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5/D/770/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1 March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70/2016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J.X.F.P. (由律师John Phillip Sweeney和Michaela Byers代理)

据称受害人:申述人

所涉缔约国:澳大利亚

申述日期:2016年8月2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2022年11月4日

事由: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

程序性问题:申诉证实程度

实质问题:遣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不推回)

《公约》条款:第3条

1.1申诉人J.X.F.P.是斯里兰卡国民,生于1981年。在本来文提交时,他在澳大利亚的庇护申请被驳回,他面临被驱逐回斯里兰卡的情况。申诉人声称,如果澳大利亚着手将他驱逐,这将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了声明,自1993年1月28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6年8月30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通过其主席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这些临时措施最初为期60天,条件是申诉人提供进一步的理由。2016年9月14日,申诉人提交了关于他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面临的风险的补充材料,特别是关于他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的关系的资料(见下文第2.1和2.2段)。2016年10月27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取消其关于临时措施的请求。2016年11月16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通知缔约国,关于申诉人的临时措施将继续,并重申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缔约国不应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

事实背景

2.1申诉人出生在斯里兰卡北部省马纳尔区的Pesalai村。他是斯里兰卡国民,泰米尔族,基督教徒。1992年,申诉人及其家人因斯里兰卡内战而被迫离家,住进印度泰米尔纳德邦的Rasta难民营。1995年,他随父母和姐姐返回斯里兰卡,居住在Pesalai。2000年,他开始成为渔民,与叔叔一起在马纳尔打鱼。从2002年起,申诉人被迫为猛虎组织工作, 2003年底他被派往Puthukkudiyiruppu工作时,开始与驻扎在Semmalai的猛虎组织海军部队海上猛虎组织交往。他协助猛虎组织走私武器和其他货物,主要是从印度尼西亚水域走私到斯里兰卡北部海岸各地,特别是马纳尔区。他与其他几位泰米尔渔民和至少一名穿便衣的猛虎组织成员乘坐一艘猛虎组织拥有的拖网渔船前往印度尼西亚水域。申诉人每次去印度尼西亚水域都会得到10,000斯里兰卡卢比。申诉人声称曾接受猛虎组织的武器训练,并已成为该组织的成员,他说他几乎立即就后悔了,但当时被迫为该组织工作,因此不被允许离开。2004年底,申诉人在马纳尔附近的Kallar控制了一艘Kushum号船。他提供了一张照片,据说是于2006年7月“黑虎日”之际在基利诺奇拍摄的,照片中他和八个人在一起,其中一些人据称是高级黑虎。当时,申诉人是一名少尉,作战名称为Puyalarasan。

2.2大约2006年底,申诉人和其他三名船员被印度尼西亚当局逮捕,据报道,之前他们的Kushum号船在苏门答腊沿海发生引擎故障。他们没有告诉印度尼西亚当局他们在协助猛虎组织工作,但检查时在船上发现了几颗子弹。当时,申诉人否认知道子弹的存在,并向印度尼西亚当局声称,他和其他船员是寻求庇护者,他们在前往新加坡的途中被一名人口走私者遗弃。申诉人在印度尼西亚移民拘留中心被关押了大约八个月,期间变得抑郁并试图自杀。他在印度尼西亚被拘留期间,得知自己的父母和姐姐非法逃到了印度,因为他们害怕斯里兰卡当局知道他参与了猛虎组织的活动,会伤害他们。2007年8月22日,申诉人与其他船员一起被驱逐回斯里兰卡。由于他是在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的帮助下返回斯里兰卡的,当他持斯里兰卡大使馆签发的紧急护照在机场着陆时,斯里兰卡当局并没有把他作为目标。第二天,刑事调查部的官员到申诉人在Pesalai的家寻找他,但当时他住在他哥哥家里。申诉人从一个邻居那里得知刑事调查部官员来找过他,申诉人认为,来找他是因为他协助了猛虎组织的走私武器行动。2007年8月25日左右,申诉人因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以非正规方式乘船离开斯里兰卡前往泰米尔纳德邦,他的父母和姐姐住在那里的一个难民营里。2007年8月31日,印度向他发放了难民卡,他住在泰米尔纳德邦Erode区的Sathyamangalam, 他在那里的一家纺织厂工作,担任油漆工。申诉人一直呆在印度,直到2012年6月11日在一名人口走私者的帮助下离开该国前往澳大利亚,因为他担心印度当局会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

2.3那艘载有申诉人和其他乘客的船被澳大利亚当局拦截,所有乘客于2012年6月28日被带到圣诞岛。在一个未指明的日期,申诉人被转移到澳大利亚大陆,并被带到北领地达尔文附近的Wickham Point移民拘留中心。2012年11月22日,他获得过桥签证并被释放。2012年12月31日,他向移民和公民事务部提出保护签证申请,称他不希望返回斯里兰卡,因为斯里兰卡当局怀疑他协助猛虎组织工作,他可能会被逮捕、遭受酷刑甚至被杀害。他还认为,他会因为非法离开斯里兰卡并在澳大利亚申请庇护而受到伤害。2013年7月10日,移民和公民事务部的一位代表拒绝了申诉人的申请。

2.42013年7月16日,申诉人向难民审查法庭申请对移民和公民事务部长代表的决定进行复议。申诉人由其注册的移民代理人代理,于2015年1月13日出庭作证并陈述理由。法庭的听审是在一名泰米尔语和英语口译员的协助下进行的。听证会结束时,法庭允许申诉人在2015年1月20日之前提供呈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申诉人的代表提供了日期为2013年6月25日、2013年8月27日和2015年1月19日的材料。2015年2月19日,难民审查法庭确认了移民和公民事务部长代表的决定,拒绝向申诉人发放保护签证。

2.5难民审查法庭认为,申诉人关于被猛虎组织招募并在马纳尔区附近或从印度尼西亚水域为猛虎组织走私武器的说法不可信,因为他没有证明自己的宣称,即在2003年与斯里兰卡政府的和平进程谈判期间,他的家乡Pesalai村的泰米尔人完全被猛虎组织控制,而斯里兰卡军队或在同一村庄发放捕鱼证的海军营地的当局并不知情。法庭还认为,申诉人只提供了模糊的证据来证明他的说法,即斯里兰卡军队的军官去他家询问他与猛虎组织一起进行的活动。此外,法庭不接受申诉人的父母和姐姐因害怕斯里兰卡当局了解申诉人协助猛虎组织的活动而逃往印度的说法,因为他们是在2006年8月逃离的,也就是申诉人声称开始为猛虎组织开展活动的三、四年后。此外,如申诉人所述,他的兄弟从未离开过马纳尔区,并继续从事捕鱼工作。法庭认为,申诉人关于他在印度尼西亚被拘留和捕鱼活动的解释不一致,因为他对印度尼西亚水域没有足够的了解。特别是,法庭不接受申诉人曾在印度尼西亚水域捕鱼的说法。出于所有这些理由,难民审查法庭得出结论,申诉人不可信,他的说法是编造出来的。该法庭还认为,申诉人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并不存在因为他宣称的与猛虎组织的联系、他的泰米尔族裔或作为一名寻求庇护失败者而遭受任何虐待的真实机会,因为即使他因非法离境受到斯里兰卡当局的询问,并根据《移民法》被拘留相对短的时间,拘留或监禁也不会构成迫害。此外,拘留中遭受酷刑或虐待的真实风险,仅适用于与猛虎组织有真实联系或被认为有联系的人,而申诉人不符合这一特征。

2.6申诉人寻求在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对难民审查法庭的判决进行司法复议,但这一申请于2015年10月7日被驳回。申诉人随后就这一决定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于2016年2月16日被驳回。2016年3月12日,申诉人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417条请求部长干预。这一请求因不符合部长的转介准则,于2016年3月31日被驳回。申诉人因此声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申诉人提出,他如果被遣返回斯里兰卡,他将在刑事调查部手中面临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和处罚的真实风险。因此,澳大利亚将违反《公约》第3条,特别是不推回义务。此外,他声称,斯里兰卡政府现在控制着整个国家,非法离开该国和寻求庇护失败的人在抵达科伦坡机场后将立即被发现,并被斯里兰卡当局拘留。

3.2申诉人还声称,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如果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因为众所周知,斯里兰卡警方的刑事调查部和恐怖主义调查司以及斯里兰卡军队的军事情报机构利用供词作为确保定罪的手段,并在获取供词的审讯过程中使用酷刑。申诉人还指出,斯里兰卡的法治状况仍然令人严重关切,并提供了从这方面的几份报告中提取的证据。

3.3关于难民审查法庭的判决(见上文第2.5段),申诉人指出,已经证明马纳尔岛在2003年处于猛虎组织的控制之下,它也是斯里兰卡一个海军基地的所在地。他提供了进一步的背景资料,表明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的泰米尔寻求庇护失败者最近在返回斯里兰卡后遭到酷刑,并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申诉人认为,他过去曾在印度尼西亚水域与斯里兰卡北部海岸各地区之间走私武器,与猛虎组织有过多年的交往,再加上由于临时旅行证件的签发,斯里兰卡当局会对他的返回保持警惕,这将使他在返回斯里兰卡后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严重风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6年10月27日,缔约国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认为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款,申诉人提出的某些申诉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他的所有申诉显然毫无根据。缔约国还回顾说,在申诉人的保护签证申请被拒绝之后,他在社区的居住是非法的。

4.2缔约国认为,《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义务仅限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回返者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的情况。缔约国进一步指出,为了确定是否涉及《公约》第3条的目的,委员会坚持区分酷刑和未达到这一门槛的待遇,包括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因此,缔约国认为,《公约》第3条不适用于申诉人的申诉,这些申诉没有达到《公约》第1条中酷刑定义的门槛。因此,与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a)条的要求相反,它们不能构成申诉人是缔约国违反《公约》条款受害者的申诉。尤其是这涉及申诉人声称因为他非法离境后重新进入斯里兰卡,且因为他涉嫌与猛虎组织有关联,他害怕成为斯里兰卡当局(包括斯里兰卡警方的刑事调查部和恐怖主义调查司以及斯里兰卡军队的军事情报机构)的目标,受到骚扰、死亡威胁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3缔约国回顾说,申诉人声称,他作为猛虎组织走私者的身份,可能导致他获得参与帮助该组织复活的污名,并声称,凡被强烈怀疑掌握安全部队想要的信息,例如掌握关于斯里兰卡境内外猛虎组织分子或团体的信息,这样的人很容易遭受酷刑,因为酷刑被作为获取信息的手段。然而,缔约国辩称,申诉人本人对其过去经历的陈述,削弱了他返回斯里兰卡后可能面临酷刑风险的说法。在首次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中,申诉人承认,2007年他从印度尼西亚返回斯里兰卡时并未遇到任何困难,那次返回是由国际移民组织促成的。此外,虽然申诉人声称一位邻居告诉他,可能是刑事调查部的人之前来找过他,但那一指控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有任何伴随的酷刑风险。

4.4缔约国进一步回顾,申诉人的来文仅在“造成剧烈疼痛或痛苦”的标题下提到威胁,包括死亡威胁,并声称这种威胁能够构成《公约》第3条所指的酷刑。缔约国在这方面认为,不清楚这些陈述与申诉人的个人情况有何关系。这些陈述也不足以支持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诉求,因为该条款规定的不推回义务仅限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回返者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情况。缔约国指出,它不知道委员会已经形成这样的意见,即威胁本身,包括死亡威胁,即符合构成《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行为的必要因素。

4.5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申诉人关于在刑事调查部手中可能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非具体说法,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且不涉及《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义务。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声称,即使他被刑事调查部释放,没有重大麻烦,他回家后仍然易受到骚扰,这并没有达到《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的门槛。因此,委员会应基于属事理由而认定这些申诉不可受理,但即使委员会不这样认定,缔约国也认为,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b)条,申诉人的所有申诉都不可受理,因为显然毫无根据。

4.6缔约国回顾,根据《公约》第3条,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这一要素要求申诉人证明有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必须“在超越纯理论和怀疑的基础上评估”这种风险。缔约国认为,这一要素还要求申诉人表明,他或她声称作为实质性理由基础的伤害,是符合《公约》第1条酷刑定义的伤害。

4.7在这方面,缔约国认为,在审议了证据、申诉人呈递的材料和国家情况资料之后,难民审查法庭不承认申诉人与斯里兰卡猛虎组织有任何关联,包括在马纳尔周围或从印度尼西亚水域走私武器。它不承认马纳尔当局,包括陆军、海军或刑事调查部,怀疑申诉人为猛虎组织工作,或在他2007年8月返回后搜寻过他,或将来会这样做。该法庭认定申诉人的指控是捏造的。最后,法庭不承认申诉人因为声称在2007年离开斯里兰卡之前与猛虎组织有联系,或者因为他是马纳尔的泰米尔渔民,就有遭受严重伤害的真实机会,也不认为他有遭受重大伤害的真实风险。法庭承认,申诉人作为2007年非法离开斯里兰卡的从澳大利亚寻求庇护失败的泰米尔人,在返回马纳尔后可能会受到刑事调查部或其他斯里兰卡当局的询问,但不承认他有遭受严重伤害的真实可能,或因此在任何拘留或监禁期间有遭受重大伤害的真实风险。此外,申诉人在首次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中承认,2007年他在国际移民组织的协助下从印度尼西亚返回斯里兰卡时,没有遇到任何困难,当时斯里兰卡政府为此向他发放了紧急旅行证件。

4.8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首次提交委员会的材料中提到的国家情况资料来源和摘录,包含了关于斯里兰卡的一般性信息和关于具体案件的信息。然而,他的申诉中使用的摘录主要是关于刑事调查部和恐怖主义调查处虐待涉嫌与猛虎组织有联系者的指控。申诉人没有声称或表明他的个人情况与这些案件中的人相似。此外,他提交的材料没有具体说明任何国家情况资料与他本人的情况有何关联,也没有说明国家情况资料表明,他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有遭受《公约》第3条所述酷刑的风险。虽然申诉人在其提交的材料中声称,他将受到刑事调查部、恐怖主义调查处或斯里兰卡陆军军事情报机构的酷刑,且由于被认为与猛虎组织有联系,他还可能成为打击目标或随后受到骚扰,但他没有确立这背后的逻辑关系,也没有具体解释国家情况资料与他本人的情况有什么关系。

4.9缔约国补充说,申诉人在澳大利亚的国内诉讼中确实声称,由于他是一个特定社会群体(即被认为是富人)的成员,他害怕因涉嫌与猛虎组织有关联而受到迫害和敲诈,但他在提交委员会的当前呈件中,却没有坚持这些说法。难民审查法庭审议并驳回了关于勒索的断言,理由是这是一份“剪贴”过来的呈件,因为申诉人实际上并没有提出这一申诉,他的情况也证明不了这一申诉。该法庭指出,除其他外,申诉人关于为猛虎组织走私的说法不可信,原因有多种,包括他的说法含糊不清、前后不一致、关于他的职责的说法不具体以及伪造证据。

4.10缔约国认为,若要表明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义务,必须认定一个人如果被遣返,他或她本人有遭受这种待遇的风险。然而,申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个人会有遭受酷刑的风险,而他所提到的国家情况资料显然与他本人的情况无关。

4.11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已得到一系列国内决策者的彻底审议,并被认定不涉及《公约》规定的不推回义务。它回顾说,申诉人的呈件承认难民审查法庭严重质疑他的可信度,但声称该法庭对申诉人居住地区内战期间局势特征的描述是错误的。缔约国辩称,对法庭判决的这种批评毫无根据。该法庭确定,申诉人的保护要求没有得到证实,并认定他关于其保护要求所依据的事件的陈述不可信。缔约国补充说,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没有发现难民审查法庭的判决有法律错误。缔约国还提及委员会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第9段)。委员会在其中指出,由于委员会不是一个上诉或准司法机构,它相当重视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结果。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5.1缔约国在2017年1月11日的补充意见中,提及申诉人2016年9月14日进一步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他声称与海虎队互动的陈述和据称2006年7月在Kilinochchi拍摄的照片。缔约国认为,材料中没有任何内容会导致它改变原先的评估,即申诉人的申诉不可受理。缔约国无法证实申诉人关于那些个人(包括申诉人本人在内)的说法,或照片中的情况。申诉人2016年9月14日提交的材料,提供了与申诉人在国内诉讼和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所述事件不同的描述。此外,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2016年9月14日提交的材料中提出的说法。有鉴于此,缔约国重申其立场,即申诉人的说法不是对事实可信的描述。

5.2缔约国还指出,已经向委员会提供了在国内诉讼中与申诉人有关的判决的副本,这些判决全面记录了缔约国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的认真审议。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6.12017年1月18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辩称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来文因属事理由而属于委员会管辖范围,因为涉及《公约》所界定的酷刑;这种酷刑将由斯里兰卡政府属下当局实施,即斯里兰卡警方的刑事调查部或恐怖主义调查处或斯里兰卡军队的军事情报机构;且是故意实施,即旨在从申诉人那里获得信息或供词。

6.2申诉人接受并承认,这一事项必须涉及酷刑,而不是残忍或不人道的待遇或剧烈疼痛和痛苦。他还承认,他确实从风险较小的角度框定了其申诉的一些内容,但他确实声称存在酷刑风险,并继续确认这是他申诉的核心内容。

6.3申诉人认为,与他在2007年可能面临的风险相比,他在2017年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更大的风险。他声称,与2007年相比,对一名长期在斯里兰卡境外的男子走私武器的怀疑会更加强烈。此外,据申诉人称,斯里兰卡政府的重点已经转移到防止猛虎组织在斯里兰卡境外重新崛起,他可能被怀疑了解在其他国家的武器储藏处、资金和联系人。申诉人重申其最初的申诉,即由于他的非法离境和作为武器走私者与猛虎组织有关联,他将在机场被无限期拘留,拘留期间他将受到审讯并遭受酷刑。对其先前的申诉,申诉人补充说,由于他与猛虎组织有关联,他回家后会受到骚扰,还会遭到绑架和带有酷刑的审讯。

6.4申诉人还辩称,由于他在印度尼西亚被拘留期间有精神健康问题(见上文第2.2段),根据《弱势人员指南》,缔约国当局和法院应当将他视为弱势人员。该《指南》提出了应对与心理和精神状况有关的伤残者的战略,更具体地说,是应对与酷刑和其他创伤经历有关的伤残者的战略,其中特别提到了拘留。那些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人可能“压抑创伤事件的某些方面,而对事件的其他方面有清晰的记忆。……这可能导致明显的不一致和/或无法按时间顺序提供完整的叙述”。申诉人辩称,在回答在庇护程序框架内对他提出的问题时,他的答复中之所以有一些不一致之处,是由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但难民审查法庭在评估其陈述的一致性和可信度时没有考虑到这一因素。他补充说,难民审查法庭关于他没有参与为猛虎组织走私武器的结论,是建立在不合理论点基础上的,并依赖所谓内战期间斯里兰卡海军做法的专家知识,而这些知识不在难民审查法庭的能力范围内,且该法庭没有收到关于这些事项的任何专家证据。

6.5申诉人还承认,他在2016年9月14日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中提供的照片不是决定性的。然而,它还附有照片中其他人的详细信息以及拍摄的场合。他辩称,缔约国作出的负面可信度判断(见上文第5.1段),忽略了他根据委员会要求的证据标准的精神随照片提供的其他细节。有鉴于此,申诉人敦促委员会认定,他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在政府特工的手中,他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7.12017年3月24日,缔约国就申诉人2017年1月18日的呈件提交了意见,称该材料中没有任何信息可以改变缔约国关于申诉不可受理的最初评估。这一评估也适用于申诉人的断言,即斯里兰卡的情况已经改变,斯里兰卡政府目前的侧重点是猛虎组织的复兴。缔约国还坚持其立场,即申诉人的说法不是对事实的可信叙述。

7.2缔约国尤其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可信的证据来证实他的说法,即斯里兰卡当局怀疑或了解他所谓的为猛虎组织走私武器,或者他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这些说法在澳大利亚广泛的国内诉讼程序中未被接受,这些程序,包括难民审查法庭、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法院,审查了申诉人申诉的案情和可诉性。各种裁决和审查机制此前已处理过申诉人申诉中的不一致以及一些申诉的不可信之处。

7.3缔约国不同意以下说法,即申诉人在2017年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比2007年更大的风险。据澳大利亚外交和贸易部编写的2017年1月24日斯里兰卡国家情况报告评估,大多数返回者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很低并在继续下降,包括对那些涉嫌违反斯里兰卡《移民法》的人而言。涉嫌以非法方式离开斯里兰卡的返回者根据该法受到指控,并接受标准的身份和刑事审查。一旦这些调查完成,该人将被带到地方法院,以决定下一步的行动。那些在抵达后已被逮捕的人可能被警方拘留在刑事调查部的机场办公室长达24小时。如果治安法官不在,例如周末或公共假日,被指控的个人可能被临时关押在附近的监狱。返回者如果仅是偷渡船上的乘客,没有一个人会因非法离开该国而被判处监禁,相反,会处以罚款以对今后的非法离境起到威慑作用。

7.4关于申诉人的论点,即缔约国当局和法院应该根据《弱势人员指南》将他视为弱势人员(见上文第6.4段),缔约国提出,它为所有被关押在移民拘留设施的人提供医疗保健,包括精神保健,其方式相当于该国社区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如果申诉人的精神健康状况明显恶化,他会被转诊接受医疗评估和治疗。同样,申诉人也可以在任何时候自我转诊。

7.52018年12月3日,缔约国重申了其2016年10月27日、2017年1月11日和2017年3月24日的意见,并告知委员会,鉴于其对申诉人的诉求进行了详细审议,并确定所要求的临时措施无法证明是正当的,因此根据《移民法》(1958年)第198条,申诉人将被驱逐出澳大利亚。

7.6缔约国还认为,据称2006年7月在Kilinochchi纪念“黑虎节”时拍摄的、可证明申诉人是海虎队成员的扫描照片,以及提交给委员会的与申诉人个人经历有关的以下申诉,此前并未提交给国内决策者:(1)他于2002年从印度移居斯里兰的Trincomalee, 参加猛虎组织,在未报到时遭到猛虎组织的殴打并被迫接受武器训练;(2) 他决定加入海虎队;(3)2003年底,他开始接受基本船舶机械、导航和通信规则方面的培训;(4)大约在2004年底,他接管了一艘船只;(5)他奉命从印度尼西亚沿海的一艘大船上转运武器,在转运过程中,他与其他船员商定逃离猛虎组织,然后航行到印度尼西亚,在那里他被拘留并被指控非法入境。在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陈述的情况,与申诉人在申请保护签证时和在难民审查法庭上陈述的个人情况有重大不同,因为申诉人在难民审查法庭上声称,他大约从2002年开始被迫为猛虎组织工作,而在提交给委员会的来文中,申诉人声称他是自愿加入海虎队的。申诉人既没有解释这种不一致,也没有提供合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以前在国内诉讼中没有提供这一信息。缔约国回顾说,它无法证实申诉人关于照片中包括其本人在内的个人或情况的说法,且这一文件证据不足以证实他作为猛虎组织武器走私者的说法。

7.7缔约国提及由外交和贸易部编写的2018年5月23日斯里兰卡国家情况报告,根据该报告,自内战结束以来,军队、情报或警察部队实施酷刑或虐待的风险已经降低,并且不再得到国家支持。外交和贸易部还评估认为,不论宗教、种族或其他身份,或地理位置,斯里兰卡人面临可能相当于酷刑的虐待的风险较低。外交和贸易部进一步报告说,虽然对非法离开斯里兰卡的处罚可能包括监禁和罚款,但实际上大多数案件导致的是罚款而不是监禁。引起斯里兰卡当局注意的低姿态的猛虎组织成员将被拘留,并可能送往仅存的一个改造中心。缔约国提到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评估,即改造中心的生活条件和其他福利比监狱中要人道得多。

7.8缔约国的结论是,申诉人没有提供可信的证据来证实他的说法,即斯里兰卡当局怀疑他涉嫌为猛虎组织走私武器,或者存在他将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证实存在更多的理由,表明他如果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或待遇风险,这种风险可被视为《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

申诉人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

8.1申诉人在2019年3月14日的呈件中确认,他继续居住在澳大利亚。他辩称,他曾为猛虎组织走私武器这一身份,意味着他了解猛虎组织的武器活动,这在斯里兰卡是违法的。对猛虎组织卷土重来的恐惧使申诉人成为关注对象,并使他面临被审讯和遭受酷刑的风险。

8.2申诉人补充说,难民审查法庭未能根据《弱势人员指南》将他视为弱势人员,导致对他的可信度的负面评估。申诉人进一步指出,他在没有代理的情况下在联邦巡回法院出庭,该法院没有向他解释其管辖权、职责和程序,特别是该法院只能对有管辖权错误的案件作出裁决,也没有解释申诉人在判决后有时间提交修正申请。

8.3申诉人进一步辩称,斯里兰卡的监狱条件构成了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因此属于缔约国条约不推回义务的范围,或根据缔约国的法律框架,属于补充保护的范围。申诉人还提出,虽然补充保护规定的严重伤害问题在短期监禁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但长期监禁增加了酷刑审讯的风险。他辩称,由于缺乏代理,申诉人在联邦巡回法院没有准确地陈述难民审查法庭的重大不公正。申诉人请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提供的证据的可信度而不是国内诉讼框架对证据的评估来审议来文。

8.4申诉人重申他的论点,即斯里兰卡的局势已经发生变化,与2007年相比,更加关注斯里兰卡境外猛虎组织的复兴。他提出,他在抵达澳大利亚后的陈述中淡化了他为猛虎组织工作的意愿,以避免被认定为恐怖分子,并避免获得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的负面评估,负面评估可能会导致无限期拘留。申诉人进一步指出,他与猛虎组织活动的秘密性质使得难以证实他的说法。

8.5申诉人还提到最近的报告,称由于尖端技术的使用、线人、警察局之间的互联和监视名单,刑事调查部和军方在斯里兰卡北部和东部加强了监控和监视。申诉人进一步辩称,由于过度拥挤、环境不健康、审讯期间经常使用酷刑、法律程序冗长、缺乏法律咨询和医疗护理,斯里兰卡监狱的条件不符合国际最低标准。申诉人指出,已承认外交和贸易部报告中提到的案件来自斯里兰卡境外的申诉,几乎没有来自国内的确凿证据。他进一步指出,外交和贸易部关于当地警察的方法和做法的报告没有提到任何证据。提到过时的警务方法是假定正在使用新方法,这是不正确的。因此,申诉人辩称,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就排除酷刑的可能性是不谨慎的。

8.6申诉人最后指出,特别警察部队腐败行为举报机制有很多不足,加上缺乏证人保护方案,提供了真实的酷刑风险。因此,申诉人促请委员会认定他确实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他不应被遣返回斯里兰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9.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以这些理由质疑申诉的可受理性。因此,委员会认为,第22条第5款(b)项不妨碍它审查来文。

9.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申诉人根据第3条提出的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认为这些申诉显然毫无根据,因为申诉人没有证实存在充分的理由相信他如果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可预见的、当前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酷刑风险。然而,委员会认为,就受理而言,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充分证实了他的申诉,即如果返回斯里兰卡,他有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10.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10.2在本案中,委员会面临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行遣返斯里兰卡是否会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推回”)至该国。

10.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返回斯里兰卡后将面临针对个人的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遣返目的地国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做出这种确定的目的是查明有关个人在其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会面临针对个人的、可预见和真实的酷刑风险。因此,一个国家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这一点本身,并不构成据以确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10.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如果申诉人被递解出境,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相关的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 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曾被逮捕或拘留,且无法保证得到公平待遇和审判;(d) 缺席判决;(e)曾遭受酷刑(第45段)。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实质问题,举证责任应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现实存在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第38段)。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因为它可以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第50段)。

10.5在本案中,申诉人声称,他在斯里兰卡将有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因为他作为武器走私者与猛虎组织及其海虎队有关联,因为据称众所周知,斯里兰卡警方的刑事调查部和恐怖主义调查司以及斯里兰卡军队的军事情报机构使用供词作为确保定罪的手段,并在审讯过程中使用酷刑获取供词。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由于他非法离开斯里兰卡以及他寻求庇护失败的身份,他有受到伤害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缔约国没有全面评估他的申诉,因为尽管他做出了解释,但他陈述中的不一致之处构成了负面可信度评估的基础,这反过来否定了他的证据的证明力。因此,他声称,缔约国在评估他被推回的风险时,没有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10.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的申诉已经过一系列国内决策程序的彻底审议,包括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的一名代表的审议。此外,申诉人寻求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法院对难民审查法庭判决的法律错误进行司法审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国内主管当局和法院认定申诉人的主张不可信,不涉及缔约国的不推回义务,申诉人在斯里兰卡不会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

10.7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某些说法和佐证是在国内一级他的难民申请被驳回后,只向委员会提交的。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内程序过程中,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提供支持性证据和其说法的进一步细节。但他未能在较早阶段提出他的有关说法,例如,他自愿加入了海虎队,并被猛虎组织命令从印度尼西亚沿海的一艘大船上转运武器,以及他随后可能因此面临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他在抵达澳大利亚后的陈述中淡化了他为猛虎组织工作的意愿,以避免被认定为恐怖分子,并避免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的负面初步评估,这种负面评估会导致无限期拘留。国内诉讼从2012年12月持续到2016年3月,因此,申诉人在此期间不主动提供这一重要信息令人难以置信,申诉人也没有给出可信的解释,说明他为何决定仅在2016年9月14日向委员会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披露这一信息。此外,似乎没有什么资料或证据可以证明申诉人在这方面的说法。

10.8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由于他非法离开斯里兰卡并在澳大利亚寻求保护,他将面临伤害。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国家情况资料和媒体报道,国家当局观察到斯里兰卡泰米尔人的状况自申诉人到澳大利亚后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理由害怕会因任何推定的得到猛虎组织支持或与猛虎组织有联系而受到迫害。关于申诉人关于作为寻求庇护失败者返回斯里兰卡的说法,国家当局认为,对非法离境的任何罚款或处罚将是实施一项普遍适用的法律的结果,并不等于迫害。

10.9关于申诉人有关其精神健康的说法,即他在2006年和2007年被关押在印度尼西亚移民拘留中心大约八个月期间变得抑郁并试图自杀,以及他的论点,即缔约国当局和法院应根据《弱势人员指南》将他作为弱势人员对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缔约国向所有被关押在移民拘留设施的人提供医疗保健,包括精神保健,其方式相当于澳大利亚社区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如果申诉人的精神健康状况明显恶化,他会被转诊接受医疗评估和治疗。同样,投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自我转诊。

10.10鉴于上述考虑,并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关于斯里兰卡总体人权状况的材料,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档案中的材料无法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将使他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的、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和现实的风险,或认为缔约国当局未对其指控进行适当调查。

1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不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