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9/D/1577/200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20 August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九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

意见

第1577/2007号来文

提交人:

Adrakhim Usaev(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07年4月2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7年7月1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7月19日

事由:

审前拘留诉诸酷刑;在无律师在场时逼供;不公正审判;歧视车臣裔人

程序性问题:

申诉的佐证水平。

实质性问题:

指称虐待和酷刑,逼供,公正审判权,法律辩护权,不歧视。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3款(甲)、(己)和(庚)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2010年7月19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就第1577/2007号来文通过了附件所载的委员会意见。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九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577/2007号来文的意见 * *

提交人:

Adrakhim Usaev(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07年4月25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7月1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Adrakhim Usaev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577/2007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如下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来文提交人Adrakhim Usaev先生为车臣裔俄罗斯国民,生于1976年,目前在俄罗斯的Norislsk (车臣共和国)服刑。提交人声称其为俄罗斯联邦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3款(甲)、(己)和(庚)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行为的受害人。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称,他于2001年7月14日被捕,被指控2001年3月14日参与了武装攻击Gudermes(车臣共和国)的一处警察局。2002年3月29日,Krasnodar地区法院判处他13年徒刑。Usaev先生被认定非法拥有武器,参与非法武装组织,恐怖主义以及企图谋害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的生命。2002年9月11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审核了提交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提交人随后于2005年和2006年要求最高法院根据监督程序审核他的案情,相继被驳回。

2.2 提交人称,他是无辜的,是被横加罪名。他声称,2001年3月14日凌晨4时30分,若干戴面罩的武装人员闯入他在Gudermes的住宅,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出示任何逮捕状,就开始殴打他、他的父亲和兄弟。随后警察“发现”一支手枪,据指称,手枪本是他们随身带来的。据此,提交人被带往警察局。据提交人说,手枪不过是逮捕他的借口,后来在他的刑事案件中,再没有提到过。

2.3 在拘留期间,提交人遭到殴打和威胁,家人也受到迫害。他经受了三天酷刑:他头上被蒙上尼龙袋和毒气罩,难以呼吸,曾两次昏迷过去,又被用冷水泼醒。他还遭到电击。警察还不允许他睡觉。审讯期间他被告知对抗是无用的,只要在供状上签字就没事了,而供状称,他是自愿到警局自首的,以对当上“车臣战士”悔过,争取受到大赦法的宽待。据称,审讯者告诉他,他将获释,不会受到起诉,与此同时,审讯者的破案数字也会提高。

2.4 提交人称,他在遭逮捕时,不懂俄语。2001年7月17日,由于无法继续忍受酷刑,他同意签署所有必要文件。审讯者招来一名翻译,翻译用车臣语告诉他,签署文件,接受向他提出的任何要求对他有好处,否则,他将在法院审理前即遭枪决。据说翻译向他保证,法院将作出鉴别,并释放他。提交人因此签署了各种文件。

2.5 审讯者随即让提交人与他的“同案犯”Abdurakhmanov见面。并告知提交人,他们共同参加了攻击“Bagira”警察局。据称,他被告知,鉴于他已认罪,仅起诉他参与了一次没有人员伤亡的事件。

2.6 在拘留期间,提交人开始学习俄语。2002年2月11日,在审讯开始时,主审法官询问他是否懂俄语。他回答说他的俄语很差,他被告知这没有关系,因为法庭可以听懂他说的话。据他讲,审讯记录中有一段话,大意为他掌握俄语,拒绝求助翻译。

2.7 Usaev先生称,在初步调查期间,他要求由律师代理。据称,他被告知,他可能是看电影太多了。但在法庭上,提交人发现,有若干份在初步调查期间准备的文件已由律师共同签署,这些律师据说是在整个初步调查过程中代表他的利益。他要求这些律师出庭接受问询,但他的要求被驳回,据提交人说,审理笔录中没有收入这类记录。

2.8 提交人还称,在他的刑事案件卷宗中,没有关于其罪名的合法证据。此外,没有证人在法庭上承认他或Abdurakhmanov先生是所谓攻击事件的参与者。在提交人家中没有搜查到枪支,在Abdurakhmanov家中查扣的枪支上没有他的指纹。提交人称,法庭无视有利于他的旁证,对他身为车臣人存有偏见。

2.9 提交人表示,他将案情提交欧洲人权法院,但他的申请被宣布因属时理由不予受理,因为提交时间超过了6个月的时限要求。

2.10 最后,他抱怨说,2003和2006年,颁布了两项《大赦法》,涉及车臣共和国和北高加索,但其中规定从未适用于他的案件。

申诉

3.提交人声称,上述事实表明俄罗斯联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3款(甲)、(己)和(庚)项;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07年12月21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不予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它指出,首先,Usaev先生指控他曾遭受酷刑和因族裔受到内务部和联邦安全局的歧视是毫无根据的。对Usaev先生和他的同案者Abdurakhmanov先生的调查有律师、官方证人、专家和其他人的参与。对一些法庭调查作了录像。

4.2 在整个初步调查期间,曾若干次告知Usaev先生他的辩护权,他和他的律师都不曾表示对他采用了非法调查手段,包括使用威胁或暴力。对非法调查手段和虐待的指控是提交人和他的律师第一次在初审法庭上提出。法庭适当审查了这些指控,发现无法得到证实,在判决中宣布它们是没有根据的

4.3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Usaev先生刑事案件卷宗的内容没有证实提交人关于他在审讯阶段并未充分掌握俄语,应得到翻译服务的说法。缔约国指出,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提交人从未抱怨过他因人种受到歧视。

4.4 缔约国还反对提交人的指控,即审讯笔录没有正确反映他对关于其俄语水平这一问题的答复,需要指定一名翻译,同时笔录中没有列入他要求在法庭上问询初步调查阶段为他辩护的一些律师,认为这些指控是没有根据的。审理笔录清楚表明,主审法官告知当事方,他们有权获悉审讯记录的内容,并对之作出说明。Usaev先生和同时判刑的Abdurakhmanov先生都在2002年6月4日收到了审理笔录的副本,但他们对其完整性或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

4.5 缔约国解释说,对提交人关于虐待和使用非法调查手段的指控作了若干次调查,包括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核上诉刑事罪案时,2002年9月11日的裁决),以及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2005年1月25日决定),包括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2006年3月16日对提交人的答复)根据复审程序进行的审核,这一指控均未得到证实。此外,2006年7月6日,总检察长办公室对提交人称他是无辜的,以及调查采用了非法手段进行了核查,认为这一说法没有根据。

4.6 缔约国指出,根据来自联邦刑罚执行局的信息,2001年8月3日,提交人被送入位于Chernokozovo村(车臣共和国)第二审前拘留中心,他的身上没有伤痕,他的病例卡上特别提到这一点。在第二审前拘留中心进行的核查结果表明,Usaev先生掌握俄语。

4.7 缔约国表示,Usaev先生从未请求过总统赦免。缔约国还表示,在提交人被剥夺自由期间,从未侵犯过他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因此,据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指控执法当局采用酷刑、歧视和他提及《公约》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3款(甲)、(己)和(庚)款;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均未得到其刑事案件卷宗中材料的证实。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08年12月26日,提交人评论了缔约国的意见。据他说,鉴于2001年车臣共和国正在进行战争,不可能对刑事案件进行正当和合法调查。他再次表示,他在初步调查期间没有律师代理,接受调查时没有律师在场。据提交人认为,调查文件和记录由律师加签是伪造的。提交人认为,律师是“奉命行事”,维护起诉方的利益;他们不是他或他的家人聘请的。因此,他认为,这些律师没有权利在初步调查期间签署正式记录。

5.2 提交人说,两位私人聘用律师Kh先生和K先生代表他出庭。提交人和这两位律师要求法庭传唤初步调查期间的指定“律师”,以就诉讼文件上的签字进行问讯,但这一要求遭到拒绝,在审理笔录中没有这方面的任何记载。提交人称,这是由于他是车臣族人,法庭据此即足以宣布他有罪。提交人认为,所有这些即构成了歧视,表明法庭不希望澄清案件中的客观事实。

5.3 提交人还指出,审理笔录中的日期错误,据提交人称,这表明审讯没有适当进行。

5.4 此外,与提交人有关的所有医疗证明都是由Chernokozovo和Gudermes的军医出具。提交人认为,那里的医务人员出具的所有证明通常都示意被拘留者没有身体问题。提交人称,只有在被拘留者有律师的情况下,才会出具显示伤害或殴打结果的证明。鉴于他在初步调查期间没有律师,在他的案件中不会留下此类记录。

5.5 提交人称,他要求看医生时,Gudermes的临时拘留中心的主管拒绝了他的请求,且不作任何解释。

5.6 提交人称,由于他(在被捕后)的遭遇,他的身上,除了面部,都留下被殴打的伤痕。他说他被拳打脚踢,遭警棍殴打,经受电击。在遭受殴打和酷刑时,他头上被蒙上塑料袋,无法看到打手是谁。他的手指间还被夹上子弹,然后捏紧,还用门碾他的手指,使他疼痛难忍。因此,他被迫签署了审讯者要求他签署的所有文件,甚至没有阅读其内容。

5.7 提交人还说,2001年10月2日的记录上写明提交人曾有机会检查他的刑事案件卷宗的内容,并显示这份记录是在Chernokozovo有律师Vagapov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建立的。但据提交人称,在Chernokozovo的第二审前拘留中心从没有律师看望过他。据他说,有关拘留中心的探监登记可以证明这一点。

5.8 提交人还称,他在初步调查阶段和法庭审理期间并未充分掌握俄语,因此,应当为他提供翻译。官方文件中他写的所有声明都是口授给他的,他并不懂其内容。至于同牢者就其俄语能力所作声明,提交人指出,有关的三人,有两人他并不认识。另一个人,即S.P, 据他说,仅在2003年之后才来到拘留中心,而当时,提交人的俄语能力已有提高,因为他已被拘留两年,身边都是讲俄语的人。

缔约国提交的补充资料

6.1 2009年6月17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资料。它重申其以往的意见,并驳斥了提交人关于囚犯L.M和S.M不能证实他的俄语水平,因为他从不认识他们两人的说法。缔约国指出,有关的个人与提交人关押在同一拘留设施,他与他们有接触。

6.2 提交人指控他在初步调查期间经受了非法讯问手段,缔约国认为这毫无根据。缔约国坚称,在整个初步调查期间,提交人和他的同案者从未抱怨过非法讯问手段,包括其在车臣共和国之外审前拘留设施期间。

6.3 缔约国回顾,初步调查期间的一些调查活动是有辩护律师在场时进行的,其他活动则有官方证人、专家等在场。对调查活动作了录像,以交法庭认真研究,在一些调查活动中,同案者作了证供,包括只有他们才知道,而调查官员当时无从知晓的细节和信息。

6.4 据此,审查法庭断定提交人指控在调查期间对其使用身体暴力毫无根据。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办公室进一步审查了这些指控,也认为是没有根据的。

6.5 缔约国进一步谈及申诉人关于侵犯其辩护权的指控,尤其是他声称由于在初步调查期间缺少律师,他遭受殴打的伤痕未能记录下来,而且提交人据称是在2001年10月2日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获知刑事案件卷宗的内容。缔约国指出,刑事案件卷宗中不存在2001年10月2日的记录。从初步调查结束时和向被告及其律师送达刑事案件卷宗的记录来看,很清楚调查行动是在律师Vagapov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提交人在记录上签了字,表明同意Vagapov先生参与调查程序。还有一份提交人的亲笔文字,大意是他没有任何要求。

6.6 同一天,2001年10月3日,也是在律师Vagapov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向提交人说明了根据《刑事诉讼法》,他有权要求由一有陪审团的法庭,或最多三名专业法官组成的法庭审查他的案件。对此作了正式记录,并经提交人和他的律师签字。

6.7 提交人称法庭应问讯在初步调查期间曾代理他的律师,以确认犯罪的确切情况,缔约国认为,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于有关律师并非罪行的证人,他们的证词对刑事案件不具明显价值。

6.8 关于程序文件,例如2002年1月26日和2002年2月11日的文件日期不符的说法,缔约国称这些是明显的技术错误,并不妨碍法庭作出合法和稳妥的裁定。

6.9 提交人称,尤其是在缺少律师的情况下,他无法获得遭受殴打和酷刑的伤痕的医疗证明,对此,缔约国解释说,Chernokozovo的调查拘留中心的医务人员,根据1995年7月15日关于拘留犯罪嫌疑或被告的第103号联邦法,属于执行刑罚制度的一部分。按照该法第24条,在嫌疑犯或被告受到身体伤害时,应立即由拘留设施的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此类检查的结果应据实记录,并送达受害人。拘留设施的主管、负责刑事案件的个人或机构、或受害人可要求在专门的医疗机构中心进行医疗检查。如遭到拒绝,可向监督案件的检察官上诉。

6.10 因此,缔约国称,提交人在他的意见中没有提供补充资料,支持他关于自己无罪的说法,或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对他使用了非法调查手段。

6.11 缔约国最后指出,就实质而言,提交人没有就(缔约国)所提交的资料表示意见,只是重复了他最初的指控,大意是他曾遭受暴力和酷刑,没有为他指定律师或翻译。缔约国称,提交人的指控意在否认他的犯罪证据;但这个问题不在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之内。

提交人的补充资料

7.1 2009年8月31日,提交人重申,他并不认识证实他俄语知识水平令人满意的两名囚犯。

7.2 他还称,关于与其刑事案件有关的调查行动,2001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事实上并未在车臣共和国实行,车臣是各类军事行动的战场。据提交人说,调查程序是非法的,因为在2001年,联邦军队曾经并仍在车臣共和国犯有反人类和种族灭绝罪行,这一政策对其刑事案件产生了间接影响。

7.3 关于所指称的酷刑,提交人认为俄罗斯联邦的答复不可信。

7.4 提交人还提交了2001年10月2日两份文件的副本,称其确实是他的刑事案件卷宗的一部分。他坚称,他是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审讯者的吩咐签署这些文件的,而不是缔约国所说的那样。提交人再度表示,无论如何,只因为他是车臣人,已足以令法庭宣布他有罪。

7.5 提交人重申,在初步调查期间他没有律师。他承认唯一的律师,即Bakhonoev先生曾在Gudermes的拘留中心探访过他,该律师向他说明了他在车臣的权利。提交人重申,他在初步调查期间没有会晤过其他律师。

7.6 提交人还称,尽管他提出请求,但初审法院拒绝为他指派翻译。然而,审理笔录却载明他拒绝翻译服务。提交人还说,当时,他只能按照口授书写俄语或照抄已有的文字;他不能自行写出一段文字,也听不懂俄语。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8.2 委员会指出,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甲)项和(乙)项的要求,同一事由不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还注意到对已经用尽国内补救措施这一点没有异议。

8.3 首先,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侵犯了其《公约》第二条下的权利,委员会回顾该条的规定,其中为缔约国规定了一般义务,这些义务本身或其中任何一项均不引起依《任择议定书》而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有关主张不能接受,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8.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公约》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下的指控。它注意到提交人没有就所谓侵犯其在《公约》上述条款下的权利提交足够和具体的资料或说明。因此,在没有任何其他有关卷宗资料的情况下,提交人没能为来文可否受理的目的,充分证实他的指控,因此,来文的此一部分依《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8.5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其余指控依《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甲)、(己)和(庚)项得到充分证实,宣布予以受理。

审议案情

9.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警方在审问过程中,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殴打和虐待他,逼他认罪。他提供了所使用虐待方法的详情,并称在法庭上提出了这些指控,但是被驳回。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有关当局,包括最高法院充分考虑了这些指控,认为其没有根据。

9.3 委员会忆及其判例称,主管当局必须就有关虐待的申诉迅速地进行公正调查。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这些指控提出具体说明或有实质意义的反驳,尤其是,例如如何和何时对提交人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包括由具体当局进行了调查。因此,委员会认为必须充分重视提交人的指控。相应地,委员会判定在本案中,提交人描述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

9.4 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在初步调查期间没有律师代理,程序性文件只在形式上由从未见过他的律师奉命签署。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提交人和他的同案者在整个调查期间都有律师代理,即使特定的调查程序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也有其他证人或个人在场,提交人对此没有反驳,同时,一些调查活动都作了录像,审理法庭观看了录像带。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他要求在法庭上问询所谓的他的律师,但他的要求遭到拒绝,且没有反映在审理笔录中。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说,虽然提交人和他私人聘请的律师有机会研究审理笔录,并提出意见和异议,但他们没有提出任何意见。

9.5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2002年4月2日提交人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不含在初步调查期间没有律师代理的指控,提交人仅称在2001年7月18日和21日的进一步审讯中没有律师代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其2008年8月31日的意见中,承认他在初步调查期间在Gudermes拘留中心中曾会见律师。据此,且由于缺乏在这方面关于卷宗的任何其他有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所提交事实不允许它判定Usaev先生在《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下的权利受到侵犯。

9.6 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尽管他在法庭上提出请求,但他始终没有得到翻译服务,在审理笔录中也没有对此的记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反驳说,提交人和他的律师都不曾提出这方面的要求,而提交人本人在一系列正式程序性文件中都以俄文作了亲笔书面说明。此外,据缔约国称,在法庭审理开始时,Usaev先生说,他掌握俄语,不需要翻译服务。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和他的辩护律师都不曾对审理笔录提出过异议,而提交人始终没有反驳这一点。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2002年4月2日向最高法院的上诉对提交人在初步调查期间或在法庭上与俄语水平有关的问题未作任何提及。在此情况下,且由于缺少关于卷宗的任何其他有关资料,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不允许它判定提交人在《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已)项下的权利受到侵犯。

10.人权事务委员会依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没有显示存在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的情况。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支付适当的赔偿金,启动并开展刑事诉讼程序,以明确对虐待Usaev先生所负的责任,并且考虑立即释放提交人。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违约情况。

12.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和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之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