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的说明*
导言
1.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一款(丑)项,委员会可根据《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编写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以协助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2.委员会于2001年启动了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2002年,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建议所有条约机构制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2009年,委员会间会议再次强调了这一建议,指出后续行动程序是报告程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议事规则第75条概述了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 此外,委员会界定了第一三三届会议通过的本说明所载的后续行动程序准则,其中反映了委员会制定的做法。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
3.委员会在通过结论性意见时,可要求缔约国就其意见的某些方面向委员会提供后续行动资料。为此,委员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委员担任报告员,与缔约国一起跟踪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在2013年7月举行的第一〇八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指定一名特别报告员和一名副特别报告员负责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和副特别报告员由委员会每两年指定一次。
4.后续行动报告员评估缔约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的资料,并就所收到的关于为落实建议而采取的步骤的资料向委员会报告。后续行动报告在全体会议的公开会议上提出并通过。
选定后续行动建议的标准和时限
5.人权事务委员会确立了列入后续行动程序的建议的两大选定标准:
(a)可在通过之后的三年内予以落实的建议;
(b)由于情况的严重性或紧迫性,需要予以关注的建议。以下情况被视为紧急情况:
(一)如不采取行动会大大阻碍《公约》的贯彻落实;
(二)如不采取行动可能威胁到一人或多人的生命或安全;
(三)问题长期悬而未决,而缔约国又一直未予处理。
后续行动建议的数量
6.委员会从结论性意见中平均选出三项建议,在后续行动程序中予以审议。选定的建议在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中指明。
缔约国提交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资料的期限
7.缔约国有三年的时间就选定的建议提供资料。缔约国根据后续行动程序提交的资料称为“从缔约国收到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资料”。
缔约国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资料的起草准则
8.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结论性意见时,向缔约国提供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资料的起草准则。这些准则也张贴在委员会的网页上,具体如下:
(a)资料应简明扼要,仅侧重于委员会在后续行动程序框架内确定的建议;
(b)资料的篇幅一般不应超过3,500字;
(c)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结论性意见发布后对各项建议分别采取的所有措施,并具体说明采取的日期和落实的情况;
(d)资料应在结论性意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结论性意见通过后的三年之内);
(e)缔约国应以联合国正式语文之一提交资料;
(f)缔约国应以Word格式将资料发送到以下电子邮件地址:ohchr-ccpr@un.org。
利益攸关方提交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资料的期限
9.委员会欢迎包括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区域组织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提供的关于选定建议的资料。利益攸关方根据后续行动程序提交的资料称为“从利益攸关方收到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资料”。
10.利益攸关方提交资料的期限张贴在委员会网页的每届会议栏下。该期限通常是委员会审议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的三个月之前。但有两种非互斥性备选办法:
(a)利益攸关方在缔约国提交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资料之前提供的资料:利益攸关方愿在不考虑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情况下就选定建议的落实情况发表意见的,可以在缔约国应提交资料的三年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如果利益攸关方提供了资料而缔约国没有提供,所提供的资料将在随后的后续行动表中提及,但在委员会收到缔约国的资料之前不会对其进行评估(关于在缔约国未提供资料的情况下所采取措施的信息,见下文第24-26段);
(b)利益攸关方在缔约国提交资料后提供的资料:愿对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发表具体意见的利益攸关方应在缔约国提交资料后,在委员会网页张贴的最后期限之前提交这些意见。
利益攸关方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资料的起草准则
11.利益攸关方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资料的起草准则如下:
(a)利益攸关方应提供相关资料,说明缔约国为落实后续行动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b)资料应简明扼要,仅侧重于委员会在后续行动程序框架内选定的建议;
(c)资料的篇幅不应超过3,500字;
(d)利益攸关方应以联合国正式语文之一提交资料;
(e)利益攸关方应以Word格式将资料发送到以下电子邮件地址:ccpr@ohchr.org。
12.此种资料的起草准则将张贴在委员会的网站上。
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
13.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包括主报告、增编和后续行动表。主报告和增编不得超过10,700字。所有三个组成部分均张贴在委员会的网页上。
1.主报告
14.主报告包括一般性介绍和评估标准。
2.增编
15.每份增编都载有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审议期间从缔约国和利益攸关方收到的资料、委员会的评价和相应届会期间通过的建议行动的概述。
16.概述包含缔约国和利益攸关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委员会的评价基于委员会为监测后续行动建议的落实情况而采用的评估标准(见下文第21段)。在报告的最后,委员会就缔约国应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以确保有效落实在后续行动程序下评估的建议。
17.每份增编的结构如下:
评价关于 [ 缔约国名称 ] 的 结论性意见 的 后续行动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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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会议 届 次 ) : |
结论性意见的文号和通过日期 |
后续 行动 段落 : |
选定建议的段落编号 |
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 : |
缔约国后续 行动 资料的文号 |
从 利益攸关方 收到的资料 : |
利益 攸关 方名称和 收到 日期 |
委员会的评价 : |
段落编号和委员会的评估 |
后续 行动段落 第一段 的行文 。 复制 整个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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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 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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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益攸关方收到的资料 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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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评价 委员会对 所 审议段落的评价,包括 根据 适用标准进行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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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个 后续 行动 段落 都 提供 与上述相同的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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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取的行动 : 说明委员会建议 采取 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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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定期报告应提交 的时间 : 年 份 ( 在审议的结论性意见的最后一段中确定 ) 。 |
3.后续行动表
18.后续行动表概述委员会自2012年7月举行第一〇五届会议以来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情况。
通过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的程序
19.秘书处对收到的所有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初步分析一旦经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审议和核准,即列入后续行动报告,该报告在委员会随后一届会议的全体公开会议上讨论并通过。委员会每年通过三份后续行动报告(每届会议一份)。
后续行动建议落实情况的评估标准
20.委员会审议从缔约国和利益攸关方收到的资料时,评估为落实选定建议而采取的措施的性质和作用。
21.委员会在2016年10月第一一八届会议期间,修订了其用于评估所收到的后续行动资料的标准。根据以下分级制度对资料进行评估:
评估从缔约国收到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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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资料 / 行动大体令人满意: 缔约国提供证据表明为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采取了重大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补充资料。 |
B |
资料 / 行动部分 令人 满意: 缔约国为落实建议采取了步骤,但仍需提供补充资料或采取进一步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补充资料,说明缔约国先前 的 答复中需要澄清的具体问题,或缔约国为落实建议采取的 进一步 步骤。 |
C |
资料 / 行动不 令人 满意 : 已收到答复,但缔约国采取的行动或提供的资料与建议无关或未落实建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如果是重申在结论性意见之前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则被认为与这些目的无关。委员会再次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建议采取的步骤。 |
D |
不 与委员会合作 : 未 收到缔约国的任何资料。缔约国没有在 最后期限之 前,也没有在收到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 发出 的提醒 函之 后作出答复。 |
E |
有关资料或采取的措施与建议相悖或表明拒绝接受建议: 缔约国采取的措施 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或其结果或后果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或表明拒绝接受建议。 |
22.有些建议涉及若干要点或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一项建议的评估通常会给出一个以上的等级,以便将已经落实的方面与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或提供补充资料的方面以及尚未处理的方面区分开来。
23.后续行动报告通过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致函缔约国,反映委员会通过的分析意见和决定。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
在缔约国未提供资料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24.在缔约国未提供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时,将发出提醒函。
25.如果委员会在发出提醒函后仍未收到资料,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可要求与缔约国会晤,会晤由秘书处安排。
26.如果没有收到答复,缔约国将在随后的后续行动报告中得到D级评估。委员会还将在关于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的对话中以及通过的关于该缔约国的下次结论性意见中提及这种不予合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