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UZB/CO/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May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0年3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3690次和第3691次会议(见CCPR/C/SR.3690和3691)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五次定期报告(见CCPR/C/UZB/5)。2020年3月27日,委员会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乌兹别克斯坦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内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UZB/Q/5)做出的书面答复(CCPR/C/UZB/RQ/5)及代表团补充的详细答复,还感谢缔约国提供的书面补充材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2019年通过《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保障法》和《保护妇女免受骚扰和暴力法》;

2019年修订《家庭法》第15条,将男女结婚年龄一律定为18岁;

2017年和2019年修订《监察员法》,扩大其权力,允许其接受被剥夺自由者的投诉,并充任国家防范机制;

2018年颁布关于采取措施从根本上加强民间社会机构在国家民主复兴进程中的作用的法令;

2018年在总检察长办公室经济犯罪司内设立经济犯罪和腐败股;

2017年通过《反腐败法》;

2017年颁布关于设立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总统令;

2017年禁止雇用未成年工人收获棉花,禁止卫生和教育部门组织的参与,并禁止雇用其员工作为其工作任务的一部分从事这项活动;

2017年颁布总统令,禁止使用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包括使用酷刑或心理和身体压力获得的证据;

2017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26条,将一个人在没有面见法官的情况下被拘留的期限限制在48小时之内。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

4.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尽管《宪法》承认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但缔约国依然未能落实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委员会特别引述了与国家立法不符的情况(第二条)。

5.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适当和有效的机制,确保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所有有待落实的意见,以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保障受害者在《公约》遭违反时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应确保不以妨碍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方式解释国内法。

反腐措施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所进行的反腐改革和所采取的措施,但仍对腐败和受贿率高的报告表示关切,并对缺乏关于对高级公职人员的腐败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的资料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没有将所有国际公认的腐败罪以及所有贿赂罪的强制性要素定为刑事犯罪(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7.缔约国应加大努力,在各级预防和消除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包括将所有腐败罪以及所有贿赂罪的强制性要素定为刑事犯罪。缔约国应确保调查所有腐败案件,并适当审判和惩罚责任人,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关于《刑法》、公职人员贿赂和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建议。

反歧视法律框架

8.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现行法律框架没有针对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以及《公约》禁止的所有歧视理由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代表团申明,没有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的计划(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9.缔约国应:

(a)通过全面立法,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所有领域,禁止基于《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的歧视,包括基于肤色、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财产、出生、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或其他身份的歧视,包括多重歧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b)在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保障对歧视受害者的有效补救。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0.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国家官员和私人,包括在剥夺自由的地方,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实施歧视、骚扰和暴力行为,包括敲诈勒索、任意逮捕、酷刑和性虐待,委员会还对强制披露私人医疗信息的做法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这些罪行的有罪不罚现象严重,表现在对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暴力行为缺乏调查。委员会又仍感关切的是,根据《刑法》第120条,成年男性之间的自愿同性关系继续被定为刑事犯罪,这使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因害怕被起诉而无法举报他们受到的暴力和歧视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法律上承认变性的程序不明确,而且有报告称,在实践中,需要在精神病院至少住院一个月才能得到这种承认(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11.缔约国应:

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通过对执法人员、检察官和司法人员进行培训,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公众对多样性的感知和尊重等做法,打击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任何形式的社会污名化、骚扰、仇恨言论、歧视或暴力行为;

确保有系统地调查个人或国家工作人员对属于这些群体的人员实施的歧视和暴力案件,确保对肇事者进行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废除《刑法》第120条;

消除在法律上承认变性的不必要的要求,包括强制在精神病院住院,并在申请人自我认同的基础上提供并有效实施快速、透明和便利的性别承认程序。

男女平等

12.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持续存在男女不平等,包括在就业、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的不平等。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特别是在高级别决策职位中的任职人数仍然较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持续存在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的陈规定型观念,包括通过媒体传达的这种观念(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13.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打击在法律和实践中歧视妇女的现象,并加强为确保在社会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措施。缔约国应采取更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真正实现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特别是在决策职位上,包括在各级立法和行政机构以及司法机构中有的公平的代表人数,如有必要,应采取适当的临时特别措施,以落实《公约》的规定。缔约国还应制定和实施各种战略,以消除对男女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问题的重男轻女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4.委员会欢迎为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但它仍感关切的是:(a) 有关于强迫婚姻和早婚的报告,而且尽管法律禁止,但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依然存在;(b) 新通过的相关法律没有明确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c) 家庭暴力受害者在申请离婚前必须参加和解会议;(d) 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保护有限,而且向他们及其家人提供的心理、社会、法律和康复服务仍然不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的充分资料(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15.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以便除其他外:

确保有效执行禁止强迫婚姻和早婚的法律规定;

加大努力消除一夫多妻制,包括通过开展系统的提高认识活动和方案,以提高社会感知,改变态度、心态和陈规定型观念;

加强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的法律框架,包括明确将婚内强奸和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并在离婚诉讼中取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强制性和解;

确保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得到彻底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则受到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保护和援助手段,包括可在全国各地获得住宿或庇护所以及其他支助服务;

提高公众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认识,并确保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接受有效处理此类案件的适当培训。

安集延事件期间的侵犯人权行为

16.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关切(CCPR/C/UZB/CO/4, 第10段),即2005年5月安集延事件期间军队和安全部门的大规模杀伤事件没有得到全面、独立和有效的调查,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声称这些事件不需要任何国际调查,并认为此事已经结案。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明确资料说明2019年《枪支法》是否符合《公约》和《执法官员使用武力和枪支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和第六条)。

17.缔约国应开展独立、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以确保全面、透明和可信地说明围绕2005年安集延事件的情况,以便查明、起诉和惩罚肇事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缔约国还应确保其执法和安全部队使用枪支的条例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枪支的基本原则》。

紧急状态

1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紧急状态的法案草案是否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资料,而且,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现行条例没有明确禁止在紧急状态期间克减《公约》的不可克减条款(第四条)。

19.缔约国应确保完全遵守关于紧急状态的法案,包括按照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克减《公约》条款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的解释,遵守《公约》第四条的要求。

打击极端主义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反极端主义法》中所载的定义(特别是“极端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和“极端主义材料”的定义)过于宽泛和模糊;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此类立法被用来不适当地限制宗教、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特别是持不同政见者和未经国家认可的宗教团体的这种自由(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21.缔约国应使现行的反极端主义法规和做法完全符合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包括:

(a)澄清和缩小《反极端主义法》中所载的宽泛定义和概念,确保其符合法律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相称性原则,并确保极端主义的定义包含暴力或鼓吹仇恨的元素;

(b)确保因实施这些法规而对《公约》权利实施的任何限制符合合法目的,是必要的和相称的,而且有适当保障措施。

禁止酷刑和虐待

22.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经2018年修订的《刑法》第235条所载的酷刑定义不符合《公约》第七条的要求,因为它将可能的受害者范围限制在“参与刑事诉讼者或其近亲”,而且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诉讼时效继续适用于酷刑罪,并且有报告称,缔约国继续赦免被判犯有酷刑或虐待罪的人(第二条和第七条)。

23.缔约国应:

修订《刑法》第235条,以确保酷刑的定义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和本《公约》第七条,确保任何人都可被视为受害者,并确保该条适用于所有以公务身份、非公务身份或以私人身份行事的人在一位公职人员或其他以公务身份行事的人的煽动或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酷刑行为;

制止不符合《公约》第七条的赦免被判犯有酷刑或虐待罪的人的做法,并考虑将《刑法》第235条列入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条款清单。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监狱官员和执法人员对被剥夺自由者(包括因似乎出于政治动机的指控而被拘留的人)实施酷刑和虐待,包括性暴力和强奸。委员会还对举报这些虐待行为的人遭到报复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案件中存在普遍的有罪不罚现象,表现为根据《刑法》第235条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很少,而且往往对犯罪人的处罚很轻。委员会注意到,监察员的权力现已扩大到可以接受被剥夺自由者的投诉,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担心不安全,此类投诉并不总是得到报告,而且所提出的投诉没有得到适当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伪证和捏造指控适用处罚阻碍了对酷刑和其他虐待的举报(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25.缔约国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根除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

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彻底、有效、独立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肇事者受到,如果被判有罪则受到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能使用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以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保证能够迅速、有效和直接接触负责处理这类申诉的机构,包括加强监察员处理这类申诉的独立性和能力;

保证保护申诉人免受任何形式的报复,并确保任何报复案件受到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则受到适当惩罚;

消除任何可阻止举报酷刑和其他虐待的障碍,包括国家立法和实践中的障碍。

26.委员会注意到,有大量据称因逼供而被错误定罪的人被无罪释放,但它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受到法律禁止,但逼供在法庭上仍被用作证据(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27.缔约国应确保禁止逼供和不接受酷刑逼供证据的规定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包括由执法官员、检察官和法官加以执行。缔约国还应报告在发现和审查所有基于据称逼供的刑事定罪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应向被错误定罪的人提供有效补救。

人身自由和安全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关于无指控拘留期限不得超过48小时的新规定在实践中并未总是得到遵守;为了规避这一限制,有时,有人被作为证人而不是作为嫌疑人关押。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人身保护令条款在适用方面存在缺陷,而且在实践中没有为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措施,特别是接触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机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明确资料,说明检察官是否被视为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或是否存在和使用对少年犯的拘留和监禁替代措施(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29.缔约国应使其立法和实践符合《公约》第九条,特别是确保:

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在48小时内被迅速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以便使其拘留得到司法控制;

在实践中从剥夺自由之时起就向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提供一切基本的法律保障措施;

对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进行的司法复审符合《公约》第九条第4款所要求的标准,包括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中规定的标准,其中特别指出,检察官不能被看作根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

酌情对少年犯采取除拘留和监禁以外的替代措施。

30.委员会欢迎一些似乎因出于政治动机的指控而被拘留的人获释,但它仍感关切的是,据报告,很多这类人仍被剥夺自由。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刑法》第221条起诉的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条继续被用来延长对人权维护者、政府批评者和被判犯有宗教极端主义罪的人的刑期。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关于根据本条对上述类别个人的起诉和定罪数量的资料(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

31.缔约国应确保《刑法》第221条不适用于任意延长即将期满的刑期,而且,如果提出新的指控,正当程序权得到充分尊重,所有量刑决定均严格遵守相称性原则。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任何人都不会因为行使《公约》规定的表达自由权或参加公共生活权而受到惩罚。

拘留条件

32.委员会肯定缔约国为改善剥夺自由场所的条件而采取的措施,但它仍感关切的是,拘留条件恶劣,食物和饮用水不足,卫生条件差,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不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自2017年以来没有出现狱中死亡的报告,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出现了许多关于在羁押期间死亡的报告,而且缺乏官方统计数据,对这些案件也没有进行调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进入剥夺自由场所受到障碍和限制,而且,在方便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这些场所进行监测方面的努力不足(第七条和第十条)。

33.缔约国应:

加大努力,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受到人道对待,人的固有尊严得到尊重;

加快努力改善剥夺自由场所的条件和减少过度拥挤,并确保拘留场所的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确保在没有事先通知和无监督的情况下,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独立、有效和定期的监测和检查,包括通过加强监察员对拘留场所进行检查的独立性和能力;

确保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能够切实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并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进入和监测这些场所提供便利。

消除强迫劳动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棉花部门的童工和强迫劳动现象而采取的措施,但它仍感关切的是:(a) 主要由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棉花生产配额制度,在收获棉花期间继续使用强迫劳动;(b) 据报告,被剥夺自由者被迫在棉田里劳动,如果他们不完成配额就会受到惩罚;(c)棉花部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恶劣,已造成数人死亡,而且,对参与使用强迫劳动的高级官员缺乏问责;(d) 作为Obod Kishlak方案的一部分,利用公共部门雇员开展强迫劳动(第六至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

35.缔约国应加快努力,制止棉花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强迫劳动现象,包括:

切实执行禁止强迫劳动的法律框架,包括起诉所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

取消任何要求私营和公共部门雇员以及被剥夺自由者特别是在棉花行业从事强制性劳动的倡议或方案,包括改革国家强制实行的棉花生产配额制度;

改善棉花行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与收获棉花有关的死亡,在发生此类案件时进行彻底调查,并向受害者家属提供有效补救措施,包括适当的补偿。

迁徙自由

36.委员会注意到对强制性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所作的修改,但它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保留这一制度,它不当地限制了个人的迁徙自由和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特别是在塔什干地区。委员会欢迎取消出境签证制度,但它仍感关切的是,出国仍需获得许可,而且,据报告,因政治动机被定罪的获释犯人被阻止出国旅行,包括接受紧急治疗(第十二条)。

37.缔约国应使其强制性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并确保允许个人,包括因政治动机指控被定罪的获释犯人出国接受紧急治疗。

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对司法机构进行了改革,并于2017年设立了最高司法委员会,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司法机构据称缺乏独立性,特别是因为:(a) 政治机构和总统参与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和任命以及检察长的任命和解职;(b) 缺乏法律界定的遴选法官和检察官候选人的明确客观标准和透明的评价程序;(c) 存在与基于宽泛定义的检察官纪律责任有关的法规和程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律师协会无法独立于司法部,有报告称,要求所有律师每三年换证的规定被用于政治目的(第十四条)。

39.缔约国应:

消除立法和行政部门对司法机构的一切形式的不当干预,保障最高司法委员会的独立性,包括确保其主要由专业自治机构选举产生的法官和检察官组成,并以透明方式运作;

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任命、晋升和免职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构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确保律师协会在法律和实践中独立于行政部门。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国家庇护制度来保障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人都能进入该国领土并使用庇护程序,并为防止任意拘留、驱逐和驱回提供充分保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公民身份的现行立法没有为防止无国籍现象提供足够的保障措施,包括如果有关人员在国外未在领事馆登记满七年即丧失公民身份(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41.缔约国应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标准的全面的国家庇护制度,保证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人能进入其领土申请庇护程序,并为防止任意拘留、驱逐和驱回提供充分的保障措施。缔约国还应确保现行公民身份法按国际标准为防止无国籍状态提供充分保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42.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目前立法继续将改宗和其他传教活动以及未登记的宗教组织的任何宗教活动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a) 宗教社团的登记持续遇到障碍和繁重要求,某些宗教组织一再被拒绝登记;(b) 宗教材料受到检查和限制使用;(c) 国家严格控制宗教教育;(d) 有报告称,属于未登记宗教团体的个人因进行和平宗教活动而被逮捕、拘留、罚款和刑事定罪;(e) 以与极端主义有关的罪名或与被取缔的宗教团体有联系的罪名,对在国家批准的建筑外从事宗教活动的穆斯林进行任意逮捕、拘留、施加酷刑和虐待并将其定罪(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八条)。

43.缔约国应:

保障宗教和信仰自由,避免采取任何超出《公约》第十八条所允许的狭隘限制的可能限制此类自由的行动;

加快通过新的《良心和宗教自由法》草案,确保其符合《公约》第十八条,包括将改宗和其他传教活动以及未登记的宗教组织的任何宗教活动非刑罪化;

调查所有干涉独立穆斯林的宗教自由和在登记的架构外从事宗教活动的其他宗教的行为。

表达自由

44.委员会注意到《刑法》修正案草案,但它仍感关切的是,诽谤、侮辱总统、侮辱和传播虚假信息继续被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规范大众传播、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使用的现行立法不适当地限制了表达自由,包括:(a) 要求将包括博客在内的在线信息传播平台登记为媒体网点;(b) 存在删除内容和暂停许可证的规定;(c) 以模糊的标准限制或屏蔽网络媒体平台。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包括独立记者、人权维护者和博客作者在内的个人因和平表达批评意见,而受到与极端主义和其他政治动机有关的指控,继续遭到监禁(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

45.缔约国应:

确保对行使表达(包括在线表达)自由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严格要求;

保证独立记者、政府批评者和持不同政见者、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活动家得到切实保护,免受任何可能对其从事专业活动或行使意见和表达自由权构成骚扰、迫害或不当干涉的行动,并确保此类行为受到彻底和独立的调查、起诉和惩处,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

和平集会

46.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法律和实践中对和平集会的权利进行了不当限制,包括要求举行群众性活动必须获得事实上的事先授权(尽管法律只要求事先通知),并限制此类活动在特定的指定地点举行。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组织和/或参加和平抗议活动人士进行了逮捕、拘留和惩处(第九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47.缔约国应加快努力修订法律和惯例,以确保个人充分享有集会自由的权利,并确保施加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要求。缔约国还应切实调查所有暴力侵害、任意逮捕和拘留和平示威者的案件,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结社自由

48.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现行立法继续对结社自由权施加限制,包括:(a) 非政府组织和政党的登记须遵守不合理和繁琐的法律和行政要求;(b) 拒绝登记的理由众多;(c) 要求非政府组织在出国旅行或接受外国来源的资金时,必须获得司法部的事实批准;(d) 禁止非政府组织参与“政治活动”。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登记的独立的自发性非政府组织数量很少,被拒绝登记的情况很多,2015至2018年间没有新政党提出登记申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49.缔约国应使其关于政党和非政府组织登记的法规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还应保证广泛的民间社会行为方和专家参与编写非政府非商业组织的新守则。

参与公共事务

50.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目前的选举法继续仅以居住年限、官方语言能力要求、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和政党提名为依据,对参选权施加不当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9年议会选举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并缺乏真正的竞争;还有报告称,流亡反对派人物的支持者或家属受到迫害并被禁止参加选举。委员会还对任何正在服刑的人都被剥夺投票权表示关切(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51.缔约国应使其选举法律框架符合《公约》,包括第二十五条,特别是:

培养政治多元化文化,不随意拒绝反对派政党登记,不阻止其参选;

确保真正和多元的政治辩论自由;

修订对参选权和选举权的限制,以确保与《公约》相一致。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2.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在该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及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各方语言。

53.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2022年3月28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5段(落实有待落实的意见)、第25段(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酷刑和虐待)和第29段(人身自由和安全)中提出的建议的落实情况。

54.按照委员会可预见的审查周期,缔约国将在2026年收到委员会在提交报告之前提出的问题清单,期望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它将构成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该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的字数限制为21,200字。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28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