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9/D/1225/200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8 August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九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

意见

第1225/2003号来文

提交人:

Olimzhon Eshonov(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已死亡儿子Orif Eshonov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3年9月8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03年11月2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7月22日

事由:

据称拘留中酷刑造成可疑死亡

实质性问题:

生命权;残忍、不人道或有损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有效补救办法

程序性问题:

诉求证据不足

《公约》条款:

第六条第1款本身以及与第二条一起考虑;第七条本身以及与第二条一起考虑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2010年7月22日,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关于第1225/2003号来文所附委员会意见案文。

[附件]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九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225/2003号来文的意见 * *

提交人:

Olimzhon Eshonov(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及其已死亡儿子Orif Eshonov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3年9月8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7月22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Olimzhon Eshonov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225/2003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1 来文提交人是Olimzhon Eshonov先生,乌兹别克国民,1932年生,是Orif Eshonov先生的父亲,Orif Eshonov先生也是乌兹别克国民,1965年生,大概在2003年5月15日羁押期间死亡。提交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他的儿子行事,认为乌兹别克斯坦侵犯了他儿子以及他本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来文似乎还就关于提交人儿子在《公约》第六条第1款本身以及该条与第二条一并解读之下引起问题。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2月28日对缔约国生效。

1.2 2004年1月22日,缔约国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委员会与案情分开单独审查来文可否受理问题。2004年2月11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决定与案情一道审查来文是否可以受理。

提交人提出的事实

2.1 2003年5月6日,据称提交人的儿子在散发Hizb ut-Tahrir传单时被国家安全局人员逮捕,被拘押在卡尔希市内政部。Kashkadarya地区国家安全局在当日根据《刑法典》第159条第一部分(试图推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秩)对提交人的儿子和七名其他人士提起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相反,并未在24小时之内通知提交人他的儿子已被逮捕。2003年5月16日,提交人获悉他的儿子已经死亡,尸体交给家人埋葬。2003年5月17日,在大约30名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提交人的儿子被埋在Yangiyul家乡。

2.2 根据Kashkadarya地区卫生部法医处进行的专家检查结果,提交人的儿子在2003年5月12日死于Kashkadarya地区医疗中心抢救部。但提交人指出,根据他所掌握的信息,他的儿子死于2003年5月10日,他的尸体停放在医疗中心太平间四天。

2.3 提交人向委员会呈递了若干张他儿子尸体的验尸照片,这是他在儿子的尸体交给家属后拍照的。他指出,这些照片证实,除尸斑大量充血外,他儿子的尸体还显示大块红斑,双手中指附近凝结血块,双手明显肿胀,大量抓痕和皮肤伤。此外,根据Kashkadarya地区卫生部法医处签发的2003年5月30日第45号正式法医报告,共有7根肋骨断掉:身体右侧第8和第9根肋骨,左侧第6-11根肋骨。他指出,2003年5月15日的验尸检查报告和2003年5月30日第45号正式法医报告均未记录他儿子身体上所有可见受伤之处。

2.4 2003年5月20日,提交人向总统行政管理部门请愿,要求对其儿子的死亡进行调查。这份请愿书先送交检察长办公室,随后送到Kashkadarya地区检察官办公室。Kashkadarya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于2003年6月18日致函提交人,通知他卡尔希市检察官办公室对其儿子的死亡进行了调查,并于2003年5月31日决定,由于各方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部分,不提起刑事诉讼。

2.5 提交人于2003年5月29日向检察长请愿,要求对其儿子的死亡进行调查。检察长办公室于2003年6月30日致函提交人,告知他由于其儿子的健康状况恶化,于2003年5月13日从卡尔希市内政部转至Kashkadarya地区医疗中心,尽管对其施以医疗协助,但他仍于2003年5月13日在该医疗中心急救部死亡。根据卡尔希市检察官办公室开展的调查和正式法医报告,提交人的儿子因高血压引起脑出血死亡。在提交人儿子尸体上还发现体内肋骨骨折,这是由于死前施行心脏起博按摩,与其儿子死亡无关。负责本案的医生认为,由于起博按摩造成骨折,还引起血液外流进入软组织。为了核实医生的论点,确定他儿子死亡的原因,安排了综合法医检验,并恢复了案件的调查。

2.6 2003年6月23日,提交人向检察长提交了另外一份请愿书,请求总检察长不再拖延,开始调查。Kashkadarya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于2003年8月15日致函通知提交人,该办公室于2003年6月11日撤销卡尔希市检察长办公室2003年5月31日关于不提起刑事诉讼的裁决,并将此案发回卡尔希市检察官办公室进行补充调查。根据综合法医检验报告,该调查确定,提交人的儿子患三度高血压、慢性肾盂肾炎、慢性肺炎和慢性贫血。Kashkadarya地区医疗中心及时检查出这些疾病,并对提交人的儿子施以适当充分的医疗协助。死者脑出血和脑部血液急性感染造成脑肿和昏迷,并因其他慢性疾病而恶化。因此,尽管提供了专业医疗协助,仍无法挽救他的生命。2008年8月4日,卡尔希市检察官办公室再次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部分的规定,不提起刑事诉讼。同一天,Kashkadarya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确认了这一决定。

2.7 提交人认为,根据2003年5月30日第45号官方法医报告,他的儿子2003年5月13日从卡尔希市内政部转至Kashkadarya地区医疗中心之前,在2003年5月10日至13日期间多次接受医疗协助。特别是2003年5月10日,在卡尔希市内政部所在地为他的儿子施行紧急医疗协助,并于2003年5月11日在卡尔希市内政部以及随后在Kashkadarya地区医疗中心也施以紧急医疗协助。2003年5月13日,在卡尔希市内政部以及随后在Kashkadarya地区医疗中心再次接受紧急医疗协助。2003年5月12日,提交人的儿子被送回卡尔希市内政部。2003年5月13日,在卡尔希市内政部以及随后在Kashkadarya地区医疗中心再次给予紧急医疗协助。提交人认为,他儿子健康状况危重对医务人员显而易见,对其儿子提供医疗协助的方式本身就构成酷刑。提交人提请委员会注意这一事实,即在2003年5月11日,他的儿子作了胸部X光检查,X光报告注明“没有发现肋骨骨折”。2003年5月13日,他又作了脑颅X光检查,X光报告注明“没有发现头骨骨折迹象”。他提出,上述X光透视报告中的记录是缔约国当局企图掩盖当时已经存在骨折的情况。

2.8提交人指出,他的儿子在2003年5月6日被国家安全事务人员逮捕前没有罹患任何慢性疾病。为支持他的这种说法,提交人提供了Yangiyu市成年人门诊部回复法律援助协会2003年6月18日代表提交人提出要求签发的医疗证明(无日期)副本。医疗证明上写着提交人的儿子没有在Yangiyu市成人门诊部就诊过,也没有登记作任何常规体检。

2.9提交人提供了人权观察2003年4月4日“乌兹别克斯坦羁押中死亡”简报副本,该简报叙述了六个据称因酷刑造成死亡的疑案。他认为,他儿子的死部分由于缔约国执法人员涉嫌酷刑而有罪不受处罚,这也显示在对政府控制之外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士中间进行恐吓的趋势。

申诉

3.1提交人指出,他的儿子死于酷刑,他在执法人员审讯过程中遭受酷刑,缔约国当局调查不当,企图掩盖其工作人员犯下的罪行。因此,他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和他儿子根据《公约》第七条的权利。

3.2提交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9条的规定,应在10天内就是否提起刑事诉讼作出决定。就提交人的案件而言,执法人员没有遵守这些程序上的期限,而这又导致侵犯其根据《公约》第二条得到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的权利。

3.3虽然提交人没有明确援引这项条款,但关于他儿子因酷刑死亡的诉求似乎还就其儿子的情况提出了《公约》第六条第1款单独以及与《公约》第二条一并解读的问题。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2003年12月15日指出,提交人的儿子因涉嫌犯有根据《刑法典》第159条第1部分的罪行于2003年5月6日被逮捕,并于2003年5月9日被羁押。在律师在场被审问时,提交人的儿子没有否认他在散发传单,并在2003年5月9日Kashkadarya地区副检察官明确询问时解释说,他在被逮捕后没有遭受非法手段。据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儿子的这一证词正式记录在审讯报告中。

4.2提交人的儿子被关押在卡尔希内政部临时拘留所。2003年5月10、11和13日,他血压急剧上升,不得不在Kashkadarya地区医疗中心住院治疗。他被诊断为二度高血压、一级高渗危险、严重肺哮喘、慢性肾功能不全、严重贫血、慢性支气管炎和肺炎。尽管提交人的儿子接受了医疗援助,但仍于2003年5月15日死于该医疗机构。

4.3 根据卡尔希市检察官办公室授权的法医报告,提交人的儿子因高血压死亡,高血压导致大脑血液循环失常和脑出血。没有发现身体有受伤害的痕迹。法医检查报告的结论得到为提交人儿子治疗的医生以及其他资料的证实。Kashkadarya地区国家安全局和卡尔希市内政部门官员分别受到Kashkadarya地区国家安全局和内政部的调查,结论认为,执法人员没有犯下非法行为。为此,卡尔希市检察官办公室于2003年5月31日决定不就此案提起刑事诉讼。2003年6月11日,Kashkadarya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撤销了这一决定,目前正在进行调查。

4.4缔约国于2004年1月22日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其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七条提出的诉求。缔约国认为,根据提交人的请愿书,总检察长办公室已经撤销Kashkadarya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并于2003年9月9日下令进行新的调查和综合法医检查。提交人在向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请愿书中主要请求挖出他儿子的尸体进行更多的医疗检查。由“杰出和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的特别法医委员会对医疗材料进行了彻底的审查,认为没有必要挖出提交人儿子的尸体。因此,Kashkadarya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于2003年9月30日再次决定不对此案提起刑事诉讼。在未具体说明的某日,检察官办公室确认了这项决定。

4.5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就《刑事诉讼法》第329条(见上文第3.2段)的内容提供了误导信息,指出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只在具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可提起刑事诉讼。缔约国还称,检察官办公室撤销Kashkadarya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决定是有效运用《刑事诉讼法》第329条的范例,作出这项条款规定本身就是确保对个人的法律保护。

4.6 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诉求,缔约国提及法医报告、提交人儿子及其狱友的证词来支持其论点,认为提交人的儿子从未受到执法人员和医护人员的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待遇。缔约国还辩称,提交人关于执法人员有罪不罚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指控以及他提到其他人羁押中死亡不正确,因为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程序并不涵盖指控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案件。缔约国还指出,在2001至2002年,裁定若干执法人员犯有对被羁押人实行不人道待遇并造成其死亡的罪行,判处长期监禁。在2003年8月修正了《刑法典》第235条,旨在明确禁止酷刑和不人道的待遇,并规定这种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这些修正于2003年9月生效。

4.7 关于事实,缔约国重申法医报告结论,认为发现死者尸体上七根肋骨体内骨折是因为抢救心脏按摩,与其死亡无关。缔约国还指出,根据卡尔希市内务部临时拘留所2003年5月6日执班人员(档案中提供了姓名)的证词,提交人的儿子最初说自己是Akmal Khakimov先生,他与其他两人关在同一牢房。这名警官还证实没有对提交人的儿子使用武力,他2003年5月11日被送往医院是因“狂犬病”。这一证词得到卡尔希市内务部临时拘留所其他四名警官(档案中提供了姓名)的证实。与提交人的儿子关押在同一牢房的六个人写信解释或提供证词,证实提交人的儿子没有向他们抱怨自己健康问题或受到酷刑的事实,并说他没有身体受到伤害的迹象。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提交人在2004年4月5日和20日评论了缔约国的意见。他指出,缔约国关于他儿子患有多种疾病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他提到Yangiyul市成年人门诊部出具的医疗证明(见上文第2.8段),解释说,在乌兹别克斯坦,所有罹患高血压和哮喘病的人,尤其是严重病患,都登记并定期体检。因此,如果他的儿子的确患有这些疾病,缔约国应该可以提交足够的诊疗记录以支持其主张。

5.2 提交人重申其最初的主张,认为正如向委员会提交的照片所证实,他儿子尸体上多处受伤与缔约国当局作出的解释不相符。他特别指出,心脏按摩通常是在心脏部位(第3和第4根肋骨)施行,而他儿子尸体上所有七根折断的肋骨远比心脏部位要低,可能受到击打。手的肿胀也许因他指甲下大概用钢针等硬物用力扎刺造成。提交人称,在下葬前,他注意到儿子指甲下面肉体组织受到损害。此外,提交人怀疑他儿子的某些器官,特别是大脑可能已自体内取出,借以掩盖头部被击打的痕迹。提交人坚持要从墓中挖出儿子的尸体,以客观证实他的指控。

5.3 提交人指出,他不相信那些向他儿子提供所谓医疗援助的医生的结论,也不相信“杰出有经验的专家”的结论。他称,独立的医生或专家绝不可能注意不到他儿子身体上所有受伤之处,因此得出此种结论,有关医生和专家或者与执法实体并非独立,或是对他们施加了压力。他还补充说,根据法医报告,在仅只几天之内就多次对他儿子施行紧急医疗援助,在如此健康状况下,独立的医生不应该允许他再被审讯。

5.4 提交人指出,他关于《刑事诉讼法》第329条的诉求是基于执法人员没有遵守是否就其儿子死亡提起刑事诉讼作出决定程序期限。

5.5 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援引的书面解释信和他儿子狱友的证词可以在执法人员压力下或作为减刑或其他特赦条件的交换来取得。

补充意见

6. 2007年12月19日,除重申其先前的论点外,缔约国还指出,死者的疾病得到法医报告的证实,不能排除提交人的儿子知道自己罹患有关疾病,但未登记定期体检,或在Yangiyul市成年人门诊部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登记。至于提交人称他儿子身体多处受伤与缔约国提供的解释不符的说法,缔约国指出,最初的法医检查结论得到2003年7月1日第17-Com号综合法医检查报告的证实。

7. 2008年1月15日,缔约国2007年12月19日提交的意见转交给提交人评论。2009年2月16日和2009年9月29日发出评论意见提醒函,没有收到回复。

委员会需要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委员会必须在考虑来文中的任何指称之前按照其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来文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是否可以受理。

8.2 委员会注意到,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甲)项的要求,没有按照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争端程序在审理同一事项。在没有任何缔约国反对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8.3 缔约国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异议,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其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七条提出的诉求。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提出的论点与来文的案情密切相关,应在审查来文案情时审议。委员会认为,为受理目的,提交人充分证实了其诉求,因为他们似乎提出《公约》第二条;第六条第1款;及第七条下的问题,宣布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

9.1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并根据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 关于提交人认为其儿子被任意剥夺生命的诉求,委员会回顾了其有关生命权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1982年),其中申明,这一条中郑重记载的权利是一项最重要的权利,即使在国家的生存受到威胁的社会紧急状态下也不允许克减。在这一点上,委员会认为,在任何形式下的羁押中死亡都应视为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的初步证据,应该彻底、迅速和公正地进行调查,来证实或辩驳这种推测,特别是亲属或其他可靠报告认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9.3委员会指出,在本案中,如缔约国所证实(见上文第4.7段),提交人的儿子在2003年5月6日被国家安全局警员逮捕,他当天没有抱怨自己有健康问题。提交人认为,他的儿子被拘押前健康良好,没有发现他儿子患有任何疾病。九天之后,即2003年5月15日,他儿子死在Kashkadarya地区医疗中心。根据2003年5月30日第45号官方法医报告,提交人的儿子患有多种威胁生命的慢性疾病,特别是高血压、严重肺哮喘、慢性肾功能不全、严重贫血、慢性支气管炎和肺炎,并因高血压造成脑血液循环异常和脑出血死亡。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提到卡尔希市内政部临时拘留所人员的证词(见上文第4.7段),根据这份证词,提交人的儿子“因患有狂犬病”不得不住院治疗。但缔约国没有对什么可以在羁押中引发狂犬病提供任何解释。

9.4 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的医疗证明证明其儿子没有在其常住地登记进行任何疾病定期医疗检查的说法。尽管缔约国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没有在死者常住地进行这种登记缺乏说服力,但缔约国并未提供任何表明提交人儿子的确在被羁押前患有上述任何疾病的证据。此外,缔约国也没有解释为什么根据缔约国自己的医疗报告提交人仅在几天时间里多次需要紧急医疗照顾,却一再从Kashkadarya地区医疗中心被送回拘留地点。鉴于提交人的儿子最后死在同一医疗中心,委员会期望缔约国进行调查或至少解释为什么不断把他送回拘留所,为什么没有在提交人儿子死前及时向其通报其儿子严重的病况。

9.5 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控诉缔约国对其儿子死亡的调查不公和存在其他不足之处,他详细描述了儿子尸体上伤痕状况,这表明他是非正常死亡(见上述第2.3和第5.2段)。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对受伤之处的描述得到提交给委员会照片证据或缔约国自己法医报告的证实。这些报告特别证明了死者被打断七根肋骨的事实。检察官办公室三次正式调查得出结论,认为没有理由就提交人儿子的死亡提起刑事诉讼,因为没有哪个人的行为属犯罪事实。

9.6 关于这一点,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不能仅由来文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不一定有同等的机会获得证据,往往只有缔约国能获得有关资料。《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真诚地调查对它及其当局作出的违反《公约》的所有指控并把它可得到的资料提供给委员会。委员会认为,在既定调查程序不适当的案件中,在受害者家属就这些不适当之处或其他重大原因提出申诉的情况下,缔约国应交由独立的调查委员会或按类似程序进行调查。如果死者尸体已被埋葬,之后需要进行调查,应及时妥善地挖掘出尸体作尸体解剖。解剖报告应该阐述死者受到的所有伤害,包括酷刑证据。死者家属及其法律代理人应该获得全部有关调查资料,并有权提呈其他证据。

9.7 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提交人提供的论点说明缔约国对其儿子因酷刑死亡负有直接责任,除其他外,缔约国至少有必要对执法人员涉嫌对提交人儿子酷刑死亡另行开展独立调查。因此,委员会认为,除其他外,缔约国尤其未能挖出提交人儿子的尸体,在国内一级妥善处理提交人的诉求,就本来文关于提交人儿子身体上伤害和缔约国当局作出解释不一致的情况,应该认定就提交人儿子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的情况。

9.8 提交人还表示,他的儿子在审讯过程中遭受执法人员酷刑造成死亡,缔约国当局调查不适当,企图掩盖其工作人员的罪行。已向缔约国当局以及在本来文中提出这些指控。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责任确保任何被羁押者的安全,而且,被羁押者在拘留期间如果受伤,缔约国有责任提出对提交人指控进行辩驳的证据。此外,一旦就虐待行为提出违反《公约》第七条的申诉,缔约国必须及时公正地予以调查。对调查显示侵犯了某些《公约》权利的情况,缔约国应该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9.9 委员会指出,除上述官方法医报告外,缔约国还援引提交人儿子及其狱友的证词来支持关于提交人儿子从未受到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的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待遇的说法。但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当局是否进行过刑事调查或就本来文的内容以实质方式处理过提交人提出的详细而具体的指控。在这些情况下,应该适当考虑提交人的指控。因此,委员会认为,上述各种因素使委员会断定,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与第二条一并解读的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缔约国对提交人儿子仅在国家安全局警员逮捕羁押九天后死亡极为可疑的情况调查不适当。因此委员会认为,就提交人儿子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与第二条一并解读的第七条的情况。

9.10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提交人儿子死亡之后已经过去七年多,但提交人仍然不知道有关其儿子死亡的具体情况,缔约国当局没有对涉嫌这一羁押中死亡事件的极为可疑情况的任何人提出指控、起诉或绳之以法。作为父亲,儿子在羁押中死亡,情况始终不明了,加之儿子尸体被送回家属埋葬的状况,为提交人带来连续不断的愤怒和心理压力,委员会十分理解,认为这等于对提交人不人道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9.11 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当局一直未对提交人儿子的死亡进行适当调查,这实质上剥夺了对提交人的补救。委员会认为,综合所有情况,委员会应该认定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条以及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权利受到侵犯。

10.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乌兹别克斯坦侵犯了Orif Eshonov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和第七条(单独)以及与第二条一并解读应具有的权利,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以及与与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应具有的权利。

1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这类措施特别应当包括:对其儿子的死亡进行公正调查,起诉负有责任者,对提交人给予适当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将来类似事件的发生。

12.考虑到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