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22/4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November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A.导言

1.本报告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编写,该条阐明,委员会应当举行非公开会议,审查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委员会在审查来文后,应将委员会的任何提议和建议转交有关缔约国和请愿人。本报告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7款编写,该款规定,特别报告员或工作组应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后续活动,查明缔约国为落实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

2.本报告载列了《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第二十一届和第二十二届会议间隔期间依据委员会议事规则收到的资料,以及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期间的分析和通过的决定。评估标准如下:

评估标准

已遵守

A对采取的措施基本满意

部分遵守

B已采取实质性措施,但须增补资料和/或采取更多行动

未遵守

C收到答复,但采取的措施并未落实《意见》/建议

无答复

D经(多次)提醒仍未对建议的全部或某些部分作出答复

B.来文

1.Bujdosó等人诉匈牙利(CRPD/C/10/D/4/2011)

《意见》通过日期:

2013年9月9日

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2014年3月26日收到答复(见CRPD/C/12/3)。

提交人的评论(首次):

2014年5月5日收到评论(见CRPD/C/12/3)。

在第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2014年5月8日向缔约国发出后续行动函(见CRPD/C/12/3),要求缔约国最迟在2014年11月7日作出评论。

缔约国的第二次答复:

2014年7月8日收到答复(见CRPD/C/12/3)。

提交人的评论(第二次):

2015年8月25日收到评论。

缔约国的第三次答复:

2015年6月29日收到答复(见CRPD/C/16/3)。

在第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继续跟进。2016年6月14日向缔约国发出后续行动函(见CRPD/C/16/3),要求缔约国最迟在2016年8月9日作出答复。

缔约国的第四次答复:

2016年8月12日收到答复(见CRPD/C/16/3)。

提交人的评论(第三次):

2016年8月17日收到评论(见CRPD/C/16/3)。

采取的行动:

2016年11月18日向缔约国发出后续行动函(见CRPD/C/17/3)。

缔约国的第五次答复:

2017年1月17日收到答复(见CRPD/C/17/3)。

提交人的评论(第四次):

2017年3月10日收到评论(见CRPD/C/17/3)。

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的非公开会议:

2017年4月6日

在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评为“D”级:继续跟进。特别报告员于2017年11月23日发出后续行动函,要求缔约国最迟在2018年1月23日作出答复。

缔约国的第六次答复:

2018年7月10日收到答复(见CRPD/C/21/3)。

提交人的评论(第五次):

2019年6月18日收到评论。

提交人证实,赔偿金额已转入其银行账户。然而,四名提交人处置财产的法律能力受到限制,无法获取这笔款项,因为任何有关决定均须由其监护人和监护机构作出,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即缔约国应当确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他们指出《民法》规定,监护人关于财产的决定必须符合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必须考虑被监护人的意见,但不受其约束。

采取的行动

提交人的评论已转交缔约国,答复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20日。

决定

2019年9月20日,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常驻代表团代表举行了一次会议,讨论可通过何种途径确保提交人有效获取已收到的赔偿,并遵守《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特别报告员在会上回顾了委员会《意见》的执行情况,并就提交人无法获取已转入其银行账户的赔偿金一事表达了委员会的关切。特别报告员还回顾指出,缔约国必须重新考察监护的概念。她就此强调,社会心理残疾人在决策过程中所需的支持,必须被理解为是陪伴其作出决策,而非替代其决策能力。最后,她回顾指出,缔约国早在2019年8月就应提供后续信息。缔约国代表表示将向国内有关部门通报这些关切。

继续跟进。将向缔约国发出正式提醒函,提醒其应于2019年8月20日前提供后续信息。

2.F诉奥地利(CRPD/C/14/D/21/2014)

《意见》通过日期:

2015年8月21日

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应于2016年3月9日提交答复。2016年2月24日收到答复(见CRPD/C/16/3)。

提交人的评论(首次):

2016年6月22日收到评论(见CRPD/C/16/3)。

采取的行动:

特别报告员2016年12月5日向缔约国发出后续行动函(见CRPD/C/17/3)。

缔约国的第二次答复:

2017年1月24日收到答复(见CRPD/C/17/3)。

采取的行动:

缔约国的后续答复已转交提交人,要求提交人最迟在2017年4月13日作出评论。

提交人的评论(第二次):

2017年1月27日收到评论(见CRPD/C/17/3)。

在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评为“B”级:继续跟进。特别报告员于2017年11月21日发出后续行动函,要求缔约国最迟在2018年1月23日作出答复。

缔约国的第三次答复:

2018年1月20日收到答复(见CRPD/C/21/3)。

提交人的评论(第三次):

2019年6月19日收到评论。

提交人证实关于有轨电车的法令已经通过,并要求终止后续程序。

决定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个别建议没有得到执行,特别是关于向提交人支付赔偿的建议未获执行。同时,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有轨电车的修订法令,包括关于无障碍通行的一项规定。有鉴于此,并考虑到提交人请求终止后续程序,委员会决定终止后续程序,将个别补救评为“C”级,一般补救评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