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MMR/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 Octo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缅甸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8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479次和第480次会议(见CRPD/C/SR.479和480)上审议了缅甸的初次报告(CRPD/C/MMR/1),并在2019年9月16日举行的第50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缅甸提交的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CRPD/C/MMR/Q/1)的书面答复(CRPD/C/MMR/Q/1/Add.1)收到的太晚,无法在对话之前予以考虑。

3.委员会赞赏在审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对话,并称赞缔约国派遣的代表团,其中包括了负责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各政府部门的代表。委员会还赞赏代表团对委员会的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关于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发展《公约》不同方面的信息。委员会特别赞扬通过2019年《儿童权利法》,其中规定普遍和免费的出生登记,包括残疾儿童的出生登记。此外,委员会欢迎通过《残疾人发展战略》(2016-2025年),作为落实《公约》的一项努力。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一般义务(第四条)

5.委员会关切的是:

(a)《公约》没有充分纳入国内法;

(b)缔约国立法中的残疾概念不符合《公约》,因为它基于残疾的医学模式;

(c)在立法、条例和政策文件中,特别是在《精神病法》、《刑事诉讼法》、《囚犯法》和《缅甸军队法》中,用贬损性语指代残疾人,如“精神病罪犯”、“疯子”和“精神病”;

(d)各级所有政策领域和部门都没有采取具体和有效的措施来履行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充分有效参与的情况下:

(a)确保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使国家法律与残疾的人权模式相一致,并使其完全符合《公约》;

(b)将残疾概念与《公约》规定的残疾的人权模式相一致,并从2015年《残疾人权利法》中删除“遭受”一词;

(c)从立法、条例和政策文件中删除所有贬损残疾人的术语;

(d)采取具体有效措施,在所有政策领域、部门和层面全面执行《公约》。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有意义的协商和有效的参与机制,以确保各级公共机关将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智力或心理残疾者、麻风病患者以及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残疾人的看法、意见和关切纳入决策过程的所有阶段。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立正式机制,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和协商。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宪法》和法律中缺乏法律规定,根据《公约》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和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b)缺乏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政策,在生活的所有领域提供适当保护,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和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c)为基于残疾的歧视的受害者提供无障碍的投诉和补救机制。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包括根据《公约》审查《宪法》和法律,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基于残疾、性别、年龄、族裔、宗教、性别认同、性取向和任何其他身份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以及在生活的所有领域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行为;

(b)通过并实施全面的反歧视政策,以提供适当保护,防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以及拒绝合理便利;

(c)为基于残疾的歧视的受害者建立无障碍和有效的机制,包括司法和行政程序,并向他们提供全面的补救,包括赔偿、康复和对肇事者的制裁。

残疾妇女(第六条)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依然存在,尤其是对属于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的残疾妇女的歧视;

(b)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没有被系统地纳入关于性别平等或残疾的具体政策的主流。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有效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具体措施,以解决在生活的所有领域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排斥以及对她们的多重和交叉歧视,特别是对属于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的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歧视;

(b)将残疾妇女和女孩的权利纳入性别平等和残疾政策的主流。

残疾儿童(第七条)

15.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缺乏保护和促进残疾儿童权利的具体政策和方案;

(b)普遍存在对残疾儿童的羞辱、歧视和有害的成见,以及阻碍他们获得教育、保健和其他服务的障碍。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一项促进和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全面行动计划和战略,为其实施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采取措施解决对残疾儿童的羞辱、歧视和有害的成见,并确保他们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不受歧视地获得教育、保健和其他服务。

提高认识(第八条)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各地缺乏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全面提高认识方案。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残疾人的负面成见、偏见和羞辱持续存在,包括基于传统迷信认为他们“可能被一些不好的东西诅咒”。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合作,制定和实施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解决针对残疾人的负面成见、偏见和羞辱,包括基于仪式信仰、习俗和迷信的负面成见、偏见和羞辱,这些往往是针对残疾儿童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媒体、公职人员、法官、律师、警察、社会工作者和公众,包括少数民族和宗教群体为对象,在全国范围内促进残疾人的人权。

无障碍(第九条)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无障碍地进出实体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享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方面面临障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

(a)立法中缺乏关于无障碍的条款,包括《采购法》和仍有待通过的《国家建筑法》;

(b)缺乏无障碍标准和导则,以及执行这些标准和准则的有效措施,包括政策措施和对不遵守行为的制裁。

2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协商:

(a)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采购法》和加快通过《国家建筑法》,以便利残疾人进出实体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享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

(b)通过无障碍标准和实施这些标准的全面国家行动计划,并提供充足的技术和财政资源、评估无障碍改善情况的指标以及对不遵守行为的制裁。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自然灾害管理法》或《减少灾害风险行动计划》没有充分考虑到残疾人在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的权利和具体要求,也没有在这些情况下关于残疾人的规约、计划和措施;

(b)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人,在受冲突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影响的地区面临更大的危难,包括在无国籍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回返人口居住或被收容的若开邦北部、掸邦和克钦邦。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订和通过具体的立法、规约、计划和措施,保护处于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的所有残疾人的安全,同时考虑到所有残疾人的具体要求;

(b)加强对受冲突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影响的残疾人的人道主义保护,包括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残疾人,特别是在若开邦北部、掸邦和克钦邦。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基于实际或以为的缺陷限制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例如《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法》或《精神病法》,其中规定了替代决策制度。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颁布立法,承认残疾人的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废除替代决策制度,包括监护权,并引入尊重残疾人自主、意愿和偏好的协助型决策制度。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5.委员会关切的是:

(a)由于各种障碍,包括缺乏免费法律援助或适合性别和年龄的程序便利,残疾人,特别是心理或智力残疾者无法获得司法保护;

(b)据报告,作为性别暴力行为幸存者的残疾妇女和女童由于多重障碍无法获得司法保护,例如对受害者的污名化、害怕报复和难以出示证据;

(c)司法和执法官员对残疾人权利、残疾人多样性和个人便利的理解和认识不足。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适合其性别和年龄的程序便利,使他们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所有法律程序,包括在司法互动中便利他们使用自己选择的交流方法,如手语、盲文、易读格式、字幕、辅助和替代交流设备,以及所有其他无障碍交流手段、方式和模式;

(b)消除作为性别暴力幸存者的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司法保护方面面临的障碍,包括对受害者的污名化、害怕报复和难以出示证据;

(c)确保为律师、法院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包括警察和监狱官员,定期举办关于残疾人权利、残疾人多样性和个人便利的培训方案和提高认识运动。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7.委员会关切的是:

(a)立法规定允许基于残疾人的实际或据信的缺陷而剥夺其自由并将在非自愿情况下将安置在寄宿照料机构的;

(b)在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缺乏为涉嫌犯罪的残疾人提供的适合其性别和年龄的程序性便利;

(c)缺乏按年龄、性别和残疾类型分列的关于目前未经其同意而住院或被安置在机构的残疾人的必要统计数据,无法评估缔约国残疾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的情况。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委员会关于残疾人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的准则(A/72/55,附件一):

(a)废除所有允许以实际或以为的缺陷为由剥夺自由或授权将残疾人安置在机构在非自愿情况下让残疾人住院的立法;

(b)规定在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审讯、起诉、审判和拘留阶段,为涉嫌犯罪的残疾人提供适合其性别和年龄的程序性便利;

(c)制定强制性的收容准则,以尊重残疾人的尊严、完整性、意愿和偏好,确保他们不被剥夺自由,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性别和残疾类型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关于仍在住院或未经同意被安置在机构的残疾人人数的长期进展情况。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9.委员会关切的是:

(a)关于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草案迟迟没有通过;

(b)缺乏具体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来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以及智力或心理残疾者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虐待,包括性别暴力和体罚;

(c)作为剥削、暴力或虐待行为幸存者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的身心恢复和康复服务不足;

(d)没有有效措施来查明、调查和起诉对残疾人的剥削、暴力和虐待案件,也没有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3款分列的相关报告、调查和起诉数据。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关于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草案,并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第十六条,以解决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

(b)通过和实施立法、政策和方案,保护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以及智力或心理残疾者,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虐待,包括性别暴力和体罚;

(c)确保为遭受剥削、暴力和虐待的残疾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赔偿和全面保护、恢复、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尊重其隐私的适合年龄和性别的报告渠道;

(d)迅速调查对残疾人的剥削、暴力和虐待案件,起诉嫌疑人,适当制裁肇事者,收集关于对残疾人的虐待、剥削和暴力行为以及相关投诉结果的分类数据。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已成为冲突相关暴力的受害者,这种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造成了身体、心理和其他残疾,对大量罗辛亚妇女和女童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也没有起诉肇事者。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对作为冲突暴力幸存者的残疾人的支助和服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调查和起诉包括高级官员在内的安全人员犯下的严重国际罪行、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与冲突有关的暴力行为,同时考虑到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的调查结果(见A/HRC/39/64)。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该区域各国政府、联合国实体以及其他国际和国家伙伴合作,向冲突暴力幸存者提供必要的专门、包容、无障碍和适合性别和年龄的支助和服务。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心理残疾者免遭强迫医疗程序和医疗干预,包括绝育和阉割。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法律和政策规定,确保所有医疗和精神治疗和干预都是在个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残疾人,特别是心理或智力残疾者以及仍然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者的强迫绝育或阉割。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9年《儿童权利法》没有保障属于族裔少数群体的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的国籍权,这阻碍了他们获得教育、保健和其他公共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出入获得出生登记、民事文件和公民身份的行政设施和利用其程序方面存在障碍,包括无法出入建筑物、官方和非官方收费以及来自族裔少数群体的残疾人的交流障碍。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其他措施,保障不受歧视地获得国籍的权利,并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消除残疾人,包括来自族裔少数群体的残疾人在享受国籍、出生登记和公民证件权利方面的所有障碍,使他们能够行使《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7.委员会关切的是:

(a)残疾人继续被安置在机构,并强调所谓的基于机构的康复;

(b)将残疾人隔离或排斥在社区之外,包括由于污名化和态度障碍,特别是针对麻风病人和智力或心理残疾者;

(c)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以使他们能够融入和充分参与社区的服务和个人援助不足,特别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引入并实施一项有明确时限的战略,确保所有残疾人从机构过渡到完全独立生活并融入社区,并确保为实施该战略分配必要的资源;

(b)促进残疾人,特别是麻风病患者以及智力或心理残疾者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包括提高公众的认识以解决污名化和态度障碍;

(c)分配足够的资源提供个人援助,并确保在缔约国各地,包括在偏远和农村地区,社区的支助服务是可用的、无障碍、可负担和高质量的。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获取和维护个人行动所需的助行器具和辅助设备、技术和服务方面面临挑战。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个人行动所需的高质量、可负担或免费的助行器具和辅助设备、技术和服务,以及关于如何使用和维护它们的适当信息和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当地以负担得起的价格提供维修助行器具和辅助设备所需的技术和服务。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1.委员会关切的是:

(a)享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的空间不断缩小,这影响到残疾人;

(b)公共和私营媒体都没有以无障碍形式和技术向残疾人提供足够的面向公众的信息;

(c)缺乏获得信息和通信技术的途径,也没有面向残疾人的无障碍网站;

(d)缺乏接受过手语和触摸材料、盲文和易读格式使用培训的相关专业人员,特别是为聋人、聋盲人、盲人或视障者以及智力残疾人服务的专业人员。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享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包括在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16的努力中;

(b)通过并实施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向公众提供的信息以无障碍形式提供给残疾人,如易读格式、浅白语言、字幕、手语、盲文、音频描述和触觉材料、辅助和替代交流手段;

(c)确保对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利用,同时考虑到残疾人的多样性,包括确保网站无障碍,并符合万维网联盟网络无障碍倡议制定的标准;

(d)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培养一批合格的手语翻译和接受过触觉材料、盲文和易读格式使用培训的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3.委员会关切的是:

(a)根据《残疾人权利法》第27条(f)款,智力或心理残疾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需得到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b)对残疾儿童的父母和家庭的支助有限,为确保残疾父母享有家庭生活权并防止基于残疾状况在非自愿情况下分离家庭的做法而提供的支助有限。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允许对残疾妇女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进行非自愿干预的立法,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包括智力或心理残疾者,可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自由和充分同意的基础上结婚、履行父母责任和收养子女;

(b)废除基于残疾的在非自愿情况下分离家庭的做法,并为残疾儿童、其父母和家庭以及残疾父母提供必要的支助,包括财政支助、咨询和基于社区的支助和服务,以保证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家庭生活权利。

教育(第二十四条)

45.委员会关切的是:

(a)立法规定在相互隔离的学校实行双重教育制度,将残疾儿童排除在主流教育之外,而且残疾儿童过度依赖非正规教育;

(b)残疾儿童在各级学校的入学率低,原因之一是主流教育系统中缺乏针对儿童的个性化便利。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

(a)修订立法,明确承认所有儿童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解决残疾儿童过度依赖非正规教育的问题,包括为此开展宣传运动,提高他们在各级主流学校的入学率;

(b)通过并实施一项包容性教育国家行动计划,让所有职能部委和利益攸关方参与其中,并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以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各级主流教育系统中获得优质的包容性教育,包括为此提供个性化便利,包括课堂支持和无障碍学习环境、教学方法和材料。

健康(第二十五条)

47.委员会关切的是:

(a)残疾人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面临的障碍,包括实体、交流和经济障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缺乏对保健人员进行关于残疾人权利的系统培训。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一项拥有充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战略,消除残疾人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面临的实体、交流和经济障碍,并保证他们获得对残疾和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保健服务和信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向医务人员提供关于残疾人权利的系统培训,包括残疾的人权模式和替代交流方法。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面向残疾人、特别是农村地区残疾人的全面和基于社区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方案。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全面适应训练和康复的法律和条例,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同时考虑到残疾的人权模式,例如基于社区的包容性发展方案。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1.委员会关切的是:

(a)在就业方面存在针对残疾人的歧视,包括招聘中的不平等待遇、拒绝提供合理便利、较低的工资水平和较差的就业福利;

(b)公共和私营部门都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和具体措施来促进残疾人融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c)缺乏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和就业水平分列的残疾人就业数据。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

(a)通过并实施法律和政策,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包括拒绝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提供合理的就业便利,确保提供个人便利,并向雇主提供适当培训;

(b)采取有效的平权行动措施,提高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青年在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率,并促进采取措施,确保开放劳动力市场具有包容性和无障碍性;

(c)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性别、残疾和就业水平分列的数据,说明让残疾人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方面取得的进展。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3.委员会关切的是:

(a)残疾人参与社会保护计划和获得支助的机会有限,包括根据2012年《社会保障法》和2014年《社会保障战略》;

(b)残疾评估和认证程序不符合《公约》,导致一些残疾人被排除在社会保护计划之外;

(c)残疾人贫困和匮乏率高,包括由于许多残疾人在支付与残疾相关的额外费用方面可能面临挑战。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社会保护和支助;

(b)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任何评估程序符合《公约》,不会导致在参与社会保护计划方面的歧视性待遇;

(c)制订社会保护和减贫计划,划拨充足的预算,保证残疾人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平,并向他们提供津贴,以支付残疾相关费用。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议会人民院选举法》将智力或心理残疾者排除在选举进程之外;

(b)缔约国各地的残疾人无法进入投票站、获得选举材料和信息;

(c)为帮助残疾选民而采取的措施实际上可能会阻碍他们参加无记名投票;

(d)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残疾人在政治和公共决策中的代表性仍然很低。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或修订剥夺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心理残疾者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立法;

(b)确保投票站、选举材料和信息的无障碍性,以促进残疾人的多样性,包括在2020年的联邦选举中;

(c)确保为帮助残疾选民而采取的措施保证他们以真正匿名的方式投票的权利;

(d)促进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残疾人参与各级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参与文化生活、娱乐和体育活动的程度仍然很低;

(b)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阻碍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参与文化生活、娱乐和体育活动的社会和环境障碍,并鼓励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批准和执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系统收集按残疾类型、性别、年龄、族裔、国籍、宗教、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地位和就业状况分类的优质、及时和可靠的残疾人数据,也没有收集关于残疾人在获得《公约》规定的权利方面所面临障碍的数据。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合作,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残疾人权利的优质、及时和可靠的数据,并按残疾类型、性别、年龄、族裔、国籍、宗教、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地位和就业状况分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遵守《公约》,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17,特别是具体目标17.18,并在收集关于残疾人状况及其行使权利的障碍的信息时,考虑到华盛顿小组简易残疾问题集。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让残疾人代表组织充分参与国际合作活动的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国际合作方案的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将他们纳入其中,并与他们协商,包括旨在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切实享有权利”仁川战略》和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2025年赋权总体规划:将残疾人权利纳入主流》。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3.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缅甸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有限,而且缺乏明确的授权和足够的资源来促进和保护《公约》规定的残疾人权利;

(b)分配给国家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使其无法有效履行任务;

(c)所有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对《公约》执行和监测的参与有限。

64.委员会回顾第7号一般性意见以及《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CRPD/C/1/Rev.1, 附件),建议缔约国:

(a)确保缅甸国家人权委员会完全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确保其完全独立,并为其提供明确的任务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和保护残疾人的权利;

(b)加强国家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能力,包括为期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

(c)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包括代表妇女和儿童、智力或心理残疾者以及农村地区残疾人的组织,加强与残疾人的协商以及残疾人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执行和监测进程。

合作与技术援助

65.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委员会可就缔约国通过秘书处向专家提出的任何问题,向缔约国提供技术指导。缔约国也可向在该国或该地区设有办事处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66.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建议所载的全部建议的重要性。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第6段(关于国家立法和执行)和第12段(关于平等和不歧视)中所载的建议。

67.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手段,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分权政府、地方主管机构、残疾人组织和教育、医学和法律界人士等相关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8.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并给予财政援助或其他援助。

69.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易读格式等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7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1月7日前提交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便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