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OP/ARG/1/Add.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处罚公约

任择议定书

Distr.: General

21 Jan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预防酷刑 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小组委员会

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对阿根廷的访问报告

增编

阿根廷对小组委员会所提建议和提供信息的 要求的答复 * **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国家防范酷刑机制1–23

二.省级防范酷刑机制3–74

三.安全部队8–185

警方拘留:一般性问题9–185

四.联邦警察局的拘留19–317

A.拘留条件19–247

B.酷刑和虐待25–318

五.联邦监狱32–959

A.一般性问题33–5710

B.拘留条件58–8513

C.监禁期间的暴力86–9516

六.青少年拘留中心96–10118

七.精神健康10219

八.布宜诺斯艾利斯省信息103–14419

A.警方拘留104–11719

B.监狱118–14621

附件***

一.安全部报告

二.国家联邦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管理处报告

三.社会医疗管理局报告

四.国家少年儿童和家庭秘书处报告

五.第26657号法律《国家精神卫生法》实施细则

六.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报告

一.国家防范酷刑机制

1. 第 26827 号法律确立了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体系,目前,国家行政部门正在制定该法律的实施细则。该细则的制定旨在明确一些可能产生疑 义 的核心概念:

( a ) 联邦制 ( 联邦国家体制核心 ) :着手对法律进行解读,找出省级和联邦司法管辖区之间在未来可能产生的冲突,通过制定细则预先制定避免矛盾的方式;

( b ) 国家体系成员的独立性 ( 与国际准则中规定的义务相关的核心 ) :细化该法律中的一些要点,目的是强化有关保持国家体系成员职能独立性的条文;

( c ) 安全部队内部决策民主化 ( 与预防暴力必要性相关的核心 ) :考虑到安全部队的问题之一 ( 无论是否在监禁环境中 ) 就是其管理模式,通过细则文本的制定,力求将民主化模式纳入决策过程中。

( d ) 拘留地和剥夺自由的概念 ( 与 《 任择议定书 》 和 《 防止酷刑协会议定书 》 中建议有关的核心 ) :第 26827 号法律文本中,没有明确术语“拘留地”和“剥夺自由”概念的范畴。为此,实施细则中将此概念明确为“在任何空间中发生的对人自由的剥夺、拘留或羁押”,因此其中应包含当众进行的临时性拘留,用巡逻车转移拘留者,以及其他任何可能的移送 情况 ;

( e ) 强调对酷刑的预防 ( 与国家体系应该达成的具体目标相关的核心 ) :强化国家机制的具体目标,为一些条文制定实施细则,力求为预防酷刑给予更多的指导。

2. 在制定第26827号法律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参考了以下文件,一些用作文本来源,其他一些仅用于比较: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3338号法律)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国家监狱管理局(第25875号法律)以及国家监狱管理局内部规章(第37/2011号决议)

国家监察员办公室(第24284号法律)

《国家精神卫生法》(第26657号法律)和第26657号《国家精神卫生法》实施细则(第603/2013号法令)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

《国家防范机制自我评估分析工具: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关于国家防范机制运作的初步指南》(CAT/OP/1)

《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关于国家防范机制制定的初步准则》(CAT/OP/12/5)

关于行使阿根廷《宪法》第99条第4款赋予国家总统的最高法院法官任命权的程序(第222/2003号法令)

2009年11月6日第1527号手册,关于建立哥斯达黎加共和国人民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国家酷刑防范机制小组的程序

第1172/2003号法令(获取公共信息)

二.省级防范酷刑机制

3. 2013年5月16日和17日,在门多萨市召开的第十七次全体会议上,建立了联邦人权委员会。

4. 在上一次会议中,联邦人权委员会主席,马丁·弗雷斯内达,作为国家人权秘书,明确了将制度暴力问题作为各秘书处和省级人权助理秘书处工作的重心。近期《国家酷刑防范机制法》获批通过,敦促了各地方机构在政策上推行省级防范机制项目。

5. 本次会议邀请了外交和宗教事务部的人权事务署总干事,费德里科·维耶加斯·贝尔特兰部长出席,加入讨论小组,参与讨论有关防范酷刑机制的问题。部长先生提到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中涉及的国际义务,制定和实施《国家酷刑防范机制法》的必要性,以及建立地方级防范机制联邦委员会的必要性。

6. 他还提到,为了整合地方级防范机制联邦委员会,各省必须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批准和实施其各自的防范机制。已经通过立法建立地方防范机制并付诸实施的省份是:查科省和内格罗河省。门多萨、图库曼、萨尔塔和火地岛已经通过了建立地方防范机制的法律,但还没有制定细则以及付诸实施。布宜诺斯艾利斯、拉潘帕省、米西奥内斯省和恩特雷里奥斯省表示,他们各自的立法机构已经做出了政治承诺,将在短期内,甚至可能在下届立法选举之前批准这方面的法律。

7. 维耶加斯·贝尔特兰部长表示,对危害人类罪有罪不罚的时代已经终结,并为促进酷刑防范机制的落实赋予了道德权威,这将在人权领域的过去和未来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三.安全部队

8. 在对阿根廷联邦警察机关警务人员的表现和第3、第15警察局拘留条件的相关意见进行逐条评估之后,国家安全部编制了以下关于已采取的和将要采取措施的信息,即附件一的组成部分,作为对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查访报告要点的答复。

警方拘留:一般性问题

1.关于被拘留者权利的信息

9. 安全部制定了向公众宣传其相关权利的措施,以加强针对国内所有公民的保护机制。在这方面,从2013年5月3日起,通过社交网络进行广播,其目的是广而告之阿根廷居民所拥有的权利,以此来加强预防机制,预防警务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

10. 同样,在阿根廷联邦警察机关的拘留场所也开展宣传报道,其目的很明确,就是让被拘留在这些地方的人员及其家属也能够了解其享有的权利。

2.逮捕时通知第三方的权利

11. 关于在拘留时没有通知第三方的问题,以及设置呼叫记录登记簿的建议,我们获悉阿根廷联邦警察的下属警察分局拥有相应的被拘留人员呼叫记录登记簿,对所有的通讯记录进行登记,写明日期,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写明具体时间。该登记簿具有强制性特点,根据第59号法令,被称之为“被拘留者呼叫记录登记簿”。

3.警方拘留期间的医疗检查和医疗护理

12. 就这一意见,有必要澄清的是,国家《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医疗检查予以认可,其中规定了阿根廷联邦警察需要遵循程序和采取的行动,医疗检查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进行。至于医疗检查的形式,是由警察和安全部队的司法医学体检部门来负责。值得指出的是,安全部正在制定必要的措施,落实《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基本原则,确保对被拘留者的健康状况做出正确的诊断。

4.人员配置

13. 在这个问题方面,安全部自2010年年底成立以来,就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措施,致力于改善其下属部队每一名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在这方面,已经实施了一系列举措,目的是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对于工作人员的生命和人身安全的保护。

14. 为参与到使用武器的事件中的人员及其家属设立了心理诊所,以及为那些合理使用武力的人员建立奖励机制,更好地保护生命安全,并提高他们的整体工资水平。此外,安全部还就警务人员的伤亡情况进行了一系列调研,以便建立更有效的机制,避免伤亡事件重演。

15. 安全部还建立了名为安全健康的项目,主要目的是评估心血管风险因素导致的疾病率,以及安全部下属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成员的口腔和视力健康状况。

16. 同时,在装备方面,安全部一直对装备进行持续的投资。最近一笔投资额超过2.22亿比索,用于为治安部队购买新的交通工具(巡逻车、摩托车、全地形车)。这些车辆上都安装了技术设备,能够进行360度摄像,读取车牌信息,自动检查车辆是否为被盗抢车辆或者有其他的限制。

17. 此外,实施了《布宜诺斯艾利斯安全城市计划》,目的是为警务人员提供技术设备,对犯罪行为开展调查。该计划的运作方式是,在阿根廷联邦警察总部设立一个现代化的指挥控制中心,由该中心对安装在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范围内所有的摄像头以及安装在200部巡逻车上的监控设备进行监测。《布宜诺斯艾利斯安全城市计划》还包含了运营协议的现代化,以及警务人员的再培训,以便他们能够对于新设备进行操作。

5.国家安全部实施的其他政策

18. 最后,安全部正在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行动举措,以确保阿根廷每一位居民的人权都得到充分的尊重。这些措施包括:

( a ) 根据《精神卫生法》,在怀疑涉及精神问题或药物不当使用的情况下,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应进行适当的干预,保障身处险境人员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 ( 第 506/2013 号决议,附件一的组成部分 ) ;

( b ) 对因侵犯人权行为做出的纪律处分进行跟踪。根据这项政策,国家安全部人权事务局,将通过其下属单位调取、收集可能发生酷刑或制度暴力的案件信息,对信息进行分类和调研,确定案件的事实、行为和涉案人员的情况;

( c ) 建立制度暴力和联邦利益犯罪案件调查局。其主要职责在于:

( 一 ) 配合涉及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制度暴力案件的司法调查;

( 二 ) 配合内部和外部的监管机制,对警察和治安部队成员涉案的司法案件进行跟踪调查;

( 三 ) 应安全部人权事务局的要求,依照使用武力的国际准则,参与设计和制定警察机构和治安部队的行动准则;

( 四 ) 提出制度暴力调查优化机制;

( 五 ) 敦促国家协调和联络局与安全部的司法部门合作,一起制定信息登记、归类和分析标准和制度,以便对联邦利益案件和 / 或调查进行检查和跟踪;

( 六 ) 配合国土安全委员会的代表开展工作,公布司法信息和检察机关的信息;

( 七 ) 参与制定报告,加深对于警察机关和 / 或治安部队人员行动中犯罪动态的认识;

( d ) 安全部第 1181/2011 号决议要求联邦警察机关及治安部队,尊重异装癖、变性人士和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根据这项决议,各类报告、拘留记录、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手续等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 e ) 通过第 1515/2012 号决议,安全部对拥有家庭暴力史、精神干预病史或受过不当使用武器调查的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成员携带、持有和运输武器进行了限制。此为保护性措施,旨在预防对妇女的暴力、家庭暴力和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发生的暴力。

四.联邦警察局的拘留

A.拘留条件

19. 自2010年安全部成立以来,一直对被拘留在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的男性和女性临时性居住条件进行监控。

20. 安全部的人权事务局是该政策的牵头者,根据第2009/2010号法令的规定,其职责之一便是“评估、协调和监督安全区履行和实施地方性法规以及与国际人权法相关的公约和协定的情况”。

21. 作为该政策的一部分,特别设立了阿根廷国家监察员办公室定期报告制度,特别是监狱委员会的报告。报告记录临时被拘禁在阿根廷海岸警卫队或阿根廷国家宪兵队驻地的人员的详细情况,写明其被收押和释放的日期、受审情况,以及具体负责此类拘留的司法当局。报告每两周发布一次,报告中还应说明每个拘留所提供住宿的能力。

22. 另一方面,另一个对安全部下属阿根廷联邦警察局设施条件进行调查和维修的项目正在实施过程中。其目的是分析和制定必要的措施,改善临时拘留在警察局的被捕人员的住宿条件。

23. 在国家对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物质条件进行审查的必要性方面,除了由主管机构进行查访之外,自国家安全部成立以来,该部就建立了多种监督审查机制。据此,我们需要提到的是:设立了免费投诉热线电话(0800-555-5065),以便对警察滥用职权的情况进行认定和开展相应的调查;建立了安全机构审查协调处,其主要目的是对安全部下辖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各单位进行定期审查。

24. 最后,安全部还规定,因犯罪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不应被拘留在警察局;应当直接转入隶属于社会发展部少年儿童和家庭秘书处的接转中心。

B.酷刑和虐待

25. 根据对警察在抓捕时的暴力行径以及过度使用武力和/或枪械情况的意见,安全部正在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政策,以扭转这种令人担忧的情况。

26. 其中的一项举措在上文已经提到过,就是开设免费投诉热线电话。通过受理投诉的机制,安全部可以了解警察滥用职权情况,然后对举报的事实进行分析,确定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以便划定被投诉警务人员的责任,然后根据情况通知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相关的司法调查。

27. 同样,通过第933/2012号部级决议,安全部制定了《合理使用武力和枪械计划》。该计划由安全部的协调、策划和培训秘书处负责,协调和配合各不同领域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行动,提高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在使用武力时的专业水平,主要目的是保护生命和人身安全,包括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警务人员的安全及其所负责片区的人员的安全。为此,该计划在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内部推动制度化的培训、后勤保障、管理和制度监管,以尊重人权和遵循现行国际准则为基础开展工作,合理使用武力,预防和劝阻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人员专断独行的做法、滥用职权、制度暴力和酷刑。该计划中遏制虐待和酷刑的其中一个核心就是对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的成员进行培训。目前,该计划在对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人员,特别是对执行现场任务的警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方面下了很大的力气。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其中较为重要的举措:

( a ) 警察教育培训中心:为阿根廷联邦警察建立了该中心,为警务人员进行技术和实践的再培训,以便警务人员能够根据具体的和日常的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合理并逐步使用武力解决问题;

( b ) 关于使用武力和公民安全的专门培训:这些培训是为国家宪兵队和海岸警卫队设置的,提高他们在城市环境中的干预能力,尤其是在南部行动地带的部署范围之内;

( c ) 制度暴力反思讲习班:今年第一次在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的初级和高级培训学校里设置这些讲习班,纪念国会通过第 26811 号法律,将 5 月 8 日定为“国家打击制度暴力日”。这些讲习班重点通过对一般暴力和制度暴力进行反思,分析由体制内成员实施制度暴力案件 ( 案例中的涉案人员已经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制裁 ) ,探讨制度暴力的含义,力求避免发生具有类似特征的行为。同样,在每所学校里,都以一场小组讨论会来终结这项活动,安全部的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官员、国家人权事务秘书处和国会的官员,国家监察员办公室代表,制度暴力受害者家属,以及人权组织代表都参与了讨论会。这些活动在联邦海陆空三军和治安部队院校的各级各专业中开展,涉及到超过 7 000 名警察和治安部队军校学员和利益攸关 方 。这些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反思这些机构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在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与其所应该保护的公众之间所造成的伤害,以及在生活中可能导致的后果。此外,计划还力求加强对学员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于作为执法人员责任的认知,高效并专业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有公民的生命和人身安全。

28. 计划的另一个核心,就是调查警察涉嫌违规的案件,以此来打击违规和舞弊行为。这将通过对部队进行管理,对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人员涉案的所有武器使用案件进行调查来实现。管理方面,要设置更好的信息反馈机制,对所有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的武器使用案件数据进行调查分析,以便掌握更可靠的信息,从总体上分析使用武力的问题。为此,通过以下方式,使部队内部信息收集、存储和处理的系统得到完善:建立透明的信息反馈机制;设置统一的枪械使用情况数据记录系统;最后生成统计数据并制定报告。

29. 此外,安全部通过第1069号决议规定,如果发生使用武器的情况,部队应及时通知负责执行合理使用武力和枪械计划的部门。这项决定由部队纪律检查常驻卫队来执行,使用收集有用物证的设备,协助警方行动,开展对使用武力案件的行政和司法调查。

30. 在调查方面,计划中明确规定对所有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人员涉嫌使用枪械的案件进行调查,以澄清事实,划清涉案者的责任,对部队人员违规、过度使用武力或违反部队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为此,安全部通过其部门协调小组秘书处,与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制度暴力成因调查局通力合作,共同对因警方行动产生的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样,在警察机关和治安部队人员涉案时,配合司法和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31. 在行政方面,第1069/2012号部级决议,规定对所有因违规使用枪支致人死亡和/或受伤和/或由伤致死的案件,开展独立于司法调查的强制性行政调查。对于纪律处分程序的推进、管理和监督,由领土安全和干预政策秘书处与国家人权局协作完成。

五.联邦监狱

32. 国家司法和人权部下属的联邦监狱服务管理局与监狱管理处,根据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初步意见和结论性意见编制了相应报告(见附件二)。以下是其中涉及的一些实质性问题:

A.一般性问题

33. 联邦监狱服务管理局指出,联邦狱政服务局的管理模式是在国家公共政策的框架下,通过透明负责的政治体制进程构建的,该模式尊重人的尊严,有助于促进公民和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的参与。

34. 落实了建立公民身份和重建家庭关系的包容性政策;转变模式,全面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以此作为先决条件,开展必要的培训活动,最终目的是成功实现社会包容。

35.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家监狱警员学校的学员,同时攻读监狱管理学士课程,该课程由洛马斯德萨莫拉国立大学的教师授课,通过这样的开放课程,使学员以大学生身份接受培训,从而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人员。

36. 联邦狱政服务局的民间治理模式:联邦狱政服务局展现了一种民主体制独有的民间治理模式。根据实施的监狱公共政策,在根据背景选择机构领导人的时候,充分尊重被剥夺自由者人权已被确立为重要承诺;为此机构的管理,要着重落实建立公民身份、社会包容和重新构建家庭关系的政策。

37. 为了兑现这一管理、制度现代化和文化改革的承诺,国家政府从六年前起,规定联邦狱政服务局领导职务由民间人士担任,根据其背景经历及其对基本价值观和人权的承诺来选定。根据国家政府的政策,联邦狱政服务局隶属于国家司法和人权部的司法局下设的监狱管理秘书处。本着这一精神任命的领导层人员分别如下:

阿莱杭德罗·马兰比奥·阿瓦利亚,根据2007年7月13日的国家司法、安全及人权部第740号决议任命。

维克托·爱德华多·奥尔特,根据2011年4月1日的国家司法、安全及人权部第435号决议任命。

阿莱杭德罗·马兰比奥·阿瓦利亚,根据2013年8月25日的国家司法、安全及人权部第1427号决议任命。

1.将拘留者转送至监狱

38. 联邦监狱服务管理局指出,应优先将被剥夺自由者安置在离其家庭较近的地方,保持和加强其与家庭的联系,防止被排斥。当情况不允许的时候,应该根据自身的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服刑阶段和期限,将其安置在监管措施适当的处所,以便被剥夺自由者在被移送到居住地以外场所的情况下,仍能保持与其家人和/或亲属的联络。

39. 阿根廷境内的联邦狱政服务局下属监狱设施的分布,应根据各联邦法庭的要求、人口密度、被剥夺自由者的居住地等因素来进行规划。

40. 在联邦领土范围内,应尽可能缩小被剥夺自由者与其家庭之间的距离,先进的技术可以作为有效手段使沟通变得更为便捷,例如已经建立的电子信息系统,这是一种电话会议系统,可以进行文字交流以及通过设置在网络终端的电子摄像头进行音频视频通话(聊天、视频电话和语音通话)。

41. 建立通信系统是为了加强亲情联络,避免心理和社会排斥,通过维持一种氛围,以此来帮助加强与家人之间的联系,同样也使用了第24660号法律中规定的其他手段,帮助维系被剥夺自由者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纽带。各个单位的社会服务部门,在被剥夺自由者的请求下,应帮助将那些拘留地点离其家人居住地超过300公里的被剥夺自由者移送至离其家人较近的服刑场所(第1136/97号法令:《内部通信实施条例》第44条)。

42. 联邦监狱服务管理局规定,关押在境内的处于缓刑期的被剥夺自由者,根据暂时释放规定或者其自身的条件,可以被移送到离其固定住所较近的拘留地点,此类转移也是为了帮助其逐渐重新融入社会和家庭环境。

43. 处于假释、缓刑和/或刑满即将被释放的人员,已经加入预释放计划的,在其被提前释放或者刑满之前同样会被转移到离其固定住所较近的拘留地。

44. 《监狱基础设施规划》进一步深化了一直在实施的监狱设施设计和建设改造,创造以改善待遇为主的新拘留空间,有利于创造正常的环境,其形式与功能都与自由生活空间相类似。这些空间的设计,目的就是使被剥夺自由者每天至少有10小时处于有组织的活动中,空间中包含用于开展教育的分区,其设置应当符合不同的服刑阶段。

45. 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空间,埃塞萨联邦第四女子惩教所、埃塞萨监狱第31囚室以及萨尔塔省阿根廷西北部监狱一期等监狱已完成扩建。还有一些工程已经开工建设或者正处于招标过程中,以便进行设施翻修,从而改善相应监狱场所的居住条件。

46. 据报告,可以根据被剥夺自由者的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服刑阶段和期限,将之安置在距离家庭较近的监狱。监狱基础设施规划除了规定对建筑设施和牢房进行全面改造,以便创造更大的空间外,还计划在下列各省建立新的惩教所:布宜诺斯艾利斯、门多萨、内乌肯省、米西奥内斯省、丘布特省、拉潘帕省、圣菲省、福摩萨省和科尔多瓦省等等。在这方面,萨尔塔省的联邦第三惩教所已经投入使用。另一方面,还要在埃塞萨镇建立一个新的监狱和一座精神病院。通过现代化设施的建设,满足来自上述省份被剥夺自由者的安置需求。

2.内部制度

47. 联邦监狱服务管理局指出,有关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分级,可参见第24660号法律《剥夺自由刑罚执行法》第五章“行为与概念”的内容,在这方面,还提出了一些供我们参考的分级机制性质的注意事项(根据该报告的第41点至第43点)。

3.审前拘留

48. 截至2013年5月10日,联邦狱政服务局羁押受审人员5,782人,判刑人员4,302人;依照《刑法典》第34条判定6人被剥夺自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判定2人被剥夺自由。根据第303/96号法令,即《受审人员总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审人员应与判刑人员分开,单独关押在一个区域。

49. 关于对软禁人员进行电子监控机制,应当遵照现行法规实施,对比以往收集的数据,都显示出电子手段得以成功利用,在安装此类设备之前,有必要进行严格的评估,选择适当的受益者,考察理想的监控平台,以保证该项措施能够更好地付诸实施。在这方面,有必要由司法部监狱事务局下属的社会再调整秘书处负责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

50. 从整体上来看,电子监控可以为再社会化提供很多优势,维持被告的就业和工作能力,维系其与家庭和社会的关系,在其生活中引入更多的个人自律,避免当事人在监狱设施中,受到其他罪犯的影响。在风险不是很高的情况下,电子监控可以作为一种额外的保护手段,保护受害者或社会,有助于缓解或消除监狱系统人满为患的局面,为软禁提供更有效地监管措施,确保对罪犯管理更为有效,履行社会执行的司法判决,也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刑事犯罪案件的管理效率,加强了对受害者和整个民间社会的保护。

4.医疗保健服务

51. 国家卫生部社会医疗处根据其负责的《监狱环境健康计划》,制定了一个简短的报告,与“2012-2015年联邦狱政服务局整体健康战略计划”共同构成附件三的组成部分。该战略计划,于2013年1月23日,经由司法和人权部第010号和卫生部第77号联合决议通过,旨在为被剥夺自由者建立全面的医疗保健系统。

52. 计划中概述了战略规划,即将推行适合的监狱环境卫生举措,以此来从总体上强化公共卫生和社会包容性计划,这也正是国家一直在联邦监狱机构实施的举措。

53. 计划中建议的一些行动是:向监狱囚室引进新的国家级和省级卫生计划;与公共医院、国家大学以及其他的卫生科研机构达成并落实新的合作协议;为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进行定期的体检,特别是孕妇以及4岁以下儿童。

54. 计划中还指出加强传染病预防的战略;优化资源和一次性用品的管理,例如:全面引入避孕手段,以及根据卫生部的官方日历引入完整的疫苗接种清单;为联邦狱政服务局的卫生工作人员和被剥夺自由者,开展长期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宣传活动,用计算机记录被剥夺自由者的医疗档案,以及其他与保健相关的活动。

55. 关于药品采购的管理,需要指出的是许多需求是通过国家卫生部的“救助+网络计划”渠道来满足的。这个计划能够满足各单位的基本药物需求,卫生部通过为此制定的机制,干预药品的采购,即通过招标的采购机制每年采购药品、一次性材料、牙科材料、实验材料和耗材以及放射检查设备。“救助+网络计划”,得到“OCA”集团的支持,通过物流配送来分发药品。直接购买或招标采购的药品和一次性用品,先收入到卫生材料供应部(药品中心),从那里再配送至各个联邦监狱。

56. 监狱服务中心的药品提供,与其他监狱的采购流程相同。第261/2013号通知要求第28监狱重新加入“救助+网络计划”。监狱服务中心,也就是司法拘留中心(第28监狱),由一名医疗官负责医疗服务,协调每天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通过实施《预防自杀方案》为所有收监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57. 自2008年6月司法部和卫生部之间签署了《合作和援助框架协议》之后,国家卫生部的各项健康预防和促进计划得以深化落实,在上述部门专业人士的参与下,各项活动得以强化并逐渐系统化,确保所有根据联邦刑法被剥夺自由的人士都能够获得医疗服务。

B.拘留条件

1.物质条件

58. 劳动和生产局正在对出现问题的监狱进行改善工程,以满足司法和人权部在2008年10月2日出台的第2892号决议中的“适居基本条件”(《政策监管公报》第296期),保持健康与卫生,建立适宜居住的房屋,符合基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所设定的一致性参数。

59. 《监狱基础设施规划》进一步深化了一直在实施的监狱设施设计和建设改造,创造以改善待遇为主的新拘留空间,有利于创造正常的环境,其形式与功能都与自由生活空间相类似。这些空间的设计,目的就是使被剥夺自由者每天至少有10小时处于有组织的活动中,空间中包含用于开展教育的分区,其设置应当符合不同的服刑阶段。

60. 在联邦狱政服务局范围内,事故预防与劳动安全处是一个技术机构,其任务是制定和执行安全和卫生、职业健康和事故防护的预防性政策,也要制定一般性标准、规定和流程,以便更好地执行旨在完善制度的政策。

2.饮食

61. 在所有招标项目的管理方面,特别是食物采购类项目,其管理体系是由联邦监狱服务管理局进行内部管理,结合多种外部管理手段参与特定步骤或不同的招标阶段。

62. 在内部管理方面,该部门参与管理的单位和机构包括:卫生处—营养科(根据每个监狱的情况,负责检查和计算食品和食物的量),会计处(管理招投标中的技术—行政方面),总审核处(监督是否严格遵循管理流程行事,以及监督国家公共部门采购上纯法律方面的相关问题)。

63. 联邦监狱服务管理局在其报告中,强调以下组织在招投标任何阶段都要参与:隶属于司法和人权部的内部审计处,全国总工会,国家总审计署。最后,尤为重要的是,任何类型的购买和/或采购流程都由内阁首席部长管辖的国家公共采购办公室进行管理和评估,并作为长效机制,由公共采购处录入本地统一计算机程序系统,这是一个用于记录招标各阶段数据的在线系统。

64. 在合同执行管理方面,根据现行的验收委员会(06)的第008号《供货指导手册》规定执行,该项任务由验收委员会、行政部主管和各部门主任负责。

3.活动

65. 联邦监狱服务管理局将教育和劳动改造视作监狱待遇的基本组成部分,是被剥夺自由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他们的改造起到积极作用。这样,联邦系统内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员可以在各监狱开设的讲习班和车间中参与各类教育和劳动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对被剥夺自由者进行培训,以便他们在刑满释放离开监狱后能够应用这些技能。

66. 教育方面需要严格遵循第20416号法律、第24660号法律和第26695号法律的规定执行,应总体落实第24660号法律第七章第114条中关于职业培训教学协调的内容和第26206号《国家教育法》的规定,并具体落实该法第十二章第55条至第59条中的规定。

67. 在所有的联邦监狱中应该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以及组织开展文化活动。截至目前,有超过9 955名被剥夺自由人员,接受了小学、中学和高中教育,接受大学教育的有6 909人,也就是说,69.4%的服刑人员正在接受正规教育。监狱已经与各教育辖区签署了协议,推进实施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包括职业培训、体育和文化活动。

68. 监狱管理处负责执行《国家监狱劳动方案》,其目的是增进监狱囚犯的工作权利,提高商品的产量,树立劳动风气,作为加强囚犯出狱后融入社会的基本手段。

4.隔离制度

69. 联邦狱政服务局为情况不同的被剥夺自由者设置了不同的区域,但并不构成隔离,例如在收监区待上一段时间,是为了让被剥夺自由者对监狱不同区域进行了解,包括犯罪、教育、工作、社会援助和医疗服务情况等等,以便随后将其安置在适合的监区。

70. 只有在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初步证实其情节可能构成严重违反纪律制度,或者为了维持秩序或维护人身安全,或者澄清事实的情况下,才能由所在监狱的监狱长对被剥夺自由者进行临时隔离。此项规定可见第18/97号法令—《内部纪律条例》。

71. 目前,《关于对特别弱势群体实施特别保护的议定书》已经实施,这是保护人身安全工作组共同努力取得的成果,该工作组于2012年5月14日通过《政策监管公报》第456期设立。《议定书》中将看管认定为一种额外的、辅助性的、有时间限制的措施,定期进行检查,以保护服刑人员的权益。该措施力求加强对被剥夺自由人员身心完整性的保护。

72.鉴于上述内容,针对从法规政策层面规范对特别弱势群体的保护的必要性,由联邦狱政服务局、国家人权秘书处、国家监狱管理局、国家监察员办公室、人权组织组成的工作组共同制定协议。联邦法院刑事和惩教初审法庭以及洛马斯德萨莫拉第一刑事法庭采纳了这一议定书。

73. 在附件二写明,该文书经司法和人权部核准后,由联邦狱政服务局的国家管理局通过2013年4月10日的第384号决议(《政策监管公报》第456期)颁布,其中特别指出这种看管是一种额外的、辅助性的、有时间限制的措施,定期进行检查,以保护服刑人员的权益,力求加强对关押在任何联邦狱政服务局下属监狱的被剥夺自由人员身心健康的保护。

74. 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禁止对被剥夺自由者进行单独或集体隔离,以及对被拘留者的权利和活动进行限制,以此来防止拘留条件的进一步恶化和/或某一座监狱中任何服刑人员的活动连续性遭到破坏。看管这个术语更广泛地考虑了被剥夺自由人员需要特别保护的原因的多样性(作为初犯、性别、所犯罪行、同一监狱/监区/牢房中潜在的冲突因素、健康问题、暴力行为等等)。

75. 联邦监狱服务管理局指出,要对该项具体的规定进行不断的评估,以便优化有待改善的方面。

5.与外界联系

76. 《内部通信实施条例》中规定了探视联邦狱政服务局监狱中关押的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制度,经国家行政机关的第1136/97号法令批准通过(《政策监管公报》第71期)。

77. 根据条例的规定,家人或亲属可以进行的探视是:(a) 常规探视;(b) 非常规探视;(c) 巩固家庭;(d) 特殊情况;(e) 内部之间探视。至于巩固家庭的探视,是为了让被剥夺自由者与其家人之间建立更为牢固的关系。符合条件的人员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男女朋友。

78. 联邦监狱服务管理局指出,对被剥夺自由人员进行探视的制度要严格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执行,其中并未专门涉及同性配偶之间的探视,但也没有明令禁止;因此目前这样的情况是允许的。在监狱管理方面,力求根据每日探监人员的数量,保证探视者进出监控系统的最高处理速度。另一方面,联邦监狱体系的探视条例,比任何欧洲国家监狱体系的探视规定都更加宽泛。

79. 根据前文所提到的有关同性配偶之间的探视,并不应当因性别或者性取向原因而受到限制,也不会因为国籍或其他任何歧视性因素而受限。目前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或者证明男女朋友关系的人员有权进行探视,这样的关系必须在地方法院且有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予以证明。这包括同性以及异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在狱内建立的恋人关系。

80. 被剥夺自由者可以在监狱中使用公用电话联络家人或亲属。

81. 为了避免探视者成为骚扰或酷刑的受害者,以及保护其隐私和私密性,监狱使用更为有效和更少侵害性的新一代跟踪检测技术系统,对进出联邦监狱的人员进行监控。值得强调的是,这项流程指的是由不同设备和阶段构成的安全系统,都有其对应的流程手册、协议、应用程序和指南。

82. 为此,通过2011年6月17日司法和人权部第829号决议,核准了“监狱跟踪检测系统的使用流程指南”。这一文书可以为监狱提供更有效、伤害更小的人员监控工具,预防和检测毒品、武器、爆炸物和其他任何有害物质和/或物品,以保护监狱中人员的生命和人身安全。

83. 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人员携带违禁物品(毒品、武器、炸药、手机等)进入监狱;同时保护进入监狱人员的隐私和私密性。

84. 联邦狱政服务局的职责之一,就是推进对可能发生在所属监狱内的酷刑、虐待或制度暴力进行预防和检举。为此,将逐步在监狱内安装摄像头,这些设备已经在大型的管教所和监狱内投入使用,这是《联合国预防犯罪准则》认可的犯罪预防技术,以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此外还规定,在可能发生过激或暴力行为的地方,强制对所有的检查流程进行录像,司法机关可以调取这些记录。

85. 此外还规定,针对这种性质的行为,联邦狱政服务局律师不得为肇事人进行辩护;这是在2011年12月12日第2515号决议中作出规定的(第3023期《公报》)。

C.监禁期间的暴力

86. 联邦监狱服务管理局指出,为了对监狱工作人员面对紧急情况的处理方式进行规范,避免和减小可能造成的伤害,出台了《事故、意外或其他灾难的处理协议》。联邦狱政服务局、国家监狱管理局、国家监察员办公室,部级代表,以及法律和社会研究中心等非政府组织,联合制订了《关于在关押青壮年犯人的场所中避免和解决暴力事件的协议》。

87. 自2011年起,建立了计划、方案和政策制定管理小组,推动对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保护、预防酷刑以及其他残忍对待或刑罚。该小组根据联邦监狱规程,建议采用能更好地保护被拘留者人权的流程。

88. 国家监察员办公室建立了一个酷刑和其他形式制度暴力记录、系统化和跟踪小组,其任务是检测和跟踪各联邦监狱中酷刑和其他形式制度暴力,以及拘留的非人道条件。

89. 通过第1172/2011号决议,建立了青壮年监狱政策咨询委员会,其职能是与联邦监狱服务管理局共同制定、落实、监督和跟踪专门针对监狱服刑青壮年的政策和措施。

90. 通过惩戒制度总局(卫生局)为在联邦监狱服刑的被剥夺自由者制定了《预防自杀框架方案》。

91. 司法部监狱管理处实施了“联邦狱政服务局内部事务”计划(国家司法和人权部2012年11月30日的第2737号决议),即对因为严重或特别严重罪行案件,或涉及《刑法典》第143条、第144条、第144条之二、第144条之三、第144条之四和第144条之五中规定的涉及典型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案件进行预审或作出行政处置。为此,所有联邦狱政服务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都处于“联邦狱政服务局内部事务”计划的监管范围内,有义务提交报告并为有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92. 在培训方面,国家人权秘书处为联邦狱政服务局的工作人员设计了专门以“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为主题的人权培训课程,由该秘书处和联邦狱政服务局的国家管理局合作落实。课程的目的,就是提高和深化监狱工作人员对可能产生和导致不当行为和侵犯被剥夺自由者尊严的程序,以及国家在这方面所承担的责任的认识。从而为监狱工作人员提供手段,以便在其工作场所内防范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93. 另一方面,为了促进联邦监狱内尊重人权制度的实施,通过2012年6月12日的第1243号决议,设立了性别办公室,旨在推动和保护联邦狱政服务局人员的权利,特别是在监狱中工作的女性的权利,分析和评估联邦狱政服务局内男性和女性员工的用工情况和职业发展情况,促进和保证聘用、在职和升职条件的平等,消除工作场所内的歧视和/或性别暴力。

94. 该办公室还负责接收和处理针对发生在联邦狱政服务局工作场所内的,可能影响女性和男性履行该机构职责的歧视、工作场所暴力、制度暴力和/或性别暴力所提出的咨询和/或投诉。

95. 根据国家行政部门所推行的旨在防止和扭转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性别政策,在所有人际关系发展领域内,要特别突出国家在以此为导向的政策方面的坚定决心。有关暴力申诉案件的决议:2013年2月21日的第177号决议(第490期《公报》),规定针对联邦狱政服务局工作人员涉及家庭暴力、伤害和/或滥用武力的投诉,鉴于第26485号和第24417号法律规定应采取的措施,应毫不迟疑地采取必要行动,以保护投诉人的身心安全,维护其道德操守,限制涉案人员持有、携带和运输武器和配备相应的弹药。

六.青少年拘留中心

96. 国家社会发展部下属国家少年儿童和家庭局,根据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初步意见和结论性意见编制了一份报告,即附件四的组成部分,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方面:

97. 国家少年儿童和家庭局指出,国家社会发展部下属国家少年儿童和家庭局管辖的封闭式社会惩教中心和限制自由的社会惩教所,是根据联合国少年刑事制度(第415/2006号法令附件一第19条)建立的专业社会惩教中心。

98. 上述中心的运营遵循社会发展部2011年12月7日的第3892号决议以及国家少年儿童和家庭局2009年5月27日第991号决议的规定。后一项决议中对封闭式社会惩教中心规章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中包含了《虐待举报流程议定书》(附件二)。

99. 与此同时,值得一提的是,由国家监察员办公室专设的一个委员会管理,定期接受法律顾问的访问。在这些中心里面,为少年犯设置了由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大学负责的培训讲习班。

100. 正如在第2点关于拘留条件的论述中所提到的,强调了一个名为刑事犯罪少年嫌疑犯的接受和转送中心的机构,在国家少年儿童和家庭局及前国家安全部防范政策和社会关系局签订的合作协议框架下得以建立。该中心于2011年8月23日落成,根据国家少年儿童和家庭局第1467/11号决议,该机构旨在保证未成年嫌疑犯能够被关押在专设的处所内,而不再因其在联邦首都范围内的所作所为而被关押在阿根廷联邦警察机关和/或其他国家行政部门下属治安部队的监狱内(遵循该合作协议中第三条的规定)。

101. 通过第26061号国家法律(第45条)建立了少年儿童和家庭联邦委员会,其性质是一个联邦级别的建议和政策审议和制定机构,在委员会框架下,已出台了关于此方面的多项政策,例如:

在2008年4月18日的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尊重少年犯人权的政策》。

在2008年8月7日和8日的会议上,发布了《少年犯刑事诉讼机制和程序国家调查报告》。

在2008年11月6日和7日的会议上,宣布“青少年不是不安全的代名词”。

在2011年5月19日和20日的会议上,出台了关于更高质量的少年犯刑事诉讼机制。

七.精神健康

102. 具体内容见附件五,第26657号《精神卫生法》实施细则。国家人权秘书处积极参与了细则内容的制定工作,细则内容采纳了来自卫生部,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部,司法和人权部以及总统办公室等不同部门的有利意见。

八.布宜诺斯艾利斯省信息

103. 接下来的内容是有关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监狱系统的信息,由省政府提供(如需报告全文,见附件六)。

A.警方拘留

1.一般性问题

( a) 关于被拘留人员权利的信息

104. 该省指出,他们已经设计了包含各种具体要求的海报,海报被张贴在各个警察局内,以严格履行小组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此外,第879/13号部级决议中已经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本报告所附答复报告的第5点中,具体说明了该省情况,规定在各单位中应妥善张贴海报。

( b) 被拘留人员通知第三方的权利

105.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强调,该省现行法律中已经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了明文规定。在这方面,第13482号法律第1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 [ …… ] 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在被捕之时,警务人员应当立即以最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其告知被捕原因,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 [ …… ] c ) 立即通知亲人或家属,以通知其被捕的情况和实时的拘留地。”

106. 与此同时,该省司法和安全厅,认可了有效落实这一权利的重要性。为此,通过2012年11月29日的第2279号决议,制定了《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警察关于干预身份调查案件的行动协议》,该协议已经获得批准并全面生效,现提供第四章的内容如下:

“…… e ) 通讯:被捕者有权立即通知一名家人和 / 或律师和 / 或信赖的人,告知其情况,为此必须向其提供必要的通讯手段。必须在警卫登记簿中记录通讯的情况,写明被叫人、电话号码和呼叫人”。

107. 该省还强调了,上述权利已经被纳入到前文所提到的海报中。

( c ) 警方拘留 期间的体检和医疗保健

108. 在这一点上,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指出,该省已经将警局收押人数降至最低,也尽可能缩短了警察局被拘留人员的停留时间,这种改变使得被拘留人员在生病时能够立即被转送至相关机构,或者移送到位于利桑德罗奥尔莫斯的第22中央监狱医院。

109. 该机制是最近与本报告一同经由第879/2013号部级决议制定的,即建立了明确的机制,可将病人和孕妇立即转送到拥有可以对其进行照料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狱政服务单位。

( d ) 人员配置

110. 在这一点上,布宜诺斯艾利斯政府指出,他们自2010年3月起就一直在执行一项涨薪政策,优先提高本省基层警察的工资,使得指挥官级别和梯队人员能够最大程度地获益。在这方面,政府还指出,在2013年3月,按照上述标准划分的不同薪资级别的警察工资增幅在21%到34%之间。

111. 另一方面,省政府指出,该省已经针对该机构的士官们由来已久的抗议对人事制度进行了改革,这是因为自上一次立法改革之后,与其他级别人员相比,士官们的军衔级别相当于被降低了。这项措施经由第14383号法律通过,由行政部门执行,即现任少尉和中尉的前高级军士长和总军士长,其军衔分别被升至上尉和少校,这也意味着约有14,000名现役人员的薪酬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同样的,通过第194/11号法令,该省已对布宜诺斯艾利斯狱政服务系统相应的高级军士长和总军士长的薪资做了调整。

112. 该省还指出,当前已经取消了对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破格提拔的情况,这意味着根据客观标准对人员的晋升进行规范化管理,最近两年内有40,000名现役警务人员和9,000名监狱工作人员获得了晋升,其工资报酬随之得到改善。

113. 另一方面,该省指出,为布宜诺斯艾利斯狱政服务局设立的社会活动总局投入运营(通过第1542/10号法令建立),其主要目标是针对这些工作人员由来已久的投诉,为该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社会服务和福利,使其在管理自身事务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

114. 在培训方面,报告中称,该省增加了警务人员在各个领域的培训课程,其中包括将人权培训的具体课程置于核心的位置。

115. 最后,该省强调,在司法安全部长里卡尔多·卡萨尔和保护权利监察员卡洛斯·贝尼卡托共同签署的协议框架下,已经连续两年、每年两次开设“警务人员人权培训课程”。该课程由人权研究所和拉普拉塔国立大学合作提供。

2.拘留条件

116.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指出,在不影响有关警区管理的情况下,通过第880/13号决议,司法安全部已经责成内部事务总审计处、运营处和刑事政策与司法研究处,对警方拘留所进行一次为期不超过60天的全面调查,借机检查收押条件和被拘留者的情况,从而考虑减少收押人数,并根据这些单位的目标做出处置决定。

3.酷刑和虐待

117. 该省还附上了以内部事务审计处名义签发的报告,其中强调该组织的行动独立于警察机构,由民间专业人士负责,直接受司法安全部的管辖。根据第13204号法律的规定,该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打击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的腐败、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其任务包括对上述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预防、调查和惩处。

B.监狱

1.一般性问题

118. 在这方面,该省指出,为了达到狱政管理局的去军事化,已经进行了具体的改革,包括自2005年起,该省已经连续任命具备律师头衔的民间公务员担任该机构领导职务。省里指出,目前担任该职位的是玛丽亚·弗洛伦西亚·皮尔马里尼,此人是一位受到过专门人权培训的女律师,也是第一位在该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女性。

119. 此外,新实施的计划比如“部门长官”职务,可以任用民间领导,每个部门由两位专业人士负责指导和协调。也就是说,从这个新概念出发,非但最高职务可以任用民间领导,其他监狱管理的关键职务也可以任用民间人士。

120. 该省报告称,从查访之日起至今,不仅在新的官员任用方面取得了进展,也在位于梅尔科尔·罗梅罗和何塞·C.巴斯的两家监狱机构复制了这种模式。

121. 另一方面,省级政府机关强调,直属司法安全部的民间公务员,对监狱的不同区域进行管理,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监狱政策省级管理处的二十位民间督察员,每星期至少需要走访各个监狱两次(司法部第65/04号决议),司法和安全部三十位代表组成的准入和跟踪小组第2889/04号法令;超过2,000名监狱卫生专业人员,在监狱服务方面享有职能自主权(第950/05号法令)。

122. 为此,该省指出,所有重大的决策通常由刑事政策局直属官员进行监督,受到此项监督的部门还有监狱政策省级管理处、监狱人口管理处、调查管理处、省级诉讼事务管理处和刑事政策管理处。

123. 最后,省政府表示,提出的目标已经全面达成,未来将继续深化这方面的改革。

( a) 审前拘留

124. 在这一点上,该省强调了司法和安全部第1938/10号决议,规定将根据被捕者的诉讼状态——即受审者或服刑犯分开关押作为一项基本方针,同样也要对不同性别、年龄段、犯罪性质、犯罪和精神状态,以及具有其他需要特别对待的弱势条件(例如全身或者部分残疾)的犯人进行分别关押。

125. 在这方面,该省指出,决议第2条中明确规定“受审人员必须与服刑人员分开关押”,并应根据每一个牢房的不同标准确定具体用途。例如,在奥尔默斯第一监狱关押受审人员,阿尔维阿尔第30监狱只关押判刑的犯人,这是小组委员会已经观察到的情况,他们发现除了比例小于10%是符合这些标准之外,还有一些例外的情况,例如第一监狱的大学教育服务,这是为了保证一般规则不会因情况的恶化而中断被拘留者学业的情况。根据第1938号决议对监狱拘留者当前的状况做出了报告。

( b) 医疗保健服务

126. 省政府重申,在答复报告中,在答复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时,从小组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入手,省级监狱卫生管理处培训部已经采纳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中的建议,为专业人士制定了病例的范本和指导手册,以用于应对创伤治疗。

127. 该模式已经开始被各个卫生单位予以采用,规定专业人士必须记录受伤的缘由,被捕者最初的情况,包括人体图像,详细记录伤病的情况。

128. 为了配合这一点,省级监狱卫生局举办了一系列针对医疗专业人员的培训讲座,司法机构的官员也曾参与其中。

129. 最后,该省介绍了监狱现有的卫生系统,指出省级监狱卫生局在监狱服务方面享有职能自主权,此外还由省卫生厅进行全面协调,保证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的卫生标准能够得到完全贯彻。

130. 省政府表示,他们有配合国家司法部开展工作的长效机制,例如自2010年12月起,全面执行《初级卫生保健药物分配计划》(《救助计划》),规范管理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卫生单位的合理用药。

131. 另一方面,报告中建立了覆盖临床和精神医疗使用的55种基本药品的处方,由国家卫生部配发,以保证为省级监狱服刑人员长期和合理提供这些药品。

132. 该机制,确保了省级监狱卫生管理局的监管工作,以掌握药品的仓储情况,避免任何可能发生的失误,核查对被剥夺自由者开出的药方是否准确。

133. 最后,在精神药物使用情况方面,实施方法要考虑每日为开始接受治疗的患者配发药品,每周为慢性病患者配发药物,以及相关管理的可靠性。在有理由怀疑精神药品可能被用作交换货币或实物交付的情况下,应该加强每日对药品的监管。

134. 该省还指出,在2010年,实施了一项监狱内精神药物合理管理计划,规定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根据相应处方进行管理,成为监狱省级卫生管理处监督和审查的流程中的一项。

2.拘留条件

( a) 房屋设施条件

135. 省级政府机关强调,不断显现出的房屋的缺陷将通过一项专门的机制解决。省长通过第1662/08号法令,建立了资源下放的机制,以优化监狱设施中正在开展的各种行动。根据这项制度,监狱长有权直接签约,用于解决某些领域的日常问题,例如“房屋结构的纠正和预防性维护”。该法令还设置了一个专门管理此项开支的系统,不仅将责任委派给监狱管理者们,并且在司法和安全部的参与下,通过民间监督人员,对货物的签收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 b ) 食物

136. 在这方面,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指出,一项名为“肉食菜单”的计划自2011年3月开始实施,其目的是从数量和质量方面改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所有监狱的服刑人员每周的饮食,已经有固定餐饮服务商的监狱除外。有关该计划的详情可参见本报告的扩展版。

137. 同样的,饮食安全和卫生处开展了一项针对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的长期培训计划,对食物的储存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和深化落实良好的生产规范,以此来减少通过食物传播疾病的风险。

138. 该省还指出,根据小组委员会的指示,司法和安全部已经设置了专门人员,以加强对不同监狱的查访,检查食物的质量以及厨房和储藏间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 c ) 活动

139. 根据观察到的情况,该省肯定了近年来在教育方面做出的各种努力,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为监狱配建了学校(阿尔维阿尔第14监狱,西耶拉齐卡第27监狱,瓦雷拉第31和第32监狱,洛马斯德萨莫拉第40监狱,拉马丹萨第43监狱,圣马丁第46监狱,圣伊西德罗第47监狱,阿苏尔第52监狱以及瓦雷拉第54监狱),并翻修了其他四座监狱的学校(拉普拉塔第9监狱,萨维德拉第19监狱,瓦雷拉第24监狱以及罗梅罗第45监狱)。

140. 此外,针对所有设在监狱中的学校,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学校管理处都为其配备了初等和中等教育的老师,在2012年设置了监狱注册系统,有15 000名学生接受教育,包含了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育,以及劳动培训。

141. 该省还指出,2012年在梅尔科尔罗梅罗第10和第34监狱、弗洛伦西奥第54监狱和阿尔维雷尔第30监狱中开设了新的学校。最后提到的这个监狱中已经有8个新教室,可以增加25%的教育名额。目前,监狱中开展的所有级别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可以确保62%被剥夺自由人员参与教育活动,相比2012年该比例提高了10%。

142. 关于参与劳动活动,在过去一年,重新设置了监狱工作制度。通过“包容”计划,重新转换了劳务企业,特别是那些由私营部门运营的企业。该计划根据以下准则实施:

企业签署一份意外保险,严格履行现行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根据实用技术分类,开展理论性指导活动;

鉴于活动的目的是进行劳动培训,每日工作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每周不超过36小时;

被拘留者通过劳动获得的报酬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法律制定的劳动者最低维生工资标准;

省级教育局负责对受教育者掌握的技能进行认证;

劳工部对履行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核。

( d ) 隔离的风险

143. 在这一点上,省政府指出,2013年5月14日布宜诺斯艾利斯狱政服务局长官发布了第1481/13号决议,对单独监禁的例外情况进行了规定,以及对于这种处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了规定,为其执行提供了担保。

3.监禁期间的暴力

144. 在这方面,布宜诺斯艾利斯省针对小组委员会在报告第76段中提出关于内部调查的要求进行了解释。为此,该省借此机会对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做出答复,强调已经下达明确指令,防止任何针对狱政服务各级单位安全和行政人员的报复,并通过省级狱警局来监督其执行的情况,并且确保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侵害或者虐待。在这方面,该省级机关监狱主管塞西莉亚·梅迪纳指出,代号为“L.V.”的犯人,现在正被关押在玛格达雷娜第35监狱,代号为“P.C.”的犯人正被关押在弗洛伦西奥瓦雷拉第31监狱,没有任何人针对监狱工作人员对他们的待遇提出投诉。

145. 在事件调查结果方面,值得强调的是,该调查是在司法和安全部调查和管理局指导下进行的,通过第001/13号决议,对三名监狱管理人员进行了处罚,该决议随本报告附上以供参考,同时附上的还有调查和管理局主管官员的补充报告。

146. 最后,针对关闭奥尔莫斯第1监狱的意见,省级司法和安全部认为有必要更替某些老旧的监狱建筑(同样情况例如梅塞德斯第5监狱,以及西耶拉齐卡第2监狱),随着部门长官计划以及监狱之家计划不断取得进展,且一些已经被设定为优先工作的其他目标也逐步得到落实,该方案被认为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