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TGO/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1April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多哥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3月17日举行的第639和640次会议上审议了多哥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在2023年3月24日举行的第64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多哥按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1年批准《公约》以来,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增进残疾人权利的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特别是以下措施:

(a)第2021-008号法,制定了组织、发展和促进身体活动和体育运动的规则,同时考虑到残疾人的关切;

(b)关于法律援助的第2013-010号法,规定向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c)《2013-2017年国家减少灾害风险战略》;

(d)《2018-2022年国家发展计划》,其中包括加强包容机制的规定;

(e)关于行动不便的学生进入教室的第165/2021/MEPSTA号通知;

(f)第168/2014/MS/CAB/SG号法令,确定了考虑到在必要时通过建设配备了坡道和/或电梯的基础设施来保护残疾人的标准。

三.关切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特别是在第2004-005号法第1条中,基于对残疾的医疗方法,采用了狭义的残疾概念;

(b)推迟了对关于残疾人社会保护的第2004-005号法的拟议审查;

(c)没有执行《公约》的全面和长期行动计划;

(d)决策者、政府官员、法律和其他专业人员,包括法官、教师、医疗卫生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其他专业人员缺乏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修订和/或废除包含贬损残疾人的术语和概念的立法,并承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是伤残者与阻碍他们充分参与社会的障碍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

(b)作为优先事项并在特定时间框架内,完成对关于残疾人社会保护的第2004-005号法的审查工作,并使其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

(c)通过一项全面和长期的残疾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在所有政府部门和各级落实《公约》中的残疾人权利,以消除阻碍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观念性和环境性障碍;

(d)针对各级政府官员、法律专业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以及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关于残疾人人权模式的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活动,并动员残疾人组织参与公职人员培训模块的设计和实施。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较少通过其代表组织,包括各种残疾人组织,参与设计和实施与残疾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和实施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公共决策进程的机制,并确保与不同群体的残疾人组织,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组织进行有意义的协商。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反歧视框架,拒绝提供合理便利、骚扰和诽谤以及对残疾人的多重和交叉歧视。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和10.3,建议缔约国:

(a)将合理便利的定义纳入国内立法,并根据《公约》第二条适用这一定义,特别是确保明确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构成基于残疾的歧视,并对关于这种歧视的举报进行有效调查;

(b)审查和修订现行反歧视立法,承认基于残疾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及其与年龄、性别、种族、族裔、性别认同或任何其他身份等等理由的交叉,并制订战略消除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c)加强努力,提高法律专业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以及残疾人本身对不歧视的认识,特别是为此推行关于合理便利概念的培训方案;

(d)采取措施向遭受歧视的残疾人提供补救、赔偿和康复,并确保肇事者受到制裁。

残疾妇女(第六条)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与性别相关的立法和政策中没有纳入残疾观点,如国家公平和性别平等政策、反暴力战略和《个人和家庭法》,以及在与性别相关的立法和政策中没有纳入残疾观点,导致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公共和政治生活、决策、就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卫生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进一步边缘化和遭受排斥;

(b)国家立法框架没有明确解决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交叉歧视;

(c)在就业、公共和政治生活、决策和司法方面没有赋予残疾妇女权能的方案。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5,建议缔约国:

(a)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所有性别立法的主流,并将性别观点纳入残疾政策和方案,特别是《2011年国家性别公平和平等政策》和《2018-2028年国家战略》,同时确保在设计和实施与性别和残疾有关的政策和方案时,与残疾妇女和女童协商并促进她们有效参与;

(b)在其立法中承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并通过体现性别观点和交叉性的具体立法和战略;

(c)研究缔约国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状况,旨在确定残疾妇女的具体状况和需要,以便制定和通过战略、政策和方案,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卫生和社会保护领域,促进她们自主和充分的社会参与,并采取措施,实现残疾妇女和女童在生活各个领域的赋权和充分融入,并促进她们参与所有公共决策进程;

(d)在整个社会,包括家庭层面,制定和实施关于残疾妇女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方案,促进对其权利和尊严的尊重,打击陈规定型观念、偏见和有害做法,并提高对其能力和贡献的认识。

残疾儿童(第七条)

13.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残疾儿童继续面临耻辱、歧视和不人道待遇,包括他们因其面临的偏见和负面成见而遭家人遗弃和孤立,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在全国儿童理事会中没有代表,并且没有系统地参与作出影响其生活的决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14.委员会参照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就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联合声明(2022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防止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和污名化,并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就残疾儿童问题制定提高认识的项目和方案;

(b)确保全国儿童理事会中有残疾儿童的代表;

(c)建立一个尊重残疾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的机制,以确保他们能够形成自己的看法,并就关乎他们的所有事务自由表达这些看法,同时按照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这些观点给予应有的重视;

(d)通过在国家和地方两级为残疾儿童制定基于社区的包容性战略和方案,实施一项促进残疾儿童融入生活各个领域,包括家庭生活和社区生活的政策。

提高认识(第八条)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残疾人,包括白化病患者、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以及残疾妇女和儿童的歧视态度、负面成见和偏见持续存在,社会和媒体缺乏关于残疾人尊严、能力和权利的提高认识运动,也没有一项长期战略,以在残疾人切实参与下提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通过一项国家战略,以提高对残疾人的认识,打击对残疾人的偏见,并监测其影响;

(b)以各种无障碍格式,并在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积极参与下,为各级教育的学生、决策者、司法人员、执法官员、媒体代表、政治家、教育工作者、与残疾人一起工作和为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公众推出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定期培训和提高认识模块,以促进对所有残疾人的尊严、能力和贡献的尊重。

无障碍(第九条)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在接触物理环境、交通、信息和通信,包括信通技术,以及其他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方面遭遇障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缺少相关措施来执行关于无障碍标准的国家立法;

(c)公共行政部门无障碍政策的效力低下,预算拨款不足,各级公共采购没有强制性无障碍标准。

18.委员会参照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9和具体目标11.2和11.7,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积极参与下:

(a)通过并实施一项行动计划和战略,以查明私营和公共部门在无障碍方面的现有障碍,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消除这些障碍,确保无障碍地使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建筑、交通、信息和通信,包括信通技术,以及其他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b)实施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现行国家立法,特别是针对行动不便者实施关于建筑物无障碍标准的第1728/MUHCV/MSPC/MATDCL号部际命令;

(c)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采取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如制定公共采购标准,以全面履行《公约》规定的无障碍义务,包括关于信通技术和系统的义务,并确保对违规行为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

生命权(第十条)

19.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残疾人,尤其是儿童,遭受不人道待遇和有害做法,并有可能被父母杀害或遗弃。委员会还对绑架和谋杀白化病患者的报告感到关切。

20.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保障和保护残疾人,特别是儿童和白化病患者免遭遗弃、谋杀和绑架,并确保将所有施害者绳之以法。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在危难情况、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中疏散残疾人的规程,以及存在种种障碍,难以保证他们获得合理便利和信息、疏散中心、紧急救济援助、预警系统和社区需求评估。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包括妇女和女童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她们积极参与下,制定在危难情况、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中的疏散规程,明确残疾人的具体要求,并确保以无障碍格式向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残疾人提供信息、疏散中心、紧急救济援助、预警系统、社区需求评估和辅助设备,并在所有情况下都考虑到合理便利。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面对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残疾人首当其冲,尤其是那些仍在机构中的残疾人,而且残疾人在获得急救信息和设备方面面临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实施NOVISSI全民团结收入方案以减轻COVID-19大流行对弱势群体的影响方面,没有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将残疾人有效纳入。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关于采取包容残疾的措施应对COVID-19大流行的指导意见和政策简报》:

(a)将残疾问题纳入COVID-19应对和恢复计划的主流,包括确保平等获得疫苗和其他经济和社会方案,以消除大流行的负面影响;

(b)采取措施,将残疾人在紧急情况下去机构化,并为他们在社区的生活提供适当支持;

(c)调动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COVID-19应对和恢复计划各个阶段的制定和实施;

(d)确保在危难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所有残疾人能够以无障碍格式和在适当设备上获得必要的信息,并充分纳入应急措施,如救援行动、疏散或应急服务。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第2004-005号法第6条剥夺了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的法律能力,并将他们置于监护之下;

(b)没有对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法律行为能力的辅助决策机制。

2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废除第2004-005号法第6条,并审查国家立法,以保障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并以辅助决策系统取代替代决策系统,包括监护制,以确保提供个性化支持并尊重残疾人的自主、意愿和偏好;

(b)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针对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残疾人家庭、社区成员、政府官员、媒体代表、司法机构和议员,开展和制定在承认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和辅助决策方面的提高认识运动和能力建设方案;

(c)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和独立地参与改革进程,并参与针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关于承认残疾人法律能力和辅助决策机制的培训;

(d)以盲文、手语和易读等无障碍格式,组织和资助开发相关信息,说明何为辅助决策,并向残疾人及其家人分发这些信息。

诉诸司法(第十三条)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采取措施执行关于法律援助的第2013-010号法;

(b)残疾人在诉诸司法方面继续面临障碍,包括在针对聋人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缺乏合格的手语翻译,以及缺乏针对其他残疾人的无障碍格式的文书和信息。

28.委员会回顾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2020年编写的《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关于法律援助的第2013-010号法和关于在婚姻纠纷中向残疾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第2004-005号法第41条,以确保向残疾人提供支持,包括在农村地区;

(b)采纳和推行有效措施,确保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为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以及聋人、重听人或聋盲人提供程序性、适合年龄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便利,并采取措施以无障碍格式提供信息,确保法院建筑和所有司法和行政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c)加强司法和司法部门专业人员例如检察官和执法官员,包括警察和监狱官员的能力建设方案,使他们对《公约》的规定和残疾人诉诸司法问题有所了解。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第2009-007号法第130和第131条中的歧视性条款允许对残疾人,特别是被认为对自身或他人有“危险”的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实施与《公约》不符的非自愿拘留和强迫住院。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的准则以及其去机构化,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去机构化的准则,建议缔约国:

(a)废除所有允许以伤害自身或他人和/或据认为的此类危险为由,非自愿剥夺残疾人自由的相关立法规定,制定法律,例如通过为残疾人提供程序便利,包括在审讯和拘留期间,确保不歧视,并恢复心理残疾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

(b)建立监测机制,确保心理和/或智力残疾者不遭受任意和强制治疗,特别是导致监禁的治疗。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环境、精神病院、宗教机构、医院、监狱和教育机构中,存在隔离,物理、化学和机械限制以及其他形式的虐待,特别是对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而言。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所有残疾人在所有环境中免遭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在司法、教育、卫生、社会心理和老年护理设施中,并在这一过程中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并调动其积极参与;

(b)确保仍在机构中的所有残疾人能够诉诸申诉程序,调查和制裁对残疾人实施可能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的肇事者,包括处以与相关行为相称的制裁。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普通民众包括残疾人对保护残疾人免受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措施缺乏认识,没有全面的战略来打击在所有环境中,包括在家庭、学校和工作场所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虐待;

(b)残疾儿童遭受暴力的比率高于其他儿童,关于暴力侵害残疾儿童和相关投诉的信息和统计数据有限;

(c)缺乏可供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心理和/或智力残疾妇女使用的庇护所;

(d)工作人员、照护者和残疾人家庭、卫生人员和执法人员在识别各种形式的剥削、暴力和虐待方面缺乏足够的培训。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提高对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措施的认识,并采取综合战略,防止对残疾人,特别是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老年妇女、心理和/或智力残疾者和被收容的残疾人的剥削、暴力和虐待,确保残疾人了解如何避免、识别和报告剥削、暴力和虐待案件,并确保身为受害者的残疾人能够诉诸独立的投诉机制,获得适当的补救,例如纠正和适当的赔偿,包括康复;

(b)制定和实施一项行动计划,消除对残疾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包括机构内外的体罚,并收集分类数据,以确保有效实施和监测;

(c)确保为遭受性别暴力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服务,包括支助中心和紧急庇护所是有形而可及的,在信息和通信方面无障碍,并提供她们所需的支助;

(d)对残疾人家庭及其照护者、卫生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持续培训,使他们能够识别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虐待,并改进与遭受暴力的残疾人的沟通和工作。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5.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立法禁止强迫残疾妇女绝育。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精神病院和其他隔离中心缺乏监督机制,用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未经同意的强迫绝育和其他类型手术。

36.委员会建议设立一个独立的监测机制,评估收容机构中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状况,以防止和发现涉及强迫绝育、堕胎或实施任何其他类型手术的情况,并酌情予以惩治和补救。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7.委员会注意到,自2022年1月以来,如果在出生后45天内申报,出生登记是免费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残疾儿童仍然没有出生登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获得出生证明、国籍证明和身份证方面仍然面临障碍,原因是缺乏获得服务的途径,以及公众缺乏对出生登记必要性的认识。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提高父母和社区对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将免费出生登记延长至45天以上,并在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的有效参与下,定期组织发放出生证明、国籍证明和身份证的流动活动;

(b)消除残疾人,包括生活在偏远和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在享有国籍、出生登记和公民证件权利方面的所有障碍,使他们能够行使《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继续将残疾人安置在机构中,没有作出努力,包括采取预算和其他措施,推动将残疾人融入社区,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包括个人援助服务,社会和公共当局缺乏对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选择在哪里和与谁一起生活的权利以及不被迫生活在特定生活安排中的权利的认识;

(b)没有帮助残疾人,包括被安置在现有寄宿机构中的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去机构化战略,缺乏重新安置残疾人,特别是负担不起住房的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的方案。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委员会的去机构化,包括在紧急情况下的去机构化准则(2022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残疾人社会保护法》,使之符合《公约》,并确保其中列入足够的预算和其他措施以及提高认识活动,以促进对残疾人选择和自行决定其生活安排的权利、不被迫生活在特定生活安排中的权利以及融入社区而不是与社区隔离的重要性的理解;

(b)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制定战略和行动计划,以推动仍在寄宿环境中的残疾成人和儿童的去机构化进程,并提供基于社区的服务,使他们能够独立生活并融入社区。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供残疾人使用的车辆在进口到该国之前需要进行改装,导致成本提高以及附加税和关税,而要求免除此类车辆和其他辅助设备的进口税和关税,即使所有条件都已满足,仍需要面对复杂的官僚程序。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获得高质量的移动辅助设备、装置和辅助技术,并简化获得车辆和其他辅助装置的程序,以减轻有需要的个人的负担;

(b)确保车辆和辅助设备的可负担性,包括对残疾人购买辅助设备和装置实行激励措施以及税务和关税豁免,并向有意和有能力以负担得起的价格为当地市场制造辅助设备的当地企业提供财政和能力支持。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多哥手语不被承认为官方语言,经过培训和认证的手语翻译人数有限;

(b)在公共和私营媒体渠道,特别是在提供公共信息的网站上,以无障碍格式提供的信息和信通技术不足,例如易读、简明语言、字幕、手语、盲文和音频说明,以及触觉、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手段,而且残疾人缺乏获取信通技术的途径;

(c)可供聋人、盲人、聋盲人和弱视人使用的私人和公共网站数量不足,缺乏字幕和手语,包括电视上的音频说明。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步骤,承认多哥手语为官方语言;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所有公共信息,包括电视和媒体服务,都以无障碍的通信方式向所有残疾人提供,如盲文、聋盲翻译、手语、易读、简明语言、音频说明、字幕,为其开发、推广和使用划拨充足的资金,并确保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各类残疾人能够获得适当的信通技术;

(c)通过并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电视台为聋人、盲人、聋盲人和弱视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的节目,如字幕、手语和音频描述,并确保公共和私人网站无障碍;

(d)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为培训合格的手语翻译提供财政资源,包括使用触觉、盲文和易读格式的相关专业人员,并建立人才库,汇聚合格的手语翻译和接受过使用这些格式的培训的专业人员。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现有法律条款规定“配偶经双方同意结成婚姻”(《个人和家庭法》第81条),但由于社会上的歧视和负面观念,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往往被剥夺结婚的权利;

(b)没有相关措施,防止因残疾原因致使儿童与父母分离,特别提请注意第2004-005号法第39条,该条导致残疾母亲因残疾而失去对其子女的监护权;

(c)缺乏关于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及健康的无障碍格式信息;

(d)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明确承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受监护的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在家庭、父母身份和人际关系方面的权利;

(e)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以及残疾父母履行父母责任缺乏足够的支持。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执行《个人和家庭法》第81条,并确保所有适婚年龄的残疾人有权在婚嫁双方自由和完全同意的基础上结婚和组建家庭;

(b)修订第2004-005号法第39条,以确保残疾母亲不会因残疾而失去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并确保她们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父母责任;

(c)通过方案和政策,以无障碍格式向残疾人,包括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残疾人,提供计划生育教育和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

(d)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支持残疾儿童的家庭,包括支持残疾父母在家庭环境抚养子女,包括农村地区。

教育(第二十四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载明具体目标和时间表的包容性教育政策,残疾人,特别是聋、盲或有智力障碍的女童和儿童没有机会进入主流学校或接受职业和技术培训,教师缺乏促进包容性教育所需的技能和能力培训,通晓手语的教师人数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性别和残疾类型分类的系统数据,难以了解主流学校中接受个性化支持的残疾儿童的人数和比例,以及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和辍学率。

4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容性教育权利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的包容性教育政策,包括战略、可衡量的指标和时间表,在各级主流教育中倡导一种包容性文化,包括对教育要求和必要的便利进行基于人权的个性化评估,并对教师和非教学人员进行关于包容性教育的适当培训;

(b)制定有效的包容性教育教师培训方案,包括学习手语、盲文和易读技能;

(c)向残疾学生提供替代性和无障碍格式的辅助补偿援助和学习材料,例如包容性数字接入,以及包括易读、通信辅助工具和辅助信息技术在内的通信模式和手段;

(d)提供分类数据,说明有多少残疾儿童被纳入正规学校环境,并采取了适当的教学支持措施,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其潜力。

健康(第二十五条)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包括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医务人员缺乏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50.考虑到《公约》第二十五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3.8之间的联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提供获得性和生殖保健和服务的机会,并确保为智障和/或残疾妇女以及心理残疾妇女提供辅助决策,使她们能够重申其在性和生殖问题上的自主和自决;

(b)发展对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残疾人权利培训,包括关于他们的技能、支持措施以及信息和通信手段和方法的培训,并以无障碍格式,包括盲文、手语和易读,为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信息,包括确保卫生设施和设备的物理无障碍性。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歧视性立法排斥或限制残疾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特别是限制他们在国立行政学院(Écolenationaled’administration)、国立司法职业学院(Écolenationaledesprofessionsdejustice)和高等师范学院(École normale supérieure)入学;

(b)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率低,残疾人面临就业障碍,包括许多工作场所的物理环境存在障碍,以及缺乏向残疾人提供的支持和个性化住宿;

(c)缺乏对通过青年经济倡议支助基金获得资金的残疾人的技术支持,导致经营失败,并被借出此类资金的小额信贷公司起诉;

(d)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和平权行动方案来促进将残疾纳入公共和私营部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

(a)废除所有排斥或限制残疾人进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性立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并采取措施消除歧视,特别是在广告、招聘程序、合理便利、再培训、晋升和其他与工作和就业相关的权利方面;

(b)确保平等进入国立行政学院、国立司法职业学院和高等师范学院,为此特别应采取具体措施,同时提供合理便利;

(c)通过并实施一项国家战略,确保残疾人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机会,包括制定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激励措施和平权行动方案,载明相关配额,以增加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参与;

(d)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残疾人在就业方面面临的系统性障碍和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确保提供合理便利、工作场所改造和无障碍工作场所;

(e)实施培训和技能发展方案,以促进招聘残疾人,使他们在开放的就业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并支持残疾人创业;

(f)加强措施,确保残疾人,包括参与去机构化进程的残疾人、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以及听力障碍者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和包容性的工作环境中获得工作和就业。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计划,包括承担残疾相关费用的规定,以确保残疾人及其家人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平。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缺乏社会保障措施,包括为没有任何形式就业和没有收入支付残疾相关服务的残疾人提供费用支持。

54.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之间的联系,二者都旨在赋权于所有人,无论其残疾状况如何,并促进对他们的经济包容,建议缔约国:

(a)通过经修订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和以食物、非食物物品、学校用品、医疗费用补贴和其他形式的财政支持形式提供支持的方案,并确保将这些方案纳入公共政策,并明确其目标、监测和资源;

(b)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老年人,能够受益于社会保障方案和减贫方案;

(c)确保生活贫困的残疾人及其家庭获得国家援助,包括残疾相关费用、适当的培训、咨询、财政援助和临时照护。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选举法》第173条将“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列为无资格参加选举的人,以残疾为由限制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参与政治生活;

(b)投票中心实际上通行困难,同时缺乏以无障碍格式提供的选举材料,妨碍了残疾人,特别是盲人和弱视者行使其选举权;

(c)残疾人在政治和公共决策中的代表性和参与程度较低,特别是没有具体措施来促进残疾妇女融入公共和政治生活,包括将她们排除在规定了民选和行政职位女性配额的法律草案之外。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或修订所有限制或剥夺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和政策,确保他们充分参与选举进程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

(b)采取具体措施,确保代表性不足的残疾人群体,包括聋人、智力和/或心理残疾者、聋盲人和残疾妇女的平等和参与,包括作为当选代表的平等和参与,并为参加选举的残疾候选人提供与残疾有关的必要支持,以便其与其他候选人平等竞选;

(c)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票环境,包括物理环境无障碍,并以无障碍格式向所有残疾人发送选举材料和信息;

(d)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具体措施,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没有足够的机会参与包容性的体育、休闲及文化活动或获得相关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和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运动的权利,并批准和执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9.委员会欢迎华盛顿残疾统计小组2022年第五次人口和住房普查的数据收集指南中纳入了简易残疾问题集和相关方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人口普查员和其他从事数据和统计工作的官员缺乏培训,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缔约国初次报告中提供的分类统计数据和资料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将残疾情况纳入生物特征识别登记程序,残疾问题没有包括在可持续发展目标执行情况的监测指标中,同时,无法以无障碍格式在残疾人中传播统计信息。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17,特别是具体目标17.18的过程中遵守《公约》,大幅增加高质量、及时和可靠数据的提供,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族裔、移民身份、残疾状况、地理位置和其他国情相关特征分列,特别建议缔约国:

(a)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进行积极和切实协商与合作,努力加强残疾数据和统计数据的收集,并就华盛顿残疾统计小组简易残疾问题集和相关方法的使用,对人口普查员和其他官员进行充分培训;

(b)划拨资金,对残疾人权利进行定期研究,以找出落实这些权利的障碍;

(c)确保将残疾问题纳入生物识别登记程序;

(d)支持独立、参与性、定量和定性研究,为所采取的残疾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信息,以确保残疾人的权利;

(e)确保以盲文、手语、易读和电子格式提供此类数据,包括提供给农村和偏远地区的残疾人。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设计和实施国际协定和方案时,没有与作为发展合作伙伴的残疾人组织,特别是残疾妇女组织进行充分协商并促进其充分融入,没有将残疾观点纳入国家执行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工作中。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在国际合作协定和方案,特别是在2030年议程的监测工作中的有效参与和融入,并与他们协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批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2018年通过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关于非洲残疾人权利的议定书》。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在2019年接受了审议,并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为“A”级。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国家委员会成效有限,包括残疾人代表难以参与监测进程,以及该委员会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协调不够。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确保其有效和独立运作,并完全按照《巴黎原则》履行其任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及其代表组织充分参与监督《公约》的执行,包括为此提供必要的资金。

四.后续行动

传播信息

65.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各项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公约》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载建议。

66.委员会请缔约国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工作人员、司法机构和相关专业团体成员,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7.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8.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族裔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易读等无障碍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身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一份定期报告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9年4月1日前提交其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的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即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