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LIE/CO/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 February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列支敦士登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5年11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1357和第1359次会议(见CAT/C/SR.1357和CAT/C/SR.1359)上审议了列支敦士登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LIE/4),并在2015年11月24日举行的第137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和及时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举行了高质量的建设性对话,并对缔约国对报告审议期间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关切作出详细答复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加入《公约》以来没有关于酷刑指控的记录。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宣布对酷刑采取零容忍战略。

5.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遵守后续行动程序及其中所载建议。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实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采取立法措施,特别是:

(a)《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登记法》、《司法判决删除法》和《判决执行法》的修正案于2011年3月获得列支敦士登议会批准,并在2011年6月1日生效;

(b)订正了刑法,使几乎所有涉及性家庭暴力的犯罪行为当然受到起诉,包括废除对婚内强奸案件特别对待,把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行为,不需要征得受害人的同意即可提起公诉;

(c)订正《刑法》,明确编列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罪行的编纂号;

(d)在2012年订正了《刑事诉讼法》,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

(e)订正《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嫌疑人和被告在被讯问前,包括警察讯问,都可咨询律师,讯问时律师可在场,这项订正于2012年10月1日生效;

(f)以列支敦士登新《庇护法》来代替《难民法》,该新法案明确承认可以基于性别原因给予难民地位,并明确提到酷刑可以成为不驱回的理由,该法于2012年6月1日生效;

(g)就被判罪者投票权问题修正《公民权利法》,并于2012年12月1 日生效。

7.委员会同时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为落实《公约》采取举措修正了各项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包括由列支敦士登律师协会自2012年12月1日起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并提供电话号码,即使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打电话行使与辩护律师联络的权利。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13年1月30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9.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 2008 年以来支助联合国酷刑受害者问题自愿基金;支持民间社会在防止酷刑和推动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拉丁美洲国家建立国家预防机制的专项工作;而且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并将保留长期有效邀请。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酷刑定义和时效

10.委员会注意到工作组目前正在讨论酷刑定义和有关时效限制问题,并将在2016年6月向缔约国政府报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的定义在其国内《刑法》中将酷刑罪作出明确定义,对构成酷刑罪的追诉时效限制继续存在(第1条和第4条)。

1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当按照《公约》第1条在其国内刑法中单独列出酷刑罪,并确保按构成酷刑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缔约国还应确保在下一次修订《刑法》时使构成酷刑的行为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其中第11段强调把酷刑定为一项单独罪行的预防功能。

基本法律保障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警察并非对逮捕后的讯问自动录音和录像,而只是按法律规定对特定案件作出记录,如问询未成年性犯罪受害者案件或被拘留者不予合作或显露出烦躁迹象,以及应被拘留者的明确请求(第2条、第12条、第13和第16 条)。

13.缔约国应考虑修正《刑事诉讼法》,对所有警方讯问和问询必须进行录音和录像,把这作为一项基本保障和努力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组成部分。

区分惩戒机关与调查机关的责任

14.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司法部和内政部之间在对待惩戒系统问题上职责仍然不明确,司法部管辖的监狱设施没有与国家警察主管的拘留和调查设施分开(第 2 条)。

15.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按照惩戒委员会的建议,考虑修正其立法,使之与欧洲和国际标准相符,确保调查职能和拘留职责完全分开,使司法部对国内监狱系统拥有充分和绝对的主管职责。应该将监狱房舍与国家警察控制的设施切实分开。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16.委员会注意到瓦杜兹国家监狱的规模和收容能力,但感到关切的是,监狱里仍然没有配备全职护士或其他医务人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仍由管教罪犯的工作人员分发药品给被剥夺自由者。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监狱空间不足,对囚犯的工作和休闲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第2条、第11至13条和第16条)。

17.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按照国际标准审查瓦杜兹国家监狱保健服务的政策,考虑任命一名护士或其他医务人员,以维护医疗隐私、转达被拘留者体检的请求、控制库存,确保由合格的医务人员提供药品。所有人在到达监狱24 小时之内都应由一名独立的医生进行体检。缔约国还应找到解决办法,保障囚犯的工作和休闲活动,协助他们重返社会生活。

将被拘留者按类分开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男女囚犯以及青少年和成年囚犯实行分别关押,但仍然关切的是,在瓦杜兹国家监狱,没有把已定罪囚犯和待审囚犯分开关押(第2条和第11条)。

19.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瓦杜兹国家监狱中的被拘押者适当分开关押。

暴力侵害妇女

2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修正了刑法和性犯罪法,家庭暴力事件减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制定计划对2006年通过的《应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行动计划》采取后续行动。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遭受性暴力或其他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者在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中实际上会受到忽视(第2、3条、第12至14条和第16条)。

21.缔约国应采取步骤,通过一项新的行动计划,对 2009 年实施的《应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国家行动计划》采取后续行动。缔约国还应确保在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中,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做法,以便查明性暴力或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受害者。

贩运人口问题

22.委员会注意到,《列支敦士登刑法》把贩运人口列为一项具体罪行,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作出努力,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包括自2006 年以来由国家警察主持的人权问题圆桌会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弱势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孩以及女性移徙者会受到忽视,她们有成为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危险(第2条、第3条、第12至14条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确保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庇护程序符合可能成为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的具体保护需要。缔约国应向警察和移民官员提供有关培训,使其能够辨别和处理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问题。

国家人权机构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第2条)。

25.缔约国应充分按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负有广泛授权的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培训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从事被剥夺自由者、寻求庇护者和移徙者工作的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进行有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具体培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没有获得有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并对缔约国没有具体方法来评价所提供培训的效果和影响表示关切(第10条)。

27.缔约国应确保从事有关被剥夺自由者、寻求庇护者和移徙者工作的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特别是所有医疗专业人员接受有关禁止酷刑的培训,并把《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作为培训的必要组成部分。缔约国应制定和运用具体方法,评价这类培训的效果和影响。

后续行动程序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12月9 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关于对酷刑作出定义、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和培训的建议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见上文第11段、第17段、第21和 27段)。在此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准备在下一个报告周期内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全部其余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29.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其他人权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30.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宣传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31.请缔约国最迟于2019年12月9日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公约》第19条规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