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5/D/947/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4January202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47/2019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E.M.和A.C.(由瑞士新教互助协会的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参考文件:

2019年6月13日(首次提交)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7月26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11月4日

事由:

驱逐至希腊

程序性问题:

管辖权

实质性问题:

驱逐出境后的酷刑风险(不推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本案申诉人是1973年出生的埃塞俄比亚国民E.M.及其女儿A.C.(生于2009年)。她们正等待被驱逐至希腊,她们认为将他们驱逐将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缔约国于1986年12月2日作出了《公约》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声明。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9年7月26日,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采取行动,驳回了申诉人要求缔约国在审议申诉期间不将她们驱逐至希腊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E.M.经历了一次强迫婚姻,后于1995年离开埃塞俄比亚。她在黎巴嫩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生活了10年,条件十分艰难。2005年,她抵达希腊,申请庇护并获得难民身份。E.M.和A.C.的父亲A.C.N.在雅典一起生活了八年。女儿出生后,她经历了两次流产。2013年,E.M.的经济状况变得非常困难。她再也找不到工作。她和丈夫在希腊找不到固定的工作,不得不流落街头,有时睡在教堂里。他们没有医疗保险,无法获得医疗服务。他们的情况恶化,以至于不得不离开希腊。A.C.N.去了英国。他从法国只给E.M.打过一次电话。E.M.不知道她的丈夫现在的下落。

2.2申诉人于2016年8月12日在瑞士提出庇护申请。2016年12月20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这一申请。秘书处称驱逐是合法的,因为希腊应遵循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最低标准的第2011/95/EU号指令,该指令规定了得到承认的难民获得就业、教育和社会援助的一系列法律保障。

2.32017年1月9日,申诉人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2017年3月29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上诉,理由是申诉人没有证明她们与其他贫困的希腊人或外国人相比面临歧视,而且E.M.没有证明找过工作,如果她申请社会援助,希腊当局会对她的情况无动于衷。法院还认为,卷宗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希腊的生活条件足够糟糕,以至于将申诉人移交给希腊达到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义务的程度。

2.42017年12月14日,申诉人首次提出了要求复核驱逐令的请求,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于2018年1月23日驳回了该请求。申诉人被安排定于2018年4月5日飞往雅典,但没有登机。

2.5A.C.在希腊度过了艰难的童年,正在接受辅助心理治疗。她患有严重的睡眠障碍、高度警觉和严重焦虑,包括恐惧遭到遗弃。2017年10月以来,E.M.一直在接受焦虑、睡眠障碍、忧郁和情绪低落的辅助心理治疗。她一直没有丈夫的消息,目前独自抚养女儿。

2.62018年5月15日,申诉人第二次请求复核将她们送回希腊的决定。2018年5月17日,她们被缔约国当局软禁六个月。2018年5月25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复核驱逐令的请求,并确认申诉人将被送回希腊。2018年7月16日,警察按照遣送令来接申诉人,以便陪同她们前往日内瓦机场。然而,申诉人当晚并不在住宿中心。2019年4月1日,申诉人提交了第三份要求复核驱逐令的请求。

2.72019年4月3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拒绝给予有利于申诉人的临时暂缓措施。她们于2019年4月11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2019年4月24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上诉。2019年5月3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决定驳回申诉人再次提出的复核请求,并确认她们将被送回希腊。申诉人没有对最后一次决定提出上诉。她们说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救济手段,且没有向任何其他国际机构提出申诉。

申诉

3.申诉人称如果将她们送回希腊,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她们还称,将她们送回希腊将使她们面临困难和贫困的危险,从而威胁到他们的生存和人的尊严。她们认为,与尊重人的尊严不相容的生活条件,例如缺乏住房和确保其人身安全和生存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资源,构成《公约》第3条所指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她们辩称,一名单身妇女和一个10岁的儿童如果没有住房或社会援助,将有高度风险遭受包括性侵犯在内的暴力行为,并面临极度贫困,她们无法融入社会和过上体面生活;这是一种酷刑形式。她们说,由于健康和食品没有保障,妇女尤其有可能失去方向和社会认同感,被迫乞讨,遭受可能导致精神错乱的心理痛苦,患上疾病。申诉人说,多份国际报告指出,希腊境内的难民得不到社会援助。申诉人进一步辩称,她们在希腊没有家庭或社会支助网络,很可能很快陷入严重的经济困境,得不到任何资源,还面临街头暴力的风险。这构成了《公约》第3条所指的酷刑风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9年12月1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回顾了申诉人在瑞士为获得庇护陈述的事实和遵循的程序,指出庇护当局妥善考虑了申诉人的论点。

4.2缔约国认为,关于是否存在适用《公约》第3条的有关风险的问题,委员会已明确需要考虑哪些证据才能证明风险足够严重,即:(a)有关国家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的证据;(b) 近期发生的酷刑或虐待事件和来自独立来源的证据;(c)申诉人在原籍国境内外参与政治活动;以及关于申诉人可信度的证据。缔约国指出,举证责任原则上由申诉人承担,他们必须提出可论证的理由,即提出有事实根据的论据,证明存在这种风险。

4.3关于希腊的总体情况,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既不能证明希腊存在一贯的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也不能证明申诉人本人在该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此外,缔约国坚持认为,《公约》第3条第2款所述的存在一贯侵犯人权行为不足以认定某人在返回本国时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认为,希腊没有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因此该国的政治局势不妨碍驱逐申诉人。

4.4缔约国认为,不能将希腊境内国际保护受益者的情况等同于寻求庇护者的情况。在获得就业、社会援助、保健、教育和住房方面,按照该国根据欧洲法律承担的义务,具有难民身份的人享有与国民同等的权利。缔约国说,希腊几年来一直面临经济危机,国际保护受益者在希腊的生活条件比在其他欧洲国家更加严峻,但缔约国指出,希腊国民本身也生活在同样的条件下。缔约国回顾说,联邦行政法院在近期的一些裁决中指出,希腊的社会保护制度不仅在寻求庇护者方面受到批评,而且在获得保护的人方面也受到批评。缔约国指出,希腊的失业率高,特别是在得到承认享有保护地位的人中。缔约国还回顾,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指出在实践中,希腊国民歧视具有保护地位的人。这种情况还表现在有关外国人没有被移交给主管当局。缔约国提请注意联邦行政法院的评估意见,希腊境内难民的生活条件尽管说不上好,但也不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4.5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从未诉称希腊的庇护程序因违规行为而存在缺陷,也从未诉称她们受到被驱逐回原籍国的威胁。缔约国并不质疑E.M.和她的丈夫很难找到工作,这家人在希腊的生活条件困难。然而,缔约国认为,原则上应由申诉人提出确凿的论据,证明其具体案件中存在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酷刑风险。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从未受到希腊当局的酷刑或虐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希腊当局未能给予她们保护。缔约国认为,将某人驱逐到给予其难民地位的国家境内,无论这是否会导致该人的物质和社会生活条件显著恶化,只有在极为特殊和无可辩驳的人道主义考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害行为。

4.6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因严重健康问题而需要治疗,包括A.C.N.的离开所造成的精神问题,而且申诉人的移民状况不稳定。然而,缔约国认为,这些问题并未严重到极端脆弱的程度,以至于缔约国因《公约》第3条所规定的义务而无法将其送回希腊。缔约国还认为,希腊拥有确保申诉人得到适当治疗所需的医疗基础设施。此外,它认为相关报告表明,她们的心理问题与A.C.N.离开她们、他们在瑞士没有正规身份以及可能被迫离开瑞士有关。缔约国认定,来文表明E.M.选择带着女儿移民,是希望找到更好、更安全的未来。缔约国还指出,A.C.已在希腊入学,尚未确定她是否反对被送回希腊。

4.7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并未诉称过去曾遭受酷刑或虐待,在评估她们返回后将面临的风险时应考虑到这一点。缔约国还说,E.M.没有在原籍国境内外从事任何政治活动。缔约国称,E.M.有能力支付旅费并获得伪造文件,这令人怀疑她所说的她缺乏经济能力并且与她的丈夫或希腊的支助网络没有联系的说法的可信性。

4.8因此,缔约国认为,没有充分的理由担心申诉人如果被送回希腊将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针对个人的真实风险,而且不能根据提出的申诉认定她们如被送回希腊,将面临可预见、真实存在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将申诉人驱逐到希腊并不构成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国际义务。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3月24日,申诉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出了评论。她们辩称,考虑到她们在希腊面临的困难情况,本案已经达到申诉人返回后面临真实且严重的虐待风险的条件。她们补充说,当她们失去与A.C.N.的联系时,这种风险更高。她们靠A.C.N.为她们提供经济支持和安全。申诉人重申,她们在希腊的艰辛生活条件构成《公约》第3条所指的虐待。

5.2申诉人说,她们即便在希腊停留过几个月,也没有资格获得当局提供的社会援助或住房。她们认为,行政障碍使她们无法切实受益于这种援助,因为只有有住所和住址的人才能获得这种援助,无家可归者无法享有。申诉人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关于希腊境内的寻求庇护者的物质条件的判例法,辩称她们面临极端贫困的风险,这将损害她们的尊严,使她们处于脆弱地位,亟需要保护。

5.3申诉人重申,她们如果被送回希腊,将面临真实、具体和严重的风险。她们还说,缔约国承认希腊国民本身可能面临社会困难,缺乏国家提供的社会援助。她们坚称,这种困难对她们来说会更大,因为她们面临着受到虐待的风险,尤其是她们因处境艰难而有被攻击的危险。E.M.称,在丈夫不在的情况下,她在希腊无法继续得到任何家庭或社会支持网络的帮助。她说作为一个外国人,她不精通希腊语,对希腊的机构也没有足够的了解。申诉人认为,在本案中,出于极为特殊和无可辩驳的人道主义考虑,将她们送回希腊的决定应该撤销。她们说,委员会拒绝根据《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防止将其遣送回希腊,使得委员会提供的补救措施失去意义。申诉人称她们目前居住在法国。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2020年3月27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缔约国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委员会可审议诉称因缔约国的侵害行为而受害的个人提交的来文,但当事人须受该国管辖。缔约国指出本案中,申诉人离开了瑞士领土,至少自2020年2月13日起就一直生活在法国。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不再受其管辖,瑞士无法将她们送回希腊。因此《公约》第3条不适用。为此,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来文明显没有根据,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

7.2020年6月16日,申诉人告知委员会,尽管她们当时在法国寻求庇护,但她们仍然有意坚持委员会的待决程序。她们说自己没有法国居留许可,庇护申请尚未得到处理。她们认为自身的情况仍然不稳定,可能会被勒令返回瑞士,她们已在瑞士以寻求庇护者的身份生活了七年。申诉人说,她们前往法国是为了避免被遣送回希腊,她们在希腊将面临不稳定和贫困的风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确定来文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和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8.2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委员会可审议诉称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造成的受害个人的来文,但条件是此人须受该国管辖,且该国已宣布承认第22条规定的委员会的职权。

8.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本人称她们已离开瑞士并在法国定居,她们正在法国寻求庇护。《公约》第3条禁止缔约国将有充分理由相信面临酷刑危险的人送回(推回)另一国。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申诉人离开瑞士意味着缔约国当局不再有权将其驱逐,因此从《公约》第22条第1款意义上讲,她们不受缔约国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公约》第3条不适用。由于来文已无实际意义,委员会的结论是来文不可受理。来文既因上述原因不可受理,委员会就没有必要讨论缔约国的主张,即根据第3条提出的申诉明显没有根据,应宣布不可受理。

8.4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和议事规则第113(b)条得出结论,申诉显然没有根据,不可受理。

8.5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