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尼日尔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2016年8月30日和31日举行的第329次和第330次会议(CMW/C/SR.329和330)审议了尼日尔的初次报告(CMW/C/NER/1)。在2016年9月7日举行的第341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答复报告前问题单(CMW/C/NER/QPR/1)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在对话期间多部门代表团提供的补充资料,代表团由司法部秘书长MaigaZeinabouLabo担任团长,包括来自尼日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就业、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司法部,以及内政、公安、地方分权和习俗与宗教事务部的代表。
3.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初次报告直至2016年7月20日才提交,以致时间过于仓促,无法及时译成委员会各工作语文,而委员会也无法对报告进行充分的审议。
4.委员会注意到,尼日尔作为移徙工人原籍国,在保护海外务工国民的权利方面已取得进展。但委员会也注意到,作为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缔约国在保护其领土内移徙工人权利方面面临一些挑战。
5.委员会注意到,尼日尔移徙工人就业所在地国家部分尚未加入《公约》,这可能会对移徙工人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构成障碍。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和保护海外移徙工人的权利所做的努力。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述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5年7月;
(b)《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11月;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11月;
(d)《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14年11月;
(e)《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3月;
(f)《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9月,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9年3月;
(g)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2015年5月;
(h)《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坎帕拉公约)》,2012年5月。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a)2015年5月26日关于偷运移民问题的2015-36号法律,2015年5月;
(b)2012年9月25日《劳工法》(2012-45号法律),2012年9月;
(c)关于国家打击人口贩运事务局的组织、组成和运作的2012-083号法律,2012年3月;
(d)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2010-086号法令,2010年12月。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以下政策和体制措施:
(a)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根据2012年8月24日2012-44号法律),2014年8月;
(b)通过“2014-2018年打击人口贩运五年期国家行动计划”;
(c)启动旨在为打击强迫劳动和歧视的工作提供支助的项目第二阶段,2014年;
(d)设立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协调委员会,2012年3月;
(e)设立国家打击人口贩运事务局,2012年3月;
(f)设立打击腐败和类似罪行高级管理局,2011年7月。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2年8月向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的邀请。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的困难,包括:边界管制松懈;博科哈拉姆等恐怖组织的袭击,已造成大量人口被迫流离失所;气候变化,其影响包括荒漠化;以及包括马里、科特迪瓦和布基纳法索在内的邻国的危机。所有这些困难都可能妨碍充分实现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D.主要关切领域、意见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12.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171条规定,国际文书优先于国内法。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代表团在发言中指出,国内法院尚未援引过《公约》,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的认识不足。
13.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以确保国家法院考虑其条款。
第76条和第77条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发表《公约》第76和第77条规定的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就《公约》确立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提交的来文。
1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所要求的声明。
协调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国家就业管理局与移徙工人有关的责任。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一个部委或其他机构,负责确保在国家一级执行《公约》时的政府间协调。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设立一个适当机构,赋予其明确的任务,确保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间的协调,有效执行《公约》,落实《公约》所保护的各项权利。应当为该机构划拨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向处理移徙问题的各部委和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服务。
数据收集
1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所作的声明,即缔约国正在编制关于移徙不同方面的统计数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统计数据说明流入、流出和途经缔约国的移徙情况,特别是有关下列人员的情况:无正式身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缔约国拘留的移徙工人,在就业国被拘留的缔约国移徙工人,以及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或在缔约国与父母分离的儿童。如有此类资料,委员会本可评价《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如何及在多大程度上在缔约国得到落实。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有关移徙问题的国家信息系统,以协助汇编涵盖《公约》所有方面的移徙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这一中央数据库应包括详细资料说明所有在缔约国的移徙工人的情况,包括过境、即将离开缔约国和无正式身份的移徙工人的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收集按性别、年龄、国籍、出入境该国的理由及所从事工作类型分列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作为指导制订有效移徙政策和适用《公约》各项条款的一项工具。在无法获得确切资料的情况下(例如无正式身份的移徙工人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基于研究或估计的数据。
《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2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公约》已被纳入若干法官培训课程。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的支持下,计划举办关于《公约》的培训课程,并且国家打击贩运人口事务局与移民组织合作,已经举办了面向国家官员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向公众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社会组织、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关于《公约》和《公约》权利的信息。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关于公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向所有从事移民相关领域工作的官员提供此类培训,包括在地方一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移徙工人可以获得有关信息,了解自己根据《公约》享有的各项权利,并鼓励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促进《公约》并宣传关于《公约》的信息。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22.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和立法框架载有关于禁止就业、健康、教育等领域的歧视的条款。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a)关于就业和工作条件的国内法没有涵盖《公约》列举的所有禁止的歧视理由(见第1条第1款和第7条)。
(b)根据一些报告,在实践中,移徙工人在获得就业方面经常受到歧视;
(c)对于在非正规部门就业或过境的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以及从尼日尔前往境外工作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属的权利保护不足;
(d)在各个领域,包括劳动力市场,对移徙妇女的歧视依然存在,并且没有现行立法禁止对妇女的歧视。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尤其是通过修正法律和加强努力,以便:
(a)依照第1条第1款和7条确保在缔约国领土内或受缔约国管辖的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是否持有证件,均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b)明确禁止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除其他外,尽快实施一项具有明确目标和时间表的全面战略。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不分国籍,人人均可诉诸法院,享有对其法定权利的保护。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采取具体措施,使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知悉在《公约》所载权利遭到侵犯时可采用的补救办法。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无正式身份的人员)知悉在《公约》所载权利遭到侵犯时可采用的司法及其他补救办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公约》所载权利遭到侵犯时能够向当局求助,而不必担心因为没有正常移徙身份而遭到报复。
3.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强迫劳动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禁止强迫劳动以及在2003年将奴役定为刑事犯罪。它还欢迎设立打击强迫劳动和歧视残余问题国家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仍在继续实行奴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未采取充分措施防止和打击奴役现象,包括未采取执法措施,以及缺少资料说明遭受奴役的移徙工人的情况;
(b)一些移徙者事实上遭受强迫劳动。
27.委员会忆及当代形式奴役问题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各项建议(A/HRC/30/35/Add.1),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严格执行将奴役定为刑事罪行的2003年6月13日第2003-25号法令,并确保将任何涉嫌实施奴役的人绳之以法;
(b)对所有的奴役指控开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并为受害者提供赔偿;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被迫在缔约国受到奴役的移徙工人的统计数据;
(d)加入1926年《禁奴公约》和1953年《关于修正禁奴公约的议定书》。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所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建立打击童工现象司。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童工现象,包括强迫劳动,在缔约国仍然非常普遍,涉及来自马里和布基纳法索等国从事淘金或在餐馆或矿山工作的儿童,以及来自贝宁、马里和多哥的从事家务劳动的儿童,主要是女童;
(b)没有对任何与最有害童工形式相关的犯罪行为作出过判决;
(c)在上述领域工作的儿童往往成为工作场所事故的受害者;
(d)儿童家庭佣工往往遭受经济剥削、身体、语言、性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歧视;
(e)家政工作没有法律规范;
(f)来自尼日尔的儿童在国外面临强迫劳动的剥削,包括被迫在马里和尼日利亚乞讨,以及在阿尔及利亚受到性剥削。
29.委员会回顾当代形式奴役问题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
(a)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2,增加劳动监察的次数,并对剥削移徙工人或使他们遭受强迫劳动和其他形式虐待的雇主,特别是非正规经济部门的雇主,实施适当制裁;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移徙儿童不受雇于有可能遭受工作场所事故的领域,并且在他们确实遭遇此类事故时,确保他们获得赔偿;
(c)向遭受劳动剥削的儿童,包括境外的尼日尔儿童,提供适足的援助、保护和社会心理及其他类型的康复服务,并为此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d)加入2011年《劳工组织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e)立即通过打击童工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根据尼日尔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该计划正在接受审查。
30.委员会对wahaya(也称为sadaka)的做法感到关切,该做法指的是购买一名或多名女童成为“第五位妻子”,根据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法院2008年的一项判决,这构成一种奴役形式。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
(a)Wahaya们遭到性剥削和多种形式的虐待,包括严重的身体虐待;
(b)参与wahaya做法的人很少受到起诉,而且缺乏资料说明为防止和打击这种做法所采取的执法和其他措施;
(c)缺乏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成为wahaya的妇女移徙工人和有可能被作为wahaya卖到国外的女童的情况;
31.委员会回顾当代形式奴役问题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确保起诉组织出售wahaya和购买和/或剥削他们的人并处以适当的刑罚;
(b)确保wahaya做法的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说明有关wahaya做法受害人(包括移徙工人),为起诉这种罪行的犯罪人所采取的步骤,和受害者所获赔偿的情况。
正当程序、拘留和在法庭上人人平等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受到刑事起诉的移徙工人如果无法负担辩护律师的费用,可从国家法律和司法援助署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援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在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包括在拘留和驱逐诉讼中,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身份不正常的人员)保证能够获得与缔约国国民同等的正当程序;
(b)在阿加德兹、阿尔利特、迪尔库和尼亚美存在移徙工人特别收容中心,缺乏资料说明这些设施的条件;
(c)缺乏统计资料说明因非正规移徙身份被安置在收容中心或拘留设施中的人员的情况,并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这种处境下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领事协助。
33.依据关于无正式身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回顾称行政拘留只能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且绝不应仅出于与移徙有关的理由拘留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有别于行政拘留的办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包括因违反移民法规被拘留的移徙工人的详细分类资料,包括人数、拘留地点、平均拘留时间和拘留条件;
(b)确保因违反移民法被拘留的移徙工人不与被控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的人员关押在一起;
(c)确保在针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刑事和司法诉讼中贯彻《公约》所规定的最低保障。
领事协助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获得领事服务而采取的多项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尼日尔国外公民高级理事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向经常受到虐待、被剥夺自由和/或被驱逐的在国外工作的尼日尔国民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那些无正式身份的人员)提供了哪些援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来自尼日尔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外并不充分了解如何获得领事服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领事服务网络有效回应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保护和援助方面的需求。这些措施应包括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为领事服务官员制订与《公约》内容有关的在职培训方案,侧重于妇女和儿童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其他人权文书和尼日尔移徙工人收容国的立法和程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进与收容国的合作。
出生登记和国籍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改法律,允许尼日尔女性国民将其国籍传给有外籍身份的丈夫。此外,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显示,出生登记有所增加,并已采取措施确保出生登记,包括登记系统的计算机化。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包括移徙工人子女在内的大量儿童没有得到登记。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确保所有移徙工人子女得到出生登记并向其颁发个人身份证件,并建议缔约国让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那些无正式身份的人更好地认识到出生登记的重要性。
教育
3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根据1998年6月1日关于尼日尔教育系统的98-12号法律,移徙工人的子女有受教育的机会。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实施了哪些具体措施,保障无正式身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获得教育。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0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具体方案,使移民工人子女,特别是无正式身份的移民工人子女,有机会进入教育系统并能留下来。
4.有身份证件或正式身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第56条)
离境前方案,知情权
4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外交、合作、非洲一体化和侨民事务部设立了接待、指导和信息办公室,向准备移民的人通报有关事项,包括偷渡移民的风险。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采取足够的举措向大量考虑移民出境的人员,特别是考虑移民至西非经共体国家的人员,以及向过境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类似的信息。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传播相关信息,介绍移徙工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他们入境和就业的条件,以及他们根据就业国法律和惯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相关非政府组织、移徙工人及其家庭以及受到认可且可靠的招聘机构开展协商,制定有针对性的离境前方案和宣传方案。
5.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至71条)
国际移徙儿童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无人陪伴移徙儿童所作的努力,以及代表团所述的缔约国为确保此类儿童的遣返和与家人的团聚所做的工作。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许多无人陪伴的儿童在缔约国仍未得到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正在采取哪些行动,确保适当查明和保护在过境中可能成为侵犯和虐待受害者的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4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把重点放在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的处境方面,同时尊重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特别是,缔约国应当:
(a)侧重于制定保护政策,解决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建立辨识和保护这些儿童的机制;
(b)加强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合作,为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制订保护措施,确保曾是犯罪受害者的无人陪伴的移徙儿童得到适当保护并获得适合每个儿童具体需求的个人照料。
移徙政策和服务
44.委员会注意到,该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2-2015年)规定了以移徙问题为重点的各部门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项全面的国家移徙政策,其中包括旨在解决在缔约国或途径缔约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处境以及生活在国外的具有尼日尔国民身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处境的措施。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65条采取必要步骤,制订和实施一项移民政策,以处理广泛的国际移徙议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明确界定移民当局的作用,并加紧努力,以确保这些部门在国家和地方各级,特别是在边境地区,有效协调工作。
招聘机构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关于适用于成立私营招聘机构的法律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称,私营招聘机构可以收取等同于申请人月薪20%的服务费以支付其费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核实私营招聘机构没有收取过高服务费用,或是不会充当会让雇员遭受虐待性工作条件的外国招募者的中介。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定期检查,以防止私营招聘机构收取过高服务费或为不道德的外国招聘机构充当中介。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减少招聘机构可合法收取的服务费,并确保仅由雇主支付所有费用。
回归和重新融入社会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移徙者因收容国(包括利比亚、尼日利亚、科特迪瓦、马里和中非共和国等)的各种危机而返回尼日尔。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通过2011年3月24日的00042/PM号令设立了一个特设协调委员会,以监测在利比亚和科特迪瓦的尼日尔公民的状况。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措施帮助回国的移徙者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表示,它尚未开展,并且不考虑开展与自愿返回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的合作活动。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的原则制定一项方案,促进回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持久地重新融入尼日尔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中,并:
(a)与收容国缔结重新接纳协定,其中确保返回缔约国的移徙者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能够持久地重新融入,规定程序保障,并在此类移徙者进入驱逐程序时,保护其免遭虐待;
(b)收集有关重新接纳的移徙者的分类统计数据。
无正式身份的移徙工人非法或秘密迁徙和就业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非正规移徙,包括在阿加德兹设立了一个信息办公室,使人们了解非正规移徙的风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考虑可能参加非正常移民的人,如何对他们遵守习惯国际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有包括儿童在内的大量移徙工人(其中许多人是西非经共体成员国的国民)途径缔约国前往利比亚、阿尔及利亚或欧洲,他们面临困难条件,包括在穿越危险的沙漠时有时被组织偷渡者遗弃。这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受害者;
(b)过境移徙者常常因为没有钱支付组织偷渡者而被阻拦在边界过境点,并因未获得居留许可(必须在入境三个月内办理手续)而发现自己成为身份不正常的人员;
(c)有大量女性移徙工人无法跨越缔约国边界,为了生存而被迫卖淫;
(d)偷渡集团控制着大量的秘密路线。
51.委员会提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关于过境移徙者状况的报告(A/HRC/31/35)和人权高专办“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建议缔约国继续根据习惯国际法和国际人权法履行其尊重不驱回原则的义务,为此,如果移徙者返回本国可能遭受迫害或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则不要在边境拒绝移徙者入境或强迫他们返回。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法和边检官员的能力,并确保他们接受人权培训,改进面向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卫生保健提供者、缔约国大使馆和领事馆人员及媒体的人权培训,确保他们具备打击人口贩运和偷运行为的能力;
(b)加紧努力与媒体和穿越尼日尔前往他国的移徙者来源国合作,告知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非正规移徙和穿越沙漠所涉及的风险;
(c)加倍努力,打击偷渡集团,确保缔约国有效控制所有领土,并确保贩运者和组织偷渡者被绳之以法,并受到适当的惩处;
(d)加倍努力,使过境移徙工人知晓与缔约国居留许可有关的法律;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供基本服务,确保无法离开缔约国的过境妇女不会被迫将卖淫作为生存手段,并确保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做法得到应有的惩罚;
(f)加大关于防止贩运和偷运移徙工人的宣传运动,并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传播关于向外和向内移民的误导性信息;
(g)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并确保相应的合作协定包括对《公约》所载权利的保障。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已采取的主要立法和监管措施,包括通过2010年12月16日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2010-86号法律,和2015年5月26日关于偷运移民的2015-36号法律;设立了打击贩运人口国家协调委员会和国家打击贩运人口事务局。与国际劳工局合作,于2014年12月启动了制止强迫劳动和歧视的支持项目第二阶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存在为了性剥削、强迫婚姻和强迫劳动的目的,而从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加纳,马里,尼日利亚和多哥贩运人口的现象;
(b)有报告称,存在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的目的,从尼日尔向尼日利亚、北非、中东和欧洲贩运妇女和儿童的现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加紧努力打击贩运和偷运人口,特别是:
(a)加强措施,确保人口贩子的帮凶,包括政府官员,受到相应的审判和判决;
(b)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的宣传运动;
(c)制订有效机制,以查明和保护贩运活动受害人;
(d)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并确保相应的合作协定包括对《公约》所载权利的保障。
6.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这些建议得到贯彻,除其他外,包括将其提交政府和立法机关成员,以及地方当局,供审议和采取后续行动。
5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本结论性意见中各项建议的落实工作。
后续行动报告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供资料,说明根据本结论性意见第27、29、31和51段所载建议采取的行动。
宣传
57.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泛宣传《公约》及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公共机构、司法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民间社会成员进行宣传,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民间社会以及广大公众对《公约》的认识。
7.技术援助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国际援助,包括技术援助,以制定一项落实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全面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并请人权高专办提供编写报告方面的技术和能力建设支助。
8.下次定期报告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10月1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收入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缔约国也可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即委员会起草一份问题清单,在缔约国提交下次报告之前转交缔约国。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即构成根据《公约》第73条所提交的报告。
6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条约专要协调准则(CMW/C/2008/1),并提醒缔约国定期报告应符合大会第68/268号决议的规定,篇幅不超过21,200字。倘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上限,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准则予以缩短。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能够翻译该报告以供条约机构审议。
6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政府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参与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在简化报告程序的情况下,参与问题清单答复的编写),同时与公民社会、移徙工人和人权组织等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