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2/D/503/201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5 June 201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503/2012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上(2014年4月28日至5月23日)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Boniface Ntikarahera, 由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布隆迪

申诉日期:

2012年4月12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4年5月12日

事由:

警方实施酷刑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系统监督审讯技术和做法的义务;缔约国确保由相关主管机关迅速开展公正调查的义务;提出申诉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

所涉《公约》条款:

《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第12、第13和第14条,与《公约》第1条和第16条一并解读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503/2012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Boniface Ntikarahera, 由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现象组织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布隆迪

申诉日期:

2012年4月12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4年5月12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Boniface Ntikarahera先生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第503/2012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及其律师和所涉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决定: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 申诉人Boniface Ntikarahera是布隆迪国民,1971年出生于布隆迪穆瓦洛省卢萨卡市奇拉姆比,现居住在布琼布希拉省尼亚卡比加市。他称自己是有关方面违反《公约》与第1条或第16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第11、第12、第13和第14条的受害者。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2年4月25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CAT/C/3/Rev.5)第114条(原第108条)第1段,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防止申诉人或其家人遭受任何威胁或暴力行为,特别是防止由于他提交当前申诉而遭受威胁或暴行。

申诉人提出的事实

2.1 申诉人是布琼布拉市查尔斯摄政王医院的一名守夜人。在2010年10月17日凌晨3点左右,他看到两辆白色皮卡车停在医院急诊室门口。申诉人走到车前,查看是否有人需要就医。他当时就认出了布琼布拉市市长和警察局长,他们身边还有11名不明身份人员,其中有些人穿着警察制服,其他人身着便装。市长看起来非常焦虑,命令申诉人去找医疗人员。然后,四名警察把两名受伤者扔到急诊室门前的地面上,其中一人满身是血,无法站立。市长之所以如此紧张,是因为他刚刚卷入了布琼布拉市中心一家夜总会的打架事件,冲突对方是几名年轻人。在打架过程中,警察介入保护市长,导致两人受伤。

2.2 申诉人意识到市长打算将两名伤者抛弃在医院门口,便向市长询问两人的医疗保险事宜以及市长是否打算支付必要的保证金。市长听后,用力掴了申诉人两个耳光,申诉人试图逃跑,警察随后开始追赶并抓住了他。警察局长将申诉人推倒在地,使劲踢他的背部和其他部位。由于受到殴打,申诉人嘴角开始流血,并且因疼痛而大声喊叫。尽管如此,四名警察继续殴打他,并扇他耳光。在这一过程中,市长怂恿警察用力殴打,前后共持续了大约10分钟。除了袭击申诉人外,市长还命令手下“杀掉这个瘾君子”。

2.3 在听到惨叫声后,申诉人的一位同事赶到现场,惊恐地意识到刚刚发生的事,并跑去通知医院监狱单元的警察。但是,警察们立刻认出了市长,没敢介入。他们注意到医疗人员已经到场,也看到申诉人浑身是血,但被勒令立刻离开。然后,市警察局局长命令他手下的警察为申诉人戴上手铐。申诉人的手脚被铐住,被塞入其中一辆汽车的后座。上车后,警察继续用步枪的枪托殴打他,特别是殴打肋骨。警察还踢他的太阳穴,使他暂时失去意识。

2.4 天亮之前,申诉人被带到刑警队(原特别调查队),被关在一间狭小的牢房内,仍戴着手铐,在遭受殴打后身体状况不佳。看守他的警察奉命不得去除他的手铐。直到2010年10月18日中午,也就是在戴上手铐32个小时之后,他的手铐才被解下。同一间牢房里还有大约40名被拘留者,由于空间狭小,一些人不得不睡在牢房外面封闭的天井内,天井外有警察看守。

2.5 在到达刑警队的监狱后,申诉人要求看医生,他伤口疼痛,嘴里流血,而且大小便失禁。尽管申诉人一再要求,但起先被拒绝就医。直到第二天,也就是2010年10月18日,才有一名来自查尔斯摄政王医院的医生前来探视他,为他提供基本护理,为他止血,治疗并包扎他的左腿。申诉人在同一地点被关押了四天,从2010年10月17日至20日。他从未获知拘留理由,也没有司法当局就拘留的合法性做出裁定。一名警察以非正式的方式告知申诉人的同事,申诉人被关押在刑警队,他的同事们从2010年10月17日开始去探望他,并给他送饭,因为在被拘留期间,监狱管理部门从未向申诉人提供任何膳食。在同事第一次来探望时,申诉人仍戴着手铐,需要在别人帮助下才可进食。

2.6 申诉人的同事在首次探望他之后就将此事告知了非洲公共电台(RPA)。2010年10月18日,一名记者前往探视申诉人,电台当天播出了申诉人遭受殴打和被拘留的消息。广播节目引起了布隆迪当局的强烈反应:在新闻播出次日,市警察局局长亲自前往电台,用威胁的口吻宣布,不会释放申诉人。在新闻播出后,2011年7月27日,检察官办公室向布隆迪大审法院起诉非洲公共电台的记者,指控其诽谤市长,损害市长的名誉,根据《刑法》,这些罪行应受到惩罚。在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申诉之际,这起案件仍然悬而未决。

2.7 2010年10月20日,申诉人仍被关押在刑警队,在医院管理部门的同意下,查尔斯摄政王医院的工作人员开始罢工,争取申诉人获释。数小时后,申诉人被释放,并被送往查尔斯摄政王医院接受紧急治疗,他的头部、背部、左侧胸腔和肿胀的左腿仍然抽痛,大小便仍然失禁。医学检查发现,他疼痛的原因是肩胛骨受伤引发左侧血胸、手腕和左腿内侧受伤、尿血、以及头痛。申诉人在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1月23日期间住院,在此期间,他接受治疗并服用止痛药。在出院后,申诉人继续定期接受治疗,特别是对左腿的治疗。2011年4月,由于左腿仍然非常疼痛,并且没有完全恢复活动能力,申诉人不得不再次入院。他的左腿接受手术,从2011年4月3日至2011年5月5日一直住院治疗。不过,申诉人的左腿仍然疼痛,至今未完全恢复活动能力。

2.8 申诉人指出,他曾向相关主管当局报告此事。2010年11月5日,也就是获释几天后,申诉人就遭受殴打和任意拘留一事向检察官提出正式申诉,但检察官没有就此事开展调查。八个月后,2011年7月22日,看到自己的申诉没有任何进展,申诉人向最高法院院长提交另一份申诉,要求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签发出庭传票。但是,最高法院书记员拒绝登记这一申诉,理由是申诉人必须首先向下级法院提出申诉。然而,据申诉人称,根据2005年3月17日第1/08号法令(《司法机构和司法管辖权法规》)第138条第8款,市长享有司法豁免权,根据判例法,最高法院有权调查和起诉归罪于市长的罪行。但在提出申诉后,有关部门没有对此事进行任何调查。

2.9 鉴于司法当局的不作为,申诉人于2012年2月2日再次要求最高法院院长正式登记并审查其关于遭受酷刑和任意拘留的申诉。最高法院书记员接收了这份文件,但拒绝出具用以证明正式登记其申诉的凭证,据申诉人称,这种做法违反了规范最高法院的2005年2月25日第1/07号法令第50条。2012年3月28日,申诉人再次前往最高法院,询问是否针对他的申诉采取任何行动,但书记官长拒绝提供任何信息。因此,申诉人认为,当局在事发后超过18个月仍未开展任何调查。

2.10 投诉人回顾,除了这些程序举措之外,非洲广播电台也曾公开报道针对他实施的罪行(见第2.6段)。因此,布隆迪政府和行政当局肯定知道这些罪行,布琼布拉市警察局局长在新闻播出后次日就前往电台,便证明了这一点。申诉人还强调指出,查尔斯摄政王医院的工作人员发起罢工,吸引各方关注他遭受的暴行。他补充说,2010年10月29日,在布隆迪国内读者为数众多的Iwacu报发表了一篇关于此事的文章。文章援引了布隆迪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的立场,该组织的主席呼吁司法当局采取行动,调查申诉人的案件。由于这些公开谴责,布隆迪政府当局对于申诉人遭受的罪行不可能一无所知。但是,当局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确保调查这些严重罪行,确保行凶者受到起诉和惩罚,以及确保申诉人获得补偿。

2.11 申诉人强调,根据《刑法》第392条,在收到请求之后依然拒绝执法的法官将面临8天至1个月的徒刑和/或5万至10万布隆迪法郎的罚金。但申诉人指出,根据这项条款提起的案件完全没有胜诉的可能性,因为检察官与犯下此等罪行的人很可能受到同样的保护。鉴于申诉人多次试图提起诉讼,但均以失败告终,以及他在向最高法院试图登记申诉时遇到的障碍,申诉人补充说,司法和行政当局显然当时不愿、而且至今依然不愿意起诉和惩罚肇事者。布琼布拉市市长、市警察局长和参与殴打的警察确认无疑,但这些人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市长依然担任公职,警察局长仍在警察部门工作,现任职于卡鲁济省。

2.12 申诉人指出,当局明确拒绝判定这起案件的责任;除此之外,申诉人还提请有关方面注意到布隆迪国内有罪不罚的大环境,特别是关于酷刑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这个问题一直是国际机构发布的众多报告的主题。申诉人回顾,酷刑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司法制度的效率低下表示关切,鼓励缔约国“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酷刑和虐待行为者有罪不罚的现象,无论是国家官员还是非国家行为者都应受到处罚”,并且“开展及时、公正和彻底的调查;审判这些行为者,如果被发现有罪,应按照行为轻重予以判刑;并对受害者给予充分赔偿”。据申诉人称,缔约国司法制度的失败,使得有罪不罚的大环境延续至今,正如委员会指出,假如有确凿理由认为发生了酷刑行为,司法机构对于行政部门的依赖,是迅速启动公正调查的主要障碍。综上所述,申诉人指出,他不可能针对司法机关的不作为采取法律行动,这种尝试注定会失败。因此,申诉人要求委员会得出结论,他试图利用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但这些办法证明是无效的。此外,他要求委员会得出结论,补救办法的落实被毫无理由地拖延,事件发生后立即上报,但当局在事发后18个月后仍未开展任何调查。

申诉

3.1 申诉人自称是缔约国违反《公约》与第1条或与第16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第11、第12、第13和第14条的受害者。

3.2 据申诉人称,他遭受虐待,导致他承受剧烈的疼痛和痛苦,这种虐待构成《公约》第1条定义的酷刑行为。申诉人起初被布琼布拉市市长掴了两个耳光,然后又遭到市警察局局长及其随行警察的残忍殴打。他被推倒在地,警察踢他,用步枪的枪托击打他的全身,包括背部,造成流血和剧烈疼痛。申诉人在警车中继续遭到全身殴打,致使他失去意识。市长怂恿手下继续殴打,甚至要求手下“杀掉他”,市长的意图由此昭然若揭。这些言语极具侮辱,致使申诉人认为自己会被打死,给他造成极度的精神痛苦。

3.3 申诉人再次援引《公约》第1条,指出他在被拘留的第一天被剥夺了就医的权利;他被戴上手铐,长达32个小时;在遭虐待后,他在医院住了一个月零四天,并于2011年4月再次入院一个月,接受左腿手术。申诉人认为,这些事实证明他蒙受了严重的痛苦,需要接受数个月的治疗。

3.4 申诉人补充指出,他遭受的痛苦是故意施加的。市长的命令及其手下的残暴无情,清楚地表明这是一起旨在造成剧烈疼痛的蓄意行为。申诉人还提请注意,在他被拘留的最初几个小时以及在他遭受任意拘留的四天当中,有关部门故意拒绝为他提供任何治疗,申诉人认为这是在布琼布拉市市长的授意下对他的蓄意惩罚,理由是他曾向市长询问被送到急诊室的两名受伤男子的医疗保证金问题。申诉人被殴打,也是为了恐吓他,令他停止询问保证金问题。申诉人补充指出,他没有被逮捕,警察从未有过逮捕他的企图。他被带到刑警队,纯粹是因为当时有人开始在他身边聚集,成为不受欢迎的目击者。因此,不能得出结论认为,施加的暴行有任何合法的目的。此外,考虑到申诉人当时被警察局长和大概十几个人控制住,在他被推倒在地之后遭受殴打,完全孤立无援,由此可以证明殴打者过度使用武力。最后,申诉人指出,毋庸置疑的是,对他施以暴行的犯罪者是公职人员(市长、警察局长和刑警队警察)。

3.5 申诉人还援引《公约》第2条第1款,这项条款要求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布隆迪法律对于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没有设定诉讼时效,但在这些特定情况之外犯下的酷刑行为的法定时效是20年或30年,视情况而定。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对于被剥夺自由者的酷刑和虐待行为,例如记录被拘留者官方登记册、保障被拘留者及时接受独立司法援助和独立医疗援助的权利以及联络亲属的权利,提供被拘留者可用于质疑其拘留或待遇的合法性的司法救济办法;但在申诉人的案件中,并未采取这些措施。申诉人补充说,自己的案件并不是孤立的事件,在布隆迪,警察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大多没有受到惩罚。申诉人称,由于缔约国没有采取立法或其他必要措施来防止酷刑,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

3.6 申诉人还援引《公约》第11条,指出缔约国没有履行关于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拘留和待遇的相关义务。申诉人被非法拘留。在拘留期间,他从未得知针对自己的指控,从未见过律师,也从未与法官见面。实际上,申诉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无法对拘留提出质疑,也无法就自己遭受的酷刑提出正式申诉。此外,他在到达刑警队时的身体状况非常糟糕,但没有医生为他诊治。因此,申诉人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义务,对于在申诉人被拘留在刑警队时的遭遇没有进行适当监督。

3.7 申诉人还认为,《公约》第12条规定,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已发生酷刑行为时,主管当局应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缔约国在本案中违反了这一条的规定。申诉人回顾,就《公约》第12条而言,没有必要提交正式申诉。在本案中,申诉人回顾,电台播出了关于本案的新闻报道。考虑到广播电台拥有大量听众,布隆迪政府当局肯定听说过这次报道,市警察局局长(这起事件的责任人之一)前往电台,就证明了这一点。申诉人还提请注意,查尔斯摄政王医院的工作人员为支持他们的同事而发起罢工。因此,除了在2010年11月5日向检察官提交正式申诉外,当局已然充分了解申诉人遭受的酷刑,因而有义务主动调查这起事件。但是,当局从未开展有效、深入和公正的调查。没有开展任何调查程序,虽然已经确定了行凶者,但申诉人或被控行凶者都没有接受讯问。因此,申诉人得出结论认为,由于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作为受害人的酷刑指控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违反了《公约》第12条规定的义务。

3.8 关于《公约》第13条,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有义务保证他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诉的权利,并且有义务对他的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申诉人指出,在本案中,他于2010年11月5日向检察官提交正式申诉,于2011年7月22日和2012年2月2日向最高法院院长提交正式申诉,但都没有结果。申诉人回顾,委员会强调迅速开展调查的重要性,认为就迅速开展调查的要求而言,拖延15个月、10个月、2个月、甚至3周都是过分的。在本案中,当局在事发18个月后仍没有开展任何调查。因此,申诉人认为缔约国的行为违反了《公约》第13条。

3.9 申诉人还援引《公约》第14条。他指出,缔约国剥夺了他的正当法律程序,同时也剥夺了他因酷刑得到补偿的可执行的权利。此外,由于司法当局的不作为,获得补偿的其他救济办法(例如,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成功机会渺茫。2007年,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意见中提到,布隆迪当局几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赔偿酷刑受害者。申诉人补充说,他至今仍然蒙受因殴打造成的身心伤害(见第2.7段),而且他从未受益于旨在确保他在身体、心理、社会和财务等各个方面完全恢复的任何形式的康复措施。申诉人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受害者获得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为所受伤害提供赔偿,采取措施确保不重犯,特别是对行凶者实施与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首先应启动调查并起诉责任人。针对申诉人犯下的罪行仍未受到处罚,没有以任何方式对施加酷刑者定罪、起诉、调查或打扰,这违反了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享有的获得补偿的权利。

3.10 投诉人重申,对他实施的暴行构成《公约》第1条定义的酷刑。即便委员会不会做出这一定性,受害人遭受的虐待也足以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按照《公约》第16条,缔约国有义务防止公职人员犯下、唆使或默许此类行为,如果公职人员犯有以上情节,缔约国有义务对其实施惩处。此外,申诉人回忆了他在刑警队的监狱中被任意拘留四日的条件(见第2.4段),并援引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意见,委员会当时指出,布隆迪的拘留条件“相当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申诉人回顾,他当时伤势严重,但没能立即接受治疗,鉴于他的伤情,他最终接受的治疗不够充分。最后,申诉人回顾,他被戴上手铐长达32个小时。综上所述,申诉人辩称,他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16条的受害者。申诉人还认为,他身处的拘留条件相当于违反《公约》第16条。

缔约国没有合作

4. 2012年12月13日、2013年5月8日以及2013年10月9日,缔约国应邀就来文可否受理及其案情提出评论意见。委员会注意到,在这方面没有收到任何相关信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拒绝就申诉人的主张可否受理及/或案情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声明,以便澄清事实,并说明缔约国为补救相关情况可能已经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在缔约国没有做出答复的情况下,对于申诉人的指控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而且指控已经得到适当证实。

委员会审议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 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规定,委员会认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5.2 委员会关切地回顾,向缔约国发出了三次提醒函,但缔约国并未提出任何意见。委员会因此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这一情况不能阻止委员会审议来文。委员会认定,没有理由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此继续审议申诉人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提出主张的案情。

审议案情

6.1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结合有关各方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审议了本申诉。鉴于缔约国没有就案情提供任何意见,对于申诉人的指控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

6.2 委员会注意到,据申诉人称,2010年10月17日晚上,布琼布拉市市长、该市警察局长和11名警察来到查尔斯摄政王医院,当时申诉人正在医院工作。随后,他们之间发生争吵,市长和警察不断殴打申诉人,使他流血,剧烈疼痛。据受害人称,市长命令手下“杀掉这个瘾君子”。然后,申诉人被戴上手铐,塞入一辆汽车,在前往刑警队监狱的途中又遭到殴打,导致他失去意识。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辩称,国家公职人员出于惩罚和恐吓的目的,故意殴打他,造成他剧烈的疼痛和精神上的痛苦。由于缔约国没有做出任何反驳,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对于申诉人的指控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申诉人陈述的事件构成《公约》第1条定义的酷刑行为。

6.3 申诉人还援引《公约》第2条第1款,这一条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申诉人遭殴打,然后被拘留,不得与家人联系,也无权接受司法或医疗援助。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意见,在这项结论意见中,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防止出现酷刑和虐待行为,还应采取紧急措施,将所有拘留地点置于司法控制之下,防止其官员任意逮捕和实施酷刑。在本案中,申诉人被拘留的刑警队监狱明显缺少监管机制,这无疑增加了申诉人遭受酷刑和被剥夺任何补救措施的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的《公约》第2条第1款。

6.4 关于《公约》第12和第13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出,2010年10月17日,他被布琼布拉市市长随行的警察殴打和拘留,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拘留,直至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1月5日,申诉人向检察官提交正式申诉,并在2011年7月22日和2012年2月2日向最高法院院长提交正式申诉,但都没有结果。行凶者已然确定,但在事发四年后,缔约国仍没有开展任何调查。委员会认为,如此长时间拖延对于酷刑指控的调查,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明显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承担的义务,这一条要求缔约国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已发生酷刑行为时,应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缔约国没有履行这项义务,也没有落实根据《公约》第13条承担的义务――保障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权利,这意味着当局应迅速开展公正的调查,对于相关申诉做出令人满意的答复。

6.5 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提出的指控,委员会回顾,这一条不仅承认获得公正和适当赔偿的权利,还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受害者获得补偿。委员会援引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要求缔约国应确保酷刑或虐待行为的受害者获得充分和有效的补偿及赔偿,包括补偿金和尽可能使其完全复原。补偿应涉及受害者遭受的所有伤害,考虑到具体案情,除其他措施外,应包括恢复原状、补偿金和保证不会再次犯下暴行。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控,他因受到虐待而两次入院,目前仍遭受后遗症(见第2.7段),但从未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有明确的物证表明,申诉人是酷刑行为的受害者,而且这些行为没有受到惩处,但有关方面没有迅速展开公正的调查,委员会因此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根据《公约》第14条承担的义务。

6.6 关于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自称于2010年10月17日至20日被拘留在刑警队监狱内一间狭小的房间里,同一房间里还有大约40名被拘留者;他被戴上手铐长达32个小时;他没有得到任何食物;在被拘留的第一天,虽然他要求就医,而且他的身体状况不佳,但有关方面不允许他就医。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在拘留期间,他从未得知针对自己的指控,从未见过律师,也从未与法官见面。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这些事实表明了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11条一并解读的《公约》第16条。

7.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11条一并解读的《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8.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转交本决定之日起90天内,对有关事件开展公正的调查,以便起诉据称对受害人所受待遇负责任的人员,并向委员会通报缔约国根据上述意见采取的步骤,包括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补偿,其中之一是尽可能使其完全复原的手段。

[通过时有英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和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给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