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第十五届会议
2011年9月12日至23日
根据《公约》第74条审议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智利
1.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在2011年9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169及第170次会议(CMW/C/SR.169和170)上审议了智利提交的初次报告(CMW/C/CHL/1),并在2011年9月21日举行的第180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全面的初次报告、对问题清单作出详细答复,及代表团提供的其他详实资料。委员会感谢代表团的级别和建设性的对话。
3.委员会注意到,智利移徙工人所在的某些国家尚未成为《公约》缔约国,对这些工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造成障碍。
4.委员会欢迎非政府组织就委员会审议智利初次报告作出诸多贡献。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4月1日颁布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第20.507号法》。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签署了与移徙工人有关的协定,包括:
促进移徙人口融入当地社会的部门间协定;
社会保障国际协定;
智利成为南方共同市场(南共市)准成员缔结的协定;
智利监狱管理部门与国际移徙组织之间签署的合作协定。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废止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的第105号公约(1999年)和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1999年)的第182号公约(2000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建议和意见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73和84条)
立法和适用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拟订关于移徙问题的法律草案。
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该法律草案获得通过成为法律,并与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国际标准、特别是《公约》条款规定完全相符。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22条第5款和第48条第2款提出保留,而且没有重新考虑其对此一事项的决定。
11.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撤销其对《公约》第22条第5款和第48条第2款的保留。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照《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的规定宣布承认委员会受理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来文的权限。
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的规定作出声明。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9年设立全国人权协会,但感到遗憾的是,由于该协会尚未得到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认可,因此没有对协会是否符合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进行评估。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
确保国家人权机构符合《巴黎原则》;
为该机构提供充分的资源和有关移徙工人的特别任务规定;
如有必要,在这一过程中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助。
数据收集
16.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已按国籍和性别分类收集了有关移徙工人的数据,但注意到没有提供针对一段时间内的数据,也没有关于国内非正常情况下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估计数字。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关于移徙问题的国家信息系统。委员会还建议这种集中式数据库考虑到《公约》各个方面,载列缔约国内移徙工人的详细信息,包括过境移徙工人和智利境外移徙工人,鼓励缔约国按照性别、年龄和从事的工作收集信息和统计数据。在不可能获得详细资料的情况下,例如关于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的资料,委员会希望收到根据研究或估计取得的数据。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举措防止针对移徙工人的歧视,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指出,缔约国社会上存在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持歧视和轻蔑态度。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并加强业已采取的措施,与社会上的歧视态度和轻蔑行为斗争,特别要针对广大群众、教师、移民官员和媒体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外国人法》,如果移徙工人违反移民法,其身份证件将被没收,在内政部对其所犯罪行作出裁决前,其身份证件以外国罪犯卡取代。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取消在违反移民法的情况下以外国罪犯卡取代移徙工人身份证明的做法。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指出,一些边境官员在人们进入缔约国时随意拒绝在护照上盖章,从而往往在以后移民身份正规化时造成问题。
2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监测边境人员采用的作法与《公约》条款规定相符。
3.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条至第35条)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果移徙工人违反1975年关于外国人的《第1.094号法令-法律》而受到行政当局的惩处,则在离开该国时需要核准许可。
2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其立法规定,除根据《公约》第8条的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有必要加以限制外,应该确保所有移徙工人,包括违反《第1.094号法令-法律》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移徙工人都能自由离开缔约国。
26. 委员会注意到,因违反移民法被拘留的移徙工人受到行政拘留,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这些人受拘留期限和条件。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因违反移民法而被羁押的移民数量及其拘留条件和期限的详细信息;
确保移民拘留中心的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
2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徙工人对驱逐他们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时限较短,说明没有充分的程序可以对驱逐出境的裁决提出上诉。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移徙工人可以利用有关程序对驱逐出境的裁决提出上诉,包括延长对驱逐裁决提出上诉的时限,充分落实规范驱逐出境/驱逐程序的法律框架。
30. 委员会欢迎卫生部在2008年6月11日发布关于非法移民获得紧急医疗以及非法身份的孕妇和儿童获得保健的第3229号通知,但仍然感到十分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显示,医务人员对移徙工人获得保健的权利缺乏认识,没有执行该项通知。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2008年6月11日关于移徙工人获得保健的第3229号来文,包括在医务人员中间宣传上述通知的条款规定,并建立一个执行该项《通讯》的监测机制。
32. 委员会注意到,父母身份不正常的儿童在官方登记册中登记为“过境外国人子女”,可在二十一岁生日后一年之内选择加入智利国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智利领土上存在着处于非正规境况的父母其子女没有国籍的情况。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允许在智利出生但其父母身份不正规而无法将其国籍传给子女的儿童加入智利国籍。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34. 委员会欢迎教育部在2005年就非法身份移民儿童入学和就学发布第07/1008(1531)号通讯,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显示,在某些情况下,无正规身份的移民儿童由于无法提供所需证件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其成绩和毕业证书没有登入全国登记册系统,某些学校不允许移民身份尚不合法的移民儿童重新注册。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2005年关于移民儿童在教育机构注册和就学的第07/1008(1531)号通讯,包括确保对所有教育机构宣传通讯内容,并建立落实通讯的监测机制。
36. 委员会感觉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显示,移民女佣,特别是非法身份的女佣易于受到伤害,往往是虐待、剥削或恶劣工作环境的受害者。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移徙家政工人的第一号(2010)一般性评论意见保护女佣,确保劳工监察员更密切和更加系统地监测这些妇女的工作条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这些移徙工人能够有效利用对雇主提出申诉的机制,对包括虐待的所有虐待案件进行调查,并视情形予以制裁。
4.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56条)
3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显示,在实践中,某些移徙工人在家庭团聚方面面临障碍,没有法律框架来规范家庭团聚问题。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按照《公约》第44条的规定,在移民法中纳入规范家庭团聚的法律条款。
40. 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哪些措施协助移徙工人汇递其收益和储蓄。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移徙工人能够将其收益和储蓄从智利汇递至原籍国或其他任何国家。
42.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作出解释,说明在某一移徙工人死亡或解除婚姻关系时提供协助的情况,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法律条款保障批准该移徙工人的家庭成员临时居住许可。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法律框架确保按照《公约》第50条的规定,在某一移徙工人死亡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发给其家庭成员临时居住许可。
4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拥有25名以上雇员的公司至少有85%的员工须为智利国民。
45.委员会建议仅对以下情况实施对身份正常移徙工人就业的限制:(a)工作许可有效期少于五年的移徙工人;或(b)根据《公约》第52条的规定,根据缔约国利益的需要,限制从事某些种类的工作、职务、服务或活动。
5.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71条)
4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1年4月1日通过关于贩运人口问题和为打击贩运人口而采取其他措施的《第20.507号法》,但同时注意到仍然存在贩运人口的案件。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系统地收集关于贩运人口的分类数据;
确保执行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法律,包括划拨充分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并建立执行这项法律的监督机制;
继续开展预防贩运人口问题的宣传活动;
继续为警察、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劳工检查员、教师、医务人员和智利大使馆及领事馆官员提供系统性培训;
确保审判贩运者并给以适当惩罚;
继续为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以及法律和医疗援助,包括暂住证、保护庇护所和开展帮助贩运受害者重建生活的项目。
6.居住在国外的智利移徙工人
48.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国外工作的智利移民参与选举方面面临限制,从而感到关注的是,这些移民无法在缔约国组织的选举中行使其投票的权利。
4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使国外工作的智利移民得以在缔约国组织的选举中行使投票权利。
5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过去采取措施协助智利国民返回智利,但指出,收到的资料显示,移徙工人抱怨没有就此事项制定具体政策。
5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振兴各项措施,协助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愿返回智利,使其持久性地融入智利社会和文化。
7.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52.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详细资料,说明采取哪些措施对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各项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执行这些建议,除其他外,特别向政府、议会和司法人员以及地方当局转达供审议和采取行动。
传播
53.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除其他外,特别向公共机关和司法部门、大学、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进行宣传。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正式机制,确保在智利过境或在智利居住的外国移徙工人、海外智利移民和智利领事及外交官员了解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8.下一次定期报告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10月1日前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载列关于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