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5/D/962/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6February202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62/2019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R.K.和L.B.M.(由律师AlfredNgoyiWaMwanza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参考文件:

2019年8月4日(首次提交)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2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事由:

驱逐至刚果民主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驱逐至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R.K.,1952年11月25日出生,妻子L.B.M.,1962年3月21日出生,两人均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国民。两人在瑞士申请庇护被拒绝,目前将被驱逐至刚果民主共和国。两人认为,缔约国将他们驱逐将构成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

1.22019年10月21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同意申诉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15年11月,第一申诉人R.K.得知,他的侄子与房客发生争执后在布拉柴维尔被国家情报局人员逮捕,据称房客向情报部门告发他的侄子反对政权。第一申诉人的一位朋友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军队的上校,申诉人请这位朋友帮助寻找侄子。他通过这位朋友得知,据称他的侄子被“不爱国活动缉查警察”关入了牢房,所受指控是与外部势力勾结,破坏刚果民主共和国政权的稳定。鉴于案件性质严重,并且朋友也无法进一步帮助他,第一申诉人在一名律师和非政府组织“为无声者发声维护人权组织”的协助下采取了各种步骤,但没有成功。最后,2015年12月,他接触了人权观察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管理人。

2.22015年12月底,第一申诉人的侄子无罪释放。2016年3月至5月,两位申诉人前往南非。回国后,那位上校朋友警告他们,刚果民主共和国安全部门已就第一申诉人将侄子的案件提交人权观察一事立案,申诉人的名字已列入人权观察2016年7月的一份报告。此外,申诉人接触的那位人权观察社人员已被驱逐出境。

2.32016年7月,两位申诉人前往欧洲,归来后被邻居告知,有不明身份者来到第一申诉人家中找他。据称申诉人询问了他的上校朋友,后者建议他不要回家,因此他住在了朋友家。

2.42016年5月10日,第一申诉人收到传票,要求他前往国家情报局报告,理由将在他抵达时告知。2016年9月初,他对自己的安全和生命感到担心,于是前往鲁丘鲁。由于他没有对传票作出回应,刚果当局发出了逮捕令。第二申诉人起初留在金沙萨,后来因父亲去世前往开赛。她于2016年12月与丈夫团聚。

2.52016年12月23日晚,武装士兵来到申诉人家中,指控他们持有武器,从事反国家间谍活动,为民兵提供情报。第一申诉人被赶走,遭到殴打,不省人事。他恢复知觉时身在郊外,被村民和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稳定特派团成员所救,送往鲁丘鲁的一家医院,住院数周。2017年1月下旬,第一申诉人借助在医院遇到的一名牧师的帮助,抵达乌干达的Bondeko难民中心。在乌干达时,他的上校朋友告诉他,2017年1月30日,国家情报局宣布,以叛国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对他进行通缉。

2.6由于乌干达靠近刚果民主共和国,同时考虑到两国关系,申诉人担心他在乌干达生命和安全面临风险,因此于2017年5月15日在一名贩运者的帮助下,持借来的护照,经伊斯坦布尔前往瑞士。他有一个女儿住在瑞士,他抵达瑞士后立即申请了庇护。

2.7第二申诉人在丈夫遭到袭击时并不在场,也被绑架者丢在郊外。她先是被修女收留,后于2017年5月22日前往乌干达的Bondeko难民中心,也是靠曾帮助她丈夫的那位牧师的帮助。2017年7月3日,她在一名贩运者的帮助下,经与丈夫相同的路线抵达瑞士。

2.8第一申诉人提出庇护申请的依据是,由于侄子被拘留以及他采取的与当局相关的行动,他担心受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安全部门的迫害。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8年4月10日的决定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申诉人就这一决定向瑞士联邦行政法院提出质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驳回上诉,并指出,申诉人的侄子数周后无罪获释,这似乎与受到危害国家安全的指控这一情况不符。因此,申诉人不太可能因询问其侄子的情况而在国家那里遇到问题。联邦行政法院还认为,人权观察社的报告中提到申诉人的名字这一点并不可信。法院指出,没有确证表明申诉人受到刚果当局的通缉,并对申诉人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提出怀疑。具体而言,Bondeko和Masaja难民中心的证明中包含新的另一版本的事件描述,这些事件申诉人从未提及。这些证明的出具日期相同,而且Bondeko难民中心的证明是用法文而不是乌干达的官方语言英文书写,这也表明这些证明是应申诉人的要求起草的。

2.9根据联邦行政法院的裁决,申诉人被要求在2019年8月5日之前离开瑞士。然而申诉人目前仍在瑞士。他们随时可能被拘留并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

2.10提交人称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申诉人认为,将他们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因为申诉人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具体的、针对个人的严重风险。

3.2申诉人强调,由于对第一申诉人发出了通缉令,他一旦入境刚果民主共和国就会被逮捕并被无限期拘留。鉴于据称他受到的指控是危害国家安全和叛国罪,具有政治性质,并且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存在系统地侵犯人权的情况,特别是在公正审判和拘留条件方面,又鉴于国家情报局的惯例,第一申诉人面临紧迫风险,可能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而受到不可弥补的、真实的、针对个人的伤害。第一申诉人称,尽管2018年12月选举了新总统,但安全部门没有变化,政治罪无法受到公正审判。申诉人还认为,他们提交的文件表明,他们当前面临真实的、现实存在的、针对个人的风险,可能遭受《公约》第3条含义之内的酷刑和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

3.3因此,申诉人请委员会为他们采取临时措施,即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有结果之前不要将他们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20年4月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的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称他们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后将面临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酷刑或虐待风险,但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说法。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将申诉人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不会构成违反瑞士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国际义务。

4.2缔约国提及,委员会在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中表示,来文提交人必须证明自己被遣返原籍国后将面临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和真实的酷刑风险,并表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存在这种风险,指控必须有可靠证据作为依据。缔约国还提及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中所列的委员会在认定存在这种风险时应考虑的信息。

4.3关于所涉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证据,缔约国认为,根据委员会的判例,有必要确定申诉人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因为存在侵犯人权的模式并非充分理由,不足以认定某人返回自己的国家后将面临酷刑风险。在本案中,缔约国认为,尽管有零散的地方冲突和紧张局势,特别是在该国东部,但刚果民主共和国整体上并没有大量战争、内战或普遍暴力。在这方面,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他们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后将亲身面临可以预见的遭受酷刑的切实风险。

4.4缔约国认为,在评估某人返回自己的国家后是否有再次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时,以往的酷刑或虐待是一个考虑因素。在本案中,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从未具体说明他们声称曾遭受的虐待,也没有提供来自独立来源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指控。

4.5关于在评估申诉人遣返后所面临的酷刑风险时应考虑他们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的政治活动这一因素,缔约国认为,证据并未显示申诉人曾参与政治活动。

4.6最后,关于支持指控可信度的证据,缔约国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都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庇护理由,认为他们的叙述是不可信的、人为编造的。具体而言,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令人信服地证实第一申诉人被通缉是由于向人权观察提供信息这一说法,也没有证实刚果当局对他们据称2016年12月受到武装团伙绑架一事负有责任这一指控。关于申诉人提交的材料,缔约国指出,向委员会提交的国家情报局传票的副本日期是2016年5月10日,而向瑞士主管部门提交的副本日期是2016年8月29日。缔约国认为,从提交委员会的版本来看,申诉人不太可能前往法国并且之后于2016年7月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而没有遇到任何问题,虽然申诉人称他们回国两三周后收到了传票。缔约国还着重指出,联邦行政法院对国家主管部门发出的传票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关于通缉令,缔约国同意联邦行政法院的结论,认为通缉令没有证据价值;缔约国还指出,该文件中有多处明显的拼写错误。缔约国认为,不能认为两份确认申诉人曾在Bondeko难民中心停留的文件说明申诉人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面临迫害风险。缔约国感到惊讶的是,这些文件并非以英文撰写,而且其中提及第一申诉人曾在坎帕拉受到攻击,而申诉人从未提及这次攻击。此外,该文件表明,第一申诉人于2017年4月29日前往国外,而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听证会记录表明,他于2017年5月15日离开乌干达。缔约国补充称,日期为2017年7月24日的关于第二申诉人的文件称,她打算次日离开,但是她2017年6月27日就已抵达瑞士。缔约国还指出,证明申诉人曾在Masaja难民设施停留的签署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的信件中有不一致之处,信中称第一申诉人于2019年4月29日离开乌干达。

4.7缔约国认为,据称第一申诉人向人权观察社一名工作人员发送的电子邮件的副本不能证明该组织在之后的一份报告中提及了申诉人。缔约国指出,在报告中提及举报人的姓名完全不符合人权观察社的做法,而且第一申诉人从未提交这份报告。最后,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从未向国家主管部门或向委员会提交逮捕令的证据。缔约国还强调,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细节,说明逮捕令的签发日期、内容或他们在什么情况下获知逮捕令。缔约国认为,没有事实可以佐证第一申诉人关于他因危害国家安全和叛国罪而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受到通缉的说法。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5.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如果已经确定这些补救办法的应用存在不合理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救济,则本规则不适用。

5.3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但在补救程序超出合理时长或不可能为据称受害人提供有效救济的情况下,这一规则不适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来文可否受理作出评论。但委员会确定,提交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因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得到了充分证实。

5.4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不存在其他障碍,因此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6.1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6.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驱逐至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 即如有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委员会回顾,禁止酷刑是绝对的和不可克减的,缔约国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6.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后申诉人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评估这一风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可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评估的目的是证实申诉人本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酷刑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6.4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由来文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然而,如果申诉人处于无法详述案件的情况,例如申诉人已证明自己无法获得与其酷刑指控有关的文件或者已被剥夺自由,则举证责任倒置,所涉缔约国须调查指称并核实申诉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还回顾,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6.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瑞士将他们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将构成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鉴于对第一申诉人的通缉令,他们担心入境刚果民主共和国后将遭到逮捕和无限期拘留。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主张,申诉人认为,鉴于在公平审判和拘留条件方面,刚果民主共和国存在系统的侵犯人权行为,并鉴于国家情报局的惯例,第一申诉人面临紧迫风险,可能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因而受到不可弥补的、真实的、针对个人的伤害。

6.6委员会回顾,必须确认申诉人目前如果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有机会在国家层面就自己的申诉提交佐证和更多细节,首先向联邦移民局提交,然后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提交,但是所提交的证据无法使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他们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整体上并没有大量战争、内战或普遍暴力,虽然该国东部偶有地方动乱。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从未具体说明或提供证据以支持他们关于曾遭受虐待的指称。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向国家主管部门和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申请庇护的理由的说法是不可信的、人为编造的,在关键问题上有矛盾之处。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声称,虽然收到了国家情报局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的传票,但是他们于2016年7月离开刚果民主共和国,并得以返回而且在主管部门那里没有遇到问题。委员会注意到,侵犯人权行为和族群间紧张关系以及导致安全形势令人关切的冲突大多集中在该国东部的武装冲突地区,主要是特伊图里、北基伍和南基伍。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居住在金沙萨,并且在向缔约国国家主管部门申诉时以及在提交委员会的申诉中都没有声称他们曾参加政治活动。委员会注意到,两位申诉人采取了行动,令第一申诉人的侄子获释,之后两人得以前往南非并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回国时在主管部门那里没有遇到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在其申诉中附上了国家情报局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的传票,当时他们知道安全部门已对他们进行了立案,但他们仍然得以在2016年7月前往法国并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而没有被捕。

6.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报告称,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包括使用酷刑和虐待,但委员会回顾,就《公约》第3条而言,申诉人必须在其被遣返的国家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没有确认存在这种风险。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不能消除缔约国主管部门对文件和资料的可靠性的怀疑,也不足以证明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7.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并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