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5/D/1034/202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1January202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1034/2020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S.B.(由律师MichaelFossohNkendem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喀麦隆

申诉日期:

参考文件:

2020年7月2日(首次提交)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20年10月2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11月4日

事由:

囚犯在医疗紧急情况下遭受酷刑或虐待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可否受理――由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可否受理――申诉证实程度

实质性问题:

政治活动;缔约国立即展开公正的调查的义务;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公约》条款:

第1、第2、第11至第14条和第16条

1.申诉人S.B.,喀麦隆国民,1967年4月25日出生。他被判处终身监禁,目前关押在雅温得中央监狱(Kondengui)。申诉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第2、第11至第14条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于2000年10月12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在喀麦隆被视为政治犯,因为他是安巴佐尼亚临时政府领导人之一,该临时政府是一个英语区分离主义者运动,在喀麦隆西部与政府处于冲突状态已有三年。申诉人和该运动其他领导人于2018年1月在尼日利亚被非法逮捕后强行转移到喀麦隆。

2.22019年8月20日,雅温得军事法庭以恐怖主义、抵抗和分裂国家罪判处申诉人终身监禁。审判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此后,他一直在雅温得中央监狱服刑。

2.32020年5月,申诉人受到呼吸系统问题困扰多日,出现了与冠状病毒病(COVID-19)相关的所有症状,而监狱当局没有为他提供必要的护理。2020年5月16日上午,他的健康状况严重恶化,被转往雅温得军医院,家人在医院看到他时,他处于昏迷中并且在打点滴。2020年5月19日晚,监狱当局以需要加强申诉人周边的安全为借口,给他戴上手铐,将他紧扣并绑在床上,尽管这样做没有正当理由,而且他还在打点滴。申诉人整夜被铐在床上,无法动弹,他在数小时中一直声称感到严重疼痛。这种疼痛是狱警施加的,限制手段也是看守故意使用的,狱警是公职人员,他们这样做是执行公务,目的是从申诉人那里获取信息或胁迫他。

2.4申诉人的姐妹在一份书面证词中表示,这些狱警告诉她,申诉人与喀麦隆西部与政府军有冲突的独立运动有关联,因此他们希望申诉人“与他们合作”。申诉人的胸部也受到一名狱警的击打,他感到非常疼。如此殴打和限制他的目的是贬低和羞辱他,这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

2.5申诉人还在夜间被人用床单盖住头,实际上是被蒙住了头。押送囚犯的狱警称,此举是为了保护他不被蚊子叮咬。这种待遇类似于一种“迷惑”手法,其效果是使受害者失去地理和视觉参照,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尤其是在剥夺自由的时间特别长的情况下。此外,对于有呼吸道感染引起的COVID-19症状的患者,这种迷惑技术必然显著增加他的呼吸困难和窒息感的痛苦。

2.62020年5月26日,申诉人就他在军医院所受待遇向检察官提出申诉,但缔约国没有采取回应行动,也没有进行调查。申诉人于2020年6月26日再次尝试联系司法机关,但未得到回复。

2.7关于就开展调查一事向上级检察官或法院提出申诉的可能性,法律上不可能向检察长提出此类申诉,因为检察长没有受理申诉的权限。同样,由于国内当局的不作为,所涉事件没有转交任何其他司法机关,申诉人也不可能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诉。

2.8申诉人认为,无论如何,如果国内补救办法没有成功的希望,则没有义务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他认为,补救办法既不存在,也不是有效办法,适用这些补救办法只会不合理地拖延对他所受虐待的承认。喀麦隆的司法系统并不公正,对实施侵犯人权的当局人员有罪不罚的现象普遍存在。此外,向主管法院寻求补救时,喀麦隆司法系统的不作为导致诉讼的不合理拖延,这有悖公正审判权,也有悖有效和高效的司法。

申诉

3.1申诉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条、第11至第14条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

3.2主责机关拒绝向申诉人提供适当的照护,并且不合理且过度地侵犯他的自由,构成了《公约》第16条含义之内的不人道待遇。相关事件发生时,申诉人状况危急;他有严重的呼吸系统问题,并出现了严重COVID-19的所有症状。然而,他既没有接受测试,也没有接受治疗。他最近一直昏迷,并且一直在打点滴。他非常疲倦,不能自由活动。

3.3此外,夜间数小时中申诉人的头被蒙上床单,给他造成了严重的压力和精神痛苦。狱警无视申诉人的健康状况,不尊重他的人性,因而严重侵犯了他的尊严。在这方面,欧洲人权法院曾认定,此种行为构成《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含义之内的不人道待遇。

3.42020年5月26日的申诉和2020年6月26日的催复通知没有得到答复,因此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规定的在有理由认为其管辖内发生了酷刑行为时进行彻底调查的一般义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21年2月24日的意见中指出,自2018年11月22日以来,申诉人一直关押在雅温得中央监狱,相关诉讼涉及宣扬恐怖主义行为、分裂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共犯、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招募和培训他人参与恐怖主义行为、革命、叛乱、敌对祖国、武装团伙、传播虚假信息、破坏国家内部和外部安全以及没有国民身份证。

4.2这些诉讼的最终结果是,雅温得军事法庭2019年8月19日和20日第194/19号判决认定申诉人犯有上述罪行,并判处其终身监禁。中部区上诉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维持了这一判决。

4.32018年11月22日,根据关于喀麦隆监狱制度的1992年3月27日第92/052号法令第20条,对申诉人发出了还押令,申诉人被录入雅温得中央监狱登记册,关押在监区13号楼。除其他外,该法令规定了确保囚犯得到人道待遇的原则和规则。

4.42018年11月23日,根据第92/052号法令第32 (1)条,申诉人接受了监狱心脏专科主任医师的医疗探视。经检查发现,申诉人有糖尿病、真菌感染和蛀牙。随后,申诉人多次出现在雅温得中央监狱医务室、雅温得监狱医疗中心和设备更先进的医院,例如雅温得军医院,也是国家公共卫生系统的转诊机构。

4.5申诉人五次在雅温得军医院就诊。2020年5月16日,提交人“谵妄症发作”,被雅温得军医院急诊科收治。当天的诊疗和结果表明,申诉人有低血糖症,读数为0.5克/升(正常值在0.6至1.2之间)、钠和钾缺乏症以及贫血症。经其他测试确定,申诉人既没有COVID-19, 也没有呼吸系统疾病。

4.6申诉人在住院的7天中可以接受家人探视,有一名家人一直陪在身边。为了降低逃脱风险,派了一个小组看守提交人,组员每24小时轮换一次。由于当时天气较凉,狱警特意为申诉人加了被单,盖到腰部。雅温得中央监狱的监狱长进行了几次检查,并与申诉人及其家人进行了交谈。他的家人没有向监狱长提出任何问题。

4.7缔约国认为,申诉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且申诉证实不足。

4.8申诉人可以利用国内补救办法。他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声称,国内补救办法既不存在也不具效力,随后的诉讼程序将被不合理拖延,执法人员有罪不罚。然而,缔约国对《刑法》某些条款进行修订的1997年1月10日第97/009号法已将酷刑定为一项具体罪行。《刑事诉讼法》第277-3(6)和(7)条规定,“不得以上级或公共机关的命令为理由实施酷刑”,“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状态或战争威胁、国内政治[不]稳定还是例外状态,作为实施酷刑的理由”。根据所犯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严格的惩处。按照喀麦隆法律,根据所适用的惩处,酷刑可构成轻罪或重罪,轻罪由初审法院管辖,重罪由高等法院管辖。

4.9在程序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135条,自认为是犯罪受害者的人提出的申诉由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受理。申诉没有任何形式的要求,无需支付费用。即使是囚犯也可以在监狱长的监督下或通过自己的律师向这些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10本案中,申诉人选择向中部区上诉法院的检察官提出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3)条,中部区司法警察的工作由检察官管理。与来文中的主张相反,中部区上诉法院检察官指示Mfoundi高等法院的检察官立案调查。随后的调查行动正在进行中。采取何种适当法律行动将由调查结果决定。

4.11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61条,任何犯罪行为一方面可能产生刑事诉讼,诉讼着眼于确保对犯罪者判刑或采取预防措施,也可由受害者提起,另一方面可能产生民事求偿,民事求偿着眼于为罪行所致损害获得赔偿,可由受害人在同一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提出,只要诉讼和民事求偿产生自同一罪行。

4.12任何受喀麦隆法律管辖的人,如果认为自己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可以通过直接传唤提出自诉,或提出附带民事求偿的申诉,从而提起刑事诉讼。申诉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不仅如此,通过直接传唤提出自诉或提出附带民事求偿的申诉程序简单且费用不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执达吏起草直接传票后,案件将在送达收件人后五天的规定时限内列入审理清单。

4.13附带民事求偿的申诉应提交主管法院院长,由院长任命负责的预审法官。本案中,申诉人既没有通过直接传唤提出自诉,也没有提出附带民事求偿的申诉。

4.14哪些法院有权审理与刑事诉讼分别提出的民事求偿取决于所寻求赔偿的程度。如果要求的赔偿少于或等于1,000万非洲法郎,则应向初审法院提出求偿,如果超过1,000万非洲法郎,则应向高等法院提出求偿。根据《民事和商业诉讼法》第6条及以下各段,求偿通常采用令状的方式。根据该法第14条,从执达吏起草的令状送达之日起至首次听讯的规定时限为8天。本案中,申诉人选择不提起民事诉讼。

4.15此外,现有的补救办法是有效的。在喀麦隆,刑法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侵犯人权的执法人员将受到司法惩处,无论此人可能受到何种纪律处罚。法院负责审理并曾经审理涉及执法人员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案件。与申诉人关于有罪不罚的主张相反,如果指控得到证实,法院将作出有罪判决,实施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4.16最近的一个实例是IbrahimBello案,其中一名督察和一名警察因酷刑和严重伤害罪受到起诉。Mbam-et-Inoubou高等法院2020年5月6日的判决认定,二人罪名成立,判处了刑罚,并向受害者赔偿了5000万非洲法郎。

4.17具体到监狱主管部门,2018年向Bafia初审法院提起了对四名狱警的诉讼,四人曾对一名囚犯实施不人道待遇,全部还押候审。更加总体的情况是,2019年,Bamenda军事法庭受理了10起共涉及31名军方人员的案件。七起案件的判决已下达,认定成立的罪行包括违规、破坏财产、欺诈绑架、滥用职权、无正当理由扣留他人财产、强奸、有条件的威胁、一级谋杀和知情不报,监禁刑期12个月至7年不等。例如,该法庭以强奸罪判处一名一等兵7年监禁。

4.18截至2019年11月7日,Buea军事法庭有48起起诉国防和安全部队共88名成员的待决案件,这些人因各种罪行被起诉,包括违规、严重盗窃、一级谋杀、滥用职权、无正当理由扣留他人财产、谋杀未遂、轻微和简单的伤害、破坏财产、有条件的威胁、非法入侵、猥亵16岁以下儿童构成强奸、非法逮捕和虚假理由。截至该日,5起案件的判决已下达,监禁刑期12至18个月不等。此外,2019年,两名警察因不当使用火器和暴力侵害一名受到警方羁押的人员而受到起诉。

4.19另外,本来文显然没有根据,因为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支持他关于雅温得中央监狱拒绝给予照护以及在雅温得军医院发生的暴力行为、蒙面或使用手铐的指控。他只是随申诉提交了一份难以辨认的陈述,既无法确定陈述的提交人,也无法确定其内容。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在2021年6月23日的评论中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其关于申诉人在监狱和医院据称接受了护理的主张。申诉人提及,多份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对缔约国关于喀麦隆目前监狱条件的说法提出了质疑。他还驳斥了缔约国关于事实的一些意见。关于他的一名家庭成员一直陪在他身边的说法并不真实,因为2020年5月19日晚他的两个姐妹都被Kondengui监狱当局从他的病房带走,等到第二天早上才能回来看他。而且,他并不是从腰部以下盖着被单,而是从头到脚,像一具尸体。狱警的借口是这样可能保护他免受酷热和蚊虫叮咬,实际上他受到了不人道的待遇,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影响。最后,2020年5月19日晚,他正在打点滴,但手腕仍被锁在病床上。这种不人道的待遇给申诉人造成了严重的躯体影响。

5.2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人于2020年5月26日和6月26日就违反《公约》第1条、第11-14条和第16条的情况向检察官提出申诉,但未收到答复。因此,他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合理做法。

5.3此外,缔约国在意见中提到的行动方向无一可被认为是有效的。Kondengui监狱的许多侵犯人权行为,包括不人道待遇的案件,已在国内各法院受到质疑。这些质疑几乎无一成功,要么是由于据称缺乏证据,要么是由于喀麦隆执法人员对几名律师实施了人身暴力。因此,这些补救办法没有合理的成功前景,对申诉人提出了过度的要求,不能补救当前的情况。

5.4关于申诉的证据程度,申诉人解释称,他头上蒙着床单时,当局不允许他拍照。因此,无法随申诉提交任何影像证据。这并非一起孤立的虐待案件。2020年8月5日,Kondengui监狱的一名囚犯T.T.也是被铐在病床上,受到虐待,在雅温得中心医院死亡。与之类似,另一名囚犯I.O.被狱方用拴在病床上数日。由于这种虐待造成的身心痛苦,I.O.不得不于2021年5月31日离开雅温得Jamot医院,尽管他尚未康复。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21年6月28日的意见中重申了关于国内补救办法的可用性和有效性的论点,称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申诉证实不足。具体而言,缔约国告知委员会,Mfoundi高等法院的检察官针对申诉人向中部区上诉法院检察官提出的申诉开展的调查仍在进行中。采取何种适当法律行动将由调查结果决定。

6.2关于申诉的实质问题,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被剥夺护理的申诉仅限于2020年5月,这意味着他含蓄地承认,自2018年11月22日被送进监狱以来,他一直得到了医疗护理。

6.3申诉人被送进监狱时,根据第92/052号法令第20条,与任何其他囚犯一样,他的信息录入了监狱登记册,他被关押在监区某栋楼中。除其他外,该法令规定了确保囚犯得到人道待遇的原则和规则。

6.4申诉人在监狱或住院期间均未受到不人道待遇。除了上文第4.4段所述的情况外,缔约国指出,根据法律,中部区狱警主管、心脏专科主任医师Kevin Nkem Efon医生于2018年11月23日进行了狱中医疗访问。经医疗检查发现,申诉人有糖尿病、真菌感染和蛀牙。随后制定了一项治疗方案,以提供适当护理。

6.5作为护理一部分,申诉人曾多次就诊,费用由国家承担,不仅在雅温得中央监狱医务室就诊,还在雅温得监狱医疗中心就诊。此外,监狱长也作出了后勤安排,以确保在情况需要时,由国家出资,将申诉人转往设备更先进的医院,例如雅温得军医院,也是国家公共卫生体系的转诊医院,申诉人多次在那里接受诊疗。

6.6即便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缔约国仍继续确保申诉人得到医疗护理。应指出,2020年5月,缔约国对包括雅温得中央监狱在内的几家监狱进行了随机抽样筛查。在发现阳性病例后,卫生部建议,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所有相关人群适用关于无症状阳性病例国家医疗规程(接受率为97.6%)。申诉人同意接受这种待遇。

6.7除申诉人的案件外,缔约国正在加倍努力改善所有囚犯的卫生保健,2019年为此划拨了10.5亿非洲法郎的预算。共进行例行诊疗65 901次。有些情况下需要比狱中设备更为先进的设备,为满足这一需要,1,455个病例转往外部设施诊疗,377例由外部设施收治,有些病例甚至转到了国外。2020年,共有180人次由外部设施收治,在外部设施就诊1,617次。

6.8关于上述具体情况,2020年5月16日,监狱当局发现申诉人谵妄症发作后,立即将他转往雅温得军医院。值班医生进行了问诊,当天又进行了检查,结果表明,申诉人有低血糖症,读数为0.5克/升(正常值在0.6至1.2之间)、钠缺乏症(低血钠症)和钾缺乏症(低钾血症)以及贫血症。经进一步测试确定,申诉人既没有COVID-19, 也没有呼吸系统疾病。

6.9申诉人在狱中时被发现持有若干雅温得中央监狱内部条例所禁止的物品,这些物品随后被没收,尽管如此,从未对他采取过纪律措施。

6.10没有证据支持申诉人关于他在雅温得军医院遭受不人道待遇的指控。缔约国重申了上文第4.6段所载信息,并指出,雅温得中央监狱长数次前往医院检查,并与申诉人及其家人进行了交谈。他的同事、工作人员、来访者或护士的助手都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6.11此外,狱警小组每24小时轮换一次,但申诉人认为没有必要指出相关行为的实施者的名字,甚至没有必要指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日期,这一事实可以进一步证明暴力指控没有根据。

6.12另外,临时使用手铐作为戒具的部分理由是存在逃脱风险,因为申诉人所关联的恐怖主义团体曾在社交网络上发布消息称,将在雅温得实施袭击,并称将冲进医院解救他。因此,考虑到风险,有必要作出适当安排,以限制逃脱的可能性。

6.13应当从适当性和相称性的角度评估是否需要施加戒具。考虑到囚犯的特点和他身在狱外这一事实,这种措施被认为是适当的。申诉人并非整夜不能动弹,而是只戴了一只手铐,让他能够在需要时活动,因此这种措施是相称的。只要他提出要求,手铐就可以暂时取下。

6.14《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之规则48(1)(b)规定,基于风险级别和性质,所用限制措施应是控制囚犯移动所需并合理可得的办法。就此而言,手铐显然是监狱当局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可得”的措施。

6.15《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之规则48(1)(c)规定,仅应在必要期限内施加戒具,当无限制移动造成的风险不再存在后应尽快予以除去。根据这一相关条款,2020年5月19日晚8时对申诉人采取了限制措施,2020年5月20日早6时解除,因为白天逃脱或袭击的风险被视为极低。申诉人直到出院才再次戴上手铐。

6.16申诉人关于获取信息和胁迫的指控不具有相关性。申诉人称,监狱工作人员对他实施虐待,以便从他那里获取信息或胁迫他,因为他与恐怖主义团体有联系。事实并非如此。

6.17申诉人被送进监狱之前,对他的犯罪行为的调查已经完成,所有对他不利的证据都已收集完毕。此外,早在所称事件发生之日之前,雅温得军事法庭预审法官就完成了初步调查,并将申诉人移交法庭,法庭于2019年8月20日宣判提交人有罪。因此,2020年5月时,从申诉人那里获取信息或胁迫他没有任何用处。

6.18此外,监狱工作人员并非《刑事诉讼法》第79至81条含义之内的司法警察,更不是司法警察情报人员。因此,他们没有能力执行诸如收集证据或协助司法警察的任务。因而,主张监狱工作人员试图从申诉人那里获得信息或以某种方式胁迫他纯属想象。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补充意见的评论

7.1申诉人在2022年2月16日的评论中认为,由于不合理的拖延,他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努力没有成功。缔约国称,已针对申诉人2020年5月26日向检察官提出的申诉立案调查,但没有解释为何调查既未进行也未完成。仅仅存在规定惩处酷刑罪的法律不足以证明申诉人可以利用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在本案中,政府官员的作为和不作为导致申诉人利用国内补救办法的途径受阻。

7.2缔约国承认,申诉人没有得到及时的医疗,他在病情恶化之后才被送往一家军医院。根据缔约国提交的医疗报告,申诉人病情严重,需要专科护理。此外,在医疗报告中,主治医生既没有建议也没有下令在接受治疗期间将申诉人铐在床上。

7.3国内主责机关通过伪证手段获得了申诉人的病历。申诉人与申诉一并提交了他向监狱当局提出的归还病历的请求,病历仍在监狱当局手中。关押申诉人的Kondengui监狱的狱方于2022年2月10日收到了关于归还就医记录的请求,但既没有确认收到请求也没有归还记录。缔约国未曾表示申诉人在健康状况不佳的情况下试图逃脱,而试图逃脱是将申诉人栓在病床上,使他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理由。在医院时,狱方人员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审问申诉人并在审问过程中击打他的胸部,试图迫使他供认他所否认的没有根据的罪名,对此缔约国没有反驳。

7.4缔约国既没有解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身患重病、身在军医院的申诉人持有非法材料,并且知道按照据称在社交媒体上传播的信息,有身份不明者试图将他从监狱中解救出来。

7.5缔约国侵犯了申诉人根据《公约》第2条享有的权利,因为缔约国承认对提交人实施了酷刑和虐待行为,并试图以相称性说明这些行为的合理性。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委员会注意到,已提请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注意申诉人的案件,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于2022年10月通过了一项意见。然而,委员会回顾,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任务授权就属事理由而言关乎任意剥夺自由问题而不是酷刑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对申诉人案件的审查并不导致本来文根据该条款不可受理。

8.2委员会回顾,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但在补救办法的施行已发生不当稽延或对据称受害人不可能提供有效救济的情况下,本规则不适用。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利用三种可用的国内程序中的任何一种。具体而言,他没有考虑是否有可能向主管预审法官提出附带民事求偿的申诉,或根据《刑事诉讼法》通过直接传唤的方式提出自诉。此外,自认为是犯罪受害者的人提出的申诉由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受理,申诉人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135条向司法警察或检察官提出申诉。

8.3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2020年5月26日向中部区上诉法院检察官提交申诉后,检察官命令Mfoundi高等法院的检察官立案调查,随后的调查行动正在进行中。不过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2020年5月26日的申诉中没有提及他在医院遭到一名警察的攻击,据称审问期间这名警察在提交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击打他的胸部,试图从他那里获取信息。此外,申诉人指控称,他在狱中出现了呼吸道问题,症状类似COVID-19, 导致他昏迷,而狱方和雅温得军医院工作人员拒绝为他提供治疗,从而令他遭受酷刑和虐待,但申诉人没有就此向主责机关提出申诉。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根据委员会判例,仅仅怀疑补救办法的有效性并不能免除申诉人寻求用尽补救办法的责任。鉴于上述情况,由于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解释,说明他为何没有就这些事件在国内一级提出申诉,委员会宣布,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的这些方面不可受理。

8.4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上述2020年5月26日的申诉中,申诉人称,2020年5月16日,他在狱中因糖尿病出现昏迷,他还称,2020年5月19日晚他受到了“粗暴对待”:他试图反抗束缚后被强行戴上手铐,此外一名守在医院的狱警用床单盖住他以防止蚊子咬他的脸。鉴于检察官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申诉,事件发生两年多之后调查仍在进行中,并且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没有表明调查取得了任何具体进展,委员会认为,这一补救办法的适用存在不合理拖延。关于提出附带民事求偿的申诉或提出自诉的可能性,委员会的结论是,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提及的补救办法在本案中不会有效。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并不妨碍它审查申诉人的指控,申诉人指控称,公职人员通过以下方式对他实施酷刑和虐待:(a) 粗暴地给他戴上手铐;(b) 限制他的自由,因为他在医院中不能自由行动,2020年5月19日晚还被铐在病床上,给他造成疼痛;(c) 在病床上用床单遮盖他的头部。

8.5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申诉必须达到受理所要求的基本证据水平方可受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来文显然没有根据。缔约国回顾,根据申诉人2020年5月26日提交的申诉,其中一名狱警用床单盖住他以保护他免受蚊子叮咬,他也曾抱怨蚊子正在叮咬他的脸。委员会注意到,在同一申诉中,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细节,说明他被戴上手铐时如何受到粗暴对待,委员会还注意到,他在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称手铐过紧,但既没有解释这一行为如何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也没有提到任何暴力行为。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只有一只手戴上了手铐,2020年5月19日晚8时戴上,2020年5月20日早6时解除,因为白天逃脱或袭击的风险被视为极低,提交人直至出院才再次戴上手铐。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细节,说明据称由于戴手铐10小时或监狱或医院工作人员的其他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后效。

8.6委员会提及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第38段,其中表示,举证责任在于申诉人,申诉人必须提出有良好论据的案件。鉴于上述情况以及本案的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因为他没有提供充足资料,以证明2020年5月19日晚他在医院被戴上手铐盖上床单,因此受到伤害或遭受《公约》第1条或第16条所指可以定性为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其他待遇。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没有充分证实他根据《公约》第1、第2、第11至第14条和第16条提出的申诉。

8.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宣布,根据《公约》第22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证实不足,申诉不可受理。

8.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