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SEN/CO/16-18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October201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2012年8月6日至31日举行的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塞内加尔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和第十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2年8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委员会第2179次和2180次会议(CERD/C/ SR.2179和2180)审议了以一份单一文件提交的塞内加尔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和第十八次定期报告(CERD/C/SEN/16-18)。2012年8月29日举行的委员会第2199次会议(CERD/C/SR.2199)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以一份单一文件提交缔约国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和第十八次定期报告以及提交更新的核心文件。然而,委员会指出,报告没有包含关于具体实施《公约》的足够信息,并对迟交定期报告表示遗憾。

3.委员会欣见与缔约国跨部门代表团建立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并满意地注意到代表团在审议报告过程中提供的口头说明和详细解答。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2010年3月通过一部法律,将奴役和贩卖奴隶定为反人类罪,从而成为采用此种立法的第一个非洲国家。

5.委员会饶有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类似做法及保护受害者的2005年5月10日第2005-06号法律,以及制定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2008-2013年)。

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承诺使可兰经学校现代化,并将其纳入教育系统。它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乞讨儿童(可兰经学生)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纳一项乞讨或失学儿童教育和保护战略计划(2008-2013年)以及2007年2月建立街头儿童撤离和重新融入社会伙伴关系,其中包括塞内加尔政府、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发展伙伴、宗教组织、民间社会和媒体的成员。

7.委员会欣见塞内加尔国家统计发展战略(2008-2013年)的通过。

8.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消除女性生殖器切割方面采取各种措施之后在这方面取得的令人鼓舞的结果。

9.委员会饶有兴趣地注意到,自审议缔约国的第十一次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以来,该缔约国批准了若干国际文书,包括:

2010年9月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8年12月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6年10月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4年3月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3年11月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3年10月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人口构成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定期报告未象在以前的结论性意见(A/57/18,第441段)中建议那样包含在其领土上居住的人口民族构成的全面统计数据,也未包括按种族或民族分类的社会经济指标。

按照其经修订的具体涉及《公约》的编制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1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调查或基于自我认同的全国普查并考虑到民族和种族方面,收集和公布关于其人口民族构成的可靠和全面统计数据以及按民族分类(包括关于移民)的社会经济指标,以便制定政策和采取适当措施,并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评估塞内加尔如何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向其提供这些分类数据。

对种族岐视行为采取的法律行动

11.委员会注意到为希望投诉种族歧视行为的人提供的各种选项,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重点是促进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宽容与和谐文化及“表亲笑话”做法的宣泄作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援引没有这方面的投诉和司法裁决作为塞内加尔没有种族歧视的证明(第6条)。

委员会提及其关于行政和刑事司法系统运作中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提醒缔约国注意,种族歧视的受害者没有投诉和采取法律行为可能尤其是缺乏相关的具体立法、不了解现有法律补救措施或当局没有足够的意愿起诉此类行为的肇事者。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其立法中包含适当的规定,并确保公众知悉其权利,包括在种族歧视方面的所有法律补救措施。

直接或间接歧视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虽然指出主要是迪乌拉族居住的卡萨芒斯地区发展水平低下,但否认在持续了30年的冲突中有任何种族成分。委员会饶有兴趣地注意到新政府承诺将最终恢复卡萨芒斯地区的和平作为国家的一个优先事项,并欣见所设想的发展基础设施和开放该区域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对2011年11月以来卡萨芒斯民主力量运动与塞内加尔军队之间的关系再度紧张并伴有主要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深表关切(第5条和第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卡萨芒斯民主力量运动继续对话,以最终恢复该地区的和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补偿方案,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卡萨芒斯冲突的平民受害者提供赔偿,从而创造一种信任的气氛,使冲突得到和平和持久地解决。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尽快执行所设想的措施,以促进卡萨芒斯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开放,确保相关受益者积极参与,征求其意见,并让他们参与涉及其权利和利益的决策。

基于血统的歧视

13.委员会重申其在2002年(A/57/18,第445段)对塞内加尔持续存在种姓现象从而导致羞辱和排斥某些群体以及侵犯他们的权利所表示的关切(第5条和第3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血统歧视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02年),建议缔约国:

采取具体措施打击和消除这种现象的所有生存空间,包括通过具体立法,禁止基于血统的歧视;

采取措施提高人民对种姓制度有害影响和受害者处境的认识,并在这方面对人民进行教育;

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这一现象及其程度的更多详细资料。

乞讨可兰经学童

14.委员会绕有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出于经济目的剥削可兰经学童问题的重视和为改善他们的教育和保护所采取的多项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可兰经学童现象的持久性和规模,他们大多来自周边国家。委员会关注的是,这些儿童往往是贩运的受害者,为乞讨目的遭受剥削,是身体和心理虐待的受害者,生活的卫生条件糟糕和严重贫困。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了建议,但第2005-02号法律第3条禁止乞讨与《刑法》第245条容许“按宗教传统约定俗成的日期、地点和条件”乞讨之间的矛盾仍然持续存在(A/HRC/16/57/Add.3,第31段)(第5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可兰经学校现代化计划并迅速纳入2011年推出的可兰经学校统一课程。缔约国还应设立一个可供儿童利用的投诉机制,加强对宗教学校的视察以及对伊斯兰教隐士出于经济目的剥削可兰经学生的镇压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打击贩卖儿童的措施,并加快实施流落街头儿童撤出、重返社会和恢复的措施。

难民

15.委员会虽然满意地注意到2012年初向国民议会提交了关于难民地位的法律修订草案,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庇护的法律与国际难民法不完全一致(第5条和第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关于难民地位的法律修订草案,毫不拖延地整体实施该文本,并确保其实施的后续行动。

16.委员会欣见实施毛里塔尼亚难民自愿遣返协议,这导致2007年至2012年约24,500人返回。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关于居住在该国的约20,000名毛里塔尼亚难民融入的问题,以及缔约国决心向经确认的所有难民发放身份证件。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在2005年批准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4年)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许多难民仍然在等待身份证件,处境仍然脆弱,无法获得某些福利和充分享受其行动自由,其子女无法获得受教育的机会(第5条)。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对非公民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鼓励其促进在其领土上的所有难民融入,并尽快向他们发放身份证件,使他们能够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

寻求庇护者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获得难民地位资格全国委员会处理庇护申请缓慢(平均需一年时间)以及对享受其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负面影响。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2012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法律草案不给予寻求庇护者受教育权、工作权和医疗保健权(第5条(e)款)。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寻求庇护者能够充分享受其经济和社会权利。

移民

18.委员会同意移徙工人委员会对非正规移民拘留的关注,有些人被指控或被判有罪(CMW/C/SEN/CO/1,第15段)。委员会还呼应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对因行政拖延和后勤方面的问题而对等待驱逐的外国人的行政拘留时间过长表示的关注(A/HRC/13/30/Add.3,第68段)(第5条和第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要将移民安置在预防性拘留或剥夺自由的地方,并确保被剥夺自由的移民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自由。

非本国国民

19.委员会虽然欢迎代表团提供关于《国籍法》修订草案的资料,但关切地注意到,现行法律不允许与外国人国结婚的塞内加尔妇女在与塞内加尔男子相同的条件下将其国籍传给其子女及其配偶(第2条和第5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种族歧视的性别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和关于对非本国公民歧视的第30号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加快修订《国籍法》,以便与外国人结婚的塞内加尔妇女能够在与塞内加尔男子相同的条件下将其国籍传给其子女及其配偶。

国家人权机构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如果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不提供其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书面证据,2012年11月其地位可能从“A”级下调至“B”级(大会第48/134号决议)。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对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资金水平、该委员会成员的提名/任命、兼职成员的任命和该委员会选择其工作人员的能力所表示的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完全符合《巴黎原则》,以确保其在职能上的独立性。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履行其使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的预算增加一倍的承诺,一如在互动对话期间宣布的那样,确保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拥有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向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通报为避免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失去其“A”级地位所采取的措施。

D.其他建议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德班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根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在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最后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为在国家一级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制定的行动计划和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与民间社会对话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制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在保护人权特别是反对种族歧视斗争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协商并加强对话。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届会议在1992年1月15日通过和大会第47/111号决议批准的《公约》第八条第6款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大会第61/148、63/243和65/200号决议,其中大会促请各缔约国加速有关委员会筹资的《公约》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其接纳该修正案的情况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传播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其提交其报告时随时向公众提供这些报告,同时以国家的官方语言和其他常用语言公布委员会的相关意见。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5.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六十五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一年内向其通报对上述第14、18和20段中的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

特别重要的段落

26.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1、12、13和17段中所载建议的特别重要性并请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其为实施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准备下一次报告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通过的编制具体涉及《公约》的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在2015年5月19日以前以一份单一文件提交其第十九、二十、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次定期报告,并对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答复。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对某一特定文书的具体报告所规定的40页的限制以及对核心文件所指出的60至80页的限制(见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