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UZB/CO/8-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 March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4年2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277次和第2278次会议(见CERD/C/SR.2277和2277)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在一份文件中提交的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UZB/8-9)。在2014年2月19日举行的第2288次和第228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见CERD/C/SR.2288和2289)。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准则提交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还欢迎高级别代表团提供补充信息和印刷材料。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及时和定期提交报告,以便于进行持续的建设性对话。

二.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委员会2010年审查其定期报告后采取各种反对种族歧视的措施,特别是以下措施:

制定了落实委员会建议的国家计划;

进行了“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社会调查,以了解民众对民族关系的看法;

通过调查收集卢利人/罗姆人在缔约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信息;

开展了一些宣传《公约》、人权和促进族群之间友好关系的活动,包括国际文化中心开展的活动;

当地居民自治组织“马哈拉”系统,按照1993年《公民自治机构法》及其后续修正案开展活动,扶助弱势群体。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临时收容了吉尔吉斯斯坦2010年6月发生暴力冲突后逃离的难民。

三.关注问题和建议

种族歧视定义和有关立法

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认为将种族歧视定义纳入其法律“不合适”,尽管委员会提出了相反建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步骤制定普遍适用的禁止种族歧视法律,以填补法律空白,防止所有公共生活领域的歧视行为,并提供补救(第一条)。

考虑到需要提供法律保护,防止基于《公约》所列一切理由的歧视,委员会重申,它认为普遍适用的禁止种族歧视法律是打击种族歧视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中:

界定种族歧视,纳入《公约》第一条列出的所有要素。委员会强调,纳入缔约国宪法目前不禁止的理由,如肤色、民族和世系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特别注意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世系)的第二十九号一般性建议(2002年);

按照《公约》第五条,禁止在享有和行使所有人权中实行直接和间接歧视;

参照关于《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三十二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规定必要时可采取特别措施;

铭记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六条的第二十六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对种族歧视受害者给予赔偿;

建立补救和赔偿机制。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涉及种族歧视的民事诉讼法律中规定,种族歧视的表面证据一旦确立,即转移举证责任。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协助来执行本条建议。

纳入《公约》第四条的规定,

6.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的法律不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

没有规定对第四条(子)款所述情形按刑事罪论处;

虽然1996年12月26日《政党法》和1999年4月14日《非政府组织法》纳入了第四条的某些要素,但不禁止鼓吹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以及这方面的其他有组织宣传活动。此外,缔约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参与这些组织和活动者给予惩治。

委员会还指出,种族主义动机仅在涉及严重犯罪时才视为加重处罚情节(第四条)。

回顾委员会关于第四条的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和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三十五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中规定:

根据《公约》第四条(子)款,对传播以种族优越或仇恨为根据的思想,以及对暴力侵害任何种族或属于另一肤色或人种的人群的行为或煽动此种行为者,以刑事罪论处;

禁止鼓吹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以及这方面的其他有组织宣传活动,根据《公约》第四条(丑)款,规定参与此种组织和活动为可依法惩处的犯罪行为;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规定种族主义动机为所有罪行和犯罪行为的一般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机关和律师的独立性

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主要因为法官任期五年,2008年《法律辩护法》规定律师每三年更换从业执照(第四条和第六条)。

回顾司法独立对《公约》实施的重要性,并引述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用法官不得撤换原则作为保证司法独立的手段,并确保律师的继续培训不妨碍他们独立地选择委托人和为委托人辩护。

民族关系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与邻国关系紧张,包括在自然资源上的纷争,可能使缔约国各族群之间的关系紧张(第二条)。

委员会呼吁曾发生过族群间冲突的缔约国保持警觉,不断监测与邻国的关系对国内民族关系变化的影响。此外,它鼓励缔约国在各个领域作出更大努力,倡导民族间对话和理解的文化。

关于民族关系和种族歧视的调查

9. 委员会再次赞扬缔约国进行民族关系和种族歧视经历的民意调查,提请缔约国注意民意调查结果自相矛盾可能说明需要检讨调查方法。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对缔约国没有人经历过种族歧视的调查结果的解释,尽管一些调查受访者说发生过民族仇恨、敌意和歧视的情况(第一条和第二条)。

委员会认为难以接受一个社会中没有种族歧视和不存在种族歧视理由的断言。为此,委员会警示缔约国避免对人口中的种族歧视和民族关系抱自满态度,建议缔约国在设计和进行民意调查时着力了解未发现的种族歧视表现,并利用调查结果开展预防活动。

少数民族权利

10.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没有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框架法律。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缔约国对推广少数民族语言,包括塔吉克语的支持不够,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学校在减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有报告称国家主管部门没有大力支持在各级教育中,包括学前教育阶段,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第五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订框架法律,界定少数族群成员的权利和建立对话机制,并采取措施鼓励少数族群使用自己语言。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以下信息:

采取了哪些措施鼓励和支持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

根据2006年关于改进教师再培训和进修制度的内阁决定采取的措施是如何受益于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

确保移民、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子女接受教育的法规。

卢利人/罗姆人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报告称卢利族/罗姆族成员保留了传统生活方式,但也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其社会经济地位的调查结果表明他们处于边缘化和遭受歧视状态:他们的教育成绩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集中于低薪职业;绝大多数人领取公共福利。委员会还表示关切这种状况没有被视为一种种族歧视形式。在公众印象和媒体描绘中,卢利人/罗姆人“肮脏”,形象不佳(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战略和行动计划,在教育和就业以及其他相关领域改善卢利/罗姆族群成员的境况,其中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中列出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他们获得基本服务和实际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此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对卢利/罗姆人的偏见和成见。

12. 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的罗姆妇女和女性人权捍卫者被强迫接受绝育手术(第五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调查强迫妇女绝育的所有指控,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并保证未来不再发生不经完全知情同意的强迫绝育事件。

梅斯赫特土耳其人

1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现存梅斯赫特土耳其人的境况。委员会表示关切这一群体所经历的困难(第五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研究和评估其境内现存梅斯赫特土耳其人的真实境况,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信息,并说明国家为此采取了哪些措施。

政治权利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提供了享受政治权利的数据和信息,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系统列出各族群的相关数据。委员会还注意到,有些数据表明少数族群,包括较大族群,如卡拉卡尔帕克族、鞑靼族、吉尔吉斯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和俄罗斯族成员,在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中任职人数不足(第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少数族群成员的政治参与,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人口较多族群在缔约国政府机构和行政部门中担任选任和委任职位的人数。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有关机制,就所有有关事宜与少数族群代表进行系统协商。

监狱人口

1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报告没有提供惩教机构中审前拘留者和囚犯所属族群的统计数据(第五条)。

委员会重申,了解监狱囚犯或被预防拘留者所属族群,对评估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是否存在种族歧视和程度十分重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收集其他人口信息时,也收集被预防拘留者所属族群的信息。委员会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在提供惩教机构关押人员数据的同时,一道提供此类数据,并按族群分列。委员会也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第一节所列事实指标。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提供了缔约国人口的民族和性别构成信息,以及按语言和族群分列的一些教育数据,但仍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说明缔约国少数族群成员实际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全面数据(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有关机制,收集缔约国少数族群成员包括妇女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和住房情况的社会经济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经修订的《条约专要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1段和第19段),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按性别、民族和语言分类提供相关数据。

咸海生态灾难和卡拉卡尔帕克族

17. 委员会表示关切咸海生态灾难对该地区少数族群成员享受人权的影响。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卡拉卡尔帕克族一些成员无法维持他们的文化、生计和传统生活方式。此外,委员会也表示关切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国对卡拉卡尔帕克语的使用在减少(第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缓解咸海生态灾难对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国少数民族成员的影响,确保他们与其他人口享有同等水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此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

支持卡拉卡尔帕克族成员维持他们的生计和传统生活方式;

尊重和推广卡拉卡尔帕克语作为官方语言使用。

强制性居留登记制度(居留证制度)

18. 委员会仍表示关切缔约国的强制性居留登记制度(居留证制度)对生活在首都以外地区各族群弱势成员经济和社会权利及机会的严重影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报告中没有提供居留登记申请和决定的分类数据(第五条)。

委员会再次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居留登记申请和决定的统计数据,并按地区和申请人所属族群分类。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说明2011年关于《须在塔什干市和塔什干地区永久登记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个人—公民类别列表》的法律对居住在首都以外各族群弱势成员权利和自由的影响。

贩运人口

19. 委员会对不断发生贩运妇女和儿童,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报道表示关切(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倍努力防止、管制和惩罚一切贩运妇女和儿童案件;

对所有贩运受害者给予充分保护;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人贩和受害者数据,包括其所属族裔、对人贩处罚和对受害者支持的数据。

无国籍人

20. 委员会表示关切无国籍人状况,并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方便他们取得乌兹别克国籍(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尽快采取措施解决无国籍问题,包括提高入籍程序透明度和加快入籍程序;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取得乌兹别克国籍的统计数据;

提供资料说明2012年关于《塔什干市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永久和临时登记程序》的内阁决定以及2011年关于《无国籍人旅行证件》的内阁决定对无国籍人权利和减少无国籍状态的影响;

请告知委员会打算对给予无国籍人公民身份的立法或程序作出哪些修正。

此外,委员会重申邀请缔约国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难民

21.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缺少根据国际标准给予难民保护的立法框架(第五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难民法》草案符合国际标准,尽快通过《难民法》和制定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委员会再次邀请缔约国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任择议定书。

权利意识和获得补救

22 缔约国所作调查的结果自相矛盾:一方面,缔约国在享受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没有基于种族或族裔的歧视;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又存在民族仇恨和敌意的情况。这表明民众对《公约》规定和不受种族歧视的权利了解不够。此外,鉴于报告中提到了监察专员接受投诉而又没有说明法院审理案件情况,委员会表示关切种族歧视受害者可能无法得到有效补救(第一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继续通过适当媒体和其他可利用的大众传播手段,宣传《公约》、何为种族歧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审查种族歧视受害者可获得的补救,并确保这些补救是有效的。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第二节,防止对种族主义受害者的种族歧视的各项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展监察专员权限,包括可以接收种族歧视投诉,并考虑建立其他便利的非司法补救机制;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种族歧视行为投诉和种族歧视案件情况,并说明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庭以及非司法机构的有关裁决,包括对此类行为受害者的任何赔偿或补偿。

国家人权机构

23.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监察专员和国家人权中心所开展的活动,但再次表示关切缔约国缺少完全符合《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的国家人权机构,还表示关切据报监察专员未能接受或回应某些投诉。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该建立一个独立、有适当资源和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并建议缔约国继续考虑建立这一机构的各种可能选择,包括加强监察专员机构使其符合《巴黎原则》,采取步骤争取获得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可。

四.其他建议

第八条修正案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由《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援引大会第61/148号、第63/243号、第65/200号和第67/156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有关委员会经费问题的《公约》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尽快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该修正案。

第十四条规定的声明

2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出《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和审议个人申诉。

批准其他条约

26. 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有关规定与容易遭受种族歧视群体直接相关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27. 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三十三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时,执行德班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在国内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协商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人权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和扩大对话,特别关注打击种族歧视、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传播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的同时公布该报告,并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对报告的意见。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30.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一年之后,提供资料说明其就上文第12段、第14段和第20段(a)、(c)及(d)小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特别重要的段落

31.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6段、第10段和第16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下一次定期报告的编制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指南(CERD/C/2007/1),于2018年10月28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至十二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至80页的篇幅限制(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