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SAU/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3 May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沙特阿拉伯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分别在2019年3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449和第450次会议(见CRPD/C/SR.449和450)上审议了沙特阿拉伯的初次报告(CRPD/C/SAU/1)。委员会在2019年4月2日举行的第46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沙特阿拉伯依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单(CRPD/C/SAU/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SAU/Q/1/Add.1)。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有意义的对话,并称赞缔约国代表团阵容强大,其中包括来自相关政府部委的许多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初步措施,出台了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的立法、机制和方案,包括:

内阁会议第308号决定(2016年),通过《2023年愿景》;

内阁会议2018年第266号决定,设立残疾人福利局;

划拨资金,用于为残疾人或其家人提供专用车辆、免除残疾人的私人司机、家政工人和护理人员的出入境和返回签证费以及居住许可证费;

残疾人可被任命为大穆夫提(大教法官)、担任协商会议成员和人权委员会董事会成员;

(e)为雇员人数达到或超过25名的企业和政府机构规定了残疾人须占员工人数4%的配额。

三.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四条)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立法,包括《施政基本法》、《残疾照料法》、《劳动法》和残疾人福利局组织法,所依据的是残疾的慈善模式,有悖于《公约》,不承认存在妨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同等的基础上充分有效参与社会的环境障碍;

(b)缺乏连贯一致和全面的残疾战略,以实施《公约》所确立的残疾人权模式;

(c)未能系统地征求残疾人领导、指导和管理的组织的意见,以及未能吸收残疾人参与。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利用国家人权战略(第13084号敕令)的制订工作,在《施政基本法》、《残疾照料法》、《劳动法》和残疾人福利局组织法等法律和政策中启动向残疾的人权模式全面转型,使之与《公约》的一般原则和规定取得一致;

(b)制订一项旨在实施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的国家残疾战略;

(c)按照委员会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立一个系统性的机制,以承认残疾人领导、指导和管理的组织,并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就一切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制订等影响他们的事项有效和有意义地征求他们的意见并积极帮助他们参与其中。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国家立法中没有明确承认残疾人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没有明确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行为,并且没有明确承认歧视的多重和交叉形式;

没有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法律诉讼案件,这种情况可能反映残疾人不了解他们的维权机制而不是反映不存在这些歧视。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立法,明确承认平等和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权利、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行为,以及承认歧视的多重和交叉形式;

(b)向司法部门成员、执法人员、公务员、雇主、教育和保健专业人员和残疾人自己进行宣传,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到平等和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权利、歧视的多重和交叉形式、合理便利的提供和所具备的法律补救办法,以促进形成一种有助于残疾人主张自己权利的环境。

残疾妇女(第六条)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采取具体措施促进残疾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促进心理残疾或智障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b)男性监护人制度继续存在,致使残疾妇女享受《公约》之下所保障的多数权利须经男性监护人准许。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充分发展、提高地位和获得权能,尤其是:

(a)采取措施,允许并促进残疾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制订和执行残疾妇女人数占比的具体配额,并从交叉视角出发,将残疾妇女的权利纳入所有法律、政策和方案的主流;

(b)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最近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CEDAW/C/SAU/CO/3-4,第16(c)段),废除国家立法中所有影响残疾妇女的歧视性规定。

残疾儿童权利(第七条)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立法、执法条例和政策中,包括《儿童保护法》和《防止虐待法》中,缺乏对残疾儿童的具体保护;

涉及残疾儿童的体罚、歧视、成见和边缘化;

缺乏面向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提供者的残疾儿童权利问题能力建设方案;

缺乏保障残疾儿童的意见在影响他们及其家庭的事务中得到考虑的机制,包括在保护机制中的这种保障机制;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方面缺乏信息,以及未做到有意义地征求耳聋或听力困难儿童家人的意见。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儿童保护法》和《防止虐待法》,在其中增加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具体规定,并将包括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内的残疾儿童权利纳入有关儿童和青年的国家政策、计划和方案的主流;

(b)禁止包括体罚在内的侵害残疾儿童的暴力,规定对行为人的惩处办法,并通过和执行一项与针对残疾儿童的成见和歧视作斗争的战略;

(c)举办面向所有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者、包括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提供者的残疾儿童权利问题能力建设方案;

(d)建立和实施一种机制,保障残疾儿童、家人和代表组织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和政策制订工作,以保障为他们提供符合他们要求的服务;

(e)确保在征得残疾儿童及其家人的事前、知情同意之后再着手实施人工耳蜗植入等侵入性的手术,尊重儿童及其家人不断发展的学习手语能力。

提高认识(第八条)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面向包括大众媒体在内的各方的残疾人权利宣传措施,其依据的是将促进预防残疾等同于《公约》执行措施的错误认识,而不是依据一种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而且宣传活动没有普及到农村环境和工作场所;

(b)没有以“EasyRead”和盲文等无障碍格式传播《公约》。

1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促进预防残疾并非一种《公约》执行措施,并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

(a)开展以雇主和农村地区为重点的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宣传残疾人是权利持有人,展示他们的能力,反对媒体中的歧视和成见;

(b)以“Easy Read”和盲文等无障碍格式传播《公约》。

无障碍(第九条)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一种机制可以监测普遍无障碍方案的执行情况,《残疾照料法》缺乏关于无障碍的规定,这些措施的执行没有征求残疾人的意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对于无障碍不合规情况的处罚办法。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立一种监测普遍无障碍方案执行情况的机制,并赋予该机制:

(a)在通过代表组织密切征求残疾人意见的情况下,对公共建筑、设施、运输以及信息和通信服务的无障碍条件进行检查的责任;

(b)将不合规案件交付司法部门处置的权能;

(c)确保向残疾人有意义地征求意见的权能,包括在有关无障碍的立法和政策执行情况方面的这种权能。

生命权(第十条)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死刑在缔约国的合法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心理残疾或智障人士判处死刑的情况。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对心理残疾或智障人士的死刑,并中止一切已判的死刑,以符合缔约国在《公约》第十条之下的义务。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在区域内的军事行动导致的残疾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艰难处境;

(b)没有采取足够措施保障缔约国的准备、保护和灾害救济措施,以及保障残疾人可以无障碍地利用避难场所和疏散路径,包括相关信息。

20.如果缔约国对另一管辖区的个人拥有实际控制权(CCPR/C/96/D/1539/2006,第14.2段),或如果因果链中的一个环节会造成在另一管辖区内的可能侵权,则应适用《公约》的保障,忆及这一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其他管辖区包括在武装冲突中行使权力时尊重残疾人的所有权利,并提供便利,让人道主义救援能够无阻碍地迅速抵达困境中的平民(A/HRC/33/38,第71(b)和(d)段);

(b)按照《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制订和执行全方位包容和无障碍应急和减灾战略,确保险境中残疾人的保护和安全,并保障以对残疾人无障碍的格式提供与应急和疏散系统、运输和避难场所有关的信息。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心理残疾或智障人士得不到法律面前的平等承认,其原因是对残疾人决定能力评价的做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行使法律行为能力提供必要的支持。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

(a)采取立法措施,承认残疾人与他人在同等基础上的充分法律行为能力,并废除替代决定制;

(b)实行在所有生活领域尊重残疾人自主、意愿和选择的辅助决定制;

(c)制订和开展面向残疾人、他们的家人、社区成员、社会工作者、司法和立法部门成员的关于辅助决定与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宣传方案;

(d)在这些立法和政策进程中征求残疾人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意见。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现行立法,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48和149条,允许对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人不给予诉诸司法的途径,并且可能不让心理残疾或智障人士直接向司法部门提起申诉;

(b)没有足够的无障碍格式信息帮助残疾人参与司法诉讼,特别是帮助失明或失聪人士和智障或心理残疾人士参与司法诉讼;

(c)残疾人,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由于基础设施的无障碍条件不足和缺乏程序上的便利,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额外的障碍;

(d)没有具体措施保障对残疾人给予无歧视的诉诸司法途径,而且没有采取措施尊重他们自由选择所涉司法和执法人员的权利。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公约》第十三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

取消任何限制残疾人诉诸法庭的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中的这类规定;

确保具备专业和持证手语翻译,具备盲文、触觉和“Easy Read”等无障碍格式的文件,并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无歧视地利用辅助技术,从而保障他们充分参与一切司法和行政程序;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残疾人在诉诸司法方面所面临的歧视,确保法律系统完全无障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确保这方面的无障碍,并提供全面的程序便利;

加强提高认识努力,向法庭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宣传《公约》的规定,包括在农村地区和边远社区。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精神健康照料法》和《保健专业行为守则》允许将残疾人、特别是心理残疾或智障人士以及残疾儿童送进适应训练和寄宿中心或机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些立法允许在不征得自由、事前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残疾人实行住院和医治。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关于第十四条的准则(2015年):

废除一切准许在不征得自由、事前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残疾人实行机构收容、住院和非自愿医治的立法规定,包括《精神健康照料法》和《保健专业行为守则》中的这类规定;

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的权利,特别是残疾儿童和心理残疾或智障人士的权利,在一切环境中都得到尊重,特别注意他们的受教育权;

帮助残疾人通过自己的代表组织参与对残疾人可能居住和被拘留的所有处所的监测,包括监测适应训练和寄宿中心、监狱和拘留中心,并为保健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举办关于尊重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针对残疾人和残疾儿童的暴力以及虐待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家中、学校、日托中心和替代照料环境中的体罚等形式;

《施政基本法》不允许监测私人家庭环境中的残疾儿童权利状况;

法律规定允许在不征得自由、事前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以某人为对象进行研究,特别是以心理残疾或智障人士为对象进行研究。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立法,禁止包括家中、学校、日托中心和替代照料环境在内的一切环境中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和体罚,为医务人员和研究人员举办关与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的培训,并调查、起诉和惩处暴力和体罚的行为人;

修订《施政基本法》,允许监测私人家庭环境中的残疾儿童权利状况;

(c)废除一切允许在不征得自由、事前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以某人为对象进行研究以及医学或科学实验的法律规定,包括《活体组织科学研究道德规范法》中的这类规定。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缺乏关于残疾成人和儿童遭受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投诉,这可能说明群众――特别是残疾妇女、儿童和心理残疾或智障人士以及机构内生活人士――对残疾人的权利和可用以就歧视提交投诉的措施没有足够的了解;

缺乏独立的法律援助,因而无法就机构中残疾人遭受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处罚;

遭受过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没有充足的身心恢复和康复服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沙特人权委员会在访问拘留中心后提出的建议,尤其是:

向残疾人和残疾儿童――包括机构内生活的残疾人和残疾儿童――宣传可资利用的投诉机制和热线,保障可以无障碍利用并具备这些机制,并就残疾人遭受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案件,特别是残疾妇女、儿童和心理残疾或智障人士以及机构内生活人士的这类案件进行切实的调查、起诉和惩处;

保障受害于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残疾人可获得独立和无障碍的法律援助;

加强努力,确保受害于任何形式剥削、暴力或虐待的残疾人,包括适应训练和寄宿中心、日托中心和家庭环境中的这类残疾人,可获得体察其年龄、性别和残疾类型的身体、认知和心理保护、恢复、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收集关于针对残疾人的虐待、剥削和暴力的分类数据和统计信息,以及关于相关投诉处理结果的分类数据和统计信息。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特别是心理残疾或智障妇女和女童――被强迫绝育。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法律和实践中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和心理残疾或智障人士免遭强迫绝育,并确保起诉和惩处行为人,而且为被强迫绝育者提供补救。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歧视性的规定,包括《国籍法》中的这类规定,限制残疾妇女将自己的国籍传给配偶和子女的权利;

残疾妇女旅行必须求得监护人准许,包括出国旅行;

属于包括贝都因人在内的族裔少数的残疾人,在取得国籍和获得社会服务方面面临障碍;

残疾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取得支助服务和个性化照顾的途径有限。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一切限制残疾妇女将国籍传给配偶和子女的权利的歧视性规定,包括《国籍法》中的这类规定;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残疾妇女行使迁徙自由无需监护人准许;

确保属于包括贝都因人在内的族裔、语言和宗教少数和生活在农村和边缘地区的残疾人,可以取得身份证件、沙特公民身份和社会服务,并保障他们在《公约》之下的权利得到保护;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得到充足的支助服务,包括注意照顾性别和年龄的便利。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残疾人,特别是心理残疾或智障人士,被迫生活在适应训练或寄宿中心;

残疾人获取所具备独立生活支助服务的条件有限和不甚了解具备这些服务,而且他们向地方社区申请这类协助的途径有限;

不具备关于居住在适应训练中心或其他中心的残疾人的、按性别、年龄和残疾类型分列的数据。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采取一项对包括心理残疾或智障人士在内的所有残疾人一律实行去机构化安排的战略,并确保为执行该项战略划拨必要的资源;

促进提供非机构化的和社区的支助服务,让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并系统地向他们宣传所具备的这类服务和协助以及获取这些服务的途径;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居住在适应训练中心或其他中心的残疾人的、按性别、年龄和残疾类型分列的数据。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残疾人在获取必要的助行器具和辅助装置方面面临挑战,包括由于有关购置改装机动车辆所涉特种税费和海关豁免的行政程序的复杂性而造成的挑战;

缺乏残疾人领导、指导和管理的组织参与开发和分配助行器具和装置、辅助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通过政府补贴和简化的行政手续,确保残疾人能利用其负担得起的必要的助行器具和装置、辅助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及交通工具;

确保残疾人领导、指导和管理的组织参与开发和分配助行器具和装置、辅助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缔约国立法中尚未承认沙特手语为一种官方语言,并且缺乏手语翻译资格认证方案和道德守则;

手语和触觉格式的师资培训人数不足,而且能够将文字转为“EasyRead”和盲文的专业人士的人数也不足;

电视节目和公共活动缺乏阿拉伯文字幕服务,电视上的手语翻译显示部分很小,公众集会上的女性手语翻译需遮盖脸部,导致不易理解;

网站无障碍标准的执行进展缓慢。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立法,以确保完全承认沙特手语为一种官方语言,为学校中学习这种语言提供便利,并为手语翻译拟订强制性的资格认证方案和一项道德守则;

加强各级教育中的盲文、“Easy Read”和触觉格式师资培训和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确保公共广播人士、电信经营人和公共活动组织人以“Easy Read”和字幕等无障碍格式为所有残疾人提供信息,并确保电视上的手语翻译显示部分有足够大的尺寸,并且保持脸部可见以确保易于理解;

加强努力,以确保所有公共网站一律执行万维网联盟《网页内容无障碍导则》,并鼓励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私营实体以无障碍格式为所有残疾人提供服务。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没有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导致很大一部分残疾女童在18岁以前结婚;

没有信息说明是否确保包括智障或心理残疾人士在内的残疾人与他人同等享有结婚、履行父母责任和收养子女的权利;

准备结婚的双方必须接受婚前体检的义务,因残障而使所有残疾人在与他人同等的基础上结婚的权利受到限制;

残疾人集体结婚的做法。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遵循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最新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CEDAW/C/SAU/CO/3-4,第64(c)段),规定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并加以落实,包括残疾人;

实行在所有生活领域尊重残疾人自主、意愿和选择的辅助决定制;

制订和开展面向残疾人、他们的家人、社区成员、社会工作者、司法和立法部门成员的关于辅助决定与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宣传方案;

在这些立法和政策进程中征求残疾人组织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意见。

教育(第二十四条)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将残疾儿童送进隔离教育环境的做法仍在实行,这种做法导致基于残障将残疾儿童排除在主流教育系统之外。

44.遵照委员会关于全纳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和4.A,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教育部采取必要措施,将现行的教育体系改造成所有层级的和对残疾儿童的全纳教育体系,并促进和确保在教室内提供个性化的便利和支助人员。

健康(第二十五条)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残疾人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遇到障碍,尤其是农村地区,原因是距离遥远、物理障碍,以及缺乏无障碍格式的相关信息;

缺乏关于是否具备无障碍格式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

残疾专门医护服务有限而且费用高昂。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并实施一项战略,保障所有残疾人、特别是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都能获取体察残疾和性别的保健服务和信息,并确保该项战略包括面向医护人员的关于残疾人权利、基于权利的残疾方针和替代交流方法的能力建设方案;

确保缔约国各地所有医疗设施都具备体察残疾和性别的无障碍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并传播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这两种健康权利的无障碍信息;

保障残疾相关专项保健服务的具备和可负担。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缺乏信息说明是否已采用关于招聘和雇用残疾人的规划国家战略;

缺乏对《劳动法》所定配额不合规的投诉,该法要求雇员人数达到或超过25名的企业和政府机构须为残疾人划出4%的员额;

缺乏关于对在工作场所无障碍条件和工作场所便利准则方面不合规的处罚的信息;

缺乏关于雇用残疾人的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和雇用层次分类的数据。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制订和执行关于招聘和雇用残疾人的国家战略,确保战略以《公约》为基础,并且包含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青年)就业机会的基准和指标;

宣传《劳动法》第28条,并落实残疾人配额;

保障按照《劳动法》执行条例第10(11)条的规定,主动积极地定期检查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的无障碍条件和个性化便利;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公营和私营部门雇用残疾人的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和雇用层次分类的数据。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经常性收入的残疾人的比例很高,并且缺乏全面的社会保护计划,包括没有为确保残疾人及其家人获得适足生活水平而支付残疾相关费用的经费。

5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之间的联系,后者是要增强所有人的权能,促进他们融入经济和政治生活,而不论其残疾与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执行关于计算绝对贫困线的第24535号敕令,并采取一项旨在保障残疾人适足生活水平的社会保护计划,包括通过津贴形式的补偿办法,使残疾人能够支付额外的残疾相关费用。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不允许心理残疾或智障人士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包括立法中的规定;

选举材料和投票站极少达到无障碍标准;

残疾人极少参加公职竞选。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一切不允许心理残疾或智障人士投票和参加竞选的立法规定,包括《市政理事会法》中的这类规定;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和政策措施,以确保投票环境无障碍,包括保障投票站的无障碍,并为所有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选举材料和信息;

促进残疾人参与公民和政治进程。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运动(第三十条)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和女童对学校体育活动以及全国性锦标赛和体育联赛的参与率有限。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和鼓励残疾妇女和女童参与校内外的文化、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公约》所载残疾人权利实现情况的统一数据有限,这种情况有碍于制订充分的政策、确立基准和评估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对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影响。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内实现残疾人权利情况的按性别、年龄、宗教、族裔、民族和残疾类型分类的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利用《公约》规定的概念评估实现残疾人权利的现状和进展。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人权委员会的运作不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58.考虑到《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CRPD/C/1/Rev.1,附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该人权委员会的运作规程,使之符合《巴黎原则》。

四.后续行动

资料的传播

59.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建议所载的全部建议的重要性。关于必须采取的紧迫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第6段所载关于《公约》的国家执行的建议,以及第28段所载关于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建议。

60.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通信战略,将本结论性意见传达给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的官员、地方当局以及教育、医学和法律等专业团体成员和媒体,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1.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吸收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2.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以手语和无障碍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残疾人本人及其家人传播,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公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7月24日之前提交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列入相关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根据该报告程序,委员会应在缔约国报告截止日期至少一年之前编制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类问题清单的答复构成该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