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MDA/CO/8-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6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八届会议

2011年2月14日至3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摩尔多瓦共和国

1.委员会在2011年3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2073次和2074次会议(CERD/C/SR.2073和CERD/C/SR.2074)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第八次和第九次定期报告(CERD/C/MDA/8-9)。委员会在2011年3月10日举行的第2087次会议(CERD/C/SR.2087)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了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的定期报告。委员会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有关根据委员会以前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后续落实措施情况而提交的材料(CERD/C/MDA/CO/7/Add.1和Add.2)。委员会还对同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向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口头答复表示感谢。

3.委员会注意到,德涅斯特地区仍然不受到缔约国的实际有效控制,因此缔约国无法监督其这一部分领土内执行《公约》的情况(CERD/C/MDA/8-9,第8-11段)。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以下立法和其他措施:

2008年12月18日的《庇护法》;

2010年12月24日的《外国人》;

2008-2012年就社会边缘群体状况制定综合的社会服务体系的“国家方案”;

2008年12月31日关于批准为建立全面的社会服务体制而设置的2008-2012年国家方案问题的第1512号政府决定;

2008年11月17日的关于执行委员会结论和建议问题的2008- 2010年行动计划。

5.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计划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自愿声明,承认委员会接受并审议个人申诉的职权,并鼓励缔约国无拖延地立即做到这一点。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9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于2010年10月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7.委员会并欢迎缔约国批准了独立国家联合体的人权方面文书,并批准了欧洲理事会的人权文书,这些与《公约》的适用性具有直接的关联。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中依据2004年的普查提供了有关该国人口各族裔组成的情况。但是,委员会关注到没有关于摩尔多瓦居民实际族裔组成情况的确切可靠数据,尤其是关于罗姆人少数群体的情况,而且该国未能系统收集关于社会包容性和涉及歧视的问题和案例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官方涉及摩尔多瓦的族裔群体的公开报告将罗姆人列为“其他”类别,尽管罗姆人是人数众多的少数群体。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该国定于2013年开展下一次普查,但与此同时关注到,当前的数据收集方式方法并未能充分地落实自决权。委员会并感到遗憾的是,在官方的程序中,包括在政府的注册中,没有办法自我认定为“罗姆人”,而仅采用“Tsigan”(“吉普赛人”)的名称(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对《公约》所提及的各类群体的数据收集制度,以便更好地评估缔约国内不同少数群体的境况,确定种族歧视现象的严重性,并在尊重自我身份确认权的情况下评价各群体融合团结政策的效率。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按性别、年龄、宗教、族裔群体和民族分别地开列有关居民的族裔组成情况的全面、精确和可靠的数据。

9.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最近在起草《防止和杜绝歧视法》方面的情况发展,该草案已提交议会以期通过(第二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通过《防止和杜绝歧视法》作为要务进行,并保障对公民和非公民的保护、确保执法机构的效率和独立性,载列针对种族歧视的充分制裁和赔偿的条款,以及在民事司法程序中共同承担举证责任的条款,以此使上述法律的条款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公约》。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其法律框架、以期制止种族歧视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第二条和第六条)。但是委员会关注到:

未能切实有效地执行现行的反歧视条款,其中包括《刑事法》第176条和第346条,以及《极端主义活动法》;

尽管持续地有报告指出对于包括移民和难民在内的某些少数群体和非公民成员,存在的事实上歧视,但是向法院和其他主管当局提出有关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数量很少;

主管当局对这些申诉所采取的追究处理措施收效率很差。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问题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适当执行现有的反歧视条款并有效调查和惩处出于种族歧视动机的罪行;

积极帮助种族歧视的受害者寻求补救措施,并向公众广泛说明在种族歧视方面的法律补救措施;

评断涉及到种族歧视的申诉数量很少的原因,其中包括评断这是否由于受害者不了解自身的权利,深怕报复,利用现有机制的机会有限,对警察和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还是主管当局对于种族歧视的案例不够关心或不够敏感;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有关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以及在刑事、民事或行政法院程序中作出的相关决定,加之国家人权机构的相关决定,包括向此类行为受害者提供任何赔偿的决定。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其官员举办了各类人权培训方案,例如2008年12月在基希讷乌举办的方案,但同时遗憾地看到为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所提供的人权培训仍然有限(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警察、检察人员和法官提供有关执行反歧视法和《公约》方面的义务性培训。

12.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摩尔多瓦议会倡导人/人权中心所采取的措施,但同时遗憾地看到摩尔多瓦没有充分符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的国家人权机构。并表示关注:议会倡导人办公室从未行使过1997年10月17日第1349-XIII号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其中包括为保护据称歧视行为受害者的利益而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协商,考虑可能改革现有的机制、向该机制赋予权力,使之符合《巴黎原则》,以此建立一个充分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制。为此,委员会建议保障议会律师办公室的独立性,并通过有效使用其法律权利,加强其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的作用。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劳工组织所有基本的公约,并且加强了关于非公民的管制框架,包括修改了《劳工法》的法律草案,其中在所禁止的歧视依据中纳入了“肤色”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项目。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到,鉴于2008年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的直接请求(《移民就业公约》,第97号),来自非洲和亚洲的移民工人面临严重的歧视,而且极不愿意向该国法院提出申诉。委员会并对于非公民被强制性要求接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检验,而且如果艾滋病毒呈阳性的案例则禁止在摩尔多瓦居留的情况深表关注(第二条和第五条)。

鉴于委员会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问题的第三十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和1996年第二次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国际协商会议上通过的《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关于禁止种族歧视的法律保障适用于任何移民身份状况的非公民,而该法律的执行对非公民不产生歧视性影响;

确保对艾滋病毒的测试不违反无歧视原则;

采取措施,在工人的疾病或感染情况不妨碍其开展有关工作的能力时消除对移民工人入境的限制,并停止对移民工人遣返回国的行动。

14.委员会深切地关注到,在摩尔多瓦,宗教自由、尤其是属于少数族裔群体的人的自由继续受到限制,尽管国际和区域的人权机关采取了各种行动(人权事务委员会(CCPR/C/MDA/CO/2)第25段、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A/HRC/16/53/Add.1),第336-361段、欧洲人权法院Masaev诉摩尔多瓦,第6303/05号申诉案)。委员会有鉴于族裔群体和宗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第二条和第五条(d)款)而关注到:

有报告指出对宗教少数群体和非公民实行歧视和威胁的案例;

由于某些宗教群体、尤其是穆斯林群体在注册方面一再面临困难,使之在行使宗教自由权方面受到限制,而且在实际适用有关宗教注册的技术性要求方面可能有错;

对属于未注册登记的宗教组织的个人实行行政制裁;

根据《违反规则法》第54条第(4)款对于未事先向地方政府通知而在公共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的非公民实行行政制裁;

在宗教礼拜场所外检查穆斯林的身份,另据报告存在警察骚扰穆斯林的案例;

主管当局对于最近反犹太主义的事件、反犹太的仇恨言论以及对宗教场所的破坏行为未能作出有力的反应(A/HRC/16/53/Add.1,第336-345段;A/HRC/15/53,第66段)。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所有人都能根据《公约》第五条不遭受基于民族或族裔血统的歧视,享受其宗教自由权,据此促请缔约国:

采取措施防止针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个人或宗教场所的行为,并且在这类行为发生的案例中切实调查事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尊重已注册登记或未注册登记的宗教的信徒不受限制地信奉宗教自由的权利,审查现行的注册条例和做法,以便确保所有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起集体地、公开地或私下地表达其宗教或信仰的权利,而不论其注册登记的状况如果;

参照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2005/40号决议以及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做法,为那些希望注册的宗教团体进行注册登记;

即刻采取步骤制止执法当局任意检查身份的做法;

使公众敏感认识到涉及反犹太主义的问题,并加紧努力防止并惩处反犹太主义行为;

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廉明在这方面采取措施,及其对少数群体实际上行使宗教自由方面产生的影响。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帮助罗姆人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举措,其中包括2007-2010年的支助罗姆人行动规划,但与此同时委员会仍关注到,这一少数群体在社会上继续受到边缘化,而且处于很脆弱的社会经济境况,并注意到他们所面临的歧视,其中包括在教育、住房、卫生和就业领域的歧视。委员会并对没有充分资源来切实执行2007-2010年的行动规划感到遗憾(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以期杜绝对罗姆人的歧视。鉴于委员会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及其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问题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帮助罗姆人的特别措施和方案、其中尤其包括新的2011-2014年行动规划,系基于需求来设置并执行,并确保拨出充分的资源并监督执行情况。

16.委员会注意到摩尔多瓦在语言方面一体化的重要性,以及在公共事务部门任职必须懂得国语和母语的要求(第五条),据此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在劳工市场上持续面临的困难,及其在参加公共行政部门工作方面的持续困难;

以罗姆人为突出代表的某些少数群体参政的水平十分低下,而且在议会的代表性有限;

缺乏执行2001年7月19日关于少数族裔成员的权利以及少数族裔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的第382-XV号法律第24条之机制,根据该项规定,少数族裔应当有权在行政和司法机构的所有层面都有与其人数相应的代表性(CERD/C/MDA/8-9,第102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向那些愿意学习的人免费提供国语和官方语言、尤其是加告兹语的培训方案,并确保包括“摩尔多瓦语言方面少数群体的培训”项目在内的相关积极措施得以切实执行;

确保以罗姆人为首的少数群体成员能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其中包括参与公共行政和议会程序;

考虑建立一项执行2001年7月19日第382-XV号法律第24条的机制,以期确保少数族裔群体能在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里具有与其人数相当的代表性。

17.委员会关注到某些媒体、政治人物和宗教团体成员不了解存在种族歧视的情况。委员会遗憾地看到社会上对罗姆人和属于其他少数族裔的人持续存在消极态度和刻板陈旧的观念(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在教学、教育、文化和信息方面的努力,制止包括在政府公务员中间对罗姆人等少数族裔的偏见。委员会强调指出,教育系统和媒体(尤其是国家的媒体)在制止刻板陈旧的观念对促进对多样性尊重方面能起的作用。委员会促请政治领袖公开地强调平等和不歧视的价值观念。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向“族裔间关系局”提供充分财政和人力资源,以期促进对少数群体的文化和历史的宽容和尊重,并帮助形成摩尔多瓦不同族裔群体之间的文化间对话。

18.委员会鉴于所有各项人权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就此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该国尚未批准的那些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9.委员会有鉴于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问题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秩序程序中执行《公约》时参考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切实执行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所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为了在全国层面上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方面的具体情况。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并充分地宣传适当的活动方案,以便纪念大会在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中所宣布的将2011年定为非洲裔人国际年。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其与那些在人权保护领域中、尤其是在制止种族歧视领域中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对话,据此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届会议上于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得到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6款之修正案。对此,委员会列举大会第61/148号决议和第63/24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关于委员会经费筹措问题的《公约》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在提交报告的同时也便利地向公众提供、便于查看,同时委员会对这些报告所提出的意见也能酌情地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的语言广泛传播。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1年提交了其核心文件,对此鼓励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届委员会间会议所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来提交最新的核心文件。

25.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及经修正的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意见通过后的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对载于上文第9、11、12和14段内的各项建议而采取落实行动。

26.委员会并提请缔约国注意,以上建议13和15尤其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鉴于委员会在其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具体文件编写准则(CERD/C/2007/1),于2014年2月25日之前,提交一份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定期报告的合并单一文件,论及就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委员会并促请缔约国遵守关于条约专要报告,篇幅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至80页的规定(见HRI/GEN.2/Rev.6文件所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汇编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