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9/D/1369/200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9 August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九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

意见

第1369/2005号来文

提交人:

Felix Kulov(由律师Lyubov Ivanov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04年11月11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05年2月24日转交缔约国(未作为文件分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7月26日

事由:

对反对派领导人进行不公正审判、非法拘留后定罪

程序性问题:

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立即见律师的权利、非法的限制行动措施、推定无罪、盘问证人、言论自由。

《公约》条款:

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1、第3和第4款;第十四条第1、第2款、第3款(甲)至(戊)项及第5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五条(甲)项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2010年7月26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关于第1369/2005号来文的意见。意见全文附于本文件。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九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369/2005号来文的意见 **

提交人:

Felix Kulov(由律师Lyubov Ivanova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吉尔吉斯斯坦

来文日期:

2004年11月11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7月26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以Felix Kulov先生的名义,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369/2005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来文提交人Felix Kulov先生,吉尔吉斯斯坦国民,1948年出生,来文提交时正在吉尔吉斯斯坦的一座监狱服刑。提交人称,自己是吉尔吉斯斯坦侵犯他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1、第3和第4款;第十四条第1、第2款、第3款(甲)至(戊)项和第5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五条(甲)项享有的权利的受害者。《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月7日对吉尔吉斯斯坦生效。提交人的代理律师是Lyubov Ivanova。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在来文中称,自己是吉尔吉斯斯坦反对派政党的成员和领导人之一。1990年以来,他曾任内政部长、副主席、国家安全部部长、Chuysk省省长及首都比什凯克市市长。1999年3月,他辞去比什凯克市市长的职务,成立了政党“Ar-Namis”(尊严党)。该党公开批评总统的政策,并提出与之不同的国家改革措施。他因此遭到迫害。

2.2 2000年2月,Kara-Buurinsk选区的人民推举他参加议会选举。提交人确称,他实际上在选举第一轮中当选,但选举中的欺诈行为导致他败给了一位支持政府的候选人。2000年3月12日,提交人宣布决定在2000年10月的选举中竞选总统。2000年3月22日,他被安全部门逮捕。据称,逮捕行为在Kara-Buure区和比什凯克引发了抗议示威。2000年4月4日夜,约500名警察武力驱散了“绝食人群”,逮捕了九人并对他们处以行政罚款。

2.3 据称,逮捕提交人的是原国家安全部(现国家安全局)第二调查司司长,罪名是1997至1998年任公职期间有在任违规行为。经副总检察长批准,对提交人进行了审前拘留。检察长批准予以审前拘留时他未被带见该检察官,他也未被带见法官或其他有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

2.4 提交人就国家安全局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审前拘留决定提出上诉,但上诉被驳回。他随后向比什凯克的Pervomaisk区法院提出上诉。据称,法院于2000年3月30日在提交人及其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了上诉,确认了将其拘留的决定。提交人请求最高法院对其拘留进行监督(nadzor)复审。最高法院于2000年4月5日驳回了请求。此外,提交人的律师数次向比什凯克军事法院请求释放提交人,均无效。

2.5 2000年8月7日,比什凯克军事法院宣告提交人无罪。2000年9月11日,吉尔吉斯斯坦军事法院撤销了该判决,并将案件退回重新审查。2000年9月16日,提交人的律师就吉尔吉斯斯坦军事法院的决定根据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00年9月20日,由最高法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驳回了复查的请求。

2.6 2001年1月22日,比什凯克军事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定提交人任公职期间有在任违规行为,判其在严格监管制监狱监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还剥夺了其“总参谋长”的军阶。重审时未提出新证据,第二次判决与宣判无罪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完全相同。

2.7 提交人及其律师就这一判决向吉尔吉斯斯坦军事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01年3月9日驳回了上诉。2001年7月19日,最高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及其律师根据监督程序提出的申诉。提交人随后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宣布法院关于他的决定违宪。2002年6月11日,宪法法院驳回了宪法复查的请求。

2.8 提交人称,他在上述所有上诉中称,他的以下权利受到了侵犯:由合格、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判的权利;被推定无罪的权利;作为被告的权利,包括传唤他这方面的证人的权利。他还称自己由于政治原因受到歧视。

2.9 最高法院于2001年7月19日审理了提交人的上诉之后,2001年7月26日,提交人再度受到指控,罪名是1993至1999年在任期间有违规行为。此时提交人已被拘留,但法院于2001年7月26日又宣布了新的将其审前拘留的决定,该决定得到了副总检察长批准。这次,提交人仍未见到该检察长,也未见到法官或有权行使司法权利的人员。他决定不再就审前拘留的决定提出上诉,因为任何法律渠道都无效。

2.10 2002年5月8日,Pervomaisk区法院(比什凯克)认定提交人在任期间有违规行为,判其十年监禁(考虑到上次判决中未满的刑期),并处没收财产,刑满后三年内不得在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担任任何职务。

2.11 提交人就这一判决向比什凯克市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02年10月11日驳回了上诉。提交人随后向最高法院申诉。2003年8月15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他提出的监督司法复查的请求。

2.12 提交人在向比什凯克市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诉中称,他的以下权利受到了侵犯:由合格、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判的权利;被推定无罪的权利;作为被告的权利。

2.13 最后,第三起控告他的刑事案件于2001年2月6日立案,罪名是1994至1995年在任期间有渎职行为。

2.14 2001年2月6日,提交人在拘留期间受到新的指控,法院再度选择了拘留这一形式限制其行动的措施,而事实是他此时已被拘留,本来文提交之时他仍在拘留之中。2001至2003年,经总检察长办公室批准,国家安全局调查司不断延长其拘留时间。提交人一再就延长其预防性拘留的决定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申诉,称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但所有申诉都被驳回。没有必要向法庭上诉,因其无效。

申诉

3.1 提交人称,他是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受害者,因为他于2000年3月22日至8月7日一直关押在国家安全局大楼,2001年1月22日至2003年4月再度关押于该处(后被转往一处监狱)。他在拘留期间不得进行任何通信和交流,即他在押期间与外界无任何联系,实际上受到了单独监禁。他的妻子和亲人几次试图探视都未获准。提交人援引了人权委员会第1997/38号决议第20段,委员会在该段中称,延长预防性拘留并剥夺通信和交流的权利可能构成酷刑行为,且这种做法本身可能构成一种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提交人还引用了Mukong诉喀麦隆的第458/1991号来文中关于单独监禁的委员会判例。

3.2 据称,存在违反第九条第1款的行为,因为提交人于2000年3月22日被捕时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他被怀疑要阻碍调查或逃脱。提交人称将其拘留的决定不合法,因为调查人员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有意逃脱或阻碍问讯。他称,2000年及2001至2002年对他进行的候审羁押不合理,且在他这一案件中不必要。

3.3 提交人称,他根据第九条第3款(与第二条第1和第2款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检察官,即行政部门的代表,于2000年3月22日在他缺席的情况下确认了调查人员将他审前拘留的决定,且他没有被带见法官或法律规定有权行使司法权利的其他官员。2000年3月30日,区法院驳回了对检察官决定的上诉,同样是在提交人缺席的情况下。此外,最高法院称刑事调查尚未结束,拒绝审理提交人就受到拘留提出的申诉。

3.4 提交人称,还存在违反第九条第1款的行为,因为他被判处十年监禁是由于法庭对其刑期计算有误。提交人称,法院将刑期合并时出现了错误,没有计入他审前拘留的时间。这导致他在2005年11月12日之后才有可能获释,已经过了总统选举的日期。

3.5 据称,提交人在第三个控告他的案件立案后,自2001年2月6日起,被关押在一处调查拘留中心,这违反了第九条第4款。2001至2003年,经检察官批准,调查人员数次延长他的拘留时间,但未进行任何司法控制。

3.6 提交人还称,他是违反第十四条第1款的受害者,因为他的案件由军事法院不公开审理,这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及适用的本国法律。国际监督人员及他所在政党的成员都不得进入法庭。法院称,这是由于法庭空间有限。但提交人称,举行庭审的军事大厅可容纳数百人。他称,调查方面将其案件卷宗列为机密文件,对此法院未给出任何原因。他还称法官有偏见,仅用三个小时就完成了长达63页的判决书。他提出了补充专门意见、补充调查及法官回避的请求,法院对此不予理会。指控他的罪名是在任期间违规,但案件却由军事法院审理。他还称,军事法院不符合关于独立的各项标准。

3.7 提交人称,他被推定无罪(第十四条第2款)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他卸任比什凯克市市长后,官方立即开始迫害他,并利用国家媒体将他塑造成罪犯。据称,《腐败》这部纪录片的制片及出资方是总统办公厅,片中国家安全局副局长就提交人受到的指控作了解释,并在调查结束前出示了据称证明提交人有罪的证据。该片在国家电视台及俄罗斯的NTV电视台播放了若干次。一些俄罗斯记者获准研究刑事案件的卷宗,据称他们后来利用这些资料撰写了批判提交人的文章。

3.8 提交人还指控称,存在违反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的行为,因为只给他的律师有限的时间研究对他不利的证据。几位律师请求给他们更多时间准备辩护,但据称检察院和法院对他们的请求置之不理。几位律师不能摘录或复制案件卷宗,只能在国家安全局或法院查阅卷宗。提交人在拘留期间无法单独咨询其律师,只能用对讲机通话。他与律师进行通话的场所冬天很冷,还安装了监听装置。

3.9 提交人称,还存在违反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的行为,因为他两次被判在任期间有违规行为,本来文提交时,第三轮刑事诉讼程序仍未结束,罪名与前两次相同。他的律师数次请求将三案合并,一道审理,但法院拒绝合并案件,为的是令他看似危险惯犯。这侵犯了提交人立即接受审判的权利。

3.10 提交人称,调查期间及在法庭上,他要求请来自俄罗斯的律师代理其案件。《辩护法》的规定及俄罗斯联邦和吉尔吉斯斯坦之间的协议许可这种做法,但由于他是外籍人员,这一请求遭到拒绝。为参与提交人的案件并阅读案件卷宗,几位律师需获得国家情报局批准,为此他们需提交完整简历,并填写一种专门表格。诉讼程序中,起诉其中一位律师的刑事案件立案,罪名是散布国家机密,据称这削弱了提交人的辩护。他还提出,这名律师自一开始就参与了诉讼程序,在比什凯克市法院举行庭审时,该律师患病,因此请求推迟庭审。但法院无视这一请求,称提交人还有一名律师。但那名律师不熟悉案件卷宗。提交人认为,以上行为构成了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特别是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

3.11 提交人称,自己不能在法庭上盘问对方的证人,因为法院拒绝传唤这些证人,且未就此说明理由,这违反了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他称庭审记录可以证明他提出了请求,但他得不到许可,无法复制庭审记录。

3.12 按照最高法院的监督(nadzor)程序审理提交人的案件时,有一名检察官参加,但提交人及其律师都不在场。提交人称,根据《宪法》第88条及《刑事诉讼法》第42条,他有权参加庭审。他就此提出申诉,但法院不予理会。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

3.13 提交人称,存在违反第十五条的行为,因为他无故被认定在任军队领导人期间犯有“滥用职权”罪,而调查中并未指控他犯有这一罪行。控他有罪的依据是《刑法》第177条第2段,但2001年1月22日的判决却根据《刑法》第266条第1段判他有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这种重新进行法律定性是不合法的。他还称,在判决之时,第266条第1段中所述行为已不再构成违反《公约》第十五条的罪行。此外,根据《刑法》第169条控告他的罪名中,有一项并没有预见1960年《刑法》先前版本中的一个犯罪要件,因此提交人称,他因一项在定罪之时现行《刑法》中不存在的一项罪行而被定罪。

3.14 最后,提交人称,存在违反第十九条第1和第2款及第二十五条(甲)项的行为,称自己被捕、被控罪及判刑完全是出于政治原因,因为他批判现行体制,也是为了不让他参加总统选举。他还称,这一点得到了国际人权联盟和其他组织的证实。他作为政治犯获得了萨哈罗夫“见解自由”奖提名。

缔约国的意见

4.1 2005年6月20日,缔约国表示,最高法院2005年4月6日的决定确认,比什凯克军事法院于2000年8月7日宣告提交人无罪。还表示,已撤销了军事法院2000年9月11日的决定,以及比什凯克军事法院2001年1月22日的决定、军事法院司法委员会2001年3月9日的决定和最高法院2001年7月19日的决定。

4.2 此外,最高法院2005年4月11日的决定撤销了Pervomaisk区法院2002年5月8日的判决、比什凯克市法院2002年10月11日的决定及最高法院2003年8月15日的决定,原因是提交人的行动中无犯罪要件。

提交人的评论

5. 2005年8月6日,提交人确认,最高法院2005年4月6日和11日的决定宣告他无罪。但他称,《公约》规定他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一点并不受这些决定的影响。最高法院并未根据案情审查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及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制度的弱点,也未采取措施为他提供有效保护手段。

缔约国的进一步评论

6.1 缔约国于2010年3月23日重申之前的陈述,称提交人被宣告无罪,已撤销其判决及其后所有确认其判决的司法决定。

6.2 缔约国还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6条第2段及第225条第2段,因无犯罪要件而宣告无罪或撤销判决意味着被定罪者无罪,应向其提供完全恢复的手段,包括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2条,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确认同一事项没有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7.3 由于没有资料说明宣告提交人无罪的理由,委员会无法认定他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就此提出关切。

7.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存在违反第十九条第1和第2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甲)项的行为,理由是他被捕、被控罪并判刑完全是出于政治原因,因为他批判现行体制,也是为了不让他参加总统选举。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提供足够详细的资料说明其申诉,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就受理目的而言,其申诉证据不足。

7.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存在违反第十五条的行为,因为他由于一项在调查期间并未受到指控的罪行被判有罪。其行为的法律定性由《刑法》第177条第2段(滥用职权)变更为《刑法》第266条第1段(军方人员滥用职权)。他称,这种法律定性变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64条。他还称,在作出判决时,第266条第1段中所述行为已不再构成犯罪。又称,他还根据《刑法》第169条受到指控,该条没有预见1960年《刑法》第87条中的犯罪要件。因此提交人称,其罪行在定罪时现行的《刑法》中并不存在。但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未提供充分的详尽资料,说明前《刑法》第87条与其案件的相关性,也未能证实其说法,即原《刑法》第266条第1款的适用不合法。在没有任何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决定,就《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之下的受理目的而言,根据第十五条提出的指控证据不足。

7.6 关于违反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的指控,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解释他为何认为违反了该条规定。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其指控证据不足,不可受理。

7.7 关于与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1、第3和第4款相关的申诉,结合《公约》第二条第1和第2款;及第十四条第1、第2款、第3款(乙)至(戊)项及第5款,委员会认为,就受理目的而言,申诉得到充分证实。因此,委员会宣布这些申诉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

8.1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当事方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向其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8.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七条申诉称,提交人于2000年3月22日至8月7日以及2001年1月22日至2003年4月在国家情报局大楼拘留期间不得进行任何通信和交流,与外界没有任何联系。对这一指控缔约国未发表意见。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禁止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建议缔约国规定禁止单独拘留,并指出,将被拘留者或囚犯完全隔离可能构成第七条所禁止的行为。鉴于上述原因,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受到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8.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九条第1款提出的指控,提交人称,将其拘留的决定不合法,因为调查人员没有证据表明他有意逃脱或阻碍调查。他还称,法院计算其刑期时将几个刑期错误地合并,未计入他审前拘留的时间。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还押候审在所有情况下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此外,还押候审必须在所有情况下是必要的,例如为防止逃走,干扰证据或重新犯罪。缔约国没有证明本案中有这些因素。在无任何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

8.4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九条第3款提出的申诉,结合第二条第1和第2款一并阅读,申诉称,将其审前拘留决定的是由检察官,即行政部门的代表,依据国家法律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做出的,并且他没有被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任何信息,说明该检察官具有《公约》第九条第3款所指的“经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所需的体制客观性和公正性。在这些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的事实表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3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8.5 提交人还称,存在违反第九条第4款的行为,因为据称第三起控告他的案件立案后,自2001年2月6日起,他被关押在一处调查拘留中心。据称,2001至2003年间,调查人员经检察官授权,数次延长其拘留时间,但未进行任何司法控制。据称,提交人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出上诉但被驳回。提交人称没必要向法院上诉,因其无效。对此说法缔约国未作评论。在无任何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侵犯《公约》第九条第4款的行为。

8.6 提交人称,他是违反第十四条第1款的受害者,因为他的案件由军事法院不公开审理,调查方面未给出任何原因就将其案件卷宗列为机密文件,且长达63页的判决书在三小时内写就,这使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疑问。他还称,军事法院不符合独立性的标准。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法院须在适当范围内提供充分手段让感兴趣的公众参加庭审,应考虑到公众对案件的潜在兴趣、口头审讯的期间及公开的正式请求何时提出等方面。对此指控缔约国未作评论。在这些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审判不符合十四条第1款的要求。

8.7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违反推定无罪原则的指控:据称主管部门利用国家媒体将其刻画为罪犯;只给他的律师有限的时间研究证据,还“设障”阻碍他们查阅检察机关提供的补充证据;他已经两次因在任期间违规行为被判刑,但本来文提交时第三轮刑事诉讼程序仍在进行,罪名与前两次相同;他请求由来自俄罗斯的律师代理案件,法律允许这种做法,但法院对请求不予理会;国家情报局又增加了障碍,阻碍律师参与提交人的案件;最后,他在庭上不能盘问对方证人,因为法院拒绝传唤证人且未说明原因。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就任何一项指控作出评论。在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应对提交人的指控予以应有的重视,并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第3款(乙)、(丙)、(丁)和(戊)项的行为。

8.8 提交人称,最高法院根据监督(nadzor)程序审理其案件时,有一位检察官到场,但他本人及其律师都不在场,对此,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刑事诉讼法》,受指控者是否参加监督审查程序的庭审由法院决定,但缔约国未能解释为何不许提交人及其律师参加最高法院的程序。在无任何其他材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段的行为。

9.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1、第3和第4款;以及第十四条第1、第2款、第3款(乙)、(丙)、(丁)、(戊)项及第5款。

10.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支付足够的赔偿,以及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公约》第七条确定虐待提交人的责任。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1.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