联 合 国

CRC/C/HTI/CO/2-3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4 Februar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海地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6年1月15日举行的第2068次和第2070次会议(见CRC/C/ SR.2068和2070)上审议了海地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HTI/2-3);在2016年1月29日举行的第2104次会议(见CRC/C/SR.210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HTI/Q/2-3/Add.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列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13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

(d)《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2012年;

(e)《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09年;

(f)《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第138号公约),2007年;

(g)《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第182号公约),2007年。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下列立法措施:

(a)禁止买卖和贩运人口法,2014年;

(b)预防和制止腐败法,2014年;

(c)2013年8月29日新收养法;

(d)2012年4月12日亲子关系法;

(e)2012年5月9日关于组织和运作民防办公室的法律;

(f)2012年3月13日关于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法律;

(g)2005年7月6日关于修订性侵犯规则和消除这方面对妇女歧视的法令;

(h)2003年5月7日关于禁止和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儿童的凌辱、暴力、虐待或不人道待遇的法律。

5. 委员会对欢迎缔约国制订或采取了下列体制或政策措施表示欢迎:

(a)防止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2014年;

(b)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4年;

(c)全国反人口贩运委员会,2015年;

(d)打击童工现象的国家三方委员会,2013年;

(e)部际人权委员会,2013年;

(f)街头儿童融入学校工作委员会,2012年;

(g)社会福利和研究院(IBESR)通过一项计划将其服务分散至九个部门,2012年;

(h)规范未成年人旅行的行政措施,社会福利和研究院、未成年人保护大队和移民局签署谅解备忘录,2012年;

(i)海地发展战略计划;

(j)免费普及义务教育方案,2012年;

(k)保护处于困境或弱势的海地儿童国家计划,2007年。

三.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0年地震的持续影响和政治不稳定性,这些因素妨碍了缔约国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委员会2003年提出的尚未得到执行或尚未得到充分执行的建议(CRC/C/15/Add.202),尤其是与下列问题相关的建议:数据收集(第16段)、宣传和培训(第20段)、儿童的最大利益(第29段)、以及尊重儿童的意见(第31段)。

立法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保护法》和《社会福利和研究院(IBESR)改革框架法》尚未通过。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儿童保护法》和《社会福利和研究院(IBESR)改革框架法》,不再进一步拖延。

协调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个政府实体负责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法律和方案的总体协调。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适当的高级部际机构,该机构承担明确的任务,拥有充分的权力,以协调在跨部门、国家、地区和地方层面开展的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所有活动。缔约国应确保向该协调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利其有效运作。

资源分配

1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增加了用于落实儿童权利而分配的资源。但是它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资源仍远远不足,国家债务进一步增加,可能会限制对儿童的资源分配。此外,委员会欢迎2014年通过的关于预防和制止腐败的法律,同时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腐败现象极为普遍。

13. 根据委员会2007年关于“为儿童权利划拨资源:国家的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儿童的预算需求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拨出充足的预算资源用于落实儿童权利,并确保即使在出现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这些预算项目也得到保护;

(b)立即采取措施打击腐败并加强体制能力,有效地侦查、调查和起诉所有关于腐败和资金管理不善的指控,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数据收集

14.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02, 第16段),并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符合《公约》要求的数据收集和指标系统,按性别、年龄和城乡居民类别分类。这一系统应涵盖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尤其关注那些特别脆弱的儿童。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利用这些指标和数据制订法律、方案和政策,以有效落实《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确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载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出版物《人权指标:衡量和实施指南》的概念和方法框架,并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技术援助。

独立监测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2年成立保护公民办公室并在该办公室内设立一个儿童保护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办公室资金不足,儿童保护股人员不足,而且儿童并不充分了解这一机制。

16. 根据其关于独立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保护公民办公室提供足够的资金,加强儿童保护股,尤其是增加工作人员,并确保儿童充分知悉该股接受申诉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保护公民办公室完全遵循《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7.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02, 第20段),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宣传《公约》的原则和条款,通过社会动员提高社会对儿童权利的认识;

(b)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诸如议员、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市政和当地工作人员、在儿童机构或拘留所工作的人员、教师、卫生人员(包括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公约》条款的有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c)向人权高专办和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8.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行动,包括通过儿童保护工作组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与民间社会开展构思良好的、系统性的合作。此外,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针对人权维护者的暴力袭击案件(包括强奸)和死亡威胁,尤其针对从事女童权利以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两性人权利的人权维护者,而缔约国当局没有对这些罪行进行调查。

1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对人权维护者遭受暴力袭击和死亡威胁的案件从速进行独立调查,追究这种暴行的行为人的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处罚。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与民间社会建立构思良好的、系统性的合作,为提供服务的活动制定明确的最低标准并确保对最低标准进行必要的跟进。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民法》第133条,女性和男性最低结婚年龄分别为15岁和18岁。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父母可决定放弃15岁以上儿童的法律地位,导致其在法律上被视为成年人;

(b)结婚的儿童自动获得成年人地位,且不可撤消,包括在婚姻解体时也不可撤销,这可能将儿童置于弱势境地,尤其是15岁结婚的女童。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民法》第133条,并明确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它还建议缔约国废除家人在儿童年满18岁之前决定其已成年的自由裁量权,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所有儿童都能受益于《公约》规定的全面保护。

C.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2. 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4年通过了《亲子关系法》,保障非婚生子女获得平等待遇,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不具有追溯力,从而排除了2014年之前的非婚生子女,而且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执行该法,尤其是关于DNA检测方面。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长期存在对女童的歧视,女童在人生初期阶段就遭受性别偏见和暴力;

(b)实际上对残疾儿童、街头儿童、从事童工的儿童和非婚生子女或被父亲遗弃儿童的歧视,以及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儿童的歧视、威胁和攻击。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确保有效执行《亲子关系法》,包括确保在合理期限内免费获得DNA测试,以及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生活在偏远地区的人们对法律的认识;

(b)确保《亲子关系法》溯及既往,以保证其适用于在2014年之前出生的儿童;

(c)通过公共教育方案消除社会对女童的歧视,包括与民间社会组织、舆论领袖、家庭和媒体合作组织的各种活动,以消除对性别角色的偏见,并提高性别平等教育系统各级教师和其他人员的能力;

(d)实施提高认识的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街头儿童、从事童工的儿童、非婚生子女或被父亲遗弃的儿童以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双性儿童的歧视和社会排斥,保护他们免遭一切形式的攻击并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包容和宽容的环境,尤其是在学校和其他儿童场所。

儿童的最大利益

24. 根据关于儿童使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问题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02, 第29段),并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相关立法、政策、方案和《公约》的执行反映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废除“父权惩戒”(correctionpaternelle)原则,该原则允许父母将子女置于监狱中。

尊重儿童意见

25. 根据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02, 第31段),并鼓励缔约国通过采取适当的立法、培训专业人员以及在学校开展专门的活动,确保在家庭、学校、法庭及所有相关的行政程序和其他涉及儿童的程序中,根据《公约》第12条使儿童的意见得到应有的考虑。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及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6.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确保儿童获得出生登记,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儿童没有登记,没有出生证的儿童人数依然很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民事登记机构运营能力不足,没有足够合格的员工且资源不足,导致民事登记官员经常对出生证收费;

(b)有些儿童有出生证,但没有登记,也有儿童登记了却没有出生证;

(c)农村和偏远地区获得民事登记服务的机会有限;

(d)不给儿童发身份证,使他们在跨境时面临被拘留的风险;

(e)缔约国尚未通过《国籍法》草案,该草案确认无国籍人地位并载有预防无国籍状态的措施,《儿童保护法》草案中没有预防无国籍状态的条款;

(f)对被从多米尼加共和国驱逐的无证海地后裔儿童和家庭提供的支助不足,他们被多米尼加共和国剥夺公民权,沦为无国籍状态。

2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儿童在出生时得到登记,包括在医院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设立公民登记机制,鼓励使用流动登记站(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组织提高认识的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公民身份办事处免费颁发出生证;

(b)确保登记和发放出生证相结合;

(c)为公民身份办事处划拨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培训职工;

(d)增加全国各地公民身份办事处的数量和获得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e)修订政策,使儿童能够获得身份证;

(f)通过《国籍法》草案和相应的民事登记法律,并确保《儿童保护法》草案符合《国籍法》和关于无国籍状态的公约;

(g)立即为被从多米尼加共和国驱逐的海地裔儿童及其家人提供身份证件;

(h)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以及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E.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28.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报告对被拘留儿童实施酷刑的案件;

(b)持续和严重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尤其是对贫困儿童和儿童家佣,而且当局对这些案件的干预不足;

(c)缔约国对据称遭受多米尼加共和国当局酷刑的海地裔儿童缺乏支持。

29.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16以及关于在全球大幅减少一切形式的暴力和相关的死亡率的具体目标16.1, 并促请缔约国迅速采取措施,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将其定为刑事罪。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迅速和彻底地调查所有暴力和酷刑的指控,起诉这些行为的责任人,并确保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对他们实施适当的惩罚;

(b)建立一个体恤儿童的机制,使被拘留儿童在保密的基础上与外部的司法和申诉机构进行沟通,在监狱安装封闭的申诉箱;

(c)向执法人员、社会福利官员、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关于报告、调查、起诉和制裁家庭暴力案件和其他形式侵犯儿童暴力案件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这类案件的敏感性,以及针对此类案件创造体恤儿童的举报渠道;

(d)继续努力以通过负责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和海地边界保护儿童的当局之间的协调协议,以及关于移徙儿童自愿回归的协议,并提供正当程序方面的保障。

基于性别的暴力

30.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对妇女和女童存在严重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妇女和女童,而且犯罪者有罪不罚的现象很普遍。委员会还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人们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事件和性侵犯持有性别偏见的态度,反而对女性受害者进行指责。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

(a)警官、检察官和法官经常拒绝调查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包括因腐败导致的这种现象;

(b)在强奸案件中,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者需要提出一份医疗证明,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需付费使其案件提出起诉;

(c)暴力侵害怀孕妇女和女童的行为普遍存在;

(d)缺乏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的全面统计数据。

31.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关于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的具体目标5.2, 并敦促缔约国确保对有关基于性别的暴力罪行的指控进行独立和彻底的调查,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缔约国应定期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有关专业群体提供实质性培训,说明关于标准化的、对性别和儿童敏感的处理受害者问题的程序以及司法机关的性别偏见如何对严格执法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a)通过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具体立法,以加强法律框架,保护妇女和女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制定和执行明确的准则和纪律制裁,以制止有罪不罚现象并对腐败的执法官员追究责任,鼓励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儿童和他们的父母向警方报案;

(b)修订立法,以确保受害者的证词足以启动对强奸行为或其他形式暴力行为的刑事调查,并确保起诉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时不对受害者不收取任何费用;

(c)为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儿童设立一个全面的关爱系统,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援助和康复服务,尤其要重点保护怀孕妇女和女童;

(d)收集关于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分类数据以及关于申诉、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并将此类数据纳入其下一次报告中;

(e)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实施大规模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针对男童、女童、男子和妇女,以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并打击对受害者的污名化。

体罚

32. 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4年通过关于防止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其感到关切的是,体罚仍在所有场合广泛实行,包括对儿童使用不同形式的鞭笞,而且体罚被广泛认同为一种惩戒形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禁止体罚的法律缺乏明确性,没有规定是否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现有的禁止体罚条款没有得到充分的执行,导致肇事者经常有罪不罚。

33. 根据关于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的处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关于儿童有权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2006年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A/61/299)中所载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考虑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的体罚并大力执行这一禁令,以及定期监测所有场合的体罚禁令;

(b)提高人们对禁止教师暴力行为的认识,包括制定教师行为守则以及为教师提供关于积极和非暴力惩戒形式的培训;

(c)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防止并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d)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抚养和管教方式,并加强关于禁止体罚(包括涉及儿童的体罚)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

性剥削和性虐待

3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通过关于性侵犯的法律。然而,它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有大量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案件,2010年地震后数量进一步增加,其中大量案件的受害者是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儿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犯罪者往往逍遥法外或获得轻判。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普遍不愿意举报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案件,缺乏措施保护受害者免受污名化、排斥和犯罪者的报复,当局对受害者的支持不足,甚至歧视或虐待受害者;

(b)家长往往拒绝将这些案件移交司法,而是接受犯罪者的赔偿,或是对受害者施加压力让其与犯罪者一起生活;

(c)大量少女卖淫以换取粮食、医疗用品或婴儿护理用品,即所谓的“性交易”,联合国维和人员在这些情况下对妇女和女童进行性剥削;

(d)没有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

(e)单身母亲的子女易于遭受性虐待,包括强奸,因为在母亲工作的时候孩子被留在陌生人身边,尤其是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

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严格执行国内法律,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起诉和惩治犯罪者并给予适当的制裁,为警务人员、司法人员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关于相关法律的强化培训,以及:

(a)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以确保强制性报告性剥削和虐待儿童的案件,并实施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以打击对受害者的污名化,确保对这种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无障碍、保密、便于儿童使用及有效,并保护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不遭受任何形式的报复;

(b)禁止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的庭外和解,包括让受害者与犯罪者结婚或与其形成plasaj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关系;

(c)确保充分的优质服务,包括免费和及时获得紧急避孕和艾滋病毒预防以及资源,为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受害儿童提供保护、赔偿和康复,为贫穷少女和单身母亲提供具体支助,以防止她们进行所谓的“性交易”;

(d)明确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并确保其包含与婚外强奸同等的制裁;

(e)确保母亲工作时可以将孩子留在适当的日托中心,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设立这样的日托中心,包括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设立这样的日托中心;

(f)确保根据《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文件》,制订关于受害儿童的预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和政策。

帮派暴力

3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帮派相关的恐惧、不安全、威胁及暴力气氛(包括绑架)妨碍儿童享有童年和青春期。

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全面的战略,以有效处理这一问题。这些战略不应只限于刑法措施,还应处理青少年帮派暴力和吸毒相关犯罪的社会因素和根源,包括社会包容被边缘化青少年的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订方案,为帮派成员提供援助,帮助他们离开帮派并重新融入社会。

有害做法

3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存在强迫或包办婚姻,尤其是在发生强奸或怀孕的情况下。

39. 根据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联合通过的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点实施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以增进人们对童婚消极后果的了解,打击对未成年未婚怀孕少女的负面社会态度,并为少女母亲和她们的子女提供所有必要的支助和保护,防止污名化和排斥。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民法》关于父母责任的第189条仅涉及已婚父母的儿童。其还关切地注意到,父亲经常不履行其作为家长的责任,而母亲很少举报这种情况。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982年10月8日颁布的法令(规定对不履行支付供养金义务的人进行逮捕)不适用于未婚夫妇。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母亲和父亲平等分担对子女的法律责任,并:

(a)修订《民法》第189条和1982年10月8日颁布的法令,以确保它们适用于已婚和未婚夫妇的子女;

(b)提高父母(尤其是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父母)的认识,了解自己有权报告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并设立一项国家基金,用于履行失责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后收回未支付款项;

(c)支持提高公众认识的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以使男子和少男知道需要承担作为父母的责任;

(d)批准《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2007年11月23日海牙公约》、《关于抚养义务适用法律的2007年11月23日海牙公约》以及《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1996年10月19日海牙公约》。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42. 虽然委员会欢迎社会福利和研究院(IBESR)设立了关于将儿童寄养在其他家庭的试点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任何机制来监督儿童在寄养家庭中的待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大量儿童脱离了家庭环境,2010年地震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情况,其还关切地注意到:

(a)虽然父母一方或双方还活着,但很多这样的儿童仍在替代性照料机构中;

(b)绝大多数替代性照料机构都是私人经营,通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运营,而且没有充分的监督,其中许多机构都是利益驱动,将捐助资金作为一种收入来源,并积极争取让儿童进入这些机构,同时避免促进家庭团聚;

(c)没有落实措施支持父母被监禁的儿童,包括父母被审前拘留的儿童。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和促进尽可能以家庭为基础照顾儿童,包括扩大社会福利和研究院(IBESR)的方案,以期建立国家寄养制度,确保定期审查儿童安置在寄养家庭的情况并监督对儿童的照料质量,包括为虐待儿童事件的报告、监督和补救提供方便的渠道。委员会还强调,经济或物质贫困,或直接和特别因这种贫困导致的状况永远不会成为将儿童带离父母照顾、送交替代照料或使儿童无法再次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足够的保障措施和明确标准,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确定儿童是否应被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并为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与其家庭团聚制定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框架,同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在必要时为家庭提供社会心理和经济支助;

(b)提高公营替代性照料机构的比例,为这些机构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所有私营机构都为非营利,经正式登记,并受到定期管控和监督,确保充分保护机构中的儿童;

(c)为父母服刑或被审前拘留的儿童提供一切必要的支助和照顾,定期审查对他们的替代性照料安排,确保与狱中家长的联系和直接接触得以维持,并适当考虑非监禁判决的情况。

收养

4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以及缔约国为增强对收养的监管所作的努力,尤其是2013年颁布收养改革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尚未得到充分执行。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行政程序,以便有效执行该法并确保为此目的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监督该法的执行情况,并确保负责收养案件的专业人员完全具备必要的技术专业知识,以根据《海牙公约》审查和处理案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鼓励国内收养。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46. 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通过关于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法律,但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儿童(2010年地震后人数增加)被边缘化并遭到社会排斥。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

(a)大多数残疾儿童都无法获得基本服务;

(b)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非常有限,只有几个特殊学校提供这样的教育,这些学校基础设施薄弱,并非完全便于残疾人出入,而且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以实行全纳教育;

(c)缺乏关于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

47. 根据其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处理方法,为残疾儿童的融入制定一项全面战略并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实施提高认识的方案,打击对残疾儿童的负面社会态度和污名化。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基本服务,尤其是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早期诊断和干预方案,并确保为2010年地震后所有遭受截肢的儿童提供假肢;

(b)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机会,制定综合措施,发展全纳教育,并确保优先考虑残疾儿童入读全纳教育,而不是安排在特殊教育机构或班级;

(c)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分类和综合数据。

健康和保健服务

4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加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超过一半的人口仍无法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卫生部门大体资源不足,卫生工作人员人手不足,缺乏公共医院和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

(a)五岁以下儿童和新生儿死亡率仍然很高,后者是婴儿死亡率的一个主要原因;

(b)水传播疾病导致的儿童死亡率较高,如伤寒、霍乱和慢性腹泻;

(c)孕产妇死亡率仍然很高,其原因是,除其他外,没有足够的熟练助产士。

49.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提高全国范围内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以及保健服务的质量,尤其关注农村和偏远地区。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将医疗保健占年度预算的比例提高至15%,明确制定筹资战略,尤其关注五岁以下儿童;

(b)通过培训、征聘和再培训合格的卫生工作者来解决医务工作人员人手紧缺的问题,为该国所有地区提供易于使用的优质医疗保健设施;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五岁以下儿童和新生儿死亡率,包括预防传染病,确保在新生儿期为新生儿提供护理并为农村地区的紧急服务和抢救提供足够的资源;

(d)处理导致孕产妇死亡的根本原因并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包括采取以优质产前、产后和产科服务(包括紧急产科护理)为重点的安全孕产综合战略,并建立监测和问责机制;

(e)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传染病的蔓延,特别是伤寒和霍乱,尤其注重提供适足的卫生设备和干净饮用水,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f)执行和应用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五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和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式执行降低可预防的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1/22以及Corr.1和2);

(g)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5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获得针对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生殖保健服务、避孕和预防方案的机会,少女怀孕率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毒新例的比例相对较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将堕胎定为刑事罪(除了威胁到母亲生命的情况),这导致许多少女选择不安全的堕胎,给其生命和健康带来风险;

(b)儿童药物滥用的发生率很高,儿童很容易获得不同形式的药物、烟草和酒,当局没有实施任何控制措施,而父母让子女帮他们购买烟草和酒的普遍做法进一步加剧了这个问题;

(c)学校附近出售酒类产品,而酒类广告通常针对儿童。

51.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的青春期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青春期少男和少女的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强制性学校课程,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b)建立对青少年有敏感认识的咨询和性保健服务,并使这些服务充分向青少年开放;

(c)将任何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审查其立法,以确保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并确保在作堕胎决定时始终听取和尊重少女的意见;

(d)提高对负责任性行为的认识并加以促进,对少男和男子给予特别关注;

(e)严格禁止向儿童出售一切形式的毒品以及烟草和酒类,考虑提高药物税并禁止所有面向儿童的广告;

(f)解决儿童和青少年使用药物的发生率,特别是为儿童和青少年以及父母提供关于滥用药物的有害后果的准确和客观的信息,以及关于预防药物滥用(包括防止吸烟和酗酒)的生活技能教育;

(g)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h)发展专门的有利于青年人的药瘾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环境健康

52. 委员会对城市地区以及太子港和海地角周围空气污染的负面影响感到关切,主要原因是交通拥堵、垃圾焚烧、使用木炭做饭以及使用柴油发电机发电。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因为妇女一直担任烹调的责任,妇女和儿童尤其易患有与吸烟相关的疾病。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会引发癌症,造成神经损伤和生殖缺陷的滴滴涕(DDT)杀虫剂在缔约国有时仍得到使用。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空气污染的来源,包括建立一个废物和回收管理系统和确保获得可靠的电网;

(b)提高民众的认识,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减少污染以及保护自己免受空气污染的后果;

(c)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少妇女和儿童遭受室内烟雾的影响,包括为家庭提供燃烧效率更高的炉灶;

(d)禁止使用有害农药,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农药影响的儿童能获得保健和服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5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飓风和热带风暴的频率和强度大幅增加,导致洪水和水土流失。

55.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3以及关于改善增强能力的机制,进行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有效规划和管理的具体目标13.5。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或方案时,考虑儿童的特殊弱势状况和需求及他们的意见;

(b)停止砍伐森林减轻气候变化的后果;

(c)加强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将此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d)收集分类数据,了解各种灾害导致儿童面临的风险类型,据此制定相应的国际、地区和国家政策、框架及协议。

生活水准

56. 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提高粮食安全和减少儿童营养不良率,但其仍关切地注意到,儿童中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

(a)家庭贫困状况普遍存在,许多家庭陷入极端贫困境地,而且家庭贫困状况日益加剧;

(b)住房状况特别糟糕,2010年地震进一步加剧了这个问题;

(c)卫生状况糟糕,无法获得足够的安全饮用水。

57.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以及关于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具体目标1.3, 并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确保粮食安全以及解决和预防营养不良,尽快通过关于食品强化的法律并确保其有效执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与家庭、儿童和儿童权利组织协商制定国家减贫战略,设立协调一致的框架,确定对边缘化儿童的优先行动,设定具体和可衡量的目标、明确的指标、最后期限和充分的经济和财政支助;

(b)加紧努力,确保为所有家庭提供适当和负担得起的住房;

(c)优先考虑为重建活动提供饮用水和卫生服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民众获得经处理的饮用水并提高民众的认识,使他们了解如何处理水以适合饮用。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大众教育政策背景下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不足,只实现了工作计划中有限的目标。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所作的努力,但其仍深感关切的是,大量儿童仍然无法获得教育,尤其是街头儿童、残疾儿童、触犯法律的儿童、偏远地区的儿童、从事童工劳动的儿童、境内流离失所儿童以及被从多米尼加共和国驱逐的儿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儿童越晚入学,他们受益于免费普及义务教育方案的时间就越短,该方案的目的是为6至12岁的儿童提供教育;

(b)女生和男生在接受教育方面依然存在差距,尤其是农村和城市地区之间存在差距;

(c)怀孕少女、年轻母亲和强奸受害者经常被迫辍学;

(d)教育基础设施差,学校设备简陋,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合格教师很少,工资不按时支付,导致经常取消课程;

(e)私立学校在教育领域占主导地位,它们往往没有得到当局的正式批准或监督,而且费用高昂,加剧了教育领域现有的结构性歧视,尤其对贫困儿童产生影响;

(f)“幽灵学校”对依据免费普及义务教育方案收到的资金管理不善;

(g)本来负责改善公私伙伴关系的国家教育伙伴关系办公室没有运行。

59.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首要责任是保证和管理教育,并敦促缔约国提供免费初级教育机会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弱势儿童获得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防止并消除学校中的性别差距和城乡差距;

(b)明确禁止学校开除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消除她们在获得教育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并确保她们在继续接受教育过程中获得充分的支持和援助;

(c)增加对教育的预算拨款,恢复教育系统的基础设施,包括建设新的学校并确保学校具有适当设备;

(d)确保教师都具备适当资格,拓展并改进职前和在职教师培训,向教师提供适当的薪水并及时支付;

(e)为私立教育机构建立一个全面的管理框架并定期进行监督,以确保它们符合质量标准,定期向有关当局报告它们的财务运作情况,包括学校费用和薪金,并确保它们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活动;

(f)确保公私伙伴关系不会阻碍所有儿童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并保证它们不是为了私人利益或涉及任何形式的教育商业化。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及第38至第40条)

移徙儿童

60.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海地裔无国籍家庭、无证海地移徙者在多米尼加出生的子女,以及被从多米尼加共和国驱逐的无人陪伴儿童等海地人的临时营地生活条件极其艰难,包括严重的健康问题,特别是腹泻、发烧和霍乱肆虐蔓延、营养不良、缺乏充足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以及非常糟糕的住房条件。

6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为被从多米尼加共和国驱逐的儿童和他们的家人提供充分的营养、水、卫生、住房和医疗保健。缔约国还应进一步确保对无人陪伴的儿童提供援助和保护,借鉴关于远离原国籍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所载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与多米尼加共和国当局的合作,确保以尊重儿童及其家人人权的方式让他们迁移到海地。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和对儿童家佣的剥削

6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3年设立了打击童工现象的国家三方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大量儿童从事童工劳动,包括在农业、街头摊贩和建筑领域,其还关切地注意到,《劳工法典》关于禁止雇用15岁以下儿童的第340条很少得到执行。此外,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将剥削儿童家佣(所谓的“restavèks”)定为刑事罪,但其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家佣人数仍然居高不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许多儿童家佣被迫在奴隶般的条件下工作,遭受雇主家实施的身心虐待和性虐待,通常营养不良和发育不良;

(b)来自贫穷家庭的儿童特别容易沦为家庭佣工,因为不能养活子女的父母往往会把子女送去做家庭佣工,并将此视为他们唯一的选择;

(c)父母一方死亡似乎会进一步促使子女沦为家庭佣工,2010年地震后儿童家庭佣工的人数进一步增加;

(d)许多儿童家佣逃跑之后开始流落街头、被迫卖淫、乞讨和参与街头犯罪。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严格执行关于禁止雇用15岁以下儿童的法律,并将让儿童做家佣的做法定为刑事罪,修订法律以确保法律规定适当的惩罚并为执法专业人员提供关于这些法律的培训。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继续并加强努力消除童工,特别是最恶劣形式的童工,通过减贫和教育,消除儿童经济剥削的根本原因;

(b)加紧努力通过危险工作类型清单,目前该清单正在编写中;

(c)查明儿童家佣和从事其他类型劳动的儿童,确保立即释放他们,并确保为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康复以及重返社会提供服务,包括提供教育机会,如果家庭团聚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则鼓励和促进家庭团聚;

(d)实施提高认识的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以改变公众对利用儿童做家佣的认识,了解其非法性质,并认识到这构成奴役儿童;

(e)为贫困家庭和单亲家庭建立社会支助方案,使他们不至于因经济困难而被迫放弃子女;

(f)向国际劳工组织的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寻求技术援助;

(g)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89号公约《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劳动问题的公约》(2011年)。

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6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相当大的努力,为因2010年地震导致流离失所的儿童找到了持久的解决办法,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数大幅减少。但是,委员会对下列情况也深表关切:

(a)仍有很多流离失所的儿童生活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和非正规住区,无法充分获得食物、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医疗保健和教育;

(b)强迫驱逐生活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和非正规住区的流离失所儿童及其家人,包括使用威胁、恐吓和暴力,而且没有为这些儿童提供补偿或安排替代性住房;

(c)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暴力行为高发,包括对儿童(尤其是女童)的性暴力,而且受害者无法获得庇护所。

65.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建议(A/HRC/29/34/Add.2)并敦促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资格标准方面的政策,以确保为所有因2010年地震而流离失所的儿童及其家人提供持久的解决办法。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为生活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和非正规住区的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及其家人提供适足住房,并确保他们获得充足食物、清洁饮用水、卫生设施、医疗保健和教育;

(b)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见A/HRC/4/18号文件,附件一)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2012年通过的《国家粮食安全框架下土地、渔业和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对住房和土地实施对人权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管理;

(c)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流离失所儿童的行为,包括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单独可锁的厕所和庇护所,以及在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和非正规住区增加警察控制和提供照明;

(d)在全国范围对境内流离失所者进行特征分析和以需求为基础的评估,特别关注儿童的状况和位置。

街头儿童

6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街头儿童人数越来越多,2010年的地震进一步加剧了这个问题,街头儿童很容易被迫乞讨,遭受性剥削(包括卖淫)、买卖和贩运,以及被犯罪团伙利用。

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战略,保护街头儿童,并推动和协助街头儿童与其父母及其他亲属或替代性看护人团聚,如果这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

(a)向街头儿童提供足够的营养和适当住处,以及医疗保健、教育机会和充分的保护和援助;

(b)查明儿童流落街头的根本原因,如贫穷、家庭暴力、境内流离失所、与家人分离以及缺乏受教育的机会,以防止和减少这种现象。在这方面,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特别关注街头女童,她们特别容易遭受性虐待和性剥削并且早孕;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街头儿童卷入犯罪团伙以及被犯罪团伙利用。

买卖、贩运和绑架

6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4年通过了关于买卖和贩运人口的法律,以及制定了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律没有得到充分执行,缔约国是为强迫劳动和性剥削贩运儿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刑法》没有对绑架儿童的惩罚作出具体规定;

(b)报告案件显示人口贩运的受害儿童被执法官员拘留;

(c)许多家庭在地震后失散,又没有任何记录,导致一些儿童被贩运,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儿童、未经授权的替代性照料机构中的儿童、贫困儿童、街头儿童和童工仍特别容易遭到贩运;

(d)为贩运受害儿童提供援助的受害者身份识别和转介程序非常有限。

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大力执行法律并追究买卖儿童、贩运和拐骗儿童的肇事者对所犯罪行的责任,并通过一项全面的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根源上解决贩运儿童问题,重点关注弱势和边缘化儿童。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

(a)修订《刑法》,并确保绑架儿童罪行受到适当惩罚,实施与这一罪行相称的制裁;

(b)大力执行2014年的法律引入的受害者保护政策,并确保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一律被当作受害者来对待,而不是罪犯;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儿童与家人团聚,如果这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d)主动确定弱势儿童中的贩运受害者;

(e)确定人口贩运受害者转介程序,并加强努力,确保遭受剥削和贩运的受害儿童的身心康复以及促使他们重新融合社会。

少年司法

7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增加了少年司法法官人数,但其关切地注意到,只有太子港和海地角有少年法院,而在海地角的少年法院还未得到法律的正式确定,少年司法法官的人数仍然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用于决定适用少年法还是成人法的相关年龄是审判时儿童的年龄,而非犯罪时的年龄;

(b)尽管缔约国表明在实践中13岁是刑事责任年龄,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16至18岁之间的儿童受审时被视为成年人;

(c)据报被拘留的儿童遭受酷刑,其监狱的生活条件很糟糕,他们无法获得医疗保健,接受教育的机会尤其有限;

(d)儿童受到长期的审前拘留,拘留替代措施非常有限;

(e)只有一个将儿童和成年人隔离的拘留设施;

(f)缺乏为拘留中的儿童提供心理援助以及使触犯法律的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

71. 根据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完全相符,并采取以下措施:

(a)进行一切必要的法律修正并采取措施,确保在所有情况下决定适用少年法的相关年龄是犯罪时的年龄;

(b)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3岁或以上,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未满18岁的人都不得被视为成年人受审;

(c)尽快增设专门的少年法院设施,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增加少年司法法官人数;

(d)消除和起诉针对儿童的一切形式酷刑和虐待,改善监狱的生活条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的机会;

(e)应尽可能促进拘留替代措施,例如分流、缓刑、调解、辅导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尽可能地缩短拘留时间;进行定期审查,以撤消拘留;

(f)如果拘留是不可避免的,确保不将儿童与成年人羁押在一起;

(g)确保儿童在拘留期间获得心理咨询服务,拘留结束后受益于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72. 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及其成员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等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在少年司法方面寻求小组成员的技术援助。

J.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核心人权文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OAS)合作,在缔约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中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五.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7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1月7日之前提交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条约机构审议。

78.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