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13/4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Octo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关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

一.导言

1.本报告反映了委员会第十一届至第十三届会议期间收到的资料,涉及委员会关于布基纳法索(CED/C/BFA/CO/1/Add.1)、伊拉克(CED/C/IRQ/CO/1/Add.1)、哈萨克斯坦(CED/C/KAZ/CO/1/Add.1)、黑山(CED/C/MNE/CO/1/Add.1)和突尼斯(CED/C/TUN/CO/1/Add.1)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及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通过的评估和决定。

2.委员会在第九届和第十届会议期间与各国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本报告所载评估只涉及为后续程序选出的具体建议,而且是要求缔约国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交资料的那些建议。本报告并不构成对缔约国所有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评估,也不对各缔约国进行比较。

3.为了对所涉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开展评估,委员会采用了以下标准:

对答复的评估

A.对答复/行动满意

答复基本令人满意

B.对答复/行动部分满意

已采取实质行动,但需提供补充资料

已采取初步行动,但需提供补充资料并采取措施

C.对答复/行动不满意

已收到答复,但采取的行动未落实建议

已收到答复,但答复与建议无关

未收到关于建议中某一具体事项的答复

D.未与委员会合作

经提醒仍未作出答复

E.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答复显示,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二.对后续行动资料的评估

A.伊拉克

第九届会议(2015年9月)

伊拉克

结论性意见:

CED/C/IRQ/CO/1, 2015年9月16日通过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14、29和34段

答复:

CED/C/IRQ/CO/1/Add.1;应交日期:2016年9月18日;收到日期:2017年2月15日

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Alkarama, 收到日期:2017年7月24日

第14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确保尽早:

(a)按照《公约》第二条所载定义将强迫失踪纳入国内法,作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并考虑这种犯罪的极端严重性而对其处以应有的刑罚;

(b)根据《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且不论犯下罪行的日期,将强迫失踪定为危害人类罪。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IRQ/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以及缔约国要将其刑事立法与《公约》第二条定义对照统一的意愿。但委员会指出,对于缔约国在答复中提及打算按照《公约》第二条将强迫失踪作为一项单独的罪行纳入法案一事,委员会尚未收到关于那一法案状态的充分资料。委员会希望强调,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独的刑事犯罪,既可以作为防止有罪不罚的重要保证,又可以作为确保不发生此类犯罪的预防措施。相反,如果不将此类罪行定为一项单独的犯罪,则可能妨碍缔约国履行义务,即打击对此类犯罪的有罪不罚,保障所有受害者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真相和失踪者命运,以及根据《公约》第七条对强迫失踪罪处以应有的刑罚。委员会还指出,尚未收到有关法案内容或强迫失踪罪应处刑罚的资料。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IRQ/CO/1)第43段提交资料时,提供为执行这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对于其要求根据《公约》第五条且不论犯下罪行的日期,将强迫失踪定为危害人类罪的建议,缔约国尚未提供任何资料。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43段提交资料时,提供为执行这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第29段: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没有人被秘密拘留,包括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从被剥夺自由时开始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公约》第十七条以及伊拉克加入的其他人权公约规定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缔约国应保证:

(a)只能由法律授权逮捕和拘留他人的官员执行剥夺自由的行为,并且严格遵守法律;

(b)被剥夺自由的人仅关押在由官方认可和监督的剥夺自由场所;

(c)被剥夺自由的人可以毫不延迟地定期与家属、律师或他们选择的任何其他人进行沟通,如果是外国人,可与他们的领事机构沟通;

(d)所有剥夺自由的行为无一例外都被输入统一的登记册和/或记录,其中至少包括《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信息;

(e)应及时准确地填写并更新被剥夺自由人员的登记册和/或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如出现违规情况,应对负责的官员进行适当制裁;

(f)境内任何地方任何有正当利益的人至少都能够迅速方便地获取《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信息。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IRQ/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并欢迎提交了有关监狱管理的新法案,但指出尚未收到充足资料,说明自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IRQ/CO/1)通过以来缔约国在以下各方面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a)确保没有人被秘密拘留,包括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具体而言,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尚未提供有关监狱管理新法案内容的任何资料,以及有关其条例和规定如何处理委员会建议的任何资料;

(b)确保只能由法律授权逮捕和拘留他人的官员执行剥夺自由的行为,并且严格遵守法律,而且被剥夺自由者仅关押在官方认可和监督的剥夺自由场所;

(c)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可以毫不延迟地定期与其选择的任何人进行沟通,如果是外国人,可与其领事机构沟通;

(d)确保所有剥夺自由的行为无一例外都被输入统一的登记册和/或记录,其中至少包括《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信息,然而及时准确地填写、更新并定期检查这些登记册和/或记录,且在遇到违规情况时适当惩处责任官员;

(e)确保境内任何地方任何有正当利益的人至少都能够迅速方便地获取《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信息。

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43段提交资料时提供:

(a)关于法案核准状态、法案内容及其条例和规定如何处理委员会建议的补充资料;

(b)为确保只能由法律授权逮捕和拘留他人的官员执行剥夺自由的行为并且严格遵守法律,而采取的任何行动的资料;

(c)为确保被剥夺自由者仅关押在官方认可和监督的剥夺自由场所,而且可以毫不延迟地定期与家属、律师或其选择的任何其他人进行沟通,如果是外国人,则可与其领事机构沟通,而采取的行动的资料;

(d)为确保所有剥夺自由的行为无一例外都被输入统一的登记册和/或记录,其中至少包括《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信息,然后及时准确地填写、更新并定期检查这些登记册和/或记录,且在遇到违规情况时适当惩处责任官员,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资料;

(e)为确保境内任何地方任何有正当利益的人至少都能够迅速方便地获取《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信息,而采取的任何行动的资料。

第34段:缔约国应加倍努力,以确保毫不延迟地对所有被强迫失踪且下落不明的人员进行搜索和定位,如果失踪人员已死亡,应识别、尊重并返回他们的遗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应该保证负责搜寻失踪人员和识别遗体(如失踪者死亡)的当局之间的有效协调与合作,并确保他们拥有必要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以使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此外,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群葬墓保护法》修正案(2015年第13号法)立即生效,并有效执行关于群葬墓的立法框架。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缔约国应确保调查继续进行,直到失踪者的命运得到澄清为止。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IRQ/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指出对于自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IRQ/CO/1)通过以来为落实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委员会尚未收到充分资料。委员会指出,特别是缔约国尚未提供充分资料,说明所述各主管部门在搜索和定位所有强迫失踪且下落不明人员方面,如果失踪者死亡,则在识别和返还其遗体方面的职责,其中包括最高司法委员会、人权司、公诉机关、调查法院、国防部人权司、军队和安全部门以及烈士基金会;在这方面,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对于该国为确保参与搜寻失踪人员和识别遗体(如失踪者死亡)的主管部门之间有效协调与合作,并确保其具备必要财务、技术和人力资源以便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委员会尚未收到相关资料。最后,委员会指出,对于《群葬墓保护法》修正案(2015年第13号法)是否生效的状态,以及为确保有效执行关于群葬墓的立法框架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缔约国尚未提供相关资料。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43段提交资料时:

(a)提供关于缔约国所做努力的资料,以及为确保毫不延迟地搜索和定位所有强迫失踪且下落不明人员,如果失踪者死亡,则识别、尊重并返回其遗体,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资料。

(b)提供关于缔约国在答复中提到的各主管部门以及可能存在的参与搜索失踪者并在其死亡的情况下识别其遗体的任何其他部门的补充资料,同时澄清各部门的职责,说明他们在工作中如何合作与协调。委员会还希望收到缔约国为确保这些部门具备必要财务、技术和人力资源以便能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资料。

(c)确认《群葬墓保护法》修正案(2015年第13号法)是否已生效。此修正案使该法也适用于2003年之后群葬墓。

(d)提供为确保有效执行关于群葬墓的立法框架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资料。

需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评价。

应在2018年9月18日之前提交关于所有建议落实情况的后续行动资料

B.黑山

第九届会议(2015年9月)

黑山

结论性意见:

CED/C/MNE/CO/1, 2015年9月16日通过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9、25和29段

答复:

CED/C/MNE/CO/1/Add.1;应交日期:2016年9月18日;收到日期:2016年12月8日

第9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按照《公约》第二条所载定义,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对该罪行判以适当刑罚,量刑时考虑该罪行的极端严重性;并且,按照《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此犯罪行为适用上级责任制。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MNE/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以及缔约国关于黑山要管制和制裁强迫失踪但没必要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独罪行的声明。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即使黑山立法载有强迫失踪的相关要素,但仍不足以充分涵盖《公约》第二条所定义之强迫失踪的所有要素与模式。委员会希望强调,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独的刑事犯罪,既可以作为防止有罪不罚的重要保证,又可以作为确保不发生此类犯罪的预防措施。相反,如果不将此类罪行定为一项单独的犯罪,则可能妨碍缔约国履行其义务,即打击对此类犯罪的有罪不罚,保障任何受害者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真相和失踪者命运,以及根据《公约》第七条对强迫失踪罪处以应有的刑罚。此外,委员会指出,对于为确保针对这项严重犯罪出台相应处罚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委员会尚未收到任何资料。最后,对于为确保按照《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此罪行适用上级负责制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委员会亦未收到任何资料。鉴于上述原因,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MNE/CO/1)第40段提交资料时,报告为执行这项建议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和行动。

第25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在实践中,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从被剥夺自由时开始就可以毫不拖延地与家属或他们选择的任何人沟通,并能联系独立的律师。委员会还建议将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纳入在战争或紧急状态下不受限制的权利清单。缔约国还应确保按照标准协议将关于被剥夺自由的所有人的资料有效地输入登记册和/或记录中,其中包含的信息至少包括《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信息。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MNE/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认为对于自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MNE/CO/1)通过以来为落实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委员会尚未收到充足资料。委员会指出,对于为确保在实践中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就可以毫不拖延地与家属或他们选择的任何人沟通,并能联系独立律师,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缔约国尚未提供任何资料。此外,委员会指出,对于为了将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纳入在战争或紧急状态下不受限制的权利清单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尚未收到缔约国提供的任何资料。最后,委员会注意到强制执行监禁判决、罚款和安全措施的法律以及缔约国答复中提到的规则手册,并指出委员会尚未收到充分资料表明这些和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和措施如何确保按照标准协议将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资料有效地输入登记册和/或记录中,且其中所含资料至少包括《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信息。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40段提交资料时提供:

(a)让委员会可以确认如下事实的资料,即实际上在黑山司法管辖区内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不仅在审讯过程中,而是从被剥夺自由伊始都可以联系独立律师;

(b)为将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纳入在战争或紧急状态下不受限制的权利清单,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资料;

(C)关于被拘留者和被捕者信息登记册的补充资料,包括其中是否包含《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所有信息。具体而言,缔约国应提及列入《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四)、(五)、(六)、(七)和(八)项的规定。

第29段:缔约国应考虑进行必要的法律修订,以确定一个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受害人定义,确保任何由于强迫失踪行为受到直接伤害的个人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特别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四和五款规定的获得真相和赔偿的权利。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MNE/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及的受害者权利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指出对于自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MNE/CO/1)通过以来为落实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委员会尚未收到充足资料。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缔约国尚未提供任何资料让委员会可以确认强迫失踪受害者是否有义务提起刑事诉讼程序,以供审理。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中尚未规定完全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四和五款要求并适用于所有强迫失踪案件的全面赔偿制度。具体而言,缔约国未提及其他形式的赔偿,如复原、康复、补偿和保证不再发生,这些才是强迫失踪案件的重点所在。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未明确保证受害者有权了解失踪者命运真相。鉴于上述原因,委员会忆及其结论性建议第29段并重申其建议,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40段提交资料时,提供为执行这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需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评价。

应在2021年9月18日之前提交关于所有建议落实情况的后续行动资料

C.布基纳法索

第十届会议(2016年3月)

布基纳法索

结论性意见:

CED/C/BFA/CO/1;通过日期:2016年3月16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10、14和32段

答复:

CED/C/BFA/CO/1;应交日期:2017年3月18日;收到日期:2017年3月23日

第10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速完成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相关法律的修订进程,以使该委员会完全独立,并向该委员会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之得以在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情况下妥善发挥职能。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将强迫失踪问题明确纳入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任务当中。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BFA/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并欢迎2016年3月24日通过的关于建立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第001-2016/AN号法案,以及2017年3月9日通过的关于该委员会组织和运作的法令。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该委员会尚未运作,而且其管理范围中亦未明确提到强迫失踪问题。因此,委员会忆及其建议,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BFA/CO/1)第47段提交资料时,报告将强迫失踪问题列入该委员会授权任务的情况;提供关于该委员会运作程序的任何其他资料;以及列入为确保向该委员会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其妥善发挥职能,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第14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完成以落实《公约》为目的的《刑法》修订工作,以期按照《公约》第二条当中的定义,将强迫失踪界定并定性为一项单列的刑事罪行,考虑到其极端严重性,应处于适当惩罚,但不包括死刑。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BFA/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并欢迎缔约国声明其新《刑法》将把强迫失踪定义为一项单独的刑事犯罪。但委员会注意到新《刑法》尚在审议之中,因此尚未根据《公约》第二条定义强迫失踪罪,亦未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希望强调,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独的刑事犯罪,既可以作为防止有罪不罚的重要保证,又可以作为确保不发生此类犯罪的预防措施。相反,如果不将此类罪行定为一项单独的犯罪,则可能妨碍缔约国履行其义务,即打击对此类犯罪的有罪不罚,保障任何受害者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真相和失踪者命运,以及根据《公约》第七条对强迫失踪罪处以应有的刑罚。因此,委员会忆及其建议,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BFA/CO/1)第47段提交资料时,提供关于按照《公约》第二条和第四条列入强迫失踪的定义并将其定为一项单独的刑事犯罪,且根据该罪行的极端严重性处以应有的刑罚,但同时避免判处死刑方面的资料和/或任何更新。

第32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国际标准,采取必要措施,在其刑事法律法规中规定一项具体的补救措施,使《公约》涵盖的所有类别人员均可诉诸法庭,以便该法庭可以就拘押是否合法及时作出裁决,并在拘押不合法的情况下下令将其释放。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BFA/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刑法》第144、146、147和148条规定的权利。然而,这一立法并未提及可按照《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毫不拖延地据以向主管法院质疑拘留合法性的具体补救措施。因此,缔约国所提到的条款并未规定一种迅速的司法补救办法,使《公约》涵盖的所有人员都能质疑其拘留的合法性。因此,委员会忆及其建议,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BFA/CO/1)第47段提交资料时,提供为下述目的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资料: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在其刑事立法中规定具体补救措施,使《公约》涵盖的所有人员均可诉诸法庭,以便该法庭可以就拘押是否合法及时作出裁决,并在拘押不合法的情况下下令将其释放。

需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评价。

应在2022年3月18日之前提交关于所有建议落实情况的后续行动资料

D.哈萨克斯坦

第十届会议(2016年3月)

哈萨克斯坦

结论性意见:

CED/C/KAZ/CO/1;通过日期:2016年3月16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12、20和22段

答复:

CED/C/KAZ/CO/1;应交日期:2017年3月18日;收到日期:2017年3月29日

第1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采取必要法律措施,确保:

(a)强迫失踪按照《公约》第二条所载定义作为单列罪行纳入国内法律,考虑强迫失踪的极端严重性对该罪名处以适当惩罚,但避免判处死刑;

(b)按照《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将强迫失踪定为危害人类罪。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KAZ/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并欢迎缔约国打算在其2017-2021年行动计划中进一步审议此问题,但指出尚未将强迫失踪按照《公约》第二条作为单列罪行纳入国内法。委员会希望强调,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独的刑事犯罪,既可以作为防止有罪不罚的重要保证,又可以作为确保不发生此类犯罪的预防措施。相反,如果不将此类罪行定为一项单独的犯罪,则可能妨碍缔约国履行义务,即打击对此类犯罪的有罪不罚,保障所有受害者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真相和失踪者命运,以及根据《公约》第七条对强迫失踪罪处以应有的刑罚。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对于为确保按照《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将强迫失踪定为危害人类罪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缔约国尚未提供相关资料。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KAZ/CO/1)第37段提交资料时提供:

(a)按照《公约》第二条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独的刑事犯罪方面所取得进展的资料;

(b)为确保考虑强迫失踪的极端严重性对该罪名处以应有的刑罚,但避免判处死刑,以及为设定《公约》第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具体减轻和加重罪行情节,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c)为确保按照《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将强迫失踪定为危害人类罪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资料。

第20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实际上,所有人员自剥夺自由之初即可接触律师,当事人的亲属或他们指定的任何其他人获知其被剥夺自由及拘押地点,外国人则应通知领事机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同时保证在实际上,凡阻碍实现这些权利的行为均应受到适当惩处。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KAZ/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并注意到《宪法》第16条第2款、《刑事诉讼法》第67条和第131至135条以及《刑法》第414条第4款的规定。但委员会指出,对于自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KAZ/CO/1)通过以来为落实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缔约国尚未提供相关资料。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答复中提到的立法,接触律师的权利似乎仅限于面临刑事诉讼的那些人,而且无法从被剥夺自由伊始予以保障。此外,委员会指出,对于为确保适当惩处阻碍实现结论性建议第20段所述权利的任何行为而采取的行动,委员会尚未收到任何资料。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37段提交资料时提供:

(a)为保证实际上所有人员不仅在启动刑事诉讼之后而且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即可接触律师而采取的任何行动的资料;

(b)为保证在实际上适当惩处阻碍实现这些权利的任何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第2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

(a)所有剥夺自由均录入统一的登记册和/或记录,至少应登记《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信息;

(b)及时准确地填写和更新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和/或记录,并定期检查,遇违规情况应充分惩处责任官员。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KAZ/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并欢迎通过2017年2月13日第107号法令核准对惩教机构在押人员的登记监管。委员会还欢迎引入了执法机构所接待或接收的人员的电子登记系统。但委员会指出,对于自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KAZ/CO/1)通过以来为确保所有登记册和/或记录中至少包括《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信息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委员会尚未收到相关资料。此外,委员会指出,对于其要求缔约国确保定期检查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和/或记录,且在遇到违规情况时适当惩处责任官员的建议,缔约国尚未提供相关资料。因此,委员会忆及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37段提交资料时提供:

(a)关于现有登记册的补充资料,包括其中是否至少包含《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所有信息;

(b)为确保定期检查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和/或记录,且在遇到违规情况时适当惩处责任官员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资料。

需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评价。

应在2022年3月18日之前提交关于所有建议落实情况的后续行动资料

E.突尼斯

第十届会议(2016年3月)

突尼斯

结论性意见:

CED/C/TUN/CO/1;通过日期:2016年3月15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15、23和30段

答复:

CED/C/TUN/CO/1;应交日期:2017年3月18日;收到日期:2017年3月24日

第15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确保尽早:

(a)按照《公约》第二条所载定义将强迫失踪纳入国内法,作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并考虑这种犯罪的极端严重性而对其处以适当的处罚,但同时避免判处死刑。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规定《公约》第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具体减轻和加重罪行的情节;

(b)根据《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将强迫失踪定为危害人类罪。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TUN/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并欢迎建立了一个工作组,以起草有关强迫失踪的新法案,其中将按照《公约》第二条把强迫失踪定义为一项单独的罪行;考虑这种犯罪的极端严重性而对其处以应有的刑罚;并规定《公约》第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具体减轻和加重罪行情节。但委员会指出该法案尚未生效,而且委员会尚未收到有关其内容的充分资料,包括其对强迫失踪的定义的措辞、对此类犯罪的规定处罚以及所确定的减轻和加重罪行情节。委员会希望强调,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独的刑事犯罪,既可以作为防止有罪不罚的重要保证,又可以作为确保不发生此类犯罪的预防措施。相反,如果不将此类罪行定为一项单独的犯罪,则可能妨碍缔约国履行义务,即打击对此类犯罪的有罪不罚,保障所有受害者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真相和失踪者命运,以及根据《公约》第七条对强迫失踪罪处以应有的刑罚。最后,委员会指出,对于其要求确保按照《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将强迫失踪定为危害人类罪的建议,缔约国尚未提供任何资料。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TUN/CO/1)第40段提交资料时提供:

(a)关于上述法案内容的补充资料,包括处罚、加重和减轻罪行情节,以及按照《公约》第二条所载定义将强迫失踪作为一项独立的刑事犯罪方面取得的进展;

(b)为确保考虑这种犯罪的极端严重性而对其处以应有的刑罚,但同时避免死刑,以及为设定《公约》第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具体减轻和加重罪行情节,而采取的行动的资料;

(c)为确保按照《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将强迫失踪定为危害人类罪,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资料。

第23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尽快:

(a)彻底公正地调查以往所有强迫失踪案,直至查明遭强迫失踪者的下落;

(b)起诉所有参与实施强迫失踪的人员,包括军官和文职官员,如被判有罪,则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加以惩处;

(c)搜索所有下落不明的遭强迫失踪者并确定其位置,如果失踪者已经死亡,则识别、尊重和返还他们的遗体;

(d)所有直接因强迫失踪而受到伤害的人都能得到充分补偿,其中包括恢复正常生活的手段,应考虑到性别问题,并得到迅速、公平和充分的赔偿。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TUN/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认为对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TUN/CO/1)通过以来为落实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委员会尚未收到充分资料。具体而言,委员会指出,对于为确保彻底公正地调查以往所有强迫失踪案,直至查明强迫失踪者的下落,而在强迫失踪法案生效前采取的任何措施,委员会尚未收到任何资料。委员会指出,对于为确保起诉所有参与实施强迫失踪的人员,包括军官和文职官员,如被判有罪,则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加以惩处,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委员会尚未收到任何资料。此外,委员会指出,对于为确保毫不延迟地搜索和定位所有强迫失踪且下落不明的人员,如果失踪者死亡,则识别、尊重并返回其遗体,而采取的任何行动,缔约国尚未提供任何资料。最后,委员会指出,对于为确保所有直接因强迫失踪而受到伤害的人员,包括2013年12月24日的第53号组织法未涵盖的人员,都能得到充分补偿,其中包括恢复正常生活的手段,并得到迅速、公平和充分的赔偿,而采取的任何行动,缔约国尚未提供充分资料。因此,委员会忆及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40段提交资料时提供:

(a)为确保彻底公正地调查以往所有强迫失踪案,直至查明强迫失踪者的下落,而在强迫失踪法案生效前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资料;

(b)在起诉所有参与实施强迫失踪的人员,包括军官和文职官员方面取得的结果资料,如被判有罪,则为根据其行为严重程度加以惩处的资料,包括所判处刑罚的资料;

(c)为搜索和定位所有强迫失踪且下落不明的人员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为识别、尊重并向其家属返回遗体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资料;

(d)在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充分补偿和赔偿强迫失踪受害者,包括2013年12月24日的第53号组织法未涵盖的人员方面所取得的结果的资料。

第30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不论其被控犯下何种罪行――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公约》第十七条规定的一切基本法律保障。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

(a)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即能接触律师,并尽快与其亲属或他们选择的任何人沟通,如果被剥夺自由者是外国人,还应确保他们能够与其领事机构联系;

(b)任何有正当利益者均可至少及时、便捷地获取《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信息,包括拘禁期间;

(c)将所有剥夺自由行为无一例外地输入统一的登记册和/或记录,其中至少包括《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信息;

(d)及时、准确填写并更新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和/或记录,并定期检查,如出现违规情况,对负责的官员进行适当惩处。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可查阅CED/C/TUN/CO/1/Add.1。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并欢迎2016年6月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第15段提供的信息,但指出对于为确保任何有正当利益者均可至少获得《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信息(包括拘禁期间)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尚未收到任何资料。此外,委员会对于新法案规定的限制性条款表示关切,根据那些条款,见律师的时间仅限于工作时间,而在整个拘留期间与被剥夺自由者的见面时间仅限于30分钟。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对于为确保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即能接触律师而采取的任何行动,缔约国尚未提供充分资料。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对于为确保在实践中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就可以毫不拖延地与家属或其选择的任何人沟通并能联系独立律师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缔约国尚未提供资料。最后,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答复(CED/C/TUN/CO/1/Add.1)第17段所述特别登记册内容不符合《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信息。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尚未收到关于可能存在的任何其他登记册及其内容,或者为确保定期检查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和/或记录且在遇到违规情况时适当惩处责任官员的资料。因此,委员会忆及其建议,并请缔约国在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ED/C/TUN/CO/1)第40段提交资料时,提供如下资料:

(a)关于被拘留者和被捕者信息登记册的补充资料,包括其中是否包含《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的所有信息。具体而言,缔约国应提及列入《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四)、(六)、(七)和(八)项的规定;

(b)为确保定期检查被剥夺自由者登记册和/或记录且在遇到违规情况时适当惩处责任官员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c)让委员会可以确认如下事实的资料,即实际上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伊始即能接触律师,并能尽快与其选择的任何人沟通,如果是外国人,则能与其领事机构沟通。

需采取的行动

应致函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的评价。

应在2022年3月18日之前提交关于所有建议落实情况的后续行动资料