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7/D/353/200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6 Januar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1年10月31日至11月25日第四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第353/2008号来文

提交人:

Dmytro Slyusar(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乌克兰

申诉日期:

2008年7月28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1年11月14日

事由:

拘留中受虐待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未能立即进行公正调查

所涉《公约》条款:

第1、2、12、13和14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通过的决定第四十七届会议

事关

第353/2008号来文

提交人:

Dmytro Slyusar(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乌克兰

申诉日期:

2008年7月28日(首次提交)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成立,

于2011年11月14日开会,

结束了对Dmytro Slyusar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353/2008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申诉人律师和缔约国向其提交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做出的决定

1. 申诉人Dmytro Slyusar是乌克兰公民,生于1981年。他声称自己是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12条规定的受害者。他没有律师代理。

申诉人提供的事实

2.1 2003年4月17日,申诉人的父亲莫名失踪。据称两天前,他写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其兄弟Yuriy Slyusar。2003年4月18日,申诉人及其母亲向警方和其他执法机构报告失踪情况;但是,并未对失踪展开调查,而是针对其谋杀进行刑事立案。

2.2 申诉人声称,其叔叔Yuriy Slyusar利用针对申诉人及母亲的虚假供述并鼓动他人做虚假供述,对该案调查设置障碍。

2.32006年2月17日,申诉人在上班路上被三名持有警方证明的人员拘捕,带往Solomyanskiy地区警署。据称,他们提交了一份报告,控告他无视警告,使用不当语言,从而犯有行政违法行为。申诉人称,这些指控纯属虚构。同日,他被带往Solomyanskiy地区法院,并被判处七天拘留。他称,行政拘留期间,他未得到法律援助。

2.4申诉人认为,对其逮捕令是由检察官办公室下达,检察官办公室也正对其父亲被杀一案进行调查。他声称,他先被关押在Kyiv临时拘留中心,两三天之后被转至Solomyanskiy警察署,并在那里受到身心折磨。他遭到毒打,被关押在只有摄氏4度的牢房中。不允许他睡觉或进食,并遭威胁说,如果不承认是他杀害了父亲,他的妻子和母亲就有危险。2006年2月24日,他再次被当做杀害其父亲的嫌犯被检察官办公室拘留,并再度遭受酷刑。他的健康状况极度恶化,此后,被诊断患有高血压性心血管疾病。

2.5 申诉人针对Solomyanskiy地区法院判决向Kyiv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于2006年4月4日撤销了该裁决,并将此案发回重审。2006年10月20日,Solomyanskiy地区法院另一名法官证实,申诉人有行政违法行为。

2.6 申诉人针对Solomyanskiy地区法院的第二次判决再次向Kyiv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2月29日,Kyiv上诉法院再次撤销Solomyanskiy地区法院裁决,并将此案发回同一法院再审。2007年4月4日,Solomyanskiy地区法院的第三位法官判决申诉人有行政违法行为,鉴于时间已久,再次了结此案。申诉人向Kyiv上诉法院提出的第三次上诉被驳回。2007年12月26日,他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亦被驳回。

2.7申诉人认为,其遭受酷刑的申诉有法医报告为证。2006年3月2日,他向检察官办公室投诉遭受酷刑,而后者对此漠视不管。针对检察官办公室未就其遭受酷刑投诉展开调查一事,他向Solomyanskiy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被驳回。他针对地区法院判决向Kyiv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对地区法院的裁决部分予以驳回,即,上诉法院承认检察官办公室未能就其投诉展开调查,但并未责成检察官办公室进行调查。因此,申诉人认为,任何国内补救办法都会是无效的,也无从获得。

申诉

3.申诉人称,他受到非法拘留,并遭受到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12条的严厉酷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08年11月24日,缔约国认为,2003年5月20日,根据《刑法典》第146条第1部分,Solomyanskiy地区检察官办公室针对对申诉人父亲Slyusar Sergey非法囚禁一事进行刑事立案。2003年7月9日,在对此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期间,同一检察官办公室依据《刑法典》同一条款,启动了针对申诉人及其母亲的刑事调查。同日,根据Solomyanskiy市法院的判决,申诉人与其母亲被判10天拘留。2003年7月18日,他们被释放,前提条件是不能出国。由于无法证明申诉人及其母亲涉案,此案于2003年7月21日结案。

4.2 2006年2月17日,因轻微的流氓行为,警方对申诉人予以拘留。同日,Svyatoshinskiy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依据《行政法规》第173条,判处申诉人七天拘留。

4.3 2006年2月24日拘留释放后,申诉人再次被拘留,但此次是因涉嫌谋杀其父被捕。2006年2月27日被释放。2006年2月28日,申诉人要求对其进行体检,体检显示有轻伤。他向检察官办公室投诉,称被拘留期间身体和精神遭受来自警员的压力。然而,内政部和检察官办公室展开的调查没有证实上述投诉。最高法院裁定,因流氓行为而对申诉人采取的拘留符合法律规定,并判定维持Svyatoshinskiy地区法院的裁决不变。

4.4 缔约国认为,作为申诉人的上诉结果,下级法院对其拘留的判决进行了数次审理。他也就遭受酷刑向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起投诉,但2006年7月26日,检察官办公室拒绝针对警方人员进行刑事立案。这一裁决被诉至上级检察官办公室。上诉正在审理之中,因此申诉人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人对缔约国可否受理意见的评论

5. 2009年1月19日,申诉人重申其首次提交的事实,称对其遭到拘留一事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他声称,乌克兰法院作出的七次判决均对其申诉予以驳回。首次针对酷刑提出投诉4个月后,其案于2006年7月被发送至Kyiv Solomyanskiy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办公室却拒绝针对警员进行刑事立案。2006年7月26日,他将这一裁决诉至Kyiv检察官办公室,但自此从未收到任何答复。他因此声称,由于结果将是案件被退回检察官办公室,因此援用补救时间被无理拖延,无法带来有效的补救。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在2009年3月20日,缔约国指出,2006年2月28日的体检报告、内政部2006年5月4日的医疗诊所报告以及针对申诉人可能实施的酷刑等事实之间没有关联。证人和受害人的证词证实其犯有行政违法罪。申诉人没有利用其宪法赋予的权利,就警方使用酷刑向法院提出申诉。

6.2 2009年5月27日,缔约国援引了有关上诉程序的国内立法,立法规定对检察官办公室裁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七天。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7.1在2009年5月11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报告提出质疑。他指出,缔约国提到的证人为Solomyanskiy警察署官员,依据Kyiv检察官办公室的命令行事,后者正在针对其父被杀案进行调查。他重申,他因行政违法被拘留七天后,还未能离开Solomyanskiy警察署大楼就作为杀害其父的嫌犯再次遭到72小时拘留。他声称,警员正在他所在地区对其父亲一案进行调查,接到对其实施拘留的指令。他指出,如果如缔约国所称,他仅是因为行政违法遭到拘留的话,他应被关押在Kyiv临时拘留中心,而不是被移送至Solomyanskiy警署。

7.2 申诉人称,警方人员及其同伙――(所谓流氓行为的“受害者”)的陈述中充斥着许多其他矛盾之处及谎言,而法院未对他们进行彻底调查。

7.3 申诉人认为,根据医疗检查报告,他所受的伤是在拘留期间所致,为此须去医院治疗,并被诊断出患有高血压性心血管疾病,这在2006年5月4日的报告中已有显示。最后,他重申之前提交的报告中关于就其酷刑申诉已用尽补救办法的观点。

7.4 申诉人在2009年7月6日再次重申,检察官办公室没有就他的案件做出任何决定,而根据法律规定,应在三天之内做出回应。他指出,对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不予刑事立案的裁决,他之所以未向法院提起上诉,是因为他已向上级检察官办公室提起上诉,而他的上诉不能同时由两个机构审理。

7.5 申诉人在2011年10月26日指出,他于2010年和2011年向总检察长办公室和Kyiv检察官办公室进一步提起的上诉均被驳回。

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和审理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是否可予受理。

8.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由于申诉人的申诉仍在Kyiv检察官办公室审理之中,因此他尚未用尽国内补救方法。申诉人对此提出质疑,指出其上诉多年悬而未决,程序已被无理拖延。委员会表示,不论何时,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酷刑行为发生,缔约国就应对此展开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认为,自申诉人提起上诉以来,时间已过去很久。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是,援用国内补救方法的时间一直被无理拖延,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并不排除审议此项来文。

8.3 鉴于满足了其他是否可以受理的条件,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

对案情的审议情况

9.1 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委员会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对来文进行了审议。

9.2 委员会指出,申诉人以缔约国未能尽到其预防和惩罚酷刑行为的责任为由,提出这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的规定。委员会还指出,他对拘留期间所遭受的待遇提出指控及申诉人提供了描述其身体受伤的医疗证明,以及行政拘留期间没有法律保障。缔约国仅仅提出,在2006年2月28日的医学报告、内政部2006年5月4日的医疗诊所报告以及针对申诉人可能实施的酷刑等事实之间没有关联。在缔约国未提供详细解释的情况下,基于已经提供的文件,委员会做出以下结论,认为提交的事实构成《公约》第1条所指酷刑,缔约国未能尽到其预防和惩罚酷刑行为的责任,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

9.3关于违反《公约》第12条的指控,委员会指出,根据申诉人所述,缔约国未能就其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指控进行调查。缔约国对这一指控未加反驳。此外,申诉人针对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的不作为提起的上诉数年悬而未决,缔约国对此已经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重申,《公约》第12条规定,不论何时,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行为,缔约国就应对此展开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在缺乏其他信息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12条规定的义务。缔约国也未能遵守《公约》第13条规定的义务,确保申诉人享有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诉、要求主管当局对其案件展开迅速公正调查、以及根据第14条作为酷刑受害人获得补偿和赔偿的权利。

9.4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第2条第1、12、13和14款。

10.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CAT/C/3/Rev.5)第118条(原第112条)第5款希望在90天内被告知缔约国针对本决定所采取的步骤。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