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RUS/CO/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1 Dec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对俄罗斯联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2年11月9日和12日举行的第1112和第1115次会议上(CAT/C/SR.1112和CAT/C/SR.1115)审议了俄罗斯联邦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RUS/5),在2012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1130次会议上(CAT/C/SR.1130)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俄罗斯联邦提交了第五次定期报告,答复了报告之前的问题清单(CAT/C/RUS/Q/5)。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接受了任择报告程序并按程序提交了定期报告,这改进了缔约国与委员会的合作,使报告的审议工作及与代表团的对话有了重点。

3. 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团之间开放的对话及报告审议期间收到的补充资料,但遗憾的是仍有问题未获答复。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的是,自第四次定期报告审议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14号议定书,该议定书于2010年随之生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第四次定期报告审议之后为在缔约国更好地增进和保护人权而采取的各项法律、行政、体制和实际措施,主要有以下措施:

设立了独立于检察院的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工作,从而令委员会以往的建议得以落实;

根据2008年关于对拘留场所尊重人权情况进行公众监督和为强迫拘留场所囚犯提供援助的联邦法律,建立了通过公众监督委员会监督拘留场所的机制;

于2010年4月30日,通过了关于赔偿利用法律程序的权利受侵犯的案件或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司法法案的第68 FZ号联邦法案;

法律修正案等实际措施减少了刑法中处罚的数量,规定若干经济犯罪不予拘留并采用了其他处罚,从而减少了囚犯人数和审前拘留人数。如缔约国代表所言,这是为了实现刑事处罚人性化。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酷刑和虐待

6. 委员会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缔约国广泛存在被拘留者受到酷刑和虐待的现象,包括为逼供而施以酷刑和虐待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一个差距,即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大量存在,而相应的引发起诉的刑事案件数量较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报告中称,还押中心未发现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据委员会所知,近期有多份报告记录了还押中心的酷刑行为,如Pavel Drozdov案和Sergei Nazarov案,两人都是2012年在拘留期间遭酷刑后死去(第2、第4、第12和第16条)。

作为迫切事项,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国防止一切酷刑和虐待行为,并消除对受指控的责任人有罪不罚的现象。缔约国应明确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并公开说明施行、参与、默许酷刑行为者将受到追究并受到刑事起诉和相应的惩处。

酷刑定义和酷刑定为罪行

7. 委员会参考以往的结论性意见,仍关切的是,意图涵盖《刑法典》第117条的说明中的“酷刑”一词的定义未充分反映《公约》第1条的所有方面,该条的内容包括公共机构官员或其他以官方身份行事者参与造成、唆使、同意或默许发生酷刑行为的情况。该定义未将意图威胁第三方的行为定为酷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实际工作中极少运用第117条,而起诉涉嫌酷刑行为的官员时主要依据的是第286条(滥用职权)和第302条(逼供),委员会关切的是,《刑法典》未将酷刑定为独立罪行(第1条)。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使酷刑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将酷刑定为独立罪行,确保可直接以酷刑为由起诉警察、军队及其他公共机构官员,并确保判刑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符。

调查并起诉酷刑和虐待行为

8.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官方对公共机构官员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未即时开展有效的独立调查。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成立了独立于检察院的调查委员会并在调查委员会内设立了专门负责调查执法官员犯罪指控的部门,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部门人员不足,难以及时有效地调查所有投诉。委员会还对调查委员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感到关切,因为有报告称,该部门领导Aleksandr Bastrykin于2012年6月安排劫持了Novaya Gazeta报社副主编Sergei Sokolov并对其施以人身威胁,这样做是出于报复,因为该报刊登了批判性文章。缔约国未调查该事件,也未给予任何纪律处分(第12和第13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即时、公正、有效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特别是导致拘留期间死亡的案件;起诉责任人,对有罪者适当判刑;公布起诉结果。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调查委员会内负责调查执法官员所犯罪行的部门提供充足资金和人员,使其能够调查收到的所有指控。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数据,说明收到的执法和公共机构官员酷刑和虐待行为指控的数量、缔约国调查的指控数量、是否进行了起诉。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提供数据,说明有多少官员因未充分调查对酷刑或虐待行为的申诉或拒绝配合调查此类申诉而受到纪律处分。

基本法律保障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保障被剥夺自由者自被拘留之时即有权接触律师,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确保在实际工作中尊重这一权利,委员会注意到大量无合理原因而拒绝被剥夺自由者接触律师的案件,其中有报告称,指定的律师未尽职责且没有为客户提供基本法律辩护,被拘留者不总是有权知晓其受指控罪名。另外,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些人在初次审讯前未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未规定被剥夺自由者自被拘留之时即有权联系家人,而是允许缔约国官员代为联系亲属,也未能确保所有案件中亲属都获知被拘留者的去向。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自被拘留之时即有权接受独立医学检查(第2、第11和第1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在法律上并在实际工作中获得接触律师、联系家人、获知对其的指控及请求自被剥夺自由之时起立即接受独立医生医学检查的权利;

确保为所有被拘留者提供合格律师,妥善为其辩护并提供独立的法律援助;

保存所有审讯的视频记录并在拘留场所内各处可能出现被拘留者的地点安装视频监控,除非这样做会侵犯被拘留者的隐私权或与律师和医生交流私密的权利。这些记录应存放于安全场所,供调查人员、被拘留者及其律师查阅;

确保缔约国监督所有公共机构官员保障被剥夺自由者的情况,具体做法包括将有关资料录入拘留登记,并确保定期监督官员遵守这些报告要求的情况;

确保凡拒绝为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的公共机构官员一律受到纪律处分或起诉,并向委员会提交数据,说明公共机构官员因此类行为受纪律处分的案件数量。

逼供

10. 委员会关切的是,众多指控称,被剥夺自由者因逼供而受到酷刑或虐待,如此获得的供词随后在酷刑指控未经全面调查的情况下为法院接受,成为证据。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未收到足够资料说明法院下令调查被告指控称受逼供认罪的案件或为进行此种调查推迟刑事程序和/或视此类证词为不可接受等情况。(第2、第11、第15和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打击酷刑逼供行为,并确保在实际工作中,逼供获取的证词在任何程序中都不得用作证据。缔约国应确保法官询问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拘留期间是否曾遭受酷刑或虐待,必要时安排独立医学检查,有理由认为刑事案件报告人曾遭受酷刑、证词是被告罪行的仅有证据时尤应如此。发现为酷刑所得的证词应一律不采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供关于因酷刑逼供而视证词为不可接受的案件的资料,并说明是否有官员因逼供获取此类证词而受到起诉和惩处。

拘留场所的监督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公众监督委员会,但关切的是:(a)公众监督委员会访问拘留场所需事先获许可,且无法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访问;(b) 有报告称,公众监督委员会成员进入拘留场所遭拒,即便有时其访问已获批准;(c)有报告称,公众监督委员会成员遭到报复,例如起诉Alexei Sokolov的前莫斯科公众监督委员会成员;(d) 有报告称,公众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未受到充分保障;(e)有报告称,一些公众监督委员会没有足够的资金,无法充分完成工作;(f)公众监督委员会访问拘留场所的报告并非全部公开。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案件中,官方未按公众监督委员会的建议充分调查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这方面,尽管官方在莫斯科公众监督委员会提交报告之后重启了对2009年Sergei Magnitsky在拘留期间死亡案已结案的刑事调查,至今仅一名低级别狱方人员因当事人之死而受到起诉,而公众监督委员会的报告称,包括起诉Magnitsky先生的刑事案件的主调查员在内的多名调查人员和狱方官员都应接受调查(第2和第11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公众监督委员会能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访问所有拘留场所,如获举报称有官员阻碍此类访问,一律应予以调查并妥善处理责任人;

确保公众监督委员会成员受到有效保护,免遭报复;

确保公众监督委员会资金充足,独立于地方行政机构,并考虑改由独立机构负责任命公众监督委员会成员;

确保及时、透明地公布公众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所有关于拒绝提供保障或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都能获得主管机关注意并得到即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如Leonid Razzvozhayev一案,当事人指控称,在案件提交调查委员会之前曾遭缔约国官员劫持和酷刑逼供,其后还剥夺了其自行选择律师的权利;

Sergei Magnitsky拘留期间死亡一案中,按照莫斯科公众监督委员会的建议,即时、公正且有效地调查官员,包括其刑事案件的主调查员的责任,并确保起诉并按罪行严重程度妥善惩处所有对其所受酷刑和死亡负有责任者;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统计数据,说明公众监督委员会访问之后对多少起酷刑、虐待和拒不提供保障的案件启动了调查,并提供资料说明调查结果。

恐吓、骚扰和暴力攻击人权维护者

12. 委员会对缔约国对待监督和报告缔约国人权情况的个人和组织的工作的方式感到严重关切。例如,缔约国于2012年要求从缔约国之外的其他来源获得资助的组织,包括接受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资助的组织,进行注册并公开自称“外国机构”,这一名称似乎带有贬义并且在威胁人权维护者。

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最近对《刑法典》的修订扩大了叛国罪的定义,将“为意图损害俄罗斯安全的他国或国际组织[……]提供资金、技术、咨询或其他援助”纳入其中。委员会关切的是,这种规定可能影响人们向禁止酷刑委员会、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或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提供资料,委员会担心这将被解读为禁止与委员会或其他联合国人权机构共享关于俄罗斯联邦人权情况的资料。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不断有大量关于严重的恐吓、报复和威胁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行为的报告,包括关于死亡案例和缔约国官方未有效调查此类行为并追究犯罪者及指使者的报告。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至今无人因记者Anna Politkovskaya女士于2006年被杀害和人权维护者Natalia Estemirova女士于2009年被害而获刑,无人因Sapiyat Magomedova女士2009年在Dagestan遭警方毒打的指控而受到追究(第2、第11、第13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

认识到人权维护者面临风险,他们因开展在民主社会中起重要作用的人权活动而成为了目标;修订要求接受外国资助的人权组织注册为“外国机构”的法律;弃用《刑法典》中修订后的叛国罪定义;审议其惯例和法律。缔约国应确保所有人权维护者能够根据《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大会第53/144号决议);

确保个人或群体不因与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或其他联合国人权机构在履行任务过程中沟通或向其提供资料而遭起诉;

即时、全面且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恐吓、威胁、攻击和杀害人权维护者的指控,并将指示杀害Anna Politkovskaya女士和Natalia Estemirova女士及毒打Sapiyat Magomedova女士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北高加索

13. 委员会关切的是,不断有大量报告称,北高加索包括车臣共和国的公共机构官员或其他以官方身份行事者施行、唆使、同意或默许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如酷刑和虐待、劫持、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设立了车臣共和国调查部二局负责处理特别重要的案件,但并未调查或处罚此类行为的犯罪者。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2007至2009年,缔约国收到了427份车臣共和国内失踪案件的申诉,但无一诉诸法院。委员会警惕地注意到,缔约国某官员曾于2011年3月评论道,检察院或调查委员会都不能使车臣当局认真调查失踪和其他侵权行为的指控,导致犯罪者未受到追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行为被判构成违反《公约》者可能获大赦。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持续收到北高加索地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告,包括杀害和所谓的“荣誉杀害”以及新娘绑架等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鉴于以往的建议,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欧洲禁止酷刑问题委员会访问缔约国包括北高加索后,缔约国未公开任何报告,也未设定任何发布报告的期限(第2、第4、第11、第12和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北高加索地区采取的反恐怖主义措施一律符合《公约》中关于酷刑和虐待的禁令。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北高加索地区所有关于拒不提供保障、酷刑、虐待、绑架、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包括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申诉得到即时、公正、有效的调查,所有此类行为的责任人受到起诉和处罚,此类行为的受害者得到赔偿;

确保犯有构成违反《公约》的酷刑罪行者一律不得获大赦;

确保调查人员能令当地官员配合调查,拒不配合的官员一律予以处罚;

公布地区内未解决的强迫失踪案件数量,并向失踪者家属通报调查、挖掘和遗体识别工作的进度。

考虑到以往的建议,并考虑到缔约国代表在报告审议期间称官方原则上同意公布欧洲禁止酷刑问题委员会对缔约国进行国别访问的报告,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公布这些报告,包括关于访问北高加索地区的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其通报公布报告的时间表。

暴力侵害妇女

14. 委员会不断得到报告称,许多人指控缔约国全国范围内存在多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感到关切的是婚内强奸等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投诉、调查和起诉的数量很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人员不愿登记家庭暴力投诉,请求对家庭暴力指控开展刑事调查的妇女只得诉诸和解程序。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未定义家庭暴力(第1、第2、第11、第13和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法律中定义家庭暴力,并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的案件都获警方登记,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指控得到即时、公正、有效的调查,犯罪者受到追究。缔约国应确保拒绝登记此类投诉的警方人员受到适当纪律处分。

受害者因种族、族裔或身份遭暴力攻击

15. 委员会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存在歧视和侵权行为,例如出于受害者的身份或社会边缘化暴力攻击和侵犯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移徙工人、外籍人员和其他目标群体等,包括2005至2011年卡赞和普斯科夫一些罗姆人拘留期间死亡的案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方对暴力攻击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案件未及时采取行动或开展有效调查并起诉所有责任人,例如最近关于攻击莫斯科“7 Free Days Club”和秋明“Parisian Life Club”的指控就是如此(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保护所有面临风险者,包括罗姆人、少数民族人员、移徙工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和外籍人员,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监督等。对暴力和歧视此类群体成员的行为一律应开展即时、公正、有效的调查,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赔偿受害者。委员会建议编纂数据,说明所有侵害此类弱势群体成员的罪行以及调查、起诉和补救措施的情况;

公开谴责攻击罗姆人、少数族裔和其他少数群体、移徙工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和其他面临风险者的行为,并开展宣传活动,包括面向警方的宣传,以增进容忍和对多元化的尊重。

武装部队中的欺凌和虐待行为(Dedovschchina案)

16. 委员会仍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军队中存在因报告所称的军官和士兵欺凌应征入伍者的行为而导致侵权和死亡的情况,这些行为得到了上级或其他人员同意、默许或许可。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称这种行为近年来有所减少,但仍关切的是,收到大量关于欺凌的报告,还有指控称,多个此类事件未得到充分调查或未得到任何调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此类行为的责任人受到的惩罚过轻(第2、第4、第12、第1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强化措施,禁止并消除军队中的欺凌行为,并确保即时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欺凌和死亡的指控,以便落实委员会之前的建议,实现对军方人员虐待和酷刑行为零容忍。有证据表明存在欺凌行为时,缔约国应确保追究所有事件并适当惩处犯罪者,包括开除军籍;公布此类调查结果;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适当的医疗和心理援助。

不驱回和外交保证

17.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向中亚的独立国家联合体成员引渡和驱逐外籍人员,而引渡和驱逐行为令当事人面临在原籍国遭受酷刑的巨大风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此类案件中采信外交保证(第3、第6和第7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引渡和驱逐出境会令当事人在目的地国可能面临酷刑时停止采信外交保证。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外交保证的数量、类型和所涉国家,并说明现有哪些获取保证的机制、保证的内容、此类案件上诉法院的数量和结果、有哪些驱逐和驱逐后监督机制。

拘留条件

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采用除拘留之外的其他方式并取消若干经济犯罪的审前拘留,以减少狱中人数,但委员会仍对下列报告感到关切:(a) 拘留场所仍然超员;(b) 拘留场所内自杀的情况大量存在;(c) 没有独立医务人员可为投诉称遭到虐待的囚犯进行体检。(d)投诉称遭受酷刑者申请法医检查时面临长期拖延;(e) 刑罚体系未提供足够的心理治疗服务;(f) 缺乏资料说明现有何种体系保护投诉人免于因投诉而遭审查或报复(第11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广使用其他非拘禁措施(《东京规则》)。委员会还建议:(a)有效调查所有自杀案件;(b)对拘留期间自杀的原因开展研究;(c)联邦执刑局加强监督和发现有风险的被拘留者的工作,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杀和囚犯间暴力的风险,具体措施包括安装摄像头、增加狱方人员、确保囚犯获得足够的心理治疗服务。委员会建议修订囚犯体检规则,以确保体检由完全独立的医务人员进行,确保申诉人受保护免遭报复,确保其关于拘留期间遭受虐待的申诉不受官方审查。

拘留期间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9. 委员会关切的是,委员会收到了关于拘留期间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告,但缔约国提交的数据表明此类暴力行为的投诉数量很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提交资料说明被剥夺自由者可采用哪些措施在保密的情况下向独立调查人员举报,也未说明现有哪些有效保障,包括待调查申诉期间转至其他拘留场所等,以保护申诉人免遭报复。委员会关切的是,被判犯有拘留期间侵犯妇女行为者未得到应有惩处(第2、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缔约国应保障所有申诉都有以保密方式问询的可能性,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访者的安全,并确保找出并追究受指控的犯罪者、共犯以及已证实默许或协助此类罪行的政府行为方。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已报告的事件、体检等调查工作、提出的起诉、撤销的起诉和判定有罪的情况,包括说明有多少当事人仍在原惩教机构或其他惩教机构服刑。还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拘留场所的虐待行为、申诉人的指控经查实后是否为其提供了康复措施。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承诺即将开展的关于莫尔多瓦IK-13劳教营暴力侵害女性被拘留者的报告的调查结果。

补救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按欧洲人权法院的决定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支付赔偿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数据说明为未获基本保障或拘留期间遭受酷刑或虐待者等受害者提供的赔偿金额。委员会忆及以往的建议,仍感关切的是,法律没有为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金之外的其他补救手段;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受害者获得治疗和社会康复服务(包括医疗和心理康复)的情况(第14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为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提供公平和充足的赔偿和尽可能全面的康复。缔约国应修订本国法律,以便根据《公约》第14条纳入酷刑受害者获得补救的权利。应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例如为康复项目的有效运转划拨资源等。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最近通过的关于《公约》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说明了缔约国为酷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培训

21. 委员会注意到以往提出的建议,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酷刑受害者康复体系,也没有就酷刑所致身心伤害为医务工作者提供充分培训(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康复的体系,并面向护士、医务人员、护工和其他参与记录和调查酷刑和虐待指控的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内容是如何按照《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原则》(《伊斯坦布尔原则》)发现和处理酷刑和虐待带来的身心伤害。

精神病机构

22.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常有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安置在精神病院,且缺乏资料说明是否有可能上诉。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举报的虐待行为以及当事人在此类场所死亡的案件未获调查(第11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司法机构有效监控任何将心智残障者安置在精神病院的做法;

确保此类机构中的人员获得有效保障,包括有效上诉的权利,为此还应对安置条件进行独立监督并建立申诉和咨询机制。还应为医务人员和非医务人员提供培训,让他们了解如何提供非暴力、非威胁式护理;

有效调查所有关于违反《公约》的申诉,包括死亡案件的申诉,追究犯罪者,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

采集数据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提供的数据,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委员会要求的全面的分列数据(第2、第3、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编纂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酷刑和虐待案件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情况、驱逐案件、被指控犯有酷刑和虐待行为者审判时间长短、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以及所有此类申诉和案件的处理结果,包括补救情况。为此,与监督《公约》的实施相关的统计数据应按性别、年龄、族裔、地位、国籍、拘留场所的类型和地点或羁押结束日期分列。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25.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批准其2012年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还请缔约国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暂停死刑,请缔约国在法律上废除死刑,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27. 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3年11月23日前针对本文件第11、第12和第16段中委员会就以下方面提出的建议提供后续资料:(a) 监督拘留场所;(b) 恐吓、骚扰和暴力攻击人权维护者;(c) 军队中的欺凌(“dedovschchina”案)和虐待。

29. 请缔约国于2016年11月23日前提交下次报告,即第六次定期报告。为此,鉴于缔约国已同意按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届时将在报告提交之前向缔约国送交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