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2/D/477/201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4 June 201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77/2011号来文

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决定(2014年4月28日至5月23日)

提交人:

Ali Aarrass (由律师Dounia Alamat 女士和Christophe Marchand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日期:

2011年10月3日(首次提交)

本文件日期:

2014年5月19日

事由:

警察羁禁期间施用酷刑

程序性问题:

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缔约国履行及时和公正调查的义务;禁止援用酷刑之下提取的供述为证据

《公约》条款:

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5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

作出的关于

第477/2011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Ali Aarrass (由律师Dounia Alamat 女士和Christophe Marchand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日期:

2011年10月3日(初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4年5月19日举行会议 ,

完成了对Ali Aarrass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第477/2011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和所涉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

通过了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如下:

决定

1.1 申诉人,Ali Aarrass系为白俄罗斯和摩洛哥双重国籍的国民。他宣称是违反《公约》第2、11、12、13和15条行为的受害者。他由律师代理。

1.2 2012年6月15日,委员会通告缔约国,委员会决定一并审议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2008年4月1日,申请人因摩洛哥下达了追缉恐怖主义组织成员国际逮捕令之后,遭西班牙拦截和讯问。摩洛哥要求将之引渡并在2010年12月14日办理了引渡程序之后,西班牙将申诉人移交给了摩洛哥当局。

2.2 申诉人一抵达卡萨布兰卡之后,即被警察羁押在申诉人无法辨认的地点,因为他被蒙住了双眼。他宣称,连续四至五天期间,他一再遭受多次酷刑,数人用警棍殴打和抽打、电击,并将他的脑袋按入水桶,直至他窒息昏迷,并且不让睡觉、不给食物和饮水,并威胁要用玻璃瓶奸辱他。据称,曾多次对他进行注射,而后他即数度陷入神智恍乎和昏迷。他曾有两次被押上车,带到Nador附近的森林,威胁要将他处死,并对他实施了假枪决。他在Temara被关押了若干天。据报称,这几天他蒙受了同样的酷刑。他一直被关押至2010年12月23日,才转押至卡萨布兰卡,交给了隶属刑侦部门的国民卫队;他伤势极为严重,无法说话或行动。在遭受了上述酷刑虐待之后,申诉人签署了以他不懂的阿拉伯语撰写的供述书。2010年12月24日,申诉人被移交给了萨雷上诉法庭调查法官。该法官既无视他的身上的多处创伤,也未要求专家对伤情进行体检。

2.3 在被引渡之后,他的家庭只是通过2010年12月27日报刊登载的文章才知道他的下落。然后,家人与一位律师联系,律师于当天前往萨雷第二监狱探访了申诉人。该律师说,申诉人遭到惊吓,无法说话和行走。当申诉人遭酷刑之后,他连续数天一直处于这种状况,无法行走。随后几个星期内,他不肯提出投诉,因为怕再遭酷刑。

2.4 2011年1月18日,申诉人被再次提交给了调查法官。这次,他由律师陪同,律师提出了对虐待行径的指控。然而,法官既拒绝将这些指控记录在案,也未对申诉人进行体检,尽管《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5款和第134条第5款规定,当公共检察官和/或调查法官认为有理由这么做时,就必须下令进行体检。

2.5 2011年2月11日,申诉人致函司法部要求请一位独立专家履行体检。2011年3月18日,司法部拒绝了体检要求,声称对申诉人实施的是合法拘禁,他的权利和尊严得到了尊重;他从未向总检察厅,也未向调查法官申诉曾遭酷刑行为的迫害;申诉人,及其摩洛哥律师既未提出过要求请任何专家进行体检,也未提出过任何关于酷刑的申诉;根据摩洛哥法律,申诉人依然可要求摩洛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

2.6 2011年5月13日,申诉人向拉巴特上诉法庭总检察长提出了申诉,宣称他遭受到酷刑行为迫害,但2011年9月29日申诉被驳回。2011年5月2日和2011年7月29日他还就酷刑行为向国家人权理事会提出了举报。2011年5月26日,布鲁塞尔律师协会致函摩洛哥司法部要求该部批准摩洛哥和外国专家对申诉人进行一次法医体检。

2.7 拉巴特上诉法庭在萨雷开庭审理申诉人的恐怖主义案件。2011年4月22日和2011年9月15日,申诉人出席了庭审。在第二次庭审期间,他的律师提出了处置该案的一些违规程序,尤其是他所遭受的虐待行径。然而,法庭驳回了所有这些动议,包括申诉人因供述系在胁迫之下提取的为由,要求宣布他在被警方羁押期间所作的供述无效。然而,法庭还是拒绝在有待对酷刑指控进行切实调查期间,推迟审议该案。

2.8 2011年11月24日,该法庭开庭审理。申诉人因参与恐怖主义团体和从恐怖主义团伙获取武器,被判处了15年监禁。据申诉人称,没有客观的证据证明,他参与了任何恐怖主义集团,而指控他的案情主要靠施行酷刑提取,随后又被翻供的“供述”。 然而,法庭认定,尽管法庭本身在庭审期间依赖翻译提供的服务,这些既无翻译协助,用阿拉伯语撰写的供述仍有效,因为据报称,申诉人在这些供述都签了名。法庭坚持,尽管2011年2月曾向司法部提出过请专家进行体检的要求,以及2011年5月驳回了所提出的酷刑申诉,然而,在庭上则未曾提出过酷刑问题。

2.9 在萨雷第二监狱,由于每次他与律师交流时,附近总有一位身着便衣的人可监听到他们的对话,申诉人与律师并无有私下面谈交谈的机会。诸位位律师均就此问题提出了申诉,尤其是2011年11月18日发送了至司法部和监狱行政和重融合事务主任的信函,但却未收到任何答复。关于他的拘禁条件,申诉人宣称,他连续数月遭完全的单独羁禁,期间他不能与律师、家人或亲属通信联系。他从未被告知对他适用的规则和对他实施拘禁制度的缘由,也没有告诉他逐步放松该制度的原因。

申诉

3.1 申诉人认为至此所述的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12、13和15条。

3.2 关于第2条第1款,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未采取一切防止他遭受酷刑的有效措施。此项违约行为最为严重,因为他提醒司法部注意所述行为,要求请专家进行体检,直至最后提出了一项正式申诉。然而,当局却不予回复。

3.3 申诉人坚称,缔约国若尊重依据第11条承担的义务,他就不会蒙受为了提取他的“供述”所施加的这种迫害。缔约国多年来一直遭到无数有关酷刑的指控,但却丝毫没有任何行为上的改变。然而,早在2010年12月16日,申诉人律师就提醒司法部注意对申诉人健康问题的担心。

3.4 关于《公约》第12和13条,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和事件发生的情景,无可否认,有理由认为,申诉人遭到了酷刑。西班牙当局曾两次对他进行了关于是否在西班牙境内实施过恐怖主义行为的调查,期间对他进行过多次的审讯。历经三年的调查期否定了对他的指控。在此调查期间,他一直否认,他曾隶属任何恐怖主义社团。因此,令人无法想像的是,他在被交给摩洛哥当局时突然就招供了。

3.5 摩洛哥并未开展符合《公约》规定标准的及时和深入调查。调查法官本应在2010年12月申诉人第一次被送交给他时即尽快采取行动。拉巴特上诉法庭下设在萨雷的第一审理庭,既未要求在案卷文档中附上有关酷刑指控的文件,也未下令调查酷刑申诉。在对申诉的调查期间,未力争查明酷刑的实施者,然而,进行调查的就是曾对申诉人施用过酷刑的同一警方。此外,当申诉人被警察羁押之后,呈现出极度的惊恐并呈现出遭受过无数虐待的迹像时,公共检察厅和调查法官均未采取行动,并且还是由拉巴特公共检察厅负责进行调查。

3.6 申诉人及其辩护律师遭受到了进一步的压力和恫吓。申诉人认为他被羁押的地点并无人身安全。

3.7 申诉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5条,因为缔约国未确保不援用任何靠酷刑提取的申诉人供述作为对之提出起诉的证据。

缔约国的意见

4.1 2011年12月11日缔约国的普通照会对受理来文提出了质疑。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2010年12月14日申诉人一抵达摩洛哥即遭拘禁。申诉人涉嫌隶属摩洛哥境内的Al-Mujahidin 运动,一个恐怖主义组织。在公共检察厅督导下开展调查的刑事侦缉部查明,他被招纳加入了Abdelkader Belliraj (涉及摧毁以同一称呼命名的恐怖主义组织的案件)并参与2002至2006年期间从欧洲(梅利利亚)向摩洛哥走私贩运武器。他一抵达摩洛哥既被警察羁押;2010年12月18日羁押期间被延长了一次;2010年12月22日警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6条转为恐怖主义案实施羁押。

4.2 2010年12月24日,申诉人被提交给了拉巴特上诉法庭的主管调查法官。根据庭审记录,申诉人既未提出遭到酷刑的申诉,也未提出请医生对之体检的要求。他只是确认,1992年他曾加入成为摩洛哥境内圣战运动的成员。2011年1月18日,调查法官举行第二场庭审期间,申诉人本人及其律师均未提出酷刑的申诉,而且他们也未就法官的决定提出上诉。2011年3月3日,申诉人被送交拉巴特上诉法庭。2011年5月,他向司法部长提出了关于酷刑行为的指控;该申诉提交给了公共检察厅开展调查。

4.3 2011年9月15日,申诉人律师基于警方报告所列申诉人的供述,是靠酷刑提取的理由,要求宣布该报告无效的要求。法庭驳回了该请求。2011年10月27日,依据《刑法》第293、294和295条(犯罪社团和协从犯罪)以及《刑法》第218-1条第9款(参与为预谋或犯下以恐怖主义行径为目的,组建或达成的协议),申诉人被定罪。他被判处15年监禁。他就此判决提出了上诉。

4.4 缔约国坚称,按《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提出的来文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就同样的事务,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了指控西班牙的来文。第二,他还尚未援用无遗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的上诉还有待上诉法庭的审理。一俟上诉法庭下达了裁决,申诉人仍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23条提出上诉。此外,2011年5月申诉人向司法部提出的申诉还有待进行调查。完成调查需要一些时间,尤其因为申诉人还尚未透露据称参与施用酷刑者的身份。法庭下令让一名医生对申诉人进行体检,以核实他遭酷刑的指控。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2年3月28日,申诉人就缔约国的意见发表了评论。

5.2 申诉人坚持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与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是两码事。他曾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了指控西班牙的来文,是为了阻止将他引渡至摩洛哥,是出于会有遭受酷刑风险的原因。另一方面,本申诉涉及的是在摩洛哥境内发生的事件。

5.3 关于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人宣称,摩洛哥境内没有个人可就遭酷刑提出投诉的程序,以迫使政府开展公正迅捷的调查。提出这样的申诉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都不会促使对所有很可能靠酷刑提取的证据进行刑事调查,以产生取得进展的效应。申诉人没有可诉诸的程序,争取在对他的申诉开展调查之前,暂停发起对他的刑事诉讼。对于申诉人不存在可诉诸的国内补救办法。为此,人们必须看到,法庭的判决,以该案卷文档未载有述及酷刑指控为由,拒绝宣布“供述”不可受理的请求。 此外,所举报的某些违反《公约》行为,是肯定无疑的事实,而无罪开释申诉人或承认对他施用过酷刑,则不足以“弥补”。

5.4 申诉人表示关切就申诉人酷刑申诉启动的刑事诉讼,可否取得进展。当在审理期间他述及酷刑诉讼时,公共检察官说无人提出申诉。在申诉人举证之后,法官坚称申诉不影响审判。与此同时,公共检察厅驳回了申诉,申诉人最终被判处15年监禁。申诉人还提出了刑事赔偿诉讼,但结果如何仍尚无消息。然而,在委员会审理期间,申诉人和得悉,重新启动了对他申诉的初步调查。然而,鉴于六个月来未开展任何调查,申诉人担心,“重新”调查只是作秀而已。他提出了围绕着两次调查程序的一些状况—即:负责调查的警察对他进行了询问并对他进行了法医体检—这些随后均成为向拉巴特上诉法庭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提出申诉的主题。

5.5 2012年12月,一些穿着便衣,未向申诉人出示他们属哪个部门的警察身份标牌或说明具体按哪个程序对他进行讯问的警察人员,对他进行了讯问。讯问用的是法文但打字记录却用阿拉伯文,当时却无翻译在场,然而,无论如何涉及申诉人的手续都必须得有翻译,但,由于记录是用阿拉伯文撰写,他拒绝接受。他未收到过有关他本人供述的副本。

5.6 至于法医检查,2012年1月8日申诉人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送入离监狱不远的一家医院。他在医院里遇到了由两位男性医生陪同的一位女士,她自称为法医。这三位医生都没有介绍他们的姓名。申诉人详情叙述了据称他所遭受的虐待,并对他进行了体检。 交谈和体检均是当着现场五位身穿便服身份不明者的面进行。在该所医院还对申诉人的左肩进行了射线照相检查。然后,申诉人转到另一所设施进行耳鼻喉检查,这是因为该医院的设备出了故障。此后,再没有进行检验。申诉人未见到心理专家,并因此未作出心理评估。

5.7 2012年3月19日,申诉人致函总检察长具体要求:检查他的左肩和给予必要的医疗照顾,因为他的左胳膊不能正常的抬举,并且没有了疼痛感;耳、鼻、喉检查;神经检查使得他感到自从投诉事件之后,肢体已经丧失了知觉;以及进行心理检查,因为他患有失眠、患得患失和心理焦虑等各方面的症状。在同一封信函中,他要求准许指派一名或多位医务咨询人员,并请中立的国际机构(国际酷刑受害者康复问题理事会)举行专家体检,从而可在体检时确保诉讼各方的公平。他还要求得在整个调查过程期间得到律师的援助。他还要求得到一本列有自他抵达摩洛哥以来所有负责他案情人员的像册,从而他可以辩认出对他动用酷刑施虐者。就此信函未获得答复。

5.8 申诉人说经过了相当长时期有拖延之后才开庭审理,因而证据都已经灭失了。此外,他未被告知调查的情况而他的律师亦未获准为他提供这方面的援助,或被邀请发表任何他们可能想要发表的评论。一直未采取若干诸如“对质”(所有当事各方当面对质);提供那些可能的袭击者人员相册集;移交载有申诉人照片的监狱档案等基本的步骤。鉴于辩护方未得到机会提出各项申诉以要求调查有关他遭酷刑的问题,致使调查一直未完成,实在令人无言。因此,申诉人得出结论,他没有任何可诉诸的相关补救办法,证明他曾遭受酷刑或阻止凭靠酷刑提取的供述对他判罪。

5.9 关于缔约国的意见,他强调说这有些荒谬:一方面正在就他提出的酷刑指控展开调查,而另一方面则称所谓的酷刑之说不符合事实,因为调查法官的庭审记录稿并未提及酷刑问题。一些国际机构的报告证明,摩洛哥存在着一再发生酷刑案件,还有针对酷刑不公正的审理以及有罪不罚的普遍现象。庭审记录最初未体现他曾提出过申诉,并不形成他未曾遭受过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结论。

5.10 申诉人注意到,由一名专职此类事务的法官审理了涉嫌恐怖主义指控的案件。因此,可以推认,这位负责审理他案件的法官就是以下同一位法官,曾帮助过摩洛哥警察和国家监视局国家监视局(国监局)成员规避因侵犯被告的基本人权并允许采用靠酷刑提取的供述作为司法诉讼证据,本该承受的法律惩罚。特别是参与主管他案件的专职恐怖主义案件调查法官 C,并据报称曾任对Belliraj 案下达裁决的一审法庭审理法官阐述的理由,认为针对申诉人的案情有可能施用过酷刑。 申诉人回顾了委员会关于摩洛哥的结论性意见,据此,委员会担忧地注意到,该国显然存在着针对违反《公约》行为有罪不罚的氛围。他还提及就Boutagni诉法国案下达的判决,据此,欧洲人权法院指出,各份有关摩洛哥境内人权情况的国际报告均谴责对那些涉嫌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人实施虐待的做法。

5.11 申诉人说,他无力确保不论是在他被羁押期间,还是调查法官在他出庭受审理期间的任何一条具体的信息都载入庭审记录稿。在对他传讯期间,向他“介绍”该调查法官时,称他是传讯申诉人的主审官,鉴于申请人当时的身体状况,调查法官本该下令对他进行体检。第二次开庭时,他由律师搀扶着出庭。申诉人推翻了他的“供述”,并就酷刑提出了申诉,但庭审记录稿却没有录下他的这番申诉。申诉人无法迫使法官遵守法律。更有甚者,法官知道究竟是怎么回事,若他想的话,他早就可以那么做了。最后,申诉人向司法部投诉,并提出了刑事诉讼。官方既未采取行动,也没有就此进行任何调查,直至最近最新启动了调查之后,才诉诸行动。亦如本该对申诉人进行的体检所示,鉴于调查行动的滞缓、无效率、缺乏透明度,并且未向当事双方征寻证据,申诉人担心不会真心实意地开展调查。

5.12 他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并未反驳针对申诉人提出的指控,主要依靠据称他在被警方羁押期间所作的供述,并且这一点在调查法官的初步审理时得到了确认。然而,在接下来的整个诉讼期间,申诉人一直阐明这些供述是不可作数的。

5.13 缔约国既未提及2011年9月驳回申诉一事,也未就此决定作出解释。缔约国也未说明为何重启调查,或为何在某个特定时间重启调查的原因。缔约国没有说明所要求的专家检查类别、接受指令履行体检的医生、拟进行何种类别的检验或检查的结果。缔约国并未阐明在申诉人被警方羁押期间,或当他被要求签署阿拉伯文撰写的文件时,为何没有翻译协助申诉人的问题。这些照片显然是当申诉人刚被押抵萨雷第二监狱时拍摄的。然而,在庭审期间却未出示,用以核实他的身体状况。2012年3月21日,申诉人律师致函司法部长、拉巴特上诉法庭总检察长和典狱长,要求获得这些照片并查阅申诉人的监狱档案,但他们的这些信函均未得到回复。

当事双方的补充资料

申诉人的资料

6.1 申诉人多次致函含委员会阐述了自他发表了针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之后,发生的一些事件。他说,2012年4月18日,总检察长以他的申诉没有实际证据为由,再次驳回了他2011年5月提出的酷刑申诉。同时也未针对他提出启动刑事赔偿诉讼的要求采取行动。申诉人再次向司法部和拉巴特总检察长提出了,除其它外,要求获得2012年1月7日有关他庭审情况和2012年1月8日的法医体检报告,以及当他被押抵萨雷第二监狱时拍摄的照片,因为他认为,这些材料都可影响他就判罪提出的上诉。

6.2 2012年5月29日有关体检和庭审情况的报告发送给了申诉人。然而,这些报告是由那些曾对他实施过酷刑的同一部门编撰的,并载有诸多不法的捏造。例如,他向调查官发表的陈述都有签名,然而,他并没有在面询期间签署过任何东西,因为他看不懂用阿拉伯语撰写的文稿。他坚称,他并没有说,他得到了全面的康复,然而,报告所述却截然相反。报告坚持申诉人身上不再有任何遭受过虐待的伤痕,然而,他的妹妹却看到了他手腕和右耳朵后面的伤痕,而且他妻子看到了烟蒂烫烙的伤疤。申诉人还收到了一张照片,但这是逮捕手续表格所附的照片,不是他被押抵萨雷第二监狱时由监狱管理人员拍的照片。专家体检报告也一边倒,并存在多处谬误。例如,体检报告称,进行了子耳鼻喉检查,其实没这回事。

6.3 身为酷刑问题医生和独立专家的B.博士,应申诉人的要求,就体检报告发表了他的意见并得出结论称应当依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进行彻底的身体和心理检查。这类检查包括经专职评估那些被视为曾遭受酷刑者的独立医生进行检验。该报告未详情阐明进行过这类检验,几乎没有关于上述这些检验结果的详情。各位医生并未要求查阅当初申诉人遭警察羁押和在监狱拘禁期间对申诉人进行体检医生撰写的报告。报告并未阐明,体检是否是当着警官或监狱监管人员的面进行,或阐明申诉人是否戴着手铐或遭到其它人身自由的限制。报告实质性内容篇幅为一页半,仅限于用两句短语提及他遭受酷刑的申诉。该报告既未附有图表,也无照片。所有的报告确实提及在他的下肢部分曾因以往交通事故留下的伤疤,然而,无迹象表明曾对申诉人的指控作出过评估。鉴于体检是在他被捕后一年才实施的,因此,这就不太可能在他身上看到明显的伤痕,本来就应对他的全身进行完全彻底的体检。此外,该报告未提及任何身体和心理评估,这就表明这样的体检并不符合评估是否施用过酷刑的国际标准。

6.4 关于专家的体检情况报告和B博士的报告均送交给了摩洛哥医生,H.B.博士,这位拘禁期间酷刑问题的专家。他称该法医体检报告撰写的“如此简单,主管理事会和当事各方都无法确信,Ali Aarrass 先生实际上接受了完全彻底的体检。报告所对所有层次体检情况的描述寥寥几句......。结论也一样简从事,而且未遵循《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提出的建议,因为专家们不能简单地称生理检查是否呈现出酷刑痕迹即了事,而必须还发表他或她的见解,说明根据所获得的生理和心理观察情况、对诊断检验的结果、专家对该区域所采用酷刑手法的了解和就诊报告......及有关虐待行为的指控......等所有证据之间有多大的相符程度”。对宣称遭受过酷刑者心理评估的任何缺失都可成为专家在遵循《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所列标准方面所出现的一个重大的失误和不可接受的忽略。”B.博士得出结论,所述报告“过于简单,提供不了什么资料,并且没按相关规程撰写,达不到《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为对宣称曾遭酷刑者进行体检评估详情列明的国际公认标准。”

6.5 “因此,拥有调查和记录酷刑申诉方面经验的医生应对Ali Aarrass 先生重新进行全面的身理和心理评估。实施体检的医生应享有充分的时间和自酌权,利用任何和一切手法进行体检调查,诊断检验和其它能需要的会诊,以形成有确凿论据的结论。”

6.6 据申诉人称,根据答复权原则,一项彻底的体检评估至关重要,从而可收集有关他遭酷刑的具体证据。该评估程序必须事先通告申诉人及其律师即将安排医生前来走访,允许申诉人获得其律师的协助和有关这些场合的医务诊断,让申诉人获知对他临床检验的结果并履行申诉人辩护律师所要求的任何补充任务和检查,以期实现对他的健康状况及其申诉情况的透彻剖析。

6.7 2012年6月18日出庭时,申诉人重申了他就其酷刑申诉开展切实和独立调查的要求,尤其要求作出严谨的专家体检评估。2012年9月18日由于申诉人感到必须进行彻底的调查,他提出了要对拉巴特初审法庭主持法官启动刑事赔偿诉讼的请求。 2013年1月28日上述请求被宣布不可受理,因为该法官下达裁决的依据是,申诉人无法指明施用酷刑者的身份,以及没有阐明引述《刑法》的哪项具体条款为据,就所述酷刑行径提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指控。

6.8 申诉人向委员会通报,在监狱里他是持续不断遭恫吓行为的受害者。并非每次要举行庭审时都通告了他的律师,因此,有时他出庭没有律师陪同。他得不到应有的保健照顾,并且阻止他与律师和家人的通信联系。他被与任何人完全断绝联系(与同狱囚犯或卫兵没有任何交流;没有读物、无收音机或电视;在没人时才允许他在院子里放风等)关押了数月之后,他被与四名贩毒罪犯关押在一间囚室,这几名囚犯特别的粗鲁和野蛮。他曾两次遭别的囚犯侵袭,没有一个狱警站出来保护他。2012年7月,在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他被再次单独隔离,只允许每天单独一个在院子里放风一小时。在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走访了摩洛哥之后不久,他被送回了常规囚牢。2012年9月20日,在与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会晤之后, 申诉人遭到了监狱副典狱长的威胁。他的律师无数次致函摩洛哥当局申诉对他施加的压力和威胁,对他的虐待以及剥夺医疗的问题,但未收到过回复。

6.9 2012年10月1日,拉巴特上诉法庭刑事庭认定对申诉人的判罪,并因他违《反恐法》,判处12年的监禁。刑事庭阐明,“一审法庭对被告方的所有要求和辩护论点都作出了适当的裁决。因此,本庭认定所有一审庭的裁决符合法律要求,尤其就被告关于曾遭酷刑的宣称,三位医生实施的专家体检都确认申诉人没有遭受过任何类别形式的酷刑而论,均系作出了适当的裁决。因此,本刑事庭认定,一审法庭下达的判决正确合理,就此维持对该案上诉的裁决。” 本法庭还维持一审法庭判处的徒刑,并认同判决所依据的推论。2012年10月,申诉人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

缔约国的资料

7.1 2014年3月20日,缔约国向委员会通告,申诉人向司法部提出了对酷刑和虐待行径的指控,而他被奉劝提出一项刑事诉讼。刑事侦缉部应总检察长的要求,就该申诉进行了调查,然而,调查结果却没有拿出检察长可重启调查的依据。2012年12月,在申诉人的坚持下,公共检察厅下令采取补充措施:与刑事侦缉部进行的两次会谈和法医体检。2012年4月,通过此举措所收集到的证据转发给了申诉人。

7.2 摩洛哥当局在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就信息进行建设性交流期间,对该申诉给予了巨大的关注。2012年9月20日,在此框架内,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由一位医生陪同,前往萨雷监狱与申诉人进行了交谈。其他特别程序也审议了申诉人案件。

7.3 针对特别报告员提出和2012年12月4日正式发函至当局列明的指控,2012年12月25日和26日国家人权理事会的成员及三位医生前往萨雷监狱,调查申诉人关于他被警察羁押期间遭受酷刑的宣称以及关于监狱管教人员使用虐待、胁迫和恫吓手段的指控。在国家人权理事会成员前往探查之前,监狱行政主管人员早已开始了调查。

7.4 至于申诉人关于他在与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会晤后遭迫害的指控,缔约国指出,2012年10月和12月监狱制度总监察厅已经开展了调查,并询问了每位所涉人员。总监察厅查明,这些指控基本上是申诉人对监狱人员采取的各类例行措施感到恼怒所致。鉴于这一阶段围绕他身边发生的几起事件,申诉人误以为这些合法措施是针对他个人的,误认为这些是企图对他进行恫吓或报复的手段。

7.5 关于申诉人的基本拘禁情况,缔约国指出,这是应申诉人的要求将之关押在单人囚室里—不是隔离囚室。在特别报告员走访期间,申诉人并没有被隔离,也没有遭受任何惩戒措施。当申诉人他遭预审拘留时,他要求关在单人独处的囚室。尽管监狱人满为患,然而,还是为他找了一个单人囚室。他被判罪后还是关押在同一间单人囚室。

7.6 至于他宣称缺乏医疗照顾的指控,缔约国指出,自他抵达萨雷监狱以来,申诉人曾有过11次医诊预约。2012年12月25日和26日国家人权理事会人员走访之后,制订出了更有针对性的医疗计划,包括心理咨询,大大缓解了围绕着申诉人关于拘禁条件问题的紧张情势。

7.7 自申诉人被收监以来,他曾经多次绝食抗议(最近一次是2013年7月10日)监押他的条件。在国家人权理事会的出面干预下和监狱行政管理人与申诉人之间举行了若干次交谈,包括与各所涉方之间的交流之后,申诉人决定停止他的绝食抗议。2013年8月3日,监狱管理局局长探访了他,局长向他保证会竭尽全力实行体检,并下达指示要确保他作为囚犯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8月6日,一位泌尿科医师对他进行了检查,并由国家人权理事会成员在场进行全面体检。这次体检显示,申诉人没有任何可能危及他健康的疾病问题。

7.8 由于国家人权理事会成功的调解,囚犯与监狱行政管理人员之间恢复了对话。监狱监管人员已承诺保证将定期向国家人权理事会和政府各部际间人权代表团通报有关申诉人的最新情况。

申诉人提供的进一步资料

8. 2014年3月31日,申诉人重申他先前的宣称并强调,他仍然遭到当局施加的压力。

委员会要处置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9.1 在审议申诉所载的任何宣称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申诉是否可受理。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认同一事务未经和正由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处置。委员会注意到,关于逮捕和审判申诉人的问题已经提醒人权理事会多个不同特别程序,包括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注意。然而,委员会认为,人权委员会或人权理事会设立《公约》外程序和机制负责公开审查或报告某具体国家或领土上的人权情况或世界各地普遍侵犯人权行径的任务,在总体上并不构成《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含义所指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委员会认为,上述条款并不阻碍委员会审议本申诉。

9.2 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只有在确定申诉人援用无遗了一切国内现有补救办法之后,才可审议任何来文。为此,委员会注意到,2011年5月13日向拉巴特上诉法庭总检察长提出了指控酷刑的申诉。该申诉遭到驳回,再重新提出;2012年4月18日,最终以申诉没有真凭实据为由,再度被驳回。委员会还注意到,当拉巴特上诉法庭开庭审理Aarrass先生时,他报称他遭受到了酷刑。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Aarrass先生就他在被警察羁禁期间曾遭受到酷刑的申诉业已援用无遗了国内补救办法。

9.3 鉴于已经符合了其它受理的规定,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12、13和15条规定,来文可受理并着手审议申诉的案情。

审议案情

10.1 委员会参照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审议了当事双方提交委员会的所有资料。

10.2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宣称,2010年12月14日他遭到警方羁禁,直至2010年12月23日他一直遭受为提取供述施行的酷刑;然后,他被迫签署了事先用他本人不太懂的语言—阿拉伯文撰写好的所谓供述;在此期间,他的家人未被告知他的下落,只是通过2010年12月27日的新闻报道才得悉他被拘禁何处;一直至2010年12月27日他才联系上了律师;2010年12月24日对他的开庭审理期间,调查法官既未记录他的伤情,也未提出体检评估;2011年1月18日当调查法官第二次开庭时,他由律师陪同出庭,提出了羁禁期间遭受警方酷刑的申诉,但是,他的申诉并未形成文字记录,而且法官未下令进行体检。关于这些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评论称,2011年1月18日庭审期间,申诉人或其律师均未提出酷刑申诉。

10.3 委员会提醒地指出了,委员会某些为防止被剥夺自由者遭受酷刑,适用于每个被剥夺自由者基本保障的案例。这些保障包括被拘禁者有权及时接受独立的法律援助和独立的医疗援助以及与亲属联系。委员会还提醒地指出了委员会关于摩洛哥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该结论性文件中关切地指出,根据2003年第03-03号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六天之后嫌疑人才可与律师接洽,这就使得被羁禁的嫌疑人更易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还说,恰恰正因为嫌疑人无法与其家人和律师联系,所以才最容易遭受酷刑。 为此,鉴于申诉人,尤其是他在被拘禁期间,无法保障获得法律援助,他的家人得不到他被拘禁地点的消息,他无法寻医就诊,而且据称他被迫签署以他不太懂的语言撰写的供述,以及鉴于缔约国未拿出资料质疑上述这些申诉,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11条所列的义务。

10.4 关于《公约》第12和13条,委员会注意到对于申诉人的指控,调查法官既未启动调查,也未下令进行体检,并拒绝记录在案有他关于酷刑的指控;2011年2月11日他致函司法部要求由独立专家进行体检,但该要求却遭到了拒绝;2011年5月13日,他在上诉法庭上向总检察长提出了酷刑申诉,但申诉被驳回,随后再次提出;警察仅在2011年12月就他的申诉进行了讯问,并且只是在2012年1月对他进行了法医体检;他请求由某个独立机构的医生对他进行体检的要求遭拒绝;和他提出索取当初抵达监狱时所拍照片的要求也被拒绝。委员会注意到,两位医生的意见认为,2012年1月对申诉人进行体检的法医撰写的报告与《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规程不符。

10.5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2011年2月申诉人向司法部书写了信函,却未进行体检,而至于他的刑事申诉,直至2012年1月,即所指控的事件发生了一年多之后,才开庭审理。此外,关于他的申诉而论,直至2011年12月才批准对申诉人开庭审理,然而却未在开庭日期之前的任何时候事先通告诉讼状况,甚至该诉讼程序已经重新启动的事实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任何信息阐明调查结果和向当局提供的证据;缔约国仅确认所收集到的资料已经转发给了申诉人。此外,委员会还提请注意,上诉法庭在裁决对申诉人判罪时,未考虑到申诉人提出的酷刑指控这一事实;缔约国在诉讼期间甚至拒绝将该指控记录在案。

10.6 综上所述,委员会认为,当局方未开展调查,而这不符合缔约国依据《公约》第12条规定应确保主管当局着手及时公正地调查是否有理由可认为曾经犯有酷刑行为的义务。由于缔约国未履行此义务,缔约国还违背了按《公约》第13条规定该国应承担保障申诉人提出申诉权的责任,即按保障的设定,主管当局应启动及时和公正的调查,圆满地解决诸如此类的投诉。

10.7 申诉人宣称,他是违反《公约》第15条行为的受害者,因为构成他被判罪的主要依据是,在他被羁禁期间遭受的胁迫之下签署,随后又提出翻供的“供述”。

10.8 委员会提醒地指出,根据该条款,缔约国必须确保任何诉讼审理,一律不得援用经查证是靠酷刑提取的证据。从解读上诉法庭的裁决获知,申诉人的供述对定罪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关于他在被羁禁期间遭酷刑的指控,并注意到2012年9月20日,由一位陪伴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走访摩洛哥的独立医生对他进行了体检,而且该医生得出的结论称,申诉人身上发现的大部分伤痕和申诉人所承受的症状,与他的酷刑指控相吻合;如前所述,缔约国未履行其义务,着手及时和公正地进行对酷刑指控的调查;以及上诉法庭依据申诉人的供述判定他有罪时,未认真考虑酷刑的指控,甚至还否认在诉讼审理期间曾提出过酷刑的指控。鉴于上述事实,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该国依据《公约》15条所承担的义务。委员会提醒地指出委员会就摩洛哥第四次定期报告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曾表示关切,缔约国现行调查制度通常采用供述作为起诉和判罪的证据,而且对诸多刑事案,包括对恐怖主义案件的定罪,均以供述为依据,从而滋生了条件,更大程度地纵容了可对嫌疑人采用的酷刑和虐待手法。

1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委员会面前的资料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12、13和15条的现象。

1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CAT/C/3/Rev.6),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从本决定转送即日起的90天内,向委员会通告缔约国根据上述所列意见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必须包括对申诉人的指控启动公正和深入的调查。此类调查必须包括依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规定实施的体检。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发表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