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GTM/CO/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6 Dec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危地马拉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8年11月16日和19日举行的第1689次和第1692次会议(见CAT/C/SR.1689和CAT/C/SR.1692)上审议了危地马拉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AT/C/GTM/7),并在2018年12月3日举行的第171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危地马拉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指出该报告是根据简化报告程序编写的,使缔约国和委员会得以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对话。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在审议报告期间和之后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a)2016年颁布第18-2016号法令,在检察署内设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处理贩运人口和杀害妇女罪;并颁布第21-2016号法令,通过了《向犯罪受害者提供援助和照顾研究所组织法》,以确保向妇女提供专门照顾;

(b)2016年颁布第44-2016号法令,通过了新的《移民法》,包括关于承认难民地位的程序、政治庇护和人道主义援助的规定。

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更好地保护人权和执行《公约》,在修改政策和程序方面做出的努力,尤其是:

(a)设立了专门的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来处理暴力侵害妇女罪,并于2018年设立了杀害妇女案件第二上诉分庭;

(b)2014年通过了“2014-2024年打击贩运人口和全面保护受害者公共政策”,2018年通过了“2018-2022年国家打击贩运行动计划”;

(c)通过了“2014-2034年犯罪和暴力预防、公共安全与和平国家政策”、相应的国家行动计划和“2017-2027年预防暴力和犯罪国家战略”;

(d)2014年通过了“2014-2024年国家监狱改革政策”;

(e)2014年通过了《立即为人权活动人士采取预防安全措施方案》,2018年通过了第5-2018号一般性指示,批准了对人权维护者所犯罪行的调查程序;

(f)国家法医学研究所于2018年通过了一项关于对正在调查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案件进行法医处理的程序;一项关于对正在调查和/或怀疑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案件中的生者进行法医检查的程序;以及一本专门的心理评估手册,其中纳入了《关于或属非法致死事件调查的明尼苏达规程》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规定;

(g)2018年通过了检察署第2-2018号一般性指示,其中批准了对违法青少年的照管途径和专门的刑事起诉程序,并通过了第3-2018号指示,建立了对违法青少年的照管、协调、调查和干预机制。

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继续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机制发出长期有效邀请,这些邀请使独立专家得以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访问该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在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AT/C/GTM/CO/5-6)第28段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其根据委员会认为是优先事项的一些建议所采取的步骤。这些建议载于第13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第14段(对人权维护者的攻击)、和第18段(拘留条件)。委员会赞赏2014年7月17日收到的缔约国根据后续程序在这方面作出的答复(CAT/C/GTM/CO/5-6/Add.1)。根据这一资料,委员会认为,上一次结论性意见第13、第14和第18段所载的建议仅得到部分执行(见下文第20段、第21段和第36至第39段)。

酷刑罪的定义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一再提出建议(CAT/C/GTM/CO/4, 第10段和CAT/C/GTM/CO/5-6, 第8段),缔约国仍未使酷刑罪的定义,特别是《刑法》第201条之二和第425条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和宪法法院2012年7月17日的决议,但委员会欢迎设立了一个技术小组来起草修订酷刑罪定义的立法草案,并将于2018年12月提交(第1和第4条)。

9.缔约国应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该国在与委员会的对话期间重申了这一承诺――并应加快立法进程,作为优先事项修订《刑法》的相关规定,将酷刑定为《公约》第1条所界定的刑事罪。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的第9段,其中指出《公约》中的定义若与国内法中纳入的定义有重大差异,就会出现实际或可能的漏洞,导致有罪不罚现象的发生。委员会重申其关于需要确保酷刑行为不受任何诉讼时效限制的建议(CAT/C/GTM/CO/5-6,第8段)。

关于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和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重申对如下申诉的关切(CAT/C/GTM/CO/5-6, 第9段):可靠来源向其转达的酷刑和虐待申诉,例如用胡椒喷雾剂浸泡的袋子使人窒息的做法,特别是警察使用电击的做法;以及关于对被关押者和在剥夺自由场所中实施的性暴力和性骚扰的申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被带见法官的权利并未始终得到尊重。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有哪些程序确保各项保障和程序标准得到遵守(第2、第4、第12和第16条)。

11.缔约国应:

(a)明确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并公开声明,任何实施、教唆、允许或煽动酷刑行为的人将在法律面前被追究个人责任,在刑事法院受审,并受到应有的惩罚;

(b)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日起,即按照国际标准,在法律和实践中享有所有基本保障,特别是以下权利:(一)立即得到律师或公设辩护人的协助;(二)要求并接受由一名合格的独立医生进行的体检,并请体检医生向独立调查当局报告任何酷刑或虐待的迹象,这些应以保密方式进行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三)以他们懂得的语言告知其被逮捕的原因和对其指控的性质;(四)对他们的拘留进行登记,对遵守拘留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非常密切的监测,并对任何不符合该制度要求或未确保其下属这样做的官员给予应有的惩罚;(五)毫不拖延地将其被拘留一事通知其家人或其选择的第三方;(六)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毫不拖延地将其带见法官;

(c)确保对审讯被剥夺自由者的情况进行录像,将这些录像存放在监督机构控制下的安全地点,并使调查人员、被拘留者及其律师可以查看;

(d)确保法官、检察官和公设辩护人对拘留期进行适当监督,主动询问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受到的待遇,并在其有理由相信面前的人可能受到酷刑或胁迫时要求进行法医检查。

腐败行为

12.委员会对关于缔约国司法系统、监狱系统和警察部队存在腐败的许多报告以及关于大多数腐败行为未受处罚的报告深感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不延长消除危地马拉境内有罪不罚现象国际委员会任务期限的决定可能会使打击有罪不罚的斗争和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受挫。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称为talacha的做法持续存在,即向被剥夺自由者索贿,以此来换取免遭体罚和/或将其作为提供医疗、食物或任何其他监狱福利的条件(第2、第10和第12条)。

13.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立即采取步骤,终止妨碍有效实施《公约》的司法系统、监狱系统和警察部队腐败现象。特别是,缔约国应增加对检察署的支助,以加强检察署调查和起诉腐败案件的能力,并对公务员实行独立审计和培训方案,确保其行动的透明度。委员会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不将消除危地马拉国内有罪不罚现象国际委员会的任务期限延长到2019年之后的决定。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其在打击腐败的努力中采取的步骤和遇到的困难,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因腐败而受到审判和处罚的公务员人数,包括高级官员的人数。

国家防范酷刑机制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8年8月任命了国家防止酷刑办公室五名报告员中的三名报告员,并注意到该国政府表示打算增加该办公室的预算,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迄今为止所开展的甄选程序因缺乏透明度而受到质疑,存在不合理的拖延,而且没有将人权领域的经验或专门资格列为甄选标准之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办公室没有履行其法定任务,因为它没有发表公开声明,也没有就其向当局提出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且对其资金管理不善;另外,据称它的工作几乎未产生任何影响,其工作人员也没有采取跨学科或多文化做法。委员会尤其感到震惊的是,该机构被用于对打击腐败的法官施加压力,在Bitkov案中对Iris Yassmin Barrios法官和Erika Lorena Aifán Dávila法官提出的指控就证明了这一点,据称在司法诉讼过程中,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酷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民间社会在国家防止酷刑办公室的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是如此之小,因为该办公室的协商委员会尚未成立;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对于规范该办公室的法律,没有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实施条例,也没有政策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举报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人所面临的风险(第2条)。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通过透明、参与性和包容性的公共程序选举国家防止酷刑办公室未来的报告员,该程序将是独立的,将保持报告员的性别和族裔平衡,并将以对候选人的适当性、正直性和在一系列多学科领域,包括保健领域的公认资格的客观评价为基础,择优录取(见《任择议定书》第18条和委员会的国家防范机制准则(CAT/OP/12/5,第17至第20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a)定期评估国家防止酷刑办公室的业绩,包括其资源管理和人员甄选程序;

(b)确保国家防止酷刑办公室能够不受阻碍地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能够秘密会见被拘留者,跟踪了解它向有关当局提出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并始终尊重和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c)确保非政府组织能够自由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设立国家防范酷刑机制咨询委员会,并确保其有效运作;

(d)加强国家防止酷刑办公室的工作方法,包括通过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议事规则,并制定一项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举报酷刑或虐待者所面临的风险,包括在查访期间。

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

16.鉴于已经提出的酷刑和虐待申诉,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2年至2018年期间,只有四人被判犯有酷刑罪。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检察署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登记了188起酷刑申诉和308起相关犯罪报告,尽管2015年至2018年期间国家防止酷刑办公室登记了233起申诉,但其中大多数案件仍在调查之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大多数涉及对警官或监狱工作人员指控的案件都是作为涉及较轻罪行的案件进行调查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检察官依职权展开的调查数量的统计数据。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检察署正在进行的调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采取的步骤(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17.缔约国应:

(a)确保对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报告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调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机构或等级关系,只要有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就依职权展开调查;

(b)建立一种独立、有效和保密的手段,使被关押在任何监狱或其他拘留场所的酷刑或虐待受害者都能直接向检察署提出申诉,并确保在实践中保护举报人和受害者免遭任何和所有报复;

(c)对国家民警部队进行结构改革,包括审查其内部调查机制,以提高其效率,并确保其在机构和等级上完全独立于被调查人员;

(d)遵守作为可能的酷刑或虐待行为实施者而接受调查的人员的无罪推定原则,同时确保在调查期间将他们立即停职,特别是在他们有可能再次犯罪、对据称受害人进行报复或妨碍调查的情况下;

(e)确保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审判,如被定罪,则判处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第10段,其中委员会强调,如果也存在酷刑行为要素,则仅以虐待罪名起诉有关行为就违反了《公约》;

(f)向检察官、法医和法官提供进一步培训,以此作为提高调查质量、科学分析证据、对犯罪行为进行适当分类和起诉的手段。

审前拘留的过度使用

18.委员会重申其以前关于过度使用审前拘留的建议(CAT/C/GTM/CO/4, 第20段和CAT/C/GTM/CO/5-6, 第17段),根据代表团提供的数据,审前拘留占监狱人口的51.5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人甚至在达到适用的时限之后,仍因轻罪而被审前拘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某人是再犯或被指控犯有某些罪行,包括《禁毒法》所涵盖的罪行,则必须对其实行审前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频繁推迟审讯、媒体压力和公众对安全的担忧,是几乎一概适用审前拘留和延长拘留期限的影响因素。委员会虽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6年《刑事诉讼程序远程监测实施法》,但感到遗憾的是,除非主审法官另有决定,电子监测装置的费用必须由受监测者支付;此外还注意到,这可能对负担不起此类装置费用的人产生歧视性影响(第2、第11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打击过度使用审前拘留的现象,特别是:

(a)减少审前拘留的使用,应将其作为一种例外措施适用,并按关于逃逸风险或干扰诉讼的法律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被控犯有某一特定罪行的个人,审前拘留都不应是强制性的;

(b)鼓励和监督监外教养办法的使用,并确保其使用――特别是在安装电子监测装置的情况下――符合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c)建立涉及被剥夺自由者的诉讼程序的综合自动化登记册,标明可允许的审前拘留期限的到期日和刑满日期;

(d)确保司法机构继续努力监测和核实审前拘留的必要性、相称性和持续时间,并简化程序措施,以避免推迟审讯;

(e)对不合理审前拘留的受害者给予赔偿。

监狱条件

20.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见下文第5(d)段),并计划改造拘留中心和建造新中心,但委员会仍对监狱人口的稳定增长和监狱占用率表示关切,根据代表团提供的数据,监狱的总占用率为269.66%,一些设施的占用率高达50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缔约国继续将警察局用作长期拘留中心。此外,尽管代表团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 未能有效地将正在受审或待审的人与被定罪者分开;(二) 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不足;(三) 缺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服务,得不到饮用水和足够数量的适当食物;(四) 对吸毒者和精神残疾者的治疗不足。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医务人员、药品和医疗设备,并在转院安排方面存在缺陷,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结了一项对转院进行适当协调的机构间协定。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作为监狱收押程序的一部分,有系统地进行彻底的医疗检查,以便及早诊断艾滋病毒感染和结核病等传染病,并立即对其进行治疗(第2、第11和第16条)。

21.缔约国应紧急采取步骤,使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尤其是要:

(a)加紧努力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首先是有效采用现有的监外教养办法,例如减刑和渐进制度;

(b)停止使用警察局作为长期拘留场所;

(c)确保正在受审或待审的人与被定罪者分开,并以适合其法律地位的方式对待他们;

(d)为监狱改革政策提供具体预算预测,并实施建造、改造和扩大拘留中心的计划,同时确保适当的卫生和健康条件、食物供应和饮用水供应;

(e)与公共卫生服务部门合作,确保狱中治疗,特别是艾滋病毒感染、结核病、吸毒成瘾和精神健康问题的治疗,对怀孕妇女的医疗监测,以及紧急医疗情况下的迅速转移安排的连续性;

(f)确保有足够数量的适当医务人员、材料和药品,并确保被拘留者在进入该设施后尽快得到体检,并在以后有必要时尽可能多地进行体检,以便能够查明健康需要、传染病和可能的虐待案件;

(g)增加被拘留者参加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的机会。

囚犯间的暴力和拘押期间死亡

22.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监狱中暴力死亡人数增加的关切(CAT/C/GTM/CO/5-6,第18段),2018年1月至10月,有42人死于暴力,52人自然死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没有关于此类死亡调查的规程。鉴于这些报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调查结果和已采取的任何预防措施的官方资料。委员会还感到不安的是,敌对囚犯群体之间的暴力事件持续高发,这似乎是犯罪团伙和监狱中实行某种形式自治的敲诈勒索团伙所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该国监狱内广泛销售和使用毒品以及走私和使用火器的报告。此外,委员会还感到不安的是,有报告称,监狱工作人员对囚犯进行有辱人格的待遇、侵犯和性暴力(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加大努力:

(a)以符合《伊斯坦布尔规程》的方式记录所有暴力事件,并迅速对拘留中心发生的所有涉及暴力、死亡、酷刑或虐待的事件进行彻底、公正的调查。在需要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应根据《明尼苏达规程》进行验尸,并应评估责任人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上级的可能性,如果情况属实,则应适当惩罚有罪方,并向受害者家属提供适当的赔偿;

(b)加强预防和减少囚犯间暴力的措施,调查该国监狱中发生的走私和贩运枪支和毒品以及敲诈勒索团伙的情况,并恢复对这些行为的有效控制。缔约国还应审查这些设施中现有预防自杀方案的效果,并汇编这方面的详细资料。

(c)征聘和培训足够数量的监狱工作人员,以确保囚犯与工作人员的适当比例。

青少年寄宿式照料和拘留中心发生的死亡和虐待事件

24.委员会对2017年3月8日Virgen de la Asunción孤儿院发生的火灾感到震惊,此次火灾造成41名女孩死亡,这些女孩在试图逃跑后被锁在一间教室里,看守她们的警察未将其及时释放。委员会注意到正在进行的调查,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关事件被列为轻罪,而没有考虑到可能是酷刑目的的恐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该中心的虐待、性虐待和贩运的申诉没有得到调查,而且在支付发给幸存者的年金和给予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补贴方面出现拖延,尽管委员会确实注意到这种赔偿是追溯支付的。委员会重申其关切(CAT/C/GTM/CO/5-6, 第19段),即尽管违法青少年中心的过度拥挤现象显著减少,但仍然人满为患,该中心的条件不健康,暴力事件、暴乱和火灾频发,不过,委员会欢迎关于设立新的重新融入社会和重返社会中心的计划,并欢迎通过了适合违法青少年需要的调查程序(见下文第5(g)段)。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按年龄组将违法青少年分开的资料,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海鸥”和“麻雀”拘留中心未能将青少年与年轻的成年人分开(第2、第4、第12至第14和第16条)。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便:

(a)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被安置在Virgen de la Asunción孤儿院的儿童和青少年遭到谋杀、酷刑、虐待、性虐待和贩运的指控――无论所指控事件发生在2017年3月8日的事件之前还是之后――以及关于被安置在其他庇护所或拘留中心的儿童和青少年的这类指控,并确保涉嫌犯罪者及其知道或应该知道正在实施这类行为的上级,受到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则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方式受到处罚;

(b)缔约国应确保这些行为的儿童和青少年受害者及其家人获得赔偿,包括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以及尽可能全面康复的手段;

(c)制定一项公共政策,以避免将儿童和青少年送入收容机构,支持家庭和适当的社区服务,并确保只允许作为一项例外措施,为保护、拘留或监禁目的而将儿童与其家人分开,分开的时间应尽可能短;

(d)作为紧急事项,改善庇护所和剥夺儿童和青少年自由中心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安全条件;确保青少年与成年人分开,提供适当、具有文化多样性的社会教育和康复方案,并确保工作人员接受适当培训和定期进行检查。

调查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的酷刑行为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

26.委员会确认最近在一些涉及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犯下严重侵权行为的案件中所取得的进展,例如对Sepur Zarco案和Molina Theissen案作出的判决,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大多数此类侵权行为仍然未受到惩罚。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正在努力争取通过第5377号法案,该法案将对在此期间犯下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人实行大赦。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受害者、证人和司法官员蒙受耻辱,并对他们提起虚假诉讼,就像Molina Theissen案那样。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前军事情报部门负责人JoséMauricio Rodríguez Sánchez被判无罪,尽管高风险审判法院B在同一判决中确认军队应对1982年和1983年对Maya Ixil社区实施的灭绝种族罪负责,但委员会注意到,该判决正在上诉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鉴于受害者及其侵略者年事已高,一再使用拖延战术,有可能破坏受害方诉诸司法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自2007年以来,在通过关于设立搜寻失踪人员国家委员会的第3590号法案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尽管该法案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委员会先前也提出了相关建议(CAT/C/GTM/CO/4, 第11段)。不过,委员会确实注意到关于设立这一委员会的一项新的立法提案(第2、第12和16条)。

2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AT/C/GTM/CO/4, 第15段和CAT/C/GTM/CO/5-6, 第10和第11段),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立即调查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所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屠杀、酷刑、性暴力行为和强迫失踪,包括Ixil种族灭绝,并确保计划和指挥这些罪行的当事方和实际实施这些罪行的当事方,包括指挥系统,受到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缔约国应排除对酷刑罪予以大赦或任何其他赦免的可能性,因为这样做将违反《公约》;

(b)为受害者、证人及其家属和所有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提供有效保护,并防止他们再次受害;

(c)保障司法官员的独立性和安全,并采取必要步骤,处理妨碍诉讼程序的针对司法官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攻击和报复行为;

(d)加紧努力,按照Molina Theissen案判决中的建议,设立国家搜寻委员会和失踪人员综合集中登记册,以查找和查明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遭受强迫失踪的所有人员。

补救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审议的案件采取后续行动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并不总是与这些决定中裁定的数额相符,而且缔约国优先考虑经济赔偿,而不是其他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国家法院裁定并得到有效执行的有利酷刑受害者或其家属的补偿和赔偿措施,包括康复手段。关于为保障国内武装冲突期间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获得补救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国家赔偿方案的预算拨款很少,由于文件上的要求,行政和语言障碍妨碍提出补救请求,存在程序上的拖延,而且给予补救的案件数量很少(第14条)。

29.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委员会详细阐述了缔约国为酷刑受害人提供全面补救的《公约》义务的性质和范围。特别是,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酷刑或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恢复原状和抵偿措施,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以及保证不再发生;

(b)与专门的民间社会组织合作,评估酷刑受害者在康复方面的现有需求;

(c)继续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所有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遭受酷刑的人获得充分补救,为国家赔偿方案提供运作所需的资源,并为受害者获得补救提供便利,为此建立简化的、对文化问题有敏感认识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机制,并在必要时提供口译服务。

残疾人和吸毒者中心的强制收容和虐待

30.委员会注意到Federico Mora精神病院努力将触犯法律的病人与普通病人分开,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得到代表团承认的对病人的性虐待和身体虐待案件,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就报告所述期间实施的虐待行为的调查结果提供的资料很少。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Federico Mora医院对残疾人,Hogar Virgen del Socorro和Hogar Hermano Pedro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使用了单独监禁及人身和药物约束手段――尽管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2017年禁止单独监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吸毒者在非自愿情况下被送往私人戒毒中心,在那里他们受到残忍的待遇(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GTM/CO/5-6,第20和第21段),并敦促缔约国:

(a)优先考虑重新融入家庭以及社区保健和社会服务,以此作为将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者及吸毒者机构收容的替代办法;

(b)除绝对必要外,避免基于医疗理由的强制住院或监禁,即便采用这种手段,也应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并仅在辅之以适当的程序性和实质性保障措施时使用,如初步和定期司法审查以及不受限制地接触律师和利用申诉机制;

(c)确保医疗方面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得到尊重,将物理或化学约束手段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以防止对相关个人或他人造成伤害的风险,且只在所有其他合理选择都不能令人满意地遏制这种风险时使用。缔约国应确保在特别登记册中严格记录限制措施的使用,对任何滥用情况进行有效调查,并酌情对责任人提出刑事指控;

(d)确保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关于在Federico Mora医院、残疾儿童中心和康复中心对病人进行虐待和性虐待的所有指控。缔约国还应确保起诉被指控的犯罪人,如果认定有罪,则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处罚,并应确保向所有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e)增加资源并采取必要措施,纠正Federico Mora医院和残疾儿童收容中心内部运作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特别是禁止单独监禁,确保为病人和被收容者提供适当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并适当挑选和培训人员;

(f)确保由卫生和社会服务检查机构以及独立的监测机制对精神病治疗和戒毒康复中心进行定期监测。

暴力死亡、驱逐和国内安全

32.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有组织犯罪中发生的暴力死亡人数很多,主要是开枪造成的,而且有报告称,尽管组织了提高认识运动,但私刑依然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对私营保安公司的监督仍然存在挑战,这些公司有时承担国家民警的职能,造成了恐吓的环境,特别是在土著社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武装部队继续在为应对不安全局势而开展的民事安全任务中发挥作用,尽管武装部队将于2018年逐步停止提供此类援助。虽然代表团提供了相关资料,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民警、军队和私营保安公司正在实施强行驱逐,使用了暴力、恐吓和威胁手段,土著社区尤其受到影响(第2、第12和第16条)。

3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AT/C/GTM/CO/4, 第16段和CAT/C/GTM/CO/5-6, 第15和第16段),并敦促缔约国:

(a)防止和处罚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暴力行为,包括由安全部队实施或在其默许下实施的杀戮、私刑和过度使用武力,确保对申诉进行迅速、有效、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并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和惩处,受害人获得适当补救;

(b)制定一项防止私刑的政策;

(c)制定一项对拥有和携带火器实行更严格管制的政策;

(d)作为紧急事项采取必要措施,履行国家承诺,最终将武装部队撤出民事安全任务;

(e)确保所有私营保安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对其活动进行适当监测,确保其承担责任,并对不遵守法律的公司予以处罚;

(f)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在驱逐情况下使用武力的例行培训,同时适当考虑到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以及《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不驱回原则和移民状况

34.委员会欢迎2016年通过新的《移民法》(见上文第4(b)段),但关切地注意到,其中一些条款可能导致违反不驱回原则,因为这些条款没有明确承认庇护程序期间适用这一原则,并规定驱逐不符合入境行政要求的人,包括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上诉程序,新《移民法》的实施条例尚未通过――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承诺尽快通过这些条例。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有报告称,在集体驱逐和遣返孤身儿童和青少年时,没有适当考虑不驱回原则和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对过境移民,特别是中美洲所谓的“大篷车”移民中所面临的不安全状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收容移民和返回者的设施条件恶劣(第2、第3和第16条)。

35.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

(a)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针对个人和可预见的酷刑危险时,不得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b)移民能够利用难民身份确定程序,特别是在边境哨所,能够获得迅速和公正的难民身份确认,并有权获得具有暂缓效力的有效补救,由独立当局来审查上诉;

(c)寻求庇护者和移民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口译和其他基本服务,在所有涉及儿童和青少年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决定中,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因素;

(d)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过境移民的安全和对他们的援助,并确保接待中心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基本服务。

杀害女性、性别暴力和贩运

36.委员会赞赏为打击性别暴力和贩运而采取的措施(见上文第4(a)段和第5(a)、(b)和(c)段),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报告的性暴力案件有所增加,而且杀害女性的案件数量令人震惊,2018年这一数字达到307起,其中一些案件是作为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一种社会控制和恐吓手段而实施的,2012年至2018年期间,警察犯下了8起这类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起诉数量较少,判处的刑罚较轻,该国并非所有省份都设有专门法院,在弱势人口群体中查明的贩运案件数量有所减少。另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分配给暴力行为妇女幸存者全面支助中心的资源不足,贩运受害者庇护所缺乏高质量的专门服务。委员会注意到最近恢复了防止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协调局,但感到遗憾的是,该机构受到削弱,没有必要的资源(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AT/C/GTM/CO/4, 第16段和CAT/C/GTM/CO/5-6, 第13段),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彻底调查所有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国际责任,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实体的行为或不作为的案件,对被指控的犯罪人提出起诉,如被定罪,给予适当处罚,对受害者做出补救,包括适当赔偿;

(b)促进在全国各省设立专门的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

(c)对所有司法官员和执法人员进行关于起诉性别暴力的强制性培训,并继续开展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包括贩运的提高认识运动,其中应采取对性别和文化敏感的方法;

(d)为负责执行现行法律的机构,特别是暴力行为妇女幸存者全面支助中心、防止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协调局和贩运受害者庇护所提供必要的年度资金,以确保贩运受害者得到保护和二级服务;

(e)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CEDAW/C/GTM/CO/8-9,第24和第25段),提高执法人员的及早发现能力,使他们能够迅速查明贩运受害者。

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攻击

38.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攻击大幅增加,包括一再威胁、骚扰和谋杀,2018年1月至10月期间发生了24起杀害人权维护者――主要是维护土著人民权利、土地权和环境权的人权维护者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媒体和行政部门人员继续对人权维护者进行污名化和诽谤,据称对人权维护者滥用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监视、任意拘留和在经常发生农地纠纷的地区长期使用审前拘留。委员会注意到已建立的保护机制(见上文第5(e)段)和下令采取的预防措施,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起草保护人权维护者的公共政策的进程尚未完成。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对上述行为定罪的数量很少,人权维护者所受攻击分析部门的效力有限(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3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AT/C/GTM/CO/4, 第12段和CAT/C/GTM/CO/5-6, 第14段),并敦促缔约国:

(a)通过并执行一项保护人权维护者,特别是维护土著人民权利的人权维护者的公共政策,以及一项保护记者和其他媒体工作者的方案,该政策应是参与性进程的结果,并更深入地审查对这些群体实施前所未有的暴力行为的原因;

(b)传播检察署第5-2018号一般性指示,确保及时、彻底和有效地调查所有针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威胁和攻击,并确保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责任人进行审判和处罚;

(c)确保刑事司法系统不被用来攻击人权维护者,并确保在对人权维护者提出指控的案件中维护正当程序保障;

(d)向负有保护任务的现有机构提供资源和必要的培训,使它们能够以协调一致和尽责的方式作出应对;

(e)确保人权维护者不因与包括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内的联合国条约机构通信或向其提供信息而遭到报复。

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动机的暴力行为

4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保障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的权利,但仍对他们面临的高暴力发生率表示关切,并特别关切往往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杀害跨性别妇女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将使基于性取向的歧视长期存在的立法草案,如第5272号法案的通过,可能加剧这种暴力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包括被关押在男犯监狱中的跨性别者的处境脆弱,他们遭到性暴力、出于其自身安全考虑的长期隔离以及侵入性和侮辱性搜身的比例较高(第2、第12和第16条)。

41.缔约国应:

(a)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在所有环境中的人身安全,坚持不以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进行歧视的原则;

(b)确保对基于一个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攻击行为进行调查,对责任人进行审判和处罚,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并有系统地收集有关这类犯罪的数据;

(c)加快通过和执行解决监狱系统中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人特殊需要的规则;

(d)对搜身程序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这些程序不会有辱人格,只在例外情况下进行侵入性搜身,并尽可能使其不具侵犯性,由受过训练的同性工作人员进行,并充分尊重相关个人的尊严和性别认同(《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50至第53条和第60条);

(e)确保出于安全原因实行的隔离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的规定。

培训

4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关于预防酷刑的课程覆盖率很低,并遗憾地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没有对执法人员培训采取持续的后续行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以下方面的资料:法官、检察官和医务人员培训方案的范围和覆盖率;向其他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公设辩护人和国家法医学研究所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关于被剥夺自由的弱势群体需要的课程内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具体的方法来评估这些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发生率方面的有效性(《公约》第10条)。

43.缔约国应加大努力:

(a)制定和实施强制性和经常性的培训方案,确保所有公务员,包括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军人、监狱人员、司法人员以及检察署、公共刑事辩护研究所和国家法医学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充分熟悉《公约》的规定以及酷刑和虐待犯罪的预防、调查、处罚和补救及弱势群体的具体需要等方面的义务,并获得相关指示;

(b)制定关于非胁迫性调查技巧的培训方案;

(c)制定用于评估旨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的教育和培训方案有效性的办法;

(d)继续确保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和残疾人中心的人员在内,接受专门培训,以便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确认和记录酷刑和虐待案件。

后续程序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2月7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对委员会有关下列问题的建议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国家防范酷刑机制;青少年庇护所和拘留中心发生的死亡和虐待事件;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酷刑行为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的调查;以及暴力死亡、驱逐和内部安全(见上文第15(b)、第25(a)和(b)、第27(a)及第33(d)和(e)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5.请缔约国用适当的语言,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向缔约国所有机关,包括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2月7日前提交下次即第八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