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CHL/CO/2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11May2021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智利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4月7日至9日举行的第445、446和447次会议(CMW/C/SR.445、SR.446和SR.447)上审议了智利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MW/C/CHL/2)。委员会在2021年4月16日举行的第45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表示欢迎,并对由内政部副部长胡安·弗朗西斯科·加利率领的由不同部委代表、国民议会参议员何塞·米格尔·因苏尔萨、最高法院的亚历杭德罗·索托以及智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大使和官员组成的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表示欢迎。

3.委员会与高级别代表团举行了在线对话,缔约国代表提供了各种信息,对会议采取了建设性做法,以便共同分析和思考问题。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努力在对话后48小时内发送答复和补充资料。然而,委员会对报告编写工作的拖延表示遗憾。委员会指出,这是委员会第一次进行网上审查,对所有有关机构表现出的意愿表示感谢,并对国家当局在制定新宪法过程中所作的努力表示赞赏。所取得的经验在今后定期国别报告审查中是非常重要的先例。

4.委员会确认,智利作为移民工人的原籍国,在保护其在国外工作的国民的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作为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回返国,由于移民人数增加,缔约国面临前所未有的局面。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不断增加人力和经济资源,努力确保最大限度地向移民提供服务。但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作为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在保护移民工人权利方面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5.委员会注意到,雇用智利移民工人的一些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这可能会对移民工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构成障碍,但缔约国仍在继续开展工作,承担向在这些国家的智利国民提供协助的义务。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对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表示赞赏:

对应于2020年12月15日第8970-06号公报,2021年4月12日颁布了《移民和外国人法》;

2016年发布了第34号法令,其中公布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体面工作公约》(第189号);

2014年发布了关于私人家庭工作条件的20786号法;

2012年发布了第21609号法,规定了反歧视措施;

通过司法机构发挥作用,特别是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决,在确立判例方面将人权标准纳入驱逐和入境程序,以承认移民和难民的地位,例如最高法院判决:310-2021、11.426-2021、450-2018、198-2019、34.34-2019;

2017年的“智利承认”项目承认非正常移民情况下父亲或母亲在智利所生子女的智利国籍,这是在防止和消除无国籍状态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7.委员会对缔约国批准以下文书表示赞赏:

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议定书》(第29号),2021年;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18年;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8年。

8.委员会希望重点指出,缔约国设立了理事会、工作组、委员会等一系列机构,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实施多项专门处理移民问题的方案和项目。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努力协调本国所有机构遵守《公约》义务的活动,并参与区域对话进程,以处理南美洲人口流动问题。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实施的一般措施(第73和84条)

当前背景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和移民人权特别报告员发布的关于冠状病毒病大流行对移民人权的影响问题的联合指导说明,保护移民及其家人的权利,特别是健康权,并减轻疫情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根据本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人权机制在上述说明中提出的建议,确保所有移民及其家庭成员有公平获得冠状病毒病疫苗接种的机会,而不论其国籍或移徙身份为何,且不得以其他被禁止的理由歧视他们。

法律及其适用

10.缔约国经过八年讨论后于2020年12月15日发布了关于《移民和外国人法》的第8970-06号公报。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关切地注意到,宪法法院在2021年1月29日的判决中认为一些条款违宪,如法律保留(第27条)、对雇主的处罚(第117条)、协助无人陪伴的少年儿童返回(第132条)、行政拘留(第135条)、禁止入境期限(第137条)、邻里(第175条)和假释(第176条)。委员会注意到,新法律提出开展积极体制改革,例如不再将非正常移徙定为刑事罪,提供更多保护,实现服务数字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对移民及其家庭成员充分采取基于权利的做法,未能充分保护处于非正常状况的移民的权利,正常化机制不足,正当法律程序和程序保障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落实,难民地位和其他形式的国际保护未得到充分承认,获得社会服务的机会不足。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公布《移民和外国人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便该法生效,并酌情作出适当调整,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特别是在以下方面作出调整:

根据《公约》第69条,在缔约国境内依法建立正常化机制,处理移民事务,无论移民是处于正常状况还是非正常状况;

根据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保护非正常移民工人的权利;

根据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拘留的原则,利用剥夺自由的替代措施,作为对待非正常移民的优先方式,也作为驱逐非正常移民的替代办法;

把对移民的行政拘留作为最后手段,并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

根据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全面禁止拘留移民少年儿童(无论有人陪伴还是无人陪伴);

保障驱逐程序中的正当程序权,禁止集体驱逐,保障正当程序,包括确保在移民程序方面获得免费法律援助、获得翻译服务的权利,并能对决定提出质疑,获得适当补救;

保护在智利出生的所有儿童的国籍权,包括父亲和/或母亲处于非正常移民状况的儿童;

保护难民、需要额外保护的人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

根据《公约》第27条,确保移民在与国民平等的基础上享受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

保留

12.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对第22条第5款和第48条第2款所作的保留,并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坚持不重新考虑其在这方面的决定的立场,尽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被驱逐移民的裁决,而且最近颁布的《移民和外国人法》第20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便利外国人行使将其在智利获得的收入和储蓄转到任何其他国家的权利以及从国外接收资金或财产的权利。

1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CHL/CO/1,第11段),请缔约国考虑撤回对《公约》第22条第5款和第48条第2款的保留。

第76条和第77条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然没有按《公约》第76和77条的规定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缔约国和个人的来文。

1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CHL/CO/1,第13段),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的规定作出声明。

批准有关文书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批准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和1975年《移民就业公约》(补充规定)(第143号)。

政策和战略

17.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计划》中有关于移民和难民的一章,但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为执行该计划拨出足够的资源。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按照《公约》规定的义务,有效履行《国家人权计划》(2017年)中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部门承诺。

独立监测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人权局缺乏足够的资源有效执行其落实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任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国家人权局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促进和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无一例外地为作为移民工人子女的少年儿童指定独立辩护人,当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处于将影响子女处境的行政程序和/或司法程序之中时,确保他们在各种诉讼中的权利。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局有时没有及时收到政府当局提供的信息,未能及时向受驱逐的移民或难民提供法律援助,而且在边境执行任务时受到宪兵队警察的阻碍。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及时向国家人权局提供关于正在被行政驱逐的移民和/或难民的信息,并确保宪兵队警察充分了解该局的任务,特别是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任务,并为该局创造开展工作的条件,特别是使其能够在北部边境塔拉卡帕地区进行工作访问。

有关《公约》的培训和资料传播

23.委员会注意到外国人和移民事务部的国家培训计划和讲习班,但感到关切的是,培训没有直接提及《公约》,也没有把《公约》作为缔约国有效的法律文书进行传播。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和扩大关于《公约》权利的培训和教育方案,对移民事务主管机构的官员(包括执法人员和边境当局人员、法官和检察官)不断开展强制性培训。考虑到智利的宪法进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新宪法纳入根据《公约》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的人权的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与媒体合作,传播信息,提高公众对移民权利的认识,特别是在边境地区这样做。

民间社会的参与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民间社会在执行《公约》方面参与有限,而且没有参加新《移民法》规定的移民政策理事会等咨询和决策机构的工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民间社会参与的机构被取缔,例如以前的移民问题协商委员会。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民间社会有效参与执行《公约》的工作,并定期参与移民政策理事会等常设机制的工作。

2.一般原则(第7和83条)

不歧视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2年通过了第20609号反歧视法,并注意到在市政一级采取了包容移民人口的行动,如移民印章和跨文化社会调解人试点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现已采取何种措施在公职人员中(特别是在宪兵队警察中)防止仇视移民工人的仇外行为和仇恨言论的问题,缺乏相关信息,2016年举办的培训讲习班不足以防止边境发生的歧视行为。委员会注意到为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移民妇女而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确保性别平等在移民政策中的作用的资料缺乏。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行政措施,对委内瑞拉和海地裔移民提出具体要求,例如要求特定领事签证。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海地移民、美洲之外的移民和非洲裔移民因肤色而遭受歧视和暴力。

2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MW/C/CHL/CO/1,第19段),并再次建议缔约国:

在地方一级和边境地区加强对移民人口的关爱和包容行动;

制定措施,消除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仇外心理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在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中这样做,并对公务员和普通公众进行宣传;

根据《公约》第7条,迅速无例外地处罚各种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处罚宪兵队警察和边境官员的歧视行为;

确保移民政策中的性别平等,特别是采取措施消除对移民妇女的歧视,例如任何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确保她们享有健康权、就业权和受教育权;

确保行政措施不以移民原籍国为由歧视移民,特别是歧视委内瑞拉人和海地人。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8年启动的人道主义遣返计划可能会产生歧视性影响,该计划优先考虑海地人的遣返,允许人员自愿遣返其国家,但在九年内禁止返回智利。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通过人道主义计划推动的所有移民遣返确实是自愿的,遵守充分知情、非强制决定的要求,并有充分有效替代方案提供支持;同时允许所有移民都可以不受歧视地从该计划中受益,返回智利的障碍应该予以取消。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31.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国民和外国人利用的司法和行政机构服务是一样的,移民,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都可以诉诸相同的法院。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以下方面缺乏关于移民工人的信息:

保护提出申诉的移民工人(包括性工作者)及其家庭成员的机制,特别是对安全部队(尤其是宪兵队)的申诉;

司法和行政机构审查的投诉的数目和类型、进行的调查和判定的刑罚;

在哪些案件中提供了法律援助;

向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

采取了哪些措施告知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获得补救。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行政和司法行动中的正当程序,保护移民工人的权利,特别是在移民工人、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报告侵犯、虐待或歧视行为的诉讼中保护移民工人的权利,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在驱逐和递解出境程序中,缔约国还应考虑平衡问题,评估儿童的最佳利益以及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生活权。如果移民程序涉及移民儿童或移民子女权利,缔约国应确保在涉及他们或其家人的任何程序中都听取他们的意见;

(b)定期收集有关以下方面的信息:

(一)司法和行政机构审查的申诉的数目和类型,按有关人员的性别、年龄、国籍、移民身份、报告的犯罪和/或行为类型以及司法和/或行政诉讼的结果分列;

(二)获得法律援助的受害者人数,包括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

(三)获得补偿(包括赔偿)的受害者人数,包括处于不正常状况的移民工人;

(c)扩大措施范围,以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理解的语言告知他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获得的补救,并在部门机构网站上提供信息;

(d)确保诉诸司法的机会,使移民工人及其家人能够在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诉诸司法,无论他们是否已离开这些国家;确保他们有机会在影响其权利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之前、期间和之后获得关于其权利的信息,并获得全面补救。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35条)

移民妇女

33.委员会注意到,通过的关于家政工作的法律,特别是20786号法律,修订了关于工作天数、休息时间和薪酬构成的规定,并禁止要求在公共场所穿制服,第3750/0064号通告允许家政工人的雇主加入补偿基金并把家属包括在内。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监测移民家政工人状况的措施的资料缺乏,这些家政工人中有40%以上处于非正常状况,同时也缺乏关于投诉机制的资料。

3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CHL/CO/1,第37段),并建议缔约国:

根据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加强劳工局的工作,确保劳工局更全面更系统地监测移民家政工人(包括处于不正常状况的工人)的工作条件;

确保移民家政工人,包括处于不正常状况的工人,能够有效利用针对其雇主的投诉机制,并确保包括虐待在内的所有侵害行为都受到调查,受害者得到保护和补救,侵害者酌情受到惩罚。

土著移民妇女

35.委员会对缺乏以下方面的信息表示关切:

被警察、宪兵、刑事司法系统和医院系统(如果事关体内携带毒品者)剥夺自由的土著移民妇女的情况;

所收到的及受到调查的关于土著移民妇女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案件数目,包括指控的性质和给予的处罚。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被剥夺自由的土著移民妇女的权利,并提供关于以下方面的资料:

被警察、宪兵、刑事司法系统和医院系统(如果事关体内携带毒品者) 剥夺自由的土著移民妇女人数及情况;

所收到的及受到调查的关于土著移民妇女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投诉数目,包括指控的性质和给予的处罚。

移民少年儿童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但对移民居住证无保障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无人陪伴的少年儿童或与父母或照顾者失散的少年儿童的生活状况,也没有资料说明保护移民工人子女(包括处于不正常状况的儿童)的措施。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通过颁发特定居住证,让移民少年儿童学生有正常身份;

保障少年儿童的权利,少年儿童包括处于不正常状况的移民工人子女,以及无人陪伴或与父母或照顾者分离的少年儿童,特别是确保他们获得保健、教育、社会服务、免受暴力和得到保护的权利。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具体资料说明政府已采取何种措施有效打击移民少年儿童充当童工的现象,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关于以下方面的资料尤其缺乏:

防止少年儿童遭受一切形式的剥削,特别是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

提高公众的认识,了解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性剥削的有害影响,特别是对从事卖淫和色情活动的少年儿童的剥削,这些少年儿童特别容易受到剥削;

童工在移民少年儿童中的比例。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强努力,在移民少年儿童(包括处于不正常状况的移民工人的子女)中消除童工现象,确保对在经济上剥削他们的人提起法律诉讼,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

提高公众的认识,了解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性剥削的有害影响,特别是对从事卖淫和色情活动的移民少年儿童的剥削;

建立一个关于童工的数据收集系统,反映移民少年儿童从事工作的情况;

依靠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在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边境管理与过境移民

41.关于承认难民地位的程序,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以及2020年10月共和国总审计长办公室第828/2019号特别调查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其中报告了移民局在承认难民地位程序方面存在的某些违规做法,如程序延误、要求将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提出的申请视为无效等等。关于这一程序,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关于边境管制措施和对移民工人适用的程序的信息;

2019年6月,由于需要新签证,数百名委内瑞拉人,包括少年儿童,仍留在塔克纳-查卡卢塔和皮西加-科尔钱内边界,导致非正常入境人数增加,并导致贩运风险增加;

2021年2月在塔拉帕卡州科尔钱镇发生了事件,入境人数大幅增加导致出现了紧急卫生状况,移民和难民被驱赶,非正式定居点开始出现,在边境管制行动中动用了武装部队,采取了军事化做法。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关于国际边界人权的原则和准则:

提高在过境点服务的公职人员的能力,确保所有移民以及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的权利得到尊重;

确保其边境治理措施保护移民和难民的权利,应对和打击国家人员和私人行为方在国际边界上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并遵守不驱回原则和禁止任意驱逐和集体驱逐的原则。

拘留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对移民实行行政拘留的资料,对下述情况深表关切:

根据内政部和警察调查局2013年签署的《外国罪犯驱逐行动规程》,在采取驱逐措施的情况下,对被驱逐者实行24小时拘留,而不是把拘留作为最后手段;

缺乏关于拘留替代办法的信息,包括关于少年儿童情况的信息;

缺乏关于被驱逐移民及其家庭成员在临时拘留单位的拘留条件的准确信息;

当局有可能扣留过期的智利身份证、护照或国民身份证,可能导致移民及其家人手头没有证件;

缺乏关于被拘留的移民及其家人的信息。

44.根据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将拘留移民的行动只作为一项特殊的最后手段,在每起案件中都具体提出理由,说明为何不能采用替代措施,并确保拘留措施在24小时内由独立公正的司法当局审查;

对等待驱逐出境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采用行政拘留的替代办法;

确保移民拘留中心具备适当体面的条件,不得在外观或用途上与监狱相似;

确保新法律的规定允许受拘留的移民及其家人保留其身份证件,即使这些证件已经过期;

收集并提供按年龄、性别、国籍、拘留设施和拘留原因分列的关于被拘留的移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最新数据。

酷刑

4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指控称一名海地移民遭受了酷刑(根据《军事司法法》第330条,这被列为严重伤害罪),而且缺乏关于所进行的调查、起诉被指控的施暴者、给予的处罚和向受害者提供补偿情况的资料。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确保正当程序,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司法程序的情况以及如何确保海地移民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的权利。

驱逐

4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对内政部和地区当局发布的驱逐移民的命令提出上诉在实质上是不可能的;2021年2月10日,塔拉帕卡地区有138名移民被集体驱逐,2021年2月26日,有72名移民受到行政驱逐,66名移民受司法驱逐,乘坐空军航班离境;

24小时驱逐期限不能保障移民享有正当程序或充分领事保护的权利,2019年3月26日发生的涉及哥伦比亚移民的事件就是如此;

警察调查局让移民“自白”,错误地告知移民这是申请难民身份是一项要求,但移民一旦自白,警方就进行行政驱逐;

被驱逐人数多,在程序中,虽然每项驱逐决定是单独作出,但所有驱逐令用词都相同,唯一因人而异的改动受驱逐者的姓名、入境日期和地点。这种驱逐程序和驱逐令表明,没有进行个案分析,没有让移民在这一程序中为自己辩护,从而具有集体驱逐的性质。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受到行政驱逐的移民工人了解其对驱逐令提出上诉的权利并能够行使这一权利,并确保行政驱逐程序完全符合《公约》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在这方面,可能导致驱逐移民的程序必须是针对个案的程序,以便评估每人的个人情况,并遵守禁止集体驱逐的规定。此外,这种程序不得因国籍、肤色、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社会出身或其他身份而具有歧视性,而且受这种程序影响的人必须有以下最低限度的保障:(一)明确正式被告知对本人的指控以及驱逐或递解出境的理由。此类通知应包括关于其权利的信息,如能够陈述其理由,反驳对其的指控,能够请求并得到领事协助、法律咨询以及在必要时得到笔译或口译服务。(二)如果决定对移民不利,移民应有权将其案件提交主管当局复审,并为此目的出庭。(三)任何驱逐决定均应以可靠方式正式告知相关人士,而驱逐决定必须依法适当作出;

在法律和实践中保证绝对禁止集体驱逐,例如如果不对每个移民的个人情况进行客观分析,不考虑他们作为人的个案的特殊性,不考虑到他们可能需要保护的情况,那么,驱逐就具有任意性;

在法律和实践中保证遵守不驱回原则,该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强行将相关人士转送到特定国家或地区,而在那里他们可能受到迫害或他们的人权可能会受到严重践踏或侵犯。委员会认为,这一原则也事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如移民的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拘留条件或在返回国得不到必要的医疗的情况,以及对生命权构成的风险(《公约》第9条和第10条)。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可能将人员送往第三国的情况。委员会认为,如果驱逐会导致家庭权利和隐私权受到任意干涉,移民及其家人就应受到保护。需要国际保护的非正常移民及其家庭成员也不得被驱逐;

修改驱逐的24小时期限,以便移民能够有效利用对驱逐决定提出质疑的程序,并能得到充分的领事保护;

确保警察调查局的程序和做法遵守法律,并允许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收集并定期提供按性别、年龄、国籍和/或原籍分列的关于受驱逐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新数据。

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根据这些资料,169名海地籍的人被阻止入境,因为他们没有遵守第1094号法令第44条的规定,此案不涉及驱逐,而是他们不符合获得旅游签证的标准。然而,委员会对缺乏以下方面的信息表示关切:

受影响者的程序保障如何得到尊重,这包括法律协助、诉诸司法和获得具有暂缓效力的有效补救的权利;

有无与被驱逐者的原籍国协调,有无提供《公约》规定的领事协助;

几批海地人在圣地亚哥国际机场被关押了几天,关押条件不佳,使用卫生间困难,食物不足,难以获得医疗服务,不易获取自己的行李和个人衣物及用具;

有无根据《公约》对该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被驱逐或被拒入境的移民能得到法律援助,能诉诸司法,能获得具有暂缓效力的补救,能得到领事协助,享有适当的卫生条件,能获得食物,能取回自己的个人物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进行调查或酌情继续进行调查,以判定涉及169名海地籍人员的程序的合法性。

国籍

51.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判定承认167名无国籍人的智利国籍,外国人和移民事务部2014年发布第27601号公函,承认在缔约国境内出生、有无国籍风险的非正常移民的子女的智利国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国籍的承认不是法定的。

5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法承认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非正常移民的子女的智利国籍,以避免无国籍风险。

教育

53.委员会注意到,外国人和移民事务部2017年发布第16号通告,为少年儿童颁发免费接受教育的特别签证,无论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移民身份如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少年儿童在各个层次受教育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5个百分点,而且也缺乏关于以下方面的信息:

便利向移民特别是海地裔移民教授当地语言的方案;

有无采取措施便利移民少年儿童切实融入教育环境中,不仅在学习方法上注意这一点,而且还享有良好待遇,不受歧视。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拨资源,便利向移民特别是海地裔移民教授当地语言;

加大力度促进移民少年儿童融入教育系统,提高他们的学习成绩。

收入、储蓄及财物的转移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26个国家签订了规定养老金汇出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但委员会对来自没有签订这种协定的国家的移民的情况表示关切,在这些国家,只有拥有技术或专业学位的移民才能提取养老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现已采取哪些措施便利移民工人转移收入、储蓄和财物,以及便利私人资金转汇并降低资金汇出的成本。

5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MW/C/CHL/CO/1,第41段),并建议缔约国:

允许缴纳社会保障税金的移民汇出养老金,无论汇到哪个国家,无论他们是否拥有技术或专业资格;

便利移民工人转出收入、储蓄和财物,降低私人资金汇出成本。

4.正常移民

住房

5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资料说明现已采取何种措施打击和惩罚租房剥削行为,确保移民工人享有适当安全健康的住房条件,便利获得住房补贴。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3条第1款(d)项,打击和惩罚租房剥削行为,并确保移民及其家庭成员能获得适当住房,包括能受益于社会住房计划。

5.为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创造合理、公平、人道、合法的条件(第64至第71条)

人口贩运

5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采取了各种措施,《刑法》第411条之四将国内和国际贩运人口行为定为刑事罪,根据2011年第20507号法收集关于调查、判刑和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支持的数据,2015-2018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得到了执行,并在2014年通过了贩运受害者关照问题部门间规程。委员会注意到在关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的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关于现行应对人口贩运问题的政策的公开资料;

没有为人口贩运男性受害者提供临时庇护所;

全国未成年人服务网(SENAME)的住房条件差,且过分拥挤,无法向受害于人口贩运的少年儿童提供必要的支持;

缺乏具体资料说明现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人口贩运受害者家庭团聚;

没有资料说明贩运和走私受害者根据1975年第1094号法令第33条之二的规定申请临时居留和/或长期居留的人数以及获批准的人数;

关于收到的人口贩运投诉、进行的调查和处罚情况的统计数据不足。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人权高专办建议采用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准则:

更新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制定明确的时间框架、指标以及监测和评估基准,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

为贩运男性受害者提供临时庇护所,提供医疗和心理支持,并采取其他措施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开设专业性的专门儿童保护方案,帮助被贩运少年儿童身心康复,重新融入社会,并安排他们在儿童保护特别措施到位的庇护所居住;

在相关情况下,酌情在国际国内采取措施,确保人口贩运受害者家庭团聚;

定期收集并发布关于贩运和走私受害者申请临时居留和/或长期居留的人数以及获批准的人数的分类资料;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贩运案件的投诉、起诉和定罪数目以及受害者获得赔偿情况的分类数据。

正常化

61.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4月23日开始的特别正常化程序,允许2018年4月8日前入境的155 707人(其中许多人是全家入境)获得正常身份。委员会还注意到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收到的关于缔约国打算在2021年4月启动新的特别正常化程序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缺乏允许移民获得正常身份的全面政策,移民及其家人,包括无人陪伴的少年儿童,无法受益于可预测的正常化程序;

新的国家移民政策和关于签发新的临时居留签证的立法修正案的出台,减少了正常、安全、方便、负担得起的移民渠道;

新的《移民和外国人法》中的规定,当局对设立移民获得正常身份的机制以及分析社会、家庭或劳工方面的支持和融合等要素拥有自由裁量权;

缺乏按国籍、性别、年龄和正常移民情况分列的关于缔约国发放居住证的统计数据。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并执行一项全面政策,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人,包括无人陪伴的处于非正常状况的少年儿童,能够以负担得起的方式利用获得正常身份的程序;

确保新的移民政策逐步开放签证,便利签证申请,扩大正常、安全、方便、负担得起的移民渠道,并采取措施落实美洲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各委员会、机构和特别程序《关于制定应对委内瑞拉人大批抵达美洲各国的区域对策的联合宣言》中的各项建议;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国籍、性别、年龄和正常移民情况分列的缔约国发放居住证的统计数据,包括根据内政部副部长2009年12月4日第26465号公告发放给阿根廷、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国民的居住证的数据。

6.传播和后续行动

传播

6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将本结论性意见广泛传播给相关公共机构,包括政府各部、立法和司法机构和相关地方当局,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一道执行《公约》,特别是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和结论,并收取关于智利移民具体问题的一些建议,这与移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机制,与主管机构和民间社会协调,监测和跟踪条约机构特别是本委员会关于保护人权的建议的执行情况,定期评估执行情况,并得到联合国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的支持。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不迟于2023年5月1日)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28段(不歧视)、第38段(移民少年儿童)、第48段(驱逐)和第62段(正常化)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下次定期报告

6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5月1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