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20/2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2 Dec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报告(2018年8月27日至9月21日)

一.《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 截至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届会议闭幕之日,《残疾人权利公约》有177个缔约国,其《任择议定书》有92个缔约国。这两项文书的缔约国名单可在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网站上查阅。

二.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开幕

2. 第二十届会议以公开会议方式开幕,委员会主席致欢迎辞。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代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作开幕发言,发言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主席也作了发言,并提交了关于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也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

3. 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第二十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CRPD/C/ 20/1)。

三.委员会委员

4. 截至2018年9月21日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任期,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

四.工作方法

5. 委员会讨论了与其工作方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并通过了几项决定,这些决定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五.与一般性意见相关的活动

6. 2018年8月27日,委员会与残疾人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进行了公开对话,讨论委员会关于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执行和监测工作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草案。委员会在2018年9月21日第433次会议上通过了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

7. 委员会讨论了就《公约》关于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第十一条制定一般性意见的可能性。委员会决定将是否编写这一一般性意见的最后决定留给委员会新成员作出,但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以期开始就这一专题进行研究并与主要利益攸关方进行相关的联系。

六.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

8. 2018年8月31日,委员会审查了三份来文。关于Y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案(CRPD/C/20/D/23/2014),委员会认定,缔约国与对提交人(一位白化病儿童)的暴力行为有关的决定和行动,违反了第五、第七、第八、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条(单独解读和与《公约》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一并解读)。在J.H.诉澳大利亚案(CRPD/C/20/D/35/2016)中,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和(五)项所享有的权利。虽然考虑到缔约国在评估便利措施的合理性和相称性时享有一定程度的判断余地,但委员会指出,在每种情况下,缔约国的法院必须确保在得出结论认为支助和适应措施构成不相称或不适当的负担之前,进行彻底和客观的评估。在Domina和Bendtsen诉丹麦案(CRPD/C/20/D/39/2017)中,委员会认为,有关国内当局根据间接歧视的标准拒绝提交人家庭团聚的申请,损害或取消了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家庭生活的权利,这违反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单独解读并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

9. 2018年9月20日,委员会审查了Al Adam诉沙特阿拉伯案(CRPD/C/20/D/ 38/2016)。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第十三条第一款(单独解读并与《公约》第四、第十五、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一并解读)所规定的义务。委员会通过了新来文特别报告员关于第十九届会议以来收到的申诉和已登记来文状况的报告。

10. 委员会审议了与《任择议定书》第六和第七条所述调查程序有关的事项。

七.其他决定

11.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二十届会议的本报告。

12. 委员会所通过决定的完整清单见本报告附件一。

八.今后届会

13. 委员会定于2019年3月11日至4月5日举行第二十一届会议,随后于2019年4月8日至11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十一次会议。

九.无障碍聆听委员会会议

14. 联合国为所有正式公开会议和23次非公开会议提供了远程字幕。公开会议期间有国际手语翻译。与阿根廷、马耳他和菲律宾的对话期间提供了国家手语翻译。公开会议期间提供了网络直播。

15. 第二十届会议之前在委员会网站上张贴了由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委托的以浅白英语撰写的委员会十四份核心文件。由于增加了一个项目,以后将发布以浅白英语撰写的五份委员会一般参考文件。2018年8月30日,委员会与会议管理司一起组织了一次内部会议,讨论文件的可获取性,特别是关于易读和浅白语言的问题。

十.与有关机构的合作

A.与联合国机关和各专门机构的合作

16. 在本届会议的开幕会议上,下列联合国机构、各部厅和方案(署)的代表作了发言:《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的援助受害者事务委员会、人权高专办、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代表《残疾人权利公约》机构间支助小组、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无障碍图书联合会。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也介绍了其活动的最新情况。

17. 委员会主席团会见了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讨论了有关使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和委员会的任务相互协调的事项。

18. 2018年8月31日,委员会庆祝《公约》生效十周年和委员会的活动。小组成员包括秘书长残疾和无障碍问题特使和委员会前主席玛丽·索莱达·西斯特纳斯·雷耶斯;委员会前主席罗恩·麦卡勒姆;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代表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以及人权理事会的秘书处服务、无障碍环境和信息技术使用问题特别工作组的秘书。

19. 2018年9月13日,委员会庆祝了第一个国际手语日(2018年9月23日),以提高对手语作为语言和文化多样性的一部分并作为实现残疾人权利的一个先决条件之重要性的认识和承认。

20. 2018年9月19日,委员会会见了白化病患者享有人权问题独立专家,并与她的任务规定共同赞助了一项关于巫术与人权的摄影展。委员会还参加了由世卫组织举办的关于普遍获得康复问题的会外活动。

21. 2018年9月20日,委员会与联合检查组会晤,为其关于加强残疾人无障碍参加联合国系统各种会议的项目提供投入。

22. 2018年9月21日,委员会与儿童权利委员会举行了第二次联席会议。会议的主要目标是讨论加强两个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判例一致性的新方式方法,并在其后的人权理事会儿童权利问题年度全天会议之前,以及在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的全球研究的背景下,采取共同立场。全天会议的侧重点是通过全纳教育等手段,增强残疾儿童的能力,以促进其对人权的享受。

B.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

23. 以下组织在会议开幕式上向委员会致辞:自闭症少数群体国际组织、国际残疾人联盟和包容性欧洲组织。以下组织的代表在讨论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草案期间发言:自闭症少数群体国际组织、儿童权利联通组织、inswemeSchweiz、澳大利亚残疾人组织代表澳大利亚各残疾人组织、性权利倡议。委员会还听取了143个残疾人组织的简要介绍,这些组织来自会议期间委员会审议了其报告的缔约国。

24. 关于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和会前工作组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缔约国的独立监测框架和国家人权机构的参加和参与情况,13个机构提交了关于执行情况的补充报告。在这些机构中,有两个已经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被明确指定为独立监测框架。有八个机构参加了关于国家状况的非公开闭门简报会,三个机构参加了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之间的对话。

25. 麦卡勒姆先生组织了一次关于残疾难民的专题会外活动。委员会还举办了由赋予妇女权力国际组织举办的会外活动,并与日内瓦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学院举办了残疾与武装冲突问题会外活动。

十一.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26. 委员会审议了下述国家的初次报告:阿尔及利亚(CRPD/C/DZA/1)、保加利亚(CRPD/C/BGR/1)、马耳他(CRPD/C/MLT/1)、菲律宾(CRPD/C/PHL/1)、波兰(CRPD/C/POL/1)、南非(CRPD/C/ZAF/1)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CRPD/C/MKD/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可在委员会网站上阅。

27.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下国家的简化报告程序问题清单:奥地利(CRPD/C/AUT/ QPR/2-3)、阿塞拜疆(CRPD/C/AZE/QPR/2-3)、德国(CRPD/C/DEU/QPR/2-3)、蒙古(CRPD/C/MNG/QPR/2-3)和瑞典(CRPD/C/SWE/QPR/2-3)。

28.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伊拉克初次报告的问题清单(CRPD/C/IRQ/Q/1)。

十二.后续报告

29. 委员会虽然在第十九届会议上决定暂时搁置关于结论性意见的后续活动,但欢迎从哥伦比亚、黑山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收到后续报告,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这些报告。委员会将继续欢迎所有关于在第十九届会议决定之前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委员会将继续确定其结论性意见中缔约国应优先落实的建议。

附件一

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1.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下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阿尔及利亚(CRPD/C/ DZA/CO/1)、保加利亚(CRPD/C/BGR/CO/1)、马耳他(CRPD/C/MLT/CO/1)、菲律宾(CRPD/C/PHL/CO/1)、波兰(CRPD/C/POL/CO/1)、南非(CRPD/C/ZAF/CO/1)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CRPD/C/MKD/CO/1)。

2.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下缔约国的简化报告程序问题清单:奥地利(CRPD/C/ AUT/QPR/2-3)、阿塞拜疆(CRPD/C/AZE/QPR/2-3)、德国(CRPD/C/DEU/QPR/2-3)、蒙古(CRPD/C/MNG/QPR/2-3)和瑞典(CRPD/C/SWE/QPR/2-3)。

3.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伊拉克初次报告的问题清单(CRPD/C/IRQ/Q/1)。

4.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和第七条审议了与来文和调查程序有关的事项。委员会审议了四份来文,认定在所有来文中均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概述载于本报告附件二。

5.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执行和监测工作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

6. 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关于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公约》第十一条工作组,并在其第二十一届会议上就下一个一般性意见的专题通过一项决定。

7. 委员会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联合通过了一项关于保障所有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声明。

8. 委员会决定核准由一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副主席和成员以及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编写的关于人权维护者的声明。

9. 委员会通过一项声明,呼吁《公约》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反对通过《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的附加议定书草案。

10. 委员会决定任命但拉米·奥马鲁·巴沙鲁自2019年1月1日起担任委员会临时主席。

11. 委员会决定任命巴沙鲁先生、罗伯特·乔治·马丁先生和乔纳斯·卢克斯先生为儿童权利委员会残疾儿童问题联合工作组的成员。

12. 委员会决定任命艾哈迈德·赛义夫为来文问题协调人。

13. 委员会决定任命巴沙鲁先生和蒙天·汶丹为关于2020年审查条约机构强化进程的协调人。

14. 委员会决定任命汶丹先生和拉斯洛·加博尔·洛瓦西先生为联合国全系统残疾政策和监测框架的协调人。

15. 委员会决定任命巴沙鲁先生为即将召开的全球残疾问题峰会的协调人。

16. 委员会决定任命马丁先生为关于报复问题的临时协调人。

17. 委员会决定邀请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康复会和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社会发展司的代表在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开幕式上向委员会做简短介绍。

18. 委员会决定将其十年活动的报告列入其提交大会的下一次两年期报告。

19. 委员会为其与缔约国进行互动对话,以期最大限度地利用对话时间并使其更具互动性和富有成果,通过了一项新的时间政策。可从秘书处获得这项时间政策。

20. 委员会决定在2019年继续将英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作为委员会的正式工作语文。

21. 关于将在第二十一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和国家报告员,委员会决定审议以下缔约国的报告:古巴(马丁·巴布·姆韦西瓦和Amalia Eva Gamio Ríos)、尼日尔(巴沙鲁先生)、挪威(汶丹先生)、卢旺达(塞缪尔·恩朱古纳·卡布埃)、沙特阿拉伯(伊迈德·埃迪奈·沙凯尔)、塞内加尔(巴沙鲁先生)、土耳其(洛瓦西先生和沙凯尔先生)和瓦努阿图(卡布埃先生和马丁先生)(在其定期报告程序下),以及西班牙(卢克斯先生和Rosemary Kayess)(在简化报告程序下)。

22. 委员会还决定在其简化报告程序下通过关于以下国家的问题清单:比利时(沙凯尔先生)、库克群岛(卡布埃先生)、捷克(石川准)和丹麦(姆韦西瓦先生)。委员会还决定通过一份与伊拉克有关的问题清单。委员会指示其秘书处通知这些缔约国的所有有关常驻代表团。

23. 关于会前工作组第十一次会议将审议的缔约国报告,委员会要求其工作组通过以下问题清单:阿尔巴尼亚(洛瓦西先生)、孟加拉国(巴沙鲁先生)、爱沙尼亚(卢克斯先生和马丁先生)、希腊(洛瓦西先生和Markus Schefer)、牙买加(巴沙鲁先生)、印度(汶丹先生)、缅甸(石川先生)和科威特(赛义夫先生))。委员会指示其秘书处通知这些缔约国的所有有关常驻代表团。

24. 委员会通过了第二十届会议的报告。

附件二

委员会就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通过的《意见》和决定概述

Domina和Bendtsen诉丹麦案

1. 委员会审议了Domina和Bendtsen诉丹麦案的来文(CRPD/C/20/D/39/2017)。来文提交人是乌克兰国民IuliiaDomina和丹麦国民Max Bendtsen,他们是一对已婚夫妇,有一个2015年出生的儿子。提交人称,拒绝他们的家庭团聚申请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享有的权利。男性提交人在2009年一次车祸后脑受损伤。在此基础上,他自2009年5月以来一直领取社会福利,因为他无法通过就业养活自己。2013年5月30日,提交人在丹麦申请家庭团聚,并根据他们的婚姻为女性提交人申请居留许可。缔约国当局根据《丹麦外国人(合并)法》第9条第5款,拒绝了提交人的家庭团聚申请,根据该法,如果申请人的配偶在申请前三年领取了社会福利,则不能给予基于家庭团聚的居留许可。提交人称,该政策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所享有的权利。他们认为,为了获得家庭团聚必须能够在经济上支持自己的要求构成对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家庭生活权利的障碍。提交人进一步指出,他们幼小的儿子完全依赖女性提交人,因为男性提交人的残疾使其无法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照顾他。他们认为,因此,将女性提交人递解回乌克兰会对提交人及其孩子的家庭生活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

2. 委员会在其审议中回顾,一项法律如不考虑适用该法律的个人的特殊情况,以中立方式适用,就可能会产生歧视性影响。它指出,如果缔约国在没有客观和合理理由情况下,未能区别对待情况明显不同的人,则可能违反在享受《公约》所保障的权利时不受歧视的权利。委员会还回顾,在间接歧视的情况下,表面上看似中立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对残疾人具有特别大的负面影响。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提交人的团聚申请被拒绝,因为男性提交人不符合在申请前三年未领取社会保障福利的要求。它进一步指出,提交人因受到的损害而领取了这些福利是无可争议的。因此,委员会认为,《外国人法》第9条第5款规定的自立要求对作为残疾人的男性提交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影响,并导致他受到间接歧视性待遇。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国内有关当局根据间接歧视残疾人的标准,拒绝了提交人的家庭团聚申请,这一事实已经损害或取消了提交人在与他人平等基础上享有和行使家庭生活的权利,这违反了他们根据《公约》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单独解读和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

Y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案

3. 委员会审议了Y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案的来文(CRPD/C/20/D/23/2014)。来文提交人是患白化病的坦桑尼亚国民Y。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四、第五、第七、第八、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和第二十四条所享有的权利。在对白化病患者的杀戮和暴力行为增加之后,提交人因为害怕在上学途中遇害,于2008年停学。2010年,一位邻居强行刮掉了他的毛发。他向警方举报,但他的案子一直未得到调查。2011年10月,提交人12岁,他在Geita地区遭到一名拿弯刀的男子的袭击,被砍掉了右手的三根手指。袭击者还用弯刀砍伤了提交人的左肩,使他无法使用右手和左臂。缔约国没有向他提供任何医疗援助或康复。后来在2012年,一直照顾提交人的当地非政府组织同沐阳光组织将他送回学校。然而,由于两年没有接受正规教育,提交人遇到了很大困难,他仍然无法正确地阅读或写作。缔约国已开始调查针对提交人的罪行,但因为缺乏证据而撤销了指控。在他遭受犯罪袭击六年多后,案件仍然处于完全未受惩罚的状况。提交人称,他之所以受到袭击,是因为有人相信白化病患者的身体部位提供了财富和繁荣。

4. 缔约国指出,由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该申诉应被视为不可受理。但是,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提交人一案中,国内补救办法已经被不适当的延长。

5. 关于本案的案情,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是暴力犯罪的受害者,这种犯罪符合专门影响白化病患者的做法的特点。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防止和惩罚此类行为,导致提交人和其他白化病患者处于特别脆弱的境地,使他们无法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社会中生活,这违反了《公约》第五条。

6.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没有充分重视他作为白化病儿童的特殊脆弱性,并指出尽管在第一次袭击后他向警方提出举报,但没有向他提供保护,在第二次袭击后也没有向他提供医疗援助和康复,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7.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八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指出,缔约国的不作为和被动性等于暗示接受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白化病患者犯下的令人发指的罪行。委员会还认为,由于缔约国没有采取行动有效起诉犯罪嫌疑人,提交人遭受的痛苦已经成为再次受害的原因,相当于心理上的酷刑和/或虐待,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8. 委员会认为,在提交人一案中,缔约国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防止类似于提交人所经历的暴力行为并有效调查和惩罚这些行为的犯罪者,这等于违反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七条(与第四条一并解读)所享有的权利。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向提交人提供任何援助,也没有采取任何形式的合理便利使他能够上学,结果他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直到私人非政府组织为他提供了所需的支持。出于这些原因,委员会认定,在本案的情况下,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享有的权利。

J.H.诉澳大利亚案

9. 委员会审议了J.H.诉澳大利亚案的来文(CRPD/C/20/D/35/2016)。提交人是一名澳大利亚公民,天生耳聋,使用澳大利亚手语(Auslan)为其母语。2014年4月至5月期间,珀斯的检察院要求提交人于2014年6月3日参加西澳大利亚州地方法院的陪审团。提交人告知检察院她的情况,以及为履行陪审义务她需要Auslan译员。她还告知陪审团服务人员,可以通过西澳大利亚聋人协会的西澳大利亚手语通讯预订Auslan译员。检察院的陪审团服务经理与提交人联系,询问她是否需要Auslan译员或合适的助听设备的协助。同一天,提交人回复说她需要一名Auslan译员。该经理随后告知提交人,她将被免于陪审要求:鉴于西澳大利亚州1957年《陪审团法》的要求,以及向被告提供公平审判的压倒一切的必要性,包括维护陪审团审议的秘密,法院无法向提交人提供使她能够有效地担任陪审员的必要手段。

10. 提交人对经理作出回复,对国内当局免除她义务的决定提出担忧。提交人指出,该经理此前询问过她是否可以使用技术助听设备,或者她是否需要Auslan译员,而根据西澳大利亚的语言服务政策,包括地区法院在内的州机构必须提供译员。经理答复称,他的决定与财务上的阻碍无关,他并未认为提交人是法院系统的负担。他表示,他作出这一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提供一个对被告公平的制度,这符合适用的法律。

11. 2015年2月,提交人根据西澳大利亚州1984年《平等机会法》第66A和66K条,向该州的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认定检察院在行使法定职责时,是直接作为一个政府部门而不是社区服务的提供者行事的,因此申诉不属于《平等机会法》的范围。提交人的案件无法根据《平等机会法》提交国家行政法庭。由于该决定不构成法律错误,因此不能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也没有其他补救办法。

12.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因未能提供合理便利,从而防止她受到以残疾为由的歧视,因此违反了《公约》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并因未采取适当措施向她提供履行陪审义务所需的支持,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交人补充说,由于她被阻碍履行陪审义务,她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3.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二条提出的申诉应被认定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或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五款明显没有根据且缺乏充分证据而不可受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提出的申诉没有法律依据。

1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根据该意见,法律能力包括在法律面前拥有权利和行使权利的能力:权利持有者的法律能力使个人的权利得到法律制度的充分保护,法律行为者的法律能力确认个人能够参与交易并创建、修改或终止法律关系。委员会注意到,经理向提交人明确解释说,当局不认为聋人陪审员是司法的负担,缔约国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质疑提交人履行陪审义务的法律能力。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提交人的申诉不可受理。

15.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提出的指控,委员会认为,在评估便利措施的合理性和相称性时,缔约国享有一定的判断余地。然而,缔约国的法院必须确保彻底和客观地进行评估,涵盖所有的相关要素,然后才能得出结论认为支持和适应措施构成过大或不适当的负担。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有听力障碍者提供的调整不能使提交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陪审团。但是,它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对提交人所要求的便利的估计费用,也没有任何数据能使主管当局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下分析所要求的便利是否合理和相称。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供Auslan译员是澳大利亚聋人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普通便利,提交人在通知缔约国当局她的听力障碍时,向其指出了预订Auslan译员的方法。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论点不足以得出向提交人提供Auslan译员将构成过大或不适当负担的结论。此外,虽然必须遵守陪审团审议的保密原则,但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理由证明不能作出任何调整,例如在法庭上作出特别宣誓,以使Auslan译员能够履行其职能而不影响陪审团审议的机密性。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享有的权利。

16. 关于提交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的论点,委员会回顾,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缔约国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行使表达自由和意见自由的权利,包括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通过所有交流形式,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途径是接受和便利残疾人在官方互动中使用所有无障碍的交流手段和形式。委员会还回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这种适当措施包括承认和推动手语的使用。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陪审员是在与其他人互动中对司法负有公共责任的人,这种互动是第二十一条意义上的“官方互动”。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拒绝向提交人提供她为履行陪审义务而在官方互动中表达自己所需要的交流形式,系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和(五)项的规定。

Al Adam诉沙特阿拉伯案

17. 委员会审议了Al Adam诉沙特阿拉伯案的来文(CRPD/C/20/D/38/2016)。提交人儿时受过伤,右耳听力部分受损。这一损害的情况一直稳定。2012年4月8日,沙特安全部队在一个检查站将他逮捕,并将他送到Al-Qatif警察局,在那里,他一再遭受“falaqa”酷刑,即用木棍击打被拘留者的脚掌。此后好几天他都不能行走。在Al-Qatif警察局关押两周后,提交人被移送至位于达曼的调查总局,在那里,他被单独监禁并再次遭受酷刑。一名拷打者将他摔倒在地,脸朝下趴着,拷打者穿着鞋子用力踩他的后背,而且用脚踢他的脸和身体其他部分。此外,一名拷打者穿着鞋踩他的手指和脚趾直至踩碎,导致一个手指和一个脚趾脱落。由于这些行为,他的听力损伤开始恶化。从那天起,提交人就请求获得医疗。

18. 大约四个半月后,沙特当局将提交人送往一家军事医院进行例行体检。医生说,提交人的右耳听力受损,必须进行紧急手术以防永久和彻底丧失听力。监狱管理部门听由提交人六个月未经治疗,在此期间,他的听力逐步恶化。六个月之后,提交人再次被带去看医生,医生说,他的状况已经恶化到右耳再无听力。医生还说,到了这种程度,手术已不能恢复提交人的听力。缔约国当局被告知提交人的听力不断恶化,但在这方面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此外,自被拘留以来,提交人未能接触法律顾问,这意味着他不能获得律师的支助,包括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2016年9月5日左右,提交人在利雅得特别刑事法庭被起诉。然后,他被允许指定一名律师,但他未能与律师有任何联系。检察官曾要求对提交人判处死刑。提交人指出,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均已用尽,这种情况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所享有的权利。

19. 缔约国在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中承认,提交人仍被拘留在达曼的调查总局,并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同一事项正在等待人权理事会四名特别报告员的审理,而且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缺乏证据。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是审查和公开报告具体国家或领土内的人权状况,或世界范围内的重大侵犯人权案件,一般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至于缔约国称,提交人本应向以下机关提出其案件:内政部(犯罪控制机构)、公共检察署、提交人被拘押的监狱主任、“主管法院”、全国人权协会和沙特人权委员会,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在他的案件中,这些补救办法没有一个会是有效的或可使用的,而且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资料,证明它在提交人的案件中所提及的补救办法的可用性和效率。有鉴于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所提及的补救办法不能为提交人所用,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款,本来文可以受理。至于缔约国认为这一申诉无任何证据支持,因此应认定由于缺乏证据,来文不可受理,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已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单独并与第四条一并解读)提出的诉求,因此宣布来文可以受理。

20. 关于此案的案情,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有明显的迹象表明提交人遭受了酷刑,而且其家人和代理人提出了这方面的申诉,缔约国未提出任何资料证明当局对这些具体指控进行了有效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反驳这些指控中的任何指控,因此必须对提交人的指控予以应有的重视。有鉴于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21.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提出的指控:(a) 他受到酷刑并被逼迫认罪,法庭在对他定罪和判处死刑时采信了这一供词,尽管提交人的家人和代表要求排除此类证据,因为这是在酷刑下获得的;(b) 直至2016年9月,他才有机会获得一位律师,此时,他被允许指定一人,在利雅得特别刑事法院为他代理,但却不得与律师有任何联系。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便利他们切实发挥其作为直接和间接参与方的作用。这意味着尊重公正审判权的所有组成部分,包括有权被代理和不遭受来自调查当局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身体或不当的精神压力,以逼迫认罪。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不言而喻,被告必须在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通过酷刑获得的信息必须始终被排除在证据之外。它进一步回顾说,按照第四条,缔约国也有义务促进所有残疾人有效诉诸司法,使其不受任何基于残疾的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第五条所述的平等和不歧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引出了第十三条方面的特别考量,该条除其他外,要求提供程序便利。这些便利有别于合理便利,因为程序便利不受不相称性限制。因此,在提交人一案中,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程序便利,使提交人能有效参与该程序,并考虑到他的听力受损。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现有信息,在这方面,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有鉴于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单独并与第四条一并解读)。

22.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提出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提交人在获得他一直请求的保健服务方面不得不等待四个多月;缔约国当局没有使他获得他所需要的手术,以避免右耳完全丧失听力,尽管已被告知这种干预措施的紧迫性,因此,提交人的确完全丧失了右耳听力。所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