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5/D/1118/202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6January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1118/2022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B.S.(由律师HelmutBlum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奥地利

申诉日期:

参考文件:

2021年12月8日(首次提交)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22年1月2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11月4日

事由:

如果被递解至印度,存在遭受酷刑或其他虐待的风险(不推回)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条款:

第3和第16条

1.1申诉人B.S.是印度国民,1992年出生。他声称,奥地利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6条享有的权利,因为他在奥地利被拘留了近10个月,无法与外界联系。此外,他声称,如果缔约国将他引渡到印度,使他面临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风险,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申诉人敦促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暂不将他引渡到印度,直至奥地利宪法法院就他的未决庇护案件作出裁决。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自2018年11月26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Helmut Blum代理。

1.22022年1月25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其引渡到印度。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印度国民,锡克族人。2018年,他合法离开印度,并于2019年3月入境奥地利,随后根据奥地利庇护法申请国内保护。2019年4月11日,联邦移民和庇护局拒绝了他的庇护申请。2019年9月5日,联邦行政法院发布裁决,驳回了他对该决定提出的上诉,2019年9月10日,这项裁决成为最终裁决。

2.22019年底和2020年初,申诉人通过印度报纸获悉,印度刑事主管机构认定他是一个印度恐怖组织的头目,该组织据报主张旁遮普邦脱离印度,或者建立一个独立的锡克国家。申诉人认为,这些指控是捏造的,目的是准备立案对他实施引渡。随后,他提出了新的庇护申请。

2.3联邦移民和庇护局以案件已决为由,拒绝了他再次提出的庇护申请。申诉人就拒绝庇护申请的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7月27日,联邦行政法院作出一项裁决,驳回了他的上诉。

2.42021年9月8日,申诉人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9月21日,宪法法院赋予申诉人的上诉中止效力。然而,这种中止效力并不能保护申诉人不被引渡到印度。

2.52020年9月18日,国际刑警组织驻印度办事处向奥地利主管机构提交了一项请求,要求将申诉人逮捕并引渡到印度。2021年3月23日,林茨地区法院予以配合,下令逮捕申诉人,以确保他随后被引渡到印度。申诉人自此以后一直被拘留。没有给予他与亲属或锡克社区成员通电话的权利。在他被拘留的10个月里,他获准接受辩护律师的探视,但被禁止与外界进行其他联系。

2.62021年8月13日,林茨地区法院批准将申诉人引渡到印度。申诉人向林茨地区高等法院提出了申诉。2021年10月12日,林茨地区高等法院举行了一次公开口头听证,申诉人在听证期间声称,由于针对他的案件是构陷,他在印度无法得到公正审判。他向林茨地区高等法院提交了证据以证实他的说法,即印度当局为了对他立案而对一些人施加了酷刑,包括逼取了M.S.的陈述,该陈述的大意是,申诉人是一个恐怖主义组织的头目,而M.S.后来予以否认。申诉人还提供了证据,证明他的父亲K.S.于2020年12月遭受酷刑,导致肢体骨折。

2.72021年10月12日,林茨地区高等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并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决。没有可用补救办法,无法对这一裁决提出上诉。司法部长一旦批准引渡,申诉人随时可能被引渡到印度。

2.8申诉人认为,如果被引渡到印度,他的生命和健康将面临真实的风险,包括可能遭受法外处决、酷刑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待遇。他还担心,印度监狱普遍条件恶劣,根据可靠的国家信息,问题包括过度拥挤、缺乏充足的医疗服务、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的威胁以及警方拘留设施和监狱中发生大量不明原因的死亡。申诉人请求林茨地区法院询问两名人权专家,让专家就这些因素提供证据,但他的请求被拒绝。他还声称,他提交了报告,作为证明印度监狱状况的证据,而林茨地区高等法院没有适当地审议这些报告。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缔约国如果将他引渡到印度,将违反《公约》第3条。鉴于印度一贯对囚犯实施酷刑行为,印度监狱的条件,申诉人的父亲据称遭受了酷刑,M.S.据称遭受了酷刑以逼迫他作出对申诉人不利的供述,以及印度主管机构对申诉人提出的指控的严重性,有实质理由相信,如果申诉人被引渡,会面临遭受当局酷刑或迫害的风险。

3.2此外,申诉人声称,他在奥地利被引渡拘留近10个月,期间与外界没有任何联系,这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6条享有的权利。

3.3最后,申诉人声称,他在奥地利被剥夺了公正审判权,这一权利在印度也会被剥夺。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22年3月24日,缔约国称,由于申诉人自2021年3月23日起被引渡逮捕,因此案件仍然紧迫。

4.2法定拘留期限最长为两年(《刑事诉讼法》第178(1)(2)条),但拘留时间必须尽可能短(《刑事诉讼法》第177(1)条)。《保护人身自由联邦宪法》第1(3)条规定,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只有在与该措施的目的并非不相称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鉴于《刑事诉讼法》第9(1)条中涉及诉讼时限的规定,并鉴于申诉人只要被拘留在奥地利而不被引渡,就没有机会在印度法院就指控的实质内容发表评论,因此,请委员会尽快作出决定,同时适当考虑引渡当事人的时限。

4.3申诉人是锡克教徒,2019年3月非法入境奥地利,并于2019年3月21日申请国际保护。他说,他因隶属卡利斯坦运动而受到迫害。2019年4月11日,联邦移民和庇护局就庇护和补充保护作出决定,驳回了他的国际保护申请。与此同时,联邦移民和庇护局发布了一项遣返决定,宣布允许将申诉人递解至印度。2019年9月5日,联邦行政法院发布裁决,驳回了申诉人对该决定提出的上诉,这项裁决于2019年9月10日成为最终裁决。由于申诉人没有自愿离开奥地利,2019年12月18日,联邦移民和庇护局发布了另一项遣返决定,内容包括允许递解出境和禁止入境两年。2020年1月20日,该决定成为最终决定,不得上诉。2020年1月27日,申诉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联邦移民和庇护局就此作出初步决定,以逾期为由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随后,申诉人没有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因此,允许将他递解至印度的决定没有受到质疑。

4.42020年3月9日,申诉人再次提交了国际保护申请。申诉人在这些庇护程序中提出了新指称,他表示,印度警方认为他与2019年9月4日在Tarn Taran发生的袭击事件有关联,他担心返回印度后会被警方逮捕并遭受虐待。由于这些庇护程序仍在进行,遣返决定(2020年1月20日成为最终决定)无法执行。2020年5月29日,联邦移民和庇护局作出决定,以案件已决为由驳回了随后提出的庇护和补充保护申请。申诉人就该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3月25日,林茨地区法院通知联邦移民和庇护局,已于2021年3月23日下令对申诉人实施引渡逮捕。2021年7月27日,联邦行政法院作出裁决,驳回了2020年5月29日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上诉没有根据。联邦行政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自首轮庇护程序完结以来,事实和情节并没有发生变化,而且申诉人的新指控不可信。特别是,申诉人并不是印度签发的刑事罪通缉令的对象。

4.5申诉人根据《联邦宪法》第144条,就该裁决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9月21日,宪法法院作出裁决,赋予该上诉中止效力。在补充保护方面,2021年11月30日,宪法法院作出裁决,撤销了联邦行政法院关于拒绝国际保护申请的裁决。在给予庇护方面,宪法法院驳回了上诉。简而言之,宪法法院在论证撤销联邦行政法院裁决的理由时指出,联邦行政法院错误地假定印度没有针对申诉人签发通缉令,因此裁决具有任意性。由于宪法法院作出了裁决,联邦行政法院必须对补充保护问题进行复审,而该法院尚未就这一事项发表意见。在联邦行政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之前,申诉人拥有寻求庇护者的法律地位,上述遣返决定无法执行。

4.6关于引渡程序,缔约国称,基于印度2020年9月18日签发的司法逮捕令启动了国际通缉,并对申诉人签发了红色通缉令。2021年3月23日,申诉人在林茨被逮捕。2021年3月23日,林茨地区法院作出裁决,以存在潜逃或实施犯罪的风险为由,下令对申诉人实施引渡逮捕。印度主管机构于2021年5月25日发出函件,要求引渡申诉人,以便在特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起诉。引渡文件显示,申诉人涉嫌在一个恐怖主义团伙中发挥主导作用,该团伙支持旁遮普邦脱离印度以及建立一个独立的锡克国家(“卡利斯坦”)。此外,据称他在印度参与了几次恐怖主义袭击。在印度,申诉人被指控犯有多项刑事罪,包括共谋犯罪、煽动不同群体之间的敌意和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这些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4.72021年8月13日,林茨地区法院作出裁决,宣布允许引渡申诉人。理由包括,在奥地利,申诉人在印度受到的指控构成奥地利《刑法》第278b条界定的罪行,即参与恐怖主义组织和为恐怖主义目的进行训练。申诉人未能令人信服地证明,他在来源国将面临遭受侵犯人权和违反法治的待遇的风险。基于联邦移民和庇护局掌握的最新国家资料,无法确定印度存在系统性的歧视性起诉和判刑做法。在旁遮普邦,锡克人占人口的60%左右,在公务员、法官、士兵和警察中占很大比例。锡克人也有资格担任高级职位。关于酷刑风险,林茨地区法院指出,申诉人并不因锡克人身份本身而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从国家资料中可以看出,目前并没有迹象表明锡克人仅仅因为宗教信仰而遭到任意逮捕或虐待。申诉人的家人,包括一名积极信奉锡克教的兄弟都是锡克教社区的成员,他们仍在旁遮普邦,没有一个人遭受任意迫害。申诉人在接受询问时称,他曾两次在印度遭受持续数日的监禁。在这方面,他没有提到虐待或酷刑。根据他的陈述,他甚至在获释和诉讼程序结束之后被宣告无罪。申诉人被宣告无罪,表明他并没有因为宗教信仰或者因为当局想要陷害他而受到迫害,如果当时要迫害他,本应“轻而易举”。他在接受询问时,没有解释为什么被引渡后会在印度面临遭受酷刑的严重风险。

4.8印度驻奥地利大使馆在2021年9月6日的信函中确认,根据印度法律,申诉人被指控的任何罪行都不会适用死刑。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将被关押在Kapurthala中央监狱的一间牢房内,该牢房有适当的卫生设施、通风和个人空间。他不必面临过度拥挤或侵犯隐私的状况,该监狱提供清洁水、医疗设施、膳食和充足的绿地。

4.92021年10月12日,林茨地区高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了申诉人就林茨地区法院的裁决提出的上诉。林茨地区高等法院在论证中指出,地区法院全面考虑了印度的总体人权状况,并具体考虑了旁遮普邦的人权状况,相关状况并没有表明,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到印度,将面临遭受《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界定的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或者面临该公约第6条界定的公正审判权受到侵犯的情况。2021年12月17日,联邦司法部长结合林茨地区法院和林茨地区高等法院经过缜密论证的裁决,授权引渡申诉人。

4.10申诉人在2021年12月8日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指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理由是在他被逮捕等待引渡期间,有近10个月未获准接受任何探视。此外,申诉人称,如果他被引渡,将面临遭受非法杀害、酷刑和其他虐待的真实风险,因为印度不是《公约》缔约国。他说,印度监狱过度拥挤,医疗服务不足,诉讼程序极其冗长,而且司法机关不对狱内的死亡事件进行调查。最后,申诉人声称,他在奥地利被剥夺了公正审判权,在印度也会被剥夺这一权利。

4.11缔约国详细说明了申诉人的法律状况和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可就联邦行政法院的裁决和决定向最高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提出上诉,同时提出中止效力请求,以防止可能的引渡。在这方面,申诉人可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存在侵犯《欧洲人权公约》所保障的权利的情况,可以提出异议,即使没有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向最高法院提出重新审理刑事案件的请求。在国内最终裁决发布后六个月内,可以利用这一法律补救办法。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依《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提出的重新审理刑事案件的请求原则上构成对据称违反《欧洲人权公约》行为的有效法律补救。如果最高法院以往在同一起刑事案件中以上诉申请无效等理由驳回了上诉中的指控,则这种请求无效。最高法院在2008年1月21日的裁决(15 Os 117/07f)中,将可请求重新审理的范围扩大到以刑事起诉为目的的引渡程序。自此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a(1)条提出的重新审理刑事案件的请求使最高法院也能够在引渡程序中保护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核查是否存在任何引渡障碍,包括是否符合不推回原则。最高法院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2(5)条,暂时停止执行上诉所针对的裁决。

4.12缔约国还提到,《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了关于拘留条件的申诉机制(针对检察官的命令、决定和不行为),此外,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及其后条款提出上诉(针对法院命令)。1979年12月4日《联邦引渡和刑事事项协助法》对引渡事项进行规范。法院必须依据正式的评估原则,根据引渡请求和相关文件核实可予引渡。待引渡的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刑事罪,这一问题不作评估。法院必须全面评估引渡在成文法和国际公法方面的所有先决条件和障碍。除其他事项外,如果基于具体的法律或事实情况,判定存在严重关切,即请求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会不遵守或已经未能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第3和第6条的原则,则不允许引渡。因此,禁止将个人引渡到在刑事起诉过程中不得不面临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国家。当事人必须以无可置疑和足够具体的方式证明,有相当大的可能面临遭受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是现实存在和严重(重大)的。法院进行评估时,必须利用客观、可靠的最新信息源。对于在请求国允许判处死刑的刑事罪,只有在保证不会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允许为起诉目的进行引渡(《联邦引渡和刑事事项协助法》第20(1)条)。不允许以执行死刑为目的进行引渡。

4.13《联邦引渡和刑事事项协助法》第13条规定,引渡优先于其他终止居留的措施,比如《庇护法》规定的终止居留措施。在对某人的引渡程序尚未完结时,不能根据其他法定规则将其驱逐。另一方面,即使庇护程序尚未完结,也可以宣布允许引渡寻求庇护者,甚至可以将他们移交给请求国。根据国家法律,如果引渡程序和庇护程序都尚未完结,不需要暂停引渡以待在庇护程序中作出决定。

4.14关于申诉的可受理性,就《公约》第3条而言,申诉人必须申请与在请求国遭受酷刑的风险直接相关的补救办法,而不是申请可使申诉人以其他理由留在实施遣送的缔约国的补救办法。此外,补救办法应当易于利用,在有实质理由相信申诉人如果被递解至另一国家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的情况下,应当具有中止效力。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这一先决条件没有得到满足。首先,缔约国指出,在第二轮程序中,联邦行政法院的庇护程序尚未完结。缔约国还回顾指出,联邦移民和庇护局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遣返决定,包括允许递解至印度的裁断已成为最终决定,因为申诉人在一个活跃于法律咨询和代理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支持下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时间过晚。如上所述,对于联邦行政法院尚未作出的裁决,申诉人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包括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复审请求和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必须在六周内提出,并可合并提出请求,要求赋予中止效力(以及要求获得法律援助)。

4.15关于引渡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重新审理刑事案件是可能的,在终审法院基于有效上诉,就上诉事由作出国内最终裁决后六个月内,就可以诉诸这一办法。因此,申诉人仍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在裁决通知送达后六个月的时限内向最高法院提交请求,要求对林茨地区高等法院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裁决进行复审。申诉人由一名律师代理,林茨地区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决已正式通知律师。缔约国认为,只有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向最高法院提出重新审理案件的请求,且最高法院作出裁决之后,才用尽了引渡程序中的国内上诉程序。申诉人甚至没有声称,这种补救办法的施行需要耗费过长时间才能完成,或者不可能提供有效救济(《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特别是,欧洲人权法院承认这一补救办法有效。

4.16关于申诉人就他在奥地利的拘留条件提出的申诉,缔约国指出,他没有提出具体指控,说明检察官还是法院决定限制他接受探视的权利。申诉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以侵犯权利为由对检察官的命令、决定或不行为提出异议,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及其后各条对法院的命令、决定或不行为提出上诉。从来文中可以看出,申诉人既没有诉诸任何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也没有证实这些补救办法在他的案件中为何不会或没有发挥作用。

4.17最后,申诉人申诉称,无论是在奥地利的程序中还是在印度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他的公正审判权都受到了侵犯。除了禁止酷刑之外,评估印度对申诉人的刑事诉讼是否符合公正审判要求,不属于《公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似乎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关于奥地利法院的诉讼程序,申诉人只提出了涉及证据评估的问题,即他请求指派一名专家评估印度的政治和人权状况,而该请求没有得到允许,他提出的报告和文件没有得到考虑。基于申诉人的一般性指控(他未能提供更多细节证实指控),申诉人忽视的事实是,林茨地区高等法院具体处理了上述所有关切,并全面证实了法院不认为提及的文件与本案有关或得出与申诉人不同的结论的理由。缔约国再次指出,申诉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在林茨地区高等法院2021年10月12日所作裁决的通知送达后六个月的时限内向最高法院提交请求。鉴于这一背景,由于申诉人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似乎没有必要进一步审议本来文。

4.18然而,出于法律审慎,缔约国还就实质问题提出了意见。申诉人主要声称,如果他被引渡到印度,将面临被杀害、遭受酷刑或其他有辱人格或不人道待遇的真实风险,因为印度不是《公约》缔约国,印度监狱过度拥挤,而且医疗服务不足。在本案中,奥地利法院根据《联邦引渡和刑事事项协助法》以及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法,认真审查了将申诉人引渡到印度的先决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以及引渡申诉人是否存在任何障碍。为此目的,法院仔细处理了申诉人的指控,即他在来源国将面临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法院在处理申诉人的指控时,依靠的是新近和客观的国家资料,这些资料反映了自由之家和人权观察等知名非政府组织的最新报告。法院澄清了委员会认为重要的几点,即在印度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严重的风险。例如,林茨地区法院考虑到印度的一般人权状况和锡克人的处境,得出结论认为,没有发现锡克人面临系统的歧视性起诉或判刑做法。申诉人并没有仅因锡克社区成员身份而在印度面临遭受迫害的危险,因为锡克人不会仅因宗教归属而遭受任意逮捕或虐待。他在印度居住的家人无一遭受任意迫害。虽然根据申诉人自己的陈述,他曾数次受到监禁,但他并没有声称在拘留期间遭受了虐待或酷刑。据林茨地区法院称,案卷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申诉人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林茨地区高等法院还利用关于印度特别是旁遮普邦一般人权状况的最新国家资料,反驳了申诉人提供的过时个案研究和报告。林茨地区高等法院还得出结论认为,即使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申诉人也并不面临《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之下权利受到侵犯的严重风险。尽管不排除使用违禁调查方法的可能,但印度法院不允许采纳任何酷刑逼取的供词。

4.19此外,印度主管机构还书面保证申诉人可以期望获得适当的拘留条件(适当的卫生设施、通风和个人空间)。最后,考虑到对申诉人提出的指控极其严重,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不能认为是不合理的。申诉人没有证实他在印度不可能被释放,或者对他的拘留不可能得到审查,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不会有这种可能。此外,林茨地区高等法院在2021年10月12日的庭审中评估了申诉人提出的指控,即他的父亲在2020年12月遭到警察的酷刑。法院得出结论认为,Parkash医院的出院诊断书既没有说明患者在哪里受伤,也没有说明伤害是监狱工作人员造成的。然而,可以基于上述情况得出结论认为,无论如何都会提供医疗服务。因此,林茨地区高等法院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即并没有确凿证据表明,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到印度,将面临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严重风险。

4.20此外,缔约国提到,在申诉人启动的庇护程序中,到目前为止无法确定他在印度面临任何现实存在、针对个人和严重的危险。2021年11月,宪法法院在不预判联邦行政法院复审结果的情况下,撤销了联邦行政法院的部分裁决,理由是联邦行政法院在评估给予补充保护的先决条件是否得到满足时,没有考虑到申诉人在印度面临的未决刑事诉讼。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印度面临的未决刑事诉讼不妨碍引渡,未决刑事诉讼之所以不妨碍引渡,还因为申诉人在印度由一名律师代理,并就对他提出的指控提出了异议。

4.21申诉人指控称,由于他在奥地利的拘留条件(在他被逮捕等待引渡期间,有近10个月无法接受探视和与外界联系),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6条,缔约国对此也予以反驳。申诉人在这方面的指控只是一般性的,而没有充分具体地说明,他请求的探视或与外界的一般联系是如何被拒绝的。从案卷中可以看出,申诉人的法律代表仅在2022年7月25日的书面陈述中请求澄清申诉人如何与朋友、熟人和家庭成员建立联系。2022年7月28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这名法律代表,鉴于被控罪状,不可能允许这类探视。该法律代表随后既没有采取法律行动,也没有提出申请,请求允许这类探视。为了完整起见,应当指出,由于申诉人被指控犯下的刑事罪,经评估,申诉人及其探视者对监狱安全构成高风险。此外,在搜查他的牢房时,发现了违禁物品(藏在牙膏管内的一部手机和一个尖锐的金属物体)。此外,2021年10月12日,申诉人的同情者在林茨地区高等法院的上诉庭审中露面,其中一人在头巾内藏了一把刀,在入口处被保安人员没收。因此,缔约国认为,限制对申诉人的探视是合理的。除此之外,自2020年以来,由于COVID-19疫情暴发,已采取法定措施保护监狱中特别脆弱的区域。为了遏制病毒的传播,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联邦应对COVID-19司法配套措施法》),将对被拘留者的探视限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在引渡拘留期间,对申诉人的探视有一部分仅限于通过电话或视频通话进行。公共机关和支助组织的代表以及法律顾问的探视不受此限。缔约国认为,奥地利在引渡逮捕案件中适用的对于联系的一般限制符合法律规定,是适当的和相称的。

4.22最后,缔约国重申,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本申诉应被视为不可受理。或者,请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根据第3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2年5月18日,申诉人告知委员会,林茨地区法院2022年5月13日拒绝解除对他的引渡拘留。法院认为,到当时为止,拘留时间并没有长到不合理的程度。他还称,司法部期望委员会在2022年6月底之前作出决定。

5.2申诉人回顾,自2021年3月以来,他一直未获准与家人和朋友通电话或接受家人和朋友的探视。他认为,这些情况也相当于侵犯了他的公正审判权和免遭不人道待遇的权利。他请求委员会也对这些指控进行评估。

5.32022年7月11日,申诉人提交了补充评论,承认缔约国关于其庇护程序的意见是正确的。申诉人的第二次庇护上诉仍有待联邦行政法院审理。申诉人确实仍被奥地利主管机构视为寻求庇护者,目前不得执行遣返决定。

5.4然而,未决的庇护程序并不会对执行林茨地区法院所发布引渡决定的可能性产生影响。因此,申诉人请求司法部长推迟对他的引渡,直至庇护案的最终裁决发布。司法部长办公室答复说,根据奥地利法律,这是不可能的。

5.5关于引渡程序,申诉人称,即使印度大使馆在2021年9月6日的信中确认申诉人被指控的罪行都不会适用死刑,仍无法保证申诉人不会在受审判之前,在被警察或法院拘留期间被杀害。在这方面,他提及提交委员会的申诉中所载的论点和支持性证据。此外也无法保证,关押申诉人的Kapurthala中央监狱具有适当的卫生条件,而且不会过度拥挤。印度监狱的现实情况完全不同。尽管有印度大使馆的信函,但无法保证申诉人在印度司法系统中不会面临遭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风险。在引渡之后,没有人会对申诉人负责,奥地利主管机构会辩称,他们没有审查印度大使馆的承诺是否兑现的法律权限,特别是考虑到印度不是《公约》缔约国。此外,申诉人提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前首相鲍里斯·约翰逊最近对一名英国锡克活动家遭非法拘留、骚扰和酷刑长达四年多表示关切。

5.6关于法律状况,申诉人就庇护案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并获得成功。这一案件仍有待联邦行政法院审理,只要联邦行政法院没有作出新的裁决,就不能根据庇护法将申诉人驱逐到印度。在庇护程序中,申诉人没有更多补救办法可以利用。如上所述,庇护案件的未决状态并不能保护申诉人不被引渡。

5.7申诉人承认,他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提出重新审理刑事案件的请求。然而,根据林茨地区法院的裁决,依第363a条提出的请求不会是保护申诉人不被引渡到印度的有效补救办法。根据该规定提出的请求没有中止效力。申诉人甚至无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申请赋予中止效力。此外,关于第363a条在引渡案件中的适用性,最高法院遵循高度限制性的政策,中止请求并不在该条规定的程序中审查。此外,《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保障也不在庇护程序范围内审查。

5.8与缔约国的论点相反的是,针对被引渡到印度后存在的风险,申诉人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有效补救办法。未决的庇护案件不能保护申诉人免遭引渡,他还提及司法部长的信函以支持这一说法。他请求委员会认定来文可予受理。

5.9关于实质问题,申诉人提及最初的论点,这些论点证实了所称的引渡后存在的风险。缔约国未能令人信服地反驳这些指称。此外,鉴于他的锡克族身份和案件的政治背景,他将没有机会接受公正审判。申诉人父亲的命运和公诉方关键证人在印度监狱中死亡,凸显出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将面临的风险。因此,就实质问题而言,本来文应被视为有充分根据。

5.10最后,申诉人称,他还遭受了恶劣的拘留条件。尽管自2021年3月以来他被拘留了逾15个月,但他没有接受过家人、朋友或奥地利锡克社区成员的探视。他只接受过律师的探视,该律师是他与外界的唯一联系,这应被视为不人道待遇乃至酷刑。防止COVID-19传播的规则也不能作为禁止任何探视的正当理由,因为即使在疫情期间,囚犯也会定期接受亲友探视。与缔约国论点相反的是,如果允许探视申诉人,根本不会对监狱制度构成任何风险。他并不具有危险性。与之相反的指控是捏造的。即使这些指控属实,在监狱环境中,也可以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以确保申诉人、探视者和工作人员的探视安全。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22年9月7日,缔约国针对申诉人2022年7月11日的评论提交了补充意见。

6.2缔约国重申在2022年3月的意见中作出的解释,因为申诉人的评论重复了已经提出的论点。

6.3缔约国强调,如先前的意见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提出申请,本应是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可以让最高法院启动对林茨高等地区法院2021年10月12日所作裁决的复审。申诉人本来还可以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该条与《公约》第3条一样,不仅保护人们免于遭受不人道的拘留条件,而且保护人们免于面临违反不推回原则的风险。申诉人本来还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提出他的公正审判权受到侵犯。

6.4缔约国补充说,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既定判例法,《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被视为对据称违反《公约》行为的有效法律补救办法,也是《欧洲人权公约》第35条第1款所指的补救办法。

6.5最高法院相当迅速地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提出的申诉:2018年至2022年期间,根据第363a条进行的诉讼平均持续时间为3.5至4.3个月。2018年,根据第363a条提交了63项申诉;2019年有51项申诉;2020年有47项申诉;2021年有39项申诉;2022年截至7月有25项申诉。最高法院根据请求,在逐案基础上赋予申诉暂停效力。

6.6缔约国请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宣布本来文不可受理。或者,请委员会认定,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7.12022年9月26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补充评论。他认为,在补救办法的施行发生不当稽延,或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不可能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不适用。

7.2他声称,《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规定的补救办法没有自动中止效力。如果申诉人诉诸了这种补救办法,他应该在最高法院就此案作出裁决之前就被引渡到了印度。最高法院的程序应该会持续很长时间,因为最高法院的这种裁决没有法定时限。此外,《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规定的补救办法只适用于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行为,而不适用于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本身的行为。关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论点不适用于本案。申诉人认为,就其案件而言,已用尽一切相关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7.3申诉人回顾指出,自他被引渡拘留以来,一直未获准接受家人、亲戚和朋友的探视。只有他的律师有权探视他。申诉人没有理由遭受如此长时间的不人道待遇。

7.4类似的待遇甚至可被视为相当于对申诉人实施酷刑,委员会应当将其视为非法。对申诉人的酷刑行为一直持续到现在。《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规定的补救办法对申诉人所称的非法待遇应该不会发挥作用。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8.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尽管如此,如果确定补救办法的运用已经或可能受到无理拖延,或者不太可能带来有效补救,则这条规则不适用。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反驳了申诉人的说法,即在庇护申请和针对他的引渡程序方面,以及在有争议的引渡拘留条件方面,申诉人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8.3申诉人声称,如果奥地利将他引渡到印度,将违反《公约》第3条,因为他会面临生命危险或遭受迫害和虐待的风险;引渡拘留条件已经相当于虐待,违反了《公约》第16条;他的公正审判权已经受到或者将受到侵犯。

8.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的首次庇护申请被驳回,同时承认随后的庇护申请仍有待联邦行政法院审理。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认为,在批准引渡方面,没有更多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采取的补救办法不会有中止效力,而且引渡决定优先于关于庇护申请的决定。

8.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针对联邦行政法院关于庇护申请的未决裁决,申诉人可诉诸的补救办法是请求最高行政法院复审,此外还可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必须在六周内提出,并可合并提出请求,要求赋予中止效力(以及要求获得法律援助)。缔约国认为,这些渠道申诉人仍然可以利用。关于引渡决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本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在六个月的时限内向最高法院提交一项请求,要求对林茨地区高等法院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裁决进行复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由一名律师代理,林茨地区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决已正式通知该律师,缔约国认为,只有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提出重新审理案件的请求,并由最高法院就此作出裁决之后,才能用尽引渡程序中的国内上诉程序。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甚至没有声称,这种补救办法的施行需要耗费过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他最后声称这种补救办法不可能提供有效救济。缔约国反驳了申诉人的论点,即这种上诉将是无效的,因为没有自动中止效力,缔约国还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请数量提供了统计数字。然而,申诉人拒绝寻求这一补救办法,因为他不确定能否成功。委员会回顾判例,认为仅仅怀疑补救办法的有效性并不能免除申诉人用尽补救办法的义务,在申诉人未能证实上诉不可能成功的情况下,这种怀疑一般无法消除。缔约国还认为,申诉人没有诉诸任何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以质疑其拘留条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对这一反对意见提出异议。

8.6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在根据《公约》第22条将来文提交审查之前,缔约国应当有机会评估其庇护主管机构收集的所有证据,包括在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时进行此种评估。委员会还认为,总体而言,申诉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a条提出申诉,包括请求中止执行对他的引渡。在这方面,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对引渡决定的复审(基于就林茨地区高等法院批准引渡申诉人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虽然是酌情赋予中止效力,但复审必然无效。最后,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诉诸任何正式补救办法,对引渡拘留条件提出质疑,也没有证实这些补救办法在他的案件中为何不会或没有发挥作用。因此,委员会认定申诉人未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8.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将不审议关于奥地利的程序和印度的刑事诉讼程序违反公正审判标准的指称基于属事理由是否可予受理,或者在这方面是否已用尽了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9.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