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7/D/312/200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1 Januar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312/2007号来文

委员会在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第四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Hamid Reza Eftekhary

据称受害人:

申述人

所涉缔约国:

挪威

申诉日期:

2006年10月24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1年11月25日

事由:

将申述人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如果被驱逐,会有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七届会议上作出的

关于

第312/2007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Hamid Reza Eftekhary

据称受害人:

申述人

所涉缔约国:

挪威

申诉日期:

2006年10月24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1年11月25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Hamid Reza Eftekhary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312/2007号申诉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和所涉缔约国提交的全部资料,

通过了: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以下决定:

1. 申诉人是Hamid Reza Eftekhary,伊朗国民,生于1979年,面临被从挪威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风险。尽管在首次提交材料中,他仅援引了委员会议事规则(CAT/C/3/Rev.5)第114条(原第108条),但申诉人的论据等同于申诉他被驱逐到伊朗会构成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截至2008年9月,他在委员会没有代表。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是一名记者,原来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为《亚洲》报工作。这份报纸在2003年春被关闭,据说是因为发表了“虚假信息,并从事了扰乱人们思想的活动”。2003年6月/7月,申诉人被逮捕,住房被搜查。在搜查住房中,政府官员没收了属于申诉人的一些文件和一台计算机。在他被捕期间,申诉人就其新闻活动被当局询问了约14个小时。

2.2 获释后,申诉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藏匿。在藏匿期间,他的住处收到了两张传票,要他在德黑兰革命法院出庭。在收到出庭的传票之后,申诉人决定逃离伊朗。申诉人于2003年10月11日在挪威申请庇护。

2.3 申诉人说,一到挪威,他就发现他被德黑兰革命法院缺席判处五年监禁,罪名是非法与“反革命集团”合作和“发表反对伊斯兰共和国的文章”。他随后通过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亲属获得了有关其判决的法院文件,他的亲属将这些文件副本发送给他,以支持其在挪威的庇护申请。申诉人说,革命法院通常不提供其判决的副本,因此,他的亲属不得不通过贿赂获得这些文件。

2.4 2006年1月4日,挪威移民局(UDI)决定驳回申诉人的庇护申请。2006年9月18日,挪威移民上诉委员会(UNE)确认了驳回申诉人庇护申请的决定。这些决定主要依据的事实是,移民局和上诉委员会认定,申诉人未证实其若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会有遭受迫害、酷刑或虐待的具体的个人风险。但是,这两个机构特别强调挪威驻德黑兰大使馆2004年9月5日的一份核查报告。核查报告认定,申诉人提出证明他被缺席判处五年监禁的法院文件不实。

2.5 2006年10月19日,申诉人被命令离开挪威。为避免警察逮捕和驱逐,申诉人躲藏起来。

2.6 申诉人在抵达挪威后继续其新闻活动,维持博客,在博客上发表文章,就政治和宗教话题提出批评和引起争论的意见,特别是批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申诉人实名签署博客文章。此外,他还接受采访并为一家当地挪威报纸写一些短文章。申诉人说,在他在挪威期间,他的两个博客都被伊朗当局关闭。

2.7 在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被移民主管部门驳回之后,申诉人本来希望在挪威法院继续其庇护案。为了在法院继续其案件,申诉人申请了法律援助。2006年12月7日,申诉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被Fylkesmannen拒绝,这项决定于2007年1月26日被行政上诉法院Justissekretariatene确认。鉴于申诉人无法在没有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寻求司法补救,拒绝向申诉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实际上使申诉人无法在挪威法院继续其案件。

申诉

3.1 申诉人主张,如果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的生命将受到威胁,他将有被监禁和受酷刑的风险,这将构成挪威违反《公约》第3条。这一主张以申诉人在伊朗作为记者和2003年抵达挪威之后作为博客和记者的活动为由。为支持他的主张,申诉人着重提到两张要他到德黑兰革命法院出庭的传票,以及革命法院缺席判处他五年监禁,并提到伊朗记者的普遍待遇和目前严重的人权状况。

3.2 提交人称,挪威庇护主管部门未能确保在审议他的庇护案件中尊重正当程序,仅注重于核查德黑兰革命法院的法院文件。在这方面,他认为,相关主管部门过多地考虑了所谓提交人提交来佐证其庇护申请的法院文件作假问题,而没有进一步调查他的案件。提交人称,他对有关缺席判决的法院文件内容没有任何控制,因为该文件是在他抵达挪威之后其亲属发送给他的。

3.3 提交人进一步认为,两份要求他在德黑兰革命法院出庭的传票没有争议,而他在这两张传票发出之后没有在革命法院出庭这一事实本身就证实了,如果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将会有被逮捕和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

3.4 申诉人称,这一案件不在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

3.5 申诉人在2006年10月23日首次提交的申诉中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但这一要求被委员会拒绝,因为在提出要求之时,提交人在躲藏之中。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07年10月16日,缔约国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认为即使在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就有关申诉人在《公约》第3条之下的申诉而言,申诉也未得到证实,并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该申诉应宣布为不可受理,因为其显然没有根据。

4.2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问题,缔约国并未提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鉴于提交人用尽了所有行政补救办法,其法律援助请求被驳回,从而实际上无法在挪威法院继续寻求司法补救。缔约国提到委员会有关在没有法律援助情况下用尽司法补救办法的判例。

4.3 缔约国提出,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其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的理由,足以断定某人返回该国后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这方面的判例。还必须有其他理由,表明此人个人会冒有风险。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目前的人权状况,缔约国承认,该国记者和其他媒体代表的工作条件普遍不良。

4.4 但是,缔约国指出,该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可靠的事实,支持其关于如果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会有遭受针对个人的和可预见的迫害风险这一主张。在这方面,缔约国重申挪威移民上述委员会以及挪威移民管理局通过的意见,即尽管伊朗记者和其他媒体代表工作条件不良,但申诉人并未从事其性质或范围可被认为引起当局持续关注的新闻活动,使他有个人的和可预见的风险。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所从事的新闻活动,甚至在他抵达挪威之后的活动,都不构成受伊朗主管部门监测类别的活动,因为伊朗主管部门主要忙于监测流亡的伊朗人可能对政权构成具体危险的活动。

4.5 关于申诉人所称他被德黑兰革命法院缺席判处五年监禁、以及如果他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就可能被监禁和受酷刑的说法,缔约国说,挪威驻德黑兰大使馆认定,申诉人提交来佐证其案件的法院文件不实。对这些文件的核查由挪威大使馆进行,核查报告通过申诉人当时的律师向其提交,供提出评论。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质疑核查报告,坚持认为法院文件是真实的。但是,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实质性论据质疑该项核查。缔约国认为,案件的基本文件不实,因此,缔约国怀疑申诉人整个提交材料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4.6 缔约国在2008年12月2日的信件中告知委员会,2008年11月5日,挪威移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申诉人2007年1月2日关于重新开始审理该案的请求,理由是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资料表明应当对理事会先前决定中的评估另作评估。缔约国进一步告知委员会,申诉人从2007年11月20日起在挪威登记了一个地址,因此他不再躲藏。

提交人的评论

5.1 2009年4月18日,申诉人设法驳斥缔约国提出的意见。他争辩说,提出来佐证其庇护申请的法院文件是真实的,缔约国没有适当考虑他原来的律师就文件真实性提出的意见。

5.2 申诉人还提交了进一步的文件说明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挪威作为记者的活动,包括他就伊朗宗教和政治问题在互联网和报纸上择写的、署有真名的文章。申诉人争辩说,他写作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其中所代表的理念会被伊朗当局认为足够严重,会对其加以迫害、监禁和酷刑。他回顾说,在他逃到挪威之后,他的两个博客被关被封。

5.3最后,申诉人提请注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目前日益严重的人权状况,尤其侧重于对从事政治活动和批评政府的记者、博客和其他人的逮捕、酷刑和杀害。据申诉人说,由于伊朗目前的状况,如果他返回该国,毫无疑问他会遭受迫害。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根据《公约》第22条申诉可否受理。委员会按《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认该同一事项过去未曾而且目前也没有根据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

6.2 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在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之前,不审议任何申述;但是,如果补救办法的实施已被不当稽延,或者对指称的受害者不可能提供有效救济,在这种情况下,本规则不适用。

6.3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已经用尽所有行政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Fylkesmannen2006年12月7日的决定拒绝给予申诉人法律援助,该决定经过行政上诉,得到Justissekretariatene 2007年1月26日决定的确认。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诉人无法在没有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寻求司法补救,拒绝向申诉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实际上使得司法复审没有可能,因此,必须认为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

6.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来文明显没有根据,应宣布不予受理。但是,委员会认为,申述引起了《公约》第3条之下的实质性问题,应根据案情加以审查。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

7.1 委员会必须确定强迫申诉人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否会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第1款之下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在另一国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其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7.2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及其案例法,其中阐明,在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委员会回顾,尽管不必证明这种危险极有可能发生,但通常是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他必须提出可论证的案情,证明他会有“可预见的真正人身”风险。此外,委员会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阐明,委员会还必须确定,申诉人究竟是在显然致使他更易遭受酷刑的所涉国境内还是境外从事的政治活动。(第8 (e)段)。委员会还回顾说,委员会虽相当重视缔约国机构的事实调查结果,但委员会有权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根据每个案件的所有情节,对案件事实作出自由的评估。

7.3 委员会必须评价,是否有确凿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个人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按照《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有关缔约国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7.4 关于最近的判例,委员会回顾,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极为令人担忧,特别是自2009年6月该国选举以来。委员会收到许多报告,其中特别叙述了镇压和任意拘留许多改革者、学生、记者和人权捍卫者,其中有些人被秘密拘禁,还有一些人被判处并执行死刑。委员会还注意到,2009年7月7日,人权理事会六位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负责任意拘留;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人权维护者处境;和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表示,他们关注与2009年伊朗总统选举相关的抗议,在选举之后,在与保安部队的冲突中,至少有20人遇害,另有数百人重伤,据称保安部队使用了实弹和橡皮子弹。这些专家还对有关未经起诉实施逮捕和拘留以及虐待被拘留者的报告表示关注。

7.5 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人权事务委员会2011年11月2日通过的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结论性意见,其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说,该委员会“深为关切频频发生违反《公约》规定的公平审理保障,革命法庭的违反行为尤甚”。(CCPR/C/IRN/CO/3, para. 21),该委员会还“深为关切一些报告称,在拘留监所内,尤其对那些被控犯有与危害国家安全相关的罪行,或遭革命法庭审判的人施行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泛滥现象,甚至造成了某些被拘留者被迫害之死的案情。”(同上,第14段)。

7.6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人权事务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自2008年以来,许多报刊和杂志,以及记者协会被当局查封,并且自2009年总统大选以来,许多记者、报刊编辑、制片人和传媒工作人员遭到逮捕和拘留。委员会还关切对互联网使用和内容的监查、阻隔了一些载有政治新闻和分析报告的网站、减缓了网速,并干扰外国卫星电台的广播,自2009年总统大选以来更甚(第十九条)(同上,第27条)。

7.7 委员会注意到伊朗主管当局先前对该申诉人的兴趣,其表现是他被逮捕和询问,2003年他收到由于其新闻活动而要他在德黑兰革命法院出庭的传票。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并未提出他在2003年被逮捕和询问期间的任何时候遭到伊朗主管部门的酷刑。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出他到达挪威以来继续从事新闻活动,并说他的博客在此期间被伊朗主管部门关闭。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很可能一直被伊朗主管部门继续关注。

7.8 关于所称被缺席判处五年监禁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根据挪威驻德黑兰大使馆进行的核查,提交来佐证庇护申请、佐证如果其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申述人会有遭受监禁和酷刑风险的主张的法院文件不实。另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对缔约国所作的核查提出异议,坚持认为他被德黑兰革命法院判处了五年监禁。考虑到缔约国和申诉人提出了相互矛盾的说法,而又没有确凿的证据,委员会无法评估有关所称缺席判处五年监禁的法院文件的核查。

7.9 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对要申述人在革命法院出庭的两张传票没有异议,这两张传票、加上申述人被传之时没有在德黑兰革命法院出庭的事实对申诉人而言本身就构成高度风险的要素。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由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并非《公约》缔约国,如果被驱逐到伊朗,申诉人可能将没有任何备选办法,无法向委员会要求任何保护。

8. 鉴于上述,并考虑到本案的所有情节和向其提供的资料,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让申诉人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决定将违反《公约》第3条。

9. 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原第112条)第5款,委员会希望在90天内了解缔约国为回应本决定所采取的步骤。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