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届会议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赞比亚

1.2011年7月13日,委员会第980和981次会议(见CEDAW/C/SR.980和981)审议了赞比亚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ZMB/5-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ZMB/Q/5-6,赞比亚的答复载于CEDAW/C/ZMB/Q/5-6/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十分详细并大体遵循了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导则,但在《公约》涵盖的某些领域,特别是弱势群体妇女方面,未能充分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有关妇女处境的统计数据和质量数据。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以口头介绍阐述了《公约》执行方面的最近进展,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

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出由赞比亚司法部(法律事务)常务秘书率领的代表团,其中包括代表负责执行《公约》涵盖领域内措施的各部委和政府机构的19位男女人士。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了建设性对话,但感到遗憾的是,一些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答复,一些答复不够清晰、准确或详尽。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最近通过了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改革,即:《赞比亚发展机构法》(2006年)、《增强公民经济权能法》(2006年)、《打击贩运人口法》(2008年)、《反性别暴力法》(2011年)、《教育法》(2011年),以及旨在规范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关于最低工资和雇用条件的法律文书(第1、2和3号)(2011年)。

5.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努力通过下述各种政策、方案和倡议执行《公约》:《国家性别政策》(2000年)规定的以补贴价格将30%的有所有权的土地专门留给妇女的政策;实施一个针对学习科学和技术学科的女学生的助学金计划,以确保提高这些领域的性别平等;将人权教学纳入公立学校的小学和中学课程;实行精神保健政策;发起加速降低非洲孕产妇死亡率运动;制定第五个国家发展计划(2006-2010年),以便到2015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制定国家性别问题宣传战略;建立警察公众投诉机构(2003年)、贩运问题部际委员会(2004年)、战略行动计划(2004年)和关于法律事务、治理、人权和社会性别问题的议会委员会。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两级达到了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占50%的门槛。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2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5年)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5年),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批准了两项区域人权文书,即《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非洲妇女权利议定书》(2005年)和《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2008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起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须优先关注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政府部门、议会和司法部门,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在这方面尤其接受问责,同时强调,《公约》对各政府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它请缔约国鼓励议会根据其程序,酌情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意见,并按照《公约》规定开展缔约国的下一个报告进程。

《公约》的法律地位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并决定开展政策和立法摸底活动,以期确定《公约》中有哪些规定仍有待纳入政策和国家立法。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尚未完全纳入国内法,无法在法院援引其规定。

10.委员会重申其关于缔约国将《公约》全面纳入国内法的建议。

《公约》的可见度

11.虽然委员会注意到非洲妇女参与法律和发展协会已经将《公约》译为赞比亚七种主要地方语言,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促进《公约》在全国的可见度方面,缔约国投入的努力不足。委员会关切的是,对于《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实质性性别平等的概念,社会上普遍不够了解,包括在司法机构当中特别是习惯法法院一级。虽然法律规定向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但她们行使这一权利以及向法院提起歧视诉讼的能力受到下列因素的制约:双重司法系统长期存在、不利的习惯做法、文盲、缺乏对《公约》规定的妇女自身权利的认识,以及缺乏主张其权利的能力。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

(a)确保《公约》为所有政府分支所充分了解和适用,并成为对法官、律师及检察官,特别是习惯法法院官员的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

(b)通过最近制定的针对农村妇女的《国家性别问题宣传战略》、《国家性别政策》和《战略行动计划》,以及即将在公务制度改革方案下启动的《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等途径,提高妇女对《公约》规定的自身权利的认识;

(c)消除妇女在主张《公约》规定的权利及获得司法救助方面可能面临的障碍,包括在从地方法院和习惯法法院获得司法救助方面的障碍,并为此在赞比亚所有地区加强妇女法律扫盲方案并以妇女能懂的语言传播关于《公约》的信息,着重指出对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利用可用的法律补救方法的各种途径。

宪法和法律中的歧视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意见中提出建议,但缔约国没有修正《宪法》自相矛盾的地方,因为,尽管第11条保障妇女的平等地位,但第23条第4款允许在属人法和习惯法领域存在歧视性法律和作法,即:早婚、支付嫁妆(礼金(lobola))、丈夫死亡后分割财产的作法(霸占财产)、性净化和一夫多妻制。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拟议《宪法》草案案文(第48条)保留了允许歧视妇女的现行条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未制订全面禁止歧视的条款。

14.委员会重申,其深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废除《宪法》第23条第4款,该条款允许在对妇女影响最大的法律领域存在歧视妇女的规定,拟议新《宪法》草案案文保留了这一条款。委员会注意到,要使《宪法》草案生效,需要进行全民投票,但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其有义务确保赞比亚《宪法》符合《公约》以及其他各项国际人权义务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作为紧要优先事项确保《公约》规定在即将付诸全民投票的拟议新《宪法》草案中得到体现,并制订法律,确保按照禁止在所有生活领域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的《公约》第1条的规定,禁止歧视;

(b)使宗教法和习惯法与《公约》各项规定、特别是第16条的规定相协调。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欣见通过在内阁办公室设立性别平等和妇女参与发展问题部长办公室以及分配更多资源的方式加强男女平等参与发展司,但对这些资源的充裕程度和可持续性表示关切。此外,虽然委员会注意到,赞比亚人权委员会已成立一个性别平等事务委员会,但两个委员会似乎没有足够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来有效履行在赞比亚所有地区促进人权和推动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具体方案的职能。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预算的可持续性,以及男女平等参与发展司与性别平等和妇女参与发展问题部长办公室的实效,以便有效落实性别平等观点,协调将这样的观点纳入政府各项政策和方案,并执行消除歧视和促进平等的各项战略和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赞比亚人权委员会及其性别平等事务委员会,为此在各级提供足够的可见度、权力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增强实效和提高能力,在该国所有区域更好地协调和监测国家和地方两级为提高妇女地位、推动性别平等和促进妇女人权而采取的行动。

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再次对缔约国没有纳入《公约》第4条第1款表示关切。该条款允许采用暂行特别措施,推动妇女参与政治和经济生活,并消除对弱势妇女群体的事实歧视。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公约》涵盖的所有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使用暂行特别措施。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并为执行各项战略分配充足资源,例如外联和支助方案,制订奖励措施,配额以及其他旨在实现男女在这些领域实质性平等的积极措施;

(b)提高议员、具有决策权的政府官员、雇主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必要性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情况,特别是参照《公约》相关条款,缔约国选择和实施的政策和措施没有产生预期效果和成果的情况,以及暂行特别措施的影响。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纠正有害的传统做法进行了一些努力,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所有生活领域的角色、职责和身份的不利文化规范、做法和传统以及男尊女卑的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习俗和做法致使歧视妇女的现象长久存在,表现为妇女在包括公共生活、决策、婚姻和家庭关系在内的许多领域处于不利和不平等的地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陈规定型观念以及性净化、一夫多妻、买卖新娘(礼金)和霸占财产等有害做法助长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续存在;委员会对缔约国仍未采取持久和系统性行动,消灭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表示关切。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的规定,立即拟定一项综合战略,以消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歧视妇女的有害做法和陈规定型观念。这样的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合作,针对包括传统领袖在内的社会各级男女,就这一问题进行教育并提高他们的认识;

(b)把性净化定为刑事罪;

(c)采用创新措施,加强对男女平等原则的理解,包括为此充分执行《国家性别问题宣传战略》,其主要目的是推动转变对性别问题的态度,并与媒体合作,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推动正面而非陈规定型地刻画妇女形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颁布《反性别暴力法(2011年)》,新近修正了《刑法典》,其中包括更严厉地惩罚某些性犯罪,并建立了警察公众投诉机构,但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十分普遍,其中包括家庭暴力以及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包括在羁押期间,普遍发生的强奸、污辱等性暴力事件。委员会又表示关切的是,社会似乎认为这样的暴力行为合法,而且存在着沉默、有罪不罚和缺乏认识的文化,因此导致报告率很低。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报告的强奸和污辱事件的定罪率很低。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刑法典》或新的《反性别暴力法》都没有明确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优先关注并确保为全面执行《反性别暴力法》提供充足资源,并依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综合措施,打击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此类暴力行为;

(b)立即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

(c)加强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以及保健服务提供者的培训,确保他们知晓《反性别暴力法》,向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性别敏感支助,并加强起诉和惩罚强奸和污辱犯罪人的努力;

(d)在其后续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执行《反性别暴力法》的情况,以及为下述目的而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执行情况:防止性别暴力,调查和起诉报告的案件,惩罚犯罪人,以及提供保护、救济和补救措施,包括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适当补偿。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3.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制订《打击贩运人口法(2008年)》,建立贩运人口问题部际委员会,制订《贩运人口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以及为处理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进行其他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赞比亚仍是贩运人口的来源国、目的地国和过境国,越来越多的儿童成为卖淫等营利剥削的受害者,特别是女孩、孤儿和弱势儿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出于经济剥削或卖淫目的而贩运妇女和女孩的受害者人数缺乏统计数据。委员会注意到,赞比亚《刑法典》将卖淫定为刑事罪,其中包括以卖淫收入为生的人。

2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第6条的规定,包括为此:

(a)有效执行有关贩运的新法律,确保犯罪人受到惩罚,受害者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协助;

(b)通过交换资料,加强与其他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进行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方面的努力,以防止贩运人口,并统一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c)对贩运和卖淫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包括收集分列数据,以确认并解决根本原因,消除女孩和妇女容易受到性剥削和贩运者伤害的脆弱性,并为受害者康复和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d)在处理卖淫问题方面,采用综合方法,包括提供庇护所和其他服务,如为希望摆脱卖淫生活的妇女提供退出或重返社会方案。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两级,实现了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达到50%的门槛值,核准了性别主流化战略,增加了赞比亚外交使团中妇女的任职人数,通过了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并就如何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增加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的问题进行了磋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赞比亚,妇女参与政治和决策过程的比率很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配额制度,并且性别偏见、消极做法以及恶劣的社会经济状况阻碍妇女充分获取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特别在决策一级。

2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政府机构候选人的性别均等制度,将妇女在政党内部机构和候选人名单上享有平等代表性作为政党的资助条件等,以增加城乡地区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以及在民选和任命的政治机构中任职的妇女人数;

(b)向公务员和政界人士,特别是男性提供有关性别平等的培训,目的是使他们更好地理解男女充分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全面执行《公约》的要求,从而为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营造一个更加有利的环境。

国籍

2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自上一次报告以来,已经为配偶双方在申请和取得赞比亚公民身份方面提供平等机会,并赞赏缔约国确保配偶双方或监护人有平等的权利代表子女申请并领取护照或出生证,无需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高级法院在Edith Zewelani Nawakwi案中的裁决。尽管有这些积极的动态,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很多妇女仍然不完全知晓将子女列入母亲的护照不再需要征得父亲同意这一事实。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对以下问题的认识:

(a)近期的法律和政策发展,其中在获得、变更或保留国籍方面,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b)配偶双方或监护人有平等的权利,代表子女申请并领取护照或出生证,无需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教育

29.委员会欣见通过新《教育法》,认识到在基础教育一级,已在女孩的入学、留存和升级方面取得进展。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通过各种政策和方案进行努力,例如重新入学政策,加大给与女孩的奖学金支持,以改进高中教育和大学教育中女孩的入学情况,并在大学教育一级,将25%的名额分配给女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女孩继续因早婚、少女怀孕、歧视性传统和文化习俗以及贫穷而辍学,农村地区尤为如此。委员会对赞比亚存在若干其他教育方面的挑战感到关切,如学校缺乏充足的容积和基础设施,包括卫生设施不适合女孩使用;注重性别差异的教学不够充分;没有充裕的资源全面实施免费基础教育,性骚扰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病,致使许多女孩不能上学。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遵守《公约》第10条的规定,提高对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增强妇女权能的基础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为此目的,委员会敦促会员国:

(a)按照2011年《教育法》的规定,加强在各级实现平等地获得、参与和成功完成教育的努力;

(b)采取步骤,克服在一些领域阻碍女孩和妇女接受教育的歧视性传统态度;

(c)处理女孩辍学和留在学校的比率问题,缩小教育系统各级存在的性别差距;

(d)加强学校重新接受怀孕女孩和年轻母亲入学的政策,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若学校不遵守,则进行处罚;

(e)改进面向教师的注重性别差异的教学方法的培训质量,鼓励改变有关男孩和女孩性别角色的社会规范和传统态度;

(f)实施零容忍政策,结束校内暴力侵害女孩、性虐待以及性骚扰行为,确保犯罪人受到惩罚;

(g)确保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到将很快修建的新学校考虑并接受妇女和女孩关切的具体问题,包括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

就业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劳资关系法》禁止雇用中进行性别歧视,但该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雇用中的性骚扰。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正规部门中存在性别工资差异而且正规部门中妇女人数很少。由于赞比亚总体上缺少工作机会,这一人数一直在减少。委员会注意到,在失业人口中,尤其是农村地区的青年失业人口中,妇女占多数。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正规部门的妇女人数很多。委员会欣见赞比亚颁布了《关于最低工资和就业条件的法律文书》,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该国努力规范非正规部门,该部门的工资一般较低,并且没有社会保障或其他福利。委员会对关于平等和童工的劳工组织公约的报告和执行不足表示关切。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政策,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采取《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和指标,实现劳动力市场上的实质性男女平等,消除职业上的隔离,并缩小男女工资差异;

(b)确保全面和平等执行关于最低工资和就业条件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措施,规范妇女占大多数的非正规部门,并确保提供更多保护,包括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

(c)与私营部门密切合作,为劳动力市场中的妇女,包括非正规部门中的妇女,创设有利的政策和项目;

(d)采取措施,保证遵守关于同酬的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关于歧视(就业和职业)的第111号公约、关于有家庭责任工人的第156号公约和关于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

卫生

33.委员会认可缔约国改善妇女健康的努力,包括为健康服务增加资源分配,但仍对赞比亚妇女的健康状况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孕产妇死亡和发病率较高,尤其是由于不安全的堕胎引起的孕产妇死亡和残疾,尽管堕胎法并不禁止妇女在保健中心寻求安全堕胎;妇女和女孩缺少获得生殖保健和资料的途径,包括避孕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的资料,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少女怀孕的高发率;营养不良;性别暴力和影响妇女和女孩的歧视盛行,包括早婚。委员会认可缔约国通过减少疟疾倡议所做的工作,但对疟疾仍是赞比亚妇女的严重健康问题表示关切,有20%的孕产妇死亡和发病情况是由疟疾引起的。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在委员会关于第12条——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框架内,增加妇女获得生殖保健和相关服务的途径;

(b)加强努力,包括通过加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运动,减少孕产妇死亡人数,并提高认识,增加妇女使用保健设施和获得训练有素人员提供的医疗援助的途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通过使妇女可以在保健中心寻求安全堕胎的有关堕胎法律的宣传活动等,提高妇女和临床医生的认识;

(d)根据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向妇女提供优质服务,以处理不安全堕胎造成的并发症;

(e)加强和扩大努力,以使全国各地人民更好地了解和得到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并确保妇女和女孩,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孩,能够没有障碍地获得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

(f)确保抗疟疾药物的提供和使用,特别是对怀孕妇女而言,以减少疟疾的总患病人数和该疾病导致的死亡人数;

(g)通过青年同伴方案和其他方案等手段,加强针对少女和少男的有关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教育,特别注重防止早孕和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感染的控制。

艾滋病毒/艾滋病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艾滋病毒/艾滋病仍是该国一个严重问题,并且需要开展更多工作,提高人们,尤其是青年,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感染的风险和影响的认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尤其是年轻女孩的影响,因有人认为与处女性交可以治愈感染而强奸年轻女孩。在此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因性别而异的规范可能使妇女和女孩特别易受这种病毒感染,并关切男女之间顽固存在的不平等权力关系以及妇女和女孩的劣势地位可能妨碍她们洽商安全性行为的能力,从而增加受感染的风险。委员会还对人员短缺,基础设施、保健设施、获得服务的途径以及感染艾滋病毒妇女的安全空间(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不足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通常负责照顾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家庭成员的孤儿和老年妇女的数量和社会状况。

36.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采取持续和长期措施,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特别是对孤儿和老年妇女的影响,并评估艾滋病毒/艾滋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后果;

(b)进一步注重赋予妇女权力,在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和方案中明确和突出地采用性别平等的观点,并加强男子在所有相关措施中的作用;

(c)在拟定性别和习惯因素显著增加妇女和女孩感染率的方案时,增加妇女获得免费预防、治疗以及护理和支助服务的途径;

(d)将性别暴力问题纳入保健协议,采取措施有效回应性别暴力和虐待,从而增加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获得服务的途径;

(e)在缔约国举国上下和多个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开展提高对预防、保护和保密认识的运动,从而使打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做法系统化和相互协调,并消除有关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负面和有害想法。

农村妇女

37.委员会重申其对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这些妇女在赞比亚占大多数)处境不利的关切,其特点是贫穷、不识字、难以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并无法参与社区一级的决策程序。委员会欣见该国通过《增强公民经济权能法》和其他规定,如将30%的有使用权的土地分给妇女的政策,但重申其关切在农村地区盛行的习俗和传统做法使妇女无法继承或获得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并无法获得金融信贷和资本的情况。尽管据称《无遗嘱继承法》会保护妇女的财产不受霸占,但农村遗孀依然常常在维护其财产权方面面临挑战。

3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通过确保妇女参与决策程序和增加妇女获得保健、教育、清洁水和卫生服务、土地和创收项目的机会,增加和加强妇女对地方发展计划拟定和执行的参与,格外重视农村妇女的需要,特别是女户主的需要;

(b)建立一个明确的立法框架,保护妇女的继承权和土地所有权;

(c)采取措施,消除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霸占财产等消极习俗和有害做法。这些习俗和做法影响妇女充分享有财产权。

弱势妇女群体

39.委员会认可缔约国的努力,包括启动赞比亚残疾人署和公共福利援助计划,但仍对某些弱势妇女群体,尤其是老年妇女、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和被拘留妇女所受的事实上歧视表示关切。她们中的很多人在赞比亚社会的各个方面遭受社会边缘化、排斥、暴力、贫穷和孤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这些妇女群体情况的统计和其他资料,向她们提供的教育、就业、保健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方案和援助也有限。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关于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难民妇女等面临多种形式歧视的妇女的境况的分类数据;

(b)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鼓励妇女参与,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消除在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卫生和生殖健康等领域的歧视,促使妇女获得精神保健服务等服务,并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侵害和虐待;

(c)采取步骤,调查、起诉和惩治暴力侵害难民妇女的所有行为人,对庇护申请采用对性别平等有敏感认识的办法,并在这些工作中继续与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

婚姻和家庭关系

41.委员会对赞比亚双重法系的不利影响表示关切。尽管缔约国指出,如果习惯法和成文法之间发生抵触,将以成文法为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实际上更偏向于使用习惯法,并且在家庭和私人关系,即领养子女、婚姻、离婚、丧葬、死亡后财产移交方面,更可能适用习惯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承担较重的照顾子女的负担,并且有害习俗否认妇女行使自由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

4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在习惯做法和成文法之间发生抵触时,以成文法为准,尤其是在家庭关系方面,因赞比亚习惯法重男轻女,对妇女和女孩不利;

(b)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便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公约》规定的权利,包括认识使其无法在生殖健康方面作出自由选择的不利习惯法,促使父母双方分担责任,确保儿童的福祉和对其的照顾,并确保妇女有权在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方面作出自主选择;

(c)对习惯法法院和传统法院的行政长官进行有关促进和保证妇女和女孩权利(包括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权利)的公约和成文法的培训,并提高他们的敏感认识;

(d)确保在事实上将早婚和性清洗等某些有害习惯做法定为犯罪。

任择议定书

43.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口头陈述中表示,目前仍在审议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事宜,并敦促缔约国加快努力,批准《任择议定书》。

《公约》第20条第1款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早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情况。

千年发展目标

46.委员会强调,充分、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更详细的有关情况。

传播

47.委员会请赞比亚在国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各界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还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建议这项工作应包括地方社区一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举行一系列会议,讨论落实这些意见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21世纪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这些文件。

其他条约的批准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促进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赞比亚政府考虑批准赞比亚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步骤执行第14至22段所载建议。

技术援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拟订和实施执行上述建议和《公约》各项规定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与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联合国统计司的合作。

下次报告的编写

5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均参与下次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在报告编写期间与各种妇女和人权组织协商。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关切的问题作出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7月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公约》专要报告准则(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统一报告准则一并适用。这些准则共同构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统一报告准则。《公约》专要文件应限制在40页以内,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得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