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5/D/893/201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2 March 202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93/2018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Nino Colman HoyosHenao、Francia Nelly HenaoAgudelo和Gabriela Garibay Mendoza (由墨西哥保护和促进人权委员会和世界禁止酷刑组织代理)

据称受害人: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墨西哥

申诉日期:2018年4月20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2022年11月11日

事由:酷刑及不予调查

程序性问题: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范酷刑行为的义务;确保由主管当局进行迅速公正调查的义务;获得赔偿和补偿的权利

《公约》条款:第1、第2、第10至第14条和第16条

1.1申诉人是Nino Colman HoyosHenao、Francia Nelly HenaoAgudelo和Gabriela Garibay Mendoza, 他们代表本人和HoyosHenao先生。HoyosHenao先生和HenaoAgudelo女士为哥伦比亚公民及墨西哥入籍公民。Garibay Mendoza女士是墨西哥公民。申诉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Hoyos Henao先生根据《公约》第1条、第2条、第10至14条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缔约国于2002年3月15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Hoyos Henao先生拥有计算机系统工程学位。他于2000年7月移居墨西哥城,于2004年入籍墨西哥。在投诉中描述的事件发生时,他与他的伴侣Garibay Mendoza女士居住在瓜纳华托州,经营一家计算机设备和配件维护、修理和销售的家庭企业。Hoyos Henao先生还作为网络和计算机系统顾问和咨询师,为包括Cargueros Terrestres公路运输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和个人客户提供服务。

2.2.2007年12月11日,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反绑架部门――绑架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对Cargueros Terrestres公司老板的女儿被绑架一事展开初步调查。初步调查由一名检察官(MP1)和两名调查警员(PI1和PI2)负责。

2.3.2009年5月25日,在上述调查的背景下,指定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要求发出传票,要找Hoyos Henao来审问。2009年8月11日下午4时至4时30分,三名调查警员(PI1、PI2和PI3)抵达Hoyos Henao先生的工作地点,同行的还有联邦区司法警察部队的三名警监和其他警官,在Hoyos Henao先生离开办公地点时,他们将他拦住。一名警察没有说明自己的身份,告诉HoyosHenao说,他被捕了,给他看了看一张纸,就给看几秒钟,在Hoyos Henao先生的要求下,这名警察才出示了警徽。三名警察抓住Hoyos Henao先生的手,把他塞进一辆没有官方识别标志的私人车辆。

2.4.在车里,Hoyos Henao先生由三名警察看守,他们搜查了他的裤兜,拿走了他的电话,给他戴上了手铐。其中一名警察强迫他弯腰,头夹在两腿之间,另外两名警察侮辱他并威胁要杀死他。

2.5汽车行驶大约半个小时后,Hoyos Henao先生被带到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绑架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所在地的一间办公室。一进门,警察就把Hoyos Henao先生按倒在地,脱下他的鞋子,除下手表,绑住双手,用一张塑料薄膜蒙住他的眼睛。警察开始审问他,要他提供有关所谓绑架的信息。在审问过程中,Hoyos Henao先生说他没有任何信息可以提供,因为他没有参与这些事件,警察便动用了各种形式的身心暴力,包括:对他进行侮辱;威胁要杀死他和他的家人,要切掉他的手指;用拳头和钝器反复击打他的全身,包括颈部和头部;让他处于受压力的状态,其中一种姿势是迫使他坐在地板上,双臂向后伸展,腹部向前伸展,胸部碰膝盖,另一种姿势是迫使他长时间跪着;猛烈拉他的耳朵;将塑料袋套在他的头上,使他无法呼吸,导致他昏迷;让他模拟溺水。审问持续了至少两个小时,最后Hoyos Henao先生哭了起来,对警员们说,他已经告诉了他们真相,如果停止殴打,他愿意撒谎。就在这时,有人走了进来,命令警员们小声一点,因为他们的上司很生气,在办公室外面都能听到他们的喊叫声。警察随后把Hoyos Henao先生带到另一个地方,允许他躺在长凳上。

2.6.然后,Hoyos Henao先生被带到墨西哥城中部第50检察官办公室,在那里,中部检察机关法医服务部的一名法医检查了他的身体状况,为晚上10时17分将他带到检察机关做准备。体检报告中提到“颈部活动范围缩小”,并建议将Hoyos Henao先生转到一所医院诊断治疗。这之后,他被带见第三名轮值检察官,而不是原来被指派进行初步调查并要求发出传票的检察官(MP1)。Hoyos Henao先生在被捕六个多小时后被带到检察机关,这与检察官关于初步调查的说法相矛盾,检察官称,调查警员(PI1和PI2)下午8时38分将Hoyos Henao先生带到了检察机关。

2.7.2009年8月12日凌晨2时左右,Hoyos Henao先生再次被带到绑架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在那里警察采集了他的指纹,给他拍了正面和侧面照片,向他宣读了一份权利说明,其中没有提到他有权获得领事援助,并告诉他有权打电话。然而,他打电话的请求未被接受,因为那是长途电话。Hoyos Henao先生随后被关在一间有水泥床的牢房里;警察多次进入牢房,对他施加压力,威胁他,企图强迫他承认所称的绑架。当天早上6点,他被允许打电话给他的母亲Henao Agudelo女士,当时她住在墨西哥城。

2.8同日(8月12日)上午11时50分,Hoyos Henao先生在向检察官作初次陈述之前,又接受了一次体检。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中央凶杀案调查股聘用的法医将Hoyos Henao先生送到一所医院由整形外科专家做检查,因为体检显示,他颈部扭伤,左膝挫伤。下午1时38分,Hoyos Henao先生在私人律师的协助下向检察官作了初步陈述,他在陈述中坚称自己无罪。由于担心报复,他没有报告酷刑情况。Hoyos Henao先生随后被带到Rubén Leñero总医院,下午3时45分接受检查,检查发现他“颈部扭伤,左膝挫伤”。随后下午4时20分由骨科专家检查,检查显示Hoyos Henao先生“颈椎和左髌骨周围疼痛”,证实他遭受了“颈部扭伤和左髌骨挫伤……导致部分功能受限制”。Hoyos Henao先生被带回绑架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中央凶杀案调查部门的一名医生认为,他所受的伤“不到两周就能痊愈”。

2.9.Hoyos Henao先生在受审问期间遭受暴力导致的伤害的一部分情况已记录于上文提及的体检报告中,这些伤害在2013年1月23日的一次独立体检时再次得到证实,体检显示,尽管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但后遗症仍然存在,颈部有慢性非系统性颈痛和初期脊椎关节炎,左膝有左股-髌骨软骨软化症和继发性慢性膝痛。

2.102009年8月13日,Hoyos Henao先生被带到联邦区第28刑事法院,该法院命令对他实行预防性拘留30天,规定拘留时间仅限于完成初步调查所绝对必要的时间。Hoyos Henao先生随后被转送到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的预防性拘留中心,一直被锁在牢房里,因为该中心没有室外空间。在这间牢房里,他整夜被铐在床架上,每天提供两顿饭,但每天只有一杯水。每周允许他的家人探视一次,最多15分钟,探视期间他被锁链套在桌子上。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只与一名道听途说的证人进行了一次面谈,该证人的证词后来在对Hoyos Henao先生的刑事诉讼中被用作证据。

2.112009年8月28日,检察机关对Hoyos Henao先生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签发逮捕令,逮捕令于2009年9月7日执行。Hoyos Henao先生于2010年8月9日被判犯有非法剥夺自由罪,此前,他在法庭诉讼中得到了法院指定的律师的部分协助,据申诉人称,这些律师没有遵守正当程序要求。Hoyos Henao先生被认定参与了犯罪,只是因为他设立了两个电子邮件账户,据称绑架者在谈判释放受害人期间使用了这两个账户。然而,微软墨西哥的一名代表在法庭诉讼期间表示,在该公司的系统中没有这些账户的踪迹。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14日,联邦区高等法院第九庭维持原判。Hoyos Henao先生提出宪法权利保护申请,2015年7月16日,第一巡回法院第8刑事庭批准了Hoyos Henao先生的请求,认定Hoyos Henao先生在被捕时获得领事援助的权利受到侵犯,并下令重审。

对酷刑罪的刑事调查

2.122009年8月13日,Hoyos Henao先生的母亲Henao Agudelo女士在第一次探望她儿子后,前往联邦区人权委员会总部,提出申诉,称她儿子遭到任意拘留和酷刑。同一天,委员会的一名代表看望了Hoyos Henao先生,Hoyos Henao先生向这位代表讲述了他所遭受的酷刑。当天晚些时候,委员会提请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注意这些指控,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09年8月16日对Hoyos Henao先生可能遭受酷刑的情况展开初步调查。然而,检察官办公室没有立即调查这些相关指控。2010年1月12日,Hoyos Henao先生向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重申了他的申诉,并指认调查警员PI1就是拘留并殴打他的人。

2.132010年4月9日,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法医服务部的一名法医和一名法医心理学家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Hoyos Henao先生进行了医学/心理专家评估。他们在检查结果报告中认为,根据对Hoyos Henao先生的检查,没有任何情况与他关于受到公务员虐待的说法相一致,他没有受过虐待的迹象。然而,检查过程中没有考虑到他被捕后接受检查时发现的各种伤情,包括颈部扭伤。

2.142011年4月12日,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批准了一项对关于酷刑的指控不予起诉的请求,理由是所提交的证据既没有证明所称酷刑刑事罪的描述性要素,也没有证明被告可能负有责任,特别提到医学/心理评估中关于没有酷刑迹象、症状和后遗症的结论。Hoyos Henao先生于2011年5月9日被告知这一决定,于2011年5月23日提出上诉。2011年8月3日,Hoyos Henao先生被告知,他的上诉被驳回,不对关于酷刑的指控提出起诉的决定得以维持。

2.15Hoyos Henao先生向联邦区第14刑事法院提出了宪法权利保护申请,在申请中指称,医学/心理评估结果构成了决定不对酷刑指控提出起诉的主要依据,进行医学/心理评估的专家来自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而该办公室既是诉讼程序中的起诉方,也是调查机关。2012年5月15日,宪法权利保护申请得到准许,理由是在初步调查期间《伊斯坦布尔规程》关于专家独立性的规定未能得到遵守。法院的决定指出,“负责调查的官员必须以公正独立的方式获取证据,特别是专家证据,这意味着不得依靠总检察长办公室本身的公务员收集和处理此类证据”。

2.162012年6月14日,法院撤销了不起诉的决定,并要求由不同机构进行新的医学/心理评估。2013年2月26日,联邦区高等法院专家服务部的两名专家做了新的医学/心理评估,发布了检查结果。他们在评估报告中指出,Hoyos Henao先生没有遭受过酷刑的迹象,但强调说:“Nino Colman Hoyos Henao先生的伤势与打斗、挣扎、被制服和/或抵抗的典型动作导致的结果是一致的。专家们还说,正如2013年1月23日的体检所示,他们发现Hoyos Henao先生患有颈部和膝盖的慢性退行性疾病,但他们认为,这些疾病与他被捕后的体检所记录的急性颈痛和膝盖挫伤无关。

2.172013年3月18日,检察官再次申请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称联邦区高等法院专家的医学/心理评估确认了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专家先前的评估结果。2013年7月29日,Hoyos Henao先生对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上诉,声称现有证据没有得到适当的评估。2013年8月12日,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宣布上诉可予受理,并下令开展诉讼程序,包括由墨西哥州总检察长办公室进行新的医学/心理评估,并根据联邦区人权委员会第2/2013号建议收集经核证的调查结果。

2.18调查官员称,由墨西哥州总检察长办公室进行进一步医疗/心理评估是不恰当的,并再次提交了发布不起诉决定的申请,该申请于2014年1月22日获得批准。Hoyos Henao先生提出了新的上诉,上诉于2014年4月11日获得批准,案件被退回给调查官员,要求调查官员收集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人权总局关于联邦区人权委员会第2/2013号建议的决定中提及的证据。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在其决定中表示,总检察长办公室不同意委员会的任何建议。2014年5月2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请再次提出;这项请求于2014年7月30日获得批准。总检察长办公室在相应的决定中指出,实施酷刑罪的唯一证据是申诉人的陈述,而申诉人的陈述与执行的逮捕的官员的陈述相矛盾。此外,虽然当时案卷中所载的警方逮捕报告称,为制服被拘留者,使用了武力,但没有提供细节说明导致决定使用武力的具体情况,也没有说明执行逮捕的人员是否遵守防止过度使用武力和侵犯人权的适用标准。该决定还指出,尽管2012年5月15日准许给予宪法权利保护的裁定依据的是进行第一次医学/心理评估的专家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但检察官仍赋予该评估证据价值。Hoyos Henao先生提出上诉于2014年12月1日被驳回,从而关于不起诉的申请得到批准,理由是Hoyos Henao先生提出的酷刑指控是关于酷刑的唯一证据,不足以证明《刑法》所界定的酷刑罪发生过。

2.192015年6月19日,负责审理刑事事项中宪法权利保护问题的第一地区法院批准了Hoyos Henao先生提出的宪法权利保护申请,认定初步调查已发现充分的酷刑证据。法院命令检察机关具体说明澄清事实所需的证据,如果发现证据足以提出关于酷刑的起诉,则命令出示这些证据。2015年7月6日,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对这一裁决提出上诉,认为其不起诉的决定是尊重合法性和法律确定性的保证。2016年1月21日,联邦区第一巡回法院第八刑事庭撤销了不起诉的决定,并命令检察机关将调查工作移交法院,以确保公正地进行所有证据分析和评估。

2.202016年2月29日,检察机关遵循宪法权利保护的裁决,启动对调查警员PI1和PI2的刑事起诉,指控的罪名是他们对Hoyos Henao先生施以酷刑。2016年3月8日,墨西哥城第51刑事法院(调查工作已转交该法院负责)以收集的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接受签发逮捕令的请求。法院认为,档案中的各种医疗/心理评估相互矛盾,并命令由第三方作为仲裁人编写一份新的专家报告。法院还根据即时性原则对受害人的陈述表示怀疑,根据该原则,最初的陈述具有更大的证据价值。法院指出,Hoyos Henao先生在向检察官的初次陈述或在法庭上的初步陈述中都没有报告酷刑情况。此外,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得出结论认为,有人故意给Hoyos Henao先生造成伤害,迫使他招供。法院指出,Hoyos Henao先生在刑事诉讼期间任何时候都没有认罪。法院命令调查官员安排一次新的医疗/心理评估,并安排申诉人与被告对质,同时取得Hoyos Henao先生的刑事档案副本以核实他是否报告过酷刑情况,并澄清据报警察使用的最低限度必要武力的细节。

2.21Hoyos Henao先生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他的上诉被提交给墨西哥城第三刑事庭法官,法官维持2016年5月25日不对调查警员PI1和PI2发出逮捕令的请求的决定。法官承认,逼供不是实施酷刑罪的必要条件,但重申,Hoyos Henao先生在初次陈述中没有报告酷刑情况,而即时性原则是适用的。法官还裁定,由Hoyos Henao先生与据称施暴者对质是不必要的,因为Hoyos Henao先生在2010年1月13日在检察机关的诉讼程序中已经指认了据称侵害他的人,而且调查警员PI1和PI2已承认他们参与了逮捕并拘留Hoyos Henao先生的行动。法官还对Hoyos Henao先生关于酷刑的说法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指出2012年11月12日由联邦区高等法院的一名专家拍摄的一张照片中,Hoyos Henao先生似乎在微笑,而这与他报告的受伤性质不一致。法官指出起诉书中没有列出适当证据,下令由独立公正的专家进行第三方医疗/心理评估,并重申其命令,即采取步骤澄清逮捕期间如何使用了“绝对必要的武力”。

2.222016年6月17日,Hoyos Henao先生针对墨西哥城第三刑事庭法官的决定提出宪法权利保护申请,声称法律确定性的权利受侵犯,提供适当证据和理由的义务被违反,他对所受伤害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受侵犯。2016年10月29日,负责审理刑事事项中宪法权利保护问题的墨西哥城地区法院的一名法官裁定该申请毫无根据,并维持原来法官的决定。申诉人指出,法官在裁决中指出,酷刑证据不足,与2015年7月19日同一法院同一名法官发布的宪法权利保护令裁决相比,这似乎意味着适用的标准有了变化。

2.23根据判决,案件卷宗被退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没有采取法院建议的措施,于2016年9月7日第五次请求发布不起诉决定,该请求于2017年1月31日获准。Hoyos Henao先生于2017年4月21日被告知这一决定。他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上诉,于2017年8月7日获准;法院命令采取各种措施,包括由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或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外的机构完成第三次医疗/心理评估。2017年12月18日,Hoyos Henao先生的代表提交了第三份独立专家医学/心理评估报告,报告的结论指出,Hoyos Henao先生“受害于蓄意造成严重身心痛苦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从他那里获得与司法程序有关的信息。……报告所引用的资料来源、对事件的描述、对身心检查结果的描述、身心检查、对该国酷刑做法的了解以及对与指称的事件直接相关的酷刑的身心影响的研究是一致的”。

由联邦区人权委员会审理的程序

2.24Henao Agudelo女士2009年8月13日向联邦区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之后,该委员会的官员探望了Hoyos Henao先生,委员会聘请的专家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对他进行了医学/心理评估。检查结果表明,医疗记录中描述的伤害符合Hoyos Henao先生描述的身体虐待情况,心理检查发现,他的症状在他所描述的那种创伤事件之后是常见的。

2.252013年2月13日,联邦区人权委员会发布了第2/2013号建议,其中认为,Hoyos Henao先生曾被殴打,遭受酷刑,造成身心痛苦,施暴者是隶属于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绑架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人员。这项建议是向联邦区总检察长提出的;委员会在其中建议对酷刑行为进行调查,建立一个机制,加强对负责调查的检察机关官员和协助他们工作的调查警员的行动的监督,并对Hoyos Henao先生作为酷刑受害者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伤害作出充分赔偿。然而,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拒绝接受这一建议,否认执行逮捕的人员的行为存在任何不当之处。这一决定于2013年3月6日发布,2015年7月15日,应联邦区人权委员会的要求,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重申了这一决定。

墨西哥城酷刑背景资料

2.26申诉人指出,2006年至2008年期间,墨西哥城绑架事件大幅增加,导致当时的联邦区政府采取了一项打击绑架政策,2008年11月设立了绑架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并缔结了一项协议,为公共安全部和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执行逮捕的执法人员提供物质奖励。申诉人指出,这一举措产生了强迫被告认罪和在调查期间使用酷刑的不正当动机,导致酷刑案件数目增加。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鉴于酷刑调查被不合理地拖延,事先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规则的例外条件已经得到满足。他们指出,虽然所报告的事件已经过去了八年,但调查仍处于初步阶段,这表明调查当局效率低下,使人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了怀疑。

3.2申诉人声称,Hoyos Henao先生根据《公约》第1条、第2条和第10至16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集体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侵犯。

3.3关于违反《公约》第1条行为的申诉,申诉人重申,Hoyos Henao先生自2009年8月11日下午4时左右被逮捕之时直到晚上10点左右一直被关押在监狱里,遭受了公职人员的各种虐待,包括身心暴力,目的是故意给他造成身心痛苦,以便迫使他供认他后来被指控的罪行。申诉人指出,除了被指认对酷刑行为负有责任的警员所作的陈述之外,没有任何证据与受害人的指控相矛盾,这些指控得到了多项医疗/心理评估的佐证。

3.4申诉人指称,2013年1月23日的医疗检查证实,Hoyos Henao先生在被捕时受到的酷刑和虐待对他造成了严重、持久的伤害。此外,申诉人强调,Hoyos Henao先生深深受害于精神痛苦,其影响一直持续到今天。

3.5申诉人还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因为缔约国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发生。他们指出,从逮捕程序一开始就存在违规行为,例如利用传票而不是适当说明理由的逮捕令。此外,Hoyos Henao先生没有被告知他被拘留的原因或他将被带往的地点,也没有被告知他作为被拘留者的权利或他获得领事援助的权利。他被单独监禁,无法与律师接触,这种情况持续至被捕后的第二天。申诉人强调,拘留没有司法授权或法院命令,也不可能事先进行司法审查,这使Hoyos Henao先生更有可能遭受这种虐待。此外,在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所在地实施酷刑期间,有人要求审问人员声音不要太大,这意味着其他人(可能是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其他公务员)了解酷刑情况,但没有采取行动加以制止,这违反了第2条。申诉人指出,Hoyos Henao先生被捕的情况没有在初步调查数据库中登记,尽管这种登记是必须的,而且在事件发生当天没有关于软件故障的报告。申诉人还说,Hoyos Henao先生被预防性拘留了25天,这是一种违反《公约》的拘留形式,因为这种拘留公然助长酷刑行为。在这方面,他们提及委员会2012年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委员会在关于Ramírez Martínez等人诉墨西哥案的决定中提出的明确建议,其中指出,关于预防性拘留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废除。

3.6申诉人称,执行逮捕的警察在逮捕过程中使用的武力既不必要,也不相称,他们使用武力的理由没有得到澄清,何为“最低限度必要武力”也没有得到解释。他们指出,这种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可能构成一种虐待形式,违反了《公约》第16条,他们提到委员会关于Keremedchiev诉保加利亚案的决定。申诉人还强调指出,Hoyos Henao先生在受预防性拘留期间的拘留条件和待遇差,使他的尊严得到充分尊重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最后指出,Hoyos Henao先生在被捕时遭受的不当武力以及他在预防性拘留期间所受到的待遇,构成对《公约》第16条第1款(与第2条一并解读)的违反。

3.7申诉人还声称,尽管他们针对Hoyos Henao先生受任意拘留以来遭受的酷刑曾寻求各种法律补救,但调查没有取得任何进展。申诉人指出,在提交申诉之时,对侵害Hoyos Henao先生的行为的初步调查已经八年,却仍在进行,即便如此,也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反驳申诉人的指控。他们重申,声称遭受酷刑或虐待的人为其指控提供了充分证据后,辩驳的举证责任在于缔约国。在这方面,申诉人提到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判例,其中确认:“缔约国对被拘留者的安全负有责任,如果有人声称在拘留期间受到伤害,缔约国如果要反驳这些指控,就须为此提供证据”。申诉人重申,调查在八年之后没有任何结果,并指出,检察机关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执行命令,却多达五次申请发布不起诉的决定。此外,他们称,负责调查的法官和机构一再援引即时性原则(委员会已对此表示关切),并指出,酷刑受害者在第一次与检察机关或法官接触时不报告其遭受酷刑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他们还说,调查当局不尽职,可归因于其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因为该当局既负责起诉Hoyos Henao先生,又对他所遭受的酷刑负有责任。申诉人最后说,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义务,没有对事件进行迅速、认真、独立、公正、彻底的调查,没有举行相应的审判,惩罚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因此违反了《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

3.8申诉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4条,不仅对Hoyos Henao先生造成伤害,也对所有申诉人造成伤害。申诉人强调,Hoyos Henao先生因遭受酷刑而受到伤害,他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此外,Henao Agudelo女士和Garibay Mendoza女士因据称Hoyos Henao先生受酷刑而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申诉人回顾说,“受害者的近亲或受抚养人”也被视为受害者,有权获得充分赔偿。申诉人指出,墨西哥城关于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赔偿的条例只规定了经济赔偿,并将赔偿限于联邦区人权委员会或国家人权委员会承认的受害者,但建议须由主管当局所接受。申诉人称,不向他们作出充分赔偿,也构成了违反《公约》第14条的行为。

3.9申诉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0条和第11条(与第2条第(1)款一并解读),因为尽管缔约国有义务通过常设评估机制确保遵守现行法律和条例,但这些机制没有发挥作用,当局没有执行有效打击和防止酷刑行为的措施或政策,没有惩罚肇事者,没有向受害者提供赔偿。证据包括:当局拒绝接受联邦区人权委员会第2/2013号建议,其中人权委员会建议建立旨在加强对检察官活动的监督和监测的机制。

3.10申诉人要求获得以下形式的赔偿:(a)宣布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和第2条(与第1条、第10-14条和第16条一并解读);(b)请缔约国确保对事实进行迅速、公正、彻底的调查,起诉肇事者,并根据所犯行为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惩罚;(c)请缔约国就酷刑一事向直接和间接受害者作出公平充分的赔偿,确保他们每个人都能获得充分的补偿,获得必要的康复。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9年1月7日提交的意见中解释说,Hoyos Henao先生受到刑事诉讼,被控犯有绑架罪,经过漫长的司法程序,墨西哥城第56刑事法院判处他56年零8个月监禁。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提出了上诉,在提交意见时上诉正在审理之中。

4.2缔约国声称,申诉不可受理,因为明显缺乏依据。缔约国称,负责审理刑事事项宪法权利保护的墨西哥城第一刑事法院2016年10月29日驳回了一项宪法权利保护申请,理由是申请中指控的侵权行为没有依据。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缔约国称,尽管申诉人要求获得各种形式的赔偿,但关于Hoyos Henao先生受害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从来没有得到证实。

4.3缔约国认为,对酷刑指控的初步调查仍未完成,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因此应宣布申诉不可受理。缔约国补充说,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是申诉人的程序性活动所致,并提及申诉人在2016年5月19日和6月16日两次决定拒绝接受心理评估。缔约国称,申诉人拒绝便利重要程序的进行,妨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因此,案件解决的拖延完全是Hoyos Henao先生不合作的结果。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在2020年6月20日的意见中提及有超过30项证据支持Hoyos Henao先生的说法。他们还指出,联邦区人权委员会是一个官方的国家机构,该机构承认酷刑情况已经发生。

5.2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人指出,2019年4月30日,检察机关再次决定不对所称酷刑实施人提出起诉。他们重申,十年来,调查没有取得任何有意义的结果,因为缔约国继续否认事实,并试图结束调查。申诉人重申,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只适用于可用的补救办法,即没有被不合理地拖延的补救办法,以及结果将有效改善受害者状况的补救办法。他们认为,Hoyos Henao先生没有拒绝接受新的心理检查,而是要求推迟,允许他在司法当局对未决上诉作出裁决后决定是否接受检查。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6.1缔约国在2019年5月3日的意见中指出,委员会注意到,合法逮捕不合作和/或暴力的人可能会造成痛苦。缔约国称,Hoyos Henao先生在被捕之后体检时发现的伤势,是他试图反抗和逃跑造成的,逮捕他的警察必须使用最低限度的必要武力;Hoyos Henao先生处于情绪激动和暴力状态,这意味着警察不得不按住他,不得不利用制服手段将他带入巡逻车。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向检察机关的陈述中没有报告任何酷刑行为。缔约国还说,Hoyos Henao先生受的伤不到两周就痊愈,即使根据间接证据,也不能得出结论说,这些伤是申诉人指称的行为造成的。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及上述医疗报告,以及在来文提交之后发布的伤势报告和对关于事件经过的报告。缔约国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得出结论认为,警察故意对申诉人施加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得信息。

6.2缔约国提到了传票和预防性拘留令,这些都是根据国内法律发出的,是防止酷刑的措施。此外,缔约国指出,预防性拘留措施在墨西哥城已不再适用,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建议,《联邦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这一措施的条款已被废除。缔约国强调,缔约国通过现行规章制度履行防范酷刑行为的义务,并不断修订该制度,以确保符合国际标准。

6.3缔约国说,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已经对警员可能参与据称对Hoyos Henao先生施酷刑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证明有理由启动起诉程序。缔约国提及几次程序,包括试图安排由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外的机构对Hoyos Henao先生进行医疗/心理评估,再次指出申诉人拒绝接受这一补充检查。缔约国最后指出,缔约国已根据现有机制进行了迅速公正的调查,以确保酷刑指控得到适当处理和调查。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7.1申诉人在2019年8月5日的评论中澄清说,传票不意味着可以剥夺自由,并指出缔约国承认Hoyos Henao先生被剥夺自由,被置于预防性拘留之中,而这样做侵犯了他的人权。他们重申,Hoyos Henao先生从未拒绝接受医学/心理评估,缔约国提到的大多数评估以及关于事件经过的报告都是由据称对他施酷刑的机构进行或编写的,这使人怀疑这些评估和报告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7.2申诉人强调,缔约国承认其官员对Hoyos Henao先生使用了某种形式的暴力,但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质疑酷刑指控。他们重申,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官员完全依法行事,而是只凭借被控实施酷刑的当局发布的报告来支持其说法。

7.3申诉人重申,酷刑事件已向联邦区人权委员会报告,这一报告提出后,缔约国就有义务立即进行调查。他们指出,缔约国声称,申诉人在向检察机关的陈述中没有报告酷刑情况,并继续援引受到国际机构批评的即时性原则。申诉人指出,对指称的酷刑行为进行调查的正是被指控对Hoyos Henao先生施酷刑的机构,该机构曾五次发布不起诉的决定,试图结束调查。他们重申,自第一次提出酷刑指控以来,已过去了近10年,但缔约国已经证明自己没有能力进行认真、迅速、有效的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也没有为这种拖延提供任何理由。

7.4关于防范措施,申诉人指出,缔约国的说法是笼统的,不能证明已经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他们还回顾说,防范责任是一项具体义务,要求采取积极措施。

7.52020年8月7日,申诉人提交了补充意见,其中他们重点说明Hoyos Henao先生遭受的酷刑对他目前健康和经济状况的影响。他们特别声称,Henao Agudelo女士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并有严重的健康问题,包括心脏病发作,这是Hoyos Henao先生遭受酷刑和监禁的直接后果。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由于对酷刑指控的初步调查仍在进行,而且由于申诉人没有利用必要的程序,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

8.3委员会回顾说,如果国内补救办法的适用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可能带来有效救济,则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规则不适用。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自申诉人首次提出酷刑指控以来,已经过去了八年多时间,尽管检察机关掌握了必要的资料,可以进行迅速有效的调查,以便查明和起诉据称负有责任的人,尽管联邦区人权委员会提出了第2/2013号建议,但调查没有取得重大进展,缔约国也没有为长期拖延提出任何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国内补救办法已被不合理拖延。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并不妨碍委员会审查申诉的实质问题。

8.4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条、第2条和第10至第16条提出的关于缔约国未能防范所称酷刑行为、未能迅速公正地调查这些行为并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申诉,就可否受理而言证据充分,因此宣布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查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申诉。

9.2在参照申诉人援引的《公约》条款着手审查申诉人的指控之前,委员会必须确定Hoyos Henao先生遭受的行为是否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行为。

9.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说,Hoyos Henao先生2009年8月11日下午4时被捕之时直到当天晚上至少10时,一直遭到公职人员的身心虐待,公职人员试图逼他供认他随后被指控的行为。据称这种虐待包括:用拳头和钝器反复击打他的全身,包括颈部和头部;让他处于受压力的位置,猛烈拉耳朵;用塑料袋闷他,令他昏迷;对他和他的家人进行侮辱,威胁要杀死他们,并威胁要砍掉他的手指。

9.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其他机构的医生所看到的伤情可能是由于逮捕人员使用了最低限度的必要武力来制服Hoyos Henao先生所造成的,据称他情绪激动,有暴力倾向,企图逃跑。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这些事件的情况或所使用武力的细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也没有解释所引用的报告(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宪法权利保护诉讼中受到质疑)与下列报告不一致的原因:证明伤情的医疗报告、联邦区人权委员会的专家报告以及认为身上的伤情与所指控的酷刑致伤情况一致的另一份独立专家报告。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所述的关于Hoyos Henao先生从被捕之时到被送交检察机关之前的时间里一直受到酷刑的情况,以及他受预防性拘留被剥夺自由达26天的情况,构成《公约》第1条含义内的酷刑行为,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另行审查关于违反第16条的申诉。

9.5申诉人指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没有履行义务,未能防止在Hoyos Henao先生被捕和随后的拘留期间所称发生的酷刑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警察逮捕Hoyos Henao先生时没有逮捕证,没有告知逮捕他的原因,没有告知他的权利,包括他获得领事协助的权利,他被单独监禁了几个小时,直到他被捕的第二天才被允许见律师。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最初的医疗及医疗/心理评估是由隶属于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人员进行的,据称该机构对Hoyos Henao先生的酷刑负有责任。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墨西哥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际标准在实践中确保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初就受益于所有基本保障,特别是包括:立即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立即能由独立医生诊治的权利;被告知拘留理由的权利;将拘留记录在册的权利;立即将拘留情况通知家属的权利;被迅速带见法官的权利。委员会还重申,缔约国应确保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准则对据称酷刑受害者进行所有身心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传票和预防性拘留令是根据国内法发出的,是防范酷刑行为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对下列情况再次表示关切:使用预防性拘留手段,特别是缺乏监督,预防性拘留时间过长,有时把军事设施用于预防性拘留的目的,受到这种形式拘留的人提出酷刑指控,预防性拘留助长通过酷刑逼供并将供词作为证据。委员会还坚持要求缔约国从法律中废除允许预防性拘留的规定。委员会还回顾说,缔约国应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以公正的方式迅速调查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并确保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嫌疑人和负责下令或容忍这些行为的上级官员受到适当审判,如果被认定有罪,则受到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委员会回顾说,在关于酷刑指控的案件中,缔约国必须确凿地证明,受害人在其羁押期间所受的伤害不是由国家官员的行为造成的。鉴于上述情况,考虑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这些事件的资料,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酷刑行为的义务。

9.6关于《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尽管主管当局自2009年以来寻求各种司法补救,尽管联邦区人权委员会提出了第2/2013号建议,但主管当局没有对酷刑行为进行迅速、立即、彻底调查。委员会还注意到,检察机关一再要求不启动起诉程序,而且负责调查的机构与据称对所报告的酷刑行为负有责任的机构是同一个机构,这可能会破坏调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委员会也注意到,在调查期间,据报告当局援引了即时性原则,适用该原则可能有助于法官接受可能是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

9.7委员会回顾说,《公约》第12条要求缔约国确保在有合理理由认为酷刑行为已发生时,由主管机关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尽管联邦区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医生在Hoyos Henao先生被捕后对他进行检查时发现他有明显的伤情,但可能的酷刑行为没有立即受到调查。委员会还回顾说,如果可以证明调查没有及时公正地进行,那么仅仅进行调查不足以证明缔约国已履行第12条规定的义务,而迅速调查对于确保受害者不会继续遭受酷刑至关重要,因为一般来说,酷刑在身上留下的痕迹很快就会消失。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从2009年8月起就提出了各种正式的酷刑指控,独立医疗报告证实,Hoyos Henao先生所受的伤害情况与所描述的酷刑行为致伤情况是一致的,Hoyos Henao先生已指认施暴者,联邦区人权委员会提出了确认酷刑指控的建议,而且一项宪法权利保护令裁定,酷刑证据很充分。尽管如此,调查没有取得重大进展,而且还五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委员会回顾说,在关于酷刑指控的案件中,缔约国有义务依职权展开调查。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12和第13条规定的义务。

9.8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Hoyos Henao先生及其也作为申诉人的家庭成员没有得到对他们所受伤害的赔偿。委员会回顾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第3条指出,“受害者的近亲属或受抚养人”也被视为受害者,有权获得充分赔偿。委员会还回顾指出,一般性意见提到了恢复原状、补偿、康复、抵偿和了解真相的权利等必要措施,并强调缔约国需要提供必要的手段,使任何由于《公约》遭到违反而受到伤害的人得到尽可能完全的康复。这种康复应该是全面的,必须包括医疗和心理护理以及法律服务和社会服务。鉴于没有采取措施防范酷刑,也没有对本案中的酷刑行为指控进行迅速公正的调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遵守《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对Hoyos Henao先生和其他申诉人造成损害。

1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12至14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对Hoyos Henao先生造成了损害,并违反了《公约》第14条,对其他申诉人造成了损害。鉴于依据同样的事实已经认定存在违反第2条第1款和第12至14条的情况,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分别审查关于违反《公约》第10条和第11条的申诉。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确保对酷刑行为进行迅速、公正、彻底、有效的独立调查,包括追究上级可能承担的责任;(b)起诉被指控的肇事者,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责任人进行惩罚;(c)给予申诉人全面赔偿,包括公平充分的补偿,并尽最大可能为Hoyos Henao先生提供医疗和心理康复服务;(d)采取必要步骤,保证本申诉所述情况不再发生,包括确保对逮捕和审问程序进行系统审查。委员会还重申,缔约国必须废除允许预防性拘留的法律规定。

12.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