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6/D/82/2019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 March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82/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Z.A.(由律师Dominik Andreas Bend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德国

来文日期:

2019年4月6日

事由:

将提交人从德国驱逐到瑞典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儿童的最大利益;生命权;健康权

《公约》条款:

第3条第1款、第6条、第23条第1款和第24条第1款

1.来文提交人系Z.A.,索马里国民,2008年出生。提交申诉时,他正面临从德国被驱逐到瑞典的问题,而此前他的庇护申请在瑞典被驳回。提交人声称,如果被遣送到瑞典,他将无法获得医疗援助,这不仅对他的福祉至关重要,而且关系到他的生存。因此,将其驱逐至瑞典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第6条、第23条第1款和第24条第1款享有的权利。

2.提交人在申诉中指出,他出生在索马里,在那里他被诊断患有严重痉挛性瘫痪。他不能动也不能走路。2015年8月,提交人及其母亲在瑞典提交的庇护申请在最后裁决中被驳回。他们于2018年2月离开瑞典进入德国,并在那里申请庇护。在联邦移民和难民办公室2018年4月4日作出的一项裁决中,认为根据2013年6月26日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第604/2013号条例(《都柏林第三规则》),他们的庇护申请不可受理。提交人及其母亲于2018年8月21日被驱逐到瑞典。提交人声称,瑞典没有向他和他的母亲提供住宿、食物或援助。因此,他们于2018年9月4日返回德国,并在那里再次申请庇护。该申请于2018年12月19日被联邦移民和难民办公室驳回,理由与其先前裁决中提到的理由相同,即根据《都柏林第三规则》不可受理。

3.2019年6月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的意见。它表示,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鉴于在提交申诉时,提交人在联邦宪法法院仍有一项上诉尚未裁决。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瑞典当局在向德国驻斯德哥尔摩大使馆提供的资料中表示,它们向所有儿童提供了获得充分医疗保健的途径,而无论他们是否有居留证。缔约国还指出,国内当局对提交人的申诉进行了评估,认为提交人未能证明,如果他或他的母亲返回瑞典将面临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因此缔约国称,申诉没有法律依据。

4.2020年6月2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坚称来文可以受理。然而,他通知本委员会,他将撤回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因为根据《都柏林第三规则》移交的最后期限已过,不可能再将他驱逐到瑞典。

5.在2021年2月4日的会议上,委员会认为,鉴于提交人提出撤诉通知,该案已失去意义,并决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之下的议事规则第26条,停止审议第82/2019号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