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CPR/C/99/D/1377/2005

Distr.: Restricted*

19 August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九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

意见

第1377/2005号来文

提交人:

Vladimir Katsora (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05年2月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05年4月7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的通过日期:

2010年7月19日

事由:

没收和销毁属于一个选举团体的传单

实质性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禁止的歧视行为;传递信息的权利;允许的限制;由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庭公平审理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指称未经证实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九条第1和第2款;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2010年7月19日,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关于第1377/2005号来文所附委员会意见案文。

[附件]

*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

附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在第(九十九)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1377/2005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Vladimir Katsora (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2005年2月7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10年7月1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Vladimir Katsora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377/2005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意见: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

1. 来文提交人Vladimir Katsora先生,白俄罗斯国民,1957年生,居住于白俄罗斯Gomel。他声称自己因白俄罗斯侵犯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十九条第1款、第2款以及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而受害。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2月30日对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是“联合公民党”这一政党的全国委员会委员,该政党于1995年11月28日在司法部登记,并于1999年7月30日重新登记。该政党按照白俄罗斯国家法律及其党章开展活动,其党章与政党于同一日期在司法部登记。党的法定目标之一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选举。国民会议(议会)代表院的代表选举订于2004年10月17日与白俄罗斯总统发起的关于修正《宪法》的共和国全民投票一起举行。在国民会议选举和全民投票前夕,“联合公民党”与其他政党一道组成了一个称为“V-Plus”(五+)的选举团体,挑战政府修正《宪法》的提案。

2.2 提交人认为,白俄罗斯并不禁止把与其他党派结成选举团体作为政党的工作方法,1994年10月5日《“政党”法》第7和第2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2003年6月26日修订)。他还提出,2000年2月11日《选举法》(2003年1月4日修订)对选举进程参与者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没有规定政党选举团体强制性国家登记程序,因此不能把这种选举团体活动视为非法。根据《选举法》第45条第1部分的规定,为候选人选举开展竞选活动的政党有权自由全面地讨论候选人选举方案、其政治、专业和个人资质以及在会议、集会、大众媒体和与选民会面期间为赞成或反对候选人而开展竞选活动。根据同一条款第4部分的规定,各政党有权自由开展活动,支持举行全民投票的提议,以及支持通过一项付诸全民投票的决定;也有权开展活动,反对举行全民投票的提案或付诸全民投票的决定。

2.3 作为选举代表院代表和全民投票竞选活动的一部分,结成选举团体的政党用“V-Plus”标志印发了若干种传单。这些传单阐述了在解决白俄罗斯主要问题方面这些党派的综合行动计划。此外,这些传单还明确表示,如果组成选举团体的各方候选人赢得选举,这一行动方案将作为开展更多活动的平台。

2.4 2004年8月12日,提交人代表选举团体“V-Plus”行动,用私车将大约14,000份印有“V-Plus”标志的题为“让生活更美好的五个步骤”的传单和数目不详的“时代”和“新报”报纸从明斯克运送到Gomel。在Gomel地区的Zhlobin区,他的车被交通警察拦住,并护送到交通警察局,在那里由内政部官员彻底搜查了他的车。之后,提交人被带到Zhlobin区内政署,此时没收了他所运送的传单和报纸。

2.5 在未具体说明的某日,Zhlobin区内政署官员编写了一份行政报告,指出提交人犯下违反1984年《白俄罗斯行政罪行法》第167-10条第1部分(代表未经登记或未经重新登记的政党、工会或其他公共团体参与活动)的行政罪行。2004年8月31日,Gomel地区Zhlobin区法院裁定提交人犯有《行政罪行法》第167-10条第1部分关于参与未经登记公共团体活动的行政罪行,裁令他支付570,000卢布(30起始数额)罚款。法院还下令销毁14,000份“让生活更美好的五个步骤”传单。法院裁定,运送未在司法部国家综合登记中心正式登记的印有公共团体“V-Plus”标志的传单,提交人便代表未经登记公共团体从事活动。这是最终裁决,有待执行。

2.6 随后,提交人请求Gomel地区法院院长根据监督程序对Zhlobin区法院的裁决进行复审。提交人称,除其他外,特别不应适用《行政罪行法》第167-10条第1部分,把Zhlobin区法院下令没收传单作为二级行政处罚。2004年10月18日,Gomel地区法院院长驳回提交人的请求,申明先前的裁决是合法和有根据的。他特别提到提交人关于没收传单的诉求,得出结论认为,Zhlobin区法院的裁决没有提到没收传单问题。Gomel地区法院院长指出,Zhlobin区法院注意到提交人申明自己并非传单所有者,既然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其他人声称是这些传单的所有人,法院决定下令销毁传单。

2.7 在未具体说明的某日,提交人还根据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院长申诉。2004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副院长认定先前的裁决合法,驳回提交人的请求。

2.8 2004年10月1日,提交人向宪法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内政部部长、国家交通警察局长、海关委员会主席和边境部队主要部门首长发出一封公开信,申诉2004年8月12日对其非法拘留以及随后没收传单分别于2004年9月25日和2004年9月26日被身着便衣的不明人士拍摄,由两家国有电视频道“BT”和“STV”播出。

2.9 2004年10月17日,Gomel地区检察官答复提交人说,内政部官员拘留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行动已被法院正确地定义为《行政犯罪法》第167-10条所规范的行为。2004年10月20日,Gomel行政委员会交通警察局局长书面答复了提交人的公开信,指出他的车因超速被拦住。2004年11月5日,总检察长办公室通知提交人,他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内政部官员和电视频道官员的行为提出上诉。2004年11月7日,国家安全委员会Gomel地区署长答复提交人说,其申诉对象不属国家安全委员会管辖范围。

申诉

3.1 提交人称,缔约国法院忽视其论点,他认为自己没有以未经登记公共团体的名义参与活动,而是代表所谓“V-Plus”选举团体一员的经过正式登记的党派活动。他还称,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政党选举团体需要登记。他指出,法院没有作出任何努力,以确定“V-Plus”是否《“公民结社”法》第1条意义上的公共团体,而以简单无能的方式应对诉讼程序。法院还忽视提交人的论点,他认为《宪法》第34条第1部分和《公约》第十九条保障其传递消息的权利。而法院没有解释为什么限制其传递消息的自由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是合理的。因此,提交人认为,他没有得到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的要求由一个主管、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正审理的利益。

3.2 提交人还声称,缔约国当局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未能保障其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因其政治见解受到歧视的权利。

3.3 提交人还声称其根据第十九条第1款和第2款持有意见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任意没收和销毁了一万四千份“让生活更美好的五个步骤”传单,特别是侵犯了其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权利。他指出,缔约国未能说明为什么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有必要限制其权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 2005年6月9日,缔约国提交了最高法院提供的资料,根据这份资料,Gomel地区Zhlobin区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裁定提交人犯下违反《行政犯罪法》第167-10条第1部分规定的行政犯法行为罪,责令他支付57,000卢布(30起始数额)罚款。缔约国补充说,这一数额相当于大约25美元。缔约国称,这项裁决是根据当时实行的国家法律。它提到案件材料,这些材料指出,提交人于2004年8月12日运送属于未经登记的“V-Plus”联盟的一万四千份“让生活更美好的五个步骤”传单。这些事实经证人陈述证实,提交人没有异议。从提交人处没收的传单上有“V-Plus”联盟标志,根据从司法部收到的资料,该联盟没有在国家综合登记中心正式登记为公共团体。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05年7月17日,提交人评论了缔约国的意见。它指出,与缔约国所称相反,他被裁令支付570,000卢布,而非57,000卢布的罚款。他补充说,这相当于265美元。此外,如Gomel地区Zhlobin区法院裁决显示,作为二级惩罚,法院下令没收和销毁一万四千份“让生产更美好的五个步骤”传单。

5.2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Gomel地区Zhlobin区法院裁决是根据当时实行的国家法律的论点提出质疑。他承认,一万四千份“让生活更美好的五个步骤”传单的确有V-Plus”标志,但他认为最高法院关于这一标志属于未经登记公共团体的说法不成立,没有以任何证据为依据。他重申,《选举法》没有规定政党选举团体在国家登记注册的强制性程序,因此在竞选前夕的这些活动在白俄罗斯不能视为非法。提交人最后指出,最高法院和缔约国未能解释为什么限制其传递消息的权利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是合理的。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此案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按《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甲)项,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查。缔约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乙)项的要求已经达到。

6.3 提交人称,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其享有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由于政治意见而受到歧视。但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未能提供详细情况或辅助证据来证实这一诉求。此外,尚不清楚是否在国内法院提出过这些指控。在这些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为可否受理目的,这部分来文没有得到证实,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应该认为不可受理。

6.4 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1款提出的诉求,委员会指出,这一诉求主要与《公约》第十九条所述直接相关的问题有关,亦即提交人传递消息的权利。委员会还指出,对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提出诉求可否受理问题没有障碍,因此宣布可予受理。委员会作出这一结论,由此决定没有必要另行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以及第十九条第1款提起的申诉。

审议案情

7.1 人权事务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提交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审议的第一个问题是对提交人的案件适用《行政犯罪法》第167-10条第1部分造成没收14,000份印有V-Plus选举团体标志的“让生活更美好的五项措施”传单以及随后的罚款是否对提交人传递消息的权利构成第十九条第3款意义内的限制。委员会指出,《行政犯罪法》第167-10条第1部分规定,代表未经登记或重新登记的政治党派、工会或其他公共团体参与活动负有行政责任。委员会还指出,如果缔约国施加政治党派(包括登记政治党派选举团体)、工会或其他公共团体需要在国家登记的条件,缔约国则实际上对《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所保障的行使传递消息的自由设置障碍。

7.3因此,第二个问题是,本案中这类障碍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是否合理,该条款允许某些限制,但只在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情况所必需:(a) 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并(b) 为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译者注:法文“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言论自由的权利至关重要,对行使这项权利加以限制必须满足对限制理由的严格测试。

7.4 委员会指出,提交人认为,《行政犯罪法》第167-10条第1部分并不适用于他,因为他没有参与任何未经注册的公共团体活动,因而对他的制裁是非法的,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首先,提交人和缔约国对V-Plus选举团体是否需要在司法部另行登记的社会团体存在不同意见。其次,委员会指出,委员会已有材料没有任何内容表明,除V-Plus选举团体没有由司法部登记外,缔约国法院的结论还依据了其他任何理由。但委员会没有能力重新评价缔约国法院关于所涉白俄罗斯选举团体的法律地位的结论。

7.5 不过,即使对提交人的制裁根据国家法律是允许的,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论点,说明为什么为《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所阐述的合理目的有必要实施这些制裁,并且为什么违反规定不在司法部登记V-Plus选举团体不仅要涉及金钱上的制裁,而且还要没收和销毁传单。委员会得出结论,在缔约国没有作出有关解释的情况下,限制提交人行使传递信息的权利,不能被视为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译者注:法文“公共秩序”)或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所必需。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的权利受到侵犯。

8.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其已有资料显示白俄罗斯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提供充分赔偿和适当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0.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以及如查明存在侵权行为,即提供有效的和可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