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ETH/CO/2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7 Decem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埃塞俄比亚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10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3929和3930次会议上审议了埃塞俄比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2年10月31日举行的第394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埃塞俄比亚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2021年第1234/2021号公告规定了对侵犯人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体制框架;

(b)2020年第1224/2020号公告旨在加强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c)关于预防和打击贩运和偷运人口的2020年第1178/2020号公告,规定了打击贩运人口的各项预防和纠正机制;

(d)关于难民的2019年第1110/2019号公告,允许难民获得工作许可、接受初等教育、获得驾照并合法进行民事登记。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坎帕拉公约》),2020年2月13日;

(b)《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2018年;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5月14日;

(d)《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3月25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和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包括将《公约》翻译成另外两种国语。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2016年建立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为有效执行埃塞俄比亚已加入的人权文书提供协调和支持。关于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第1224/2020号公告(第二条)采取措施加强了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有效性和透明度之后,委员会于2021年12月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授予“A”级地位。委员会注意到当前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面临的特殊情况,即该国北部自2020年11月以来持续发生冲突,中央政府难以重新控制全部领土。委员会回顾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希望强调,缔约国遇到任何阻碍其有效控制部分领土的困难,都不能免除缔约国采用一切可用措施确保领土内所有人充分享有《公约》权利的义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目前尚未批准《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6.缔约国应:

(a)将建立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制度化,并进一步加强其业务能力,以确保该机制完成任务,包括通过系统、定期和协调的后续行动,落实条约义务以及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建议;

(b)继续向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提供支持,包括确保提供充足的资金,使委员会能够履行职能,并采取必要的政策、法律、行政或其他措施,落实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c)继续努力传播《公约》,包括将《公约》翻译成所有国语,并在各民族州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d)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履行《公约》义务;

(e)考虑批准《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紧急状态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宣布的紧急状态下通过的一些规定未能遵守缔约国在通知、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方面的义务。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第05/2021号公告宣布的与该国北部冲突相关的紧急状态(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2月15日)载有过于宽泛的规定,允许大规模逮捕和拘留据称支持叛乱团体的人,并对“无身份证四处走动”等轻微罪行判处过于严厉的刑罚。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完全中止了对公告执行情况的司法审查,包括对逮捕和拘留合法性的审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没有正式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持续对人权义务施加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宪法》要求在紧急状态期间设立紧急状态调查委员会的情况,并且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四条第三款的要求,始终如一地向《公约》缔约国通报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克减措施(第四条)。

8.缔约国应:

(a)以清晰、准确的措辞制定紧急状态限制、禁止的行为和制裁措施,并确保对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作出应有的考虑,尊重不可克减的权利;

(b)避免全面中止司法审查,特别是对逮捕和拘留合法性的审查,以履行在紧急状态下保护不可克减权利的义务;

(c)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公约》其他缔约国通报本国在公共紧急状态下克减的权利及克减理由。

反腐败措施

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采取若干措施处理腐败问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腐败现象依然严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了过去一年调查的腐败案件的统计数据,但感到遗憾的是,由于收到的数据不完整,委员会无法评估缔约国打击腐败的进展情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保护证人和举报人免遭刑事犯罪的第699/2010号公告,并建立保护证人和举报人的制度,委员会期待在下次审议时收到关于该公告执行情况的资料(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10.缔约国应加强执行立法和预防措施,以打击腐败,促进善治、透明度和问责制,包括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缔约国还应确保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使联邦和州一级的相关实体实现对接,包括肩负调查和预防任务的实体相对接。

不歧视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一部全面的反歧视法来为防止所有形式的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并且提交给主管法庭的歧视案件似乎很少。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在第05/2021号公告规定的紧急状态期间授予执法当局广泛的权力,导致族裔定性和大规模任意拘留,特别是针对居住在提格雷州以外的提格雷人,其中一些人的私人公司被强行关闭。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议,继续关切缔约国将同性关系或成年人之间自愿的任何“其他不检行为”定为犯罪,并且社会上存在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暴力和仇恨言论(第二条、第十九至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12.缔约国应:

(a)采取措施,提高公众对提出歧视指控的司法和行政渠道的认识,并增加利用这些渠道的机会;

(b)避免在紧急状态期间授予执法当局过于广泛的权力,并为执法人员开展关于在警务工作中防止族裔定性的培训;

(c)开展宣传运动,包括面向宗教机构的宣传运动,以消除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群体的社会污名化、仇恨言论、骚扰、暴力和歧视;

(d)将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同性关系非刑罪化,并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能够有效诉诸司法。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有害做法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最近通过的《预防和应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框架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高发,包括在拘留场所侵害妇女和女童。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在该国北部,特别是提格雷州、阿姆哈拉州和阿法尔州持续不断的冲突中,包括埃塞俄比亚国防军在内的冲突各方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强奸、轮奸、性奴役和故意传播艾滋病毒作为战争手段使用。委员会还对受害者无法有效获得紧急医疗服务以及康复和补救机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割女性生殖器、一夫多妻制和早婚仍然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且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发生率有所上升。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基于“婚内履行夫妻生活的义务”,婚内强奸仍然是合法的(第二至第三条、第六至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

(a)关于该国北部冲突中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加快执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联合调查报告(2021年)中提出的相应建议,确保所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能够有效获得康复和补救,并防止进一步的侵犯人权行为;

(b)加强执行《关于传统有害做法的国家战略》和《到2025年终止童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国家路线图》,包括在社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歧视观念,包括习惯法体系中各种行为方的歧视观念;

(c)加强旨在结束一夫多妻制的措施,确保有效执行禁止一夫多妻制的立法(经修订的《家庭法》第11条和《刑法》第650条),包括在一夫多妻制仍然盛行的农村地区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缔约国还应支持州行政部门的这一努力,包括必要时协助州一级制定适当立法;

(d)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e)向司法机构成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提供有效培训,内容涉及妇女权利以及采用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程序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进行调查和审讯;

(f)收集并公布关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的数据。

死刑

15.委员会承认自2007年以来,缔约国事实上已暂停执行死刑,但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尽管委员会先前提出过建议,但死刑在缔约国仍然有效,并且法院定期作出死刑判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除《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意义上最严重的罪行,即涉及故意杀人的罪行外,缔约国仍然对其他罪行判处死刑。例如,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关于预防和制止恐怖主义罪行的第1176/2020号公告,可对“造成财产、自然资源或环境损害”等罪行判处死刑(第六条)。

16.委员会在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中重申,尚未彻底废除死刑的缔约国应走上一条不可逆转的道路,争取在事实和法律上完全废除死刑,根据该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应考虑:

(a)在法律上暂停判处死刑,以期废除死刑;

(b)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同时,缔约国应修订立法,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可对犯罪者判处死刑的罪行限于最严重的罪行,即涉及故意杀人的罪行;

(c)采取措施将对死囚判处的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初步措施,解决过去普遍存在的侵犯人权行为有罪不罚的问题,包括对抗议者过度使用武力、大规模任意拘留、酷刑、强奸、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追究包括警察和狱警以及安全部队成员在内的肇事者的责任方面进展缓慢。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过去的侵犯人权行为开展了一些调查,包括成立调查委员会调查索马里州的侵犯人权行为,并采取措施为过渡期司法奠定基础,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公开传播的调查进展资料,并且定罪的数量很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自2018年9月以来,在埃塞俄比亚许多地区,如奥罗米亚州和阿姆哈拉州的族群间暴力事件中,安全部队,特别是准军事化的州警察特种部队,继续施行暴力,包括法外处决。在补救方面,尽管缔约国强调了一些具体实例,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缺乏全面的机制为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救,以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获得适当的赔偿、康复和其他必要措施(第二条、第六至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18.缔约国应:

(a)根据《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建立全面的补救机制,确保过去侵犯人权行为的所有受害者都能获得有效补救,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赔偿、恢复原状和康复措施;

(b)加倍努力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确保按照国际标准进行透明和公正的审判,并向公众广泛传播进展情况;

(c)确保受冲突影响的民众,特别是受害者、其家人和民间社会的其他部门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正在讨论的过渡期司法程序;确保禁止对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实行大赦。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过渡期司法机制并不免除对严重侵犯人权者进行刑事起诉的需要。

生命权和保护平民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提格雷州以及冲突波及到的阿法尔州和阿姆哈拉州部分地区,冲突各方已经并继续犯下严重、广泛的侵犯平民人权行为,包括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任意拘留、酷刑、贩运人口、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采取初步措施向受害者提供支助并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特别是通过2021年11月设立的部际工作队开展相关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进展仍然有限,部分原因是提格雷州的冲突仍未结束(第二条、第六至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20.缔约国应:

(a)对非国家行为体和国家行为体在提格雷州和周边地区的冲突中涉嫌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以查明、起诉并惩处责任人;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充分赔偿;

(b)采取措施提高调查的透明度,包括公布调查结果;

(c)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受冲突影响人口的安全和保障,防止冲突任何一方侵犯他们的人权;

(d)确保向所有受冲突影响的地区提供充分、无条件的人道主义援助准入。

过度使用武力

21.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感到关切的是,警察和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包括使用致命武力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抗议活动中,并且埃塞俄比亚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现行法律框架不充分,不符合《公约》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总检察长办公室目前正在起草一部关于使用武力的新法律以及一项新的警察问责制度,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在通过一个符合国际标准的框架方面进展缓慢(第六至第七条)。

22.缔约国应:

(a)加快通过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武力的法律草案,确保其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b)确保所有负责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申诉的国家实体完全独立;

(c)确保对所有过度使用武力的事件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d)向执法人员和安全部队提供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的有效培训。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某些措施,例如增加受权机构对拘留场所进行检查的机会,但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关切,即有报告称,实施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行为持续普遍存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在审讯和审前拘留期间使用酷刑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包括高级官员在内的肇事者在很大程度上逍遥法外,并且在向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和康复方面进展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反对将逼供作为证据的主张在审判期间经常被驳回,特别是在恐怖主义案件审判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完全符合国际标准的关于酷刑和虐待的立法,尚未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二条和第六至七条)。

24.缔约国应采取紧急和强有力的措施根除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

(a)修订立法,以确保列入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和《公约》第七条的酷刑定义;

(b)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彻底、有效、透明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肇事者,如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c)根据《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确保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在法律诉讼中一律不予采纳;

(d)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自由和人身安全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通过了旨在确保更好地保护记者免遭任意拘留的关于媒体的第1238/2021号公告,但仍有多份关于大规模任意拘留政治反对派和抗议者、强迫失踪以及任意拘留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报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2021年11月2日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缔约国取消了法律保障措施,导致数千名涉嫌支持非法反对派团体者遭到大规模任意逮捕和拘留,例如在亚的斯亚贝巴和其他城市大规模针对提格雷人,其中数千人被长期任意拘留在缺乏基本食物和医疗服务的营地中(第九条)。

26.缔约国应:

(a)调查所有关于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指控,确保起诉肇事者,如判定有罪则处以适当刑罚;

(b)确保无条件释放所有被任意拘留者并给予适当赔偿;

(c)确保缩短警方初步拘留时间,不超过48小时;

(d)系统地确保受警方拘留或审前拘留者被告知自己享有的权利,并确保遵守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聘请律师权和保释权;

(e)酌情使用非拘禁措施替代审前拘留,并确保审前拘留时间不会过长。

拘留条件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增建了拘留设施并增加了保释的使用,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仍有报告称缔约国的监狱人满为患,特别是在武装冲突之后,并且在紧急状态期间将个人关押在拥挤的临时设施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用于提供基本服务的预算有所增加,但被拘留者仍然无法获得足够的食物、水和医疗服务,卫生条件较差,社会心理残疾者无法获得精神病治疗。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资料表明儿童罪犯与成年人被关押在一起(第七条、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

28.缔约国应:

(a)确保拘留条件,包括获得食物、清洁水、卫生和保健方面的条件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b)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的情况,特别是更广泛地采用非拘禁措施来代替监禁;

(c)确保在不经事先通知和不受监督的情况下,继续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独立、有效的定期监督和检查,包括由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和其他独立机构开展监督和检查;

(d)严格确保将儿童罪犯与成年囚犯分开关押。

消除奴役、劳役和贩运人口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所作的努力,例如设立了审理贩运案件的特别法庭,并为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提供相关培训,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移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强迫劳动、童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此外,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有报告称,在受冲突影响的地区,如提格雷、阿姆哈拉、阿法尔和奥罗米亚,存在系统性贩运儿童的做法,特别是出于性剥削和奴役以及经济剥削的目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运人口案件中的女性受害者报案率较低,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查明受害者身份,确保受害者诉诸司法并获得支助服务,包括为性剥削和性奴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二条和第七至第八条)。

30.缔约国应强化努力,打击、预防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以及以性剥削和奴役及强迫劳动为目的贩运人口。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加强对贩运人口责任人的调查、起诉、定罪和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b)查明贩运受害者,确保向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包括提供庇护所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服务;

(c)向包括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安全部队在内的所有相关国家官员提供充分培训,包括关于识别和转介贩运受害者的标准和程序的培训。

儿童权利

3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维持在9岁,并继续试图将15至18岁的儿童作为成年人起诉。委员会还对以下报告表示关切:存在针对儿童的有害做法,包括残割女性生殖器、强迫婚姻、杀婴和体罚,特别是在偏远地区;COVID-19疫情期间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有所增加,部分原因是学校停课;寄宿机构中的儿童和残疾儿童遭受凌辱和虐待。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自2020年11月以来,安全部队和私人武装团体在提格雷、阿姆哈拉、阿法尔和奥罗米亚州严重、系统地侵犯儿童的人权,包括绑架儿童、强迫儿童与家人分离、招募儿童兵、酷刑和强迫婚姻。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生活在冲突地区的儿童无法获得充分的就学、食物、医疗保健和其他满足特定需要的基本服务(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

32.缔约国应深化努力:

(a)确保少年司法系统符合《公约》,特别是其中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国际标准,并确保触犯法律的儿童得到与其年龄相称的待遇,例如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为所有儿童,包括15至18岁的儿童设立专门法庭,配备训练有素的专门法官;

(b)有效执行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强迫婚姻和早婚、杀婴和体罚的法律规定,并在全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c)确保所有针对儿童的酷刑、虐待、有害做法和任何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处以适当刑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康复和赔偿以及保护和援助措施;

(d)查明并消除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行为,在尊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情况下,确保他们迅速解除武装、复员、康复和重返社会,并让他们与家人团聚;

(e)确保冲突地区的儿童有充分机会上学、获得食物、医疗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

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致力于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截至2022年6月,缔约国收容了约87万名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的武装冲突对这些人的处境造成了严重影响,特别是那些从提格雷州难民营流离失所、得不到适当支助或保护的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武装冲突各方对厄立特里亚难民实施了有针对性的暴力,导致他们死亡、流离失所、失踪和被驱回。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统计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自缔约国2020年1月修订难民身份确定程序以来,来自厄立特里亚的难民无法再获得初步难民身份,导致登记在册的厄立特里亚寻求庇护者人数减少,特别是无人陪伴的儿童和失散儿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为解决无国籍人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第二条、第六至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34.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受冲突影响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流离失所者的安全和保障,有效防止和应对冲突任何一方侵犯其人权的行为,并向他们提供充分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

(b)采取必要措施为使用庇护程序提供便利,并在法律和实践中严格坚持不推回原则,特别是对来自厄立特里亚的难民和无人陪伴的儿童;

(c)采取具体步骤确定无国籍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减少和防止无国籍问题,特别是儿童无国籍问题。

境内流离失所者

35.委员会对大量境内流离失所者及其悲惨的人道主义状况以及对援助机构的依赖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粮食严重短缺和服务减少的受冲突影响地区,流离失所者在得不到适当保护或可持续解决办法的情况下被迫返回原籍地,导致他们二次和三次流离失所。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流离失所者除了返回原籍地外,缺乏融入当地社会或重新安置的可行选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将《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坎帕拉公约》)纳入国内法所采取的措施,但对这一进程出现拖延表示遗憾(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36.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寻找并提供持久解决办法,包括根据《公约》、《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和《坎帕拉公约》等相关国际标准,确保在可持续的基础上,在安全和有尊严的情况下,为自愿返回、融入当地社会或重新安置创造令人满意的条件。缔约国还应加快在国内法律框架内执行《坎帕拉公约》,包括制定和通过关于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国家战略和立法,并指定一个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协调旨在保护和援助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活动。

诉诸司法和司法独立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司法独立而采取的措施,例如通过关于联邦司法管理的第1233/2021号公告和关于联邦法院的第1234/2021号公告,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在执行法院命令和裁决时没有与司法部门充分合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扩大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包括有待部长理事会批准的免费法律援助战略,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目前仅对被控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强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第十四条)。

38.缔约国应继续努力:

(a)确保司法机关和公诉机关在实践中完全独立和公正,确保它们在不受不当压力或干扰的情况下自由运作,包括确保落实和执行法院命令和裁决,包括由执法人员落实和执行法院命令和裁决;

(b)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送上法庭的无经济能力者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并确保公众,包括生活在偏远地区的人以及弱势群体和少数群体,了解此类法律服务,并能在实践中加以利用。

表达自由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记者、人权维护者、批评政府者和活动人士遭到骚扰、袭击以及任意逮捕和拘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大量报告称记者遭到逮捕,包括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当局在亚的斯亚贝巴市以及阿姆哈拉和奥罗米亚州逮捕了39名记者,2022年1月至5月,当局在镇压媒体期间逮捕了批评政府的知名记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局诉诸刑事条款,包括关于预防和制止恐怖主义罪行的第1176/2020号公告和关于预防和制止仇恨言论和虚假信息的第1185/2020号公告的条款,压制不同意见和批评性报道,包括关于当前冲突的报道。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当局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关停了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关停的范围和持续时间均不相称(第十九条)。

40.缔约国应确保每个人都能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自由行使表达自由权。为此,缔约国应:

(a)保护记者、人权维护者、批评政府者和活动人士在开展专业活动或行使意见和表达自由权时不受骚扰、攻击或不当干扰,确保对此类行为开展及时、独立和彻底的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b)停止将逮捕、拘留和起诉记者、人权维护者、批评政府者和活动人士作为威慑或阻止他们自由表达意见的手段,并立即释放那些仅因行使表达自由权而被拘留的人;

(c)审查和修订关于预防和制止恐怖主义罪行的第1176/2020号公告和关于预防和制止仇恨言论和虚假信息的第1185/2020号公告,以避免使用模糊的术语,避免对表达自由权施加过度限制;

(d)确保对使用互联网和电话服务施加的任何限制严格遵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并接受独立监督。

和平集会权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广泛立场是,示威不应干涉第三方的合法权利,而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则确认,私营实体和广大社会可能需要接受这项权利之行使造成的一定程度的干扰。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局对抗议者过度使用武力并任意逮捕和拘留抗议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在2020年6月奥罗米亚歌手Hachalu Hundessa被杀后的抗议活动中,有3,560人被逮捕,但委员会对相反的报告继续感到关切,即据称有9,000人被逮捕,其中包括记者、活动人士和批评政府者。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尽管有指控称警察在抗议期间过度使用武力,但被认定对杀戮、伤害和破坏财产负有责任的是个人,委员会仍对调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表示关切(第二十一条)。

42.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并参照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确保:

(a)对和平集会权施加的任何限制,包括对行使这项权利的个人实施行政和刑事处罚,都应严格遵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b)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在和平集会中过度使用武力以及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指控,起诉责任人,如认定有罪则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

(c)立即释放因行使和平集会权而被拘留的个人,并向其提供适当赔偿,毫不拖延地审判因相关指控而等待审判的人,并遵守所有正当程序保障;

(d)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向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使用武力的适当培训。

参与公共事务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特别是将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性提高到约40%。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促进透明和公正选举的第1162/2019号公告,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反对党成员在参与公共事务和选举方面受到非法限制。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反对党领导人、成员和支持者遭到任意逮捕和长期拘留,特别是在2021年全国大选前夕,尽管当局已撤销指控,但仍拒绝将他们释放,致使330多人无法参加大选。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反对党成员、反对党支持者和选举官员遭到恐吓、骚扰和暴力侵害,他们接触媒体、进入会议厅和集会场所受到限制。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20%的投票站和选民登记中心并非无障碍场所,残疾人、孕妇和老年选民难以进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便利境内流离失所者投票所作的努力,包括设立特别投票站,但仍感关切的是,这些措施不够充分(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五条)。

44.缔约国应使其选举条例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二十五条,为此应:

(a)停止任意逮捕和拘留、骚扰、恐吓和暴力侵害反对派政党成员和支持者,立即释放仍被拘留者,对此类案件进行迅速、彻底和独立的调查,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b)确保所有政党都能开展平等、自由和透明的竞选活动,包括提供平等使用媒体和公共资源的机会;

(c)确保投票站和选民登记中心对需要行动协助和其他协助的选民完全无障碍;

(d)加强努力,保障境内流离失所者享有完整投票权。

少数群体权利

45.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敌对的安全部队和军事团体最近以族裔为由实施的杀戮和其他暴力行为激增。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没有成效,从而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保障所有族裔群体的平等,但许多民族州的宪法只将权利赋予占主导地位的族裔群体,使得不占主导地位的少数群体成员无法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加剧了族裔紧张关系(第二十六条)。

46.缔约国应:

(a)确保及时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基于族裔的杀戮和其他暴力行为的指控,起诉肇事者,如认定有罪则处以适当刑罚,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b)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向执法人员和安全部队提供关于识别和解决可能导致暴力冲突的族裔紧张关系的培训以及关于使用武力的培训;

(c)根据《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第25条和《公约》,确保民族州的宪法和附属法律符合人人平等的保障;

(d)加倍努力结束当前族裔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对少数族裔群体的歧视,包括为各族裔群体之间的公开对话创造机会,允许公众讨论族裔紧张关系和冲突,促进族裔间和谐与容忍,克服偏见和负面成见,包括在中小学和大学以及通过媒体开展讨论。

土著人民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承认和促进土著人民权利的专门立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可能影响土著人民权利的发展项目中,包括在建造吉贝三期水电站大坝之前,当局没有充分遵守自由、事先和知情协商的原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Lega Dembi金矿管理不善并且缺乏官方监督,导致水和土壤受到有毒物质污染,对邻近土著社区造成了严重的健康、环境和社会经济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矿在临时关停一段时间后,已经恢复了开采,而没有事先与受影响社区进行充分、有意义的协商,没有公布独立的影响评估报告,也没有实施必要的保障措施,如在危险地区周围设置围栏并建立有效的废物处理系统,现有的污染没有得到充分补救,受害者没有获得充分补偿(第二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

48.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

(a)制定和通过一个法律框架,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的权利,包括对祖传土地的权利;

(b)确保在通过或实施任何可能影响土著人民权利的措施之前,包括在批准发展项目之前,与土著人民进行充分、有意义的协商,以事先获得他们的自由知情同意,并确保在通过任何与此类协商有关的监管文书之前,先行与土著人民进行协商;

(c)建立监管监督机制,有效监测在LegaDembi金矿等土著人民的土地上排放有毒废物和尾渣的采掘活动和任何其他活动,以保护这些土地不受污染和破坏,并防止对土著人民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d)对LegaDembi金矿开展独立的健康、环境和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将评估结果公之于众,并向有毒污染的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包括适当补偿和康复。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9.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0.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5年11月4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4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有害做法)、第20段(生命权和保护平民)和第40段(表达自由)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1.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8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0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