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ISL/CO/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1 August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2012年7月9日至27日第一〇五届会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冰岛

1.委员会在2012年7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2894次和2895次会议(CCPR/C/SR.2894和2895)上审议了冰岛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ISL/5)。委员会在2012年7月24日举行的第2916次会议(CCPR/C/SR.291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冰岛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ISL/5),以及报告中所载的资料,并欢迎对委员会问题单(CCPR/C/ISL/Q/5/Add.1)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表示很欣慰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的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为落实《公约》条款而采取的措施。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落实《公约》条款方面总体积极的记录。委员会特别欢迎:

通过关于驱逐令的第85/2011号法;

2009年3月17日通过《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计划》;

2009年1月1日第88/2008号新的《刑事诉讼法》法生效,尤其是被告法律地位的改善;

通过第149/2009号法案,修订《刑法通则》,以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8年3月18日第10/2008号新的《男女平等法》生效。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旨在将其作为缔约国的所有人权文书纳入国内法,但委员会遗憾的是,《公约》尚未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尚未撤消对《公约》的所有保留表示关注(第二条)。

缔约国应考虑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请缔约国重新评估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和第三条、第十四条第7款和第二十条第1款所作保留的理由,以期撤消这些保留。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照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在人权领域拥有职权的综合国家机构(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拥有广泛人权任务授权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为其提供充分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6.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第38/2011号《新闻法》仅规定制裁煽动刑事行为、而没有规定制裁有关仇恨言论的新闻服务提供者(第二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涉及生活的所有方面并在司法和行政诉讼中提供有效救济。缔约国还应通过尚待通过的修订《刑法》的法案,以确保规定的制裁也适用于仇恨言论,确保其执行也及于社交媒体。

7.委员会欢迎通过《男女平等法》和设立两性平等中心,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男女工资差距明显,并还在扩大。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比例仍然偏低,特别是在外交、司法部门和学术界(第二条和第三条)。

缔约国应继续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两性平等中心,迅速通过平等工资标准,并继续处理男女之间持续和明显的工资差距问题,保证同工同酬。还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比例,特别是在外交、司法部门和学术界。

8.委员会关注的是,在国内刑法中,酷刑未被列为一项专门的罪行,酷刑行为列在其他各项罪行之下,定义重叠,无法确保适当的处罚和受害者赔偿(第七条)。

缔约国应在《刑法》中将酷刑列为一项专门的罪行,采用符合《公约》第七条的定义,按照罪行的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和消除家庭暴力,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受害者以及专业人员没有充分手段获得有关这一问题、以及有关受害者权利和可诉诸的补救办法的信息(第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加强措施,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包括通过培训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卫生官员,以及通过针对冰岛和移民妇女的关于其权利和可诉诸的补救办法的宣传运动提高认识。

10.委员会注意到,获得难民身份的寻求庇护者比例十分有限。委员会关注的是,《外国人法》第45条设想了在返回可能违反《公约》第六条或第七条的情况下对不驱回权利的例外情况。委员会还关注的是,以人道主义为由而给予的许可没有注明逗留的期限(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审查难民立法,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符合关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国际标准。缔约国还应当更确切地界定以人道主义为由获得允许者在该国逗留的期限。

11.委员会关注的是,在拘留设施中将少年被拘留者与成人分开的原则没有保障,如缔约国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所作保留所证明。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一个独立的机制,受权负责监督拘留条件(第九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拘留设施中少年被拘留者与成人分开的原则得到保障,包括重新评估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所作保留。缔约国还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一个制度,对拘留地点、包括精神病设施进行常规和独立的监测。

12.委员会关注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98条限制刑事轻罪已决犯的上诉权,除非在特定的情况下并经过最高法院批准(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允许所有刑事轻罪已决犯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没有例外,无须获得最高法院事先批准,如《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所要求。

13.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对公民征收教会税,无论其是否为宗教组织成员。委员会还关注的是,与福音路德教会不同,其他宗教和非宗教生活立场组织得不到国家资金(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不致不加区分地征收宗教税。缔约国还应当修订关于宗教组织的法律,以确保所有宗教和非宗教生活立场组织都有手段得到国家资金。

14.委员会对修订基于婚姻获得居住许可证的标准表示赞赏,但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对《外国人法》的修订规定对婚姻一方年龄在24岁以下的夫妇进行调查,从而可能对享有家庭生活、婚姻和选择配偶的权利产生不利影(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评估此种许可证标准对享有家庭生活、婚姻和选择配偶的权利的影响。这种研究应当评估标准是否应当修订,以更好地尊重家庭生活的权利。

15.委员会关注的是,向儿童保护服务局报告的性虐儿童的案件极少导致起诉,对肇事者定罪的案件就更少(第二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有效和迅速地调查所有性虐儿童的案件,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缔约国应当采取步骤,确立由政府协调的措施,旨在预防性虐儿童。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性虐儿童和预防的教育成为教师和其他儿童工作专业人员培训学院、以及卫生专业人员、律师和警官培训学课程的正式部分。

16.缔约国应当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案文及本结论性意见,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磋商。

17.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以上第7和15段中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

1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8年7月27日之前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公约》全面情况的最新具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