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IRL/CO/5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6January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爱尔兰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2年7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3886和第3887次会议上审议了爱尔兰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2年7月22日举行的第391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爱尔兰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以下立法措施:

(a)2021年《性别工资差距信息法》;

(b)2020年《骚扰、有害通信及相关犯罪法》;

(c)2018年《卫生(终止妊娠管理)法》;

(d)2018年《刑事司法(腐败罪)法》;

(e)2018年《〈宪法〉第三十七修正案(废除出版或发表亵渎性言论罪)法》;

(f)2017年《收养(修正案)法》;

(g)2015年《婚姻法》;

(h)2015年《儿童和家庭关系法》。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8年3月20日;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9月24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执行情况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缔约国在国内履行其国际义务的资料,包括直接适用《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曾提出建议,但缔约国没有采取步骤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也不打算这样做。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公约》规定的一些权利超出了《欧洲人权公约》条款的范围(第二条)。

6.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约》保护的所有权利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得到充分落实,以确保可向国内法院直接援引《公约》,国内法院也可适用《公约》。

保留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缔约国正在考虑部分撤销对第十条第二款的保留,但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即缔约国维持对《公约》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保留(第二条)。

8.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进一步考虑采取具体步骤,撤销对《公约》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保留。

反腐败措施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各种反腐败措施,包括通过2021年《刑事诉讼法》和2018年《刑事司法(腐败罪)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在《公共部门标准法案》失效后,缔约国正对公职人员展开道德操守审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预防、调查和惩治经济犯罪和腐败的结构和战略的审查报告》(《汉密尔顿审查报告》)所载建议中只有少量得到充分执行,以及为预防、发现和调查爱尔兰警察署工作人员的腐败和犯罪行为而设立的警察署反腐部门可能缺乏独立性。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不足,并遗憾地注意到,缺乏有关腐败案件起诉和定罪数量的数据(第二和第二十五条)。

10.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包括开展国际合作,切实通过和实施法律(例如考虑重新提出《公共部门标准法案》)及预防措施,打击腐败,促进善治,提高透明度并加强问责。缔约国还应努力确保充分、有效和迅速落实《汉密尔顿审查报告》所载建议,并采取步骤加强处理腐败案件的执法机构和检察官在运作上和结构上的独立性和专门化,以使其能够调查复杂和高级别的腐败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此外,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有效保护举报人,包括迅速颁布《2022年受保护披露(修正)法案》,并提高对腐败行为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效率。

对以往侵犯人权行为的问责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处理和纪念过去在抹大拉洗衣店、儿童机构和母婴之家侵犯人权和机构虐待妇女和儿童的行为,以及欢迎缔约国承认其以往行动中的缺陷,但委员会回顾其曾提出的对有罪不罚气氛的关切,并感到关切的是:(a) 母婴之家调查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不包括人权和平等原则,该委员会据称未能彻底有效调查所有关于侵害、虐待或忽视行为的指控,未能考虑所有幸存者的经历;(b) 爱尔兰警察署开展的调查数量有限,而且没有对这些机构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c) 未能向受害者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受害者为获赔偿必须签署放弃通过司法程序对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进一步诉诸法律补救的声明(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12.缔约国应:

(a)确保充分承认这些机构中的所有受害者遭受的侵犯人权行为,并建立过渡期正义机制,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保障所有受害者了解真相的权利;

(b)加紧努力,增设受害者申诉机制,提高受害者认识,以便彻底调查所有虐待指控,采取以权利为基础、以幸存者为中心和对创伤有了解的办法,酌情起诉嫌疑行为人,如被定罪,则根据罪行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c)保障所有受害者得到充分和有效的补救,消除所有获得补救的障碍,包括过于繁琐的举证标准、适用补救办法的时限较短、补救办法的惠给性质以及为获赔偿而须签署放弃通过司法程序对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进一步诉诸法律补救的要求。

13.委员会欢迎三份独立报告的发表,报告调查了过往实施耻骨联合切开术的做法,以及缔约国为幸存者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耻骨联合切开术惠给金方案”以及提供免费的持续医疗服务。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即缔约国未能:(a) 明确承认这种在妇女事先不知情或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蓄意和系统性做法的动机的性质;(b) 承认机构对妇女和儿童实施的虐待,这种虐待给幸存者造成终身痛苦和残疾;(c) 在尚有可能的情况下,查明、起诉和惩罚未经病人同意而施行耻骨联合切开术的行为人;(d) 向所有幸存者提供补救和支助的机会(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14.缔约国应:(a)对耻骨联合切开术案件造成的后果开展迅速、独立和彻底的刑事调查,并起诉和惩罚行为人;(b)确保所有受耻骨联合切开术影响的妇女和家庭得到适当的补救,包括消除获得“耻骨联合切开术惠给金方案”的障碍。

消除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歧视采取的各种立法和政策措施,以及于2020年设立独立反种族主义委员会,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a) 妇女、非洲人后裔、游民和罗姆人社区、残疾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持续遭受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医疗和就业领域;(b) 游民和罗姆人社区成员以及非洲人后裔尤其成为系统歧视和种族定性的目标;(c) 全面数据收集方面存在缺陷,包括缺乏族裔识别信息,特别是在执法活动和行动方面,以及在调查、起诉和惩罚歧视性罪行和基于仇恨的罪行方面(第二、第七、第十八、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

(a)继续监测和评估关于种族主义和不歧视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保证迅速和充分执行最新的国家战略和《反对种族主义国家行动计划》;

(b)根据国际标准,在所有相关国家部门和公共机构制定并全面实施族裔平等监测制度;

(c)确保向执法人员提供适当培训,以提高其认知,使其意识到有必要防止种族定性,并通过设立机制收集执法人员行使截查权力的数据,监测此类活动的效果;

(d)加强努力,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了解对执法活动中的歧视的申诉程序和补救办法。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仇恨犯罪和歧视事件数量上升,特别是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疫情的背景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公布和审查2021年《刑事司法(仇恨犯罪)法案》大纲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拟议法案可能不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有关“仇恨”和“煽动”的拟议定义以及例外范围等方面。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特定群体,特别是残疾人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没有被纳入磋商进程(第二、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按照《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条以及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打击基于种族、族裔、宗教或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理由的仇恨言论和煽动歧视或暴力行为。除其他外,缔约国应:

(a)着手及时通过2022年《刑事司法(煽动暴力或仇恨及仇恨犯罪)法案》,确保其条款和限制符合《公约》;

(b)改进相关数据收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惩罚线上及线下的仇恨言论;

(c)强化提高认识工作,以促进尊重人权和包容多样性,并消除基于种族、族裔、宗教或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陈规定型偏见;

(d)鼓励举报仇恨犯罪,确保仇恨犯罪得到彻底调查,犯罪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

(e)向中央和地方当局、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关于处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适当培训,并向媒体工作者提供关于促进接受多样性的培训。

性取向、性别认同和间性者

19.委员会对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社会污名化和歧视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缔约国正在审查矫正做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矫正疗法依然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间性儿童继续受到不可逆和侵入性的医疗干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种做法往往基于对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并且是在儿童达到他们能够给予完全、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年龄之前进行的(第三、第七、第九、第十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

(a)考虑采取必要步骤,禁止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实施所谓的矫正疗法;

(b)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明文禁止一切未经间性儿童自由和知情同意而为其指定性别的行为,但出于医疗原因绝对必要并适当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除外。

性别平等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性别平等问题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制定了《2017-2020年妇女和女童问题国家战略》,并注意到为促进性别平等和消除国家和地方各级以及私营部门和社会中政治代表性方面的性别成见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如于2019年设立了性别平等问题公民大会,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比例仍然存在差距,特别是在大选和地方选举以及私营部门企业的领导层中,包括代表弱势群体的妇女比例也存在差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修正《宪法》(第40至第41条)关于妇女在家庭和家庭生活中的角色的措辞的进展缓慢,而且没有明确的时限(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增加妇女参与大选和地方选举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比例,特别是在最高层级,包括增加代表弱势群体的妇女的参与;

(b)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2021年《性别工资差距信息法》;

(c)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战略,以消除社会中的性别成见,并实施性别平等问题公民大会的建议,特别是关于修改《宪法》第40条和第41条所用措辞的建议。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2019年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以及2018年《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措施,如增设强制控制罪这一新刑事罪。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持续增多,特别是在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可用分类数据,以及游民和罗姆人社区、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等少数群体妇女在获得服务和保护方面面临的困难(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4.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遏制性别暴力,特别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新成立的家庭暴力事务局根据《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国家战略》有效运作,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不可接受,以及这类行为产生的不利影响。缔约国还应采取行动,系统地向妇女宣传她们的权利以及申诉和获得保护、援助和补救的可用渠道,并继续努力向司法官员和执法人员提供培训,特别是有关游民和罗姆人社区等少数群体妇女的培训。

自愿终止妊娠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了2018年《〈宪法〉第三十六修正案法》,废除了第八修正案,并促使缔约国通过了2018年《卫生(终止妊娠管理)法》,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自愿终止妊娠。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第23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将任何人在该法具体条款之外协助或教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相关条款规定妇女在终止妊娠前必须等待三天,以及据称提供堕胎服务的全科医生比例很低,使妇女和女童在获得安全合法堕胎服务方面面临挑战,这对处境脆弱的以及农村社区的妇女和女童影响尤为严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第11条的限制性规定要求两名医疗专业人员出具意见,说明所涉胎儿出生后难以存活28天以上,此规定致使许多妇女在胎儿畸形的情况下被迫继续妊娠。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仍有妇女和女童在爱尔兰被拒绝或无法获得堕胎服务后,前往国外寻求堕胎服务(第二、第三、第六和第十七条)。

26.缔约国应:

(a)考虑采取必要步骤,取消对协助妇女和女童堕胎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处罚;

(b)审查可能对寻求安全堕胎的妇女造成障碍的规定,例如规定强制性等待期和由于个别医疗服务提供者行使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的权利而导致的障碍;

(c)采取必要步骤,消除现有障碍,确保因胎儿畸形寻求堕胎的妇女能够充分获得此类服务;

(d)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有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寻求庇护者、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少数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妇女普遍及平等获得堕胎服务;

(e)加强努力,防止寻求堕胎的妇女和女童遭受污名化和创伤,包括及时在所有相关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安全通道区”。

紧急状态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由于COVID-19大流行爆发后采取了保护公共健康的措施,缔约国根据2020年《卫生(维护和保护以及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紧急措施)法》对某些个体权利和自由实行了限制。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确保有关COVID-19大流行的决策过程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迁徙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等权利遭到了严重和不成比例的削减(第四条)。

28.缔约国应考虑全面审查其应对COVID-19大流行的措施,包括进行人权影响评估,评估限制对权利的影响,特别是对少数群体的影响。缔约国还应考虑设立以人权和平等为基础的独立监督机制,以确保在社会紧急状态下采取的限制性措施符合《公约》第四条。缔约国应确保适当监督,并确保此类限制以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符合相称性原则。

机构照料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涉及包括养老院在内的机构照料环境对COVID-19大流行的应对措施,并欢迎正在进行的对其应对措施和监管框架的审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整个大流行期间,养老院中与COVID-19相关的死亡率因长期机构照料中的集体生活安排而加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年轻残疾人被安置在养老院(第六和第七条)。

30.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全面审查社会照料服务的监管和保护框架,以确保老年人和结构上脆弱的群体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支助。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保证检查机制合格、独立、得到人权框架的支持,并纳入所有公共、志愿和私营卫生服务和社会照料提供者。缔约国还应继续采取针对性措施,保护老年人免受冠状病毒病和/或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

人口贩运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所作的努力,包括制定《爱尔兰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并指定爱尔兰人权与平等委员会为人口贩运问题国家特别报告员。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建立新的国家转介机制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a) 刑事司法系统中存在障碍,受害者,特别是儿童受害者的识别率低,以及对人口贩运罪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率极低;(b) 没有为受害者,特别是遭受性剥削和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针对不同性别的住宿安排(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32.缔约国应:

(a)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实施新的国家转介机制,设定明确时限并进行明文规定,以确保及早识别受害者,并提供针对性别、儿童和剥削形式的援助;

(b)审查刑事司法系统中的障碍,加倍努力识别贩运受害者,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受害者的援助不以他们配合主管当局调查和刑事起诉为条件;

(c)采取必要步骤,加强对贩运受害儿童的识别,包括采取针对儿童的识别程序;

(d)继续努力向所有相关的国家官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和所有接收设施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提供适当培训,包括关于识别和转介贩运受害者的标准和程序的培训;

(e)确保所有人口贩运案件得到彻底调查,犯罪者受到起诉并处以适当刑罚,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f)保证对遭受性剥削和被贩运的妇女和儿童提供保护及适当待遇,建立性别敏感的住宿设施,并提供医疗、物资、法律和其他融入援助等综合支助。

精神病院的强制措施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缔约国正在审查2001年《精神卫生法》,以便根据2015年《辅助决策(能力)法》的原则提供保障,以防止精神病院实施强制治疗;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提供适龄治疗,减少成人精神病院收治的儿童人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法律能力和社会心理残疾者的已颁布法律的生效和改革严重拖延。委员会还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称,在机构能力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儿童很可能继续被送入成人精神病院。此外,回顾其先前的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隔离、人体束缚、电休克疗法和非自愿服药等手段目前仍在使用(第二、第七和第十四条)。

34.缔约国应确保迅速和全面启动和改革有关能力和社会心理残疾的立法,保证采取符合国际标准的认可不歧视原则的基于人权的方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适龄治疗,取缔将儿童送入成人精神病院的做法。缔约国还应:

(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根据《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充分执行有关使用人体束缚和强制力的法律规定,确保在这类机构中使用束缚或非自愿隔离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经过彻底和专业的医疗评估,以确定将使用的束缚或强制力的程度,并确保任何限制都是合法的、必要的、与个人情况相称,并保障有效补救;

(b)确保禁止在精神卫生服务中未经同意使用精神药物、电休克疗法和其他限制性和强制性做法。如不得不进行未经同意的精神科治疗,则仅在当事人无法给予同意、为其利益绝对必要的极特殊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不产生任何长期影响,且接受独立审查;

(c)为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提供基于社区的或替代性社会照料服务,以提供限制性较少的替代强行监禁的办法;

(d)确保对精神和社会照料机构实行有效和独立的监测和报告制度,以便有效调查和惩治虐待行为,并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补救。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拘留条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利默里克女监建设方案,以及为处理COVID-19大流行期间囚犯状况所采取的措施。回顾其先前关切,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尽管囚犯人数有所减少,但监狱仍然人满为患,导致还押囚犯和即决囚犯未能分开关押;

(b)有报告称,单独监禁的做法继续存在并有所增多,特别是因为国家减少暴力单位工作的开展;

(c)相比一般群体,监狱中严重精神健康问题患者的比例过高,拘留设施中缺乏充分的精神卫生服务来支持他们;

(d)卫生设施状况差,造成被拘留者在他人面前如厕或“倒便桶”;

(e)缺乏关于拘留期间死亡原因和调查的具体资料;

(f)缺乏透明度,并一再拒绝公布多卡斯关于女性被拘留者的待遇和拘留条件的报告(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一条)。

36.缔约国应:

(a)消除拘留场所过度拥挤的现象,包括继续努力诉诸非拘禁替代拘留措施,特别涉及2014年《罚款(支付和追回)法》规定的不履行法院罚款的人;

(b)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将成年还押囚犯与既决囚犯分开关押;

(c)避免实行单独监禁,除非是在最特殊的情况下,且严格限定监禁时间,并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能利用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以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保证其迅速、有效和直接接触负责处理此类申诉的机构;

(d)加强努力,确保囚犯得到充分的精神卫生保健服务,考虑对患有社会心理残疾的囚犯采取替代拘留的办法,并实行预防措施,以减少拘留中社会心理残疾的患病率;

(e)加紧努力,改善监狱卫生条件,并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在所有监狱设施中彻底消除“倒便桶”的做法;

(f)保证迅速、彻底调查所有拘留期间死亡事件,并确保充分的透明度,包括及时公布调查报告;

(g)提高有关女性被拘留者拘留条件的透明度,包括公布多卡斯报告;

(h)继续努力着手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根据2015年《国际保护法》设立保护确定统一程序,以及通过引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6月26日第2013/33/EU号指令(接收条件指令),制定关于接收条件的国家法规,并扩大监察员和儿童问题监察员的职权范围,涵盖居住于寻求庇护者住所的人。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处理一审确定的国际保护申请以及向国际保护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方面出现了严重拖延,且情况日益加剧。委员会还关切的是:(a) 寻求庇护者的接收条件和应急住所的使用增多;(b) 直接供应制度下的寻求庇护者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因COVID-19大流行而加剧,包括过度拥挤、难以获得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金、因与非家庭成员共用公共区域及有时共用卧室而感到不安全,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寻求庇护者遭受骚扰和威胁;(c) 关于孤身未成年人失踪的报告,这使他们容易遭受多种形式的剥削以及人口贩运(第二和第十三条)。

38.回顾委员会以往建议,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并采取积极措施,大幅度减少国际保护申请的处理时间,以达到计划的六个月目标;

(b)采取具体措施,改善寻求庇护者的接收条件,特别是建立稳健的国际保护申请人脆弱性评估制度,逐步取消将寻求庇护者安置于紧急住所的做法,并为其住宿安排制定应急规划框架;

(c)确保寻求庇护者在住宿中心的生活条件和待遇符合国际标准,包括采取必要措施,迅速实施面向国际保护申请人的住宿和支助新模式,确保该模式的程序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

(d)考虑独立审查针对孤身未成年人的儿童保护措施,以确定维护儿童权利及防止儿童失踪的必要措施。

游民和罗姆人社区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式承认游民是爱尔兰社会中一个独特的族裔群体,并欢迎缔约国承认影响这一群体几十年的系统性种族主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法律行动支持这种正式承认,终究意味着游民的权利仍不明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游民和罗姆人社区在教育、住房和就业等方面以及在接触执法部门的过程中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定性和无证入户搜查,以及游民在刑罚系统所有模块中所占比例过高(第二、第二十四、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40.缔约国应:

(a)彻底和有效地评估正式承认游民的影响,以便确定必要的法律措施,防止游民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

(b)确保充分审查《2017-2021年国家游民和罗姆人融入战略》,保证游民和罗姆人社区积极参与协商进程,并确保迅速和充分执行后续战略,该战略应包含基于人权的明确可交付成果以及应保证按照国际标准保护所有权利;

(c)迅速贯彻落实政府方案,制定适当和具体的措施,解决游民和罗姆人社区面临的问题,如《国家游民教育战略》、《国家游民精神卫生行动计划》以及《游民和罗姆人培训、就业和创业战略》;

(d)加倍努力采取预防措施,特别是对包括司法官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进行基于人权的适当培训。

宗教自由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8年《教育(入学)法》,禁止在小学招生中将宗教作为选择标准,并欢迎缔约国为建立多宗教学校采取的措施。然而,回顾其以前的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建立非宗教学校提供世俗教育的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的规定只适用于初等教育,而且有报告称,半数以上的中学得到宗教资助,并根据宗教精神进行运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修正《宪法》中要求希望担任高级公职的个人进行宗教宣誓的条款方面进展缓慢。此外,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即根据《就业平等法》第37条第1款,在为宗教目的设立的机构的指导或控制下的机构,包括教育和卫生领域的机构可以歧视雇员或准雇员,以保护该机构的宗教精神(第二、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42.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即缔约国应:

(a)考虑采取具体步骤,修订《宪法》第12条、第31条和第34条,这些条款要求个人在担任高级公职时必须进行宗教宣誓,同时参照委员会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其中涉及不被强迫在公共场合表明个人思想或奉行某一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b)采取适当措施,建立非宗教学校提供世俗教育,并确保进一步修正《就业平等法》第37条第1款,以禁止教育和卫生领域就业方面一切形式的歧视。

和平集会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COVID-19大流行的背景下,警察据称对抗议者过度使用武力,对特定群体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如年轻人、少数民族和少数种族、游民和罗姆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私营保安服务提供商参与了对集会的治安管理,特别是对驱逐和商业活动引起的集会的治安管理,而且对私营保安服务提供商缺乏充分的监督(第二、第六、第七和第九段)。

44.缔约国应确保,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包括在和平集会期间使用武力,应符合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对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此外,缔约国应确保私营保安力量服从国家执法人员,确保执法人员和私营保安人员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和有效的补救机制,并确保私营保安人员也接受人权培训。

隐私权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在获取公共服务领域适当尊重隐私权而采取的步骤,即根据数据保护委员会与社会保障司2021年协议,推出了一项新的工作方案,但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缺乏充分的保障措施,防止以访问和收集个人信息以及在各国家机构内披露相关信息的形式任意干涉隐私权,包括收集和留存为获取公共服务所需的公共服务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拟议扩大警察监视权的情况,特别是提出2022年《爱尔兰警察署(录制设备)法案》大纲的情况,该大纲使用了不明确和模糊的术语(第十七条)。

46.缔约国应确保所有类型的监视活动和对隐私的干涉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七条。此类活动应符合透明、相称和必要的原则。缔约国还应确保个人数据的处理和收集受到有效的独立监督机制的监督,并确保在发生滥用情况时可获得有效补救。

参与公共事务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民主及提高选举制度参与度和透明度所作的努力,包括提出2022年《选举改革法案》和设立选举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通过《选举改革法案》方面进展缓慢;(b) 选举委员会没有处理选举过程中的仇恨言论相关问题和挑战的职责(第七、第十四、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48.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完成通过《选举改革法案》的工作,确保新的选举委员会有效和独立地运作,并应考虑赋予该委员会管理和监督选举进程中的歧视性言论和仇恨言论的职责。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倍努力,保障政治参与,特别是边缘化和传统上代表性不足群体的政治参与。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9.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其他官方语言。

50.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5年7月28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2段(对以往侵犯人权行为的问责)、第18段(消除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和第42段(宗教自由)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1.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8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0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