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5/D/1065/202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5February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七十五届会议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1065/2021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A.D. (由律师YegorBoychenko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塞浦路斯

申诉日期:

参考文件:

2021年3月18日(首次提交)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于2021年3月2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11月4日

事由:

实质性问题:

递解至俄罗斯联邦

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不驱回);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酷刑行为的措施;缔约国确保主管机关迅速开展公正调查的义务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实程度

《公约》条款:

第2、第3、第11和第16条

1.1申诉人A.D.,俄罗斯联邦国民,生于1972年。他声称,塞浦路斯如果将他遣返俄罗斯联邦,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他还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2、第11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于1993年7月8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申诉人由律师Yegor Boychenko代理。

1.22021年3月29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案件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俄罗斯联邦。2021年4月8日,委员会再次向缔约国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2021年4月13日,委员会决定不接受缔约国2021年4月9日提出的撤销临时措施的请求。

1.32021年7月15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5条第3款,决定将申诉可否受理问题与实质问题一并审议。

1.42021年9月7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驳回了申诉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新请求,即立即将他从尼科西亚中央监狱释放以防止不可挽回的伤害(下文第7.1至第7.7段)。

1.52021年9月8日,报复问题报告员根据《公约》第22条致函缔约国,并告知缔约国,自2021年7月15日以来,申诉人因为向委员会提交了申诉,据称不断受到来自尼科西亚中央监狱其他被拘留者以及监狱工作人员的心理和身体压力。报告员提请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义务。鉴于指称的严重性,报告员请缔约国向她发送有关申诉人上述情况的资料。迄今为止,报告员尚未收到该资料。

1.62021年12月8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申诉人案件受审议期间确保对申诉人采取替代拘留的措施。缔约国的答复载于本决定第8.1段。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一名商人,是滨海边疆区最大的肉类加工公司的股东。他在2000年代开始创业,是一名与地方主管机关没有任何关系的企业家。申诉人解释说,要在俄罗斯联邦成为一名成功的商人,就需要在政府中有关系。滨海边疆区的生意由地方犯罪团伙控制,这些团伙与腐败的地方主管机关关系密切。申诉人声称,犯罪头目使用人身暴力和谋杀威胁,迫使个体企业家将其公司转移给犯罪头目。与此同时,执法机关捏造刑事指控,而不是保护实际受害者。由于当地有组织犯罪团伙在该地区的影响,申诉人被迫把他的公司与另一名商人S.H.分享,S.H.是一个犯罪团伙的成员,与地方主管机关关系密切。

2.22014年11月,申诉人接到公司另一名股东I.的电话,I.抱怨说S.H.要求他把他的股份转让给S.H.,如果拒绝,则以刑事起诉相威胁。I.还警告申诉人说,S.H.有一个强迫所有股东把股份交给他的计划。2014年12月,I.被发现死于家中,官方将他的死亡判定为自杀,死于自己造成的枪伤。然而,申诉人认为,S.H.与这起死亡事件或多或少有关。

2.3此后,申诉人担心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决定终止与S.H.的任何商业关系。因此,他提议S.H.买断他在他们合伙的两家公司的股份,后者同意了。然而,2015年10月30日,S.H.伪造了申诉人在所有权转让文件上的签名,骗取了申诉人在这两家公司的股份,随后拒绝支付这些股份。

2.42016年3月和12月,申诉人先后两次提起诉讼,要求股份转让无效。他还向俄罗斯联邦内务部提出了指控S.H.及其同伴欺诈的刑事起诉。在这方面,申诉人向主管机关提供了法医报告,证实股份买卖协议上没有他的真实签名。然而,调查员拒绝展开刑事调查,依据是另一项法医检查的结论,该检查确定转让文件上的所有签名都是申诉人本人的。

2.5在提出刑事起诉之后,申诉人开始收到来自S.H.相关人员的人身暴力和刑事起诉威胁。此后不久,三名S.H.的同伙对申诉人提出刑事起诉,指控他从事各种与其公司有关的非法商业活动,这些起诉导致了四项刑事调查。2017年6月1日,根据《刑法》第159条第(4)款,对申诉人提起了另一起刑事诉讼,指控他犯有欺诈罪。然而,申诉人没有被告知该案的任何刑事诉讼程序,也没有被传唤参加任何调查行动。申诉人指出,他的律师是在2017年8月参加另一起案件的庭审时偶然发现此案的。申诉人的律师要求获得一份案卷的副本,但没有收到任何材料。2018年2月,申诉人作为证人在莫斯科接受了一名调查员的审问。据申诉人称,调查员告诉他他只是一名证人,对他撒了谎,因为他后来发现,自2017年7月以来,对其公司的所有刑事调查都被合并为一个刑事案件,他是案件的主要嫌疑人。

2.62018年6月,申诉人及其家人离开俄罗斯联邦前往欧洲度假。2018年12月21日,依据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申诉人在塞浦路斯拉纳卡国际机场被捕。根据向申诉人出示的文件,他于2018年7月4日被列入俄罗斯联邦通缉名单,国际逮捕令于2018年9月5日发出。申诉人确信,调查主管机构签发国际逮捕令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因为他不是逃犯。申诉人随后得知,2018年9月5日,Ussuriysk地区法院曾驳回了调查员关于拘留申诉人的请求。申诉人指出,2018年9月29日,他被指控犯有另一项罪行,Ussuriysk地区法院决定拘留申诉人候审。

2.7申诉人指出,他在2018年6月前往欧洲后不知道有任何涉及他的司法程序,他在莫斯科的地址也没有收到任何文件,这个地址调查员或他的律师是知道的。申诉人还指出,在他缺席的情况下,调查员在获取法院对他的逮捕和拘留令时指定了一名公设辩护律师代表他,尽管他已经有了律师。据申诉人说,指定的律师因为错过了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而没有对两个月的拘留令提出上诉。

2.82020年1月22日,拉纳卡地区法院驳回了俄罗斯联邦引渡申诉人的请求,并释放了申诉人。法院裁定,俄罗斯联邦提出的引渡请求没有详细说明申诉人被指控的罪行。法院还认定,有合理的可能性认为申诉人的公正审判权受到侵犯,因为在庭审批准缺席逮捕申诉人的阶段,这项权利已经受到侵犯。虽然申诉人提出受到与政府官员有关联的地方犯罪团伙的迫害问题,以及如果他被遣返俄罗斯联邦将可能面临酷刑或死亡,但法院认为这些说法没有根据。

2.92020年10月8日,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理委员会应申诉人的上诉,裁定对申诉人相关数据的处理不符合该组织的规则,并下令将相关数据从记录中删除。该委员会认为俄罗斯主管机关没有告知申诉人对他的指控,并对向申诉人提出的刑事指控表示怀疑。

2.102021年2月17日,在塞浦路斯总检察长提出上诉后,塞浦路斯最高法院撤销了拉纳卡地区法院的裁决,下令引渡申诉人并在移送前予以拘留。申诉人指出,在听证会上,没有向他提供口译员,因此剥夺了他有效参与引渡程序的权利。最高法院认为,引渡请求包含了对刑事案件事实详细和一致的描述,没有必要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最高法院裁定,由于申诉人已于2018年6月离开了俄罗斯联邦,无法在他提供给调查员的地址联系到他,因此主管机关无法向他通报刑事案件。这一裁定侵犯了申诉人的公正审判权。最高法院还注意到俄罗斯联邦在其引渡请求中提供的外交保证,并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表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供的公正审判保证不会得到尊重。最高法院没有审议申诉人在一审期间提出的关于受到迫害和可能遭受酷刑的说法,因为拉纳卡地区法院已经认定这些说法没有根据。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他如果被引渡到俄罗斯联邦,将被关押在滨海边疆区的审前拘留设施,全权管辖该设施的监狱主管机关由S.H.及其犯罪同伙所控制。因此,他将面临监狱工作人员或囚犯施加酷刑的迫在眉睫的危险,使他供认被指控的罪行,或使他同意S.H.关于获得转让股份而不支付的条件。此外,他将被关押在各种国际人权组织承认相当于虐待的拘留条件下。申诉人指出俄罗斯联邦缺乏公正审判的保障,并声称总体人权状况继续恶化,拘留场所普遍存在酷刑,警察经常使用酷刑逼供被拘留者。

3.2申诉人声称,S.H.与滨海边疆区的犯罪界和行政/执法主管机关都有很强的关系。尽管申诉人向内务部部长、调查委员会负责人和其他人提交了多次申诉,但没有一项申诉导致对S.H.或其同伙进行任何形式的刑事调查,该事实证明了S.H.与高级执法官员的密切关系。申诉人还提交了他目前身处俄罗斯联邦的妻子据称在申诉人在塞浦路斯被拘留后收到的来自S.H.的信息的屏幕截图,S.H.在其中威胁说,如果申诉人被送回滨海边疆区,而且不同意他提出的条件,“申诉人及其家人的结局将很糟糕”。

3.3申诉人声称,缔约国如果将他遣返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要引渡他,并撤销塞浦路斯最高法院2021年2月17日的裁决。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4.12021年4月2日,申诉人提交了补充资料,并指出,2021年3月30日,在塞浦路斯最高法院就其人身保护令申诉举行听证会的当天,申诉人因律师退出该案而寻求更换律师。由于申诉人未能在法官指定的两小时内找到律师出庭,申诉人在一名口译员的协助下自行代理。申诉人指出,这名口译员缺乏足够的俄语知识,未能确保申诉人充分理解法院的审议,这违反了《公约》第3条。

4.2申诉人还声称,最高法院法官驳回了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认为这与人身保护令程序无关。

4.32021年3月31日上午10时,申诉人被要求带着行李离开牢房。申诉人找不到任何其他办法阻止自己被引渡,于是割破了静脉,使前臂受伤。狱警在事发一小时后叫了救护车。救护车到达时,狱警试图给申诉人的手腕戴上手铐,尽管申诉人没有力气,也无意反抗。

4.4申诉人声称,当他被送到医院时,他已经流了很多血。当他被紧急送往手术室时,狱警催促医生尽快完成手术,以便能够在约定时间将他移交给俄罗斯主管机关。医生说要到下午三点才能做完手术,并要求狱警离开,狱警这才离开手术室。申诉人的前臂手术持续了五个小时,但他不得不在医院里再多呆两个小时,接受精神病检查,然后才被送回牢房。

4.5申诉人声称,第二天他没有得到任何止痛药,由于极度疼痛无法入睡,他的伤口也没有得到治疗。申诉人指出,他是在手术两天以后,而且是在他从医务室返回牢房时看到狱警桌上有一些药物之后,才得到抗生素。

4.6申诉人声称,缔约国还违反了《公约》第16条第1款,因为狱警试图在他流血并且没有力气和意图反抗时给他戴上手铐;手术后立即将他送回监狱;尽管前臂明显受伤,但仍试图采集血样;以及没有为他提供适当的术后治疗和药物。申诉人还声称,缔约国没有尊重委员会的临时措施要求,因此违反了《公约》第22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5.12021年4月9日、15日和5月5日,缔约国请委员会撤销临时措施,并对来文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

5.2缔约国称,2021年1月22日,拉纳卡地区法院驳回了对申诉人的引渡,因为申诉人在俄罗斯联邦不是由自己选择的律师代理,而是由政府指定的公设辩护律师代理,该律师没有对审前拘留令提出上诉。法院裁定,申诉人如果被遣返俄罗斯联邦,将被拘留两个月,他根据《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享有的权利将因此受到侵犯。

5.3缔约国指出,拉纳卡地区法院审查了申诉人据称因政治观点而受到迫害的证据,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这些说法。尽管国内法允许申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他却没有对这一裁决提出上诉。缔约国提到几个性质类似的国内案件,案件中被告提出了此类上诉。缔约国称其不能为申诉人没有提出上诉一事承担责任,特别是在申诉人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因此,申诉人未能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应认定他的申诉为不可受理。

5.4缔约国还指出,2021年2月17日,最高法院在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决定推翻拉纳卡地区法院的裁决,并确定无法在申诉人提供给俄罗斯主管机关的地址找到他。申诉人在作为证人作证之后,通过更换姓名更改了出生证,然后逃出俄罗斯联邦,以逃避他面临的刑事指控。最高法院裁定,申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不会由自己选择的律师代理并且他的公正审判权不会得到尊重。

5.5关于申诉人声称国际刑警组织将他从其信息系统中删除的决定,缔约国指出,这一决定不影响最高法院的裁决,而且,尽管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向法院提出这一申诉,他却没有这样做。

5.6缔约国进一步指出,2021年3月19日,申诉人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请求最高法院认定对他的引渡前拘留是非法的。2021年3月30日,即人身保护令申请预定开庭审理之日,申诉人决定他不希望由他的律师C.代理,并请求推迟庭审,直到指定一名新律师为他代理。总检察长办公室反对了申诉人的请求,因为已经就他的引渡与俄罗斯主管机关达成了一致,他从拉纳卡机场出发的时间定于2021年3月31日下午2时35分。法院将庭审推迟了几个小时,以便申诉人有足够的时间找到自己选择的律师。然而,申诉人未能找到新律师,决定在一名口译员的帮助下在庭上自行代理。

5.7最高法院驳回了人身保护令申请,并指出其决定是最终决定,不接受再上诉。最高法院还指出,在人身保护令程序进行过程中,无法对主要申请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决,也无法接受进一步证据。

5.8关于申诉人因口译质量未能充分理解最高法院2021年3月30日庭审的说法,缔约国指出,2021年3月26日,最高法院是在征得申诉人律师的同意后指定了一名口译。即使如申诉人所说,他对口译不满意,但他也没有要求更换口译员。缔约国认为,这一申诉没有在国内程序中提出过,但却向委员会提出了,因此,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不应予以受理。

5.9缔约国反驳了申诉人关于缔约国违反《公约》第22条的指称,并指出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得到了尊重;司法和公共秩序部在2021年4月15日的信函中告知了委员会这一事实。

5.10缔约国还驳斥了申诉人关于他在自伤后受到狱警虐待的指称;在这方面,缔约国报告称,2021年3月31日,事件发生后,立即叫了救护车,而且监狱的医务官和护理人员(并非申诉人所称的狱警)立即为申诉人提供了急救以止血。申诉人反应很大,非常不合作,并且踢腿。无论如何,狱警没有在他离开监狱的时候试图给他戴上手铐。相反,出于安全原因,为他本人并为防止任何进一步的自我伤害,他被戴上了脚铐。在尼科西亚总医院,申诉人被取下脚铐,并被带到急救部的小型外科。闭路监控系统证实,申诉人在离开时没有受到限制。在申诉人的伤口缝了针之后,监狱管理部门指示,在值班精神病医生没有对被拘留者进行精神病评估之前,不得将他从医院带走。在等待精神病医生到来时,申诉人才被非常小心地戴上了手铐,因为他的反应仍然很大,有逃跑的危险。因此,缔约国强调,申诉人关于他被迅速从医院转移的说法不能被认为属实。狱警遵循了关于被拘留者接受医疗并在涉及自我伤害的事件中由心理健康服务部门进行评估的既定程序,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

5.11缔约国不同意申诉人关于术后没有获得药物的说法。缔约国称,根据尼科西亚总医院为申诉人做检查的医务官的指示,申诉人回到监狱后服用了六天的抗生素,从2021年3月31日起,直到2021年4月6日晚。缔约国提供了在狱政局医疗中心以及私立和公立医院接受各种形式医疗的被拘留者人数的年度统计数据。

5.12缔约国请委员会基于上述论点视本来文不可受理。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6.12021年6月11日,申诉人提交了他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申诉人辩称,政府建议的国内补救办法无效,不太可能给他带来救济。他认为,引渡案件中可用的补救办法不明确,也没有法律确定性。他提到国内判例法,其中表明,在引渡案件中,如果一审法院批准引渡,被告没有上诉权。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用的补救办法是人身保护令程序。因此,申诉人认为,缔约国辩称他有权在案件中提出上诉是自相矛盾的。

6.2塞浦路斯民事诉讼规则并不把交互上诉当作是必须用尽的补救办法。申诉人指出,他向拉纳卡地区法院提交的所有论点和证据,包括他如果返回俄罗斯联邦可能遭受酷刑和面临生命危险的论点和证据,也都提交给了最高法院。然而,最高法院选择不审查这些论点,并驳回了拉纳卡地区法院的裁决。

6.3最后,就拉纳卡地区法院对其申诉所作裁决提出交互上诉,并提出他如果被引渡到俄罗斯联邦可能遭受酷刑和面临生命危险的问题,实际上没有成功的机会。申诉人指出,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在引渡案件中没有接受过任何类似性质的论点,并且,最高法院通常接受俄罗斯联邦或其他请求国的外交保证,拒绝有关酷刑的论点。

6.4基于酷刑相关论点提出交互上诉,可能会损害申诉人在维护拉纳卡地区法院关于他的公正审判权被公然侵犯的裁决方面所作的努力。通常,根据既定判例法,最高法院在审理上诉时不得干预初审法院对证据的评估,除非证据不合逻辑和/或相互矛盾。在申诉人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没有解释为什么拉纳卡地区法院的裁决是错误的,而是重新评估了其裁决,这对申诉人造成了损害。

6.5申诉人还认为,从委员会就采取临时措施作出决定到政府正式承认遵守这些临时措施之间有15天的拖延,这违反了《公约》第22条。

6.6关于对2021年3月30日法院诉讼程序的解读,申诉人解释称,他的律师因为双方的一次误解,在听证会前一天退出了诉讼程序。虽然2021年3月26日庭审时,同一名口译员确实在场,但她的口译技能并未经过适当测试。直到2021年3月30日口译必不可少的时候,申诉人这才意识到口译员的技能不达标。

6.7申诉人重申,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术后治疗,并指出,他在2021年4月2日(即术后第三天)才开始获得抗生素,尽管这些抗生素2021年3月31日就已经开了。

6.8申诉人向狱政局提出他根据《公约》第16条所作的申诉,狱政局答复说,申诉人受伤已经得到医治;狱政局没有详细回复申诉人提出的具体问题。

6.9申诉人指出,向监狱委员会提出申诉不能被视为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根据有关法律,监狱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对主管部门没有约束力,也不能向申诉人提供改善拘留或医疗条件、提高赔偿要求这些形式的充分救济。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7.12021年8月16日,申诉人提交了补充资料。在资料中,他声称,自2021年7月15日以来,他持续受到尼科西亚中央监狱其他被拘留者施加的心理和身体压力。某些被拘留者不断挑衅他打架,造成他可能遭受身体伤害甚至被杀害的情况。申诉人认为,这种压力与委员会决定继续审查他的申诉直接相关。

7.2申诉人指出,2021年7月15日,一名新的被拘留者被安置在尼科西亚中央监狱的第五区,申诉人目前被关押在那里。这名被拘留者在公共走廊接近申诉人并挑起争执,试图引诱他进入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淋浴区。申诉人注意到这名被拘留者有一把手柄,因此拒绝离开走廊。随后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但在有其他被拘留者在场和监控摄像头的情况下,这名被拘留者没有用手柄对付申诉人。第二天,这名被拘留者被转移到另一个区。

7.3自2021年7月26日起,涉嫌暴力犯罪的被拘留者开始在申诉人日常散步时煽动他打架。申诉人还称,一些被称为“负责人”的囚犯接近他,要求他撤回有关监狱条件的申诉,并威胁说将把他转移到另一间牢房。申诉人意识到,“负责人”是被拘留者中的最高权威,监狱第二区受他们的控制,如果他被转移到那里,他的生命和健康将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因此他撤回了有关拘留条件的申诉。

7.4申诉人还指出,其他被拘留者也挑衅他打架,使他面临严重的受伤或死亡风险。申诉人指出,监狱管理部门的目的不仅是施加心理压力,使他撤回有关拘留条件的申诉,而且是要迫使他最终撤回向委员会提交的申诉。

7.5据申诉人称,自2021年7月26日以来,他始终处于忧虑、痛苦和担心自己健康和生命的状态。申诉人还被告知,俄罗斯联邦的一个有影响力的人已下令杀死他。申诉人认为此人很可能是S.H.,S.H.使用他在远离俄罗斯联邦的犯罪界的人脉对申诉人进行迫害。

7.6申诉人提交了两名与他一起被关押在尼科西亚中央监狱的证人的证词,这些证词证实了申诉人所述的上述事实。申诉人声称,对他施加的心理和身体压力构成酷刑,并指出,缔约国也参与了这些行动,因此违反了《公约》第2、第11和第16条。

7.7申诉人请求委员会批准采取临时措施,并作出立即将他从尼科西亚中央监狱释放的建议,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不可挽回的伤害。

7.82021年10月5日,申诉人被传唤与一名警察见面并接受审问。面谈本来是要以英语进行,没有口译员,而且有一名狱警在场,这名狱警被控犯有非法行为,即组织和煽动身心压力。因此,申诉人拒绝参加警察的审问。他将这一事件书面告知了司法和公共秩序部部长以及尼科西亚警察总部,并请他们以保密的方式并在口译员在场的情况下安排对他的审问。

7.92021年11月26日,申诉人被单独监禁在监狱第五区的32号牢房,为期六天。他声称,从未有人向他解释这一处罚的原因,但他推测,原因可能是他的牢房里有一台不属于他的电视机,这台电视机他从未使用过。他被允许每天离开牢房两次,用来散步或洗澡。他上厕所要按铃,但狱警很少开门。直到2021年11月28日,申诉人才被允许给妻子打电话,他才和妻子通话几分钟,电话就被切断了。他解释说,虽然他设法告知了妻子自己被单独监禁的情况,但由于电话被切断,他无法给他在塞浦路斯的律师打电话。2021年11月30日,申诉人的律师探视了申诉人,申诉人向律师讲述了他因向委员会提出申诉而面临的报复。申诉人还告诉他的律师,被拘留者中有一个谣言,说监狱长想组织挑衅,以便有理由把他转到另一个监狱区,在那个区,申诉人不认识任何人,由暴力被拘留者杀害可以被安排成自杀的样子。律师无法直接把人身保护令申请相关文件交给申诉人,这严重违反了对律师与委托人保密关系的保障。

7.10同一天晚上九点,尽管申诉人的牢房门本应是锁着的,但包括M.和G.在内的六到八名被拘留者打开了他的牢房,开始重重击打申诉人头部,并用塑料柄/刀捅他。他们还试图把他抬起来,抬到最上面一张床的高度,然后把他摔下来,好使他摔断脖子。没有狱警来制止殴打,殴打持续了五分钟,直到其他被拘留者来制止才停止。申诉人血流不止,躺在牢房的地板上,失去了视力。两小时后,一名狱警来看他,但拒绝叫救护车。半小时后,狱警带了狱医回来,狱医让申诉人坐在椅子上,但申诉人无法站起来坐到椅子上。接着,狱警打了申诉人一巴掌,要他站起来。狱警和狱医把他抬起来,强迫他坐在椅子上。狱医缝合了他头上的伤口并给他打了一针,没有给他止痛药。尽管申诉人表现出了脑震荡的所有症状,但他没有被送往医务室作进一步的检查和健康状况监测;没有给他止痛药,也没有对他的视力进行检查。

7.11然后,一名狱警把他扔到床上,把他留在那里。因此,申诉人声称,尽管他头痛、头晕而且看不清东西,但他甚至没有被送到医务室。他声称,他按铃想上厕所,但狱警整晚都不给他开门,继续他们那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7.12申诉人称,他的妻子和律师都没有被告知这一事件。2021年12月1日,他的妻子通过申诉人狱友的律师偶然发现了这件事,该律师恰好在同一个法庭,传递了这一信息。申诉人补充说,他的律师可以在第二天探视他。

7.132021年12月1日,尼科西亚警察局的一名警察来到监狱,审问申诉人关于K.提出的申诉,其中还包括申诉人及其家人受到威胁的信息。警察就2021年11月30日的事件审问了申诉人,并请法医对他进行检查并起草报告。在警察探视之后,申诉人首先被转移到第九区几个小时,然后被转移到第10区。申诉人称,监狱管理部门不允许他打任何电话。

7.14申诉人称自己差点死亡,紧急请求委员会进行干预,采取临时措施,解除对他的拘留。

7.152021年12月23日,申诉人指出,在委员会于2021年12月8日要求缔约国采取替代拘留的措施之后,他通知了有关国家主管机构,请它们确保遵守委员会的要求。申诉人报告说,不久之后,包括狱警长在内的两名监狱管理部门代表到他的牢房探视,他们指控他提供虚假信息,并对他施加压力,要他撤回申诉。申诉人还报告说,为他的案件工作的个人开始收到威胁信息。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8.12022年1月3日,缔约国提交了司法和公共秩序部部长2021年12月31日的信函,并指出,应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申诉人已于2021年12月18日被转移到他所选择的监狱区。缔约国提到申诉人在2021年12月23日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提出的多项申诉和各种指称,并表示,一旦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对这些申诉和指控完成充分和适当的审查,缔约国将适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报告。

8.22022年1月5日和20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已就最高法院关于人身保护令申请的裁决提出上诉,法院的听审日期尚未确定。此外,缔约国补充指出,申诉人提出了两份中间申请,要求法院准许他向法院提交补充证词;听审定于2022年1月12日举行。

8.3缔约国提到申诉人有关拘留条件的说法,并指出,这些说法得到了所有适当的独立机制,包括行政与人权保护专员以及监狱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并以毫无根据为由被驳回。在调查期间,所有35名讲俄语的囚犯都书面提到,他们对监狱的条件非常满意,指出申诉人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而且还对他们的拘留条件表示了感谢。

8.4缔约国指出,推迟引渡申诉人是因为精神病医生对他的检查延误。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医学原因妨碍申诉人乘飞机离开。

8.5缔约国驳斥了申诉人关于缺乏有效补救办法的说法以及对监狱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提及,并指出,在监狱管理委员会和/或行政与人权保护专员访问监狱时,申诉人从未向他们提过这些说法中的任何一个,也没有就其拘留条件提出过任何申诉。此外,申诉人以前从未向他所在监狱区的值班人员和主管该监狱区的狱官投诉过,而后者讲流利的俄语;确切地说,这是一种策略,通过提出毫无根据的指称,旨在获释并延缓对他的引渡。据缔约国称,申诉人律师提出的多项毫无根据的指控也得到了两个独立机构以及狱政部的调查。

8.6缔约国断然拒绝有关申诉人被单独监禁的说法,并指出,申诉人在因非法拥有电子设备,即一台电视机和一台DVD播放机而被调查违纪行为期间受到限制。调查表明,这些物品属于一个已获释的人,但申诉人从未申请过拥有这些物品的许可。缔约国指出,关于申诉人与他的律师缺乏联系,申诉人提交了虚假和歪曲的资料,并表明,两人的会面甚至在没有预约探视的情况下也准许了。

8.7据狱政部称,来自申诉人律师的所有信件都得到了适当和迅速的答复。因此,关于申诉人和他的律师沟通/联系受到限制的说法是歪曲事实,被断然驳回。尽管申诉人犯有违纪行为,但律师坚持要求申诉人受到与他人不同的待遇,这不符合狱政部的原则。狱政部为800多名囚犯提供平等待遇,并努力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缔约国指出,律师的要求是不道德和不可接受的,因为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不适用有关立法,破坏监狱的纪律和法治。

8.8缔约国提到申诉人据称于2021年11月30日遭到殴打一事,指出警方正在对此进行调查。

8.9关于申诉人声称当天没有得到充分的治疗,缔约国指出,事件发生在晚上关闭牢房的时候,事件发生后,医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立即看望了申诉人和另一名被申诉人打伤的囚犯。申诉人拒绝接受任何治疗,行为粗暴,将医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从牢房中推走。随后,值班医务官和一名卫生部的护士被请来治疗囚犯,他们对两名囚犯均作了检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申诉人挑衅一起被拘留的人并和他们争吵,这导致他第二天被转移到另一个区,他宁愿留在那里。

8.10关于申诉人声称事件发生后不允许他上厕所,缔约国认为这些说法毫无根据,因为从医务官离开到早上六点牢房开门的这段时间里,该监狱区的值班人员和主管狱警进行了八次巡逻。缔约国提到所谓的沟通问题,并指出是申诉人本人将这一事件通知了他的妻子。律师要求在监狱关闭后进行探视,但出于安全原因,这是禁止的,因此,申诉人与律师的会面被安排在第二天。

8.11关于申诉人声称狱警故意打开他的牢房以便他可以被“谋杀”,缔约国指出,这些论点不可接受,并且不合情理。缔约国称,事件发生在牢房关闭时,在狱官与值班狱警沟通后,申诉人的牢房门从控制中心远程打开,以便让他的狱友进入牢房。缔约国还称,根据证人证词,进入申诉人牢房的囚犯试图阻止他自我伤害。事件持续了大约一分钟,而不是申诉人所称的五分钟,而囚犯和工作人员立即到达了现场。据缔约国称,该监狱以拥有世界上最低的暴力事件发生率而闻名,因此,申诉人的说法不实。

8.12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决定通过他的妻子而不是直接与他的律师联系,因为他从未提供律师的电话号码供列入此类号码清单。

8.13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与警察面谈时狱警不在场,和申诉人所称相反。闭路监测系统显示,狱警在陪同犯人到达与警察的会面后立即离开了。

8.142021年11月15日,申诉人受到了精神科医生的检查,医生确认,申诉人不愿与心理健康服务部门和医疗服务部门合作。

8.15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监狱的整个关押期间,可自由诉诸有效程序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就拘留条件提出申诉,监狱管理部门毫不拖延地批准了每一项申诉,并将申诉送交主管机关。

8.16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毫无根据,不符合事实。

各当事方提供的补充资料

申诉人

9.12022年2月10日,申诉人坚持声称,他如果被遣返俄罗斯联邦,将遭受生命和人身安全的迫在眉睫的风险,而且,他继续遭受相当于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甚至酷刑的行为。申诉人还声称,他在监狱中继续每天遭受精神痛苦和残忍待遇;冬天,他被关在没有暖气的牢房,也没有获得保暖衣物;其他囚犯警告他不要吃送到他牢房的食物,因为有传言说他可能被下毒;他不被允许将他的律师的电话号码添加到此类号码清单中;并且,被拘留者继续接近他,要求他撤回申诉。

9.2申诉人指出,尼科西亚警方正在调查殴打事件,这在理论上符合《公约》的规定。然而,申诉人辩称,总检察长关于是否起诉的最后决定不可能受到质疑。他还声称,调查的进展情况不明,这违反了受害者权利法。他进一步声称,司法和公共秩序部部长至今没有答复他有关在狱中受到虐待的信件。2021年12月6日,申诉人向行政与人权保护专员提出紧急申诉,投诉尼科西亚中央监狱存在酷刑和虐待行为,该申诉于2022年1月3日登记在案,目前正在调查中。

9.3申诉人重申,缔约国没有尊重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两次请求,违反了《公约》第22条。

9.4申诉人称,2021年12月8日,最高法院接受了委员会准予的临时措施作为新证据。申诉人和国家检察官分别被给予10天和15天的时间就实质问题提出意见。

9.5申诉人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释放申诉人;不对他进行引渡;撤销最高法院2021年2月17日的裁决;履行义务,并尊重2021年12月8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向申诉人支付200万欧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补偿他在国家层面(23,348欧元)和国际层面(50,600欧元)为保护自身权利产生的费用。

9.62022年3月29日,申诉人指出,尽管委员会于2021年12月8日请缔约国确保对申请人采取替代拘留的措施,但他仍被继续拘留。他补充说,最高法院关于人身保护令程序的听审定于2022年4月6日举行。

9.7申诉人提到缔约国关于他提出了涉及精神损害的新申诉的论点,并指出,这些申诉已经反映在他最初提交的材料中。

9.82022年8月1日,申诉人称,2022年7月8日,最高法院的五名法官准许他对最高法院(一名法官)2021年7月20日的裁决提出上诉,并下令立即释放申诉人,理由是俄罗斯联邦被排除在欧洲委员会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之外。虽然最高法院的裁决部分补救了申诉人的情况,但申诉人请委员会考虑到,最高法院没有分析和适当评估他关于酷刑的申诉,无论是他被引渡到俄罗斯联邦可能面临的酷刑,还是他在尼科西亚中央监狱遭受的酷刑。因此,申诉人请求委员会审查他根据《公约》第2、第3、第11、第16和第22条提出的所有申诉,将所有责任人绳之以法,并赔偿他的法律费用和精神损害。2022年11月3日,申诉人重申了他的主张。

缔约国

10.12022年3月17日,缔约国驳回了申诉人在最后一次提交的材料中提出的所有指称,特别是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诉。然而,如果委员会打算审议这项申诉,缔约国请求被给予更多的时间,以便能够提供详细的意见,特别是考虑到委员会不是审查和决定这项申诉的适当论坛。缔约国最后重申其立场,即申诉人提出的指称是不存在的,目的是拖延对他的引渡。

10.22022年7月25日和10月27日,缔约国指出,2022年7月8日,最高法院在人身保护令上诉的背景下裁定释放申诉人,并撤销向俄罗斯联邦的引渡令。最高法院作出这一裁决的依据是,欧洲委员会已暂停俄罗斯联邦的成员资格,因此,俄罗斯联邦(自2022年9月16日起)将不再是《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保障,特别是公正审判权,不再得到保障。在这方面,缔约国请委员会驳回申诉人关于引渡的来文,因为来文现在已经失去了意义。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1.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11.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2021年3月18日最初提交的材料中声称,缔约国将他遣返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但是,申诉人后来在2021年4月2日、8月16日和12月3日提交的材料中申诉表示,他在尼科西亚中央监狱遭受酷刑和虐待,并根据《公约》第2、第11和第16条提出申诉。

11.3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即申诉不可受理,理由是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辩称,申诉人没有就拉纳卡地区法院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交互上诉,该裁决驳回了申诉人关于如果被遣返俄罗斯联邦将面临迫害和酷刑风险的申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说法,即《民事诉讼规则》并不把交互上诉当作是必须用尽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最高法院已经驳回了他关于如果被引渡到俄罗斯联邦可能遭受酷刑的申诉;对拉纳卡地区法院的裁决提出交互上诉不可能成功,因为最高法院在引渡案件中不接受任何类似性质的论点,而且,最高法院接受俄罗斯联邦和其他请求国的外交保证,拒绝可能遭受酷刑的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同时考虑到缔约国没有提出补充资料来支持其论点,委员会得出结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来文。

1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2022年7月8日,最高法院在人身保护令上诉的背景下,裁定释放申诉人,并撤销了向俄罗斯联邦的引渡令,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引渡的来文已失去意义。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虽然他获释了,但最高法院仍然没有分析和评估他关于如果被引渡到俄罗斯联邦将遭受酷刑的申诉。然而,委员会认为,由于申诉人已获释,对他的引渡令也已被取消,本案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委员会认为,由于申诉人目前没有被缔约国引渡到俄罗斯联邦的危险,根据第3条提出的申诉不符合《公约》的规定,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不予受理。委员会在作出这一决定时意识到,无论如何,如果今后出现将申诉人强行遣返俄罗斯联邦的新风险,他将能够向委员会提出针对缔约国的新案件。

11.5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2、第11和第16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除非申诉人能够证明他为何无法同时提出所有申诉,否则,在请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提供意见之前,申诉人必须在其首次来文中提出所有申诉。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出了若干紧急和严重的申诉,需要缔约国立即予以审议。申诉人声称:他受到囚犯和监狱工作人员的心理和身体压力;2021年11月30日,他被单独监禁,在那里遭到其他囚犯的殴打;狱警未能防止涉及申诉人的囚犯间斗殴;事件发生后,申诉人没有被带到医务室作进一步检查;而且他在牢房中继续受到心理压力,因此,他声称他根据《公约》第2、第11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出于对这些申诉严重性的关切,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请缔约国确保对申诉人采取替代拘留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12月18日,缔约国将申诉人转移到他选择的监狱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2022年1月5日和20日提交的材料中,就申诉人的申诉提供了详细意见,并确认已对2021年11月30日发生的殴打事件展开调查。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在根据《公约》第22条提交来文供审查之前,缔约国应有机会评估新的证据,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来文关于《公约》第2、第11和第16条的部分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上述结论不影响申诉人就可能发生的据称侵犯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行为提交单独来文的能力。

12.因此,委员会决定:

(a)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