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STP/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3June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5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706和第2707次会议上审议了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5月26日举行的第272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由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正在同时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一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儿童权利委员会与之进行联络,讨论了共同关切和建议(见下文第6段)。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5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2017年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19年批准《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国家儿童保护政策和2018年《未成年人监护组织法》,其中载有关于收养和替代性照料的规定,并欢迎缔约国在降低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以及确保包括怀孕少女在内的儿童获得学前和中等教育方面取得的进展。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出生登记(第22段)、暴力侵害儿童(第24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2段)、健康和医疗服务(第37段)、教育(第43段)以及经济剥削(第49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确保根据《公约》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7.本结论性意见载有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查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根据相应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时联合通过的关切和建议。共同关切和建议涉及对女童的性别成见(第17和18段)、针对女童的性别暴力(第25和26段)、有害做法(第27和28(a)段),青春期少女的健康(第38和39段)和退学(第44和45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将《公约》的规定充分纳入国内法律,并制定明确准则,确保《公约》得到一致适用。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注意到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战略,建议缔约国迅速制定全面的行动计划,为执行《公约》规定明确的指标和基准,并分配专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7年恢复《儿童权利公约》执行监督和跟踪国家委员会以及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明确界定这两个机构的任务和它们之间的关系;

(b)指定单一机构,负责协调《公约》在各级的执行工作;

(c)向该机构提供充足资源,使其能够有效运作;

(d)加强儿童和民间社会的参与,让其参与规划、执行、监督和评估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

资源分配

11.委员会注意到用于儿童保护等社会保护的预算分配仍然不足且难以评估,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5和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大幅增加用于社会保护的预算分配,特别是用于弱势家庭的预算分配;通过部委间和跨部门协调,加强基于成果的规划和预算编制;建立对儿童友好的预算编制程序,为落实《公约》所载的儿童权利明确分配预算,制定具体指标,并建立监督和评估制度。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建立综合系统,以生成、收集和管理《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儿童权利分类数据,并改善有关部委之间的协调和数据共享。

独立监督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先前的建议,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人权监督机制,包括监督儿童权利的机制。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持续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加强媒体的参与,评估这些活动对儿童、其父母和从事儿童工作或工作中涉及儿童的专业人员对《公约》了解程度的影响,并将人权和儿童权利纳入学校课程和专业培训。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提及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呼吁缔约国按照先前建议,为商业部门建立和实施监管框架,特别是在商业活动和业务对儿童权利影响最大的领域,以确保其符合关于人权和儿童权利、健康、劳工和环境的国际标准,并监督该框架的实施情况。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敦促缔约国取消所有允许低于该年龄结婚的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注意到,弱势儿童在其一生中始终遭受歧视,这种歧视导致贫困、文盲、少女怀孕和暴力的比率居高不下,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0.3,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政策、立法和提高认识措施,防止和消除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儿童、女童、残疾儿童、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以及其他弱势儿童的歧视,并确保这些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高质量的医疗、教育和所有基本社会服务、交通、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尤其要关注普林西比岛。

针对女童的性别成见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女童和男童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成见普遍存在,这种成见在缔约国的教育系统和家庭中得到强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性别成见普遍存在,家务劳动往往以带着成见的方式过多地分配给女童。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全面战略,消除影响女童的性别成见,包括在各级教育系统中消除这种成见,并提倡女童与男童、妇女与男子平等分担角色和责任。

儿童的最大利益

20.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及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法律,为相关官员制定适用该原则的准则并建设其能力,确保该原则在影响儿童的所有程序、政策和方案中得到一致适用。

尊重儿童的意见

21.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法》第7条规定,在有关收养、亲权、监护权和父母分居的程序中听取7岁以上儿童的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儿童和青年议会定期举行会议。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在所有影响儿童的事务中听取所有儿童的意见,并为法官、社会工作者和所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制定程序和提供培训,以遵守这一原则;

(b)促进和支持所有儿童,特别是女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有意义和有能力地参与影响他们的所有事务,并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

(c)为儿童和青年议会、儿童领导的团体和其他平台提供支持,包括为其工作分配充足的资源及建立法律基础,以保证儿童系统性参与决策,并就其建议采取行动。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22.委员会欢迎出生登记战略的积极影响,90%以上的婴儿在出生时得到登记,但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所有儿童中约有5%没有得到登记,而最贫困家庭的儿童中有12.5%没有得到登记,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未婚父母所生儿童和无人助产的情况下诞生的儿童;

(b)在大量的出生登记中,登记信息只包括母亲的名字和/或母亲的姓氏;

(c)得到出生登记的儿童中仅有80%获得了出生证,而缺乏出生证导致儿童无法接受教育;

(d)14岁及以上的儿童逾期登记需要付费。

23.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9及委员会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确保和促进普遍和免费的出生登记,尤其要注意最贫困家庭、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未婚父母所生儿童和无人助产的情况下诞生的儿童;

(b)确保出生登记(可由儿童父母的任何一方进行)包括父母的全部详细情况,并确保父母的婚姻状况不妨碍登记;

(c)确保为每个获得出生登记的儿童免费提供出生证,并确保没有出生证的儿童能够获得教育及所有其他必要的社会服务;

(d)取消对逾期出生登记进行收费,并相应地审查法律,包括第31/GM-MJDH/2018号法令;

(e)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侵害儿童

24.委员会欢迎2013-2017年反家庭暴力战略和家庭暴力问题咨询中心开发的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犯罪登记系统,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力度仍然不够;委员会尤其关切以下情况:

(a)缺乏数据和报告不足,导致难以准确评估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普遍程度,特别是性虐待的普遍程度;

(b)缺乏法律和体制框架、政策和战略来预防和解决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及其根本原因;

(c)没有禁止体罚,父母利用心理和身体惩罚来管教子女;

(d)对虐待子女的父母实行监禁;

(e)遭受此类虐待的儿童被污名化,缺乏帮助他们康复和融入社会的服务。

25.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2、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及委员会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加强数据收集并开展研究,评估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普遍程度、原因、性质和形式;

(b)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法律和体制框架、政策和战略来预防和解决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c)设立机制、程序和准则,包括建立对儿童友好的跨机构基础设施,制定电子申诉程序;

(d)确保并促进对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进行强制性报告和多机构干预,培训教师、医护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识别各种形式的暴力并相应地转介受害者;

(e)禁止体罚并提倡积极和非暴力管教方式,为父母制定早期干预方案,以替代监禁;

(f)确保儿童能够诉诸对儿童友好的保密申诉机制,并鼓励他们利用此类机制,包括提供免费和高质量的法律援助;

(g)确保迅速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起诉和合理惩罚施害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h)消除对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儿童的污名化,确保他们不被定罪;

(i)建立敏感对待儿童问题和性别问题的专门化保密服务,以确保受暴力侵害的儿童康复和融入社会,并支持提供此类服务的非政府组织。

针对女童的性别暴力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针对女童的性别暴力问题,包括通过关于家庭暴力的第11/2008号法律和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受害者的法律保护机制的第12/2008号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法律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只侧重于家庭暴力而不是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性别暴力,而且不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童经常遭受各种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虐待,这种暴力也发生于家庭内部;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大量的早孕现象是因强奸所致。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成年人和青少年持续保有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成见,试图纵容亲密伴侣间的暴力行为;

(b)“以性易分”现象(catorzinhas/papoite:以换取更好成绩为诱饵,对在校女生实施性虐待)日益严重,有时导致女生早孕,但缔约国不以性虐待罪名起诉这种行为;

(c)缺乏数据收集系统来系统地汇编关于针对女童的性别暴力分类数据。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防止性别暴力问题的专家密切协商,大力加强努力防止针对女童的性别暴力,并采取以女童权利为中心的方法开展此类工作,包括为此重点消除各级学校中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并对教师进行相应培训,以及为此开展媒体宣传,打破关于男性和女性特质的定型观念,以期消除针对女童的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处理侵犯行为,并提高对受害者/幸存者可利用的救济和援助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使其性别暴力相关法律完全符合国际标准,确保有效执行2013-2018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战略,并通过经更新的战略;

(b)将“以性易分”行为界定为性虐待犯罪,防止和消除“以性易分”现象,尤其是学校内的此类现象,包括制定防止和打击校园性骚扰和性暴力的准则,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报告机制,确保所有此类案件都作为性虐待案件得到调查和起诉,并向女童提供必要的援助和社会心理支持,特别是让其继续上学;

(c)重新安排资源的优先次序,以加强受害者支助服务,包括确保建立足够数量、资金充足的紧急庇护所,在事件发生72小时后继续向性别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同时采取以受害者和女童权利为中心的办法,尤其要关注农村女童和弱势群体女童;

(d)建立数据收集系统,以便汇编关于针对女童的性别暴力的统计数据,并按年龄和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分类。

有害做法

2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长期存在有害做法,包括童婚和事实婚姻,且往往是女童与年长男子之间的婚姻。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采取其他措施,有效处理有害做法和社会规范,尤其是将童婚、早孕、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合理化的做法和规范,包括采取全面的行为改变战略,特别是让相关专业人员、传统领导人和媒体参与其中;

(b)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3,建立机制以发现、保护童婚和强迫婚姻以及事实婚姻的受害者并向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废除童婚和打击涉及儿童的事实婚姻,并加强努力防止这些有害做法。

求助热线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所有儿童设立一条三位数的24小时免费求助热线,提高儿童对如何使用热线的认识,并分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保障热线有效运作。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国家儿童保护政策,将重点放在预防、受害者支助、法律保护和儿童保护制度的运作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0年设立了国家儿童保护政策全国委员会,负责该政策的执行和监督工作,并由社会事务部长和司法部长联合担任主席。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在新《家庭法》中确立了父母分担的家长责任,追讨儿童抚养费,并为单身母亲提供支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快通过2022-2023年儿童保护行动计划草案,并在该计划执行过程中确保在各机构和民间社会之间进行协调;

(b)加强儿童保护系统的能力和内部的协调,以防止暴力侵害和虐待、忽视和剥削儿童行为并应对此类投诉,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支助,防止家庭分离;

(c)支持将家庭结构作为儿童的主要保护环境,提倡父母平等分担家长责任,并制定政策和方案,提升养育子女的技能,避免在非必要情况下将儿童安置到替代性照料环境中;

(d)确保执行儿童抚养费申索,而不对父母实施监禁。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8年通过《未成年人监护组织法》,其中承认了防止遗弃和加强家庭技能的重要性等内容。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缺乏关于失去父母照料的儿童人数及其原因的数据;

(b)缺乏负责替代性照料的授权机构,而社会保护制度也不具备处理此类问题的能力;

(c)当父母认为自己缺乏照顾子女所必须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时,将子女非正式地安置在亲戚或邻居家,这种做法很常见;

(d)缔约国依赖于收容机构,不愿制定政策和方案,包括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来防止家庭分离和保护失去父母照料的儿童;

(e)缺乏寄养制度;

(f)缺乏关于机构中暴力侵害儿童情况的报告、对照料(特别是私营庇护所)的监督以及对离开照料环境的儿童可利用的支助的资料。

33.委员会回顾《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和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加强收集和分析关于失去父母照料的儿童的数据,包括由亲属照料和在非正式照料安排中的儿童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族裔、国籍、残疾情况、地理区域、社会经济地位和照料形式分类,并开展研究,以确定遗弃儿童的根本原因;

(b)根据上述评估,制定去机构化战略和行动计划,包括对儿童照料和保护制度进行系统性改革,并分配充足的资源,以实施该战略和行动计划;

(c)指定一个机构负责替代性照料问题,并建设其能力,以便与儿童保护系统保持一致,解决失去父母照料的儿童的需求;

(d)制定政策和方案,防止家庭分离,保护失去父母照料的儿童,建立明确的把关程序、社区服务和基础设施,并提供培训,提高养育子女的技能,以防止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家庭分离,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促进家庭团聚;

(e)确保不能仅因贫困、残疾或离婚就将儿童安置到替代性照料环境,确保只有在国内法院等主管部门对儿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后并符合其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才将儿童与家人分离,并对安置决定进行定期审查;

(f)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家庭和社区照料选择,包括分配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建立寄养制度,培养寄养照料者的能力,并为被遗弃的婴儿和幼儿设立紧急家庭照料选择;

(g)为所有替代性照料环境制定质量标准,在此基础上监督照料质量,并对机构、私营和家庭儿童照料设施的安置情况进行定期和实质性审查;

(h)确保设立可用、可及和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渠道来对暴力侵害和/或虐待受照料儿童的行为进行报告、监督和补救,确保适当调查所有此类报告,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i)确保为离开照料环境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发展社区服务,帮助他们开始独立生活,支持他们融入社区。

收养

34.委员会注意到,《未成年人监护组织法》确立了全面的收养程序,并对正式收养作出规定,这与以前采用的限制性收养相反;该法还保证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保证贫困不应成为收养的理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建立跨国收养的机制和法律框架,努力加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并防止儿童贩运,特别是在不受管制的跨国收养方面。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儿童的最大利益出发,尽可能提供监禁照料者之外的替代办法,并制定政策和方案,为照料者被监禁的儿童提供支助。

G.残疾儿童(第23条)

36.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采取了措施,包括通过了关于特殊教育的第4/2018号法律,并为残疾儿童设立了四间教室,但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承认,迫切需要改变方法、采取切实行动来解决残疾问题。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在残疾儿童问题上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并相应地审查法律和政策,包括通过跨部门行动计划,采取基于人权的全面方针,明确作用和责任,分配专项资金,并设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b)改进数据收集和分析,按年龄、性别、族裔、国籍、残疾情况、地理区域、社会经济地位和照料形式分类,对残疾儿童的状况进行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残疾儿童政策和战略;

(c)建立残疾评估和残疾人转诊制度,确保在不同部门,包括在医疗、教育、保护和社会支助机制中统一和协调地适用这一制度,并确保提供关于预防和现有服务的信息,包括为视障儿童和听障儿童提供此类信息;

(d)加强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助,保障残疾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权利,例如为此提供更多的社区服务,并向父母提供充分的社会经济支助;

(e)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包括提供早期发现、干预和康复方案及培训,确保全国各地的医护人员数量充足,加强转诊途径和专门服务,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等方式,发展社区门诊医疗服务并确保提供这些服务;

(f)分配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及寻求国际合作和援助,以发展全纳教育体系,为之制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确保学校可无障碍出入,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并确保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一样平等获得童年发展和学前教育;

(g)处理暴力和虐待案件,加强提高认识活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医疗服务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以下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婴儿、儿童和产妇死亡率下降,免疫覆盖率提高,新生儿破伤风根除,疟疾发病率下降,医疗机构数量增加,以及于2018年通过《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爱婴医院倡议。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率以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仍然居高,原因包括缺乏基础产前护理服务、现代设备以及新生儿护理专家和助产士;

(b)免疫覆盖率存在差异,特别是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存在差异;高危人群的免疫覆盖率较低;

(c)青少年经常饮酒,学校附近常有酒精出售;女童吸烟和吸食大麻的情况增加;

(d)缺乏关于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的资料以及在这方面所采取措施的资料;

(e)儿童营养不良,包括肥胖以及贫血和维生素A缺乏症等微量营养素缺乏症增加,这在孕妇和产后妇女中也很常见;

(f)六个月以下婴儿的纯母乳喂养减少,缺乏关于爱婴医院倡议和国家母乳喂养政策执行情况的信息。

3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2.2、3.1、3.5和3.8及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进一步降低新生儿、婴儿和产妇死亡率以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包括提高产前和产后服务和设施的质量和可及性,改善早期识别、干预和筛查方案,并在产科医疗机构配备训练有素的新生儿专家和助产士以及现代设备,确保所有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社区的妇女至少获得四次必要的产前检查,包括为此寻求国际合作和援助;

(b)分配必要资源,扩大免疫覆盖率,特别要注意区域一级的覆盖率以及来自贫困和边缘化家庭的儿童中的覆盖率;

(c)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重点防止和减少酒精、烟草、大麻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消费,禁止在学校附近销售麻醉品和酒精饮料,并规定最低饮酒年龄;

(d)收集关于自杀等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的数据,并在此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心理健康政策和战略,将重点放在预防工作和发展门诊服务上,包括为此寻求国际合作和援助,以及将重点放在解决儿童和青少年新出现的心理健康问题上;确保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和方案;鼓励儿童和青少年寻求心理健康服务而不觉得耻辱;

(e)系统地收集关于儿童粮食安全和营养的数据,包括关于母乳喂养、消瘦、发育迟缓和肥胖的数据,以查明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的根本原因,并为营养方案的资源分配提供参考,以期增加分配的资源;加强努力预防、发现和治疗儿童、孕妇和产后妇女出现的营养不良和微量营养素缺乏症,包括贫血症和维生素A缺乏症;增加碘盐摄入量,并在学校等场所监测儿童的食物摄取量;

(f)进一步促进、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爱婴医院倡议和国家母乳喂养政策,并进行监督和评价。

少女健康

39.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早孕率高得惊人,在来自弱势群体和普林西比自治区的女童中尤其如此,女童在怀孕和分娩期间面临更高的并发症风险,造成女童退学并面临更大的经济贫困和依赖风险等结果;

(b)学校没有提供充足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社会文化障碍妨害了避孕药具的使用;

(c)艾滋病毒感染率和艾滋病发病率上升,尤见于在16岁以前发生性行为的少女;

(d)女童无法卫生和安全地管理月经,导致她们遭受污名化和社会排斥。

40.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7,建议缔约国:

(a)根据对国家青年政策战略和2018-2022年预防早孕行动计划的评价,为青少年制定适龄的性和生殖健康全面政策,加强性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确保强制性提供此类教育,确保此类教育的重点是预防早孕、艾滋病毒和其他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以及提倡负责任的性行为,并确保将此类教育纳入各级学校课程;

(b)解决导致早孕的根本原因,包括社会经济脆弱性和受教育机会有限以及性暴力,确保青少年了解及能够获得现代避孕药具、安全堕胎服务和保密的艾滋病毒检测和治疗,包括开展宣传运动和采取其他针对性措施消除相关的社会文化障碍;

(c)制定和执行保护怀孕女童、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权利的政策,消除对她们的歧视,确保她们继续和恢复上学,以期完成学业;

(d)确保女童能够获得经期卫生用品,包括在必要时免费提供相关用品;确保每所学校都有充足的按性别区分的女童用卫生设施,以防止女童因月经而旷课和退学;在学校及向公众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确保月经不被视为社会禁忌,确保女童不遭受任何形式的污名化或月经相关歧视。

环境卫生

41.委员会欢迎沿海社区在世界银行的支助下制定了气候变化适应战略,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人民受到洪水、干旱和升温的影响,而气候变化可能导致水传播疾病、水土流失、山体滑坡和作物减产,进一步加剧了这些影响。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9,建议缔约国:

(a)对全国的气候变化适应、复原力建设和能力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以应对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并在这方面寻求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b)评估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对儿童健康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和执行补救相应状况的战略并为其配备充足资源,采取措施解决优先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水、空气和土壤污染问题;

(c)对儿童环境健康进行监测,确保卫生专业人员接受环境危害相关健康影响的诊断和治疗方面的培训;

(d)加强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将相关信息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并让儿童作为同伴教育者参与其中。

生活水准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2023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水和卫生设施参与性战略,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只有三分之一的家庭能够获得充足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只有五分之一的家庭能够使用适足的废物处理系统,而三分之二的人口生活贫困,其中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赤贫之中,并且缺乏儿童贫困方面的数据。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

(a)执行缔约国报告中提到的国家法律和政策,以期改善人们获得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和废物处理系统的机会,包括在农村地区;为学校配备适足的厕所和洗手台,提供肥皂和水;并提高学校和社区对卫生习惯的认识;

(b)与家庭、儿童和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组织协商,评价2012-2016年减贫战略的执行情况,并审议该战略的成果,以有效解决儿童贫困问题。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3.委员会欢迎幼儿和中学入学率有所提高,旨在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的2018-2022年教育政策宪章和2012-2022年教育政策获得通过,以及禁止怀孕少女与同龄人一起上学的规定于2021年得到废除。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严重关切:

(a)取决于出生登记、性别、残疾情况、地区和家庭收入等因素,各级教育中的入学率、保留率和毕业率存在差异;

(b)教育质量欠佳,教师人数和能力不足,导致学生学习成绩差,特别是识字和算术能力差;没有充分利用技术;

(c)学校基础设施和学校供餐方案差,班级人数不合适,书籍和教材、水和卫生服务以及交通选择不足,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学生接受教育的阻碍;

(d)缺乏高质量的职业培训,特别是针对退学儿童的职业培训;

(e)在需求增加的情况下,仍然缺乏公立高等教育,而现有高等教育大多由私营部门提供。

44.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1至4.7、4.a和4.c以及委员会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加强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平等获得优质教育及持续就读,包括学前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特别关注女童、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残疾儿童、难民儿童,并消除地区差异;

提高学校教育和教学质量,包括增加教师人数,特别是偏远和农村地区以及西北地区和普林西比自治区的教师人数,确保教师获得岗前和在职培训以及数字技能发展,并给予教师适当的工资和表彰;

对教育中的技术使用进行投资,以促进高质量教学,建立计算机实验室,并确保全国儿童平等获得技术教育,包括为此寻求国际合作和援助;

以可持续方式分配充足的资源,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包括减少班级人数,提高教学材料、课桌、水和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增加交通选择,扩大学校供餐方案;

系统地收集关于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之间的升学率、高等教育净入学率和实际出勤率的数据,评估公立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等高等教育方面的需求,特别是失学儿童和中学毕业后有意继续学习的儿童在这方面的需求,并分配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以建立高等教育体系,从而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包括改进学前教师培训,制定学前教育课程,监督教育质量,对参与实施学前教育计划的行为体的作用和责任进行界定,并加强行为体之间的协调。

退学

45.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退学率很高,女童因早孕退学及在升入高中教育阶段时退学的比率尤高。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女童退学原因,为旨在解决这些原因的战略方针提供参考,并改善弱势群体女童受教育的机会;

(b)确保女童留在学校并完成学业,包括为此宣传学习的价值,对出勤予以奖励,消除关于女童接受教育的成见,采取措施防止童婚和早孕,支助年轻母亲重返校园并完成学业,以使她们更易于获得经济权能和就业机会等。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7.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享有休闲和游戏的权利,并提供无障碍、安全、公共的户外游戏和绿色空间。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d)项、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几年来没有收到难民或庇护申请,但仍建议缔约国建立难民保护制度和身份确定程序,确保该制度和程序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对儿童友好,并符合国际难民法和人权法。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法律中界定了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并欢迎缔约国在2013年国家禁止童工行动计划中承诺,到2020年彻底消除童工现象。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关于童工的数据收集不足;

(b)不断有报告称存在童工现象,包括参与在家庭劳动和农业工作、从事非正规经济活动和处于危险条件下的童工,特别是在西北地区和东南地区;

(c)童工相关法律没有得到执行,特别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发生违法行为时,没有追究责任;

(d)《劳动法》允许14岁以下儿童在某些情况下工作,这不符合国际标准。

50.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8.7及委员会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确保最低工作年龄与缔约国于2005年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相一致,并保护儿童不在危险条件下工作;

(b)收集和分析童工数据,按年龄、性别、族裔、国籍、残疾情况、地区和社会经济地位分类,并开展全面研究,评估童工的普遍程度、原因和形式,包括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童工情况;

(c)根据这些数据和研究结果,评估国家禁止童工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以便为进一步的政策行动提供参考;

(d)确保在所有部门,包括在非正规经济部门有效执行童工相关法律;加强劳动监察和监督,特别是对非正规经济部门的监察和监督;惩处违法者;向家庭开展预防活动,为雇主、农民、渔民、地方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开展能力建设,以消除低于最低工作年龄的童工现象;

(e)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并向劳工组织寻求技术合作。

街头儿童

51.委员会对关于街头儿童的资料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回顾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收集分类数据并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据此制定政策行动,采取措施解决根本原因,防止这一现象,向有关儿童提供支助和重返社会的机会,并建立机制,防止他们成为犯罪、虐待和剥削的受害者。

儿童司法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7年设立首个家庭事务法庭,该法庭有权审理涉及儿童的案件。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以及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分配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建立儿童司法制度,为之提供法院设施、制定程序及配备训练有素的专业法官;

(b)确保未满刑事责任年龄(即16岁)的儿童,无一例外地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拘留,也不可依据即将颁布的特别刑事责任相关立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实施拘留;

(c)根据关于法律援助的第9/2012号法和《未成年人监护组织法》,确保儿童从调查阶段起即可享有强制性免费和高质量的法律援助;

(d)提倡尽可能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非司法措施,如转送、调解和咨询;

(e)建立缓刑制度,提倡采用非监禁刑罚,如社区服务;

(f)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可进行申诉,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并确保参照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在法定拘留期限届满后立即释放被拘留儿童;

(g)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例外情况下,包括将儿童安置于封闭设施时,应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确保拘留条件,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符合国际标准;

买卖、贩运和绑架

53.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关于被贩运儿童的资料表示关切,建议缔约国:

(a)确保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人口贩运数据,按年龄、性别、受害者国籍和贩运形式分类;

(b)加强有关部门,包括劳动监察员、执法和边境管理部门以及司法和一线服务人员的能力,以识别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并将其移送至援助和保护部门,调查和起诉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同时确保起诉工作以受害者为中心、对儿童友好并顾及性别问题;

(c)为父母、社区和儿童进一步开展关于贩运危险的提高认识活动。

K.批准《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成批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进程,并批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而国家人权机构尚待成立。

C.下次报告

59.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设想的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的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