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拉克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5年10月27日举行的第3214和第3215次会议上(CCPR/C/SR.3214和3215)审议了伊拉克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IRQ/5)。在2015年11月4日举行的第322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伊拉克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尽管迟交13年,以及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表示,赞赏有机会恢复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IRQ/Q/5)的书面答复(CCPR/C/IRQ/Q/5/Add.1)、对话期间代表团的口头补充、以及缔约国向委员会书面提交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人权采取下列立法和体制措施:

(a)部长委员会通过了2015年第201号决定,以执行“全国保护家庭暴力幸存者应急规划”;

(b)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法》(2012年第28号法);

(c)通过了《记者保护法》(2011年第21号法);

(d)通过了《人权事务高等委员会法》(2008年第53号法),2012年4月设立了这一委员会;

(e)2005年10月15日通过了《永久宪法》。

4. 委员会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3年3月20日;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1年7月7日;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11月23日;

(d)《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6月24日。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5. 委员会注意到,法院可适用已获批准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条约,但遗憾的是,未收到法院援引或适用《公约》规定案件实例。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加入《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6.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及其在国内法中适用性的认识,以确保法院参照《公约》条款。还应考虑加入规定了个人申诉机制的《公约的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国家人权机构

7. 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人权事务高等委员会履行任务时面临困难,例如资源不足和一些实际制约因素而难以有效履行诸如访问视察剥夺自由场所等任务活动(第二条)。

8.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权事务高等委员会得以充分、有效、独立地依照《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任务。应确保该委员会资金和人力资源充足,能够在缔约国全境内同等接触所有人员,得到所有公共机关全力的配合。

反恐怖主义措施

9.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需要采取措施打击恐怖主义行径,但关切的是,资料显示,《反恐怖主义法》(2005年第13号法案)中恐怖主义的定义宽泛而有可能被广义解读,还规定对定义为恐怖主义行为的广大活动强制判处死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报告,该法得到大量运用,包括用于儿童和丈夫涉嫌恐怖主义而未举报其活动的妇女(第二条)。

10.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解决恐怖主义定义宽泛的问题,并确保凡现行或新出台的反恐怖主义法律,包括待立法部门批准的法律草案,均完全符合《公约》。还应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采取的措施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本国义务、不强制判处死刑且绝不滥用。

不歧视和同等保护权利

11. 委员会对所指控基于真实或认为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侵害他人的行为及这些人遭受的社会污名和社会排斥感到关切。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在定期报告中的评论(见CCPR/C/IRQ/5第177段),感到遗憾的是,同性恋者和平示威的权利方面需要澄清。委员会注意到国际上道德观和文化的多样性,但回顾道,各种道德观念和文化必须始终服从人权普遍性和不歧视原则。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少综合的反歧视法律(第2、第6、第7、第17、第19、第21和第26条)。

12. 缔约国应:

(a)大力打击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针对他人的成见和消极态度;

(b)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这类人员充分享有《公约》所载一切人权,包括和平集会权;

(c)以有力措施有效防止歧视和暴力侵害这类人员的行为,确保有效调查所有暴力侵害这些人的行为,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赔偿受害者。还应就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暴力侵害他人的案件采集综合数据;

(d)考虑颁布反歧视的综合法律,内容应包括在所有领域全面有效保护免遭歧视的规定和受禁止的歧视理由的全面清单,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13. 委员会关切的是法律中一直存在针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例如《刑法典》和《个人身份法》的一些规定,包括准许特定情况下重婚的规定。还关切的是,妇女在政府最高层和司法机关代表率低(第3和第26条)。

14. 缔约国应采取更有力措施,保障法律上和实际上的男女平等。具体而言,应:

(a)加快审查国内法,撤销所有歧视妇女、容许暴力侵害妇女的规定或按《公约》予以修订;

(b)加大努力,提高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率,特别是在政府最高层和司法机关;

(c)加大力度,消除关于男女在家中和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的性别成见。

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有害习俗

15. 委员会对早婚、“临时”和强迫婚姻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欢迎库尔德斯坦地区为打击女性外阴残割开展的工作,包括将该习俗入刑,但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他处尚未禁止女性外阴残割(第2、第3、第7、第23和第24条)。

16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防止和消除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有害习俗,特别是早婚、“临时”和强迫婚姻及女性外阴残割,包括采取更有力措施,让公众认识到这些习俗的消极影响。还应确保在国内全境禁止一切形式的女性外阴残割,在库尔德斯坦地区有效执行相关刑事法律。缔约国还应保障这些习俗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

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17. 委员会忆及以往结论性意见(见CCPR/C/79/Add.84第8段),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1968-2003年间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伊拉克最高刑事法院法》(2005年第10号法),并采取了措施,为该时期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救。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军事行动、军事错误和恐怖主义行径的受害者赔偿问题的法律(2009年第20号法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资料表明,伊拉克最高刑事法院已完成任务,不再运作。感到遗憾的是,关于以往侵犯人权行为的问责问题未收到详细资料,特别是定罪的犯罪者人数、判处的刑罚和仍在进行的调查及赔偿情况(第2、第6和第7条)。

18.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无一遗漏地惩处以往本国境内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并确保充分赔偿所有受害者或家属。

武装冲突情况下侵犯人权的指控

19. 委员会表示谴责的是,资料表明,所谓的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及其附属组织犯下了杀害、绑架、奴役、强奸、酷刑、招募儿童和强迫婚姻等国际法定义下的严重罪行。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报告结论称,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可能对雅兹迪群体犯下了灭绝种族罪以及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见A/HRC/28/18第78段)。缔约国注意到缔约国在提供的资料中说明了在受袭击地区保护平民的工作,但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犯,伊拉克安全部队及附属武装组织在打击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的过程中针对平民犯下了侵犯人权行为,包括法外杀害、酷刑和不分皂白的攻击(第2、第6、第7、第9、第24和第27条)。

20.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确保:

(a)独立、及时和彻底地调查所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尽快予以适当惩处,充分赔偿受害者;

(b)本国部队、管控下的组织及同本国协作的部队不得犯下侵犯人权行为,各方均应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避免平民伤亡;

(c)本国辖区内所有人员,特别是因族裔或宗教处于最弱势的人员,得到必要保护而免遭暴力攻击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d)受害者,特别是从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获释的妇女和女童,得到充分支助,曾被用于或应征参加武装冲突的儿童获得充分援助,以实现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

国内流离失所者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超过300万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处境问题采取的措施,但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内流离失所者受到歧视性的行动自由限制(第2、第12和第26条)。

22.缔约国应继续加大努力,保障国内流离失所者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保护的权利,包括行动自由。

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接纳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但关切的是,资料显示,现行的难民问题法律框架不能充分保障按《公约》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新的符合《公约》的综合法律框架延迟通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指控,当前安全局势下,保护框架缺失导致了驱回事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巴勒斯坦难民面临保护问题,包括暴力袭击(第2、第6、第7和第13条)。

24.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快通过新的符合《公约》的庇护与难民事务综合法律框架。还应确保在一切情况下严格遵守驱回禁令。缔约国还应加大努力,确保有效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暴力侵害妇女

25.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告,家庭暴力和“名誉杀害”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在缔约国仍是严重问题,并且有指控称,地方非政府组织不得经营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 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家庭暴力的2011年《库尔德斯坦地区法》(第8号法),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他处尚未通过打击婚内强奸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综合法律。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刑法典》规定因“名誉动机”谋杀可从轻处理、强奸犯同受害者成婚的可免罪(第3、第6和第7条)。

26.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具体而言,应:

(a)便利举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并确保及时彻底调查所有此类案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充分赔偿受害者并为之提供保护手段,包括在境内各处前往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经营的庇护所或庇护中心;

(b)尽快修订法律,保障充分保护妇女免遭暴力侵害,包括撤销《刑法典》中“名誉动机”谋杀可从轻处理、强奸犯同受害者成婚的可免罪的规定,并确在全国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等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入刑并予以适当惩处。这方面,缔约国应加快在国家层面通过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并确保最终案文完全符合《公约》;

(c)增加宣传活动,让人们认识到暴力侵害妇女不可接受及这种行为的消极影响和受害者可用的资源与保护,启动面向家庭暴力犯罪者的方案,帮助他们改变暴力行为,强化国家官员培训活动,使他们能够有效应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死刑

27.委员会忆及以往建议(见CCPR/C/79/Add.84第10段),仍关切的是,国内法律对未达到《公约》第六条第2款所指“最严重罪行”的犯罪处以死刑。还关切的是,资料显示,某些罪行强制判处死刑,某些可判死刑的罪行明文规定不可特赦。委员会又关切的是,据指控,有依据胁迫或酷刑所获供词、或审判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的情况下判处死刑的案例。委员会另外关切的是,据报告,判死刑的案件为数众多,死刑适用频繁(第6、第7和第14条)。

28.缔约国应充分考虑废除死刑并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如保留死刑,则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法律行动,确保:(a) 死刑只用于最严重罪行;(b)绝不强制判处死刑;(c) 所有案件均可赦免或减刑,无论所犯何罪。缔约国还应确保,即便判处死刑,绝不违反《公约》判处死刑,包括不得违反公正审判程序。

禁止酷刑和虐待

29.委员会关切的是,资料显示,缔约国的刑法不能充分确保将所有国际上接受的酷刑定义涵盖的行为入刑。还关切的是,据指控,警方常以酷刑和虐待为逼供手段; 尽管国内法有禁令,法院仍将胁迫所获供词用作证据,被告就此提出的指控未获充分调查;很多被剥夺自由的妇女,特别是因恐怖主义相关罪名被拘留的妇女,遭到强奸和性侵犯;酷刑或虐待导致多起拘押中死亡的案例。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备案的酷刑和虐待申诉中获调查的申诉比例低(第2、第6、第7和第14条)。

30.缔约国应:

(a)以必要的法律举措确保《刑法典》中的酷刑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七条和其他国际承认的规范,较好的做法是将酷刑作为一项单独罪行写入法律,按情节轻重论处;

(b)采取更有力的举措防止酷刑和虐待,并确保及时、独立、彻底地调查所有此类案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充分赔偿受害者;

(c)确保法院不采信以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方式所获供词,及时充分调查被告关于某声明为酷刑或虐待所获的指控,证明自愿招供的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

(d)确保及时、独立、彻底地调查所有拘押期间死亡的案件,如断定死亡为酷刑、虐待或有意疏忽所致,应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资料显示,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在缔约国仍是重大问题(第八条)。

32.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大努力,打击、防止、消除和惩处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行为。具体而言,应确保彻底调查所有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的案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充分赔偿受害者并为之提供保护手段,包括前往资源充足的庇护所。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受害者,特别是性贩运的受害者,不因其遭受贩运期间从事的活动而受惩处。

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33.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指控,尽管有法律保障,安全部队仍在无司法令的情况下逮捕,很多人长期被拘留而不得面见法官,法院宣布无罪或刑期已满的被拘留者并非全部得到立即获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承认设有秘密拘留场所,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据指控,有人员被秘密拘留。还关切的是,据指控,大量人员被审前拘留,拘留时间超出国内法律规定的期限,罪行可判死刑者在调查结束前可被无限期审前拘留(第九条)。

34.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凡被拘捕者在实际上从剥夺自由之初即享有所有《公约》第九条所载基本法律保障。具体而言,应确保:

(a)剥夺自由应完全遵守《公约》;

(b)确保因刑事罪名被逮捕或拘留者均可迅速面见法官并在合理期限内获审或者获释;

(c)法院判定无罪或刑期已满的被拘留者立即获释;

(d)无人被秘密拘留;

(e)遵守规定的审前拘留期限,以防拘留时间过长,对论罪可判死刑者不得无限期审前拘留。

司法机关独立和公正审判

35.委员会关切的是,报告显示,司法机关实际上既不完全独立也非无偏倚。还关切的是,据指控,法官、律师和法院人员遭到恐吓、威胁和人身攻击,特别是非国家行为方的此种行为。委员会又关切的是,报告称,实际上,有悖公正审判保障的行为,如阻止与律师接触等多有发生,恐怖主义案件中尤为多见(第十四条)。

36.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司法机关实际上完全独立和无偏倚,保障其运作不受任何类型的压力或干涉。还应采取必要措施,为法官、律师和法院人员提供有效保护,使之免遭恐吓、威胁和/或攻击,并确保将犯罪者绳之以法。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司法程序均完全按《公约》第十四条所载保障公正审判的规定开展。

宗教自由

37.委员会关切的是,一些法规和惯例可能对行使《公约》第十八条所载宗教或信仰自由权产生消极影响。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确认,身在伊拉克的人员有权变更宗教但“只能皈依伊斯兰教”,并且禁止信奉巴哈教的第105号法仍具效力(第十八条)。

38.缔约国应保障境内所有人员充分享有《公约》第十八条所载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具体而言,应取消有悖宗教或信仰自由权的歧视性法律和惯例。

言论自由

39.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指控,记者和新闻工作者受到国家和非国家行为方的攻击和恐吓,并据报受到安全部队阻碍(第2、第7和第19条)。

40.缔约国应加大努力,保护记者和新闻工作者免遭任何形式的攻击或恐吓,确保彻底调查所有针对他们的侵犯人权行为,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保障他们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受官方干涉。

关于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

41.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指控,执法和安全人员为驱散示威过度使用武力,据称有些情况下导致了人员伤亡(第6、第7、第19和第21条)。

42.缔约国应确保及时、公正、有效地调查所有过度使用武力的事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还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执法和安全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包括保障他们接受关于使用武力的系统培训,同时适当考虑《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少数群体的权利

43.委员会关切的是,报告称,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成员持续面临歧视和暴力,《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保护法》草案的通过有所推延(第2、第6、第7、第26和第27条)。

44.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有效防止歧视和暴力侵害少数群体成员的行为,还应确保有效调查所有暴力侵害这些人的行为,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充分赔偿受害者。还应加快通过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权利保护法草案并确保最终文本符合《公约》。

D.《公约》相关信息的传播

45.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本国第五次定期报告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民间社会和在国内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民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另一官方语言。

46.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七十一条第5款,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上文第20段(武装冲突情况下侵犯人权的指控),第26段(暴力侵害妇女),第28段(死刑)和第30段(禁止酷刑和虐待)中提出的建议的执行情况。

47.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8年11月6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提供最新具体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及《公约》整体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与在国内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磋商。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限制为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