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SVN/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6April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斯洛文尼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8年2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373和第374次会议(CRPD/C/SR.373和374)上审议了斯洛文尼亚的初次报告(CRPD/C/SVN/1)。委员会在2018年3月5日举行的第38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斯洛文尼亚依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拟定的问题清单(CRPD/C/SVN/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SVN/ Q/1/Add.1)。

二.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赞赏该国通过以下立法和公共政策:

《个人协助法》,2017年;

《残疾人行动纲领》(2014-2021年);

《残疾人机会均等法》,2012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立法、政策和方案与《公约》条款不一致,基于残疾的医学模式和慈善模式像家长一样对待残疾人的做法持续存在;

(b)存在不符合残疾的人权模式的一些“残疾”定义,特别是有些定义具有贬义色彩,或形容这些人因残障而“不适合”参与正常教育、独立生活和工作;

(c)没有准确地将《公约》翻译成斯洛文尼亚文;

(d)缺乏与残疾人组织的协商,不能确保他们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和执行与残疾有关的立法和方案,据称破坏残疾人和人道主义组织融资基金会的自主权、公正性和财务可持续性;

(e)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决策者以及专业和行政人员对缔约国根据《公约》在所有生活领域承担的义务缺乏认识。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国家立法、政策和方案进行审查,使其符合《公约》规定,包括审查立法中的各种残疾定义,使其符合残疾的人权模式;

(b)检查《公约》目前的斯洛文尼亚文官方译文,以确保所有无障碍格式的准确性;

(c)确保在决策过程的所有阶段,特别是在根据《公约》所载权利制定、执行和监督与残疾有关的立法、方案和措施时,与残疾人代表组织进行及时、深入和全面的协商。缔约国应确保残疾人和人道主义组织融资基金会的公正性和自主权,并根据《公约》,保障该基金会能够可持续地为促进和实现残疾人权利提供资金;

(d)向区域和国家一级责任岗位的人员,包括国民议会议员和政府官员、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助行器具提供者和其他行政和专业人员,提供关于残疾人权利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的培训。缔约国应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合作和协作,发展此类培训。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6.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缺乏将平等和保护残疾人免遭一切形式歧视作为重点和优先事项的公共政策和措施,没有认识到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

(b)打击歧视指定联络中心缺乏能力、协调和可衡量的影响,以及这方面缺乏有效的平权行动;

(c)包括罗姆人、辛提人和其他族裔群体成员在内的残疾人遭受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以及缺乏关于残疾人中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或双性者遭到歧视的信息。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颁布法律,明确认定在生活各个方面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并予以处罚;

(b)加强打击歧视(包括对残疾人的歧视)指定联络中心的能力和作用,并向它们提供充足的资源和有效应对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及多重和交叉歧视)案件的能力;

(c)在反歧视立法、政策和战略中,明确承认基于性别、年龄、族裔背景或性取向,或基于移民、寻求庇护、难民、残疾或任何其他身份的多重和交叉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规定针对公共或私营部门歧视的司法和准司法补救办法,向残疾人传播此类补救办法的信息,提供补救和所有适当赔偿,并规定对犯罪者的处罚;

(d)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0.2和10.3的过程中考虑《公约》第五条。

残疾妇女(第六条)

8.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缺乏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权利的专项法律和政策,以及没有充分措施处理她们遭受的多重和交叉歧视;

缺乏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具体措施,特别是保护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人士及接受机构照料的残疾妇女免遭性别暴力的措施;

贫穷对残疾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的影响尤其大,经济危机和随后的紧缩措施对她们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有关残疾的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决策方面,残疾妇女代表性不足;

缺乏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状况的具体最新信息和数据;

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

(a)双管齐下,一方面将残疾妇女的权利纳入所有有关妇女权利及男女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战略,以及有关诉诸司法、打击暴力、教育、卫生、参政、就业和社会保护的部门计划,同时采取有针对性和受监督的措施,为残疾妇女提供支持并赋予她们权能;

(b)为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有智力和/或社会心理障碍的妇女和女童,提供专门的保护措施,并在她们遭受性别暴力时提供补救,确保以无障碍格式传播关于现有补救办法的信息,并规定切实起诉和惩处犯罪者;

(c)弥补紧缩措施对残疾妇女造成的后果,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残疾妇女的排斥和贫困的根源,并特别重视高龄残疾妇女;

(d)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妇女参与地方和国家一级的决策进程,包括为残疾妇女组织的建立、运作和筹资提供便利,并通过立法,要求当局与残疾妇女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e)划拨充足资源,用于有关残疾妇女和女童状况的研究及数据收集,按年龄、地理区域、残障类型、家庭状况和居住地分列;

残疾儿童(第七条)

10.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缔约国未明确和全面禁止在一切场所体罚儿童,并且没有具体措施,处理针对残疾儿童的暴力;

(b)所有责任岗位的人员之间,为残疾儿童提供必要服务的协调不足;

(c)缺乏早期援助,以及将残疾儿童安置在住院治疗机构;

(d)缺乏确保残疾儿童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过程的机制,特别是没有机制确保残疾儿童的意见在与他们及其家人有关的事项上得到考虑的权利,包括让他们参与所有保护机制。

11.委员会回顾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SVN/CO/3-4,第38段),建议缔约国:

(a)明令禁止在所有场所(包括替代照料机构)对儿童实施任何形式的体罚,并制定战略,监督替代照料机构中的残疾儿童的状况,以查明所有针对残疾儿童的暴力事件。缔约国应确保非暴力和参与式的育儿方式,这种方式也适用于残疾儿童家庭;

(b)确保参与儿童保护的各方之间的有效协调;

(c)采取国家战略,并规定衡量标准,配备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残疾儿童充分融入社会,注意在早期援助、教育、住房、卫生和所有社区服务中发展包容性环境。缔约国应确保对残疾儿童的生活条件进行高质量的独立监督;

(d)采取措施,落实残疾儿童在一切影响其自身的事项上表达意见的权利,并保证他们获得适合其残疾状况和年龄的支助以实现这项权利,包括在司法、行政和政策制定程序中实现这项权利。

提高认识(第八条)

12.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社会对残疾人持消极态度,包括对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人士的能力和权利缺乏认识;

(b)缺乏打击对残疾人的成见和偏见的战略,包括提高认识运动。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紧密合作:

(a)采取措施,提高公众对残疾人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权利的认识;

(b)在大众媒体的参与下,采取提高认识战略,以倡导尊重所有残疾人——不论残障类型,促进他们的尊严,并突出他们的能力和对社会的贡献。

无障碍(第九条)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迟迟没有实施改善无障碍环境的方案和立法,如《斯洛文尼亚无障碍战略》和《残疾人机会均等法》,未执行针对公共和私营部门所有商品和服务的无障碍最低标准;

(b)包括公共交通在内的大量公共建筑和服务仍然没有做到无障碍,尤其是在首都以外的地区;

(c)未能确保数字无障碍或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和服务或广播服务无障碍;

(d)确保信息和通信对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人士无障碍的措施不足,尽管关于公共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做到无障碍的第2016/2102号欧盟指令规定了这方面的义务。

15.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目标9以及具体目标11.2和11.7,建议缔约国:

(a)确保《斯洛文尼亚无障碍战略》和《残疾人机会均等法》充分实行和有效,并采取明确的无障碍标准和措施,规定对不遵守无障碍标准的处罚;

(b)制定可行的措施,确保交通服务和所有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无障碍,并增加对这些措施的预算拨款,特别是在首都以外的地区;

(c)采取一项战略,将无障碍标准纳入公共采购政策,并要求私营部门遵守无障碍政策;

(d)确保全面贯彻关于公共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做到无障碍的第2016/2102号欧盟指令,特别是在教育领域;

(e)确保推广和提供辅助和替代沟通方式以及易读格式的信息。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法律、规程和计划没有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要求。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通过与残疾人代表组织的积极协商,制定并通过关于在危难和紧急情况下保护残疾人的具体法规、计划和措施。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诉讼民事程序法》和《家庭法》中的歧视性法律条款允许剥夺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人士的法律行为能力,包括经营和诉讼能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将监护人视为一种协助形式,尽管他们被指定在生活各领域代替残疾人作决定。委员会还对缺乏以协助决策取代替代决策的机制表示关切。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废除一切允许以残障为由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歧视性规定,并确保《家庭法》修正案撤销关于允许在任何生活领域代替残疾人作决定的规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建立一个程序,恢复所有残疾人的全部法律行为能力,并建立和实施尊重有关人员自主权、意愿和偏好的协助决策机制。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0.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未提供信息,说明在司法程序中为残疾人――特别是聋盲人――提供了哪些程序上的便利、以及适合性别和年龄的便利;

(b)执法和司法机构的办公楼没有做到无障碍;

(c)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人士,特别是接受机构照料和/或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诉诸司法面临障碍;

(d)缔约国尚未制定赋予残疾人权能的政策,使他们作为律师、法院官员或执法官员等直接或间接参与者,加入司法系统。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其他外,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残疾人充分利用司法系统:

颁布适当立法并实施一项战略,以确保消除残疾人诉诸司法的所有障碍,制定准则和规程,根据残疾人的自由选择和偏好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适合性别和年龄的便利,包括以无障碍格式提供信息和通信;

加大努力,确保所有执法和司法机构的办公楼对残疾人无障碍;

实施程序上的便利和替代沟通方式,适当关注聋盲人及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人士,包括接受机构照料的这类人员的状况,并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加大努力,赋予残疾人权能,使他们作为律师、法院官员或执法官员等直接或间接参与者,加入司法系统;

在《公约》第十三条指导下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3。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2.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缔约国的《精神卫生法》允许以残疾为由拘留社会心理障碍人士,允许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送入精神病院治疗;

(b)未经同意将人安置在照料机构和精神病院的封闭式病房,包括过度拥挤的病房;

(c)刑事系统和拘留场所缺乏合理的便利条件,例如卫生和医疗条件。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结合委员会的《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见A/72/55,附件一),审查其法律并废除一切允许在任何情况下基于实际存在或认为存在的残障(包括所谓的风险和危险)对残疾人实施民事拘禁和未经同意的精神治疗的规定;

(b)确保住在机构和医院的残疾人的健全和安全,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和同意权;

(c)在刑事系统和拘留场所提供合理便利,包括适当的医疗保健。

24.此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关于欧洲委员会《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奥维耶多公约》)补充议定书的区域讨论过程中,始终遵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以及上述准则。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司法警察和医务人员对精神病院的病人过度使用武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残疾人使用电休克疗法。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在有效处理机构中对残疾人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方面,人权监察员国家预防机制的能力有限。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医疗机构,尤其是精神病院,取缔隔离、物理、化学或机械束缚或任何其他未经同意的治疗,这些做法可能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独立的主管部门和残疾人组织能够出于监督目的,访问所有设施,包括法医精神病科,并制定性别敏感和适合年龄的监督活动的标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调查所有关于精神病院内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并起诉犯罪者。缔约国应向受到酷刑和虐待的残疾人提供公平和适当的补偿、赔偿和康复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人权监察员国家预防机制的能力,并为其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处理机构中对残疾人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关于家庭和机构环境中对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实施身体、心理和性暴力的指控;

据称缺乏针对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和补救措施,且犯罪者未受处罚;

据称缺乏监督和调查,以确定机构中残疾人死亡的原因,缺乏有关刑事罪或遗弃的起诉信息。

28.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见CEDAW/C/SVN/CO/5-6,第19-20段),建议缔约国:

采取战略,防止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对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和虐待。缔约国应确保该战略包括易读格式和其他无障碍格式的信息,并提高残疾人及其家人的认识;

为残疾人提供早期预警机制,使他们能够识别并报告任何存在暴力、虐待和忽视风险的情况。缔约国应建立一个快速程序,处理残疾人提出的暴力指控,并采取性别敏感和适合年龄的预防措施;

确保有可能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进入庇护所和危机处理中心,获得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以及有效的补救和适当的赔偿;

对所有关于机构内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的指控进行调查,加快调查机构内人员死亡的可疑原因,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并惩处犯罪者。缔约国应收集关于起诉和定罪数目以及对犯罪者判处的刑罚的统计数据。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29.委员会对残疾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特别是残疾儿童――缺乏适当的社会和保健服务表示关切。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残疾人权利纳入其关于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政策和方案,并采取措施,为申请国际难民保护的残疾人提供医疗及其他支助服务。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国家和城市缺乏在机构外照料残疾人的能力和措施,社区提供的独立生活服务不足,大量残疾人仍然住在机构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存在将残疾人从大型机构转移到小型机构的做法以及修建新机构的计划。

3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在一定时间内通过并实施一项非机构化战略和行动计划;

(b)防止任何形式的再次机构化,为发展基于社区的独立生活计划提供足够的资金;

(c)分配充足的资源,确保社区服务可用、可及、可负担、可接受并考虑残疾人的需要,以便这些人可以行使独立生活的权利并融入其社区,不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

(d)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加强国家和城市实现非机构化的能力。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残疾人提供足够多高质量的助行器具,没有就获得高质量的助行器具和辅助技术提供充足的支助。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并帮助残疾人获得符合个人要求的高质量的助行器具和辅助技术。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5.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所有公共和私人信息和通信服务,包括电视和互联网,对所有残疾人、尤其是智障人士不够无障碍;

国家和市级公共当局没有充分地提供手语、盲文、辅助和替代沟通手段以及所有其他无障碍沟通手段、模式和格式,包括易读格式;

没有实施《斯洛文尼亚手语法》。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有时限的战略并划拨预算,以确保:

(a)所有公共或私人大众媒体服务,包括电视和互联网提供的信息和通信,做到对所有残疾人无障碍;

(b)制定关于使用手语、盲文、辅助和替代沟通手段(包括易读格式)以及所有其他无障碍沟通手段、模式和格式(包括移动应用程序)的标准,并在所有公共和市政部门实施;

(c)承认斯洛文尼亚手语为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培训手语和触觉译员,并在教师、公共当局和家长中提高对斯洛文尼亚手语的认识。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7.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为残疾人家庭(包括有残疾儿童的家庭,尤其是单身女户主家庭)提供的支助和服务不足,导致这些家庭遭受贫困和社会排斥的风险增加;

(b)评估其行使权利的能力后,发现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人士在婚姻和养育子女方面面临障碍。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残疾人家庭(包括单身女户主家庭)制定并采取支助措施,以确保这些家庭达到体面的生活水平和融入社会;

(b)废除所有妨碍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人士婚姻权和父母责任的歧视性规定和做法,并确保在他们履行职责时给予支持。

教育(第二十四条)

39.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针对残疾儿童,目前存在特殊教育和主流教育这两套平行的教育系统;

(b)关于全纳教育的现行政策和立法中缺乏实施全纳教育的具体目标和规定;

(c)普通学校提供课程安排和全纳学习环境的能力不足,特别是教师缺乏全纳教学方法的技能和知识以及对残疾儿童的能力要求低;

(d)高等教育、包括大学和职业学校缺乏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和合理便利;

(e)残疾学生从宿舍到学校存在交通障碍。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5和4.a, 建议缔约国:

承认所有残疾儿童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放弃隔离教育体制;

通过一项有明确时间框架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在各阶段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并进一步建立一个全面的监督系统,以评估全纳教育的进展;

加强全纳型学校对教师进行全纳教育、课程安排和教学方法培训的能力。缔约国应通过对残疾儿童因材施教和进行能力建设,提高教育支助的质量;

为残疾人提供终身学习机会,并确保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包括职业学校和大学提供无障碍设施和合理便利;

为残疾学生提供从宿舍到学校的交通服务。

健康(第二十五条)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残疾人――尤其是聋盲人和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人士――提供的卫生服务不足且缺乏无障碍性。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残疾人,不论残障类型和是否住在机构内,都能无障碍地获得卫生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如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7所述,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信息获取和教育,并将生殖健康权纳入国家战略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适当注意《公约》第二十五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8之间的联系,并确保实施《卫生保健和医疗保险法》。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康复机会不足,康复系统无效。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及项目的无障碍性,并向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儿童提供综合性、多学科和个性化的支持。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5.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受保护的工作场所长期存在,这类工作场所倡导慈善方针,维持劳动力市场对残疾人、尤其是智障人士的隔离,将他们定性为“不可雇佣者”;

(b)残疾人自谋职业时面临失去收入的风险;

(c)就业配额制度执行不力,工作场所缺乏合理便利,对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配额要求不统一。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促进所有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对所有残疾人包容、开放和无障碍;

(b)为雇主提供具体激励措施,为残疾人、尤其是智障人士提供合理便利,方便他们融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c)确保保障所有收入,包括自谋职业的残疾人的残疾津贴;

(d)确保对公共行政和信息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就业配额作出同等规定,并监督其执行。缔约国应收集遵守配额制度的情况,并规定违规处罚。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7.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a)残疾人――尤其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人士和残疾妇女――贫困率高;

(b)缔约国应对经济危机的紧缩政策,例如削减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健、社会援助和残疾人津贴,对残疾人的负面影响特别大,而且就此采取的补救行动不足;

(c)针对残疾人的廉租房供应有限,且没有做到无障碍;

(d)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为贫困残疾人的残疾津贴和保险提供税收减免,迟迟不发放身体残疾者的残疾津贴和保险,当局对待残疾人没有同情心;

(e)缺乏针对残疾老人的措施。

48.鉴于《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3之间的联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针对残疾人、尤其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人士的社会保护和减贫方案效率高、效果好;

(b)恢复因紧缩政策而削减的所有支助措施,防止因紧缩政策而收入下降的残疾人可能面临的任何困难;

(c)确保针对残疾人的廉租房无障碍,以无障碍格式传播有关可获得和可负担的住房的信息,并与私营部门接触,促进无障碍住房的发展;

(d)实施积极措施,为贫困残疾人的残疾津贴和保险提供税收减免;

(e)确认残疾人有权通过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机制,获得全面的残疾津贴和保险;

(f)确保为残疾老人建立一个有尊严和包容的社会保护制度。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被认为因残障而“无法理解选举的意义、目的和效果”的人被剥夺了投票权,并且没有针对智障人士的无障碍投票材料;

(b)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很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人,无论有何残疾,均有权投票,并向他们提供协助决策,包括不论残障类型,向所有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投票材料;

(b)使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能够行使他们的政治权利,包括竞选公职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快批准并实施《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系统地收集关于残疾人及其社会状况――包括他们在社会中面临的障碍――的分类数据。

54.委员会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7.18,建议缔约国:

通过国家委员会的残疾信息系统和残疾人代表组织,制定符合《公约》并考虑到华盛顿小组残疾统计简易问题集的系统性数据收集和报告程序;

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残疾人的分类数据,包括按性别、年龄、族裔、残障类型、社会经济地位、就业情况和居住地分列的数据,以及关于残疾人在社会上面临的障碍及贫困程度的数据。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残疾人有关的国际支助方案,包括使用欧盟资金的方案,未能落实《公约》所载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全国残疾人伞状组织在被认可为法律实体方面存在障碍,而这种不被认可限制了其参与国际合作的机会。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

5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让残疾人代表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确保为残疾人服务投入的资金符合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以及作为欧盟成员的义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残疾人权利视角纳入所有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努力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协助全国残疾人伞状组织获得法律实体地位,使其能够参与国际合作。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7.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指定的协调中心,即劳动部缺乏协调在不同部门和不同级别执行《公约》的能力;

被指定为监督《公约》执行的独立框架的斯洛文尼亚残疾人理事会缺乏独立性、能力和资源;

没有切实让残疾人代表组织参与对《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指定协调中心协调在不同部门和不同级别执行《公约》的作用和能力;

(b)设立一个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独立监督机制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资金,同时铭记关于独立监督框架及其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见CRPD/C/1/Rev.1,附件);

(c)确保残疾人组织充分参与《公约》下的监督工作,并为它们提供必要的资金。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59.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并特别优先落实第58段所载建议(国家实施和监测)。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手段,向政府和国民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司法部门、教育、医学和法律等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地方当局、私营部门和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1.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2.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5月24日前提交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即构成该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