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TCD/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6 Dec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乍得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2年11月1日和3日举行的第1939和第1943次会议上审议了乍得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11月18日举行的第196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表示欢迎。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该程序使缔约国可以与委员会进行更有重点的对话。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迟交了7年。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满意地注意到代表团就审议定期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切作出口头和书面答复。委员会对缔约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代表为提交缔约国定期报告所作的努力表示欢迎,但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决定将对话第二次会议从2022年11月2日推迟至3日,以满足缔约国的要求,但最初宣布的缔约国代表团的一些成员未能参加对话。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对话是报告审议工作的一个关键要素,是委员会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深入对话的独特机会,对话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委员会收到的其他资料一道,使委员会得以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并向缔约国指出需要进一步努力的领域。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出适当安排,确保在审议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出席会议并准备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自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以来加入或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

(a)《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22年;

(b)《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22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2019年;

(d)《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18年;

(e)《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9年;

(f)《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9年。

5.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修订和通过《公约》相关领域法律的举措,包括:

(a)废除死刑,将死刑从2017年《刑法》和关于在乍得共和国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的2020年4月28日第003/PR/2020号法的刑罚中删除;

(b)关于在乍得共和国寻求庇护的2020年12月23日第027/PR/2020号法;

(c)关于打击乍得共和国人口贩运问题的2018年3月30日第006/PR/2018号法令;

(d)关于监狱制度的2017年7月28日第019/PR/2017号法;

(e)批准关于禁止童婚的2015年3月14日第006/PR/2015号法令的2015年7月21日第029/PR/2015号法;

(f)关于乍得国民军征兵年龄要求的2013年10月10日第008/PR/EMP/2013号总统指令;

(g)关于司法组织法的2013年6月17日第011/PR/2013号法;

(h)关于乍得司法机构地位的2012年2月21日第007/PR/2012号法令;

(i)关于设立国家司法培训学校的第032/PR/2009号法。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修订其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落实《公约》,特别是以下措施:

(a)2016年通过了《2017-2021年少年司法临时战略》;

(b)2014年设立了负责审判档案和安全管理局人员的特别刑事法院;

(c)2012年通过了《2012-2015年打击最恶劣形式的童工、贩运和剥削儿童国家行动计划》;

(d)2014年通过了打击性别暴力国家战略;

(e)2011年设立了国际人权文书后续行动部际委员会;

(f)2011年设立了难民和遣返者收容和重返社会问题国家委员会。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上一份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就落实委员会以下方面建议的情况提供资料:酷刑的定义;酷刑和虐待普遍发生的情况,尤其是在军事行动期间的这类情况;有罪不罚现象;司法;赔偿和补偿;儿童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于2011年3月28日向缔约国发出了催复函,但缔约国没有提供这些资料。根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认为,上一份结论性意见第13、第17、第22、第24、第28和第34段所载建议尚未得到充分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在第19、第37和第45段述及这些问题。

2021年秋季和2022年春季抗议期间过度使用武力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一再有指控称对示威者过度使用武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许多指控称,在2021年4月总统选举期间和过渡军事委员会成立后、2022年8月和9月包容各方的全国主权对话期间以及2022年10月对话结束后举行的抗议活动中,安全部队和身份不明的武装分子过度使用武力,包括使用致命武器,导致包括儿童在内的人员伤亡,并发生了任意逮捕、秘密监禁、将被拘留者转移至科罗托罗高度警戒监狱、酷刑和虐待以及强迫失踪等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2022年10月20日示威活动中被杀害的一些示威者的遗体尚未归还家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确保将上述行为的实施者绳之以法,在发生示威的每个城市进行独立调查,以查明事实。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查明事实的调查进展甚微,而且迄今没有提出起诉,造成了有罪不罚的气氛。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有报告称,乍得总理在建设性对话后表示,缔约国愿意接待国际实况调查团,以查明2022年10月20日发生的事件,委员会还强调,缔约国应给予充分合作并有效落实调查团的结论和建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集会的1962年10月28日第46号法令中关于在民众行使和平集会权时使用武力的措辞含糊并且缺乏限制(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9.缔约国应:

(a)废除关于集会的第46号法令,审查关于使用武力和武器的其他法律,必要时制定明确的准则,并纳入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和预防原则,使关于使用武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关于国家警察行为守则的2016年6月15日第413/PR/PM/MSPI/2016号法令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并加倍努力,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关于这些原则的强制系统培训;

(b)确保尽可能由文官当局执行维持公共秩序的任务,确保在所有官员履行职责时可随时有效查明其身份,以帮助确保追究个人责任以及提供免遭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保护;

(c)确保对所有上述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确保起诉和适当惩处施害者,并确保受害者或其家人获得充分赔偿;

(d)与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调解人提议成立的国际实况调查团充分合作,查明2022年10月20日事件的真相,并确保有效落实该调查团的结论和建议;

(e)确保将所有在2022年10月20日抗议活动中死亡者的遗体迅速归还家人。

酷刑的定义

10.委员会注意到《乍得共和国过渡宪章》第10条禁止酷刑和虐待的规定,并认为《刑法》第323条所载的酷刑罪新定义大致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定义没有包含《公约》第1条中“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的概念,而仅限于“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传统机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如果酷刑行为未造成受害者死亡,没有导致永久无法使用肢体、器官或感官全部或部分功能,或患病或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则处以相当于轻罪的刑罚,即2至5年监禁,这违反了《公约》第4条的要求,即根据酷刑罪的严重程度,对其规定适当的惩罚。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没有明确规定酷刑罪不受时效限制(第1、第2和第4条)。

11.缔约国应修订《刑法》第323条,确保酷刑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如果国内法中的酷刑定义与《公约》中的酷刑定义存在重大差异,则会造成实际或潜在的司法真空,可能导致有罪不罚现象。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惩罚反映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通过必要的规定,在《刑法》中明确规定酷刑罪不受时效限制。

基本保障

12.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防止酷刑和虐待的保障,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者在实践中通常并不能自被剥夺自由之时起获得一切基本法律保障。在这方面,据报告:(a)自被捕之时起接触律师的权利往往受到拖延,而且只有在安全部队和调查法官进行了初步调查面谈之后才可行使;(b)涉嫌实施恐怖主义相关罪行的人往往得不到律师的有效援助;(c)由独立医生进行体检不是为发现酷刑和虐待迹象而采取的标准做法,特别是对于被审前拘留者而言;(d)通知亲属或自己选择的人的权利往往受到拖延;(e)被逮捕者在被捕数天甚至数周后才被带见调查法官,远远超过乍得法律规定的48小时时限;(f)被剥夺自由者的登记册往往不完整,并且没有相互连通和集中管理(第2条)。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实际工作中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即获得免遭酷刑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无论拘捕原因为何,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a)以其理解的语言被告知逮捕理由、所受指控的性质及其权利;

(b)在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在审讯期间,得到律师的协助;

(c)可请求并接受由独立医生进行的免费体检,或应其请求由指定医生进行的体检,除非相关医生明确要求,否则体检应在没有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监视和监听的情况下进行;

(d)在调查结论或指控表明可能实施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确保立即将医疗记录提请检察官注意;

(e)可将被拘留的情况告知家人或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人员;

(f)获得拘留登记;

(g)被迅速带见法官;

(h)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可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14.缔约国还应向参与拘留相关活动的人员定期提供关于法律保障的适当培训,监测这些规定的遵守情况,并对任何不遵守的官员予以处罚。

审前拘留

15.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将轻罪案件的审前拘留限制在一年以内,将刑事案件的审前拘留限制在两年以内,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审前拘留的时间往往超过法定期限(50%以上的囚犯正在等待审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反恐斗争中被拘留的人在被带见法官之前被长期审前拘留,远远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年最长期限。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系统地使用审前拘留的做法直接导致监狱过度拥挤(第2条)。

16.缔约国应:

( a)确保有效监督审前拘留做法,确保审前拘留遵守最长期限规定,拘留时间尽可能短,仅作为例外情况使用,并具有必要性和相称性;

(b)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积极推动检察官和法官使用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

(c)审查被审前拘留者的所有案卷,并立即释放所有拘留时间已超过被控罪行最高刑期的人员。

国家人权委员会

17.委员会注意到,乍得通过了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职权、组织和运作的2018年11月22日第28/PR/2018号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全国人权委员会的资源仍然不足,无法使其充分履行所有职能,包括视察拘留场所以及接收和调查关于据称侵犯人权案件申诉方面的职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人权委员会缺乏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独立性,特别是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委员甄选和任命过程以及活动和决策过程据称受到干预。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为确保有效执行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而采取的系统措施,包括没有资料说明调查和起诉的后续行动以及国家人权委员会转交检察官办公室的酷刑指控案件的结果(第2条第1款)。

18.缔约国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职能自主,包括确保该委员会有充足预算,使其能够征聘工作人员、设立地区办事处和履行赋予它的任务。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包括在该委员会的委员甄选和任命过程以及活动和决策过程方面。最后,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得到考虑和有效执行,包括采取措施核实公共机构是否适当落实了这些建议,在针对委员会收到的酷刑或虐待申诉采取后续行动方面特别如此。

反恐斗争

1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对国家安全的关切,但仍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人员,特别是乍得国防部队在反恐行动中,包括在乍得湖地区实施任意逮捕和拘留、勒索、强迫迁移、推回、法外处决、酷刑、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强迫失踪,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缺乏资料说明所进行的调查和起诉及其结果,包括对受害者的赔偿。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第003/PR/2020号法所载的恐怖主义定义含义模糊,过于宽泛,被用来压制对政府持批评意见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规定最长拘留期限为30天,并对涉嫌或被控参与恐怖主义行为者的权利,包括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权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规定了过度的限制(第2、第11、第12和第16条)。

20.缔约国应:

( a)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措施符合《公约》条款,并且根据情况和相称性原则的要求是绝对必要的;

(b)审查第003/PR/2020号法中的恐怖主义定义,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并保证涉嫌或被控参与恐怖主义行为者的权利得到适当保护;

(c)缩短对恐怖主义嫌疑人的最长拘留期限,确保延长拘留仅限于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确保对拘留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d)对在反恐行动中实施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有效的调查,起诉和惩处责任人,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充分赔偿。

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暴力发生率高,包括强奸在内的性暴力持续存在。委员会感到尤其关切的是,立法和体制措施不足,在执行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定方面也是如此,而且乱伦、婚内强奸和性骚扰没有被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文化禁忌和害怕被社区污名化,受害者的报案率很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的起诉和定罪率也很低。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大多数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都是在宗教和传统领袖的主持下通过经济赔偿方式进行庭外和解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第385条将通奸定为刑事犯罪,而且,根据《刑法》第69条,如果配偶一方在发现另一方通奸时当场将其杀害或致其受伤,则可予原谅,从而使名誉杀人合法化,而妇女是其主要受害者。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难民营和流离失所者营地内部或附近,难民妇女和女童继续遭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强奸。最后,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性别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和援助措施不足,在住宿设施和康复服务方面也是如此(第2和第16条)。

22.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国家机关或其他实体的行为或不作为致使缔约国根据《公约》应承担国际责任的案件,起诉据称施害者,如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人或其家人获得补救,包括适当赔偿;

(b)确保严格执行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定,包括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修订《刑法》,将乱伦、婚内强奸和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

(c)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使公众和所有有关各方认识到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是刑法规定的罪行,消除对此类罪行的禁忌,并消除针对受害者并导致其不愿提出申诉的污名化和排斥;

(d)确保不以习俗和习惯法取代实在法,习俗和习惯法的适用不导致对家庭暴力或性暴力的刑事起诉失效;

(e)修订《刑法》第69和第385条,取消将通奸定为刑事犯罪,并确保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包括当场捉奸情况下的家庭暴力实施者,不得免于刑事起诉;

(f)加倍努力,加强难民营和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安全,确保有效保护妇女和女童,防止她们遭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确保迅速彻底调查一切案件,将施害者绳之以法(无论是国家行为者还是非国家行为者),并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赔偿;

(g)加紧努力,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保护、援助和补救,包括适当赔偿以及心理社会支持和康复服务。

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其他有害传统习俗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割女性生殖器、童婚、妻姐妹婚、夫兄弟婚或一夫多妻制等根深蒂固的有害传统习俗仍然存在。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并设立了未成年人和道德保护队,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有害习俗在该国大多数社区仍然普遍存在(在15-49岁妇女中的发生率为38.4%,其中46.7%在5-9岁期间接受了割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起诉率相对较低,施害者仍然逍遥法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现象所开展的提高认识运动的效果(第2和第16条)。

24.缔约国应确保有效执行禁止某些有害传统习俗的法律,包括批准关于禁止童婚的第006/PR/2015号法令的第029/PR/2015号法、关于促进生殖健康的2002年4月15日第006/PR/2002号法以及相关刑法规定,并开展面向公众、媒体以及宗教和社区领袖的提高认识行动。特别是,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包括确保严格执行将这种习俗定为刑事犯罪的刑法规定,特别是《刑法》第318条,以便起诉和适当惩处其实施者,包括医生。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与民间社会合作,加强提高认识活动,使宗教和传统领袖及公众了解此类行为的犯罪性质、对妇女人权和健康的不利影响以及消除这一习俗及其文化根源的必要性。

堕胎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除非属于“性侵犯、强奸、乱伦或怀孕危及母亲或胎儿的身心健康或生命”的情况,而且获得安全堕胎服务须事先取得检察官的许可,这迫使妇女进行危及健康的非法和不安全堕胎(第2和第16条)。

26.缔约国应修订《刑法》第356条和第358条,取消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并允许妇女和女童在没有事先获得检察官许可的情况下获得安全堕胎服务。

拘留条件

27.尽管缔约国作出了立法和体制努力,并在过去几年中对若干监狱进行了整修,但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监狱过度拥挤,在剥夺自由场所,拘留的物质条件恶劣,特别是对健康有害并且卫生条件不足,缺乏通风,提供的食物和水质量差、数量不足,促进重返社会的休闲或教育活动有限。此外,获得高质量保健包括精神保健的机会有限,缺乏训练有素和合格的监狱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仍然是监狱系统的严重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暴力十分普遍,包括监狱工作人员对被拘留者实施的暴力和囚犯之间的暴力,并且没有将不同类别的被拘留者切实分开关押(第2、第11和第16条)。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 a)通过更多地使用拘留替代办法来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状况,继续实施发展监狱基础设施和改善拘留条件的计划;

(b)确保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的规则24至规则35,为囚犯的适当医疗保健分配必要资源;

(c)增加训练有素的合格监狱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的人数,并加强对囚犯间暴力的监测和管理;

(d)确保对所有关于监狱工作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对据称实施者进行起诉和适当惩处;

(e)确保按照《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的规则11(d),将被拘留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严格分开关押,并确保按照《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仅将剥夺未成年人的自由作为最后手段,时间应尽可能短。

非官方拘留场所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国内法禁止在非指定拘留场所实施非法拘留,还注意到缔约国称该国不存在任何秘密拘留场所,但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据可靠消息来源称,存在在不明设施中进行非法拘留和秘密拘留的情况(第2、第11和第16条)。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确保在全国各地有效执行国家法律,并立即关闭所有非官方拘留场所。缔约国应下令立即将可能被拘留在这些设施中的人员,包括恐怖主义嫌疑人,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并确保他们享有一切基本保障,防止他们遭受酷刑或虐待。

国家安全局

31.委员会注意到,政府保证履行尊重一般人权和遵守《公约》条款的义务,特别是使国家安全局履行这一义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明,国家安全局管理的拘留中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秘密拘留设施,并与该国其他拘留中心一样受到相同规定约束。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缺乏透明度,并且有指控称,国家安全局实施了任意逮捕和拘留、秘密拘留、绑架和劫持、酷刑和虐待、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国家安全局的所有活动都不受司法监督,也不接受拘留条件评估(第2、第11和第16条)。

32.委员会提及以往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约国确保充分透明,由文职人员对国家安全局的活动进行管控,并对这些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委员会回顾指出,所有公共机构的活动,包括国家安全局的活动,不论何者实施、性质如何或在何处发生,都是缔约国的行为,根据《公约》,应由缔约国充分承担国际责任。

拘留期间死亡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若干拘留期间死亡案件情节可疑,司法部门仍未查清,包括44名据称是伊斯兰教派“博科圣地”成员的案件,据称他们遭受了酷刑和虐待,随后在恩贾梅纳一个宪兵站的囚室中死亡。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拘留期间死亡总数、死亡原因和后续调查的可靠资料(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34.缔约国应:

( a)确保由独立实体迅速公正地调查所有拘留期间死亡事件,包括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并酌情实施相应处罚;

( b)评估防止自杀和自残的战略和方案的有效性,评估监狱中预防、发现和治疗慢性、退行性和传染性疾病的现有方案;

(c)汇编关于所有拘留场所的拘留期间死亡事件、其原因和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并提供给委员会。

对拘留场所的监测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取得了监督拘留场所的许可,但民间社会组织在进行查访之前还必须取得监狱管理总局的额外许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民间社会组织被拒绝进入某些拘留场所,包括科罗托罗高度警戒监狱和国家安全局管辖的场所(第2、第11和第16条)。

36.缔约国应:

( a)确保负责查访剥夺自由场所的监督机构,如国家人权委员会和获准监督拘留场所的民间社会组织,能够对该国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包括军队、国家安全局以及情报和调查总局管理的此类场所进行定期、独立、突击查访,与任何被拘留者进行保密交谈,并确保这些人免遭任何形式的报复;

(b)考虑尽快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37.有许多指控和申诉称,包括警察和宪兵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逮捕、押送、拘留和审讯人员及执法活动期间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军事人员和国家安全局人员也实施这类行为,并且有报告称,警察监督机制仍然无效。有鉴于此,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报告的纪律措施和刑事起诉数量有限,导致责任没有得到追究,助长了有罪不罚的气氛。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受到调查和起诉的酷刑和虐待申诉数量以及所判处刑罚的准确资料和统计数据。此外,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阻碍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切实诉诸司法的因素多种多样,如贫穷和文盲以及缔约国司法系统脆弱。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为司法改革作出了努力,但法院和司法专业人员的数量仍然不足,特别是在大城市之外,尽管已经通过了关于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2019年4月15日第021/PR/2019号法,但实际上很难获得法律援助,法官的独立性得不到保障,有罪不罚现象泛滥,法律得不到执行,支付血金等习惯法机制在实践中继续用于处理本应属于刑事司法系统管辖范围的案件(第2、第4、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38.缔约国应:

( a)确保由独立机构对所有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指控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调查人员与据称施害者之间不存在机构联系或隶属关系,并确保按规定将嫌疑人绳之以法,如认定有罪,则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予以相应惩处;

(b)确保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由主管部门启动调查;

(c)确保在对酷刑或虐待案件进行调查期间立即暂停涉嫌官员的职务,在他们有可能再次实施涉嫌行为、对据称受害者进行报复或阻碍调查时特别应这样做;

(d)紧急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独立的警察监督机制;

(e)在所有拘留场所,包括警方拘留设施和监狱中,建立独立、有效、保密和可用的申诉机制,并防止申诉人、受害者及其家人遭到任何报复;

(f)加紧努力改革和加强司法系统,确保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切实诉诸司法,包括加倍努力,在全国各地增加法官和律师人数,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关于执法包括执行《刑法》第323条的系统培训;

(g)采取措施,提高公众对通过以实在法而非传统法律和习俗(如血金)为基础的司法机制处理酷刑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案件的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不以此类机制作为对绝对禁止酷刑予以克减的理由,委员会在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曾提到这一点;

(h)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可持续的免费法律援助,实施普法方案,进一步宣传各种可用法律补救办法的利用方法,并跟踪这些举措的结果;

(i)汇编和传播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分类统计数据。

不接受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供词和任何其他证据一样,由法官自由裁量”,因此,法官在接受通过胁迫或酷刑获得的证据方面有一定的酌处权。委员会感到尤其关切的是,没有法律规定明确禁止在诉讼程序中采用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作为证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院将通过酷刑或胁迫取得的供词作为证据,由于有罪不罚现象和法官面临的压力,这些做法长期存在(第15条)。

40.缔约国应:

( a)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包括修订《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在诉讼程序中采用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或任何其他陈述作为证据,除非在指证被控实施酷刑者的情况下用于证明陈述是通过酷刑取得的;

(b)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的供词、陈述和其他证据在实践中不被接受为证据,除非是用于指证被控实施酷刑者,证明陈述是通过逼供取得的,确保对诉讼程序中提出的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有效、独立的调查,还确保起诉据称施害者,如认定有罪,则予以惩处;

(c)确保所有警察、国家安全人员、军事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接受强制培训,重点强调非胁迫式审讯技巧、禁止酷刑和虐待以及司法机关有义务不接受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之间的联系,在这方面以《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为指导。

死刑

41.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2017年《刑法》和关于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的第003/PR/2020号法,从而对所有罪行废除死刑,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21年4月通过的《乍得共和国过渡宪章》没有体现这一原则。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第16条)。

42.缔约国应:

( a)确保将所有在通过废除死刑的法律之前判处的死刑都减为监禁;

(b)考虑将废除死刑载入《乍得共和国过渡宪章》和任何后续宪法文本;

(c)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成员、记者和政治反对派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许多指控称,人权维护者、政治反对派、民间社会代表和记者仍然经常遭到恐吓、威胁、骚扰、人身攻击、任意逮捕和拘留、起诉、酷刑和虐待、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作出足够努力向这些人提供充分保护,包括进行迅速、有效、公正的调查,并对这些罪行的实施者予以适当惩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促进创建公民空间,使个人能够有效行使表达和结社自由权,并在安全的环境中维护人权(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44.缔约国应确保充分保护人权维护者、政治反对派、民间社会代表和记者,防止他们因其活动而可能遭受的一切形式的恐吓、骚扰、暴力、任意逮捕和拘留、起诉、酷刑和虐待、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这些侵犯人权的指控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对责任人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按规定执行处罚。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促进创建公民空间以及表达和结社自由权,包括修订关于结社制度的2018年6月27日第023/PR/2018号法令。

过渡期正义

45.委员会注意到设在达喀尔的非洲特别法庭2015年对侯赛因·哈布雷的判决,特别刑事法院对档案和安全局19名官员的定罪,非洲联盟设立的侯赛因·哈布雷罪行受害者信托基金,以及特别刑事法院关于向这些受害者提供经济赔偿的决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基金尚未投入运作,迄今没有受害者获得赔偿。最后,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特别刑事法院判决所述的受害者纪念碑尚未建立(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46.缔约国应鼓励其伙伴向非洲联盟设立的侯赛因·哈布雷罪行受害者信托基金捐款,使其尽快投入运作。缔约国还应毫不拖延地执行特别刑事法院的判决,以便向档案和安全局官员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赔偿。最后,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快为侯赛因·哈布雷政权的受害者建立纪念碑。

赔偿

4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全面资料,说明根据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民事补救,或通过使酷刑或虐待受害者能够就金钱和非金钱损害提出索赔并获得医疗和心理社会康复的其他可行补救办法,向此类受害者提供补救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为酷刑受害者制定根据《公约》第14条规定的所有赔偿安排的具体康复方案(第14条)。

48.缔约国应:

( a)根据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其家人或辩护律师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不受可能开始、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刑事诉讼的影响,在尚未查明所涉行为实施者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b)对受害者的需求进行全面评估,确保迅速提供专门的康复服务;

(c)提供详细资料,说明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赔偿的情况,并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向委员会通报这些情况。

培训

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供关于人权和国际人道法的一般培训,包括面向警察、国防和安全部队以及法官的培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公约》条款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内容的专门培训。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建立评估培训方案有效性的机制,也没有针对武装部队和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第10条)。

50.缔约国应:

( a)进一步制定强制培训方案,确保国家所有官员熟知《公约》规定,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并充分意识到不当行为不会被容忍,将开展调查,起诉责任人,如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

(b)确保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接受专门培训,以便根据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

(c)适当考虑《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为所有执法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使其了解如何使用武力,尤其是在管控示威的行动中如何使用武力;

(d)制定方法,以评估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识别记录调查此类行为以及起诉此类行为实施者方面的有效性。

收集统计数据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司法部内设立了负责人权的司法统计局,并于2016年通过了《统计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案件的全面和分类统计数据,包括关于警察暴力和过度使用武力指控以及性别暴力和人口贩运案件的统计数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更有针对性和协调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而这是有效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所必需的。

52.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加强能力,以更有针对性和协调的方式对与监测《公约》执行情况有关的统计数据进行汇编、分类和分析,特别是以下统计数据:对安全部队和监狱工作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性别暴力和人口贩运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办法,包括赔偿和康复措施。缔约国还应提供按性别、年龄、民族或族裔出身和国籍分类的最新统计数据,说明:(a)被审前拘留的人数和已判刑的被拘留者的人数,以及每处拘留地点的收容率;(b)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收到的庇护申请数量、获得批准的申请数量以及因遭受酷刑或返回原籍国后面临酷刑风险而获得批准的人数。缔约国还应提供按原籍国分类的数据,说明自审议初次报告以来被遣返、引渡或驱逐的人数,并提供遣返国名单。

后续程序

53.委员会请缔约国至迟于2023年11月25日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就以下方面所提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2021年春季和2022年秋季抗议期间过度使用武力、拘留条件、拘留期间死亡以及收集统计数据(见上文第9(c)和(e)、第28(d)、第34和第52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和第22条作出声明。

55.委员会请缔约国以适当语言,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1月25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该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