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MUS/CO/6-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3 February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毛里求斯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1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672和第2673次会议上审议了毛里求斯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2月3日举行的第269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通过2020年《儿童法》、2020年《儿童法院法》和2020年《性侵儿童犯登记法》,加强对儿童的法律保护,上述法律均于2020年11月15日通过。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虐待儿童、暴力侵害和忽视儿童(第23段),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第25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8段),残疾儿童(第32段),青少年健康(第35段)以及儿童司法(第44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0年《儿童法》,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加强有效执行立法,并努力提高公众对立法方面新的发展状况的认识;

(b)设立一个对与儿童有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的程序。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新《国家儿童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2014-2022年),确保涵盖《公约》所涉的所有领域,并通过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明确的责任分工,支持其实施,以确保与设想的《十年儿童战略计划》和计划更新的《2012-202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协调一致。

协调

8.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加强根据2020年《儿童法》设立的儿童服务协调小组,确保该小组拥有充分的权力、充足的资源和明确的任务授权,以协调所有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活动,并尽量减少与国家儿童理事会、性别平等和家庭福利部以及国家人权监测委员会活动的重叠。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包含儿童权利观的预算编制程序,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用于儿童事务的拨款,列入具体指标和跟踪制度,以监测和评价为执行《公约》而划拨的资源的充足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包括通过以下措施:

(a)设定绩效目标,将儿童相关方案目标与预算拨款和实际支出挂钩,以便监测方案结果及其对儿童(包括处境脆弱儿童)的影响;

(b)制定详细的预算项目和编码,涵盖所有直接影响儿童的规划、颁布、修订的支出与实际支出;

(c)使用预算分类制度,以便报告、跟踪和分析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支出;

(d)确保用于提供服务的预算拨款的波动或减少不会降低儿童享有其权利的现有水平;

(e)加强审计,以提高所有部门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和增强问责制,并采取措施,消除腐败并减少不当支出,以便最大限度地调动可用资源,落实儿童权利。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收集不同领域的数据,按照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加快建立共同数据平台,并收集关于有特殊保护需求的儿童的分类数据,包括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残疾儿童、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儿童、街头儿童、遭受忽视、暴力侵害或虐待(包括性剥削和贩运)的儿童,以及触犯法律的儿童。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进一步建议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评估其关于提高儿童对提出申诉权的认识的宣传计划(2016-2023年)的有效性,做出相应修正,确保申诉程序便捷、保密和对儿童友好。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推广活动,包括针对父母、社会工作者、教师和执法人员的推广措施,并鼓励媒体确保在制作节目时保持对儿童权利的敏感性,并让儿童参与此类节目的制作。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机制,使从事儿童权利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系统地参与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旅游业是缔约国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但缔约国尚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儿童,使其权利不因旅游活动而受到侵犯。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调整立法框架(民事、刑事和行政),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管理的工商企业及其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旅游业的工商企业及其子公司;

(b)建立监测机制,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以期加强问责制和透明度;

(c)与旅游业界和广大公众一起开展宣传运动,防止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并在旅行社和活跃于旅游业界的其他实体中广泛传播世界旅游组织通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d)通过预防和消除性剥削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20年《儿童法》中,儿童的定义被修订为任何18岁以下的人,并废除了《民法》中允许18岁以下者结婚的例外情况的第145至148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执行和监测禁止童婚的规定,包括惩处主持童婚的人;

(b)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使人们更加支持和理解儿童的定义,即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C.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儿童法》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规定的不歧视原则,建议缔约国:

(a)解决边缘化和弱势儿童,特别是街头儿童、遭受暴力和虐待(包括性暴力)的儿童、吸毒儿童、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残疾儿童和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在获得所有社会服务方面的差距,并定期评估他们享有权利的情况;

(b)采取特别措施,改善查戈斯群岛儿童的生活条件,确保他们切实获得粮食安全、卫生保健、教育、住房、水、卫生设施和社会服务,并确保定期和系统地监测所采取的措施以及进行影响评估;

(c)宣传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工作,鼓励举报歧视儿童,特别是边缘化和弱势儿童的案件。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以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判决中,以及在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妥善纳入并一致地解释和适用这项也被载入2020年《儿童法》的权利,包括对所有相关主管人员开展能力建设,特别是法官、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使其能够确定儿童在每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儿童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以及先前的建议,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承认儿童在相关法律程序中有表达意见的权利的法律,包括根据2020年《儿童法》第66条设立诉讼监护人方案;

(b)确保以儿童易于理解的语言提供与儿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信息;

(c)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系统地接受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的适当培训,包括教师、卫生服务提供者、社会工作者和司法部门人员,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考虑其意见。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国籍和无国籍状态

1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强烈敦促缔约国:

(a)加强出生登记程序,包括将其作为防止贩运和买卖儿童的一项预防措施,除其他外:(一) 促进与公民身份登记办事处共享医院记录;(二) 为性别平等和家庭福利部儿童发展股提供充足资源,使其能够有效执行任务,为签发出生证提供便利,包括在出生迟报的情况下签发出生证;

(b)确保在该国境内出生的所有儿童在出生后立即获得出生证,无论该儿童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包括表示打算申请庇护者和无证者;

(c)建立确定无国籍状态的国家机制,包括法律保障措施,使在该国出生或如不给予国籍便会成为无国籍人的妇女收养的儿童在出生时即取得国籍;

(d)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隐私权

20.委员会回顾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行保护儿童隐私的现行法律规定,包括为媒体和数字环境制定补充条例和保障政策;

(b)确保媒体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得到关于此类条例和政策的适当培训,并对侵犯儿童隐私权的行为实行威慑性处罚。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20年《儿童法》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实施体罚,并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开展宣传运动和育儿教育方案,包括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这些活动,从而增强实施立法,促进家庭和社区对体罚态度的转变,以期消除体罚;

(b)制定协议和程序,在发生体罚时采取行动,包括提供对儿童友好的申诉机制,特别是在学校和替代照料机构中,确保安全和保密的举报机制,并确保犯罪人受到适当处罚。

虐待儿童、暴力侵害和忽视儿童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暴力侵害、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行为,包括进行法律改革,扩大对触发1997年《提供保护制止家庭暴力法》所提供保护的行为的承认,通过综合支助中心增加对儿童受害者的支助,并制定方案支持儿童重新融入家庭。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

(a)据报告称,对家庭暴力案件应对不力,包括儿童发展股官员干预不力;

(b)儿童不了解如何寻求援助和他们可获得的保护服务;

(c)由于包括执法人员在内的应急响应机构没有充分采用以儿童权利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使受害儿童再次遭受创伤;

(d)对家庭和机构中暴力侵害、虐待和忽视儿童现象的普遍性缺乏研究,分类数据收集不足,对违反禁止虐待儿童和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立法的行为实施处罚的信息不足。

23.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1和16.2,回顾先前的建议,并进一步敦促缔约国:

(a)加强对暴力侵害、虐待和忽视儿童的举报的应对措施,包括增加训练有素的应急响应人员的人数,确保他们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待命,并将与卫生和执法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正式化,以确保采取统一的办法为受害儿童提供支助服务;

(b)最终确定更新后的《国家儿童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2014-2022年),确保该战略和行动计划也处理数字环境中的儿童安全问题,优先考虑边缘化和弱势儿童,为执行该战略和行动计划分配充足的资源,并为其执行伙伴界定明确的责任线;

(c)确保儿童了解对儿童友好的申诉机制,并鼓励儿童利用这类机制,以保密方式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并确保儿童了解他们可利用的援助和保护服务;

(d)制定以儿童为基础的处理暴力侵害、虐待和忽视的受害儿童的规程,包括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并培训警察、社会工作者、卫生保健工作者、教师和检察官等专业人员如何使用这些规程;

(e)确保根据2020年《儿童法》第36条和1997年《提供保护制止家庭暴力法》,为所有适当的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签发紧急保护令;

(f)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解决童婚问题,提高儿童、父母、专业人员和广大社会的认识;

(g)通过分配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实施2022年《儿童寄宿照料机构条例》,以实现向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照料、保护和康复服务的目标,包括提供充足、设备完善的庇护所,并确保不中断学业;

(h)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能力建设,以查明慈善机构和私人家庭中虐待、暴力侵害和忽视儿童的案件;

(i)加强对欺凌儿童和儿童之间欺凌行为的提高认识活动,包括在学校的欺凌行为,特别注重网络欺凌;

(j)加强家庭暴力信息系统,纳入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数据,确保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情况、地理位置、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以及关于所报告事件结果的信息,并在制定和评估应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战略和方案时,在相关的利益攸关方之间分享这些数据。

性剥削和性虐待

2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0年《性侵儿童犯登记法》,并设立了专门的儿童法院,审理涉及对儿童性犯罪的案件。然而,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

(a)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现象严重,包括在旅行和旅游业、卖淫和通过网上性虐待材料实施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对此类案件的举报和调查严重不足,没有收集关于其普遍性、不同表现形式和通过刑事司法系统处理情况的分类数据;

(b)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也没有在整体上规定对遭受性剥削的儿童提供赔偿;

(c)政府机构之间和与民间社会的合作中缺乏协调和沟通,无法为遭受性虐待的儿童提供有效的多部门和全面支持,包括充分的保护和康复服务。

25.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敦促缔约国:

(a)制定政策、战略和立法,提高对旅行和旅游业中涉及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犯罪和活动的认识,并查明、禁止和惩处这些犯罪和活动,包括针对该部门的服务提供者;

(b)确保所有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犯罪人受到起诉和应有的处罚,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提高儿童和家长以及整个社会对此类罪行的认识,以防止此类罪行,并确保及早发现罪行;

(c)系统和全面地收集关于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事件及其不同表现形式的可靠的分类数据,包括关于举报案件及其通过司法系统处理结果的数据;

(d)加强专业能力,改进软件工具,以发现和调查网上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行为,并促进对父母和教师进行网上风险和性短信相关风险的培训;

(e)促进方便、保密、对儿童友好和有效的渠道,举报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并鼓励儿童利用这些渠道;

(f)授权儿童服务协调小组促进政府机构内部以及与民间社会的定期合作,以便为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多部门补救和全面支助,包括建立一个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一站式资源中心,除其他外,提供对儿童友好的法医面谈、心理治疗和社会融合援助,并采取后续措施,提供持续支助;

(g)为儿童受害者获得包括赔偿在内的复原措施提供便利。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增强父母能力方案》,确保该方案鼓励和促进父母双方在养育子女方面的作用,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并覆盖缔约国全境,包括针对边缘化和弱势儿童家庭;

(b)系统地开展司法和行政部门决策者的能力建设,以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考虑到儿童的意见,特别关注在一夫多妻制和/或未登记宗教婚姻中出现的儿童监护案件。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支持家庭照料办法,包括增加支付给寄养父母的经济补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专门用于儿童救援和保护服务的资源不足,包括向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寄养家庭提供的培训不足;

(b)对护理工作的监测不足,缺乏个人护理计划,包括复核寄宿照料机构、青年康复中心和缓刑宿舍的安置情况,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这些机构中的儿童遭到忽视、剥夺和虐待;

(c)缺乏资料说明在替代照料机构生活的儿童情况、安置他们的原因、他们获得专业服务的机会以及重新融入血亲家庭的儿童和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的结果。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增加从事家庭和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资源并增强其能力,特别是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儿童保护服务提供者以及寄养父母,以确保采取家庭看护办法,并提高他们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要的认识;

(b)为所有替代性照料场所制定质量标准,确保定期审核寄养和寄宿照料机构、康复青年中心和缓刑宿舍中儿童的安置情况,并监测这些场所的照料质量;

(c)确保提供方便、适于儿童的渠道,对受照料儿童遭受忽视、暴力侵害和/或虐待的情况予以报告、监测和补救;

(d)通过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有支助的独立生活安排,包括适当和负担得起的住房、职业培训和进入就业市场的机会,并提供社会、娱乐、体育和休闲设施,确保为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支助;

(e)收集关于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状况和向他们提供的服务的数据,包括那些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

收养

29.委员会强调规范收养程序并以此作为防止买卖、贩运和剥削儿童的措施的重要性,回顾先前的建议,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最终完成《收养法》草案,确保该法授权一个独立机构负责促进和监测所有收养情况,包括确保任何国内或国际收养都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b)设立儿童登记册,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以及经确认和筛选的养父母。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司法机构的能力,以便在为照料者量刑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包括系统地考虑监外教养办法;

(b)确保与被监禁的照料者一起生活的儿童能够获得充分的学前教育、营养和保健服务,享有玩耍的权利,并由社会工作者定期探访;

(c)保护和确保父母被监禁的儿童的探视权,包括增加探视的频率和时间,并提供适当和对儿童友好的会面场所;

(d)对父母被监禁的儿童的状况进行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分享研究结果,用于拟订旨在向这类儿童提供支助的方案,包括心理和社会支助及福利。

G.残疾儿童(第23条)

31.委员会表示欢迎的是,2020年《儿童法》和2020年《儿童法院法》特别关注残疾儿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基于残疾人权模式的法律框架用以促进残疾儿童权利;

(b)对残疾儿童的负面态度和歧视妨碍他们获得家庭支助、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参与和残疾儿童有关的事务;

(c)缺乏社会服务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及家庭支助,在领取基本残疾养恤金和照料者津贴以使父母能够照料子女方面不够明确,无法利用;

(d)全纳型学校数量不足,导致很高比例的残疾儿童在未取得证书的情况下离校;

(e)缺乏发育残疾的早期筛查和干预。

32.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模式,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综合战略,并且:

(a)紧急完成《残疾人保护和福利法案》定稿,从而确保在制定以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为基础的立法时与残疾儿童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响应保护和促进残疾儿童权利的需要;

(b)加强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包括教师、保健提供者、社会工作者和司法部门人员,使他们了解残疾儿童的权利,包括就影响到残疾儿童的事项表达意见的权利和使残疾儿童的意见得到考虑的权利;

(c)加强实施2018年《特殊教育需求管理局法》,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所有学校配备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并提供个人支助、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

(d)加强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助,并确保这些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权利,包括增加提供早期护理、家庭护理和救济服务,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及时和充分的社会经济支助,并改进向父母宣传现有服务的工作;

(e)评估残疾人社区康复方案的影响,特别是评估残疾儿童获得保健和康复服务的范围和适当性,并对方案进行相应修订。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3.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2、3.4和3.8,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有更好的健康状况,包括向儿童和父母传播基本健康信息,以提高他们对基本健康服务的认识和获得这些服务的机会,包括心理健康服务;

(b)继续努力进一步降低新生儿、婴儿、5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包括为《改善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国家框架》(2019年)提供充足资源,确保该框架优先考虑提供优质产前和产后服务及设施;

(c)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和方案,包括实施《2020-2024年卫生部门战略计划》规定的预防措施,确保儿童心理医生和精神病医生的人数足以满足儿童的心理健康需求,并确保及时提供此类服务和方案,使他们不受到侮辱。

青少年健康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学校提供的性教育不足,获得避孕药具的机会受限,少女怀孕率居高不下,不安全堕胎做法普遍,孕产妇死亡率高;

(b)污名化和歧视阻碍了艾滋病毒感染(包括母婴传播)的早期预防工作;

(c)滥用毒品和酒精对青少年健康的危害日益严重。

35.委员会回顾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1、3.3、3.5、3.7和5.6,回顾先前的建议,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将一切情形下的堕胎非刑罪化,确保寻求堕胎或已经堕胎的青少年以及任何帮助她的人都不会受到刑事起诉和/或监禁;

(b)根据2012年《刑法(修正案)》,为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提供便利,该法修订了《刑法》第235条,并新增了第235A条,使堕胎在某些情况下合法,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给予适当考虑;

(c)使青少年能够就性关系做出负责任的决定,除其他外,确保包括失学儿童在内的所有女童和男童都能获得保密和适合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d)确保《2023-2027年国家艾滋病毒行动计划》与促进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政策相一致,以确保青少年无需父母同意即可获得保密的艾滋病毒检测和咨询服务,并确保提供此类服务的专业人员充分尊重青少年的隐私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e)审查《国家药物管制总体规划》(2019-2023年),确保该规划解决儿童吸毒问题,并用于制定一项早期识别和适当转诊需要治疗的青少年的规程,确保此类治疗易于获得且对儿童友好。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5和13.b, 回顾先前的建议,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让儿童参与实施2020年《气候变化法》,并参与新的气候变化适应和缓解战略和行动计划,特别是参与解决儿童的粮食、水和能源无保障问题,并确保与2002年《环境保护法》设立的影响评估和索赔机制产生协同作用。

生活水平

3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2和1.3,建议缔约国:

(a)对社会援助部门专业人员开展能力建设,包括社会融合、社会保障和民族团结部社会融合司的人员,以有效执行、监测和评估为支持贫困儿童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根据2016年《社会融合和赋权法》和2016年关于消除贫困的《马歇尔计划》采取的措施,以确保这些措施是全面的,并遵循儿童权利方针;

(b)优先实施与儿童有关的社会保护方案,包括向克里奥尔家庭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有条件现金转移支付和社会住房分配,以解决他们特别容易陷入贫困的问题。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5、4.6、4.a和4.c, 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不加歧视地适用义务教育政策,包括适用于没有进行出生登记的儿童和非公民儿童;

(b)提高缔约国所有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和在校率,特别关注边缘化和弱势儿童,包括女童、移民儿童、残疾儿童、克里奥尔儿童、查戈斯群岛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儿童和街头儿童,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收集和分析未入学学龄儿童的分类数据,确定从未入学和已经辍学的儿童,以便通过定向措施应对已确定的趋势;

增加进行家访的教育社会工作者的人数,以确定失学儿童情况,并告知家长毛里求斯毫无例外地实行义务教育的法律要求;

(c)确保怀孕或已生育的少女得到支助和协助,在主流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提供怀孕、分娩和产后护理期的支助服务,确保提供育儿支持并促进平等分担育儿责任。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9.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一般性原则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2017年)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关于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返回国在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方面的国家义务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2017年)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立法和条例,应对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以及非正常身份儿童的需求,包括他们的接收、照料和正常化程序;

(b)对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适用不推回原则,确保他们获得与其年龄相称的关于其权利、庇护程序和证件要求的信息和法律咨询,在所有庇护程序中首要考虑他们的最大利益,并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听取、考虑和适当重视;

(c)确保所有儿童,不论在缔约国的移民身份如何,都能在与公民平等的基础上免费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包括卫生和教育;

(d)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在企业以及旅行和旅游业内部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防止对儿童的剥削,包括童工劳动,以及实施2019年《工人权利法》,其中规定16岁为最低就业年龄,并惩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b)对雇主、工人和执法官员开展能力建设,以识别剥削或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并将这些儿童转介至适当的援助和保护服务机构。

街头儿童

41.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回顾先前的建议,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a)定期评估街头儿童的人数,最终确定关于街头儿童问题的综合战略和行动计划,以解决街头儿童处境的根源,并增加照料这些儿童的合格社会工作者人数,为他们获得食物、教育、保健、住房、替代照料方案和法律支助提供便利;

(b)惩处任何侵犯街头儿童权利的行为,包括执法官员的此类行为,确保他们不受虐待、侵害或任意拘留。

买卖、贩运和诱拐

42.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确保《2022-2026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考虑到儿童受害者的具体需求,并优先划拨资源,为儿童受害者提供全面和多学科的照料、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包括庇护所、心理支助和法律援助;

(b)加强有关部门,包括劳动监察员、执法和边境管理部门以及司法和一线服务人员的能力,以识别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并将其移送到援助和保护部门,调查和起诉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同时确保起诉工作以受害者为中心、对儿童友好并顾及性别问题。

儿童司法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强对接触司法系统的儿童的具体保护,包括通过2020年《儿童法院法》,2020年《儿童法》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14岁,并废除1935年《少年犯法》。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没有规定审前拘留的时限;

(b)根据2020年《儿童法》第42(4)条,处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法官有权根据警方或家长的申请,酌情将被认为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儿童带离家庭,将其安置在机构中;

(c)据报告,儿童经常在没有法律代表或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受审。

44.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和联合国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敦促缔约国确保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依法限制审前拘留的期限,确保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延长这一期限的例外情况,对审前拘留进行定期审查,并修订1999年《保释法》第4(b)(ii)条,根据该条款,法院可以“为了儿童自身的福利”拒绝保释儿童;

(b)修订2020年《儿童法》,该法允许地方法官因行为原因剥夺儿童的自由,与之相反,应加强向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社会支助,并酌情确保将儿童移送至照料和保护系统;

(c)根据2020年《儿童法》,为刑事司法系统内作为被告、受害者或证人的儿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确保所有儿童都有合格和独立的代表;

(d)在缓刑执行官评估对被控刑事犯罪的儿童适用非司法措施时,促进缓刑、保释、调解、咨询或社区服务,并制定和资助方案,以支持这些措施;

(e)确保仅将拘留儿童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复核,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

(f)建设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内的所有执法行为者在2020年《儿童法》和2020年《儿童法院法》规定的保护方面的能力,以确保无一例外地遵守儿童刑事司法程序。

K.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其于2012年签署的《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6.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下列核心人权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分别自2009年3月14日和2013年7月14日逾期后一直未交。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广泛散发和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并确保设在外交、区域一体化和国际贸易部人权司的秘书处拥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有效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和跟踪所有人权机制建议的国家后续行动和落实情况,包括使用国家建议跟踪数据库。委员会强调,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应得到来自政府各部委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充分和持续支持,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毛里求斯国家人权委员会、儿童事务监察员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1.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审议周期为基础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日期。报告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