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UZB/CO/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Octo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8月31日和9月1日举行的第2636和第2637次会议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9月23日举行的第266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21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设立儿童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在出生登记和减少无国籍状态、消除艾滋病毒母婴传播和消除广泛使用童工现象方面取得了进展;将男女结婚年龄统一为18岁;并采取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增加受教育的机会。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尊重儿童的意见(第20段)、暴力侵害儿童(第28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2段)、残疾儿童(第36段)、健康和保健服务(第38段)、教育(第43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内容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和2017年对《儿童权利保障法》所作的修正,重申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载的所有原则和规定纳入国内立法,并确保有关部门采用这些原则和规定。

综合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改善儿童权利制度的措施计划,再次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关于儿童的综合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为执行这项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设立了国家儿童问题委员会及其地区司,并建议缔约国确保该委员会拥有必要的权力和资源,以协调各级所有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活动。

资源分配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积极措施,扩大对有子女的低收入家庭的社会救济。委员会回顾其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5,建议乌兹别克斯坦通过在公共行政和市政机构内培养对于数据收集、分析和使用的学习文化,在社会部门推出参与式循证和成果规划和预算编制模式。

腐败

10.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反腐败法》、2021-2022年国家反腐败方案以及在各级建立的反腐败机构,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出生登记、医疗保健和教育领域,切实解决腐败问题。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回顾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分类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及其使用途径,并确保其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包括暴力侵害儿童、心理健康、街头儿童、残疾儿童、少数群体儿童、童工、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和司法系统中的儿童,包括犯罪的受害者和证人,以便为其政策和战略提供参考。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设立了儿童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建议缔约国为该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便其切实履行任务,并加强该办公室的任务授权,以关爱儿童的方式处理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使《儿童问题监察员法》草案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和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以便迅速通过该法。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在儿童的参与下,强化提高认识方案,确保广大公众,包括家长和儿童本人,广泛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的强制性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注意到自2017年以来为增强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而采取的积极措施,回顾其以往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为非政府组织,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创造有利环境,促进它们参与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的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价工作,并参与提交委员会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儿童权利与企业部门

15.委员会回顾其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为企业部门建立一个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其有效实施,在发生违反行为时予以适当制裁并提供补救。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9年将男女结婚年龄定为18岁,呼吁缔约国取消允许18岁以下男女结婚的所有例外。

C.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和10.3,建议缔约国通过、执行、监测和评估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和一项包括提高认识和媒体宣传等措施的战略,以改变助长歧视,特别是助长基于性别、残疾、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执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解决对女童、残疾儿童、少数群体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接受替代照料儿童、街头儿童和其他弱势儿童的歧视问题。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回顾其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在其立法中明文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保将其纳入所有涉及儿童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并始终如一地采用这一原则,包括制定具体的程序、标准和工具,并向教育、司法、警察、儿童保护和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培训,加强其在工作中采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能力。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4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儿童权利的补充措施的第4296号总统令及随后的立法修正案规定,儿童有权就影响其利益的所有事项以及在任何司法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表达意见,且不论年龄大小,他们的意见都应得到考虑,这是一项积极的行动。委员会还欢迎为14岁至30岁的人设立青年议会、开展青年协商以及利用所谓的“U-报告”就新的法律和政策征求儿童的意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司法程序中,包括在关于民法事项和与替代照料有关的司法程序中,很少听取儿童,特别是10岁以下儿童的意见;

(b)儿童议会被废除,缺乏适合儿童的表达意见的程序和空间,包括在学校内;

(c)存在对女童和弱势儿童进入参与性机构的障碍。

20.委员会回顾其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执行法律法规,承认所有儿童,包括10岁以下儿童,有权表达意见,包括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特别是在涉及民事和替代照料的程序中表达意见,为社会工作者和法院建立一套制度和(或)程序以遵守这一原则,并建立儿童感到可以安全表达意见的适合儿童的程序和空间;

(b)建立儿童议会等关爱儿童的地方治理制度,促进儿童,特别是女童、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农村儿童、少数群体儿童、残疾儿童和街头儿童的系统性公民参与;

(c)进一步促进所有儿童以有意义和有自主权的方式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并在所有与儿童有关的事项中让儿童参与决策,并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至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1.委员会欢迎在出生登记以及减少和防止无国籍状态方面取得的进展,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2020年《国籍法》执行情况的数据,包括无国籍人提交的申请数量,并按年龄和性别分列;并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身份权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收养保密的资料,但建议缔约国确保被收养儿童能有效行使了解其亲生父母的权利。

表达自由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学校配备了宽带互联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所有儿童的网络连接,并特别关注偏远地区和经济困难家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并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儿童能够并鼓励儿童根据《公约》第13条和第17条有效行使其表达自由权和获取信息的权利,而不受不必要的限制。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4.委员会注意到宗教自由方面的一些积极变化,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公约》第14条规定的儿童权利以及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期以符合这项规定的方式,实现不同宗教,包括那些未得到正式承认的宗教的和平共处。

隐私权

25.委员会回顾其建议,即缔约国应保障接受替代性照料儿童和儿童司法设施中的儿童的个人财产和通信隐私权。委员会还回顾其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为保护儿童隐私制定有关媒体和数字环境的法律、法规和保障政策,制定关于合乎道德的儿童报道标准,并建立起诉侵权行为的机制。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6.委员会注意到打击酷刑的立法措施,并回顾其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2及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按照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使酷刑的定义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的定义保持一致;

(b)调查关于儿童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包括在警察审讯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有效起诉肇事者并将其绳之以法,给予相应的制裁,并为受害者提供诉诸司法的机会;

(c)确保儿童,特别是儿童拘留中心和替代性照料机构中的儿童,能够利用保密、适合儿童的申诉机制举报案件,并确保举报此类案件的人不会遭到报复;

(d)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评估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的拘留条件,并确保包括国家防范机制在内的监测机制能够为监测目的进一步不受阻碍地进入这些机构;

(e)向法官、执法人员和律师提供培训,使他们了解如何与儿童打交道,以及如何使用适合儿童、顾及儿童感受的调查方法。

暴力侵害儿童

27.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设立了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儿童求助热线(“1146”),以及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并注意到经修订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来文法》规定,儿童有权提出申诉。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普遍程度、形式和原因的数据,这类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举报不足,在社会上不为人知,因此无法准确评估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

(b)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立法和体制框架不足;

(c)体罚不受法律明确禁止,几乎为人普遍接受;

(d)缺乏识别暴力受害者的能力,也缺乏对受害者保护采取顾及儿童感受的多学科办法;

(e)对受害者的支助服务不足,没有专门为受害儿童设立的热线。

28.委员会回顾其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敦促缔约国:

(a)开展一项研究,评估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普遍程度、原因、性质和形式,如体罚、家庭暴力、欺凌、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网上暴力,并在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和执行一项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综合战略,特别关注女童、残疾儿童、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父母移民的留守儿童和司法系统中的儿童;

(b)颁布、执行和监测立法,明确禁止在所有环境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体罚;

(c)在立法中确保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包括在父母之间出现暴力行为时,向儿童发出保护令;

(d)通过提高认识运动等方式,在家庭、社区和学校内提倡正面、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并改变态度;

(e)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包括多机构爱幼基础设施,以确保和促进对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强制性举报和多机构干预,并对教师、医疗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和马哈拉代表进行培训,以查明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并将受害者移送至相应的部门;

(f)确保儿童能够利用保密、体恤儿童的申诉机制,并鼓励他们利用这些机制;

(g)采用关爱儿童的多部门办法,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包括性暴力案件,都得到迅速调查,并确保毫不拖延地对儿童的证词进行音像记录,并允许在法庭诉讼期间将这种记录作为证据;

(h)确保对暴力侵害儿童包括性暴力的犯罪者进行起诉和适当制裁,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i)建立立法和体制框架以及顾及性别和儿童问题的标准化程序,并为法官、执法人员、教师、医疗保健和社会工作者以及这方面的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定期培训和指导;

(j)向暴力行为受害儿童提供专门的、关爱儿童并顾及性别的服务,包括心理社会服务,并使他们能够获得有关补救措施的信息,以确保他们康复并重返社会。

有害做法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禁止童婚,并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切实执行这一禁令;加强努力,促进态度的转变,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宣传童婚对儿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并为提出申诉的受害者制定保护计划。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至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支助计划的水平不足,获得支助的机会有限;而移民率的增加导致得不到父母照顾的儿童人数上升,同时父母受到惩罚性的对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社会救济福利,制定并扩大育儿计划;

(b)加强努力,防止遗弃儿童和家庭分离,并促进家庭团聚,包括为此划拨充足资源,确保提供社区服务,特别关注贫困家庭、有残疾儿童的家庭和父母移民的留守儿童,扩大训练有素的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学家的队伍以提供这种服务,并提高儿童和家庭对这种服务的认识;

(c)根据《公约》第18条第1款,提倡男子承担育儿工作,父母平等分担育儿责任,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扩大使用陪产假和父母双方的灵活工作安排。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9年2月关于加强对失去父母照料儿童的福利措施的第4185号总统决议,并欢迎缔约国设立了机构间技术工作组并制定了2022-2036年期间去机构化战略草案,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缔约国执行去机构化政策的工作出现延误;

(b)大量儿童被剥夺家庭环境,其中3岁以下儿童的比例越来越大;

(c)机构收容率高,特别是由于社会经济困难、离婚、遗弃和残疾等原因;

(d)缺乏正式的寄养制度,也缺乏挑选、准备、支持和监测监护人或赞助人的机制;

(e)服务提供者缺乏案件管理这一强制性工具,专业人员人数不足;

(f)缺乏护理质量标准和监测,也缺乏个人护理计划和安置复核;

(g)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来促进与父母的联系和将兄弟姐妹安置在一起;

(h)据报寄宿照料机构中存在虐待和性暴力,在那里儿童很容易被贩运而受到性剥削;

(i)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缺乏支持。

32.委员会回顾《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及其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国家一级改革儿童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将不同的社会工作集中在单独的一个致力于儿童福利的社会保护机构之下;

(b)在有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加快通过去机构化战略及其行动计划,以期改变儿童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优先考虑家庭式办法,而不是机构安置;

(c)在照料和保护工作中引入个案管理,包括个别照料计划,为所有替代照料环境制定质量标准,并对机构式和家庭式儿童保育设施的安置情况定期进行实质性审查,监测其中的照料质量;

(d)确保绝不能单凭贫困、残疾或离婚的理由使家庭分离,只有在对儿童的处境进行全面评估后认为符合其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才让儿童与家庭分离;

(e)增加从事家庭和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社会工作者、服务提供者、监护人监察员和马哈拉工作人员的人数并加强他们的能力,以确保采取家庭式照料办法,并提高他们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要的认识;

(f)建立正式的寄养制度,制定选择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招募寄养父母的运动,并在安置儿童之前和期间,为寄养父母以及监护人和赞助人提供定期和充分的培训,特别是寄养残疾儿童方面的培训;

(g)停止将3岁以下儿童送入收容机构,确保他们完全在家庭环境中得到照顾;

(h)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家庭和社区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和收养划拨充足的资金,并在可能时为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

(i)制定程序和设施,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机会与家人保持联系,并在符合其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将兄弟姐妹安置在一起;

(j)确保提供方便儿童的渠道,以便举报、监测对受照料儿童的暴力和(或)虐待行为并提供补救,并向儿童提供关于贩运和经济剥削及性剥削风险的信息;

(k)确保向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支持,包括住房选择和商业贷款,并发展社区服务,帮助他们开始独立生活。

收养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养服务机构的能力,以便在收养程序中评估和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提供收养前和收养后的服务和监测;并考虑批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4.委员会参照联合国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作出的所有决定中,包括在对照料者判刑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考虑监外教养办法;

(b)保障照料者被监禁的儿童享有在适当和对儿童友好的场所进行探视的权利;

(c)确保在无法避免监禁照料者的情况下,儿童能够获得适当的学前教育、营养和卫生服务,享有玩耍的权利,并得到社会工作者的定期探访,以保障他们的身心和社会发展。

G.残疾儿童(第23条)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0年通过了《残疾人权利法》。委员会还注意到为改善对残疾儿童的支助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Muruvvat残疾儿童之家提供社区服务和日托场所,使儿童能够与家人生活在一起,并注意到2021年推出了包容性教育。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对残疾采取医疗和慈善模式,缺乏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残疾定义;

(b)向残疾儿童父母提供的财政和社会支助不足,要求提供残疾证明阻碍了近50%的残疾儿童获得儿童残疾津贴;

(c)残疾儿童的机构收容率很高,Muruvvat之家的分布存在地区差异;

(d)缺乏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包括专业人员,缺乏发育性残疾的早期筛查和干预;

(e)接受特殊教育和失学的残疾儿童比例过高;

(f)普遍存在污名和歧视,除其他外,这导致缺乏参与机会。

36.委员会回顾其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及其以往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在有关残疾儿童的立法和政策中采取基于儿童权利的方针,包括采用《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的定义;

(b)统一残疾鉴别方法、工具和标准;

(c)加强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持,增加提供的社区服务,包括早期干预服务和由护工和社工助理提供的家庭护理;

(d)确保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一样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幼儿教育和学前准备;

(e)为有特殊需要和残疾的儿童制定家庭式替代照料办法,而不是将他们安置在Muruvvat之家;

(f)确保经常与儿童接触的社会服务部门和其他专业人员具备充分的知识和最低行为标准,包括有关残疾的知识和最低行为标准;

(g)加强针对政府官员、法官和执法人员、律师、公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活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宣传他们作为权利持有者的正面形象,并为他们提供机会,包括在学校让他们就影响到自身的问题发表意见。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先前的建议,于2014年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对“活产”的定义,并欢迎缔约国在消除艾滋病毒母婴传播方面取得进展,卫生保健改革注重预防,并采取措施改善母乳喂养和获得产科和初级卫生保健的机会,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新生儿、婴儿、五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高;

(b)报告死产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这被认为是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责任,而不是系统性失误;

(c)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佳,各地区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方面持续存在差距,存在人满为患、缺乏训练有素的专业医生和护士以及缺乏设备、所需药品、用品、公共设施和卫生材料等问题;

(d)结核病死灰复燃,包括在儿童当中;

(e)为改善卫生部门的运作而通过的准则和规程没有得到执行和监测;

(f)儿童和孕妇缺乏微量营养素,超重和肥胖呈上升趋势,缺乏监测营养方案和政策影响的机制。

38.委员会回顾其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2.2、3.1、3.2和3.8以及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进一步降低新生儿、婴儿、五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包括改善产前和产后服务和设施的质量和普及程度,以及早期鉴别、干预和筛查方案;

(b)建立孕产妇和围产期死亡监测、分析和应对系统,以系统而非惩罚性的方式处理报告死产方面的违规行为,并公布死因数据;

(c)划拨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用成果预算制制定一项战略,加强全国各地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可负担性,将重点放在医生和护士的职前和在职培训及能力建设,以及医生和护士的适当薪酬和职业发展的激励措施,强化供应链系统,以确保药品和用品的库存充足,改善医疗卫生设施的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预防和控制感染,并使初级保健设施实现管理现代化;

(d)加强结核病的预防和护理,特别关注儿童;

(e)建立一个监测系统,以监督医疗改革,包括相关政策、规程和准则的实施情况,并为进一步采取行动提供参考;

(f)改善妇女和儿童的微量营养素缺乏状况,解决儿童营养不良以及超重和肥胖日趋严重的问题,包括提供合格的儿童保健专业人员,建立监测全国各地国家营养方案执行情况的机制,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体育活动,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落实爱婴医院倡议。

青少年健康

39.委员会注意到青少年自杀行为和艾滋病毒感染率上升,回顾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5、3.7和5.6,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并以所有青少年男女为对象,特别注意防止性传播感染;

(b)确保青少年能够获得现代避孕手段、保密检测和艾滋病毒治疗;

(c)制定和执行一项精神卫生政策和战略,将重点放在预防、开发门诊服务以及解决儿童和青少年新出现的精神卫生问题,包括自残和自杀行为,确保儿童和青少年能够获得精神卫生服务和方案,在所有地区增加训练有素的儿童精神病医生和儿童心理学家的数量,并鼓励儿童寻求心理健康服务,不受污名;

(d)继续努力防止药物滥用,并提供便捷而适合青少年的药物依赖治疗和支持服务。

环境健康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受气候和环境危害影响最严重的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和花剌子模州儿童健康而采取的措施,建议缔约国继续监测、减轻和处理环境退化和气候变化对儿童健康和发展发育的影响,并特别注意粮食安全、水和环境卫生问题,以及获得医疗保健和营养服务和方案的机会。

生活水准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扩大社会援助计划,将14至18岁儿童包括在内,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4%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之中,这使他们容易受到剥削和虐待,冠状病毒病(COVID-19)的流行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脆弱性。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1.3,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关于儿童贫穷问题的多层面措施,为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参考,以确保充分保护弱势儿童及其家庭,包括克服机构分散的问题,加强机构间协调以及社会、医疗卫生和法律保护服务之间的相互联系,提高社会保护方案的质量,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社会服务网络;

(b)为所有有子女家庭的社会援助计划划拨充足资金,确定脆弱家庭的客观定义,确保向其提供社会经济支持,并特别关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和花剌子模州的低收入家庭;

(c)收集和分析关于童工的数据,以及童工现象的根本原因和童工的工作条件,以便为政策行动提供参考。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7-2018年实行了11年免费义务教育,采取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包括改革学校课程,并计划到2021年普及学前教育。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在获得各级优质教育方面存在地区、性别和收入差距,导致儿童辍学,特别是在小升初时辍学;

(b)缺乏训练有素的教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以及学前教育阶段;

(c)对全纳教育缺乏理解和执行;

(d)依靠私人辅导为进入大学备考,这使低收入家庭子女处于不利地位;

(e)学习环境受到基础设施不足和欺凌的影响;

(f)据报塔吉克少数民族儿童在接受本民族语言教育方面遇到障碍;

(g)普及程度不够,缺乏普及学前教育所需的训练有素的教师和基础设施。

43.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1-4.7、4.a和4.c以及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女童、贫困家庭儿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以及残疾儿童,都有平等机会不必通过竞争即可获得优质教育,并确保所有儿童能够继续上学并完成学业,包括支持他们升入中学;

(b)加强教师的职前和在职培训,确保有足够数量的训练有素的教师从事学前教育;

(c)落实2021-2025年全纳教育发展理念,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确保学校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应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

(d)规范私人辅导,使所有人都能获得,继续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强化顾及性别问题的包容性教学办法;

(e)划拨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改善学校的安全和基础设施,特别关注有大批少数群体儿童就读的农村学校,包括提供充足的供暖和照明、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适当的卫生设施,并更新实验室及信通技术电教室;

(f)继续以少数群体的语言开展教育,并处理关于侵犯使用少数群体语言的权利,包括在教育中使用少数群体语言的权利的举报;

(g)继续扩大学前教育的覆盖面和容量,改善基础设施和监测,特别关注农村和偏远地区、残疾儿童和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制定关于幼儿保育和学前教师资格的国家标准,并确保他们接受系统和适当的在职培训。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44.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5月总统令为寻求庇护提供了法律途径,并注意到为处理阿富汗难民问题所作的努力,回顾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 建立一个 全国性 国际保护制度 , 包括对儿童的国际保护制度 , 并提供保障 , 防止任意拘留、驱逐和驱回 ;

(b) 禁止以与移 民 有关的理由拘留儿童 , 包括 孤身 儿童 ;

(c) 承认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家庭 , 包括儿童 , 并给予他们法律地位 ;

(d) 便利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获得教育、 医疗 保健和社会服务 ;

(e) 考虑 批准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 1967 年《议定书》 。

经济剥削 , 包括童工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童工问题协调委员会、年度全国调查制度、1006求助热线和在线服务台,并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棉花收获期间的童工现象。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持续有关于童工案件的举报,特别是在建筑业和棉花业;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7,并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消除使用童工现象,包括定期进行劳动监察并持续开展雇主、农民、地方当局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能力建设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16岁以上儿童就业是出于真正的自由选择,并受到符合国际标准的劳动保障。

街头儿童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街头儿童的数据,促请缔约国开展一项研究,评估这一现象的范围和根源,并回顾其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街头儿童得到保护、康复和援助,向家庭提供支助,并建立机制,防止儿童成为人口贩运和经济剥削及性剥削的受害者。

买卖、贩运和绑架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人口贩运所作的努力,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立法,确保贩运的定义包括国际法规定的犯罪基本要件,对贩运人口,包括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的惩罚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称,对包括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行为,绝不以软禁代替监禁;

(b)加强有关部门,包括执法、边境管理、司法和前线服务部门的能力,以查明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并将其移送到援助和保护部门,特别关注外国家庭和从武装冲突地区遣返的乌兹别克家庭,调查和起诉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同时确保起诉工作以受害者为中心、对儿童友好并顾及性别问题;

(c)确保受害儿童能够获得必要的支助和服务,包括心理支助和法律援助;

(d)制定程序,在刑事诉讼中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确保他们了解自己有权寻求赔偿,并向检察官和法官提供这方面的培训。

儿童司法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塔什干开展的提倡转送和恢复性司法的联合项目,并注意到四个封闭式违法儿童收容所中有两个已经关闭,而且将移送至这类收容所的最低年龄从11岁提高到14岁,回顾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及其以往的建议,并参考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全球研究报告,促请缔约国:

(a)建立一个专门的综合儿童司法系统,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指定专门负责儿童事务的法官和检察官,确保他们接受专门培训,并为此目的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b)确保尊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控犯罪的儿童的程序保障,并确保儿童从开始调查之时起就能获得高质量的免费法律援助;

(c)促进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促进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d)确保将监禁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对其使用情况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撤销;

(e)对于少数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情况,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拘留条件和待遇符合《公约》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卫生服务方面;

(f)停止将任何形式的单独监禁作为惩戒措施使用,并废除允许这种单独监禁的法律;

(g)发展社区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包括心理支持,以防止再犯罪。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提交的报告中没有提供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资料,回顾委员会2019年关于执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准则,重申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明文界定《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所列的所有罪行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并处理买卖儿童与贩运儿童之间的区别。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从阿富汗、伊拉克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遣返乌兹别克儿童,并向他们提供支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与家庭团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与民间社会密切合作,继续努力,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是在为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选择最适当的照料形式时。委员会还回顾其先前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应:

(a)加强针对儿童、其家人和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关于《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的提高认识措施;

(b)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或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

(c)确立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域外管辖权,取消双重犯罪要求;

(d)建立来自冲突地区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早期鉴别机制,收集关于这些儿童的分类数据,并加强向他们提供的身心支持;

(e)颁布立法,将向儿童可能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出口和(或)转运武器和(或)军事援助定为刑事犯罪。

L.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四 . 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次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7月28日前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5.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