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9/D/1799/200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4 Sept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九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

意见

第1799/2008号来文

提交人:

Antonios Georgopoulos、Chrysafo Georgopoulou及其七个子女(由希腊赫尔辛基监督组织的律师Panayote

Dimitras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希腊

来文日期:

2007年6月22日和2008年2月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8年7月1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0年7月29日

事由:

非法强行驱逐一户罗姆人家庭并拆除其住所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隐私、家庭和声誉权;家庭保护;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对少数群体的保护

《公约》条款:

第七条本身及结合第二条第1和第3款诠释的该条;第十七条第1和第2款;第二十三条第1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本身及结合第二条第1至3款诠释的该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2010年7月29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附件所载委员会关于第1799/2008号来文的意见。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九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799/2008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Antonios Georgopoulos、Chrysafo Georgopoulou及其七个子女(由希腊赫尔辛基监督组织的律师PanayoteDimitras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希腊

来文日期:

2007年6月22日和2008年2月5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7月2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代表Antonios Georgopoulos先生、Chrysafo Georgopoulou女士及其七个子女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第1799/2008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1日期为2007年6月22日和2008年2月5日来文的提交人是Antonios Georgopoulos(第一提交人,1983年9月8日生)和Chrysafo Georgopoulou(第二提交人,1982年6月25日生)及其七个子女:Asimakis(1999年6月13日生)、Marios(2000年9月3日生)、Konstantinos(2001年9月7日生)、Christos(2002年10月29日生)、Giorgos(2004年2月21日生)、Tsabikos(2005年5月20日生)和未取名者(2007年1月6日生)。他们称是希腊违反《公约》如下条款行为的受害者:第七条本身及结合第二条第1和第3款诠释的该条;第十七条第1和第2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本身及与第二条第1至3款诠释的该条。提交人有希腊赫尔辛基监督组织的律师Panayote Dimitras先生代理。

1.22008年12月1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委员会的名义决定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案情一起审议。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在佩特雷市的Riganokampos罗姆人定居点出生和长大。他们一直生活在该定居点的棚屋里,没有电和卫生设施。垃圾处理不固定,而且只有两个自来水水管供居民使用。2004年1月,希腊总理的生活质量问题顾问在访问Riganokampos定居点时指出:该定居点“是全国75个定居点中条件最差的,是对我们人性的一种侮辱。”提交人称,尽管如此,他们的生活条件却并无改善。他们曾试图提升该定居点的居住条件,或将罗姆人迁到有组织的定居点,但由于他们所在地区或拟迁往地区的希腊居民反对,最终都以失败告终。

2.22006年7月和8月,提交人带着子女暂时离开佩特雷,到阿格里尼翁市做季节工并看望亲戚。2006年8月25日或26日,佩特雷市政府的一些人员来到Riganokampos的罗姆人定居点,拆除了当时不在家的所有居民的房屋,包括提交人的房屋。提交人回来后,到佩特雷市福利部进行了投诉。福利部的人员告诉他们,他们应当开始租房住,市政府将为他们提供租房补贴。然后他们得到了大约200欧元,作为毁坏他们的住房和一些物品的赔偿。

2.3提交人在找房期间,住在Riganokampos一位亲属的棚屋里,这是未被拆除的三所棚屋之一。由于过于拥挤,提交人决定在该定居点盖间新房。2006年9月26日,来了一辆警察巡逻车和一辆推土机,警察让提交人停止盖房,否则就逮捕他们。面临被捕威胁,提交人决定不反对拆除他们的房屋。

2.4同一天,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Thomas Hammarberg应提交人律师的邀请,访问了佩特雷市。提交人将上午发生的事告诉了专员,给他看了推土机留下的痕迹,以及他们用来盖房的材料。提交人还说,已经获悉专员来访的佩特雷市官员告诉他们,不能向专员抱怨生活条件或市政府对他们的态度。后来到达现场的两位副市长解释说,这不是拆除,而是清理行动。一家人不得不住在他们小卡车的后舱。2006年12月1日,欧洲人权专员就希腊罗姆人的处境给缔约国内政部长写了一封信。他指出,提交人一家在2006年9月26日遭到驱逐,并指出,当地非罗姆人居民肆无忌惮的反罗姆人态度以及当局对这种行为视而无睹,严重妨碍了罗姆人融入当地社会。

2.5提交人指出,虽然其他罗姆人有时能得到住房补贴,但他们从未被纳入任何住房补贴计划。当他们向市政府的一位官员询问自己被排除在外的原因时,该官员回答,提交人对外人讲得太多了,因此给本市抹了黑。

2.6在提交本来文时,提交人仍然住在Riganokampos定居点的亲属家里,该亲属的生活条件同样令人无法接受。

申诉

3.1提交人称,强迫他们搬迁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并未得到任何司法决定或其他决定的授权,因此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强迫其搬迁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被称为“清理行动”。他们称,这些行为没有得到任何司法或行政授权,剥夺了他们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机会,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他们无法诉诸有效的补救办法。另外,也没有法律补救办法使在他们遭驱逐后得以恢复他们的权利,因为缔约国不承认棚户区居民有权获得赔偿或取得替代的住房安排。提交人是按市政府的决定而在他们并不拥有所有权的土地上生活,该决定认为,在搬迁之前,他们有不被驱逐的权利。此外,他们的房屋是非正式建筑,违反了城市规划条例,因此提交人无法利用民事补救办法重返被驱逐出去的地点。其他可能的法律备选办法(例如提出损害赔偿投诉或对强行驱逐者提起刑事诉讼)都没什么用,因为这些办法至多是对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或将渎职的国家官员定罪。但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允许提交人返回被驱逐地。

3.2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正在执行“希腊吉普赛人融入社会综合行动计划”,在这一行动计划框架内,佩特雷市2001年10月提交了一项关于恢复罗姆人(包括提交人)住房的提案。但该提案没有得到实施,因为当地居民坚持反对任何搬迁提案。此外,当局不愿让提交人和Riganokampos 定居点的其他居民自行采取措施改善住房。提交人还称,过去十年来,许多检察官不仅未就地方当局不处理罗姆人住房问题的行为展开刑事调查,还在作出决定时公然发表种族主义言论,却始终没有受到制裁。

3.3提交人还称,他们在2006年9月26日立即向两名副市长、并向陪伴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的高级警官告发了被驱逐一事,但却无人就此开展公平、客观和有效的调查。

3.4提交人回顾禁止酷刑委员会在Dzemajl等诉塞尔维亚和黑山一案中作出的决定,认为房子被拆毁两次,并且在搬迁之前不被驱逐的愿望(此种愿望依据的是治安法院2005年6月15日的裁决和佩特雷市市长的提案)没有实现,这构成了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提交人还称,他们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可以利用,这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本身及结合第二条第1和第3款诠释的该条。

3.5提交人称,他们遭到的两次驱逐构成了对其家庭和住所的“任意和非法”干涉。在这两次驱逐中,国家人员拆除了他们的房屋,当局却没有为其提供紧急住处,或至少允许他们重新盖房,并保证他们在搬迁之前不再遭到驱逐。提交人还指出,拆毁他们的住房属非法行为,因为这不符合国内法的规定(即签发和送达行政驱逐程序书)。他们还认为国内法违反了第十七条第1和第2款,没有针对这种干涉其家庭和住所的行为提供保护。他们称,国内立法没有就拆除罗姆人的非正式住所而规定有效的补救办法,因此违反了结合第二条第1、第2和第3款诠释的第十七条。

3.6提交人回顾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的判例,指出《欧洲社会宪章》第16条与《公约》第二十三条相类似。他们称,缔约国没有为他们提供长期住所,并一再对他们进行强行驱逐,迫使他们生活在不人道的条件下,对他们的家庭生活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三条。他们还申诉说,缺乏有效的补救办法(例如采取防止他们遭驱逐的先发制人的法律行动,并缺乏使他们能够要求赔偿和为其提供紧急住所的有效补救办法)以及罗姆人是面临这类问题的唯一群体这一事实违反了结合第二条第1、第2和第3款诠释的《公约》第十七条。

3.7遭到驱逐却束手无策的提交人在提到委员会关于缔约国首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CPR/CO/83/GRC)时称,他们受到因其种族出身的歧视,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此外,他们还称,希腊法律制度没有为他们提供能够处理其申诉的适当而有效的补救办法,因此违反了结合第二条第1、第2和第3款诠释的《公约》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08年10月22日,缔约国提出了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缔约国重复了提交人陈述的事实,并补充说,2005年,国家房地产局作为Riganokampos罗姆人定居点的所有人,发布了一项驱逐Riganokampos定居点所有居民的行政驱逐程序书。有人就该程序书向佩特雷治安法院提出质疑,并得到了支持。佩特雷治安法院在第312/2005号裁决中,认为国家在驱逐Riganokampos定居点的居民之前,有向他们提供替代解决办法的法律义务。缔约国强调,根据第312/2005号裁决,提交人在地方当局找到搬迁地点之前具有占用公共地产的合法权利。缔约国称,法院指出:

“在事先解决其重新安置问题(这是国家的法律义务)之前,将他们[Riganokampos定居点的罗姆人]逐出这一地区会给他们造成严重影响……因为众所周知,他们[罗姆人]拟迁往地区的居民反对这一计划,因此,若无当局帮助,他们将很难找到另一搬迁地点。鉴于上述原因,国家行使权利将他们[罗姆人]逐出国有土地本身就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因此,签发行政驱逐程序书的做法违反了希腊《民法》第281条,属非法行为。”

4.2缔约国称,因此,自佩特雷市法院2005年赋予提交人占有国家房地产局拥有的公共地产的权利时起,提交人就合法占有Riganokampos的土地,他们应提出民事诉讼,起诉佩特雷市政当局侵入了其合法占有的土地(《民法》第997条)。根据《民法》第997条,如果棚户区居民经所有人允许占有土地,或者是该土地的承租人或管理人,则该人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保护。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认为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款(丑)项,宣布本来文不可受理。

4.32009年1月19日,缔约国提交了对案情的意见,认为本来文毫无根据,应予驳回。缔约国提到佩特雷警察局2006年8月25日的一份文件,指出2006年8月25日,应主管环境和城市形象问题的副市长要求派遣的两名警察在Riganokampos定居点遇到该市的一个清理小组,但当天并没有开展清理行动。2006年8月26日没有派遣警察,因此未在警察协助下开展清理行动。缔约国还辩称,警察是在2006年9月26日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访问期间派遣的。缔约国确认,2006年9月26日向Riganokampos定居点派遣了警察,但原因是第三方――即Georgios和Konstantina Georgopoulos――而不是提交人建造了新房。在当地文化协会主席作出不许建造新房的解释后,第三方同意由推土机清除其建筑材料。

4.42006年6月23日,第二提交人Chrysafo Georgopoulou及其子女被确认为住房补助的受益人,有权申请60,000欧元的贷款。2008年9月12日,房地产局局长确认,提交人仍然住在Riganokampos定居点。

4.5提交人指控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本身及结合第二条第1和第3款诠释的该条,关于这一点,缔约国称,关于拆除房屋和驱逐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因为2006年8月25日和26日都没有开展清理行动,提交人由于这两天不在住处,并未遭到驱逐。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关于房屋在2006年9月26日被拆除的指控也没有事实根据;所拆除的是第三方的房屋,而且该方同意拆房。

4.6缔约国还称,关于违反《公约》第十七条本身及结合第二条第1、第2和第3款诠释的该条的指控显然毫无根据,因为佩特雷市在2006年8月25日或26日没有开展任何清理工作。因此,缔约国认为,由于并未驱逐提交人,故未干涉他们的隐私和家庭生活。根据房地产局提供的资料,2008年提交人仍然住在Riganokampos定居点的房屋内。此外,缔约国强调指出,通过批准第二提交人申请住房贷款,已经给了他们重新拥有住房的机会。

4.7提交人指控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三条本身及结合第二条第1、第2和第3款诠释的该条,对此,缔约国重申了前面的观点,即由于不存在拆除或驱逐行为,并且为第二提交人提供了申请住房贷款的机会,因此缔约国遵守了保护家庭的义务。

4.8最后,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关于第二十六条的判例,根据该判例,第二十六条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待遇,但任何差别待遇都须基于合理客观的标准。缔约国称,提交人并未受到与其他公民有别的待遇,相反,他们还受到了更好的待遇,因为他们属于弱势的罗姆人群体。因此,缔约国称,关于违反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本身以及结合第二条第1、第2和第3款诠释的这两条的指控毫无根据。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09年3月3日,提交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就可否受理和案情所提意见的评论。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对此,提交人指出,佩特雷市法院2005年的裁决并没有授予提交人任何财产契约,因为该土地仍然是缔约国的财产。他们强调说,缔约国没有提出关于存在可以利用并且行之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的具体证据,也没有提供任何已得到满意结果的类似案件的具体例子。提交人举出了一个行政法院诉讼的例子,该诉讼涉及阿斯普罗皮戈斯市罗姆人遭驱逐后的赔偿,但自2002年7月以来一直悬而未决。提交人指出,向行政法院提出的所有诉讼都历时数年。提交人重申,他们所提申诉的根本实质就是没有任何行政驱逐程序书,这使他们无法诉诸任何可以用尽的补救办法。他们还称,没有补救办法能为他们提供替代住处。提交人还称,不能指望他们采取任何措施保护自己免遭缔约国的非法行动,因为缔约国有义务服从并遵守司法裁决。

5.2提交人告诉委员会,在他们向佩特雷检察署提出申诉后,于2006年12月启动了刑事调查;但是,尽管缔约国的立法对这类调查规定了四个月的期限,此次调查却仍未完成。提交人还向监察员办公室提出了申诉,该办公室似乎对各项指控展开了调查;但尽管提交人提出了请求,监察员办公室却没有告诉他们调查结果。

5.3提交人在提到缔约国就其在2006年8月25日或26日遭驱逐一事所作的评论时,引述了缔约国提交的警方文件,该文件称,“在Riganokampos的流动定居点受到清理行动时,请求警方予以了协助。”提交人强调说,这份文件令他们气愤,因为他们并非流动人口,而是在该定居点出生的;此外,是为垃圾处理事宜而寻求警方保护的,也许是预见到人们会反对拆房。他们还指出,文件称要求“在各地区有效维持治安,以防止流动的罗姆人重新定居。”提交人认为,根据这份警方报告,2006年8月25日警察在Riganokampos定居点短暂停留后,被市政府人员要求返回,而且2006年8月26日没有再到该定居点,因此,他们无法就这两天发生的事情提供信息。

5.4关于2006年9月26日拆除房屋一事,提交人注意到,缔约国称所拆除的不是提交人的房屋,而是Georgios Georgopoulos的房屋。提交人重申所陈述的事实,即2006年8月他们的房屋被拆除后,住在了亲属――即第一提交人的父亲Georgios Georgopoulos家里。2006年9月26日,帮助提交人盖新房的是第一提交人的父亲,他决定自己承担责任,因为儿子不应受责备。关于缔约国提交的警方文件,提交人澄清说,同意拆房的不是第一提交人的父亲,而是“罗姆人”,这意味着所有罗姆人都参与了盖房工作。提交人还提供了关于2006年9月26日拆房的具体证据。当天陪伴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的佩特雷议会某成员在佩特雷监察局开展刑事调查期间所作的陈述中称,访问时在场的副市长没有回答提交人关于其住房被第二次拆除后可以迁到何处的问题。也是在这次调查中,一位当地政治领导人确认在此次访问期间看到Riganokampos定居点的六七所房屋被拆除。

5.5关于提交人的指称,提交人说,他们已经通过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他们是非法驱逐的受害人。缔约国称他们有权申请住房贷款,对此,提交人指出,他们没有得到任何此类贷款。此外,他们强调,由于他们是文盲,生活贫困,并且是个大家庭,因此不可能通过复杂的官僚程序申请住房贷款。另外,他们永远无法偿还贷款,而且贷款买的房子也容纳不下他们一家人。他们还强调说,由于是罗姆人出身,他们经常遭到歧视,包括强行驱逐,没有任何救济办法可以利用,还有缔约国官员对罗姆人的偏见等。因此,他们重申根据《公约》以下条款提出的指称:第七条本身及结合第二条第1和第3款诠释的该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本身及结合第二条第1、第2和第3款诠释的这些条款。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指称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按照《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是否可以受理。

6.2 委员会确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目前没有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正在审议这一事项。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由于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反对审议本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按照这一解释,佩特雷市法院第312/2005号裁决赋予提交人在搬迁之前一直占有公共地产的合法权利,提交人本应根据希腊《民法》第997条,就侵入其所占有土地的行为提出异议。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由于并未作出驱逐他们和拆除其房屋的司法或行政裁决,因此他们没有国内补救办法可以利用。委员会注意到,按照提交人的解释,他们所生活的土地并不归他们自己所有,2005年佩特雷市法院的裁决只赋予了他们在搬迁之前不被驱逐的权利,但该裁决并不是财产契约。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称,缔约国并未提供具体信息,说明有哪些可以利用、行之有效并且能带来满意结果、为他们提供替代住处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向佩特雷检察署提出了申请,并于2006年12月展开了刑事调查,但调查至今未果。

6.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民法》第997条,根据该条,如果所有人允许棚户区居民占有地产,或该居民是承租人或管理人,则其可对第三方的任何侵入行为提出异议;委员会并注意到佩特雷市法院2005年的裁决,该裁决宣布,由于没有解决罗姆族群的定居问题,因此房地产局(所有人)之前驱逐提交人的行为是滥用权力的行为。尽管如此,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并未提供详细信息,说明在提交人的特定案件情况下,缔约国《民法》所提供的补救办法及其效力。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缔约国予以反驳的驱逐和拆除行为是缔约国市政府实施的,佩特雷市法院2005年就此作出了裁决。因此,委员会认为,不能期望提交人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来确保缔约国遵守其法院的裁决。委员会注意到,在提交人提出申诉后,检察署于2006年12月开始调查,但这一调查仍然未果。在此情况下,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提交人通过向佩特雷检察署提出申诉,已经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用尽了国内补救办法。

6.5委员会认为,提交人陈述的事实看来足够严重,因此根据《公约》第七条本身以及结合第二条第1和第3款诠释的该条,不能排除这一申诉的可受理性。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根据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本身以及结合第二条第1、第2和第3款诠释的这些条款提出的指称就可否受理来说证据充分,因此对案情进行了审议。

审议案情

7.1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由于2006年8月25日和26日警方与市政府均未采取任何驱逐或清理行动,而且2006年9月26日在Riganokampos定居点拆除的房屋与提交人无关,涉及的是第三方,且该人同意拆除,因此本来文显然毫无根据。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辩称,缔约国提交的警方报告只能证明警察在2006年8月25日被派往Riganokampos定居点,但不能证明关于这些天所发生的事情。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2006年9月26日的拆房行为针对的是提交人自己,而不是第三方,因为他们在盖房时得到了第一提交人父亲的帮助,这位父亲决定承担责任,而不是让儿子承担。另外,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反驳了提交人的指控,但承认了他们的罗姆人出身。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们正是由于是罗姆人出身才遭到了所指控的侵权行为。

7.3 对于是否以及何时在Riganokampos罗姆人定居点拆除房屋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供的信息表明,佩特雷检察署在2006年12月启动了调查,而且该调查仍未结束。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两份警方报告反驳了提交人的指控,但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表明市政府于2006年8月25日或26日在Riganokampos的罗姆人定居点实施了所计划的“清理行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解释对提交人向佩特雷检察署提出的指控开展了多长时间的刑事调查,迄今尚未就该调查作出任何决定。提交人指控遭到了任意和非法驱逐,并且房屋被拆除,从而给提交人的家庭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并侵犯了他们作为少数民族享受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权利。委员会认为,有照片为证的这些指控证据充分。鉴于上述原因,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拆除提交人的房屋并阻止其在Riganokampos的罗姆人定居点建造新房,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本身及结合第二条第3款诠释的这些条款。

7.4根据委员会的结论,似乎没有必要审议提交人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本身及结合第二条第1、第2和第3款诠释的这些条款的指控。

8.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本身及结合第二条第3款诠释的这些条款。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并予以赔偿,包括补偿。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委员会委员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的个人意见

1.我同意就第1799/2008号来文Georgopoulos等诉希腊一案作出的决定,因为我赞成委员会的推理和结论。但我想就两个问题作些评论,我认为这两个问题值得在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后的判例中予以更充分的处理,它们是: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概念;以及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的相互依存性。

2.委员会宣布Georgopoulos等诉希腊一案由于可能存在违反第七条的情况而可以受理,这种做法是正确的。第七条涉及人人享有人身安全的权利,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委员会的判例表明,该条保护的是身心安全。

3.本案中的提交人在申诉中称,他们的房屋两次被毁,而且他们在搬迁之前不被驱逐的愿望(此种愿望的依据是治安法院2005年6月15日的裁决和佩特雷市市长的提案)没有实现,这构成了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虽然委员会根据所收到的证据,认为没必要在审议案情时讨论这一可能的违约问题,但宣布来文可以受理表明委员会准备考虑提交人的这些说法,并反映了当代国际人权法中的一种趋势,即不再假定地、人为地把各种权利分为不同“类别”,而认为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相互依存的。

4.事实上,国家行为(或疏忽)所导致的剥夺经济或社会权利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构成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行为。不歧视原则(第二条第1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十六条)、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七条)、禁止奴隶或奴役(第八条)、禁止任意干涉个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第十七条)、结社自由(第二十二条)、保护家庭(第二十三条)、儿童权利(第二十四条)和少数群体权利(第二十七条)等是《公约》中使得能够在“社会领域”行使权利的一些法律标准。

5.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具有绝对性,是一种国际公法规范(强制性规范),因此在国际人权判例中得到了一致支持。仍然需要进一步发展“有辱人格的待遇”方面的具体判例,这一概念具有很大的潜力,是人权机构今后判例的一个重要武器。

6.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5段)和1993年具有历史意义的世界人权会议都表达了这种共识。国际人权法指导规则必须成为国际人权机构解释工作的指导,这些规则不容忽视。

7.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是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必须结合人类固有的各种权利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才能有效履行这一任务和职责。宣布Georgopoulos等诉希腊一案由于可能存在违反第七条的情况而可以受理,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先例。

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签字)

[提出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