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届会议

2008年3月17日至4月4日,纽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突尼斯

1.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08年3月17日和18日的第2512、2513和2514次会议(CCPR/C/SR.2512、2513和2514)上,审议了突尼斯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TUN/5),并于2008年3月28日举行的第2527次会议(CCPR/C/SR.252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满意地欢迎突尼斯提交了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因此有机会在13年多以后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委员会并欢迎该国高级别的代表团参加了对报告的审议。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的书面答复(CCPR/C/TUN/Q/5/Add.1)和预先以及在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进一步解释,尽管有些答复并不完整。

3.委员会认识到该国存在一些困难,导致宗教的政治化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到了人权,并构成对宽容态度的否定,为国家和社会带来了障碍,这些都并非突尼斯政府的责任,但与此同时,委员会认为这不能作为借口,违反《公约》,来减损或限制各项权利。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该国在法律和实践中就落实《公约》第三条方面取得的进步。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在该国国家的司法管辖中有一些判例涉及到了儿童的监护、国籍的承袭和继承权,尤其是突尼斯妇女国籍的传袭以及继承规则。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1991年以来一直对死刑实行中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认为本国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对此,委员会注意到突尼斯共和国总统再次作出的关于不实行死刑的庄严承诺。

6.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关于缔约国决定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决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承诺在联合国各特别报告员的任期之内邀请他们前往突尼斯访问,其中包括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有意设立一个机构,负责落实条约机构的建议。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有意撤销其对《儿童权利公约》的保留意见,尤其是对于切实履行《公约》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的履行。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根据《巴黎原则》建立一个在人权方面能行使职权的国家机构,尽管该国代表团指出,使该国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高级委员会符合《巴黎原则》目前正是在部长理事会这方面作出的一个决定之后提交议会审议的法案中所涉及的问题(《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高级委员会以符合《巴黎原则》的方式行使职能。

9.委员会注意到,加入《任择议定书》是否可取的问题仍然还在辩论之中。

缔约国应当考虑加入《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10.委员会认识到该国政府当局为消除家庭暴力作了努力,但与此同时注意到仍然应当进一步关注遭受暴力的妇女的状况。

缔约国应当提高公众舆论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并采取必要步骤消除这一现象。

11.委员会欢迎该国的法院对于那些根据判决认为犯有酷刑或虐待罪行的政府官员而作出了一些判决,而且为受害者提供了赔偿,与此同时委员会关注到有严肃而得到证实的报告指出,在缔约国的领土内仍然存在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行为。根据其中的一些报告:(a)一些法官拒绝注册登记涉及虐待或酷刑的申诉;(b)在这类申诉提出之后,下令进行的调查被拖延的时间长得没有理由;(c)一些对其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工作人员行为负有责任的上司即没有受到调查也没有受到审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提交政府当局、政府当局注册登记的酷刑申诉方面的统计数字(《公约》第二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

确保所有关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都应得到独立主管机构的调查,而从事这类行为的肇事者及其上司都应受到审讯和惩处,受害者应得到补救,其中包括适当的赔偿;

改进为公众政府官员提供的这方面的训练;

在该国第六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这一问题的详尽统计数据。

1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的《刑事法》第101条之二禁止酷刑,但与此同时关注到有报告指出,在实际中,经严刑拷打而得到的供词没有被排除为审判中的证据。委员会并指出,这类供词没有受到缔约国法律的明文禁止(《公约》第七条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

缔约国应当禁止在所有司法过程中采纳严刑拷打取得的供词。同样,缔约国应当确保举证责任不应由受害者承担。

13.委员会关注到,突尼斯法律允许警察逮捕并拘留任何人达3天时间,经法官同意并可以继续延长。受拘捕者在被剥夺自由的这段时间里没有与律师接触的机会。根据转交委员会的许多报告,被剥夺自由的人的法律保障在实际中没有得到尊重。因此,据指控警方拘留的合法时间在一些情况下已经超过,与此同时还不允许被捕的人接受医疗检查和/或不向其家属通知这些人被捕的情况。此外,委员会关注到,被剥夺自由的人没有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其监禁的合法性作出裁定之权利(《公约》第九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限制警察拘禁的合法时间长度,并使该国法律符合《公约》第九条的所有条款。

1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废除死刑以及减缓某些囚徒死刑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国法院仍在宣判死刑,而且在一些案例中,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自动得到缓刑。委员会并关注到,主管的当局在对缓刑作出决定时还会考虑宣判死刑之后所经过的时间长度(《公约》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减缓所有死刑。缔约国应当考虑废除死刑,并批准《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5.委员会在理解涉及到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安全需要同时,也关注到在该国《恐怖主义和洗钱法》(第2003-75号法令)中所载的关于恐怖主义行为的特别宽广的定义缺乏明确性。委员会尤其关注到,根据这项法令,(a)律师可以不必承担职业保密性的义务,而且必须提出证词,否则会面临监禁;(b)调查人员和法官可以保持匿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不应当导致《公约》中庄严规定的合法权利所作的诠释方式可以用恐怖主义行为的幌子来加以侵犯。缔约国应当确保,制止恐怖主义的措施符合《公约》的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已经作出保证,表示该国政府主管当局和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红十字会)根据该国政府与红十字会签署的协议规定,会对监狱进行经常而不预先通知的检查,但与此同时委员会对许多报告表示关注,因为据说一些监狱内的监禁条件很差(《公约》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遵守《公约》第十条的条款。缔约国应当增加在监禁场所内实施的监督和观察,尤其是允许本国非政府组织进入这些场所。

17.委员会对司法机关独立性的问题感到关注。委员会并关注到,尽管该国2005年作了改革,但是行政部门对司法机关高等理事会仍然产生过大的影响(《公约》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尤其是针对行政部门采取这些措施。

18.委员会对于《新闻法》的某些条款及其实际适用方式违反《公约》第十九条感到关注。该项法律第51条含有一项有关诋毁罪的极为宽广的定义,而且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其中包括监禁,特别是对涉及批评政府机构,军队或行政部门的案例规定了严厉处罚(《公约》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步骤,结束对言论自由的直接和间接限制。《新闻法》第51条应当修改,使之符合《公约》第十九条,以此确保在保护个人声誉和言论自由两者之间做到公正的平衡。

19.委员会关注到,《选举法》(第62-III条)禁止任何人在选举期间使用私人或外国的电台、或电视台或者从外国广播的电台或电视台来鼓励听众对某一候选人或某几位候选人投票或不投票(《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当废除上述限制,以便使《选举法》充分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20.委员会关注到,人权组织和人权维护者无法自由地开展其活动或行使其和平集会的权利,而且遭受到骚扰和恫吓,有时候甚至被捕(《公约》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步骤,结束威胁和骚扰行为,尊重并保护人权组织和人权维护者的和平活动。关于恫吓和骚扰行为的报告应当毫不拖延地进行调查。缔约国应当确保对于和平集会和示威权所实行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和条款。

21.委员会关注到,有报告指出,政府部门正式接受注册登记的独立社团数量非常有限,而且在实践中,一些其目标和活动并不违反《公约》的保护人权的团体在申请这类注册登记时遭遇阻碍,(《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这些组织得到注册登记,而且对于拒绝其申请的任何行为,都应当为这些组织提供切实而及时的补救方式。

22.委员会确定突尼斯的下一次定期报告应当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提交。委员会要求该国公布本报告内容及以上结论性意见,并在该国向公众以及该国的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广泛传播,同时向在缔约国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分发第六次定期报告。

23.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对上文第11、14、20和21段中所载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落实有关其他各项建议以及实施整个《公约》情况。缔约国已承诺尽力向委员会提供更详细资料,说明有关取得的具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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