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2/D/483/2011-CAT/C/52/D/485/201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5 August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83/2011和485/2011号来文

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2014年4月28日 - 5月23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X先生和Z先生,由难民顾问中心Marjaana Laine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芬兰

申诉日期:

2011年11月14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4年5月12日

事由:

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

事关

第483/2011和485/2011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X先生和Z先生,由难民顾问中心Marjaana Laine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芬兰

申诉日期:

2011年11月14日(首次提交)

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4年5月12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X先生和Z先生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483/2011 和 485/2011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资料,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做出以下决定:

1.1 2011年11月14日和2011年11月16日两份申诉的提交人X先生和Z先生是兄弟,分别出生于1983年和1984年,都是库尔德血统的伊朗国民。他们在芬兰的庇护申请被驳回,因此面临着被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风险。他们称:芬兰如果将他们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他们都由律师Marjaana Laine代理。

1.2 2011年11月15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原第108条第1款)(CAT/C/3/Rev.5)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驱逐申诉人。2012年1月12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它已采取必要步骤,接受委员会的临时保护措施请求。

1.3 2014年5月12日,依照最近修订的《议事规则》第111条第4款(CAT/C/3/Rev.6),委员会决定合并审议两份来文。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兄弟,并且都是来自于马哈巴德的伊朗国民,属于库尔德少数民族。他们都自称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和芬兰一直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他们来自一个政治上活跃和高调的家庭;他们的父亲和叔叔一直是科马拉党员,并且因政治观点和活动而受到迫害。一位叔叔一直是peshmerga(库尔德武装战士),另一位叔叔一直是科马拉党中央委员会委员。他们的父亲和一位叔叔现在是芬兰公民,因为需要国际保护而在芬兰获准居留。

2.2申诉人称:1999年,当他们还是少年之时,就不得不与家人逃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家人在土耳其申请过庇护。2003年,他们的父亲前往芬兰并获得受保护身份。在2004年,申诉人及家庭其余成员被送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回国之时,伊朗当局盘问了他们父亲的下落以及他们在土耳其的庇护申请情况。因为未经当局事先授权而非法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所以他们被关押一个月,不得不支付罚款。

2.3申诉人称:他们出狱后,开始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参与政治活动,并加入了非法的科马拉党。他们在党内的任务包括散发党的传单和其他材料。

2.4 2007年6月23日,申诉人在马哈巴德市被伊朗情报与国家安全部门逮捕。他们被蒙上眼睛,带到一个拘留中心,关押约两个月,并不断地受到关于父亲及亲属政治活动情况的审问。申诉人被迫承认自己属于科马拉党,提供了党的有关活动信息,并供出了其他党员的姓名。审讯期间,他们都被长时间单独关押。

X先生指称的虐待

2.5在拘留期间,X先生不断遭受酷刑,受到打骂。他被剥去衣服,被人往身上浇冷水。他还被灼伤,以至于失去知觉。申诉人还被捆住手脚吊起。官员们虐待和折磨他,尤其是对他身体的左半部,说:由于他是一名共产分子,所以他已经失去左半身。

Z先生指称的虐待

2.6在拘留期间,Z先生的头部遭到严重欧打。他还受到强奸和死亡的威胁。有一次,他被绑在一根棍子上,双腿高于身体其他部位,被人从鼻子灌水。他的左手手指受伤;在送回看守所前,他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

2.7两名申诉人都进一步称,他们在拘留期间三次出庭。两人均因科马拉党员身份和活动、共产分子和反对伊斯兰、以及所谓的mohareb(与真主为敌)而受到指控和起诉。第三次出庭后,他们被带到马哈巴德监狱,被拘留一星期左右。在他们的叔叔支付了相当于45,000英镑的钱之后,他们被保释出狱,等待下一次法庭审理。他们获释后逃到伊拉克,在那里的一个科马拉库尔德武装战士营地住了一年零16天。

2.8申诉人在2008年10月4日抵达芬兰,第二天申请庇护。 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他们向移民局提交了身份证原件,并且提供了一份科马拉海外代表处的文件,证明他们参与过政治活动。申诉人也向移民局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08年12月8日的医生诊断书。

2.9 2010年5月5日,芬兰移民局驳回了两份庇护申请,理由是申诉人提供的事实不可信、以及申诉人未能出示任何证据支持其指称。移民局说,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他们参与科马拉党活动的故事。2010年7月2日,两名申诉人向赫尔辛基行政法院上诉。

2.10 2010年7月,X先生通过互联网了解到,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科马拉党的朋友和联络人O. N.当月在国内被处决。惊恐之下,申诉人决定逃离已经驳回其庇护申请的芬兰。他们在丹麦申请了庇护。然而,在了解到欧盟《都柏林规则》的程序之后,他们于2010年11月自愿返回芬兰。

2.11 X先生还称,2011年2月4日和2011年10月19日,两名精神科医生为他体检,做出结论认为:他继续遭受着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折磨,与严重抑郁症的症状一致。2011年10月31日,理疗师发现他患有右腹股沟和左脚疼痛。根据物理治疗师的意见,疼痛可能是申诉人所述的酷刑所致。Z先生提交的一名普通医生的陈述称:“总体而言,虽然现在所见的伤害非常轻微……但是没有理由怀疑这可能是在2007年4月和5月监禁期间以及同一期间遭受的酷刑所致”。

2.12两位申诉人在芬兰继续从事政治活动。他们经常参加反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权的示威,不断在伊朗驻赫尔辛基大使馆前抗议,2011年6月20日,他们举着横幅,积极组织示威,散发有关科马拉党活动的资料。这些在向赫尔辛基行政法院的上诉中都有所说明。

2.13 2011年5月17日,赫尔辛基行政法院举行口头听证会,审理了申诉人的案件。2011年6月23日,法院以3票对1票驳回他们的上诉。2011年7月8日,申诉人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并申请临时保护措施。2011年7月15日,最高行政法院通过一个单独决定,暂停将其驱逐出境。然而,2011年10月26日,最高行政法院在最后裁决中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申诉人称他们已经用尽一切现有国内补救办法。同时,对他们的驱逐令已经生效,可以在任何时候执行。

申诉

3.申诉人称,芬兰如果将他们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一个他们曾遭受酷刑、并且在他们眼中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会再次遭受酷刑的地方,将侵犯《公约》第3条赋予他们的权利。他们认为自己的话是可信的,并说他们的指称有文件证明,包括他们参与科马拉党政治活动之事,并且得到最近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现状的各种报告的支持。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12012年5月15日,缔约国就案情提交意见。它回顾了案件事实,并提供了有关国内法的摘录。缔约国《外国人法》规定在存在“受到严重伤害的真实风险”情况下保护申请人。该法进一步将“严重伤害”界定为死刑或处决,酷刑、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在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情况下滥用暴力所致的严重和个人威胁。

4.2缔约国称:如果当局“确信申请的真实性”,则会提供保护,不予驱逐。当局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各种来源的实时情况资料”做出这类决定。

4.3缔约国在考虑了本案所有事实后,称:移民局驳回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是因为发现申诉人关于其政治活动的描述浮浅,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同样,对于有关酷刑、司法程序、判刑、以及申诉人取保候审的陈述,申诉人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除了他们自己的话。

4.4缔约国承认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存在重大问题。它说: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非法的科马拉党员会面临严历措施。但是,它指出,申诉人未能提供其是科马拉党员的证据。他们提供了一份来自该党瑞典代表的党员证书,但这一证书本身并不能证明申诉人的身份和活动、或者其党员身份被伊朗伊斯兰当局共和国获悉后存在的潜在威胁程度。即使认为申诉人提供的信息真实,他们也不能被视为高调的党员;如果他们回国,不会引起伊朗当局注意。

4.5 缔约国还进一步指出:申诉人向当局提交的医疗诊断书只提供了轻伤的证据,没有确切表明伤害是否由酷刑或虐待所致。缔约国称:申诉人前往芬兰,其实只是为了与家人团聚,不是因为担心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遭受酷刑。

4.6它进一步指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不得驱逐、遣返或引渡一个人到另一国,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参照委员会关于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缔约国补充说:申诉人必须证明其在回国后本人的、当前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风险。对这一风险存在的评估,不能仅仅依据于理论或怀疑。必须存在着酷刑的其他依据,并确定其为真实的风险。必须考虑到以下因素,以评估这种风险是否存在:有证据表明原籍国存在着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一贯现象、申诉人在不久前遭受酷刑或虐待的指称及其独立证据、申诉人在原籍国内外的政治活动、关于申诉人可信度的证据、以及申诉人陈述中与事实不符的现象。

4.7缔约国说,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也指出:触发《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的风险必须具有个人性质。缔约国指出,本案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申诉人目前受到伊朗当局追捕。

4.8关于治疗过X先生的两位精神科医生与理疗师的陈述,缔约国回顾说,这些陈述未曾提交给最高行政法院。X先生向法院提交的只是一份2008年12月8日的医疗诊断书,根据这一诊断书,他受伤的原因无法确定,并且无论如何,新的医疗诊断未添加任何新的或显著证据,以便为本案提供一个不同的评估。

申诉人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2年8月21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指出在医生的陈述与申诉人本人的陈述之间没有任何矛盾。他们还称:他们已经不遗余力地提供并解释了所有的必要证据,以证实自己的说法。

5.2申诉人同意说他们不能被视为科马拉的高调党员。然而,他们援引说,英国内政部颁布的《工作指导说明――伊朗》规定:“能够证明自己是……科马拉……党员或支持者、并且因此被当局知悉的申请人,处于受迫害的真实风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如《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所要求的,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查明一人已经用尽一切现行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它不审理此人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经用尽一切现行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没有受理的进一步阻碍,宣告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有关各方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缔约国如果将申诉人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否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即: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其遣返(驱回)到另一国。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一旦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则存在着本人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然而,一国存在着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个特定的人返回该国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这样决定之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是否本人会在将返回的国家中面临一个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风险。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本身也承认,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构成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并且政权的突出政治对手都面临着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回顾了本身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极其令人担忧的人权状况的研究结果,尤其是该国自2009年6月选举以来库尔德族人的状况。委员会就此参考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2014年报告(A/HRC/25/61)。报告列举了库尔德少数民族成员“在没有公平审判标准”情况下遭受的迫害、监禁和处决(第45、47、51、82和83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秘书长在2014年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的报告(A/HRC/25/26)中指出:一些库尔德囚犯据称被处决,而死刑罪名包括moharebeh(与真主为敌)和涉嫌与科马拉等政党有瓜葛(第9页)。

7.4委员会还回顾道: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对酷刑危险的评估不能仅仅依据于理论或怀疑。虽然风险不必满足“极有可能”(第6段)这一标准,但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一般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交一个可争辩的案件,说明其面临着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风险。委员会还回顾道:按照第1号一般性意见,它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所做的真相调查结果,但同时它不受这一调查结果的约束,而是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有权根据每一案件的全面情况进行自由评估(第9段)。

7.5委员会注意到关于X先生的两份精神病诊断以及理疗师的陈述。根据医生的结论,X先生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第二个申诉人Z先生提供的一份普通医生陈述说:“虽然现在所见的伤害非常轻微……但是没有理由怀疑这可能是在(Z先生所述的)2007年4月和5月监禁期间所致”。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医疗诊断说伤势只是轻微的、有关医疗文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来证明申诉人的病症是否是酷刑或虐待所致。然而,委员会注意到:X先生提供的医疗诊断书指出,申诉人的病症与遭受过酷刑者的“症状相符”。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根据这些疑问,本可以下令对申诉人进行新的体检,从而就此得出一个充分知情的结论。

7.6委员会注意到,两名申诉人提供的科马拉党员证书是该党在瑞典的办事处颁发的。委员会还注意到:对于申诉人来自于一个政治上活跃和高调的家庭、他们的父亲和叔叔也一直是科马拉党内积极分子并因政治观点而受到伊朗当局迫害这些事实,缔约国没有反驳。委员会认为:由于申诉人的政治活动,他们家庭与政治反对派活动分子的瓜葛,以及他们以前受到的监禁,所以尽管他们已经离开原籍国一段时间,但是极有可能在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时引起当局注意,从而显著增加他们一旦返回而被捕、遭受酷刑并被判处死刑的风险。

7.7出于以上原因,并且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尤其影响反对派成员的总体人权形势,并鉴于申诉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内外的政治活动、他们以前受到的监禁、以及他们详细描述的在那里遭受的酷刑和虐待,以及申诉人作为证据提供的医疗文件等的支持,委员会认为,根据所收到的材料,足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如果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则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8.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做出结论认为: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如果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面临政府官员实施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如果将申诉人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

9.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不强行将申诉人遣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或任何他们面临被驱逐或遣送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实际风险的其他国家。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它通报已经采取何种步骤响应本决定。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本文,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