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9/D/1640/200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4 Sept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Frenc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九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

意见

第1640/2007号来文

提交人:

Abdelhakim Wanis El Abani (El Ouerfeli) (由阿尔卡拉马人权社代理)

据称受害人:

Wanis Charef El Abani (El Ouerfeli)(提交人的父亲)、提交人和提交人的母亲以及七个兄弟和姊妹

所涉缔约国: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来文日期:

2007 年10月15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7年12月5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7月26日

事由:

非法逮捕、隔离拘押、酷刑和虐待、无证逮捕、公平审判权、强迫失踪

程序性问题:

国家不予合作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禁止酷刑和残忍及不人道待遇;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任意逮捕和拘押;尊重固有的人格尊严的权利; 公平审判权;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和第3款(甲)至(丁)项;以及第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五条第2款(丑)项

2010年7月26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有关第1640/2007号来文的意见,意见案文见附件。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九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640/2007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Abdelhakim Wanis El Abani (El Ouerfeli) (由阿尔卡拉马人权社代理)

据称受害人:

Wanis Charef El Abani (El Ouerfeli) (提交人的父亲)、提交人和提交人的母亲以及七个兄弟和姊妹

所涉缔约国: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来文日期:

2007年10月15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 2010年7月26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第1640/2007号来文的审议,该来文是提交人 Abdelhakim Wanis El Abani (El Ouerfeli)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提出的全部书面材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意见

1.2007年10月15日来文的提交人是Abdelhakim Wanis El Abani (El Ouerfeli),利比亚公民, 1977年出生,现居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班加西。提交人是代表自己的父亲Wanis Charef El Abani (El Ouerfeli)、本人、母亲以及兄弟姊妹(他不想披露他们的姓名)提交来文的。提交人声称他父亲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侵犯《公约》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和第3款(乙)项和(丙)项;以及第十六条行为的受害人。他还声称他的母亲、兄弟和姊妹以及他本人是侵犯《公约》第七条(结合第二条第2款一道理解)行为的受害人。案件由阿尔卡拉马人权社代理。《公约》及《任择议定书》分别于1970年8月15日和1989年8月16日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Abdelhakim Wanis El Abani是受害人 Wanis Charef El Abani之子,Wanis Charef El Abani是班加西一审法院的法官。他出生于1948年,多年来一直担任班加西一审法院的法官,其间他曾多次接到司法部的警告,并遭到威胁,如果他所作的判决不听从上司的指令,将被予以解职。1990年4月19日,他与司法机关其他两名成员一道被司法部以纪律原因传唤到的黎波里司法部总部,接待地点在部长办公室。在对其态度进行训斥之后,部长宣布他被逮捕。实际上他是在部长办公室被内部安全局人员逮捕的,未出示逮捕证,也未说明逮捕他的法律依据。随后Wanis Charef El Abani 被隔离关押,并遭到极其残忍的酷刑折磨,直到三个月后被送进 Abu Salim 监狱(位于的黎波里)。

2.2他的家人想方设法去搞清他究竟出了什么事以及被关押在何处,结果是一无所获;直到1996年6月,他的妻子才获知他被关押在Abu Salim监狱,但仍无法得到官方证实。当她要求允许其到监狱探望丈夫时,当局否认她的丈夫被关押在该监狱。在被关押的前六年中,El Abani 先生被单独关押在监狱的特别牢室,每日只与看守打交道。就在1996年6月28日和29日事件发生的前几天,他才被移送到一个普通牢房。据报道,在那起事件中有数百名囚犯在监狱中被内部安全局人员枪杀。他虽然在那次大屠杀中侥幸活下来,但又再次被关押在单人牢房且长达数年之久,依然处于与外界或其他囚犯完全隔绝状态,家人不得探监,也不得与律师接触。

2.32001年4月19日,在被逮捕11年之后,他第一次接到军事总监察长的通知,指控他“与国外反对派人士有电话联系”,并且“未向当局如实报告情况”。直到2001年12月15日他即将出庭接受军事预审法官的讯问时,他才在11年中第一次与妻子说话,预审法官破例允许她在提交人出庭受审之前与其交谈一刻钟。

2.42002年1月1日他被送交军事法庭审判,被处以13年监禁,即以“未报告”的罪名被判处10年监禁,以“持有爆炸物”的罪名被判处3年监禁,后一项指控在宣判时才第一次听说。

2.52002年5月13日,在对军事监察官的判决提出上诉后,上诉法院(武装人员高等法院)驳回了一审判决,并将该案子交由另一军事法院审理。2002年9月29日,该法院作出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提交人的家人虽多次提出要求,但始终未能接到上述判决书或判决书副本, 2002年5月13日的判决书除外。

2.62003年4月19日,提交人的父亲服刑期满。但他并未获得释放,在刑满日期后仍被继续关押在该监狱,而他的家人还期待着他刑满获释。在2005年期间,他的家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释放提交人,但法院以军事监察官不承认该人被关押在Abu Salim 监狱为由而驳回了该申请。

2.7在从几名获释囚犯口中证实El Abani 先生仍关押在该监狱之后,他的家人指定了两名律师对该监狱官员提出了指控。两名律师对他的妻子说,要想以诱拐或绑架的罪名对国家官员或安全部门人员提出刑事指控是不可能的事情,他们只能尝试提起民事诉讼,以查明El Abani先生是否确实依然被关押在Abu Salim 监狱。El Abani女士逐要求指定一名专家来查明他的丈夫是否仍关押在该监狱。2006年9月, 监狱管理当局拒绝法院指定的专家进入监狱。然而,El Abani先生的家人依然获知他仍然被关押在该监狱,直到2007年1月初。届时他们得知内部安全局人员已将他从 监狱中带走。

2.82007年4月5日,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主席向缔约国当局发出一项紧急呼吁。

2.92008年4月9日,在Wanis El Abani 先生被逮捕18年之后,终于被缔约国当局释放出狱。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他的父亲是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行为的受害人。他称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人,他的父亲实际上无法行使上诉权,对其实施拘留的决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由于被单独监禁,他几乎不可能向法院提出申诉。此外,无论他的家人采取何种步骤,都一无所获,毫无结果。提交人声称,缔约国未履行其义务,对他父亲失踪一案进行彻底调查,并对那些可能责任者提起刑事控诉,因而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

3.2提交人还申明,从1990年他的父亲被逮捕到2001年他的家人首次获知他的消息(长达11年之久),尔后从2003年他服刑期满后当局再次否认他仍被关押一直到2008年他获释出狱,在这两段时间内,他的父亲都是强迫失踪的受害人。他认为,这一强迫失踪行为对他父亲的生命权构成严重威胁。他指出,即使缔约国从多次上诉中已正式获知他父亲失踪一事,但对此案并未采取任何后续行动;在近12年期间,尔后在其最终获释之前又有几年时间内,他的家人对于他的命运都一无所知。 提交人提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1982年),辨称实施强迫失踪对他父亲的生命权构成了严重威胁,说明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行为。

3.3提交人还辨称,他的父亲被强迫失踪也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行为3。他还声称,他的父亲在内部安全局拘留所内被隔离拘押的前三个月中,遭受了精神和肉体酷刑。提交人声称,他父亲的失踪对家人是一种毁灭性的、无比痛苦的折磨,在他被关押的前11年中,家人对其命运一无所知,而在他服刑期满后又再次陷入这一痛苦的处境,直至2008年他获释出狱。在将近12年的时间里,这种不确定性给El Abani先生的妻子和孩子们带来一种持续而深刻的痛苦,他们认为自己同样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结合第二条第3款一道理解)行为的受害者。4

3.4提交人声称,他的父亲在1990年4月19日被内部安全局人员逮捕,即未出示逮捕证,也没有告知逮捕他的法律依据,这一做法完全无视《公约》第九条第1和第2款规定的保障。他声称对他的父亲进行隔离拘押,一直到2001年4月9日才正式提出控诉,这一做法违反了第九条第1款。在他被逮捕11年之后案件才提交法官处理,这是对第九条第3款所规定的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的权利的公然的侵犯行为。此外,不承认拘押提交人,当局继续对其实施隔离拘押,并且在2003年提交人服刑期满后至2008年4月最后获释这段期间 拒不告知其下落,这些做法也是《公约》第九条意义上所指的任意行为。5

3.5提交人还声称,他的父亲被隔离拘押几乎长达12年并遭受过酷刑,因而没有给予他人道或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因此,他声称他的父亲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条第1款行为的受害人。

3.6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提交人指出,他的父亲是在被逮捕11年之后案件才被送交军事法院审理,并且在一次不公开审判中被判处了13年监禁。他从未被允许查阅自己的刑事卷宗,而是由军事法院指定的一名律师为其提供协助。他还指出,他的家人并不了解这一程序,直到军事法院作出了裁决。提交人声称,他的父亲在被逮捕11年之后才出庭受审,这是对其不拖延地接受审判的权利的严重侵犯。他进一步指出,他的父亲不能自己指定律师,这违反了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的原则。

3.7 提交人还声称,他的父亲是一介平民并且在班加西一审法院担任民事法官,但仍然由军事法院对其进行审判,这意味着该法院没有对他进行审判或判刑的权力,因而不能被视为是公正或独立的审判,因为该法院是由为国防部服务的军事法官所组成。提交人声称,对于为何由军事法院对他的父亲进行审判和判处,缔约国拿不出任何理由,也无法说明的黎波里军事法院是如何充分保护其作为被告所享有的权利的。6 鉴于这种情况,他认为他的父亲也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十四条行为的受害者。

3.8提交人进一步指出,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他的父亲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换言之,作为应予以尊重的人的权利被剥夺。他还指出,作为强迫失踪的受害者,他被剥夺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在法律面前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因此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7

3.9关于用尽国内补救措施,提交人声称,自他父亲被逮捕之日起,他的家人始终在与政府各个部门、尤其是与司法部总部进行交涉。家人还与其以前的同事、法官和班加西检察院成员进行联系,但在提出的申请多次遭到拒绝之后,他们很快就意识到,执法当局无意采取行动释放受害人。在家人为提出法律诉讼所联系的班加西或的黎波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当中,因害怕遭到报复,无一人愿意对司法当局或安全部门提出控诉。此外,对于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释放申请,法官以军事检察官未承认提交人的父亲仍拘押在Abu Salim 监狱为由予以驳回。为了能够指定一名专家以查明提交人的父亲是否仍被拘押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受到阻挠(见上文第2.7段)。基于这种情况,提交人声称,很显然国内补救措施既不可得也毫无效果,因此他已没有义务继续在国内层面提起诉讼和程序,以确保他的来文符合委员会的受理条件。

缔约国不合作

4.委员会于2008年9月15日、2009年1月20日和2009年7月24日先后要求缔约国就来文的可受理问题和案情问题提交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尚没有收到这些资料。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就提交人申诉的可受理问题或实质问题提供任何资料感到遗憾。委员会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有关缔约国有责任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陈述,说明事项和它可能已采取的补救措施。鉴于没有收到缔约国的答复,对于提交人提出的那些已得到适当证实的指控,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8

提交人提交的补充资料

5.2010年5月28日,提交人通过律师向委员会说明,缔约国于2008年4月9日将他的父亲释放。提交人补充说,他的父亲希望就其案件提交委员会处理的审查程序继续下去。提交人同时还指出,他在2007年10月15日首次提交的来文中,对于委员会有关缔约国应说明情况、立即释放并允许他的父亲与家人联系的一项建议所提出的要求,现已不再适用。不过,提交人仍表示,他希望整个来文的其余部分不受影响。

委员会需要审理的问题和审理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委员会必须查明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注意到该案件是于2007年提交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前人权委员会或经社理事会建立的额外常规程序和机制,其任务是对具体国家或领土上的人权状况,或世界范围内的侵犯人权的主要现象进行审查并提出公开报告,但并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意义上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9 因此,委员会认为,将El Abani 先生的案件提交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处理,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其因这项条款而不符合受理条件。

6.3关于用尽国内补救措施问题,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尽管三次向缔约国发出提醒函,但都未收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来文可否受理或案情的资料或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可以审议来文。委员会也认为没有其它理由使它认为本来文不可受理,因此着手审议根据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和第3款(甲)至(丁)项和第十六条提出的申诉的案情。委员会还注意到,第七条(结合第二条第3款一道理解)可能会引出与提交人、他的母亲和兄弟姊妹有关的问题(即与受害者的妻子和子女有关的问题)。

审议案情

7.1人权事务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关于提交人的父亲遭隔离拘押的指称,委员会认识到被无限期拘禁并且与世隔绝所造成痛苦的严重程度。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禁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建议缔约国应规定禁止隔离拘押。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父亲从1990年4月19日被逮捕之日起即被隔离拘押在Abu Salim监狱,几乎从未间断过,10一直到2001年12月15日他被送交军事预审法官处理之日,才得以与妻子交谈,这是自他被关押在Abu Salim监狱以来唯一一次获准与家人见面。此外,虽然提交人的父亲到2003年4月19日已服刑期满,但因军事检察官否认其依然在押,因此被继续关押在该监狱。

7.3委员会忆及2006年12月20日《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的定义,其中规定:“在本公约中,“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11凡导致这种失踪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约》规定的许多权利,包括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的权利(第十六条)、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第九条)、不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七条)和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受到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权利(第十条)。也可构成侵犯或严重威胁生命权行为(第六条)。 12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对提交人关于他的父亲被强迫失踪以及在被隔离拘禁的前三个月内遭受酷刑的指控作出任何答复。委员会重申,举证责任不能只由来文提交人承担,这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并非总是有同等机会获取证据,而且,往往是只有缔约国才能掌握有关资料。13 《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表明,缔约国有义务对关于它和它的代表违反《公约》行为的所有指控进行认真调查,并向委员会提供它所掌握的资料。在提交人已将有可信证据支持的指控提交缔约国,而进一步澄清完全有赖于缔约国所单独掌握的资料的情况下,如果缔约国未能针对提交人的指控提出令人满意的证据和解释,委员会即可视指控已得到证实。在没有收到缔约国这方面答复的情况下,对于提交人提出的指控,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使提交人的父亲遭受酷刑,将其关押几乎长达18年之久,并且禁止他与家人和外界联系,就El Abani先生而言,这一事实构成了侵犯《公约》第七条行为。14

7.5关于提交人及其他家人,委员会注意到他的父亲自1990年4月失踪一直到2001年12月Abani夫人才能够与其丈夫通话,这一状况给他们造成极大痛苦和精神压力。当Abani先生服刑期满之后,他的家人依然不知道他的命运如何,无法证实他是否仍被关押在Abu Salim监狱,直到2008年他获释出狱。因此,委员会认为,就提交人、他的母亲以及兄弟姊妹而言,所获得的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结合第二条第3款一道理解)行为。15

7.6关于存在违反第九条行为的申诉,委员会获得的资料表明,提交人的父亲被缔约国特工人员无证逮捕,其后被隔离拘押并且不得聘请辩护律师,也未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或对他的指控,直到被逮捕11年之后, 2001年4月19日由军事总监察长对他提出了控指。委员会忆及,根据第九条第4款,对拘禁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必须明确规定,如果对被拘押者的拘禁不符合《公约》规定,尤其是不符合第九条时可命令予以释放。在有关案件中,提交人的父亲一直被拘押,直到2001年才被带见法官。虽然到2003年4月提交人的父亲已服刑期满,但他却仍被拘禁到2008年4月才获得释放。提交人的父亲一直没有可能对其拘留决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鉴于缔约国未就此作出任何解释,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九条行为。16

7.7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即他的父亲初期被隔离拘禁了12年并且遭受了酷刑,委员会重申,被剥夺自由的人不得因被剥夺自由而承受任何艰难或限制,他们必须得到人道和尊重其尊严的待遇。由于缔约国未提供关于提交人的父亲在Abu Salim监狱的监禁状况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父亲根据第十条第1款应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17

7.8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父亲在被逮捕之后的审讯时间长达11年,在一次不公开审判后被判处了13年监禁。他从未有机会接触自己的刑事卷宗,军事法院指定了一名律师为其提供协助。委员会还注意到, El Abani 先生只是一介平民,在班加西一审法院担任民事法官,但对他进行审判的却是军事法院。委员会回顾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公约》不禁止由军事法院审判平民,但这种审判只应作为特例处理,并且应当在确实提供第十四条所规定全部保障的条件实施。由军事法庭审判平民的缔约国有责任为其做法提供理由。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必须就涉案人的具体情况说明:普通民事法院不能够审理有关案件;其他变通形式的特别法院或高度警戒民事法院也不适宜承担这项任务;只有诉诸军事法庭,才能确保被告根据第十四条应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18 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就必须诉诸军事法庭的理由作出评论。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由军事法庭对提交人的父亲进行审判并判处其13年监禁,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和第3款(甲)至(丁)项行为。

7.9关于第十六条,委员会重申其已确立的案例法,根据该法律,如果受害人最后一次被看见是由国家当局所控制,同时受害人的亲属争取获得可能的有效补救措施,包括司法补救(《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努力受到系统的阻挠,则故意长期剥夺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可构成拒绝承认受害人在法律面前的人格行为。19在本案中,提交人声称他的父亲1990年4月19日被无证逮捕,并且没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随后他被带到一个不为人知的地方,并在那里遭受了酷刑,之后被关押在Abu Salim监狱。他的家人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均毫无结果,直到2002年才对他正式提出指控、审判和判刑。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父亲在服刑期满之后再次失踪。缔约国当局否认他被拘禁在Abu Salim监狱,但并未进行任何调查,以查明他的下落并将其释放。委员会认为,在不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将提交人的父亲强迫失踪几近12年之久,在此期间剥夺了受害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一行为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

7.10提交人援引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条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所有个人享有可利用、有效和可实施的补救措施,以维护《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委员会重申其十分重视缔约国制定适当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以根据国内法处理有关侵犯权利的指控。委员会提及其有关《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如果缔约国不对侵犯权利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可能会引起对于《公约》的再次违反。20在本案中,委员会获得的资料表明,提交人的父亲没有获得有效补救措施,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它所获得的事实表明存在违反第二条第3款(结合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一道理解)行为。21

8.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它所获得的事实表明,对提交人的父亲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结合第六条第1款和仅结合第七条一道理解)、第九条、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和第3款(甲)至(丁)项和第十六条。这些事实还表明,就提交人、提交人母亲及其兄弟姊妹而言,违反了第七条(结合第二条第3款一道理解)。

9.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措施,包括彻底和有效调查提交人父亲的失踪情况,提供有关调查结果的充分资料,并对提交人父亲以及提交人母亲及兄弟姊妹所受侵权行为伤害给予适当赔偿。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对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强迫失踪和酷刑行为的指控开展彻底调查,并起诉、审判和处罚对这类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22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10.鉴于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表示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并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承诺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采取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措施,因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也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附录

委员会委员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的个人意见

本意见仅涉及与来文可否受理有关的某些法律方面。

该来文是由Abdelhakim Wanis El-Abani (El Ouerfeli)先生代表其本人和他的父亲Wanis Charef El-Abani (El Ouerfeli)先生提交的。Wanis Charef El-Abani (El Ouerfeli)先生在2007年10月15日来文提交之时被关押在监狱中,与其家人没有任何联系,他于2008年4月9日获释出狱。来文还代表提交人的母亲和他的七个兄弟姊妹。

在本案中,无论是在提交来文(为此目的他正式授权律师)之时,还是在其父亲获释之后,儿子作为受害人的诉讼地位并无争议。

父亲作为受害人的诉讼地位也没有争议。在他遭到拘禁期间,作为受害人的诉讼地位没有争议。在他被释放之后,这一点也不存在争议,因为他表示希望就他的案件提交委员会处理的审查程序继续下去。

然而,就提交人的母亲、两个姊妹和五个兄弟而言,就存在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我认为,出于以下两个原因,委员会理应宣布,就他们而言,来文不予受理。首先,是来文的匿名问题。其次,没有委托书。

关于第一个原因,《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任何来文,如系不具名[……]委员会应不予受理”。议事规则第96(a)条载有同样的规定。提交人声称代表其兄弟姊妹行事,为保护之目的不列出他们的姓名和年龄。因此,他决定不透露他的母亲、兄弟和姊妹的姓名,而这一不具名的做法,就其法律能力而言,可能产生某些问题,因此也涉及到与法律诉讼中他们的代表权有关的规则问题。委员会应考虑到不具名与保密这两者的明确区别。不具名无疑则令来文不可受理。根据议事规则第102条第4款,对姓名、年龄和其他具体情况予以保密是可以的,委员会经常注意到这一情况。该条款规定:“在根据上述第3款作出了关于保密的决定后,委员会或根据本规则第95条第1款设立的工作组或根据本规则第95条第3款指定的特别报告员可决定,在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可否受理、是非曲直或审理过程终止的决定之后,呈件和其他资料的全文或其中一部分,例如提交人的身份等,可以继续保密。”

因此,显然委员会忽略了《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匿名的要求,在提交人援用保密规则时,并未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资料。

委员会也未要求确保遵守议事规则第96条(b)款,该条款规定:“提交来文的个人在有足够根据的情况下自称为该缔约国侵犯《公约》规定权利行为的受害者。一般来讲,来文应由有关个人本人或其代表提交;但当有关个人似无法亲自提交来文时,委员会也可以接受由其他人代表所称受害者提交的来文。”

如果提交人被授权代表其母亲及兄弟姊妹行事,那么谁又是成年人和应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呢?如果他们都是未成年人,他是否获得代表其兄弟姊妹的合法授权呢?本案卷宗中没有任何授权书或其他任何以代表身份行事的授权。其中也没有就议事规则第96条(b)款所提到的“无法”作出任何解释。提交人的辩护律师在委员会审议该来文前一天送交的一个信函中表示,他未能获得提交人的七个兄弟姊妹的授权书,部分原因是他们害怕遭到当局的报复。这就是“他[提交人]为了保护之目的,不想在审理程序中提及他们姓名的原因”。辩护律师还表示,“无论对错与否,我们所接触的人大多都认为他们受到警方监视,其电话被监听,电子邮件被拦截”。简言之,这些理由虽未直接涉及议事规则第96条(b)款规定,但却更多地属于超然法而非法律本身。很可能是因为他知道解释的限度,只要辩护律师认为“来文只可视为代表提交人和父亲,即受害人”。

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认为,就母亲和兄弟姊妹而言,该来文也可予以受理。对这一法律上有问题的立场,我不能接受。尤其是这很可能会鼓励更多人提出共同诉讼,对这一做法《任择议定书》不予承认。

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签名)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委员会委员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先生的个人意见

1.我同意委员会对Mr. Abdelhakim Wanis El Abani 先生针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提交的第1640/2007 号来文的结论,并投了赞成票。不过,我认为还必须说明我对一个问题的一些想法,很遗憾,在这个问题上我与委员会大多数人的意见有所不同。有关问题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框架下的军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关于第1640/2007 号来文的裁决第7.8段指出,委员会“忆及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公约》不禁止由军事法院审判平民,但这种审判只应作为特例处理,并且应当在确实提供第十四条所规定全部保障的条件实施。由军事法庭审判平民的缔约国有责任为其做法提供理由”。

3.我必须明确地说,第32号一般性意见在这一点上未得到适当贯彻。在有关El Abani 案件的决定中,委员会存在明显的疏漏,未指出由军事法庭审判平民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也未纠正人权法方面的倒退行为。

4.的确,如委员会所说,“《公约》不禁止由军事法院审判平民”,但这难道就意味着允许这一做法吗?仔细研读第十四条,即可看出《公约》甚至都未暗示军事司法有可能适用于平民。第十四条保障获得诉诸司法和正当程序的权利,其中并无一处提到军事法庭。各国在许多情况下(总是对人权产生消极后果)都赋予军事法院以审判平民的权力,但《公约》并未触及这一问题。

5.委员会起草第32号一般性意见采用的推论应当恰恰相反:由军事法院审判平民是行使职权方面的一个特例(在军事管辖权范围内审判非军事人员),此外审判是在特殊管辖权范围内实施(对普通司法而言,军事司法是例外),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双重行使职权,在《公约》中应已有此种明确规定,以确保与《公约》规定相符,因为这种审判显然剥夺了平民接受其所谓天然法官审判的权利。.

6.不要忘记,对于权利的例外和限制(本案中对作为获得诉诸司法和正当程序的权利一部分的由“天然法官”审判的权利的限制)的解释也必须有一定限制性,不得轻易被视为与《公约》相符。

7.如果委员会明确指出《公约》不允许由军事法庭审判平民,而不只是简单地说《公约》不禁止此种审判,这一做法恐怕要合理得多。

8.这样讲并不是说――委员会的作用也不是――在解释《公约》时要考虑到缔约国方面实际上涉及业已证明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实际做法,而是要帮助缔约国符合适当程序现代标准,并明确指出必须酌情修订国内法,使之与《公约》相一致。

9.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至今,军事管辖权在世界各地的适用无不带来悲剧性的结果,无一例外,它意味着牢固确立对被指控犯有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军事人员有罪不罚现象。此外,对平民适用军事刑事司法时,就是根据为各种侵权行为所损害的诉讼请求进行定罪,其结果,不仅辩护的权利成为一种幻想,所获证据大多也都是刑讯逼供的产物。

10.《公约》不禁止军事法庭,其本意也不是要取消军事法庭。然而,军事刑事司法这一管辖权,必须保持在合适的限度之内,才能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属人管辖权,即军事司法应仅适用于现役军事人员,不得适用于平民或退役军人;属事管辖权,即军事司法应有权审判违纪行为,不得审判普通罪行,当然也不得审判侵犯人权行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军事管辖权才可能与《公约》相符。

11.第32号一般性意见是有关适当法律程序权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但对这里所讨论的问题却适用不当。该意见通过至今已有三年时间,委员会应采取步骤纠正这一概念,即军事法庭可以审判平民;委员会现有立场与国际人权保护现代标准以及对此问题最开明的学说都是格格不入的。

12.委员会没有必要仅仅为考虑到人权保护制度方面的发展情况就起草一项新的一般性意见,以推动这一具体问题上的人道做法。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即委员会所审查的案件类似El Abani 一案,涉及事法庭审判平民问题)和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出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也提供了适当的机会,以履行这一必不可少的法律任务,从而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13.一旦立场得以转变,缔约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必将本着善意修订其国内立法,而对于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平民这一状况,历史终将翻过这极不光彩的一页。

14.纵观历史,委员会为国际人权法做出了显著贡献,并为其他国际和区域管辖权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然而,在本意见所涉及的这一问题上,委员会的做法却恰似背道而驰。

15.正如从数千例案件中所看到的,令人遗憾的是El Abani一案又同样如此,取消可审判平民的军事管辖权仍然是一个未决问题,亟待人权事务委员会给予明确和适当的回应。

费边·奥马尔·萨尔维奥利(签字)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