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SDN/CO/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 Nov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苏丹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8年10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3532次和第3533次会议(CCPR/C/SR.3532和3533)上审议了苏丹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 SDN/5)。委员会在2018年10月25日第355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苏丹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报告所载信息。委员会表示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再次就执行《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单(CCPR/C/SDN/Q/5)提交书面答复(CCPR/C/ SDN/Q/5/Add.1),并感谢该国代表团以口头回应补充了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2014年通过《庇护法》;

制定《2016-2031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政策》;

2015年制定终止早婚战略;

正在执行2008-2018年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国家战略。

4.委员会还意识到苏丹在建立大规模难民社区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公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适用

6.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临时宪法》第27(3)条规定,缔约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中所载各项权利和自由应成为其《权利法案》的组成部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补充材料,即根据《临时宪法》,《公约》所载权利和自由是苏丹法律中具有约束力的组成部分。不过,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公约》并没有明确适用并优先于国家法律。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举出任何案例,表明在法庭上援引或适用了《公约》条款(第二条)。

7.缔约国应充分落实《公约》中所载权利。它应采取措施,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以确保国家法院对《公约》条款予以考虑和适用。缔约国应加快立法改革进程,确保国家法律完全符合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它应考虑加入《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对审议个人来文作了规定。

国家人权委员会

8.委员会欢迎最近任命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专员,并满意地注意到该人权委员会有权受理和调查个人申诉,这是《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9(2)(h)条规定的特权。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临时宪法》第142(1)条规定,该委员会成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这就使人们担心该机构在实践中的独立性(第二条),以及委员会的能力是否会受到妨碍,因为最经常被指控侵犯人权的官员却享有豁免权(见下文第38段)。

9.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促使国家人权委员会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特别是,它应确保任命委员会成员的程序是透明和完全独立的,委员会具备充分的资源和能力,并确保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以有效履行其职责。

紧急状态

10.委员会注意到在《临时宪法》第211(a)条中列入了实质性的不可克减的保障,但关切地注意到这一条款似乎并未反映《公约》第四(1)条所要求的特殊情况限制。委员会特别注意到达尔富尔、卡萨拉和北科尔多凡州仍在实行的紧急状态,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2017年12月30日在后两个州宣布的紧急状态是作为一种预防措施实行的,却没有表明局势之紧张要求必须这样做,而且满足了《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所有其他要求(第四条)。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紧急状态下克减《公约》条款的第29(2001)号一般性意见,要求缔约国在其立法中列入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所载实质和程序性要求的规定。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审查目前在紧急状态生效的各州导致克减《公约》权利的有关措施,以确保这些措施是紧急状态所严格要求采取的,并符合《公约》第四条的所有要求。

有罪不罚,有效补救办法和赔偿

12.委员会注意到并欢迎缔约国最近在2018年7月在冲突地区,包括达尔富尔、青尼罗州和南科尔多凡州恢复单方面停火。但是,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SDN/CO/4, 第8段),并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所谓政府部队袭击平民的指控,包括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达尔富尔发生的大规模平叛行动问题的报告,仍未得到处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仅没有根据国家法律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且还拒绝与以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向苏丹国民和官员发出了逮捕令的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1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有罪不罚的现象,为此应确保起诉以往的侵权行为并系统地进行迅速、公正、有效和彻底的调查,以查明和起诉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并对被判犯有此类侵权行为的人予以适当的惩罚,同时确保受害者家属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办法和充分赔偿。缔约国还应确保参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人不得在权力和官方机构中任职。委员会请缔约国与国际刑事程序充分合作。

不歧视

14.委员会仍然关注立法中根深蒂固的歧视性条款,特别是在家庭法和个人地位方面,并涉及性取向问题。委员会注意到,《临时宪法》第31条没有对歧视作出定义,也没有根据《公约》第二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列明所禁止的歧视理由。委员会还对缺乏全面的反歧视立法表示关注(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5.委员会对1991年《刑法》第148条感到不安,该条将鸡奸定为犯罪,可判处鞭笞和徒刑,并在第三次定罪后判处死刑(第二、第六、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a)颁布全面立法,规定在所有领域全面和有效地禁止歧视,并列明所禁止的歧视理由(虽然并非详尽无遗),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b)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歧视,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申诉机制;(c)保障所有人,包括从事同性双方自愿活动的成年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受到保护和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d)废除《刑法》第148条,同时确保任何人都不会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受到起诉。

性别平等和有害习俗

17.委员会欢迎正在进行的对个人地位法的审查,并注意到缔约国的2015年的终止早婚战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991年的《属人法法案》继续存在根深蒂固的歧视性条款,例如第25(c)条规定女性的婚姻契约应由男性监护人签订,第34条允许由男性监护人缔结青春期女性的婚姻,第40(3)条则允许缔结未成年女童的婚姻,只要可以证明婚姻“有益于”该女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先前提出了建议(CCPR/C/SDN/CO/4, 第10段),但《刑法》第152条中仍然存在歧视性和含混的“奇装异服”罪,并可处以鞭刑(第三、第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男女权利平等的第28(2000)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a)立即废除《属人法法案》中的歧视性条款;(b)确保规定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c)确保对所有婚姻进行民事登记;(d)加强努力消除强迫婚姻和相关的有害习俗;(e)确保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和康复服务;(f)废除《刑法》第152条;(g)继续努力促进妇女对公共生活的参与,特别是提高她们在政府和司法系统最高层级中的代表性;(h)确保对执法官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进行适当培训,旨在消除对妇女从属于男子,以及她们各自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陈旧性别观念。缔约国还应迅速启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批准进程。

暴力侵害妇女

19.委员会注意到2016-2031年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政策,并欢迎《刑法》第149条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不再将强奸与通奸和鸡奸混为一谈,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有先前的建议(CCPR/C/SDN/CO/4, 第12(a)段),但强奸的定义不包括婚内强奸。在更一般的意义上,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缺乏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为此目的,它应该(a)颁布立法,通过明确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等方式,切实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婚姻中的性虐待;(b)针对国家官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医护务人员开展全国范围的宣传和培训活动,确保他们对所有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作出有效应对;(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调查所有性暴力案件,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在判处有罪的情况下予以惩罚;(d)确保受害者得到身心支持,并获得法律服务。

21.委员会注意到Noura Hussein的案件,该女子16岁,受制于强迫婚姻,在丈夫企图强奸她时,为求自保刺死了她的丈夫,后被判处死刑。委员会欢迎2018年6月撤销Noura Hussein的死刑,改判为五年徒刑。委员会欢迎苏丹代表团口头保证,尽管国家检察官正在提出上诉,但不会恢复她的死刑。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她所遭受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没有被法院作为证据考虑(第二、第六、第七、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确保对Noura Hussein不处以死刑并重新考虑对她的五年监禁。

一夫多妻制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显示如果受到一夫多妻制的不利影响,妻子有权寻求离婚,但委员会对缔约国中一夫多妻制的持续存在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所谓《公约》不禁止一夫多妻制的说法表示关切,并对缺乏统计数据,说明这种习俗及其对妇女的影响表示遗憾(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24.委员会回顾其第28号一般性意见(第24段),其中强调一夫多妻制在结婚权方面与男女待遇平等不相容,因为它侵犯了妇女的尊严,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在法律和实践中废除一夫多妻制。

切割女性生殖器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材料显示,正在审查《刑法》,将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欢迎缔约国在七个州立法禁止和惩治这种习俗,以及正在执行2008-2018年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国家战略,与此同时它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这一习俗的普遍程度的分类数据,表明收到的申诉数量以及所进行的调查。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材料,说明目前的修正案中设想的惩治和预期的康复措施(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26.缔约国应确保迅速通过对《刑法》的必要修正,在全国境内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并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惩治和对受害者作出适当赔偿。缔约国应保证这一习俗的受害者能够获得康复服务。

自愿终止妊娠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135条将自愿终止妊娠定为刑事犯罪,只在有限情况下除外,这就迫使妇女和女童在危及生命和健康的条件下进行不安全堕胎(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8.缔约国应修订其立法,提供安全、合法和有效的堕胎途径,以保护处于危险境地的孕妇或女童的生命和健康,如果怀孕到足月会导致妇女遭受巨大痛苦或折磨,特别是在怀孕是强奸或乱伦的结果或难以生存时。此外,它应确保堕胎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协助她们的医生不受刑事处罚。缔约国还应确保为全国各地的男子、妇女和青少年提供充分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避孕服务和相关教育。

死刑

29.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尽管有先前的建议(CCPR/C/SDN/CO/4, 第14段),但对于《公约》第六(2)条意义上的最严重罪行,意即故意杀人一类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仍然判处死刑。委员会特别指出,在《刑法》中,“破坏宪法秩序”(第50条),间谍(第53条),叛教(第126条),通奸(第146条)和鸡奸等罪行(第148条)并未满足《公约》这一要求。同样,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14年《防止人口贩运法》第9(2)条,可对某些严重的贩运行为判处死刑,其中一些行为达不到最严重罪行的程度。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除其他外,对谋杀罪(《刑法》第130条)、武装抢劫导致死亡(《刑法》第168(1)条)、贩毒(1994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第15和第17条)、通奸(《刑法》第146条)和叛教(《刑法》第126条),死刑是必须执行的刑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执行死刑的实际方法的解释,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如《刑法》第27条所规定的那样,可能会通过石刑来执行死刑,还可能伴随被钉十字架,这种做法继续作为法律制裁存在(第六和第七条)。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正《刑法》第27条,以便废除根据国家法律将石刑和钉十字架作为官方实施的惩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考虑暂停执行死刑并批准《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与此同时,缔约国应修订《刑法》和《防止人口贩运法》,使之严格遵守《公约》第六(2)条,并将可判处死刑的罪行仅限于最严重的罪行,即涉及故意杀人的罪行。

31.尽管苏丹代表团口头保证不对儿童判处死刑,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第27(2)条似乎允许对在实施犯罪时未满18岁的儿童判处死刑(第六和第二十四条)。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刑法》第27(2)条,确保决不对有关人员在未满18岁时实施的犯罪适用死刑。

酷刑和虐待

3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意见(CCPR/C/SDN/Q/5, 第14段),仍然对立法批准修订《刑法》的法案缺乏进展感到关切,而该法案将对酷刑作出全面定义。委员会还对《刑法》第115(2)条表示关切,按照该条规定,对于酷刑罪处罚轻微,仅“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罚款,或二者兼施”。这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特别是据报道,国家情报和安全局对逮捕和拘留的个人实施系统和广泛的酷刑。此外,委员会同样关切地注意到,《证据法》第10(2)条允许只要“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即可基于“否则不可采信的证据”进行定罪(第二、第七和第十四条)。

34.缔约国应:(a)通过全面的反酷刑立法,按照《公约》条款,规定对酷刑罪的定义,并对酷刑予以适当的惩罚;(b)确保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内禁止逼供,任何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均不予采信;(c)确保对包括国家情报和安全局人员在内的执法人员的涉嫌酷刑和虐待案件进行彻底调查,起诉犯罪者,如果认定有罪,则给予适当的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和康复援助;(d)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这是它已在普遍定期审议时接受的建议,以及《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e)建立防止酷刑的国家机制。

3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提出了若干建议(CCPR/C/SDN/CO/3和CCPR/ C/SDN/CO/4),缔约国的立法仍然规定了同时适用于未成年人(《刑法》第47(b)条)的鞭笞惩罚(《刑法》第35条)和截肢(《刑法》第171(1)条),就其性质而言,构成了严重违反《公约》第七条(第六、第七和第十六条)。

36.缔约国应废除其立法规定的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的鞭笞和截肢等惩罚。

司法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豁免权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情报和安全局被赋予新的广泛的执法权力。此外,制约安全部门和武装部队的法律框架似乎保证了对责任人有罪不罚,特别是《国家安全法》第52(1)条、《警察法》第45(1)条、《武装部队法》第34(2)条规定,缔约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均可免于起诉。即使可以在个别案件中解除这些豁免,但它们也构成了对不受不当政治影响的一般问责制的妨碍(与其他条款一并解读的第二(3)条)。

38.缔约国应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审查《国家安全法》、《警察法》和《武装部队法》,特别是有义务向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刑事调查和在适当情况下提出起诉。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书面补充材料,但仍对2013年颁布的《武装部队法》修正案感到关切,该法允许在军事管辖范围内以定义含混的罪名对平民进行审判,例如散布虚假新闻(第66条)或破坏宪法制度(第50条),据报道已有政府的政治反对派被依据军事管辖权起诉(第十四条)。

40.缔约国应确保军事法庭对平民的审判应属例外情况,并在真正提供《公约》第十四条和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法院前的平等权和获得公正审判权问题的第32(2007)号一般性意见载明的充分保障的条件下进行,特别应仅限于某些案件,在这些案件中,缔约国能够证明此类审判是绝对必要的,并且有客观和严肃的理由证明其合理性,而且,是针对普通民事法院无法进行审判的特定类别的个人和犯罪。

任意拘留

41.委员会仍然对关于任意和秘密拘留案件的报道感到关切,一些涉案者被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国家情报和安全局关押在不受监督,包括司法监督的非官方拘留场所。委员会还重申其关切(CCPR/C/SDN/CO/4, 第18段),即缔约国关于逮捕和拘留的法律制度不符合《公约》第九条,特别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正式起诉嫌疑人之前,拘留期可考虑最长为两个星期(第79条)。此外,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1条),可以在不受司法监督的情况下将嫌疑人拘留长达四个半月(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六条)。

42.缔约国应铭记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2014)号一般性意见,使其立法和做法符合《公约》第九条。特别是,它应:

确保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和监测;

确保无条件释放所有被任意拘留的人,并予以赔偿;

确保缩短警方最初拘留时间,一般不超过48小时;

确保被警察拘留或审前拘留的人被告知其权利,并确保基本法律保障得到遵行,特别是与律师联络的权利;

酌情将非拘禁措施作为审前拘留的替代措施。

强迫失踪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国家情报和安全局逮捕了记者、人权维护者、政治活动家、和平抗议者和反对派成员,并在秘而不宣的拘留场所单独监禁,这相当于发生强迫失踪。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仍有176宗案件提交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等待处理(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

44.缔约国应立即处理所有强迫失踪案件并进行调查;确保向受害者及其亲属通报调查的进展和结果;确定责任人,并确保他们受到起诉并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惩罚;确保强迫失踪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充分赔偿,包括康复、补偿和保证不再发生。缔约国应接受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待定访问,并考虑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表达、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通过逮捕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政治活动家,封杀和没收报纸,禁止记者旅行以及由共和国总统直接领导的新闻和印刷材料全国委员会吊销记者证,加剧了对苏丹公民空间的限制。委员会除其他外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苏丹报纸对面包价格上涨和随之而来的社会动荡的批评性报道,2018年1月没收了八家报社当日的全部报纸。委员会还对限制公开集会的报道表示关切,包括关于2018年国家情报和安全局阻止政党公开集会的一系列事件的报道(第九、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46.缔约国应审查其立法和做法,以(a)确保对行使表达、集会和结社自由的任何限制都应严格遵守《公约》载明的要求;(b)释放所有因其行使表达、结社和和平集会自由权利而被定罪的人,并对这些人所受伤害予以充分赔偿;(c)对骚扰,恐吓或威胁记者、政治反对派和人权维护者的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

过度使用武力

47.委员会对有关警察和安全人员过度使用武力驱散示威活动的指控感到关切。例如,据报道,在2018年1月镇压反紧缩抗议时,对示威者使用了实弹、橡皮子弹和催泪瓦斯,导致若干抗议者死亡和受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2013年9月抗议燃料价格上涨事件的调查工作缺乏进展,据缔约国称,在此事件中有84人死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材料称,就此提起了刑事诉讼,71个家庭得到赔偿,调查仍在进行中。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调查过程旷日持久,而且没有提供详尽的实际调查数字、所提出的指控、随之而来的起诉和定罪,以及在这些案件中提供的补救办法(第二、第六、第七、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五条)。

48.缔约国必须(a)不因行使集会权利而起诉示威者和会议组织者;(b)确保执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为此应保证执法人员在示威期间不过度使用武力,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此类过度使用武力的事件,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

49.委员会欢迎有关对被判犯有间谍罪的捷克基督教援助工作者Petr Jasek给予总统大赦的信息,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法律和实践中对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权加以限制,包括有报道称,教堂遭到破坏。委员会还对《刑法》第126条中的叛教罪表示关切。虽然注意到缔约国解释说,只起诉了四起叛教案件,并且只有公开改宗被定为犯罪,但委员会重申这种做法与《公约》不符(第十八和第十九条)。

50.缔约国应:

废除《刑法》第126条,修订违反思想、良心、宗教和表达自由的立法规定,以符合《公约》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要求;

避免对未皈依官方宗教者的礼拜活动加以干涉,例如摧毁礼拜场所,如果此类干涉不是严格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要求,如《公约》第十八(3)条所规定的那样;

确保所有人,包括无神论者或放弃穆斯林信仰的人,能够充分行使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叛教罪应予以废除。

境内流离失所者

5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互动对话后提供的书面材料,其中表示2018年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数减少了92%,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长期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总数超过了200万人,大多数在达尔富尔,这一群体仍严重依赖人道主义援助,极易受到据指为快速支援部队成员的不断攻击,例如2017年9月对南达尔富尔的卡尔马难民营的攻击,结果造成5人死亡,33人受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8年3月至5月,苏丹政府部队在苏丹解放军控制下的东南部杰贝勒马拉发动地面攻击,导致估计有12,000至20,000人流离失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111起案件的报道,涉及148名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达尔富尔发生的性暴力的受害者,据称是民兵成员和国家安全部队成员所实施的(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二条)。

52.缔约国应立即开展有效和彻底的调查,并起诉应对攻击平民行为,包括在卡尔马(南达尔富尔)和杰贝勒马拉发生的攻击,以及对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负责者,同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和充分赔偿。缔约国还应制定持久解决办法,缓解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困境,包括安全和自愿返回、融入当地社会和重新安置等问题。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

5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好客传统,并承认苏丹在收容世界上最大规模的难民人口之一时面临的挑战。委员会欢迎2014年的《庇护法》的第28条,其中规定了不驱回原则,但对有关强行遣返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指称表示关切,包括强迫遣返104名厄立特里亚难民,其中有30名未成年人(第六、第七和第十三条)。

54.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根据《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保护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权利,包括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都有权申请庇护,有权要求对其庇护申请进行具体评估,有权上诉和针对不驱回得到有效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避免集体驱逐移民和寻求庇护者。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5.缔约国应当广泛宣传《公约》、其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内容、对委员会所提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民间社会、在该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民众对《公约》中所载权利的认识。

56.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当在2020年11月2日之前提供相关材料,说明以上第13段(有罪不罚、有效补救办法和赔偿)、第30段(死刑)和第46段(表达、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中所载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1月2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并在该报告中列入关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和整个《公约》执行情况的具体和最新材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该报告的字数限制为21,200字。或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1月2日之前同意使用其简化的报告程序,按照该一程序,委员会将在提交报告之前将问题清单送交缔约国。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